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法引渡规则的演进与我国现实的选择
件, 就可 以引渡 , 惠原则在不少国家 国内立法 互 中得 到确 认 。早 期 国家 坚持 严格 的互 惠原 则 , 即 请求引渡犯罪人 的犯罪必须是同一种类 的犯罪 , 且是在得 到请求 国对 同一种类 的犯罪人追诉 和 处罚保证的条件下才能引渡。这实际上给引渡造 成 了严重障碍 , 使通过国际合作惩 治犯罪的 目的 很 难实 现 。在 近 些年 的 国 际司法 实 践 中 , 多 国 . 更
另 一 类 国家 坚 持 只要 双 方 承 认 以互 惠 为 条
、
引渡 的法律基础—— 以条 约为前
提或 以互惠为前提
引渡是指一 国应他国的请求 , 将在其境 内而 被该外 国指控犯有某种罪行 或已被判刑 的人移 交给该外 国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在国际 法上 , 国家没有 引渡罪犯 的义务 , 除非它根据条 约承担 了这种义务 。在没有条约的约束下 , 国家 是否向他国引渡罪犯 , 完全是 它根据主权 自由决 定 的事【 ” 。
在实际上仍将罪犯的引渡纯粹地视为一种对等 的国际交 易 。 笔 者认 为 , 国际法 并 没有 为 国家 创设 引渡 的
家, 学者称之为条约前置原则 , 如英美等普通法 系 国家 。从表 面看 , 约前置 原则 的长 处是 , 条 明确 了请 求国与被请求 国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 ……
[ 关键词 ] 约前置原则 ; 重犯罪原则 ; 条 双 死刑不 引渡 ; 政治犯罪不引渡 [ 中图分类号 ]98 D 9.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 0 .6020 ) . 4.4 1 843 (090 0 80 0 20
引渡在打击跨 国犯罪 、 加强各 国刑事合作中 扮 演 着重 要 角 色 。 随着 全 球 化 和 国 际形 势 的变 化, 作为 国际刑事司法体系 中最重要 、 适用最普 遍 的引渡制度 , 自然处于发展和演变 的前沿。本 文选取引渡中诸如引渡的法律基础 、 双重犯罪原 则、 死刑不引渡原则 、 治犯罪不 引渡原则等发 政 展和变化作一粗浅探讨 , 同时对我 国相关 的引渡 规则做出分析并提 出对策。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跨国犯罪的增多,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的重要性愈发显现。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对于维护全球社会安宁与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一、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必要性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国际社会打击跨国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跨国犯罪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危害性等特点,需要各国之间进行紧密配合,共同应对挑战。
通过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实现以下目标:首先,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提升打击犯罪的效力。
犯罪分子常常利用国界的限制逃避法律制裁,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打破这种限制,使得罪犯无处可逃。
其次,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增强国际社会对抗跨国犯罪的合力。
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有助于形成联合打击犯罪的力量,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最后,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可以维护全球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共同追求公正和合法的司法程序,可以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在现实应用中,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为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更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共享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各国司法机构应加强合作,建立实时的信息交流机制,并制定统一的信息共享规范和标准,确保及时、准确地共享相关信息。
其次,加强专业化培训和交流。
提升各国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跨国犯罪的认识与应对能力。
同时,组织定期的国际性培训和交流活动,促进各国执法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合作意识和工作效率。
再次,推动国际法律合作的法制化进程。
各国应加强立法工作,明确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框架和原则,制定统一的合作机制和流程,以更好地调动国际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最后,提升引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在处理引渡请求时,各国应遵循平等、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引渡制度的公正性。
浅析国际引渡制度
对外签订引渡条约的障碍因素,最后对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 词:引渡;引渡原则 ; ,引渡制度 的发展
一
、
概 述
引渡 , 是一 国把在其境 内而被他 国指控为犯罪或 已被判刑的 人 ,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 ,移交给请求国 以便审判或处罚的一种 司法活动 。它是国际刑事司法 协助制度 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随着 科学技术 的发展 ,交通工 具的改进 ,罪犯 在一国犯 罪后 较容易潜 逃另一 国,给 国际社会造成 了严重危害。为了惩罚犯罪 ,引渡便 应运而 生。引渡主要包括 以下 内容 : 首先 ,引渡 的主体 。引渡是 国家行为 ,因此 ,引渡 的主体是 国家 ,即请 求国与被请求 国。 请 求国的引渡请 求只 能通过外交途 径 向被请求 国的中央政府提出 , 而不 能向地方政府或联邦制 国家 的卅I 政府提 出。 其次 ,引渡 的客体 。引渡 的客体是处在被请求 国领域 内而触 犯他 国刑律 ,受到刑事追诉、通缉 或判 刑的个人 。 再次 , 引渡的请求 国必须是对 引渡客体 即犯罪行为人具有管
浅 析 国际 引 西安 7 1 0 0 6 3)
摘 要: 引渡制度 的历史最早可 追溯到 1 3 世 纪,许 多国家基 于特殊 约定 引渡一些政治和 军事 罪犯 。现代 意义上 的引渡制度起 源 于 1 8 世纪 的欧洲 ,因为法 国大革命的缘故 ,强烈 冲击 了 封 建专制的诸 国,普通 的刑 事犯 罪也渐渐被纳入 了引渡 的对 象,随后在 资产 阶级的推 动下,引渡也走 上 了法制化道路 。本文分析 了引渡制度 的基 本原 则,在此基础上 阐述 了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进 而分析 了我 国
规定 :为引渡或司法协助 的目的,不得将 向公用场所、国家或政 府设施 、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 ,投掷 、放 置、发射 或引爆爆 炸装置或致死装置的犯罪行为 , 视 为政治犯罪 、同政治犯罪有关 的 罪 行 或 由政 治 动 机 引 起 的罪 行 。 ( 三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成为刚性原则 1 、死刑不 引渡条款 已成 为引渡条约 的一般性规定 如果翻 阅一下近二十年来各国缔结引渡条约 , 人们会 发现死 刑不引渡条款 已经普 遍存 在, 它 也被 写入 了 1 9 9 0 年通 过的联合 国 《 引渡示 范条约 》它 的普遍性还可 以通过下 列事 实证 明:死刑 不引渡 原则的采纳 已经不再与 开展引渡合 作的 国家 是否仍然保 留死刑 问题存在必然联系 , 那些 已经废除 了死刑 的国家在相互缔 结 引渡 条约 时同样会重 申死刑 不引渡 原则, 那些仍然保 留死刑 的 国家在相互 缔结引渡条约 时也 可能要求确立这一 原则 。 2 、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引渡实践中作用凸显 由于死刑不 引渡原则越 来越受 到各国 国内立法和 国际条约 的维护 ,在引渡的实践中,面临涉及死刑 的刑事审判 的被请求引 渡人往 往可 以通 过各种 各样 的方式和 渠道 向被 请求 国司法 机关 或者其他主管机关请求法律救济 , 甚至 向某些 国际 的或者区域 的 法 院以及联合 国人权委员会就对其不利 的引渡决定提 出申诉 。 现代 引渡制度相 对于传统 的 国际法上 的引渡制 度有 了长足 的发展 ,在解 决国际引渡 、打击 国际犯罪方面起到 了非常关键的 作用 。 这些新 发展使 引渡制度更加完 善,更好地促进 了国家的司 法协助 , 加强 了国际合作联合打击犯罪 的有效性 ,保护个人和组 织 的合法利益、维护 国际法律秩序、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维 护 国际和平与安全。 但 随着 国际形势 的新 发展 又将会有 新的问题 出现,因此 ,引渡制 度的改革发展依然任重而道 远。 四、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对策建议 ( 一)妥善处理国 内引渡 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国 内立 法与引渡 条约之间处于不断的互动过程 中。 国内引渡 法律是国际法公认的基本 规则在国 内法 的确 认,应 当及 时、全面 地 反映和体现 国际司法合 作的发展 成果和 国际惯例 , 也应 当成为 我国对 外签 订引渡 条约和 具体执 行引渡 的法 律依据 。 我 国政府在 起 草、谈判和签署相关 条约 时,尽管程序上 能遵循 《 缔结条约程 序法 》的规定 , 但在实体 内容上往往带有 当时国际政治和经济关 系因素 的烙 印, 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批 时很难纠正其 同现行立法 的 冲突 。 因此在 国内引渡法 中界定和规范 国务 院或外交部 的变通权 限和程序 ,而不 能由其任意而 为。 ( 二)对 《 引渡法 》进行修改 ,设立简 易引渡程序 考虑到跨 国犯罪 日益增多 的形势 , 如果采取烦琐冗长 的单一 引渡 程 序 可 能不 利 于 同跨 国犯 罪 做 斗 争 ,因此 ,笔 者 建 议 在 引渡 法 中分设简 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 程序分配理论和费用相 当性原理 决定应创设简易程序 ,这也是提高 司法效率 的需要 。笔者认为 , 不妨从适用范 围的合理设定、 程序环节和程序行为的适当简化和 相关期 限的相对缩短等方面考虑简易程序 的设计 。 这将成为 国际 引渡实践的一个趋势 。 总之,在全球一体化进程 中,引渡合作的 内容和规则不断优 化, 应当及时总结和吸收国际引渡合作的实践经验来补充和完善 ‘ 我 国引渡立法, 实现与不同法律制度国家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
浅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制度
浅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制度1、相关定义1.1、引渡的概念分析与历史考证国的请求,将本国境内的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移交该请求国追诉和处罚的制度[1]这就是引渡的概念。
依照相关的法律特征来讲,首先,引渡是一种国家特有的行为。
是否引渡,在什么情况下引渡,均系由国家决定的事务。
换言之,即是国家主权范围内公法性质的问题。
其次,引渡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
国家只存在引渡或不引渡的权利,不存在必须引渡的义务。
一国家是不能强迫别的国家引渡他人的强制行为。
第三,被引渡的对象只能是受指控的自然人,而非法人或者组织。
即使出于某种政治或者经济上的目的, 该请求也不会被批准。
第四,引渡是依请求而进行,除非在极端的事项下,一国不会主动将罪犯移交给他国。
不引渡决定一旦作出,也可以采取诸如将该自然人驱除出其境外等方式来进行处理。
从引渡的性质来加以分析,首先,根据国际法原则中就有相关的规定,弓丨渡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进行交流的一种活动形式。
一国在没有得到他国的许可的时候,是不能到该国拘捕人的。
当一国司法机关需要拘捕现已经逃至他国的人之时,只有请求该国协助拘捕,引渡并移交,才能实现或诉或审。
这就是引渡产生的缘故。
一国决定将已捕的人移交给他国,根本上是国家之间合作原则的体现。
如果不是基于国家之间的合作原则,那么该国家根本就没有必要去做,而是可以直接将该受指控人驱逐出境。
其次,引渡是一国司法权威的体现。
对于请求国而言,假如某个人的行为触犯了请求国的刑法,该国认为是犯罪,该国要实现司法管辖权时,但该人现已逃离该国,该国只有暂时中断直接管辖权。
如果该国想现实该项权能,只能通过请求他国将该犯罪人协助抓获并移交。
否则,是不能实现他刑事管辖权的。
第三,从本质上讲,引渡仍然系刑事司法所属的范畴。
引渡的任务是惩罚犯罪有前提条件。
如果一国系为了政治目的或其他目的,如果引渡附带任何政治条件,依照现行国际法的实践及理论,他国不会接受这种条件下的引渡。
结合我国实际阐述引渡制度发展
结合我国实际阐述引渡制度发展摘要:当今世界局势愈发复杂,国际犯罪也呈现集中爆发的态势。
以上原因使得引渡制度的受关注度逐步提高。
纵观人类漫长的历史,虽然引渡的观念由来已久,而我国的引渡制度却尚未完善。
由于一些内在与外在原因,导致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面临重重险阻。
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来阐明引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希望对本领域的研究做出些许贡献。
关键词:引渡制度;我国实际;国际犯罪我国的引渡制度正日趋完善,近年来,已基本上形成了由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国际习惯及国内立法几项内容所构成的引渡体系。
然而,纵观实际情况,我国引渡制度在签订条约与国内立法等几个方面依然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引渡制度于我国的确立引渡制度属于国际司法协助过程中不可获缺的重要环节。
所谓的引渡制度,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根据另外一个国家的申请请求,援引两国签署或共同参与签订的互惠原则与相关条约,将在本国境内被申请国判处过刑罚或者被申请国指控为犯罪嫌疑人的人,移交至申请国,随后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对其进行司法处置的制度。
引渡的概念自古便有,在世界文明古国古埃及最早出现了有关引渡的最原始观念 [1]。
现在,引渡制度成为了国际法中最为重要的公认制度。
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国际之间的各类往来愈发频繁,近年来,涉及我国的国际犯罪数目呈逐年上升趋势。
正因为此,对这类犯罪活动所实施的相应制裁必不可少。
近年来,我国也陆续参与一些与引渡条款内容相关的国际公约的签订。
与此同时,我国便着手于稳固同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开始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和引渡条约[2]。
关于引渡制度的内容在立法上的明确,对我国维护司法管辖权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综上所述,引渡制度的确立是迫在眉睫的大事。
这不仅关系到国家利益,也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发展。
二、我国引渡制度于发展之中所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依据不充分国与国之间的引渡实践主要是要以两国之间事前签署的相关条约、具备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作为法律依据,进行相关引渡实践。
关于我国引渡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引渡立法的几点思考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不等于学术研究的停止,其中有许多理论问题还亟待作深入研究。
笔者本着对国家利益负责的精神,对引渡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引渡的立法模式、引渡的裁定权、引渡的强制措施四个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性思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我国的引渡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引渡;引渡立法;引渡立法模式;引渡裁定权引渡制度作为一国司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织成部分,也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笔者本着对国家利益负责的精神,对引渡中的几个疑难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建议。
一、关于正确认识引渡性质和法律地位的思考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有某种罪行而被追捕、通缉或者已被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起诉、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
如何正确认识引渡的性质,笔者认为,引渡的性质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司法合作的一种形式。
首先,引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包括请求国和被请求国。
依据国际法原则,任何一个国家未经另一个国家的许可,是不能进入该国拘捕任何人的。
当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因为追究犯罪的需要而必须拘捕已经逃至其他国家的罪犯时,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该国是不能直接进入罪犯逃往的国家进行追捕的。
而只能请求罪犯所在国协助追捕,并将该罪犯移交给本国,以便对其交付起诉和审判,引渡由此而发生。
其次,引渡是一种国家司法合作行为,是否引渡,在何种条件下引渡,都是由国家自主决定的事务,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强迫另一个国家引渡。
一个国家决定将罪犯移交给另一个国家,实际上就是根据国家合作的原则,给予该外国司法合作的表现。
一国也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将犯罪人移交给外国。
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这个国家完全可以置之不理,或者可以将这个被追捕的人驱逐出境了事。
2.引渡是国家实现司法主权的体现。
对于引渡的请求国来讲,如果某个人实施了违反本国刑法的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而当该国发现后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此人已经逃离本国,该国就将中断对该犯罪人的刑事管辖权。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研究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引渡制度研究引言在当今社会,犯罪行为的跨境性和复杂性越来越严重,因此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引渡制度可以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协助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法治秩序。
本文将研究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概念、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形式、引渡制度的意义以及引渡制度面临的挑战。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概念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国家间通过合法途径共同打击犯罪行为的行动。
它涵盖了很多方面的合作,包括信息交流、证据保全、犯罪嫌疑人的移交和司法协助等。
通过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各国可以更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使犯罪分子无处藏身。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形式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形式多种多样。
首先,司法互助是其中之一,国家之间通过互换信息和证据来提供帮助。
此外,合作调查也是一种常见形式,国家可以协同调查跨国犯罪,并分享情报和专业知识。
此外,国际逮捕令也是一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形式,通过该令,一个国家可以要求另一个国家逮捕和移交涉嫌犯罪的个人。
引渡制度的意义引渡制度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打击跨国犯罪和保护社会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引渡制度可以将涉嫌犯罪的个人送回原国受审,使其接受法律的制裁。
这有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法治秩序,强调对犯罪的打击是无国界的。
其次,引渡制度有助于国家之间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犯罪网络的威胁。
通过引渡制度,各国可以共同打击犯罪活动,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最后,引渡制度可以消除逃犯的避罪天堂,为犯罪分子制造更大的困难和压力。
引渡制度面临的挑战然而,引渡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国家间法律体系和程序的差异,引渡的程序可能相当复杂和漫长。
此外,政治因素也可能干扰引渡的过程,使其受到一些政治动机的影响。
另外,一些国家可能拒绝引渡涉嫌犯罪的个人,因为他们担心被引渡的个人在原国家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迫害。
此外,对引渡请求的审查和判决也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不一致性。
所有这些因素使得引渡制度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浅析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
XXXXXX学院学术论文(设计)题目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完成人姓名系别专业班级指导教师完成日期目录中文摘要和关键词 (1)引言 (2)一、引渡制度概述 (3)(一)引渡的概念 (4)(二)引渡的主体、对象 (5)(三)引渡的条件、原则 (6)二、引渡的程序…………………………………………………………(一)引渡的提出……………………………………………………………………(二)引渡的审查……………………………………………………………………(三)引渡的执行、效果…………………………………………………三、国际法上引渡制度新发展…………………………………………(一)双重犯罪原则的突破…………………………………………………………(二)关于政治犯不引渡………………………………………………………………(三)引渡不再以条约为前提…………………………………………………………四、引渡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五、从加拿大遣返赖昌星事件看引渡…………………………………结语………………………………………………………………………注释………………………………………………………………………参考文献…………………………………………………………………英文摘要和关键词………………………………………………………国际司法援助——浅析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中文摘要:现代国际关系中,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合作越来越强,表现得尤为突出的就是引渡,由最初国家间简单约定归还逃犯到引渡出现于国内立法,再到当今的互助条约,引渡制度一路发展而来,因为各国国内规定不一而产生争议的同时,谋求同一而有效打击犯罪的宗旨却没有改变,引渡已经成为国家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
本文分析了国际法上引渡的基本制度,阐明了当代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并结合我国实践阐述了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
关键字:引渡;司法合作;引渡原则;新发展;中国引渡制度的缺陷引言引渡制度的存在,使得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有了一定的保障。
浅谈引渡制度
浅谈引渡制度 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浅谈我国引渡制度摘要:引渡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国家间开展司法协作,打击跨国犯罪有重要意义,因而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
本文就引渡的概念、引渡存在的问题及我国的引渡现状和发展等作综合阐述。
关键词: 引渡存在问题完善一、何为引渡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以条约为依据,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强制引渡罪犯的义务,除非它根据有关条约承担了这样的义务。
在没有引渡条约约束的情况下,国家可自行决定是否向请求国引渡罪犯,这是国家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的事情。
但是,如果一国与他国签订了引渡条约,缔约双方就应根据条约规定承担引渡的义务。
在引渡的程序上,一般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其作法是:先由被请求国应请求国的要求对罪犯临时逮捕,请求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和提交有关犯罪人犯罪的证明材料,被请求国司法部门对请求文件中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并由行政机关批准,被请求国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罪犯送交请求国代表。
在当代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频繁,引渡问题更加突出,许多国家纷纷缔结引渡条约,现代的引渡条约主要有两类,一是国家间的双边引渡条约,如1994年的中泰引渡条约;二是区域性的引渡公约,如1933年的泛美引渡公约;1957年的欧洲引渡公约。
目前,全球性的普遍引渡公约迄今尚未出现。
二、引渡存在的问题尽管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引渡对惩治罪犯的必要性,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实力不同,由引渡引起的纠纷不胜枚举。
由引渡引起纠纷的原因很多,其一是由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这一原则的本意是保护流亡的外国革命者,有其进步意义,但它适用起来有一定的困难。
首先,由于各国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异,对政治犯概念的理解上存在极大的出入;其次,由于属地管辖权,被请求引渡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引渡,因而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是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引渡国。
刍议我国国际引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刍议我国国际引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内容摘要:职务犯罪嫌疑人负案外逃的增多,构成当前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的新动向。
如何将携巨款外逃的贪官引渡回国,是目前我国司法部门面临的一项艰巨工作。
本文分析了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引渡制度的新发展,进而分析了我国对外签订引渡条约的障碍因素,最后对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贪官外逃引渡资产追回近几年,国内以及某些外派机构官员腐败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携卷巨款潜逃海外。
海外追逃,也因此成为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行动。
各国对逃到外国的嫌犯通常采用引渡的方式。
引渡是指一国把一个正在其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依该国的请求, 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制度。
引渡是根据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或有关国际公约进行的。
自1993 年8 月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以来,我国已经与25 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但大多数都是发展中国家,而外逃贪官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外逃地点往往为英美发达国家。
如何有效地惩治外逃贪官,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已成为当前社会全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
所谓“死刑不引渡”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在引渡后被引渡人可能被处以死刑时,不予以引渡,该原则是随着对死刑问题的日益关注和人权国际保护运动的影响而逐渐兴起和发展的。
从国际上看,目前有112个国家已从法律上和实践中废除了死刑,这些国家显然是不允许引渡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外国人,即使某些仍然保留着死刑的国家,也会考虑到人道主义原则以及本国刑事法律对死刑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定,在引渡合作中遵循死刑不引渡原则。
该原则在某些情况下, 它的地位有可能优先于其他国际法义务(黄风,1997)。
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是指请求国要求被引渡对象犯有政治性质的罪行时,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
虽然此原则是引渡中最早形成的原则之一,但它却是引渡理论和实践中最为复杂、敏感和捉摸不定的一项原则。
国际法的引渡制度
国际法的引渡制度引言:国际法的引渡制度是一种跨国法律合作机制,旨在将犯罪嫌疑人从一个国家移交给另一个国家以接受审判和惩罚。
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国家间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主权,以确保犯罪者无法逃避法律制裁。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法的引渡制度的概念、原则以及一些国际上常见的引渡制度。
一、国际法引渡制度的概念国际法的引渡制度是一种法律合作机制,旨在追究跨国犯罪的责任并保护国际社会的安全。
它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的合作,以将犯罪嫌疑人从一个国家移交到另一个国家。
引渡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国际合作来确保罪犯无处可逃,并促进全球犯罪的打击和预防。
二、国际法引渡制度的原则1. 主权和互助原则:引渡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主权和互助原则,即国家间应尊重和维护对方的主权,并互相协助追捕和引渡犯罪嫌疑人。
根据这一原则,引渡请求应得到引渡国的批准,并遵守双方所签署的国际引渡协定。
2. 双重犯罪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是指引渡国只会考虑引渡犯罪嫌疑人,如果所指控的行为在请求引渡国和被引渡国均构成犯罪。
这一原则是确保引渡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重要原则。
3. 不可引渡原则:不可引渡原则防止引渡嫌疑人进入的国家可能会对其施以死刑、酷刑或不公正的待遇。
这一原则强调了人权和国际人道法的重要性,并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三、国际上常见的引渡制度1. 数字化引渡系统:一些国家已经建立起数字化引渡系统,以便更快、更高效地处理引渡程序。
这些系统允许国家之间共享信息,加速引渡过程,并提供更可靠的数据保护机制,以确保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2. 双边和多边引渡协定:许多国家之间签署了双边或多边引渡协定,以规范引渡程序并促进国际犯罪合作。
这些协定设定了引渡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并提供了合作渠道和机制。
3. 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庭,负责处理战争罪、人道主义罪行和种族灭绝等国际刑事犯罪。
国际刑事法庭对于引渡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提交审判至关重要,以确保全球犯罪的追究和正义的实现。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该原 则不断 刚性化 ,留给 国家间的进行 协商 的空间 也越 来越小 ,在废除 死刑 的国家 间甚 至几乎 没有 。
死刑 犯不 引渡原则 的刚性化 ,可 以说 是人权运 动不 断兴起 、 国际社会 日益 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结果 , 而 当死刑犯不 引渡原 则成为 国际条约 或公约 的刚性 条款后 ,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权 的保 障。
君主之 间政治 交易的手 段 ,转化为 国际 司法协 作 的
行为 ,对 遏制 国际犯罪 ,保障世 界和平 ,维护 世界 的稳 定 ,发挥 了重要的作用 。 具体而 言 ,从主体 范 围上说 ,引渡主要发 生在 主权 国家之 间 ,国际 司法实践 中 ,也 存在一些 主权 国家基 于条约 或公约义 务 ,将被指 控的人 向国际刑 事法院 或国际 刑事法庭 引渡 的实例 ,虽然后 者超 出 了 引渡 制度主体 范 围的原有限制 ,但 同的做法 。 从客体 上说 ,被 引渡的对 象只能 是犯罪 的 自然人 , 虽然绝 大多数 国家刑 法都规 定有 “ 单位 犯罪 ”,但
作者 简介 :汤 玲 ( 1 9 7 9 一 ),女 ,湖南岳阳人 ,岳阳广播 电视 大学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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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国有 充分 的理 由相 信请求 国请 求 引渡 的人 ,会 成 为死 刑犯 ,依 据双边 或多边 引渡条 约或 者其国 内
法 律而拒 绝 引渡被请 求 引渡人 。由此 可见 ,死刑犯
摘 要 : 引 渡 制度 主 要 包括 :死 刑 犯 不 引 渡 原 则 、 政 治 犯 不 引渡 原 则 、本 国 国民 不 引渡 原 则和 双 重犯 罪
原 则等。随着 国际交往的不断加深 ,国际犯 罪越 来越暴 力化 、 多元化 ,传统引渡制度难 以适应 国际社会 不 断发展 和打击 国际刑事犯罪的需要 ,其基本 内容都得到 了新 的调 整和发展 。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对我 国引渡
从国际引渡新发展看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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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善 用引渡的替代措施 ,避开 引渡繁 重 的程序 。引渡 的替 代措 施是指在无法诉诸正式 的引渡程序或者引渡遇到不可逾越 的法律 障碍的 情 况 下 所 使 用 的手 段 ,是 指 对 在 逃 人 员 的异 地 追 诉 ( 包括 采用 外 国 关 于 移 民方 面 的法 律 手 段 对 非 法 人 境 或 拘 留 人 员 的 遣 返 ) 。 目的 是 实 现 对 在 逃人员 的境外缉捕或羁押 ,创造将其遣返 回国的条件和可能性。 1 、引 渡 替 代 措 旌 含 义 与 性 质 引渡替代措施是指在没有正式的引渡程序或者引渡遇到法律 障碍的 情况下所使用 的手段 ,目前引渡替代措施有常规替代措施和非 常规替代 措施之分 。非常规替代措施包括绑架和诱骗 。绑架是采用绑架 的手段将 在 逃 人 员 缉 拿 回 国 ,但 一 定 程 度 上 是 对 其 他 国家 司 法 主 权 的侵 害 。 诱 骗 是设置圈套引诱被 告人离 开庇 护国 ,以便 能够 在合 理合法 地 域将 其逮 捕 ,或者将其引诱至某一第三 国,以便在该处将其引渡或驱 逐。诱 骗岁 未直接使用暴力 ,但其使 当事人脱离庇护国的保护 ,实质上侵犯 了 当事 人 的权利和他 国的司法主权 。 2 、引渡的常规替代措施的范围及作用 常规替代措施主要包括移 民法替代措施 、刑事法替代措施 和劝说外 逃者 自愿 回国三种方式 。移民法替代措施 ,又称为非法移 民遣返,是指为 了对外逃分子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追逃国向逃犯所在地国家提供违 法犯罪线索 ,以便后者在符合本 国有关移民法相关规定的条件下 ,将行为人 强制遣返至第三国或追逃国的一种合作方式。刑事法替代措施,是对违反本 国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外国人 ,依照本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指逃犯藏身国 依据本国刑法追究逃犯的刑事责任 ,逃犯有权利举证证明 自己无罪或罪轻。 劝 说外 逃者 自愿 回 国 ,指 通过 嘶 说让罪犯 自愿 回国 ,追逃 国 主管 机 关 的说 服 教 育发 挥主 导作 用 ,劝返 往往 比引 渡更 加灵 活 ,更为 高效 。
论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
论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摘要】引渡制度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3世纪,许多国家基于特殊约定引渡一些政治和军事罪犯。
现代意义上的引渡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因为法国大革命的缘故,强烈冲击了封建专制的诸国,普通的刑事犯罪也渐渐被纳入了引渡的对象。
随后在资产阶级的推动下,引渡也走上了法制化道路。
正值此时美国前中央情报局(CIA)雇员斯诺登“棱镜门”事件的愈演愈烈,又涉及到国际法上的引渡问题,因此,本文追根溯源地从引渡制度的产生开始,具体分析和阐述了引渡制度以及其在实际运用中的缺陷和问题。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引渡制度的历史和发展;第二部分则重点阐述引渡制度的原则,同时分析“斯诺登事件”的诸多法律依据和法律障碍;第三部分则是对本文进行总结并简要提及中国引渡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引渡;斯诺登;原则;法律依据一、引渡的概述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①近代国际法学之父奥本海则将引渡概述为“是一个被控诉或被判罪的人由他当时所在国的国家交给对他控告了犯了罪或判了罪的国家”。
简言之,引渡是两个主权国家(即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刑事管辖权的移交。
引渡是一个古老的词汇,因为逃犯的引渡在过去被认为是一种非常规的救济手段,有学者认为引渡一词是从“extra-tradition”一词简化而来的,也有学者认为引渡一词更有可能是从拉丁文“extradere”演变而来,意思是向主权国的强制遣返。
(The term “extradition” is also ancient.Because the surrender of a fugitive was thought of as an unusual remedy,some have said it is shortened from extra-tradition.Others suggest it is more likely derived from the Latin extradere,which means forceful return of a person to his sovereign)②引渡作为一项古老的司法制度,其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埃及。
浅析国际引渡制度
浅析 国际 引渡制 度
周
( 西北政 法大学
聪
陕西 西安 7 1 0 0 6 3 )
摘
要 :在 同 跨 国犯罪、集团犯 罪、智 能犯罪等 国际犯 罪的斗争 中,早 已成为各 国惩罚犯罪 的有效手段 ,其对确保世界的和平 、
稳定与安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引渡是指 “ 一国应另一国的请求, 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经被判刑
的人 ,在 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移 交给该请求方 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
关键 词: 引渡制度 ;原 则;新发展
国际引渡制度 的特征 第一、引渡制度的实质是国家刑事管辖权之间的抵触与协调。 国非经另一国允许 , 就无法在该另一 国的领土上逮捕罪犯。 要使 罪犯得到处罚 , 就必须要请求罪犯所在国把该人引渡给本国。 但是 根据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罪犯所在国并无相应的义务必 须将罪犯 引渡给引渡请求 国,除非有条约或公约的依据 。因此,引 渡是请求 国与罪犯所在 国的刑事管辖权之间的抵触与协调 。 第 二、引渡制度 的地位和体系相对独立。首先,引渡法 的相 对独立性 可以在 同其他法律规范的区别上得以反映。其次 ,引渡 法 的相对独立性还可 以体现在规范体系的建构 上。再次 ,引渡法 的相对独立性在 “ 引渡诉讼 ”程序上的反映十 分明显 。 第三 、引渡制度具有十分 明显 的国际刑事法律特性 。引渡作 为国家 间的一种 司法行为 , 根本 目的是 同国际犯罪作斗争 , 从这 点上讲 ,就决定 了引渡具有国际刑事法律性质 。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1)论文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1)论文【论文摘要】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犯罪的国际性也凸现了出来。
解决这一问题单靠一国独立追诉和惩处存在很多困难,必须通过国际间的司法协助。
引渡就是一种传统有效的司法协助方式。
在新世纪的今天,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引渡制度在某些传统原则上寻求了突破。
引渡也不再以条约为前提,互惠原则将更多地被接受。
国际刑事法院地成立无疑是国际法上的大事记,它将成为引渡制度中的最新元素。
笔者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谈谈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论文关键词】引渡;相同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引渡,指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1它实质上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例外。
由于没有任何一部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所以引渡会必然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或冲突。
倘若这种冲突发生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就很有可能使引渡沾上政治色彩,而引渡活动也变成了外交拉锯战。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障碍阻挠着引渡活动的进行,有许多的罪犯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为了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国际社会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交流与实践中,引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
相同原则2的突破所为引渡的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的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由于两大法系各个国家在犯罪论体系上存在差异,故“双重犯罪”中“犯罪”的意义有所不同。
3但是,罪行法定原则一般都是各国内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所以相同原则在此向国内法进行了很好的过渡,可以说相同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向国内法的延伸。
由于引渡最终将要解决的是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所以相同原则也是对各国主权的尊重。
但是,由于各地区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各国内刑事立法也不径相同,“双重犯罪”和“双重可罚”的标准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达到的。
如此这般,犯罪分子就有了可乘之机而逍遥法外。
浅析国际法上引渡规则的新发展
浅析国际法上引渡规则的新发展摘要: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对于打击跨国犯罪,开展国际间司法协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各国国内引渡立法和与引渡有关的国际公约为基础,深入分析引渡规则发展的新趋势,以期能从新的视角理解引渡制度,进而指导引渡实践顺利进行。
关键词:引渡,政治犯罪不引渡,死刑犯罪不引渡,双重犯罪原则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最重要、最普遍的形式,在国家之间联手打击国际犯罪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跨国犯罪日益猖獗的当今社会,引渡制度已由最初的政治交易手段转化为司法协作行为,对于遏制国际犯罪,维护世界和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对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限制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是现代引渡制度诞生的主要标志,对于保护引渡客体的人权,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作意义重大。
现今,几乎所有国家的国内法和国家间的引渡条约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
该原则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上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一)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补充条款出现在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中,对政治犯罪的界定是至关重要的。
一个罪犯是否可以引渡也是取决于这个概念的。
但是由于政治犯罪的概念极为抽象和空泛,至今也没有任何文件能对其下一个标准的、规范的定义,所以不少学者主张不要以犯罪的“政治性”作为拒绝引渡的理由,而应以请求国追诉活动的“政治性”为由拒绝引渡。
这样就可以使该标准相对客观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各国任意解释所带来的困惑。
在卡泰拉尼学说的影响下,各国引渡法规和大量国际条约在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时,把着眼点从分析被指控行为的政治性转向分析请求国追诉活动的政治性,着重分析请求国是否出于自己的政治目的来追究被请求引渡人,而不是被指控的行为是“政治犯罪”还是“普通犯罪”。
这种理念体现在大部分国家的引渡法以及国际性引渡公约之中。
(二)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近年来,国际恐怖主义和国际犯罪日益猖獗,这些犯罪或多或少都带有一定的政治因素,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在实施犯罪后逃往可能对其行为予以宽容的国家(如人权观念比较强的西方发达国家),或者和被请求国没有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从而躲避法律的追究。
论国际法中引渡制度新发展
论国际法中引渡制度的新发展所谓引渡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是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又条约另有约定。
目前,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如下:一、双重犯罪原则有弱化趋势“双重犯罪原则是指以相互尊重主权、互惠互利为基础,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形式司法协助中的体现。
即只有当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均认为是犯罪行为且所受惩罚须达到一定期限以上,方可引渡。
”[1]这在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中多又体现。
这一原则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形式从单一到多样化发展,也成为多种司法合作形式普遍适用的原则。
然而,由于各国意识形态不同、法律制度、社会制度、文化风俗各异,在认定犯罪问题上各国标准不一。
所以,双重犯罪原则也很容易给国际刑事合作设置障碍。
为解决这个问题,在各国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双重犯罪原则本身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2](一)产生了双重犯罪原则的例外双重犯罪原则是决定引渡客体能否被引渡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为了达到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互相谅解和积极协助的目的,更好地促进引渡制度合作,引渡的双重犯罪原则出现了向缓和方向发展的趋势,即产生了双重犯罪的例外,亦即在特殊情况下,引渡客体的行为按照被请求国的法律不构成犯罪,也就是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时,也可被引渡。
这种例外情况有3种表现:1.双重犯罪原则的立法例外它又被称为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就罪行可罚性的要求不同。
例如,瑞士1892年的引渡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双重犯罪原则的例外,即根据请求国的法律认为是可罚的行为,而按照瑞士法是不可罚的,瑞士仍然可以允许引渡。
《欧盟成员国间引渡公约》第2条规定”对于根据请求国法律可受到最长期限至少为12个月和被请求国法律可受到最长期限至少为6个月的剥夺自由刑或羁押令的犯罪,应准予引渡。
”此规定扩大了可引渡罪行的范围。
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4条第2款也规定了双重犯罪原则的例外情况,即”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但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的,可以就本公约所涵盖但依照本国法律不予处罚的任何犯罪准予引渡。
司法借鉴:国际经验对中国司法的启示
司法借鉴:国际经验对中国司法的启示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交往的日益密切,各国之间在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也日益频繁。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司法体系建设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司法经验,对于中国加强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首先,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司法独立是保障公正审判的基础。
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核心要求,它体现了司法对于政治和经济力量的独立性。
我们可以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中看到,他们通过设立独立的法院和检察机关,并建立独立的司法委员会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决策不受外界干扰。
因此,中国应当在司法体系的构建中,更加注重完善司法独立机制,减少政治和经济干预,提升审判公正度。
其次,透明度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
在信息时代,透明度已经成为了公民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
通过借鉴国际经验,中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推动司法公开,以实现诉讼过程的公开、裁判结果的公布和执行情况的公示等。
同时,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提供便捷的在线查询和审判信息公开渠道,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再次,推动普及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
发达国家注重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普及法治教育,使公民从小就能够树立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识。
这些国家通过加强法律教育,提升公众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从而增强公民的法律观念、法治精神和法治素养。
中国司法改革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加大对法律教育的投入,培养法律人才,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水平。
最后,国际经验也告诉我们要注重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世界各国在司法体制上具有各自的特点,每个国家都在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国情的司法制度。
中国也应充分利用国际经验,通过广泛的比较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点和创新做法,并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改进。
例如,在商事纠纷解决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小额诉讼”制度,将一些纠纷以更加简便、快速的方式解决,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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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贵州大学科技学院05级法学贵州贵阳550003)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1-00
摘要:现代国际引渡制度相对于传统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而言,已有了飞跃性的突破。
但反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却与现今的国际引渡制度存在不少距离和不足,本文在总结国际引渡制度新发展的基础上,找出了我国《引渡法》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引渡法律制度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引渡制度发展动向启示
二十世纪末以来,一系列国际公约的签署和批准,使得国际引渡制度有了崭新的发展。
而反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下简称《引渡法》)却与现今的国际引渡制度存在不少距离和不足,不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及打击犯罪。
本文将在总结国际引渡制度新发展的基础上,查找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从而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引渡法律制度的措施和建议。
一、国际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1)“双重犯罪”原则有弱化趋势
“双重犯罪原则是以相互尊重主权、互惠互利为基础的.是罪行法定原则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体现。
即只有当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均认为某种行为是犯罪行为且所受惩罚须达到一定期
限以上,方可进行引渡。
”[1]这在多边或双边引渡条约中多有体现,
有学者称其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刚性原则。
然而双重犯罪原则出现了弱化趋势,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请求围与被请求国就罪行可罚性的要求不同,如《欧盟成员国问引渡公约》第2条规定“对于根据请求成员国法律可受到最长期限至少为12个月和被请求成员国法律可受到最长期限至少为6个月的剥夺自由刑或羁押令的犯罪,应准予引渡。
”此规定改变了传统的双重犯罪原则对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在可罚性方面的同一性要求.扩大了可引渡罪行的范围。
二是不适用双重犯罪原则的情形出现,如《惩治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第1条和第2条所提及的一项或多项共谋和组织犯罪.不适用双重犯罪原则。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出现限制性规定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与现代引渡制度相伴而生,并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但由于各国对“政治犯罪”并无统一定义,实践中往往由币对政治犯罪的弹性解释而阻碍了引渡合作。
国际社会已逐步认识到该问题,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该原则加以限制。
《欧洲引渡公约》基本沿袭了上述做法,仍排除政治犯罪的引渡,但列举了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的若干j睛形。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国家对弱化、摒弃政治犯罪不引渡的原则同样作出努力。
”[1]根据《欧盟成员国问引渡公约》规定,被请求国不得视任何犯罪为政治犯罪而拒绝引渡。
与此同时,该公约允许缔约国通过保留的方式排除前述规定的适用,但无论如何不得将恐怖主义犯罪、共谋及有组织犯罪视为政治犯罪。
(3)“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的松动
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引渡实践中奉行的重要原则。
不过,近些年来该原则略有松动,如《欧洲引渡公约》对该原则做了相对灵活的规定,允许缔约国自主决定拒绝引渡本国公民。
《关于欧洲逮捕令及成员国间移交程序的框架决定》对限制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做了更大努力,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如一国为检控目的出具的欧洲逮捕令涉及另一成员国公民,另一国可附条件移交本国公民.条件是当事人受审后应被送回国服刑:如为执行目的出具欧洲逮捕令.被请求国可承诺依其本国法执行徒刑或拘禁后拒绝移交本国公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在欧盟国家间正不断被突破,被发展。
(4)“死刑不引渡”原则立法新动向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是随着近年来人权观念的发展而提出的。
与传统的双重犯罪、本国国民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等引渡原则不同,死刑犯不引渡在国际引渡合作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欧洲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欧盟15个成员国均已废除死刑。
在此情况下,《欧洲引渡公约》规定,允许被请求国法律未规定死刑或通常不执行死刑时,可拒绝引渡,除非请求作出使被请求国认为有足够的有关不执行死刑的保证。
可见,死刑犯不引渡在欧
盟国家引渡合作中并非绝对原则。
二、我国引渡制度完善的若干建议
1.积极缔结双边引渡条约
我国开展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十分有限,特别是对外缔结的引渡条约数量较少,导许多情况下只能在互惠基础上进行个案合作,而结果往往并不理想。
如果我国与欧盟整体缔结引渡条约,适用于欧盟各成员国,将起到以一当十的作用,会极大地便利我国的引渡工作。
2.推动建立区域性或多边引渡机制
我国可积极倡导加强区域性引渡合作,与周边国家研究制定区域性引渡条约。
通过取消或弱化双重犯罪、政治犯不引渡等原则以及简化引渡程序等办法促进引渡的实现,达到有效打击犯罪的目的。
为此,我国似可先从完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人手,通过对其补充或修订,就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犯罪行为的引渡问题增加具体规定,明确各国的引渡义务并简化程序,以更有效地打击犯罪。
3.灵活处理传统的引渡原则
在具体的引渡原则方面,我国可考虑有选择地、灵活处理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罪不引渡、死刑不引渡原则。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及刑罚(特别是经济犯罪)较许多国家严格,并且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分子逃往国外,如一味恪守双重犯罪原则作为引渡的前提条件,不一定完全对我国有利。
此外,一些境外的在逃犯亦会以所犯罪行为政治犯罪为由而获得被请求国的保护,拒绝予以引渡。
为
此,在缔结引渡条约时,有选择地排除政治犯罪不引渡的原则对我国亦将有所裨益。
再者,我国刑法中最高刑罚为死刑的罪名较多,实践中经常面临外国以被请求引渡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为由拒绝向
我国引渡的情况。
虽然我国《引渡法》规定可以对外承诺不判处死刑,但在我国已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中却极少明确肯定可承诺不判死刑。
如此,则可能一定程度地妨碍其他尚未与我国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对我国引渡制度的正确理解,影响其与我缔结条约的信心。
因此,我国似有必要重新审视上述原则,针对不同的对象国作出更为灵活的处理,方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利益。
4.在立法上确认“死刑不引渡”原则
“死刑不引渡”是一项国际惯例。
中国要融入世界,要更好地打击犯罪,也要无一例外地遵循惯例。
我国首次与欧美发达国家签署的引渡条约《中西引渡条约》,第一次出现了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条款。
此后,中法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是我国第二个与之签订此类条约的欧盟国家.也明确了该原则这两个条约为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引渡合作提供了一个可行性模式。
我国应当以此为契机在立法上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尽快与更多的国家谈判,积极缔约引渡条约,这将大大有利于将外逃的罪犯和犯罪嫌疑人顺利引渡回国。
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1] 黄风.中华人民共和同引渡法评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王虎华.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引渡机制[j].法学,2006(1):111—116.
[3]黄风.国际引渡合作规则的新发展.[j].比较法研
究.2006(3):2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