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引渡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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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我国引渡制度的缺陷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引渡制度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当前我国的引渡制度还受到多方面的困扰,发展还不够完善,与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引渡的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障碍。本文旨在对我国当前的引渡制度进行探讨,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分析,提出相应的改善意见。

关键字:引渡制度;立法;引渡条约

与西方发达国家, 甚至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 我国引渡制度的建立是比较晚的。我国直到2000年12月28日才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目前,我国的引渡制度虽然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和立法技术障碍依然存在,使得我国在引渡罪犯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种种困难和阻碍,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打击违法犯罪。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参加或签署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存在缺陷, 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另一方面则是中国引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政治、经济、人权、法律等阻碍因素。这就导致大量贪官和政治犯逃往外国寻求政治庇护,针对这种现状,应该具体分析,找出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

一、引渡制度概述

引渡,是指“一国应另一国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经被判刑的人,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的目的是对被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事判决,引渡的对象是指被一国指控为犯罪,且符合双方引渡条约规定的可引渡之罪的人,也称为被请求引渡人。

引渡是当今国际合作的一种主要途径途径,但是并非所有跨国罪犯都可以通过引渡来解决。因为引渡制度有很多刚性原则,具体包括“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罪名特定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各个国家之间,尤其是不同法系国家之间,在对政治犯、死刑犯的认定上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引渡国家双方常常会各执一词,产生争议,因此引渡也就成为了一道国际性的难题。

目前,各国在具体的引渡实践中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和区域性的公约

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双边乃至区域性的引渡条约,对各自的权利及义务加以明确,达到引渡罪犯而又不违反他国立法和国家主权的目的。例如中国与俄罗斯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就是较为典型的双边引渡条约。

(二)加入和签署相关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的许多国际公约都涉及引渡的内容,如1971年9月23日签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9年12月8日签订于纽约的《反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88年3月10日签订于罗马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2000年11月15日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 年10 月31 日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对相应的犯罪的

引渡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各国一旦加入了这些国际公约就应该要遵守公约的规定、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其中包括了相关的引渡条款。例如:《蒙特利尔公约》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缔约国就不得以其它理由拒绝引渡。

(三)制定相关的国内法

各国会在国内法中规定有关引渡的内容:有的国家在宪法的总则中加以规定;有的在刑事诉讼法中制定了相关的规定;还有的国家制定了相关的部门法,较为系统地规定了本国有关引渡的基本制度。例如:我国200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一种国家之间开展打击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活动,也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随着各国涉外的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多,引渡问题成为了重中之重。然而两国在没有共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发生刑事管辖权冲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只能依据平等互惠的基本原则,通过司法协助的方式解决有关引渡的问题。

二、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概况及特点

在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之前,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专门的引渡法规和引渡条约,由于没有专门的引渡条约,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抓捕跨国罪犯的时候主要依靠的是国家间的双边友好合作,通过遣返的方式来达到相互引渡罪犯的目的,也就是不通过外交途径,而是通过两国警方的合作,来打击犯罪,抓捕潜逃到国外的犯罪分子。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1989年张振海劫机被引渡案,由于当时中日两国未签订引渡条约,日本政府并不承担引渡义务,仅是根据互惠原则而将张振海引渡回中国。这种方式由于不具法律上的约束力,完全取决于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被请求国的意愿,因而使得请求国处在较为被动的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交往活动增多,涉外案件也随着增加,其中很多都涉及到引渡问题。因此,我国建立引渡制度,完善引渡立法势在必行。据统计,从1993年起,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双边警务合作,我国警方先后从国外押解、遣返犯罪嫌疑人200多名,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300多起。直到2000年12月18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这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引渡制度的法律,标志着引渡制度正式在我国建立起来。

这部法律的颁行,对于我国加强与外国的司法协助与合作,对于加强中外开展打击犯罪的合作,以及我国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都起到非常深远的影响。该部法律中采用了一些国际通用的引渡原则,如:双重犯罪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等。同时,我国也响应了联合国保护人权的号召,如:我国《引渡法》第8条第4款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种族、宗教、国际、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法,或者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中国应当引渡”;第8条第7款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第9条第2款规定:“由于被请求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中国可以拒绝引渡”。这些规定使得我国的国内法与我国签署批准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相配套。此外,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与引渡有关的案例及司法解释,它们也构成了我国引渡国内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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