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相对长寿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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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LIGENCE 法 学 视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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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相对长寿之思考

福建省厦门市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系 张玲玲

摘 要:1789年<人权宣言>的发表,标志着法国制宪运动的开始.在其一百多年的近代史阶段,先后出台了11部宪法(不包括四部宪法修正案)。这些宪法大

多寿命短暂,有的甚至“胎死腹中”。唯独1875年的法国第三共和国宪法得以贯穿

第三共和国始终,施行长达65年.令人费解的是,1875年的宪法可以说是十一部宪

法中最不完整,最落后的宪法,可是却在动荡中保留下来。本文将反观历史,对这

一问题进行思考。

关键词:1875宪法 共和制 法的作用 功利主义法学 宪法的解释

法国近代史可以说是一部彻头彻

尾的革命斗争史.资产阶级在长期的经济发展中得以壮大,并开始走上政治舞台,而封建残余势力并没有在这一时期完全退出法国政治,君主派仍企图恢复帝制,并在资产阶级革命缝隙中多次得以复辟.此外,无产阶级也开始萌芽并壮大,成为法国这一时期革命斗争的另一力量.总之,18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法国,可以说国内斗争不止,革命不息,加之与外国的冲突不断,整体形势可谓动荡。

在这一百多年的时间里,随着斗争带来的国内政局的变更,制宪运动因此未曾停止.先后出台的十一部宪法,因革命而生,也因斗争而亡.只是基于其赖以生存的国内现实与执政力量强硬程序而寿命长短不一。

1875年的宪法史称“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它的制定结束了“波尔多协议”以后将近4年的法国政体无根本大法可资依据的临时状态。这部宪法实施长达65年之久,终于第三共和国的覆灭。较于法国近代的其他十部宪法,其较长的存活时期首先与第三共和国相对稳定的共和制政体是分不开的。纵观这一时期的国内经济,政治,社会形势,我们不难得出其共和制最终确立并相对稳定是必然的。

第一,法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共和制确立奠定了经济基础.在和二帝国的十八年间,法国工业总产值翻了一番,这直接导致了法国工业资产阶级力量的迅速膨胀。他们凭借日趋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不断扩大的社会影响,以前所未有的凌历攻势重新提出了对政权的要求。在政体问题上与形形色色的君主派展开激烈的角逐。

第二,政治上,除了资产阶级的政治分量随其经济地位的不可取代性而得以加强之外,中产阶级也于此时利用

帝国垮台后出现的政治真空积极展开活

动。君主派在这时却出现内部矛盾和分

裂,势力更进一步削弱。

第三,从当时的社会状况看,统

治阶级中某些派别提出的建立共和制主

张,客观上迎合了人民群众的要求。在

70年代,农民已经习惯了共和国,他

们反对搞政变,反对帝制复辟。工人群

众则是以更鲜明的态度和行动表示了对

共和制的支持。正如德莫子爵的无奈之

言:“我们是君主派,但法国不是。”

由此可见,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

法国人民在经历了一百多年共和制的洗

礼,已逐渐脱离了封建时期帝制对人们

精神的侵蚀,开始习惯共和国; 当时

法国经过第二帝国,经济发展膨胀,资

产阶级的政治话语权得以加重;而法国

的资产阶级在一次次斗争中逐步积累经

验,防止了君主派再次的帝制复辟.易

言之,在当时,建立共和制乃顺乎潮

流、合乎民心的历史必然。因此,与此

前近一百年的政体频繁变更所不同,法

国开始进入了相对稳定的第三共和国阶

段.这是作为直接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

制等根本问题的宪法得以施行的必要前

提。

1875年宪法与此前创制的宪法不

同,第一,它由三个宪法性文件构成,

主要涉及议会及政权分配运作的规定。

第二,它完全没有体现人权宣言的内

容,对于公民权利设定和保障,还有司

法权的规定都是一片空白。从技术上

讲,完整性、体系性都有欠缺;从理论

上分析,其无视人权,也未体现自然法

中的人民主权及三权分立思想,算得上

一部倒退落后的宪法。但这些竟不妨碍

其作为根本性大法贯穿第三共和国始

终。为何?

就笔者分析,原因如下:

第一,法的社会作用是法的本质和

目的体现之一。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

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具体到宪法

中,宪法的核心作用之一在于通过其根

本大法的地位赋予统治阶级统治的合法

基础,即合法赋权。就这一角度而言,

这部宪法首先完成了它的工具作用,

授予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共和派最基本

的统治权力。

第二,从功利主义法学观点再深入

分析,从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分配

权力是解决权力冲突的主要手段19世

纪70年代的法国各政治力量的对比情

况是:共和派虽有发展,但不足以单独

制宪;君主派虽无力复辟,但足以把某

些政治要求塞进宪法因此,这部宪法一

定程度上映了君主主义者与共和派之间

的妥协如其在肯定共和制的同时又赋予

了君主过大的权力等等。这是顺应当时

社会形势的体现,“任何法律不可脱离

现实而存活”,在政治上占优势地位的

共和派通过一定形式的牺牲和妥协来换

取政治的稳定、本身的长久利益以及促

进“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必

要的。

第三,从形式上看,这部宪法的不

完整,内容的不全面所造成的缺陷反而

给当政者很大的解释空间。第三共和国

之所以较于前两个共和制与帝制交替的

时期已相对稳定,除了在权力上及政治

制度上的一系列斗争妥协之外,宪法的

可解释空间不可谓作用不大。此解释的

可操作性相当于赋予宪法运行过程中的

一个灵活的协商机制,在不撼动根基的

基础上,可以进行一系列必要的解释以

达到利益的平衡与协调。

第四,关于这部宪法缺失人权以

及其他诸如司法权等的规定而体现出的

落后性,则并不足以致命地影响它的施

行.我认为主要在于以下两方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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