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引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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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引渡法
导读:本文解读引渡法,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本报记者刘海琦
2000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这是二十世纪即将结束的时候我国颁布实施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将深刻影响二十一世纪的一部重要的法律。
这部法律的颁行,对于我国加强与外国的司法协助与合作,对于加强中外开展打击犯罪的合作,以及我国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都将起到非常深远的影响。
引渡:一个国际性的难题
2000年,智利、西班牙与英国政府就智利前领导人皮诺切特引渡问题发生了严重矛盾,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皮诺切特于1998年10月在伦敦一家医院治病时被英国警方逮捕。
西班牙一家法院指控他犯有虐待、屠杀等多项罪名并要求引渡他到西班牙接受审判。
英国认为,皮诺切特不适宜再接受审判,也不宜被引渡到第三国受审,英国政府不同意西班牙等国提出的关于引渡他的要求,且停止进行有关引渡皮诺切特的法律程序。
不久前,俄国传媒大亨古辛斯基因涉嫌犯罪也在引渡问题上与西班牙产生了争议。
俄联邦总检察院宣布对古辛斯基实行全球通缉。
古辛斯基被指控非法获取3亿美元贷款和50亿卢布的借款。
后古辛
斯基作为被告被正式传讯,但他在指定时间没有到场,其律师又拒绝透露古辛斯基人在何处,俄总检察院随即于次日宣布对其全国通缉。
鉴于古辛斯基已在国外,于是决定对他实行全球通缉。
古辛斯基最终在西班牙落入法网。
西班牙检察部门认为,逮捕古辛斯基与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指令相符合,古辛斯基被控犯有经济罪行。
古辛斯基称自己是受俄政府政治迫害的受害者,要求西班牙予以政治庇护,从而给西班牙当局出了一道难题。
引渡问题因为司法制度的不同,同时往往涉及到国家政治、军事等方面,因而在一些个案引渡问题上困难重重,这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引渡问题上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是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有条约另有规定。
国内立法、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以及国际公约中的引渡条款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引渡这项国际法制度产生于18世纪末期,随后逐渐形成一套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原则及程序。
1793年法国宪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其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
从此,法国确立了庇护政治犯的制度。
这为建立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奠定了基础。
最早的国内立法是1833年的《比利时引渡法》。
比利时引渡法也明确规定禁止引渡政治犯,并于1834年与法国缔结引渡条约时把禁止引渡政治犯罪规定在
其中。
“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逐渐演变成各国普遍接受的适用于引渡的一个基本原则。
为了防止这一原则被滥用,有关国际条约通常将一些罪行明确排除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如战争罪、劫机罪等等。
与政治无关的刑事犯罪都应予以引渡。
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间的交往日益增多,引渡问题引起了许多国家的重视,许多国家纷纷通过签署有关引渡问题的条约解决这一问题,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等。
在各国引渡的国内立法和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以及国际实践基础上,199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引渡示范条约》,从而确定了有关引渡问题的一般规则。
我国为什么要制定引渡法
建国后,因为种种原因我国一直没有制定引渡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很多都涉及到引渡问题。
为了对一些犯罪活动实施有效的制裁,1992年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和人员往来日益增多,我国境内的一些刑事案件也呈现了国际性和跨国性的特点。
有些人犯罪后潜逃国外,其中有的人还携有巨额赃款;也有一些人在外国犯罪后逃来我国。
同时,贩毒、劫机、恐怖主义等跨国犯罪时有发生。
2000年在公安部和加拿大警方的密切配合下,涉嫌贪污人民币166万余元,且携巨款潜逃国外达9年的犯罪嫌疑人方勇,在加拿大被抓获之后被引渡回国。
浙江省瑞安市
的两起涉案金额达二千六百多万元的特大经济犯罪案告破,潜逃到柬埔寨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张维立和金立成日前被引渡回国,押往温州接受审讯。
最近有报道说,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在加拿大落网。
他是因为在加拿大逾期居留从而涉嫌违反移民条例而遭加拿大警方拘留。
中国外交部与加拿大方面进行交涉,要求将赖昌星引渡回中国进行审判。
所有这些直接涉及到国际法上引渡程序。
这些犯罪活动给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带来了巨大危害,也影响了国际社会的安定。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加强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特别是引渡合作,制定我国的引渡法非常必要和迫切。
引渡什么人
根据引渡的一般规则,引渡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国同意移交的罪犯。
通常,各国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就是“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所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而且必须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定为是犯罪的行为,即“双重犯罪原则”或“相同原则”。
我国的引渡法吸收了各国立法的优秀成果。
此次颁行的引渡法充分考虑到了国际通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引渡法第二章规定了外国向我国请求,包括引渡的条件,引渡的提出,对引渡的审查等,第三章规定了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
引渡法明确规定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等原则以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在引渡法条文中,引渡法第八条的规定引人注目。
有专家认为该条在理论上有很多突破与进步。
引渡法第八条规定了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我国应当拒绝
的情况,其中,被请求引渡的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出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受到上述原因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等情况。
引渡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权以及人道主义原则。
引渡法第八条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应当予以拒绝。
第九条规定,由于被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我国可以拒绝引渡。
加强国际合作联合打击犯罪
我国自1986年起开始同一些国家谈判签订司法协助协定,1993年开始同一些国家签订引渡条约。
除双边条约外,我国还积极加入一些有司法合作内容的国际公约,承担了相应的司法协助和引渡的国际义务。
引渡法的颁布,使我国在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协助与引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更加充分地说明了我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积极态度。
引渡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使我国在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打击国际犯罪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感谢阅读,希望能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