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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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外国缔结的引渡条约一览表

中国和外国缔结的引渡条约一览表

中国和外国缔结的引渡条约一览表2014年10月21日人民网10月21日讯据澳大利亚媒体20日报道,澳警方已同意协助中国引渡逃至澳大利亚的中国贪腐官员,没收逃逸贪官资产的行动将在几周内展开。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20日的记者会上就此表态,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反腐败和境外追逃追赃工作。

腐败分子不论逃到天涯海角,都一定要将其绳之以法。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央行2011年发布的关于贪官外逃报告显示,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外逃的党政干部、事业单位和国企高管为16000至18000名,携款超过8000亿人民币。

中国的追逃努力很早就已经开始,到了今年,更是掀起了从内到外的追逃旋风。

华春莹指出,中方积极对外缔结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

截至今年9月,已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63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刑人等条约。

中方希望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有关国家开展追逃追赃合作,共同打击贪污腐败犯罪。

中国司法部网站资料显示,截止到2009年6月底中国已与63个国家签定107项司法协助条约(包括已进行第一轮谈判的)。

其中75项条约已生效,包括49项司法协助条约,22项引渡条约和4项被判刑人移管条约。

另据报道,目前,中国和澳大利亚之间尚无引渡协议,导致一些贪官滞留澳大利亚不归。

但澳大利亚和中国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方。

对于违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人员,澳方可以考虑相关引渡请求。

资料显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截至2009年7月6日,已有140个国家签署。

我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

中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一览表引渡条约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时间生效时间1 中国和泰国引渡条约1993.08.26. 1999.03.07.2 中国和白俄罗斯引渡条约1995.06.22. 1998.05.07.3 中国和俄罗斯引渡条约1995.06.26. 1997.01.10.4 中国和保加利亚引渡条约1996.05.20. 1997.07.04.5 中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1996.07.01. 1999.1.16.6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引渡条约1996.07.05. 1999.2.10.7 中国和蒙古引渡条约 1997.08.19. 1999.1.10.8 中国和吉尔吉斯引渡条约1998.04.27. 2004.04.27.9 中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1998.12.10. 2000.07.13.10 中国和柬埔寨引渡条约1999.02.09. 2000.12.13.11 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引渡条约1999.11.08. 2002.09.29.12 中国和韩国引渡条约2000.10.18. 2002.04.12.13 中国和菲律宾引渡条约2001.10.30. 2006.03.12.14 中国和秘鲁引渡条约2001.11.15. 2003.04.05.15 中国和突尼斯引渡条约2001.11.19. 2005.12.29.16 中国和南非引渡条约2001.12.10. 2004.11.17.17 中国和老挝引渡条约2002.02.04. 2003.08.13.18 中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 2002.05.13. 2005.05.25.19 中国和立陶宛引渡条约2002.06.17. 2003.06.21.20 中国和莱索托引渡条约2003.11.06. 2005.10.30.21 中国和巴基斯坦引渡条约2003.11.03. 2008.01.1022 中国和西班牙引渡条约2005.11.14. 2007.04.04.被判刑人移管条约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日期生效日期1 中国和乌克兰移管被判刑人条约2001.07.21. 2002.10.12.2 中国和俄罗斯联邦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2002.12.02. 2006.12.09.3 中国和西班牙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2005.11.14. 2007.04.04.4 中国和葡萄牙移管被判刑人条约2007.01.31. 2009.07.25.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时间生效时间1 中国和加拿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4.07.29. 1995.07.01.2 中国和保加利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5.04.07. 1996.05.27.3 中国和韩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8.11.12. 2000.03.24.4 中国和哥伦比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9.05.14. 2004.05.27.5 中国和突尼斯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9.11.30. 2000.12.30.6 中国和美国刑事司法协助协定2000.06.18. 2001.03.08.7 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0.07.24. 2006.07.28.8 中国和菲律宾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0.10.16. 2001.04.28.9 中国和秘鲁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5.01.27. 2009.03.18.10 中国和南非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3.01.20. 2004.11.17.11 中国和泰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3.06.21. 2005.02.20.12 中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4.04.15. 2005.09.18.13 中国和巴西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4.05.24. 2007.10.26.14 中国和法国刑事司法协助协定2005.04.18. 2007.09.20.15 中国和西班牙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5.07.21. 2007.04.15.16 中国和葡萄牙刑事司法协助协定2005.12.09. 2009.05.15.17 中国和澳大利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6.04.03. 2007.03.2818 中国和新西兰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6.04.06. 2008.01.01.19 中国和日本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7.12.01. 2008.11.23.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时间生效时间1 中国和波兰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协定1987.06.05. 1988.02.13.2 中国和蒙古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89.08.31. 1990.10.29.3 中国和罗马尼亚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1.01.16. 1993.01.22.4 中国和俄罗斯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2.06.19. 1993.11.14.5 中国和土耳其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2.09.28. 1995.10.26.6 中国和乌克兰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2.10.31. 1994.01.197 中国和古巴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2.11.24. 1994.03.26.8 中国和白俄罗斯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3.01.11. 1994.11.299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3.01.14. 1995.07.11.10 中国和埃及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4.04.21. 1995.05.31.11 中国和希腊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4.10.17. 1996.06.29.12 中国和塞浦路斯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5.04.25. 1996.01.11.13 中国和吉尔吉斯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6.07.04. 1997.09.26.14 中国和塔吉克斯坦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6.09.16. 1998.09.02.15 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7.12.11. 1998.08.29.16 中国和越南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8.10.19. 1999.12.25.17 中国和老挝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9.01.25. 2001.12.15.18 中国和立陶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0.03.20. 2002.02.19.19 中国和朝鲜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3.11.19. 2006.01.21. 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时间生效时间1 中国和法国民事、商事司法协助协定1987.05.04 1988.02.082 中国和意大利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1.05.20 1995.01.013 中国和西班牙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2.05.02 1994.01.014 中国和保加利亚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93.08.02 1995.06.305 1.中国和泰国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 1994.03.16 1997.07.06.6 中国和匈牙利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5.10.09. 1997.03.21.7 中国和摩洛哥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1996.04.16. 1999.11.26.8 中国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7.04.28. 1999.06.27.9 中国和突尼斯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1999.05.04. 2000.07.20.10 中国和韩国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2003.07.07. 2005.04.27.11 中国和阿联酋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2004.04.21. 2005.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文章属性•【缔约国】阿联酋•【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2002.05.13•【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下简称“缔约国”),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促进两国间的有效合作以打击犯罪的愿望,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缔约国有义务按照本条约的规定并根据另一缔约国的请求,引渡在其境内发现而被另一缔约国通缉的人员,以便对该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或执行判决。

第二条一、当引渡请求所涉及的行为依据缔约国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准予引渡:(一)如果引渡请求旨在进行刑事诉讼,则根据缔约国双方法律,该犯罪可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重刑罚;(二)如果引渡请求旨在执行刑罚,则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待执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二、在按照本条第一款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缔约国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不应因缔约国法律是否将构成该项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使用同一罪名而产生影响。

三、如果引渡请求涉及若干不同的行为,每一项行为根据缔约国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且其中至少有一项犯罪行为符合本条第一款有关刑罚期限的条件,被请求国可就所有这些行为准予引渡。

第三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被请求国认为引渡请求涉及的犯罪系政治犯罪;(二)被请求国有充分理由认为,引渡请求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因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而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罚,或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将会因上述任一原因而受到损害;(三)根据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依据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四)被请求引渡人为被请求国国民;(五)根据任一缔约国的法律,针对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已届满;(六)被请求国已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作出终审判决或已终止司法程序;(七)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基于缺席判决,且请求国未承诺引渡后重新进行审判。

菲律宾国家概况

菲律宾国家概况

菲律宾国家概况●中菲关系一、双边政治关系回顾中国同菲律宾于1975年6月9日建交。

建交以来,中菲关系总体发展顺利,各领域合作成效显著。

建交以来,中菲高层互访不断。

马科斯总统(1975年6月)、阿基诺总统(1988年4月)、拉莫斯总统(1993年4月)、埃斯特拉达总统(2000年5月)、阿罗约总统(2001年11月、2004年9月)等先后访华。

李鹏总理(1990年12月)、乔石委员长(1993年8月)、江泽民主席(1996年11月)、朱镕基总理(1999年11月)、李鹏委员长(2002年9月)、吴邦国委员长(2003年8月)、胡锦涛主席(2005年4月)、温家宝总理(2007年1月)等先后访菲。

江泽民主席1996年对菲进行国事访问期间,两国领导人同意建立中菲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合作关系,并就在南海问题上“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达成重要共识和谅解。

2000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二十一世纪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确定在睦邻合作、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

胡锦涛主席2005年对菲进行国事访问期间,两国领导人确认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战略性合作关系。

2007年1月,温家宝总理对菲进行正式访问,双方发表了联合声明,愿共同全面深化中菲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战略性合作关系。

2009年4月,菲副总统德卡斯特罗到安徽出席第四届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

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访菲。

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天津市委书记张高丽访菲。

10月,外交部长杨洁篪对菲进行正式访问,双方共同签署《中菲战略性合作共同行动计划》和《中菲领事条约》。

11月,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对菲进行正式友好访问,双方共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议》、《中国政府向菲律宾政府提供1000万元人民币无偿援助换文》和《中国政府向菲律宾政府提供20万美元现汇的紧急人道主义救灾援助交接证书》。

引渡的起源,基本规则

引渡的起源,基本规则

★双重犯罪原则
该原则是指国家间引渡犯罪人时,作为引渡理由 的犯罪必须是双重犯罪,即被请求引渡人所实施 的行为,按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各自的国内法, 或者按照请求国和被请国共同参加的国际刑法公 约的规定均构成犯罪。 该原则的合法性从未遭 到质疑,因为它是建筑在构成引渡框架基础的互 惠原则之上。 该原则的提出,既是为了相互尊 重国家主权,也是为了保护被请求引渡人的基本 人权。一个国家如果把按照本国法律并不认为其 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引渡给他国追究刑事责任,将 被认为是无视被请求引渡人的基本人权的做法。
张振海劫机案
1987年10月至12月,在他担任邯郸市丛台区四季青 乡四季青村棉机配件厂厂长期间,曾单独或伙同 他人贪污公款9639元人民币,他本人分得5505元 人民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张振海的 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他能坦白罪行,积极退赔 赃款,故于1989年12月2日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他 免予起诉.但张振海却对人民检察院的审查不满, 蓄意劫机外逃.
★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在原则上,任何个人,无论他是追诉国的国民,还 是被请求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都可以被引渡。 ” 然而基于刑事管辖中的属人原则,许多国家认为,一 个国家对本国国民在本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享有管辖权 。在现代,许多国家都接受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拒 绝将在外国犯罪的本国国民引渡给犯罪地国。这一原则 在一系列有关引渡的国际条约中也得到了确认,特别是 二战以来,随着对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呼声的日益高涨 ,一些国家以担心本国国民在外国接受审判可能会受到 不公正的待遇,其人权得不到保障为借口,不愿将明知 在外国犯了罪的国民引渡给犯罪地国,以致本国公民不 引渡原则出现了不断加强的趋势。
引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
根据主权不可分割原理, 根据主权不可分割原理 一国的主权必须由国家统一 行使,任何国家的公民、 行使,任何国家的公民、内部行政单位或地方政府均 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 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也无权安排两国之间的引渡事 因此,引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宜。因此,引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包括提出请求的 国家和被请求的国家。根据国际法, 国家和被请求的国家。根据国际法,各主权国家有权 驱逐外国人,但没有必须对罪犯引渡的法律义务。 驱逐外国人,但没有必须对罪犯引渡的法律义务。现 代国际最通行的办法是当事国双方订立双边或多边条 为履行条约的义务而给予引渡, 约,为履行条约的义务而给予引渡,也有一些国家按 照国内法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案情,以互惠为条件, 照国内法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案情,以互惠为条件, 或出于礼让和友好的考虑,把罪犯引渡给他国。 或出于礼让和友好的考虑,把罪犯引渡给他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文章属性•【缔约国】吉尔吉斯斯坦•【条约领域】刑事,外交•【公布日期】1998.04.27•【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注*:该条约于2004年4月27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打击犯罪领域内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引渡义务缔约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经请求,相互引渡在本国境内的人员,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根据已生效的判决执行刑罚。

第二条可引渡的犯罪一、就本条约而言,可引渡的犯罪系指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可处以以下刑罚的犯罪:(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处以至少一年有期徒刑或更重的刑罚。

(二)依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可处以至少一年剥夺自由的刑罚或更重的刑罚。

二、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因任何可引渡的犯罪已由请求方法院处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只有在尚未执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时,方可予以引渡,以执行判决。

三、在决定引渡及确定某一行为根据缔约双方法律是否均构成犯罪时,不受该行为是否属于同一犯罪种类或同一罪名的影响。

四、如果引渡某人的请求涉及数项犯罪行为,每项犯罪行为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应处以刑罚,但其中有些犯罪行为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人犯罪行为中有一项为可引渡的犯罪,被请求方即可就这些犯罪行为准予引渡。

第三条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引渡:(一)被请求引渡人系被请求方国民。

(二)被请求方根据本国法律,已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的权利。

(三)在收到引渡请求时,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由于时效或者其它法律理由被请求引渡人已被免予追诉或执行刑罚。

(四)在收到引渡请求前,被请求方主管机关已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诉讼程序已经终止。

第四条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一)根据被请求方法律,该方对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具有管辖权。

引渡条约谈判启动,中国贪官在加拿大还能藏多久?

引渡条约谈判启动,中国贪官在加拿大还能藏多久?

引渡条约谈判启动,中国贪官在加拿大还能藏多久?作者:暂无来源:《华声·观察》 2016年第18期9月22日,在李克强总理访问加拿大期间,中加两国外长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意味着中加将加强在境外追赃方面的合作,这被誉为中加司法执法合作的又一里程碑事件。

而在此前的9月12日,中国和加拿大已同意启动《引渡条约》和《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等相关事项的讨论。

从追赃到追逃,针对外逃贪官的天网已全面铺开,中国贪官在加拿大的好日子恐怕快要到头了。

追赃:切断外逃贪官的资金链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近日在媒体上撰文称,新签署的协定对1994年签订的《中加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关于查找、移交赃款赃物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协定规定,被非法侵占的财物如能认定合法所有人应予返还,对于没有或无法认定合法所有人的犯罪所得资产,缔约一方可在没收后根据缔约另一方的协助情况按比例分享。

这些规定对中加在追缴、返还和分享犯罪所得方面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加强中加在境外追赃方面的合作。

该协定是中加司法执法合作的又一里程碑事件。

美国《侨报》9月23日的报道称,中加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的签订,意味着中加在反腐方面的司法合作终于取得重大突破,因为追赃将从根源上切断外逃贪官的资金链。

“钱没了人还在”,这对贪官们来说堪称世界上最痛苦的事。

通过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进一步加大对境外赃款追缴力度,既对潜逃官员釜底抽薪,也可以对潜在的外逃贪腐官员起到警示作用,打消他们卷款外逃的企图。

中国外交部境外追逃和国际执法合作特别协调员孙昂表示,协定的签订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个强烈的信号,那就是外国不再是犯罪所得的安全港湾,“他们不应该再幻想自己被捕后,家人还能坐在金山银山上”。

巧的是,就在协定签署的当天,9月22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筹指导和公安部的大力支持下,经湖北省委追逃办协调督办,武汉市委追逃办和公安、检察机关扎实工作,“百名红通人员”第65号蒋谦主动从加拿大回国投案自首。

中菲关系发展历程

中菲关系发展历程

菲律宾是中国的近邻,中菲两国隔海相望,两国人民友好往来的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漫长的官方和民间交流为中菲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菲律宾政府在冷战的大背景下,曾长期追随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推行反华政策,拒绝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

随着中美关系的缓和, 1975年中菲在菲律宾政府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基础上建交,双边关系重新回到正常轨道上来,中菲经贸、科技、教育、文化交流稳步发展。

一、中菲关系的发展历程1.冷淡和僵持阶段(1949年—20世纪60年代中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两大阵营对峙。

菲律宾政府追随美国,加入到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中。

菲律宾历届总统,从罗哈斯、季里诺、麦克赛赛、加西亚到马卡帕加尔均积极推行追随美国的反共外交政策。

因此,菲律宾政府拒绝承认新中国,而保持与台湾的外交关系。

在朝鲜战争、东南亚条约组织等问题上,菲律宾积极支持美国的反华政策。

在处理双边侨民事务方面,菲律宾政府严格限制中国大陆的移民数额,到1950年终止批准中国人入境。

1955年,周恩来总理在万隆会议上主动与菲律宾外长罗慕洛接触,表示愿意与菲律宾缔结国籍协定,并邀请菲律宾官员访华,但遭到拒绝。

此外,菲律宾国内共产党的反政府武装活动不断,菲律宾政府害怕中国为菲律宾共产党提供援助,为此而断绝同中国大陆的一切联系,包括小量的间接贸易。

中菲两国在1949年—20世纪60年代中期处于完全断绝的状态,这一时期是中菲两国无外交关系的时期。

2.中菲关系解冻建交及友好时期(60年代中期—1986年)20世纪60年代中期,世界格局由两极格局向多极格局过渡。

美国由于朝鲜战争与越南战争的失败,国力大大削弱。

与此同时,西欧、日本经过战后一段时期的建设,修复了战争的创伤,经济走上了高速发展的道路。

社会主义中国,经济建设也不断发展,日益强大,成为不可忽视的力量。

在这种新的格局下,菲律宾政府开始考虑发展与美国之外国家的关系。

1968年11月菲律宾总统马科斯在一次外交政策演讲中提到“美国外交政策开始远离亚洲,我预测本区域的人民为了生存将被迫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文章属性•【缔约国】突尼斯•【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2001.11.19•【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出于巩固中突两国人民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以及对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双方在引渡领域的司法合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引渡义务缔约双方有义务按照本条约的规定,根据请求,相互引渡任何因犯有属于请求方法院管辖范围的罪行而被追诉或应执行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的人员。

第二条可引渡的犯罪一、可引渡的犯罪系指依照缔约双方的法律,可处一年以上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或更重刑罚的犯罪。

二、如果是为执行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而请求引渡,只有在应服刑期至少还有六个月时,方可准予引渡。

三、为适用本条,在确定某项行为根据缔约双方法律是否均构成犯罪时,不应考虑缔约双方是否把构成该犯罪的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使用同一罪名,以及缔约双方在确定犯罪基本要素方面的差别。

四、(一)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与税收、海关和外汇交易有关的犯罪,被请求方不得以本国法律未规定同一财税种类或未有请求方法律所规定的税收、海关和外汇交易方面的同类程序为由拒绝引渡。

(二)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缔约双方通过互致函件就上述犯罪逐项或逐类达成一致,方可予以引渡。

五、如果引渡请求涉及若干不同的犯罪行为,每一项犯罪行为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应处以刑罚,且至少有一项犯罪行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刑罚期限的条件,被请求方仍可就这些犯罪行为准予引渡。

第三条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引渡;(一)被请求引渡人为被请求方国民;(二)被请求方已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涉及的行为作出终审判决;(三)收到请求时,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由于时效、赦免或任何其他法律原因不能提起诉讼或执行刑罚,(四)根据被请求方法律,该项犯罪系政治犯罪或与政治犯罪有关的犯罪;或纯粹的军事犯罪;(五)有充分的理由表明,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追诉或予以处罚,或该人在对其进行的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可能由于上述任何原因而受到损害;(六)引渡请求是基于在请求方境内作出的缺席判决,且请求方法律又不允许被请求引渡人进行上诉从而使其在出庭的情况下获得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联合声明文章属性•【缔约国】阿塞拜疆•【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2005.03.17•【条约类别】声明/宣言•【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联合声明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胡锦涛阁下的邀请,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伊尔哈姆·阿利耶夫阁下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至十九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一、双方指出,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国际社会应加强磋商,维护世界的多样性,促进世界不同文明和不同发展模式相互交流和借鉴。

双方主张,以《联合国宪章》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为基础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支持加强联合国的权威及其在维护世界和平、安全和促进共同发展方面的核心作用,促进实现发展模式多样化。

二、双方满意地指出,经过共同努力,中阿关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得到进一步巩固。

中阿两国愿加强传统友好关系,扩大各领域交流,密切在国际问题上的合作,致力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三、双方强调,两国领导人互访和高级会晤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保持这一传统,举行包括国家和政府领导人、议会领导人、部长级会晤在内的双边对话和协商,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和相互协作。

根据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签署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双方将致力于扩大和完善双边各领域合作的条约法律基础。

四、双方同意,两国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挖掘经济贸易领域的合作潜力,为进一步建立和发展两国经济实体的直接联系创造有利条件。

双方鼓励和支持各自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拓展石油及石化工业、轻工业、机器制造业、农业、交通以及通讯等基础设施领域的合作。

中阿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将为此发挥积极作用。

中方欢迎阿方参与中国西部大开发。

五、中方高度评价阿塞拜疆恢复独立以来在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快速发展方面取得的成就,对近年来中阿经贸合作成果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2000年3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缔结引渡条约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引渡义务缔约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引渡在缔约一方境内发现的被通缉人员,以便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就可引渡的犯罪对其进行起诉、审判、判处或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一、就本条约而言,可引渡的犯罪指根据缔约双方的法律均可处以一年以上徒刑或其他形式拘禁或任何更重刑罚的犯罪。

二、如果引渡请求涉及因任何可引渡的犯罪已被请求方法院判处徒刑或其他形式拘禁的人员,只有在尚未执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的情况下,才应同意引渡。

三、就本条而言,在确定一项犯罪是否违反缔约双方法律时,缔约双方法律是否将构成该项犯罪的行为归人同一犯罪种类或使用同一罪名不应产生任何影响。

四、在已同意就一项可引渡的犯罪予以引渡时,如果引渡请求中所列的其他犯罪符合除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刑期或拘禁期限之外的全部其他引渡条件,也可就这些犯罪同意引渡。

第三条 应该拒绝引渡的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本条约不予引渡:(一)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方据以提出引渡请求的犯罪为政治犯罪。

政治犯罪不应包括谋杀、企图谋杀或伤害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其家庭成员;(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方提出的引渡请求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而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将会因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三)据以提出引渡请求的犯罪根据请求方法律纯属军事犯罪;(四)由于任一缔约方的法律,包括有关时效的法律所规定的原因,不允许对请求引渡所针对的犯罪提起诉讼或执行刑罚;(五)在引渡请求提出前,被请求方已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作出判决;(六)如果请求方的判决为缺席判决,被判定有罪的人没有得到有关审判的充分通知或未得到安排辩护的机会,而且已没有机会或将没有机会使该案件在其出庭的情况下得到重新审理。

中越联合公报(全文)

中越联合公报(全文)

中越联合公报(全文)文章属性•【缔约国】越南•【条约领域】外交,经济,贸易•【公布日期】2017.05.15•【条约类别】联合公报•【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越联合公报(全文)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邀请,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陈大光于2017年5月11日至15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

访问期间,国家主席习近平同陈大光国家主席举行会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书记处书记刘云山分别会见陈大光国家主席。

在友好、坦诚的气氛中,双方相互通报了各自党和国家的情况,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就不断深化中越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达成重要共识。

除北京外,陈大光国家主席前往福建省参观访问。

二、双方对两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感到高兴。

越方衷心祝愿中国共产党成功召开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相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将胜利实现既定目标,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中方衷心祝愿越南党、国家和人民胜利实现越共十二大提出的目标,早日把越南建设成为民富、国强、民主、公平、文明的现代化工业国。

三、双方认为,中越友谊是两党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宝贵财富,应不断传承、维护和发扬。

在国际地区形势深刻复杂演变的背景下,双方要坚持相互尊重,保持战略沟通,增进政治互信,不断深化互利合作,妥善管控和处理存在的分歧和出现的问题,推动中越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继续健康稳定发展,为两国人民带来切实利益,为促进地区和平稳定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四、双方同意通过灵活方式保持两党两国高层密切接触的传统,就双边关系的重大问题和国际地区形势及时交换意见,加强对中越关系发展的引领和指导。

发挥好中越双边合作指导委员会的协调作用,推动落实双方高层共识。

有效落实2016-2020年两党合作计划,办好两党高层会晤、理论研讨会,推进两党团组交流和干部培训合作,继续推动地方党组织交流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文章属性•【缔约国】莱索托•【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2003.11.06•【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11月6日在北京签署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以下简称“缔约国”),为通过缔结引渡条约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进行更有效的合作,并确认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法律和司法制度,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引渡义务缔约国同意根据本条约和各自国内法的规定,应另一缔约国的请求,将被通缉的人员引渡至另一缔约国,以便在请求国内就可引渡的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判处或者执行刑罚。

第二条可引渡的犯罪一、为本条约之目的,如果某项行为依据缔约国双方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且该犯罪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剥夺自由刑或者更重刑罚,应当准予引渡。

二、如果引渡请求系针对请求国法院就可引渡的犯罪判处刑罚的人员,只要该判决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有六个月,应当准予为执行该刑罚而引渡。

三、为本条的目的,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否为违反被请求国法律的犯罪时,不应当考虑缔约国双方的法律是否将该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是否使用同一罪名或者是否规定了相同的犯罪构成要素。

四、不论请求国引渡请求所基于的构成犯罪的行为是否发生在其拥有管辖权的领域内,该犯罪均可予以引渡。

如果这一行为发生在请求国领域外,请求国应当提供确立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五、如果引渡请求系针对违反有关赋税、关税、外汇管制或者其他税务事项的法律的犯罪,被请求国不得以其法律没有规定同类的赋税或者关税,或者没有规定与请求国法律同样的赋税、关税或者外汇管制条款为理由拒绝引渡。

六、在符合如下条件时,可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就有关犯罪准予引渡:(一)在犯罪行为发生时,该行为在请求国构成犯罪;并且(二)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指控的行为假如发生在被请求国,构成违反被请求国法律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引渡条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毛里求斯•【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2018.09.02•【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以下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除另有规定外,本条约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被请求方”是指根据本条约向其提出引渡请求的一方;“请求方”是指根据本条约提出引渡请求的一方。

第二条引渡义务被请求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和本国法律,应请求方请求,向请求方引渡在其境内发现的请求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第三条可引渡的犯罪一、只有在引渡请求所针对的行为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准予引渡:(一)为进行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该犯罪符合双方法律对引渡规定的刑罚条件的要求;(二)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6个月。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不应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对同一犯罪行为使用不同罪名。

第四条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或者被请求方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的权利;(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起诉或者处罚,或者该人的地位将会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三)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四)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由于时效已过或者赦免等原因,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免予追诉或者免予执行刑罚;(五)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作出生效判决或者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六)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方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

中国和美国有没有签订引渡协议?

中国和美国有没有签订引渡协议?

中国和美国有没有签订引渡协议?中国目前并没有与美国签订引渡协议,美国、加拿大分别与110个国家和115个国家签有引渡条约,英国、法国分别与96个国家和108个国家签有引渡条约,而我国目前仅与41个国家签有引渡条约。

近几年我国反腐的力度越来越大,一些官员逃至国外,根据我国的法律,这些官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许多官员潜逃成功后,因为我国与官员潜逃国并没有签订引渡协议,导致这些官员不能受到国内法律的制裁。

作为世界强国,中国和美国有没有签订▲协议?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中国和美国有没有签订引渡协议?中国目前并没有与美国签订引渡协议,美国、加拿大分别与110个国家和115个国家签有引渡条约,英国、法国分别与96个国家和108个国家签有引渡条约,而我国目前仅与41个国家签有引渡条约。

▲二、引渡条约的执行要求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已成为两国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体现。

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2、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

3、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三、引渡主体能够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包括:▲1、犯罪发生地国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领域管辖原则”,又称“属地原则”所进行的管辖。

即一国对其所属领域内的人和物或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国法律和政策独立处置的权利。

这种管辖是以一国实际控制的领域(包括领土、领空和领海)为其实施范围的,是国际法中产生最早、最普遍的基本管辖形式。

犯罪发生地是否在一国域内,往往成为该国能否成为一个引渡主体的关键。

犯罪发生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不断改善,犯罪也带有了跨国的性质,使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往往不在一国境内。

例如,1884年英国将一个名为尼林斯者引渡给德国,是因为尼林斯曾在英国南安普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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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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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1996年03月01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1997年02月23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1997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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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引渡条约(1998年06月26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1998年11月04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1999年06月28日)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2000年03月01日)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2000年07月08日)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2001年12月29日)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8月29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10月28日)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10月28日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2004年10月27日)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引渡条约(2004年10月12日)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引渡条约(2005年3月17日)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2005年11月14日)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2005年07月01日)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2005年10月27日)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引渡条约(2006年06月20日)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引渡条约(2007年04月27日)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引渡条约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引渡条约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引渡条约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引渡条约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2008年04月24日)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2008年04月24日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2008年7月11日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2008年10月28日)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2009年12月4日)36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2012年9月10日)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引渡条约(2012年12月20日)38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引渡条约(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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