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引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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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制度基本原则及完善我国引渡立法研究

引渡制度基本原则及完善我国引渡立法研究

引渡制度基本原则及完善我国引渡立法研究摘要:引渡既是国内法制度,也是国际法制度。

国家制定引渡法,并签订引渡条约,相互引渡罪犯,是极为普遍的事情。

国际犯罪引渡制度在其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对预防和惩治犯罪领域起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引渡;引渡基本原则;我国引渡立法一引渡的概念及其内容引渡,是一国把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司法活动。

它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交通工具的改进,罪犯在一国犯罪后较容易潜逃另一国,特别是现代走私、贩毒、恐怖主义等跨国犯罪,集团犯罪,国际性犯罪的出现甚至日渐猖撅,给国际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达到惩罚犯罪,雄护国际法律秩序,引渡便应运而生。

引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引渡的主体。

引渡是国家行为,因此,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即请求国与被请求国。

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向被请求国的中央政府提出,而不能向地方政府或联邦制国家的州政府提出。

其次,引渡的客体。

引渡的客体是处在被请求国领域内而触犯他国刑律,受到刑事追诉、通缉或判刑的个人。

因此,受民事判决或行政处分与处罚,以及尚未被刑事追诉的人,不能成为引渡的对象。

由于引渡是国家行为,作为引渡客体的个人,不能对国家行为及引渡的合法性提出任何质疑或抗辩。

再次,引渡的请求国必须是对引渡客体即犯罪行为人具有管辖权的国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

对引渡来说,凡具有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其中任何一种管辖权的国家,均可向被请求国提出引渡罪犯的请求。

最后,提出引渡请求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条约、互惠原则或国际礼让。

引渡应以引渡条约为根据。

二引渡制度基本原则(一)双重犯罪原则或双重归罪原则,亦即相同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的人的行为,必须是为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应审判和处罚的行为,才能引渡。

双重原则是以互惠作为基础的。

引渡制度

引渡制度
(二)引渡制度的条件
在实施引渡时,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请求引渡的主体
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权管辖犯罪人的国家, 包括:(1)罪犯的国籍国。(2)发生犯罪的国家。(3)受到犯罪侵害的国家。通常在实践中,被请求国有自行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对罪犯进行引渡的权利。
2.引渡的对象
引渡的对象是指被某一国指控认为违反了该国法律,要求被追诉和惩罚的人。这些人包括: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被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以及第三国的国民。有关问题如下:
一、引渡制度简介
(一)引渡制度的背景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国家间交流、沟通日益密切,跨国犯罪及犯罪人员跨国流动,域外追逃及惩罚犯罪显得尤为重要且困难重重,行为人在一国犯罪后往往选择逃往其他国家躲避法律制裁,尤其是一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际性犯罪,比如走私、贩毒、恐怖主义等,同时也给国际和平与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打击违法犯罪需要各国之间密切和有效的合作,引渡制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为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国家之间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有力武器。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个国家根据另一个国家的请求,把本国领土内被另一国指控的人,通过外交手段移送到另一国,将其进行审判或者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曾设立过用来处理与其他国家之间引渡关系的“20人法庭” 。但与现在引渡制度所不同的是,古代的引渡一般不依赖于条约,而是基于两个国家之间的政治利益而发生,引渡者也只限于政治犯或者宗教犯。现代引渡通常依据条约来进行,对象也一般仅限于普通刑事犯罪,而不包括政治犯或宗教犯。国家通常不具有国际法所规定的引渡罪犯的义务,引渡往往根据请求国的属人管辖和罪犯所在地的属地管辖进行协调。一般来说,在引渡实施中,由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罪犯所在国除了依据条约的约束进行引渡,它完全可以自由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对方的引渡请求。我们现在所说的引渡制度开始形成于18世纪的欧洲,在近代的资产阶级法制革命推动下,引渡逐渐发展成为一项以条约为依据的成熟的法律制度。近代的引渡条约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双边引渡条约,如中国与泰国、比利时的双边条约;另一类是多边国际公约,如美洲国家之间的引渡公约等。 两国都可以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根据礼让和互惠原则而互相引渡罪犯。在一些受到国内法和司法理念影响,由于“条约前置主义”、审查标准和死刑保留问题等诸多因素而尚未成功缔结双边条约的国家,在引渡工作中存在着许多困难。鉴于此,一些替代性的引渡措施就逐渐出现了,大大提高了罪犯引渡回国的成功率。

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之策

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之策

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之策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因而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社会各界也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广泛关注。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引渡制度还存在诸多缺乏引渡条约依据、死刑障碍以及对司法协助的认识错误等障碍,本文就引渡中涉及到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应对之策。

标签:引渡;障碍;对策一、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我国引渡制度是在最近十几年中创建的。

从1993年8月26日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开始,中国以平均每年缔结两个条约的速度,已经与25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

2000年l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引渡问题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该法对中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所涉及的合作原则、联系途径、准予引渡的条件、应当或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引渡请求的提出和审查、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引渡的执行、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引渡的过境以及向外国请求引渡等问题做了系统的规定。

为我国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应该说,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引渡制度体系已较为完善,但也存在着与国际引渡立法和实践的迅猛发展不相适应、难以对接之处。

这给我国在引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正如赖昌星潜逃一案。

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中,以赖昌星为首的走私团伙在3年间,疯狂走私了价值达530亿元人民币的货物,偷逃关税300亿元,逃私多达800亿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然而历时9年,赖昌星仍未被引渡回国。

赖昌星之所以能够在加拿大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就是由于我国尚未与加拿大签定双边引渡条约,缺少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

赖昌星一时无法被引渡回国,这严重危害着我国的经济利益。

二、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阻力造成引渡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缺乏同某些国家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前面已谈到,引渡主要是以国家之间的引渡条约为依据。

从打击经济腐败犯罪角度简析我国引渡制度现状及发展

从打击经济腐败犯罪角度简析我国引渡制度现状及发展

从打击经济腐败犯罪角度简析我国引渡制度现状及发展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密切,腐败犯罪也呈现复杂化、组织化和国际化趋势。

国内腐败犯罪嫌疑人远逃海外躲避惩罚,腐败资金流失严重。

便捷的交通网、通畅的信息网和全球金融体系为腐败分子寻找逃离法律制裁的乐土以及洗钱和抽逃资金提供了十分方便的渠道。

[1]因此,反腐败国际合作已成为我国反腐工作的重点。

在国际社会联合打击腐败犯罪的过程中,引渡的作用不可替代。

关键词经济腐败;国际合作;引渡制度中国商务部研究院的《离岸金融中心成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逃贪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

这严重损害了国家、人民的利益,阻碍了我国刑事执法进程顺利地进行,同时还带来了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

自21世纪以来,逃往海外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腐败犯罪嫌疑人逃避惩罚的首选。

这给我国的社会治安和稳定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隐患,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所以,如何成功引渡及有效打击外逃贪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亦是我国政府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一、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一)立法现状我国积极投身于国际反腐败条约的协商、签订等工作,为国际合作创造共同基础。

据统计,我国政府已签署和参加了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内的近100个多边国际公约,与37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47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2]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以下简称《公约》),被誉为迄今为止第一项全球性、综合性、创新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形成了全球打击跨国腐败共同接受的准则,首次在国际一级建立了预防和打击腐败并加强国际合作的机制。

[3] 《公约》第44条共计18款规定非常详尽和具体地规定了对腐败犯罪嫌疑人引渡的原则和规则。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题 。但是 ,由于 文化 传 统 、意 识 形态 、法律 制 度 的差
异, 造成了中国与西方国家在价值 观上 的疏 离 ,欧美 国
家常常借用引渡 问题来推行其信奉 的价 值观念 ,将引渡 问题 当作 “ 文化扩张” 的手段。因此 , 在这种 国际合作
我 国 自从 19 9 3年与泰 国签 订 引渡条 约 以来 ,迄今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王 婷
[ 摘要] 引渡 作 为一种 国家间制 裁 国 内涉外犯 罪的 司法合 作制 度 ,只是提 供 了一 种 形
式上最有效的方式,跨 国 “ 避罪” 问题 并没有得到一劳永逸的解决,因为引渡本 身就是 个世界 性 的难题 , 中国 自不例 外 。其主要 表现 为 ,一是 参加或 签署 的 国际条 约在 引渡 实
要原 因。
程度上也是政 治 问题。现代 国家往往 把 引渡 当作 本 国
外交政策的组成 部分 , 对于是否接 受外 国引渡请 求 ,主
要 根据 政治需要来判 断。所 以 , 国关系 的好坏往往 成 两
为引渡的一个非 法律 标 准。中 国 目前 主要 还 是通 过 扩 大国 际合作 ,加 强 国际关 系 和友 好 协商 来解决 引 渡 问
三 、我 国引渡 制度 的完善
随着我 国社 会 主 义市 场经 济 的发展 、社 会 的全面 进步 以及 我 国加 入世 贸组织 ,近年 来 ,我 国与其 他各
国 间 的 论 在 国 内 立 法还 是 国 际 条 约 、 双 边 条 约 的 签 订 方 面 ,都 还 不 够
只能在我 国参 加 的 国际条约 或者 一 些没有 上升 为法 律 的规章中寻 找有 关 引渡 的规 定。改 革 开放 以后 ,我 国

论我国引渡制度

论我国引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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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 现代国家往往把引渡当作本国外交政策的组成部分,对于是否接 受外国引渡请求,主要根据政治需要来判断。所以,两国关系的好坏 往往成为引渡的一个非法律标准。两国关系友好或者正向友好方向发 展,则引渡容易实现;反之,被请求国就算为此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 财力,最终效果也不一定理想。 3、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上,政治因素曾一度阻碍了中国引渡制度的发展,并造成中 国引渡立法进程的迟缓。建国初期,由于实行闭关锁国政策,涉外刑 事案件不多,因而对有关引渡方面的立法和公约签署不够重视。直至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国际经济和政治交往频繁,我国才开始注重 与国际接轨。中国错失了一次在引渡问题上与国际交往学习以至接轨 的机遇,也使中国的引渡立法滞后了多年。 4、西方各国对中国的政治偏见和歧视 基于政治制度、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诸多方面的不同,西方社 会有些国家一直对中国持有怀疑和排斥的心态。不相信中国的公正审 判制度,进而在引渡协助问题上的合作不是很积极,常常会利用一些 借口拒绝引渡。 5、“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适用的界限较模糊
5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要求引渡的对象是政治犯时,被请求国 可以拒绝引渡。这是 18 世纪末期以后形成的一项国际法原则。此项原 则虽然为国际法所确认,但其中许多问题,甚至是关键问题仍然没有 得到解决。由于各国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导致评判的立 场和标准也不相同。在引渡实践中,对于政治犯是否给予引渡,各国 总是基于本国的立场和利益作决定,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 实践中, 一些西方国家拒绝引渡中国的外逃罪犯,常常就是以“政治犯”的借口 来搪塞中国,而实际上,其中的不少犯罪人都是刑事犯罪人或经济犯 罪人。
6、相关当事国在引渡过程或结果中追求经济收益 一份来自国家商务部的调查报告则更加令人震惊。该项调查显示, 中国外逃官员达数千人,携走资金达数百亿美元,而我们能够引渡的 人数却屈指可数,损失的国家资产难以估量。这些外逃人员所携走的 赃款,事实上与被请求引渡国的经济利益发生了联系,从而使引渡的 实现变得更加艰难。 7、对“死刑犯不引渡”问题的处理 我国死刑的广泛适用与国际社会对死刑的排斥形成了鲜明的反 差,使得死刑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引渡制度的障碍。在实践中,我国提 出的一些引渡请求也因此被拒绝。同时,不少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尤

论我国引渡程序的完善与发展

论我国引渡程序的完善与发展
都 直接影 响 了 国际 引渡合作 的 效率 。本文 比较 分析 了各 国 引渡程 序 中的 实践经验 , 此基 础上 对我 国的引渡 法加 以解 读 , 在 指 出我 国引渡程 序 中存 在 的 问题 , 并提 出了相 关建议 。 关键 词 引渡 程序 实践 中 图分类 号 : 9 D9 文 献标 识码 : A
有引渡 条款 的国际 公约 , 并于 2 0 年 l 月 , 国颁 布 了《 00 2 我 中华 人 上海 飞 往纽约 的 中国国际 航空 ( 原中 国民航 ) 班机 , 飞机 在起 飞后 民共 和国 引渡法》 以下 简称 《 ( 引渡 法》 , 开展 国际 引渡 工作提 )为 即被劫 持 , 飞机 当天 下午 在 日本福 刚机 场降 落后 , 该 张振海 被逮
引渡 的请求 , 被请 求 国审 查和 引渡 的执行 三个 方面 。 二 、 国引渡 程序 中 的实践经 验 我
案 件 3 0多起 。最典 型 是有 :0 0年 8月 , 0 20 北京 房 山区河北 信用 社 会 汁杨彦 军被 子 从蒙 古押 解回 国 。杨彦 携 20万 元人 民 币出 0
派人 移交 罪犯 的指 定地 点接 受罪 犯 。移 交罪 犯 的时 间地 点 的决 报 道 , 1 9 从 9 3年起 , 过 国际刑 警 组织 和双 边警 务合 作 , 国警 通 我
定权通 常在 于被 请求 国 , 往往选 择 于边境 的适 宜点 。 犯移 交完 方后 从 国外 押解 、 罪 遣返 犯罪嫌 疑人 20多 名 , 理刑 事 司法 协助 0 办 毕, 引渡 程序 即告 终结 。 关于 引渡程 序 的规 定通 常主要 包括 提 出
或判 刑 的人, 依据 该 国的请求 , 按照有 关 引渡 的国际 公约 、 约和 条 国内引渡 法的规 定 , 者 以相 互引度 公约 , 或 移交 该国提起 诉讼 , 进 行 审判或 者执 行刑 罚 的一种 制度 。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作者:崔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7期摘要引渡制度渊源已久,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不断发展,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合作方式,其理论也随着时代发展而日臻成熟。

我国引渡制度比及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但随着近年来国际司法合作的不断展开,引渡制度也在与时俱进、逐步成熟。

但是,现存的引渡制度在实践中、立法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大大限制了我国对外逃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阻碍了我国引渡实践的发展。

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对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引渡制度死刑不引渡原则财产追回机制作者简介:崔茜,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27-02一、引渡制度的产生及其法律依据引渡制度历史渊源已久,在公元前1268年已经出现了最早的引渡条约,而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

18世纪末以前,引渡的对象主要是叛乱者、逃兵和异教徒,这种决定权由君主掌握的引渡并非作为打击罪犯的合作手段,而实质上成为统治者与他国实现政治交易、借以维护统治地位的工具。

18世纪末,欧洲爆发了近代资产阶级法制革命,早期的基本刑法原则初步确立,引渡对象开始趋于多样化、引渡程序日臻完备、引渡逐渐淡褪了政治色彩,成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

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引渡示范条约》,引渡制度在国际上初具规模。

引渡的概念可藉由国际法学者奥本海的描述加以概括,“引渡是一个被控诉或被判罪的人由他当时所在的国家交给对他控告犯了罪的国家。

” 而我国有学者将引渡制度概括为“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然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并不是一种法律义务,即被请求国可以自行决定对该罪犯予以政治庇护还是实行引渡,除非该被请求国承担了相应的条约或者公约义务。

具体来看,引渡的法律依据包括了各国的国内立法、国家之间的引渡条约或包含了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如国际反劫持民用航空器恐怖活动的《蒙特利尔公约》、《海牙公约》等,都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为可引渡罪行,缔约国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引渡请求。

刍议我国国际引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刍议我国国际引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不 引渡 原则 出现 在第二 次世界大 战之后 , 在 几十 年前还算不上国际引渡合作的基本 原 则之一 ,主要表现为一些国家关于引渡 问题 的国内立法中一种限制性规定。而现 在此原则正在快速普及 ,出现在越来越 多 的引渡条约当中 ,并且成为引渡合作 中使 用频率较 高的拒绝 理 由或者限制 性条件 。
关键 词 :贪 官 外 逃 引 渡
资 产追 回
公用场所 、国家或政府设施 、公共交通 系 统或基础设施 ,投掷 、放置 、发射或 引爆 爆炸装置或致死装置 的犯罪行 为,视 为政 治犯罪 、同政治犯罪有关 的罪行或 由政治
动机引起的罪行。
近几年 ,国 内以及某些外派机 构官员 腐败犯罪后 ,为逃避打击 ,往往 携卷 巨款 潜逃海外。海外追逃 ,也 因此成 为反腐 败 斗争的一个重要行动。各 国对逃到外 国的
死刑 不 引 渡 原 则 ,现 在 已 经 成 为 一 些 国 家
刍 我 国 弓 制 的 议 国 际I 度 渡
发 完 展与 善
● 乔慧娟 ( 北方工 业大学文 法学院法律 系 北京 1 ( 4 0) 4) 1
◆ 中 图分 类 号 :D9 2 文献 标 识 码 :A 2
实 施 犯 罪后 逃 往 他 国 ,给 自己 的犯 罪行 为 披 上 政 治 犯 罪 的外 衣 ,寻 求庇 护 ,使 得 很
遵循死刑不引渡原则。该原则在某些情况 下, 它的地位有可能优先于其他 国际法义务
( 风 ,1 9 。 黄 9 7) 政 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政治犯罪不 引
多犯罪分子得不到应 有的惩戒 。为了有效 惩治严重危害 国际和平 与安全 的包括恐怖 主义犯罪在 内的国际犯罪 ,国际上 出现 了 政治犯罪例外 的排除 ,即将某些罪行排除 在政治犯罪不 引渡之外 ,并将其规定 为可

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思考
法论 坛
完善我 国引渡制 度 的思 考
王 振 友
( 国家检 察官 学院 ) 中图 分类 号 :D 9 9 8 . 2 ;D 9 2 4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码 摘 要 :本 文介 绍 了 I 渡 的 定义 , 以及国 际 习惯法 上公 认的 引渡 规则 ,特 别是 政治 犯不 引渡 原 则 。并 对我 国 现行 引渡 法进 行 了分析 ,提 出 了完善 政 治犯 不 引渡原 则 、增加 或 引渡或 起诉 原则 、在 互惠 的基础 上 签订 关于 引渡 的双边 或 多边条 约等 立法 建议 。 关键 词 :引渡 ; 引渡规 则 ;政治 犯不 引渡 ;或 引渡 或起诉 ;立 法建 议

二 、政 治犯 不 引渡原 则
政 治犯不引渡 原则 ,是法 国资 产阶级革命 以后 ,通过西 欧一些 国 家 的国 内法和各 国间引渡条约 的规定,逐渐形 成的一项 原则。它是现 代 引渡制度诞生 的主要标 志。 现在 ,该 原则 已成为 国际法和 国际刑 法中一项公认 的原则 ,几 乎 所有国家 的国 内法和 国家间的引渡条约 都毫无例外地 规定了政治犯 不 引渡原则 ,但是这些 原则实施起来 是有 困难的 ,因为首先 ,关于 政治 犯 的 含 义 和 范 围缺 乏 明 确 性 ,各 国 的解 释 不 尽 一 致 。 其 次 ,对 于 某 种 犯罪行 为是否是政 治犯的决定权 ,属于被请求 引渡国家 的,他们可能 根据 自己的政策和利 益来处理 ,甚至可能对政 治犯的含义加 以 曲解 , 对真正 的政治犯加 以迫 害,而对应予 引渡 的刑事犯予 以包庇 。


国家 对 犯 罪 都 有 权 提 出 引渡 要 求 。 2 . 引 渡 的 对 象 , 即 被 某 国指 控 为 犯 罪 或 判 刑 的 人 。 根 据 许 多 国 际 条 约 的规 定 , 引 渡 犯 罪 原 则 上 只 限于 外 国 人 ,本 国 国 民 一 般 不 予 引

引渡制度

引渡制度

论引渡制度及在中国的适用(提纲)一. 引言.由于世界贸易的发展和交通方式的变化,整个世界越来越成为一个紧密的整体,国家之间的联系也日益密切。

同时由于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价值观等方面存在差异.跨国犯罪就成了一个各国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引渡作为一个古老的司法制度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认可。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围堵和中国自身存在的问题,国际犯罪对于中国来说脊背上就不存在。

引渡这一早在西方发达国家或者说在大多数国家得到认可和适用的有效解决国际犯罪中对罪犯进行惩罚的方式在中国就无从谈起了。

改革开放以后,贪官外逃等职务犯罪人员负案外逃的国际犯罪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法学界也开始了对引渡制度的研究.而后引渡制度也开始了在中国事件中的适用。

参考文献:黄风《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版黄风《引渡制度》法律出版社二引渡制度的概念起源发展以及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引渡制度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1。

引渡的目的就是能使请求国对指控的人犯行使刑事管辖权。

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或对他执行刑罚。

这样,引渡又分为了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

同时,国际人口流动的增加,使得通常被追诉的人在犯罪时并不一定身在请求国的领土内,同时作为请求国的国家依据属地属人或国际法上的其他管辖权,有权对犯罪实行管辖。

这样,引渡就变得不可避免。

而引渡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间的主权行为,引渡的对象从可引渡的对象讲,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有变化的。

十八世纪以前,国家间所引渡的对象基本上是政治逃犯、异教徒、阴谋叛乱者、逃兵等,引渡普通罪犯的情形几乎没有发生过,并且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十八世纪以前。

○2但是引渡对象就人而言,又分为本国公民和非本国公民(包括第三国公民无国籍人员)。

但是现实状况是:有些国家根据属人原则而拒绝引渡本国公民,例如法国、中国及其他国家的国内法或他们所缔结的引渡条约都明确拒绝引渡本国人。

论我国的引渡立法与引渡实践

论我国的引渡立法与引渡实践
系 与 此 同 时 . 国 开 展 了 以 多 边 引 渡 国 际公 约 、 边 引 渡 条 约 和 互 惠 引 渡 为 依与 实践 的 回顾 总结 . 本 勾勒 出我 国 引渡 制度发 展 的 大致轮 廓 。
关 键 词 : 渡 立 法 引 渡 实践 中 国 引 渡 制 度 引
月 1 0日对我 国生效 ) 《 于制 止 危害 民用航 空 和 关 安全 的非 法行 为 的公 约 》 简 称 《 特利 尔公 约》 ( 蒙 , 18 9 0年 1 0月 1 0日对 我 国生效 ) 这 三个 以规 制 。 劫 机 和暴 力 破 坏 民用 航 空 器犯 罪 为 对 象 的 国 际 公约 . 确立 了普遍 管辖 和 或引 渡或 起诉 等 引渡基 本 原 则 因此 . 人关 于 引 渡 劫机 犯 罪 的 国际公 加 约 . 我 国引渡 立法初 期 的 主要活 动 。 是 当然 , 这个 时期 我 国的引 渡 实践 主要 是 通 过外 交 途 径 来解 决的。 此 后 , 国又 陆续 加 入 了《 止及 惩 治 灭 绝 我 防 种族 罪 公 约》 18 (9 3年 4月 1 8日加 入 、9 3年 7 18 月 1 7日对 我 国生效 ) 《 止 并 惩 治种 族 隔离 罪 ;禁 行 国 际公 约》 18 (9 3年 4月 1 8日加 入 、9 3年 5 18 月 l 8日对 我 国生 效 ) 《 ( 正 1 6 年 麻 醉 品 ;经 修 91 单 一公 约 的议 定 书 ) 正 的 16 年 麻 醉 品单 一 修 91 公 约 》 18 ( 9 5年 6月 1 日加 入 、9 5年 9月 2 8 18 1 日对 我 国生 效 ) { 9 1 精 神 药 物 公 约 》 18 ;17 年 (9 5 年8月 2 2日加 人 、9 5年 l 月 2 18 1 0日对 我 国生 效 ) 《 于 防止和惩 处 侵 害应受 国际保 护人 员包 ;关 括外 交 代表 的罪行 的公 约》 18 (9 7年 8月 5 日加 入 、9 7年 9月 4日对我 国生效 )《 止酷刑 和其 18 ;禁 他残 忍 、 人 道或 有 辱人 格 的待 遇或 处 罚 公 约 》 不 (9 6年 1 18 2月 1 2日加 入 、9 8年 l 18 1月 3 日对

浅谈引渡制度

浅谈引渡制度

浅谈引渡制度 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浅谈我国引渡制度摘要:引渡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国家间开展司法协作,打击跨国犯罪有重要意义,因而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

本文就引渡的概念、引渡存在的问题及我国的引渡现状和发展等作综合阐述。

关键词: 引渡存在问题完善一、何为引渡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以条约为依据,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强制引渡罪犯的义务,除非它根据有关条约承担了这样的义务。

在没有引渡条约约束的情况下,国家可自行决定是否向请求国引渡罪犯,这是国家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的事情。

但是,如果一国与他国签订了引渡条约,缔约双方就应根据条约规定承担引渡的义务。

在引渡的程序上,一般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其作法是:先由被请求国应请求国的要求对罪犯临时逮捕,请求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和提交有关犯罪人犯罪的证明材料,被请求国司法部门对请求文件中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并由行政机关批准,被请求国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罪犯送交请求国代表。

在当代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频繁,引渡问题更加突出,许多国家纷纷缔结引渡条约,现代的引渡条约主要有两类,一是国家间的双边引渡条约,如1994年的中泰引渡条约;二是区域性的引渡公约,如1933年的泛美引渡公约;1957年的欧洲引渡公约。

目前,全球性的普遍引渡公约迄今尚未出现。

二、引渡存在的问题尽管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引渡对惩治罪犯的必要性,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实力不同,由引渡引起的纠纷不胜枚举。

由引渡引起纠纷的原因很多,其一是由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这一原则的本意是保护流亡的外国革命者,有其进步意义,但它适用起来有一定的困难。

首先,由于各国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异,对政治犯概念的理解上存在极大的出入;其次,由于属地管辖权,被请求引渡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引渡,因而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是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引渡国。

我国主动引渡制度研究 经验, 问题和对策

我国主动引渡制度研究 经验, 问题和对策

热点问题 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05SFB2048)我国主动引渡制度研究:经验、问题和对策黄 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 100875)摘要:主动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种机制,已成为我国打击严重犯罪、缉拿外逃罪犯的重要手段。

虽然我国在建立和完善主动引渡制度上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仍然面临缺乏从某些国家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等一系列问题。

我们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从不断扩展我国与外国引渡合作的条约关系等五个方面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主动引渡机制。

关键词:引渡 主动引渡 双边引渡条约 引渡合作主动引渡是指一国请求从外国引渡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判刑罚的人。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刑事案件不断增多,特别是犯罪分子携巨款潜逃的现象时有发生,主动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种机制,已成为我国打击严重犯罪、缉拿外逃罪犯的重要手段。

一、我国主动引渡制度的成功经验在主动引渡中,请求国是引渡合作的直接受益方,但是它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请求国依据国际条约和本国法律进行的审查和判断。

因而请求国就像诉讼中的原告方一样,必须选择正确的诉讼策略,克服各种各样的困难或障碍,通过有理、有利、有节的论证,挫败被告方的抗辩,最终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在这方面,我国近几年有了一些成功的实践。

(一)充分利用双边引渡条约,争取被请求国最大限度的合作自1993年8月26日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开始,我国已经与25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

双边引渡条约的缔结使得引渡合作从国际礼让变为国际义务,也使得这种合作有章可循且不易受某些外交风波或者功利因素的影响。

依据双边引渡条约开展合作,使得我国主动引渡的成功率大大提高。

根据统计,1999-2003年我国分别向泰国、乌克兰、韩国等周边国家提出主动引渡请求6件,除其中3件统计时正在办理中外,另外3件已获准并已经将逃犯引渡回国。

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浅谈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摘要】随着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引渡制度也在不断丰富和更新,其理论和立法日益成熟和完善。

随着现代引渡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也在积极扩展与其他国家的引渡合作。

但是,我国的《引渡法》及相关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一些规定甚至与我国加入的双边引渡条约及国际公约的规定相矛盾,这极大限制了我国在引渡罪犯方面的成效,为我国的引渡工作平添了许多不必要的困难。

本文欲通过国内引渡现状以及国外引渡制度的一些新的发展的研究,深入揭示我国引渡制度所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

【关键词】引渡制度存在不足完善建议一、中国引渡制度的现状中国在引渡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晚.而关于引渡具体制度的法规主要有1992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00 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引渡法》[1],《引渡法》被认为是20世纪最后一年我国颁布的与国际法有关的一部重要法律.《引渡法》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包含引渡内容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引渡制度.[2](P401)中国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的历史虽短,但发展较快,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开始重视引渡的国际合作,开始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引渡合作,根据外交部网站相关资料显示,自1993 年开始,截至2015年3月,我国已与67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共122 项,104项已生效。

其中签署引渡条约39项,30项生效.[3]二、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一)我国参加或签署的具有引渡内容的国际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存在局限性在国际引渡实践中,以条约为前置的国家引渡一般都是以国际间的条约或国家间的协定为基础进行的。

这种多边条约和规定有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互相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依据.尽管迄今,中国已经加入并签署了17个包含引渡内容的国际公约,但仅仅靠这些公约的规制范围和规制效力,尚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的引渡问题。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

浅析我国的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建议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日益全球化的同时,也为跨国犯罪和境外逃窜等行为提供了方便有利的条件。

为了打击诸如此类犯罪,一国需要同他国合作打击,此时,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最受关注的形式之一,对解决此类问题的意义重大。

然而,在政治庇护和国际人权保护兴起的大背景下,由于各国的法律和司法系统的不尽相同,我国自身的制度不尽完善等原因,使得我国与他国的引渡合作难以达到最大功效。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引渡制度面臨的困境,从而提出自己对解决措施的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以期有利于今后的学习。

标签:引渡制度;困境;解决措施一、问题的提出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刑法协助行为。

自从格劳秀斯提出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之后,现代引渡制度被世界各国争相规定在本国的法律中,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大作用。

虽然我国的引渡制度的雏形可以最早追溯到战国时期,但直到2001年12月28日,我国引渡法才正式颁布。

然而,由于国际社会中的各国的法律理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和我国制度本身不完善易导致对我国法律误解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致使其难以发挥最大效用。

二、我国引渡制度面临的困境(一)被请求国以“政治犯不引渡”等为不引渡借口,使我国引渡工作难以开展若我国作为引渡被请求国时,一般是采取双重审查制,即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

而在实践中,往往会更多地是依据两个国家之间的政治友好程度来决定的,而不是法律程序。

然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再加之发展大好的态势,易遭到一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某种程度的敌视,此类政治因素很容易影响到我国向这些国家引渡犯罪嫌疑人。

国际社会中普遍认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也就成为一些国家的固有说辞。

发达国家利用所谓的“人权保护”等主观借口拒绝引渡,易使我国陷入被动,难以开展引渡工作。

(二)在实践中,我国更多地采用引渡的替代措施在我国成功引渡的犯罪嫌疑人中,通过规范引渡程序的较少,“变相引渡”等引渡的替代措施仍是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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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论文题目试论我国引渡实践中的困境及对策课程国际法班级法学0901学生周庆晨学号20090721456指导教师崔明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试论我国引渡实践中的困境及对策【摘要】:引渡是国际司法合作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国际司法协助的一种重要方式由来已久。

在跨国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

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打击跨国和国际犯罪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现代引渡制度不断发展,我国也在积极扩展与其他国家的引渡合作。

但是,我国的《引渡法》及相关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无明确的引渡条款,且条款涉及的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十分有限,远不适应发展需要。

这极大限制了我国在引渡罪犯方面的成效,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引渡制度司法实践面临困境建议和对策引渡,是指一国将逃亡在其境内的外国罪犯转交给要求审判该罪犯的另一国的行为。

国与国之间除非签订有相互引渡罪犯的协议,否则不承担引渡的义务。

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

国家之间一般通过国内立法或缔结双边条约、多边条约规定引渡问题。

一、我国引渡制度司法实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3年,我国曾与邻国和友好国家签订过一些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都没有包括引渡的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犯有罪行的外国人,外国要求引渡的,原则上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办理。

而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外国要求引渡的人,则由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引渡。

由于没有引渡条约,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和犯罪的外国人多通过与有关国家间的友好合作,采取遣返的方式达到相互引渡罪犯的目的。

如1987年,南也门将杀人犯李文龙遣返我国;1988年泰国将诈骗一百三十余万元人民币的案犯李牧遣返我国; 1989年,菲律宾将贪污240万元人民币的案犯张振忠遣返我国;1990年哥伦比亚将盗窃10万美元案犯桑继辉遣返我国等。

1993年,我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这是新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专门性引渡条约。

此后,我国还与俄罗斯、韩国、南非等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彼此建立了稳固、可靠的引渡关系。

200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颁布并开始实施。

中国尽管已与外国进行了不少成功的引渡合作,并正加强相关合作以力图与更多国家进行更多更深层次的刑事司法协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引渡实践进行得相当艰难。

与外逃犯罪相比,中国每年引渡回国的犯罪分子十分有限。

自1993 年8 月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以来,我国已经与25 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但大多数都是发展中国家,而外逃贪官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外逃地点通常为发达国家。

二.我国引渡制度实践中的困境我国引渡实践面临的困境,源于我国立法的不完善和引渡实践机制不畅通。

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我国自从1993年与泰国签订引渡条约以来,至今已经与25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

但这不足以满足我国国际政治经济交往的需要,很多与我国政治经济联系密切的国家和地区都没有签署条约。

从地域上说,与我国签订条约的国家多是属于友好邻邦的东亚和东南亚地区(共有6个,包括泰国、老挝、柬埔寨、菲律宾、韩国和蒙古),以及前苏联和东欧等前社会主义国家(共有10个,包括俄罗斯、罗马尼亚、乌克兰等国家)。

这些国家虽然近年与我国经济文化交流较多,但毕竟数量有限,不能覆盖我国对外交往的广大区域。

我国与发达国家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现今与我国签订条约的国家,除了俄罗斯和西班牙之外都属发展中国家。

根据我国目前阶段的犯罪发展规律,能够在外潜逃的通常都是腐败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人,这些人利用权力地位和不当手段牟取了巨额利益,意图将其转移到国外享用,所以多选择逃向发达国家。

而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大多并不是我们进行引渡的主要对象国,这也使我国引渡实践面临着尴尬的境地。

2、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

现代国家往往把引渡当作本国外交政策的组成部分,对于是否接受外国引渡请求,主要根据政治需要来判断。

所以,两国关系的好坏往往成为引渡的一个非法律标准。

两国关系友好或者正向友好方向发展,则引渡容易实现;反之,被请求国就算为此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最终效果也不一定理想。

3、历史遗留问题历史上,政治因素曾一度阻碍了中国引渡制度的发展,并造成中国引渡立法进程的迟缓。

建国初期,由于实行闭关锁国政策,涉外刑事案件不多,因而对有关引渡方面的立法和公约签署不够重视。

直至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国际经济和政治交往频繁,我国才开始注重与国际接轨。

中国错失了一次在引渡问题上与国际交往学习以至接轨的机遇,也使中国的引渡立法滞后了多年。

4、西方各国对中国的政治偏见和歧视基于政治制度、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诸多方面的不同,西方社会有些国家一直对中国持有怀疑和排斥的心态。

不相信中国的公正审判制度,进而在引渡协助问题上的合作不是很积极,常常会利用一些借口拒绝引渡。

5、“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适用的界限较模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要求引渡的对象是政治犯时,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

这是18世纪末期以后形成的一项国际法原则。

此项原则虽然为国际法所确认,但其中许多问题,甚至是关键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由于各国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导致评判的立场和标准也不相同。

在引渡实践中,对于政治犯是否给予引渡,各国总是基于本国的立场和利益作决定,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

实践中,一些西方国家拒绝引渡中国的外逃罪犯,常常就是以“政治犯”的借口来搪塞中国,而实际上,其中的不少犯罪人都是刑事犯罪人或经济犯罪人。

6、相关当事国在引渡过程或结果中追求经济收益一份来自国家商务部的调查报告则更加令人震惊。

该项调查显示,中国外逃官员达数千人,携走资金达数百亿美元,而我们能够引渡的人数却屈指可数,损失的国家资产难以估量。

这些外逃人员所携走的赃款,事实上与被请求引渡国的经济利益发生了联系,从而使引渡的实现变得更加艰难。

7、对“死刑犯不引渡”问题的处理我国死刑的广泛适用与国际社会对死刑的排斥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使得死刑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引渡制度的障碍。

在实践中,我国提出的一些引渡请求也因此被拒绝。

同时,不少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尤其是欧盟各成员国,在与我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时也有顾虑,担心双方不能就死刑不引渡问题达成协议。

这样一来,死刑在我国的广泛适用严重影响了我国与外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进程,在不少案例中直接制约了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并限制了我国引渡实践的发展。

8、实践中的法律限制因素引渡都是以条约为法律基础的,而条约中的有些规定,就性质和功能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限制性或否定性要求,因而成为引渡活动的阻碍。

引渡中的传统法律障碍主要包括以下规则:(1)双重犯罪原则;(2)可引渡之罪原则;(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4)军事财税犯罪不引渡原则;(5)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6)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其中“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引渡人的行为依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时,才可以引渡。

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环境上不尽相同,对于犯罪现象的理解和看法也不尽一致,因此相关国家在对某些犯罪行为人进行引渡活动时,就会出现问题和矛盾。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是指一个在其他国家犯了罪的人回到本国,其本国不会将其向对方国家或其他国家引渡。

这种原则的负面影响是,一国居民犯罪之后,携带巨款通过偷渡或移民的方式隐匿在另一国家,如果未被追诉或引渡并且长期居住之后,就会自动取得居住地本国“国民”待遇,那么其母国就很难将其引渡回国接受审判了。

按照这种客观效果,目前中国外逃的贪官,很多人在国外隐居若干年后,就可能受到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的庇护。

另外,中国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尽管吸纳了当代引渡制度发展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但是在具体规定上仍然留有缺漏和遗憾,没有明确规定“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有些条文含糊,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完善引渡制度的建议和对策(一)灵活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实践中,我国在与其他国家签订引渡条约的时候,把死刑不引渡这一原则表现得较为笼统、含糊,在近些年的实践当中,我国主管机关为了引渡国外的逃犯,已经多次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

例如对遣返余振东,我国向美国作出量刑承诺。

对赖昌星,我国外交部表示对其在遣返前所犯的所有罪行,中国不会判处死刑。

但真正要使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必须在引渡条约中加以明确规定,必须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并且清楚的表述出来。

我国在与外国签订引渡条约的时候,可以对国内法中的死刑立法和适用作严格的控制。

引渡双方都应当明确死刑不引渡原则。

当我国为请求国时,固然必须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当我国为被请求国时,有权要求对方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在明确这一原则后,就可以牺牲本国的部分刑事司法权,以有效地避开西方国家的刁难。

(二)积极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机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将犯罪行径非法所得和跨国转移、转变或转化后的资产返还给来源国,以及在此方面的国际合作的机制是全新的,这对我国法治建设有深远的影响。

中国也是受腐败资产跨国转移行为侵害严重的国家,故应充分利用公约确立的资产返还原则和资产返还国际合作机制作为有力的手段,追回大量本属于国家和人民的,被腐败犯罪份子侵吞的资产。

除上述措施外,还应继续摸索引渡的替代措施,(如遣返,遣返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协助方式,主要用于将难民和非法移民遣送回其国籍所属国;采取遣返的方式比起引渡来说,程序上要相对简单,如2004年被美国遣返回国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就是引渡替代措施发挥作用的典型个案。

)以前,外逃贪官多选择以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作为开展引渡合作的前提条件,同时又向尚未与中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出逃,认为这样就可以逃避引渡。

然而余振东被成功遣返的案例,正警告和威慑着那些拥有这种侥幸心理的贪官们。

同时,进一步提高我国司法机关在引渡中的主观能动性也是相当必要的。

合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克服国内各主管部门间的壁垒,加强各主管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作,对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也是非常有利的。

参考文献:1.刘亚军:《引渡新论——以国际法为视角》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2.黄风.余振东遣返案评析[EB/OL].京师刑事法治网,20063.近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报》和《国务院公报》4. 贾宇:《国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5.程刚.司法合作的成功案例[N].中国青年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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