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渡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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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引渡活动的阻碍与法律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引渡活动的阻碍与法律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引渡活动的阻碍与法律完善我国引渡活动的阻碍与法律完善引言:在全球化背景下,犯罪活动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国际合作成为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引渡作为国际合作的一种方式,是将犯罪嫌疑人从一个国家移交到另一个国家以受审判的行为。

然而,我国的引渡活动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阻碍,如何完善法律制度以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重要议题。

一、引渡拒绝与政治因素引渡拒绝是国际引渡活动中最常见的阻碍之一。

根据国际法原则,引渡只能在一定条件下被拒绝,如嫌犯国籍问题、政治犯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国家可能出于政治因素而拒绝引渡请求,这使得引渡成为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应当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确保引渡请求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我国还可以积极参与国际引渡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对于政治因素拒绝引渡的共识,以促进引渡合作的顺利开展。

二、引渡罪名限制与定性问题引渡罪名限制与定性问题是引渡活动中的另一个常见问题。

一些国家对于引渡请求的接受往往限制在限定的罪名范围内,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此外,在引渡活动中的定性问题也时常引起争议,不同国家对同一犯罪行为的定性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引渡请求的受理受阻。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可以加强与各国的合作,推动建立共同的引渡罪名范围,使得引渡请求的接受更为便利和客观。

对于定性问题,我国应当加强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友好协商或国际仲裁等方式解决定性争议,确保引渡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人权保护与引渡权衡引渡活动中常常涉及到人权保护与引渡权衡的问题,特别是在引渡涉及到死刑案件时更加突出。

一些国家认为,引渡嫌疑人至可能会对其基本人权造成侵犯,因此拒绝引渡请求。

然而,这也会给引渡合作带来一定的困扰,使得一些犯罪嫌疑人得以逃避法律制裁。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应当在引渡活动中充分考虑人权保护的问题,确保引渡行为不会对嫌犯的基本人权造成侵犯。

同时,我国也可以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推动国际社会对引渡人权保护的标准达成共识,以确保引渡活动能够兼顾犯罪制裁和人权保护的双重目标。

浅议中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浅议中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一、中国引渡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由于政治、经济及“闭关锁国”等历史遗留原因,致使我国的引渡制度的建立比西方发达国家,甚至很多发展中国家都是较晚的。

在改革开放之前,只有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一些没有上升为法律的规章能找到有关引渡的规定,而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亦没有关于引渡的相关规定。

直到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国际综合实力的日益上升,与各国之间的国际交往日渐增多,国家司法合作的机会也逐渐增多,而我国也开始重视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和双边引渡条约。

1987年6月5日,我国同外国签订了第一个司法协助协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在1993年8月26日,我国同外国签定了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

这是我国引渡制度发展的两大重要里程碑。

之后,我国又分别同11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和近40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或约定。

直到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我过终于颁布了自己的引渡法。

截止目前,已经有56个国家同我国签订了司法协助条款,有25个国家同我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

这样,《引渡法》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包含引渡内容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引渡制度。

①(401)二、我国引渡所面临的问题(一)国际条约的缺陷。

1.参加或签署双边引渡条约在实践中存在局限性。

我国所签署的国际公约都是经过与各国的国际协商而来,引渡条款并不是强制条款。

引渡的进行和完成离不开相关国家的首肯与执行,但目前国际公约与内国法的效力优先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存在争议,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在实践中对公约的采用和执行方式也是各有不同。

被申请国在决定是否引渡时具有相对的自主性,这样便造成了我国引渡实践的困难。

此外,由于我国区域性多边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覆盖的罪行范围狭窄,很多与我国具有政治经济密切联系的国家和地区都没有签署条约。

引渡制度基本原则及完善我国引渡立法研究

引渡制度基本原则及完善我国引渡立法研究

引渡制度基本原则及完善我国引渡立法研究摘要:引渡既是国内法制度,也是国际法制度。

国家制定引渡法,并签订引渡条约,相互引渡罪犯,是极为普遍的事情。

国际犯罪引渡制度在其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对预防和惩治犯罪领域起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引渡;引渡基本原则;我国引渡立法一引渡的概念及其内容引渡,是一国把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司法活动。

它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交通工具的改进,罪犯在一国犯罪后较容易潜逃另一国,特别是现代走私、贩毒、恐怖主义等跨国犯罪,集团犯罪,国际性犯罪的出现甚至日渐猖撅,给国际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达到惩罚犯罪,雄护国际法律秩序,引渡便应运而生。

引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引渡的主体。

引渡是国家行为,因此,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即请求国与被请求国。

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向被请求国的中央政府提出,而不能向地方政府或联邦制国家的州政府提出。

其次,引渡的客体。

引渡的客体是处在被请求国领域内而触犯他国刑律,受到刑事追诉、通缉或判刑的个人。

因此,受民事判决或行政处分与处罚,以及尚未被刑事追诉的人,不能成为引渡的对象。

由于引渡是国家行为,作为引渡客体的个人,不能对国家行为及引渡的合法性提出任何质疑或抗辩。

再次,引渡的请求国必须是对引渡客体即犯罪行为人具有管辖权的国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

对引渡来说,凡具有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其中任何一种管辖权的国家,均可向被请求国提出引渡罪犯的请求。

最后,提出引渡请求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条约、互惠原则或国际礼让。

引渡应以引渡条约为根据。

二引渡制度基本原则(一)双重犯罪原则或双重归罪原则,亦即相同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的人的行为,必须是为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应审判和处罚的行为,才能引渡。

双重原则是以互惠作为基础的。

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之策

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之策

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之策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因而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社会各界也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广泛关注。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引渡制度还存在诸多缺乏引渡条约依据、死刑障碍以及对司法协助的认识错误等障碍,本文就引渡中涉及到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应对之策。

标签:引渡;障碍;对策一、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我国引渡制度是在最近十几年中创建的。

从1993年8月26日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开始,中国以平均每年缔结两个条约的速度,已经与25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

2000年l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引渡问题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该法对中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所涉及的合作原则、联系途径、准予引渡的条件、应当或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引渡请求的提出和审查、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引渡的执行、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引渡的过境以及向外国请求引渡等问题做了系统的规定。

为我国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应该说,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引渡制度体系已较为完善,但也存在着与国际引渡立法和实践的迅猛发展不相适应、难以对接之处。

这给我国在引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正如赖昌星潜逃一案。

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中,以赖昌星为首的走私团伙在3年间,疯狂走私了价值达530亿元人民币的货物,偷逃关税300亿元,逃私多达800亿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然而历时9年,赖昌星仍未被引渡回国。

赖昌星之所以能够在加拿大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就是由于我国尚未与加拿大签定双边引渡条约,缺少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

赖昌星一时无法被引渡回国,这严重危害着我国的经济利益。

二、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阻力造成引渡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缺乏同某些国家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前面已谈到,引渡主要是以国家之间的引渡条约为依据。

结合我国实际阐述引渡制度发展

结合我国实际阐述引渡制度发展

结合我国实际阐述引渡制度发展摘要:当今世界局势愈发复杂,国际犯罪也呈现集中爆发的态势。

以上原因使得引渡制度的受关注度逐步提高。

纵观人类漫长的历史,虽然引渡的观念由来已久,而我国的引渡制度却尚未完善。

由于一些内在与外在原因,导致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面临重重险阻。

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来阐明引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希望对本领域的研究做出些许贡献。

关键词:引渡制度;我国实际;国际犯罪我国的引渡制度正日趋完善,近年来,已基本上形成了由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国际习惯及国内立法几项内容所构成的引渡体系。

然而,纵观实际情况,我国引渡制度在签订条约与国内立法等几个方面依然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引渡制度于我国的确立引渡制度属于国际司法协助过程中不可获缺的重要环节。

所谓的引渡制度,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根据另外一个国家的申请请求,援引两国签署或共同参与签订的互惠原则与相关条约,将在本国境内被申请国判处过刑罚或者被申请国指控为犯罪嫌疑人的人,移交至申请国,随后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对其进行司法处置的制度。

引渡的概念自古便有,在世界文明古国古埃及最早出现了有关引渡的最原始观念 [1]。

现在,引渡制度成为了国际法中最为重要的公认制度。

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国际之间的各类往来愈发频繁,近年来,涉及我国的国际犯罪数目呈逐年上升趋势。

正因为此,对这类犯罪活动所实施的相应制裁必不可少。

近年来,我国也陆续参与一些与引渡条款内容相关的国际公约的签订。

与此同时,我国便着手于稳固同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开始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和引渡条约[2]。

关于引渡制度的内容在立法上的明确,对我国维护司法管辖权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综上所述,引渡制度的确立是迫在眉睫的大事。

这不仅关系到国家利益,也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发展。

二、我国引渡制度于发展之中所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依据不充分国与国之间的引渡实践主要是要以两国之间事前签署的相关条约、具备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作为法律依据,进行相关引渡实践。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题 。但是 ,由于 文化 传 统 、意 识 形态 、法律 制 度 的差
异, 造成了中国与西方国家在价值 观上 的疏 离 ,欧美 国
家常常借用引渡 问题来推行其信奉 的价 值观念 ,将引渡 问题 当作 “ 文化扩张” 的手段。因此 , 在这种 国际合作
我 国 自从 19 9 3年与泰 国签 订 引渡条 约 以来 ,迄今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王 婷
[ 摘要] 引渡 作 为一种 国家间制 裁 国 内涉外犯 罪的 司法合 作制 度 ,只是提 供 了一 种 形
式上最有效的方式,跨 国 “ 避罪” 问题 并没有得到一劳永逸的解决,因为引渡本 身就是 个世界 性 的难题 , 中国 自不例 外 。其主要 表现 为 ,一是 参加或 签署 的 国际条 约在 引渡 实
要原 因。
程度上也是政 治 问题。现代 国家往往 把 引渡 当作 本 国
外交政策的组成 部分 , 对于是否接 受外 国引渡请 求 ,主
要 根据 政治需要来判 断。所 以 , 国关系 的好坏往往 成 两
为引渡的一个非 法律 标 准。中 国 目前 主要 还 是通 过 扩 大国 际合作 ,加 强 国际关 系 和友 好 协商 来解决 引 渡 问
三 、我 国引渡 制度 的完善
随着我 国社 会 主 义市 场经 济 的发展 、社 会 的全面 进步 以及 我 国加 入世 贸组织 ,近年 来 ,我 国与其 他各
国 间 的 论 在 国 内 立 法还 是 国 际 条 约 、 双 边 条 约 的 签 订 方 面 ,都 还 不 够
只能在我 国参 加 的 国际条约 或者 一 些没有 上升 为法 律 的规章中寻 找有 关 引渡 的规 定。改 革 开放 以后 ,我 国

关于我国引渡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引渡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引渡立法的几点思考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不等于学术研究的停止,其中有许多理论问题还亟待作深入研究。

笔者本着对国家利益负责的精神,对引渡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引渡的立法模式、引渡的裁定权、引渡的强制措施四个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性思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我国的引渡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引渡;引渡立法;引渡立法模式;引渡裁定权引渡制度作为一国司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织成部分,也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笔者本着对国家利益负责的精神,对引渡中的几个疑难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建议。

一、关于正确认识引渡性质和法律地位的思考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有某种罪行而被追捕、通缉或者已被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起诉、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

如何正确认识引渡的性质,笔者认为,引渡的性质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司法合作的一种形式。

首先,引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包括请求国和被请求国。

依据国际法原则,任何一个国家未经另一个国家的许可,是不能进入该国拘捕任何人的。

当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因为追究犯罪的需要而必须拘捕已经逃至其他国家的罪犯时,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该国是不能直接进入罪犯逃往的国家进行追捕的。

而只能请求罪犯所在国协助追捕,并将该罪犯移交给本国,以便对其交付起诉和审判,引渡由此而发生。

其次,引渡是一种国家司法合作行为,是否引渡,在何种条件下引渡,都是由国家自主决定的事务,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强迫另一个国家引渡。

一个国家决定将罪犯移交给另一个国家,实际上就是根据国家合作的原则,给予该外国司法合作的表现。

一国也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将犯罪人移交给外国。

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这个国家完全可以置之不理,或者可以将这个被追捕的人驱逐出境了事。

2.引渡是国家实现司法主权的体现。

对于引渡的请求国来讲,如果某个人实施了违反本国刑法的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而当该国发现后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此人已经逃离本国,该国就将中断对该犯罪人的刑事管辖权。

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思考
法论 坛
完善我 国引渡制 度 的思 考
王 振 友
( 国家检 察官 学院 ) 中图 分类 号 :D 9 9 8 . 2 ;D 9 2 4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码 摘 要 :本 文介 绍 了 I 渡 的 定义 , 以及国 际 习惯法 上公 认的 引渡 规则 ,特 别是 政治 犯不 引渡 原 则 。并 对我 国 现行 引渡 法进 行 了分析 ,提 出 了完善 政 治犯 不 引渡原 则 、增加 或 引渡或 起诉 原则 、在 互惠 的基础 上 签订 关于 引渡 的双边 或 多边条 约等 立法 建议 。 关键 词 :引渡 ; 引渡规 则 ;政治 犯不 引渡 ;或 引渡 或起诉 ;立 法建 议

二 、政 治犯 不 引渡原 则
政 治犯不引渡 原则 ,是法 国资 产阶级革命 以后 ,通过西 欧一些 国 家 的国 内法和各 国间引渡条约 的规定,逐渐形 成的一项 原则。它是现 代 引渡制度诞生 的主要标 志。 现在 ,该 原则 已成为 国际法和 国际刑 法中一项公认 的原则 ,几 乎 所有国家 的国 内法和 国家间的引渡条约 都毫无例外地 规定了政治犯 不 引渡原则 ,但是这些 原则实施起来 是有 困难的 ,因为首先 ,关于 政治 犯 的 含 义 和 范 围缺 乏 明 确 性 ,各 国 的解 释 不 尽 一 致 。 其 次 ,对 于 某 种 犯罪行 为是否是政 治犯的决定权 ,属于被请求 引渡国家 的,他们可能 根据 自己的政策和利 益来处理 ,甚至可能对政 治犯的含义加 以 曲解 , 对真正 的政治犯加 以迫 害,而对应予 引渡 的刑事犯予 以包庇 。


国家 对 犯 罪 都 有 权 提 出 引渡 要 求 。 2 . 引 渡 的 对 象 , 即 被 某 国指 控 为 犯 罪 或 判 刑 的 人 。 根 据 许 多 国 际 条 约 的规 定 , 引 渡 犯 罪 原 则 上 只 限于 外 国 人 ,本 国 国 民 一 般 不 予 引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日益全球化的同时,也为跨国犯罪和境外逃窜等行为提供了方便有利的条件。

为了打击诸如此类犯罪,一国需要同他国合作打击,此时,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最受关注的形式之一,对解决此类问题的意义重大。

然而,在政治庇护和国际人权保护兴起的大背景下,由于各国的法律和司法系统的不尽相同,我国自身的制度不尽完善等原因,使得我国与他国的引渡合作难以达到最大功效。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引渡制度面臨的困境,从而提出自己对解决措施的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以期有利于今后的学习。

标签:引渡制度;困境;解决措施一、问题的提出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刑法协助行为。

自从格劳秀斯提出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之后,现代引渡制度被世界各国争相规定在本国的法律中,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大作用。

虽然我国的引渡制度的雏形可以最早追溯到战国时期,但直到2001年12月28日,我国引渡法才正式颁布。

然而,由于国际社会中的各国的法律理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和我国制度本身不完善易导致对我国法律误解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致使其难以发挥最大效用。

二、我国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一)被请求国以“政治犯不引渡”等为不引渡借口,使我国引渡工作难以开展若我国作为引渡被请求国时,一般是采取双重审查制,即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

而在实践中,往往会更多地是依据两个国家之间的政治友好程度来决定的,而不是法律程序。

然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再加之发展大好的态势,易遭到一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某种程度的敌视,此类政治因素很容易影响到我国向这些国家引渡犯罪嫌疑人。

国际社会中普遍认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也就成为一些国家的固有说辞。

发达国家利用所谓的“人权保护”等主观借口拒绝引渡,易使我国陷入被动,难以开展引渡工作。

(二)在实践中,我国更多地采用引渡的替代措施在我国成功引渡的犯罪嫌疑人中,通过规范引渡程序的较少,“变相引渡”等引渡的替代措施仍是主要方式。

浅谈引渡制度

浅谈引渡制度

浅谈引渡制度 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浅谈我国引渡制度摘要:引渡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国家间开展司法协作,打击跨国犯罪有重要意义,因而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

本文就引渡的概念、引渡存在的问题及我国的引渡现状和发展等作综合阐述。

关键词: 引渡存在问题完善一、何为引渡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以条约为依据,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强制引渡罪犯的义务,除非它根据有关条约承担了这样的义务。

在没有引渡条约约束的情况下,国家可自行决定是否向请求国引渡罪犯,这是国家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的事情。

但是,如果一国与他国签订了引渡条约,缔约双方就应根据条约规定承担引渡的义务。

在引渡的程序上,一般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其作法是:先由被请求国应请求国的要求对罪犯临时逮捕,请求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和提交有关犯罪人犯罪的证明材料,被请求国司法部门对请求文件中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并由行政机关批准,被请求国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罪犯送交请求国代表。

在当代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频繁,引渡问题更加突出,许多国家纷纷缔结引渡条约,现代的引渡条约主要有两类,一是国家间的双边引渡条约,如1994年的中泰引渡条约;二是区域性的引渡公约,如1933年的泛美引渡公约;1957年的欧洲引渡公约。

目前,全球性的普遍引渡公约迄今尚未出现。

二、引渡存在的问题尽管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引渡对惩治罪犯的必要性,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实力不同,由引渡引起的纠纷不胜枚举。

由引渡引起纠纷的原因很多,其一是由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这一原则的本意是保护流亡的外国革命者,有其进步意义,但它适用起来有一定的困难。

首先,由于各国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异,对政治犯概念的理解上存在极大的出入;其次,由于属地管辖权,被请求引渡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引渡,因而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是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引渡国。

刍议我国国际引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刍议我国国际引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刍议我国国际引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内容摘要:职务犯罪嫌疑人负案外逃的增多,构成当前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的新动向。

如何将携巨款外逃的贪官引渡回国,是目前我国司法部门面临的一项艰巨工作。

本文分析了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引渡制度的新发展,进而分析了我国对外签订引渡条约的障碍因素,最后对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贪官外逃引渡资产追回近几年,国内以及某些外派机构官员腐败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携卷巨款潜逃海外。

海外追逃,也因此成为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行动。

各国对逃到外国的嫌犯通常采用引渡的方式。

引渡是指一国把一个正在其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依该国的请求, 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制度。

引渡是根据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或有关国际公约进行的。

自1993 年8 月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以来,我国已经与25 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但大多数都是发展中国家,而外逃贪官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外逃地点往往为英美发达国家。

如何有效地惩治外逃贪官,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已成为当前社会全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

所谓“死刑不引渡”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在引渡后被引渡人可能被处以死刑时,不予以引渡,该原则是随着对死刑问题的日益关注和人权国际保护运动的影响而逐渐兴起和发展的。

从国际上看,目前有112个国家已从法律上和实践中废除了死刑,这些国家显然是不允许引渡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外国人,即使某些仍然保留着死刑的国家,也会考虑到人道主义原则以及本国刑事法律对死刑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定,在引渡合作中遵循死刑不引渡原则。

该原则在某些情况下, 它的地位有可能优先于其他国际法义务(黄风,1997)。

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是指请求国要求被引渡对象犯有政治性质的罪行时,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

虽然此原则是引渡中最早形成的原则之一,但它却是引渡理论和实践中最为复杂、敏感和捉摸不定的一项原则。

我国主动引渡制度研究 经验, 问题和对策

我国主动引渡制度研究 经验, 问题和对策

热点问题 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05SFB2048)我国主动引渡制度研究:经验、问题和对策黄 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 100875)摘要:主动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种机制,已成为我国打击严重犯罪、缉拿外逃罪犯的重要手段。

虽然我国在建立和完善主动引渡制度上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仍然面临缺乏从某些国家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等一系列问题。

我们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从不断扩展我国与外国引渡合作的条约关系等五个方面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主动引渡机制。

关键词:引渡 主动引渡 双边引渡条约 引渡合作主动引渡是指一国请求从外国引渡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判刑罚的人。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刑事案件不断增多,特别是犯罪分子携巨款潜逃的现象时有发生,主动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种机制,已成为我国打击严重犯罪、缉拿外逃罪犯的重要手段。

一、我国主动引渡制度的成功经验在主动引渡中,请求国是引渡合作的直接受益方,但是它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请求国依据国际条约和本国法律进行的审查和判断。

因而请求国就像诉讼中的原告方一样,必须选择正确的诉讼策略,克服各种各样的困难或障碍,通过有理、有利、有节的论证,挫败被告方的抗辩,最终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在这方面,我国近几年有了一些成功的实践。

(一)充分利用双边引渡条约,争取被请求国最大限度的合作自1993年8月26日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开始,我国已经与25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

双边引渡条约的缔结使得引渡合作从国际礼让变为国际义务,也使得这种合作有章可循且不易受某些外交风波或者功利因素的影响。

依据双边引渡条约开展合作,使得我国主动引渡的成功率大大提高。

根据统计,1999-2003年我国分别向泰国、乌克兰、韩国等周边国家提出主动引渡请求6件,除其中3件统计时正在办理中外,另外3件已获准并已经将逃犯引渡回国。

浅析国际引渡制度

浅析国际引渡制度
双 重 归 罪 原 则 又 称 相 同 原则 , 是 指 在 国 际 引渡 合 作 中 只 有 当 请求 国请求 引渡 的理 由被被请求 国的国 内法律 同样予 以否 定性 评价的时候才能进 行, 即被请求引渡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得 到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 的双重否定性评价, 而且这种 否定性法 律评价 必须能达 到两国国 内法规定 的判处若干年 有期徒刑以 上 的程度 。反之则不能引渡 。 三、引渡制度 的新发展 ( 一 )死刑犯 不引渡原则刚性化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了死刑制度,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已成 为一项普遍认同的国际法原则,且该原则不断刚性化,留给 国家 间
浅析 国际 引渡制 度

( 西北政 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 1 0 0 6 3 )

要 :在 同 跨 国犯罪、集团犯 罪、智 能犯罪等 国际犯 罪的斗争 中,早 已成为各 国惩罚犯罪 的有效手段 ,其对确保世界的和平 、
稳定与安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引渡是指 “ 一国应另一国的请求, 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经被判刑
的人 ,在 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移 交给该请求方 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
关键 词: 引渡制度 ;原 则;新发展
国际引渡制度 的特征 第一、引渡制度的实质是国家刑事管辖权之间的抵触与协调。 国非经另一国允许 , 就无法在该另一 国的领土上逮捕罪犯。 要使 罪犯得到处罚 , 就必须要请求罪犯所在国把该人引渡给本国。 但是 根据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罪犯所在国并无相应的义务必 须将罪犯 引渡给引渡请求 国,除非有条约或公约的依据 。因此,引 渡是请求 国与罪犯所在 国的刑事管辖权之间的抵触与协调 。 第 二、引渡制度 的地位和体系相对独立。首先,引渡法 的相 对独立性 可以在 同其他法律规范的区别上得以反映。其次 ,引渡 法 的相对独立性还可 以体现在规范体系的建构 上。再次 ,引渡法 的相对独立性在 “ 引渡诉讼 ”程序上的反映十 分明显 。 第三 、引渡制度具有十分 明显 的国际刑事法律特性 。引渡作 为国家 间的一种 司法行为 , 根本 目的是 同国际犯罪作斗争 , 从这 点上讲 ,就决定 了引渡具有国际刑事法律性质 。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论文摘要引渡制度渊源已久,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不断发展,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合作方式,其理论也随着时代发展而日臻成熟。

我国引渡制度比及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但随着近年来国际司法合作的不断展开,引渡制度也在与时俱进、逐步成熟。

但是,现存的引渡制度在实践中、立法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大大限制了我国对外逃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阻碍了我国引渡实践的发展。

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对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引渡制度死刑不引渡原则财产追回机制一、引渡制度的产生及其法律依据引渡制度历史渊源已久,在公元前1268年已经出现了最早的引渡条约,而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

18世纪末以前,引渡的对象主要是叛乱者、逃兵和异教徒,这种决定权由君主掌握的引渡并非作为打击罪犯的合作手段,而实质上成为统治者与他国实现政治交易、借以维护统治地位的工具。

18世纪末,欧洲爆发了近代资产阶级法制革命,早期的基本刑法原则初步确立,引渡对象开始趋于多样化、引渡程序日臻完备、引渡逐渐淡褪了政治色彩,成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

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引渡示范条约》,引渡制度在国际上初具规模。

引渡的概念可藉由国际法学者奥本海的描述加以概括,“引渡是一个被控诉或被判罪的人由他当时所在的国家交给对他控告犯了罪的国家。

”而我国有学者将引渡制度概括为“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然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并不是一种法律义务,即被请求国可以自行决定对该罪犯予以政治庇护还是实行引渡,除非该被请求国承担了相应的条约或者公约义务。

具体来看,引渡的法律依据包括了各国的国内立法、国家之间的引渡条约或包含了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如国际反劫持民用航空器恐怖活动的《蒙特利尔公约》、《海牙公约》等,都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为可引渡罪行,缔约国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引渡请求。

我国引渡制度的应用及缺点

我国引渡制度的应用及缺点

我国引渡制度的应用及缺点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重要内容,通过引渡制度,一个国家可以把犯罪嫌疑人移交给另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进行审判。

我国也建立了完善的引渡制度,并在国际上积极开展引渡合作。

然而,我国引渡制度的应用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我国引渡制度的应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国对外引渡适用本法,对外引渡必须经过审查。

根据该法律规定,我国可以与其他国家开展引渡合作,并在一定条件下向外国引渡犯罪嫌疑人。

此外,我国还签订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引渡协议,与其他国家开展引渡合作,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提高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地位和影响。

其次,我国引渡制度的应用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我国引渡制度与一些国际法律规定存在差异,这导致了在引渡交流中的一些争议和困难。

例如,一些国家对于死刑的态度与我国存在较大分歧,这就导致了在引渡交流中的一些矛盾和纠纷。

其次,我国引渡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在引渡逃犯时,由于各国刑事法律规定的不同以及对引渡条件的解释不同,也容易出现阻碍引渡的情况。

再次,在引渡协议中存在一些模糊和不确定的地方,这也使得在引渡交流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总的来说,我国引渡制度的应用能够丰富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促进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然而,我国引渡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在引渡协议的签订及具体执行中,需要更多地考虑到国际法律的规定,尤其是对引渡逃犯的条件,以及对引渡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引渡的公平、合法和及时。

另外,在引渡合作中,我国也需要更多地与其他国家进行沟通和协商,以建立更为完善的引渡制度。

综上所述,我国引渡制度的应用对促进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在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更多地考虑国际法律的规定,加强引渡协议的签订与执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引渡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建立更为完善的引渡制度,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作出更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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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渡制度简介
(一)引渡制度的背景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国家间交流、沟通日益密切,跨国犯罪及犯罪人员跨国流动,域外追逃及惩罚犯罪显得尤为重要且困难重重,行为人在一国犯罪后往往选择逃往其他国家躲避法律制裁,尤其是一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际性犯罪,比如走私、贩毒、恐怖主义等,同时也给国际和平与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打击违法犯罪需要各国之间密切和有效的合作,引渡制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为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国家之间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有力武器。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个国家根据另一个国家的请求,将在其领土管辖范围内的被另一国所指控的人移送到另一国进行审判或者处罚的国际刑事管辖权的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曾设立过用来处理与其他国家之间引渡关系的“20人法庭” 。但与现在引渡制度所不同的是,古代的引渡一般不依赖于条约,而是基于两个国家之间的政治利益而发生,引渡者也只限于政治犯或者宗教犯。现代引渡通常依据条约来进行,对象也一般仅限于普通刑事犯罪,而不包括政治犯或宗教犯。国家通常不具有国际法所规定的引渡罪犯的义务,引渡往往建立在请求国的属人管辖权和罪犯所在地的属地管辖权之间协调的基础上。一般来说,在引渡实施过程中,由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罪犯所在国除了依据条约的约束进行引渡,它完全可以自由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对方的引渡请求。我们现在所说的引渡制度开始形成于18世纪的欧洲,在近代的资产阶级法制革命推动下,引渡逐渐发展成为一项以条约为依据的成熟的法律制度。近代的引渡条约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双边引渡条约,如中国与泰国、比利时的双边条约;另一类是多边国际公约,如美洲国家之间的引渡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 两国都可以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在礼让和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相引渡罪犯。在一些受到国内法和司法理念影响,由于“条约前置主义”、审查标准和死刑保留问题等诸多因素而尚未成功缔结双边条约的国家,在引渡工作中存在着许多困难。鉴于此,一些替代性的引渡措施就逐渐出现了,大大提高了罪犯引渡回国的成功率。
三、我国引渡合作的依据
我国除了专门针对引渡实践制定的《引渡法》外,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国籍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有对于引渡制度的相关规定,除了国内法的有关规定之外,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双边条约或国际公约、依据国际友好关系进行引渡的国际习惯都是我国进行引渡合作的重要依据。
(二)引渡制度的条件
在实施引渡时,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请求引渡的主体
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对犯罪人享有管辖权的国家, 包括:(1)罪犯的国籍国。(2)发生犯罪的国家。(3)受到犯罪侵害的国家。通常在实践中,被请求国有自行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对罪犯进行引渡的权利。
2.引渡的对象
引渡的对象是指被某一国指控认为违反了该国法律,要求被追诉和惩罚的人。这些人包括: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被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以及第三国的国民。相关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罪犯的国籍问题,主要涉及本国人是否可以作为引渡对象予以引渡的问题。绝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均拒绝引渡本国国民,他们觉得一旦放弃对其国民的属人管辖权,可能使犯罪人在国外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而像一些英美法系的国家,如美国和英国,他们普遍提倡属地主义原则,他们认为这种管辖方式不仅可以最直接地惩治犯罪,维护当地的社会秩序,而且还具有像调查取证等程序方面的优势,同时还可防止其由于国籍问题而使得他们的罪行缺乏管辖,并逃脱应有的惩罚。
并且很多时候存在着一国认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另一国则属于正常的行为,例如,在某些伊斯兰国家存在着宗教犯罪,而我国却不认为构成犯罪;而像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在美国却属于正常的法律行为。
(三)政治犯问题
世界范围内的意识形态的斗争遥遥无期,政治上的敌意与怀疑也一直未能消除以“政治犯不引渡”和“保护人权”为由,对犯罪分子给予政治庇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案子经常发生。"政治犯不引渡"作为各国公认的一条国际法原则实施起来却有一定困难:1.国家对于政治犯的概念和范围规定不太相同,而有时政治犯罪同时伴随着普通犯罪的问题,对这一原则的适用造成一定困难,使有的普通刑事罪犯逃脱惩罚,而使有的政治犯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损害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真正价值。2.一般而言,被请求引渡国对于某种政治行为的性质认定、审查的制度不同以及是否同意引渡或者给予庇护的权利往往掌握着主动权,容易发生歪曲或滥用的情况,对犯罪行为造成包庇。3.各国由于政治制度、政策和国内法律等方面存在差异,对于政治犯罪定义不同,有的国家认为某种政治行为属于值得保护的政治运动,而另一国家可能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必须予以惩罚的犯罪行为。
犯罪的性质问题,主要是指什么样的犯罪可以被允许引渡的问题。实践中一般只根据双重犯罪的原则引渡普通刑事罪犯,而像政治犯、宗教犯、军事犯等都不得引渡。 Nhomakorabea.引渡的依据
(1)引渡条约
(2)互惠关系(无条约引渡)
(3)国内引渡法
4.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二、我国的引渡现状
中国的引渡制度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建立时间较晚,发展速度相对较慢。改革开放后,我国才逐渐开始与周边国家开始缔结双边条约或签订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并积极地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各种国际公约,后在2000年制定《引渡法》,我国引渡制度才逐渐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但是我国的引渡之路一直都不太顺利,备受挫折,引渡请求经常由于种种原因遭到他国的拒绝,不仅使犯罪更加猖獗还一度让国外成为我国犯罪分子的避风港。
(二)双重犯罪原则带来的问题
双重犯罪原则(rule of double criminality),也称相同原则。一方面可以使当事国更加准确、及时地作出裁决,达到互相理解和协助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排除各国法律对轻微犯罪行为的引渡。但双重犯罪原则的国内法规定因国家而异,有的国家认为,可以被引渡的犯罪行为,必须是罪名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对于刑罚的规定都必须完全一致;而有的国家认为,可以被引渡的犯罪行为,只要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就可以。各国在根据自己的国内法进行引渡时,由于各自秉持的观念不同,法律规定不同,容易造成引渡请求被拒绝。
四、我国引渡难问题的成因
(一)"条约前置主义"和缺乏双边引渡条约
在国际实践中,引渡主要依据双边引渡条约和互惠关系而开展。由于我国与外国订立的双边引渡条约数量有限,在与美国等主张"条约前置主义"的国家进行引渡合作时频繁遭遇挫折,例如,中国和美国虽然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方,但美国却一直拒绝依据该公约与我国合作进行引渡,从而使得这些国家成为罪犯出逃的首选目的地。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条约前置主义”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无论是在一国向他国提供引渡合作中,还是它向外国提出的引渡请求,经常由于没有缔结双边引渡条约或不符合互惠原则而屡屡受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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