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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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D类企业出口退税集中审批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D类企业出口退税集中审批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D类企业出口退税集中审批业务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集中审批业务规程,企业出口退税【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粤国税发﹝2003﹞70号【发文日期】2003-04-17【实施时间】2003-04-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广东省D类企业出口退税集中审批业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切实做好D类企业出口退税报批工作,并于今年5月底之前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上报今年第一批D类企业的退税申报及其他有关资料。

广东省D类企业出口退税集中审批业务规程为加强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D类企业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88号)、《广东省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粤国税发[2002]197号, 以下简称《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市局报批要求各市将D类企业退税申报资料上报省局审批这前,必须按照《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核要求,对D类企业申报的所有退税资料进行严格、全面的初审和复审。

各市必须以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的工作态度,认真做好D类企业每一笔退税业务的审核工作,在确保上报省局审批的每一笔退税业务单证真实齐全,相关信息对碰通过,需要发函调查的有供货方主管征税机关明确的回函答复,退税机关检查确认企业的基本资料真实无误,市局复审时已对企业申报的退(免)税业务检查排除了骗税嫌疑,并经市国税局主管局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才能上报省局审批。

省局在审批各市税局上报D类企业退税资料过程中,如发现企业的申报资料仍存在疑点,将退回该企业的全部退税申报资料要求市局重审,并在半年后才允许重新上报该D类企业的退税申报资料。

各市国税局上报省局D类企业退(免)税业务需报送的资料如下:1.《审批管理办法》要求企业报送的所有申报资料;2.退税机关检查确认后的企业基本资料(内容见《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3.按规定需发函调查业务的发函与复函;4.市局复审时对企业申报退(免)税业务时,还须将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初审、复审操作程序及其具体的岗位职责报送省局备案。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01.28
•【字号】粤财法〔2015〕11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粤财法〔2015〕11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4〕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4〕150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28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职责》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6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职责》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6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职责》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职责》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64号)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根据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职责〉的通知》(国税函〔2008〕 57号)精神,省局对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的职责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八年八月十一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职责国际税务管理处是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主管国际税务管理和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负责执行非中国居民企业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输出劳务提供国际税收服务;执行国家(地区)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配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做好与国际机构、外国及港澳台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全省国税系统外事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实施非中国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包括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的认定、非居民税源控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及收入的认定等。

二、负责对中国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辖权进行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输出劳务提供国际税收服务。

三、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地区)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合作协议及其他与国际税收有关的协议;协助税务总局解决中国居民(国民)在税收协定(安排)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

四、负责执行针对跨国纳税人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及其他跨国反避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操作规程;组织实施跨国反避税案件的调查;谈签并管理预约定价协议;管理跨国反避税专案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穗国税函[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29号2007年2月12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明确界定“逾期不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征税货物的范围,现将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中的申报期限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规定,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如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可于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如单证到期日未超过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期,无论其是否在当月“免、抵、退”正式申报日期之前,都必须在当月申报。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申请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和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发布部门】819030026【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广东省税务局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税务机关对经财政部门授权办理的税收收入退库业务,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03.28•【字号】粤税发[1994]98号•【施行日期】199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税发〔1994〕98号)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 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出口企业出口《办法》第五条列举的12种货物,凡提供普通发票的,应按购进金额换算为不含税价格依6%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二、出口企业按《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出口可以退税的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其审批手续仍按省税务局粤税发[1992] 053号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三、《办法》第八条应退消费税计算公式中的“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为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所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

四、对出口企业用1993年库存的料件委托加工货物出口,凭原购进料件的进货发票及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新、旧退税办法计算退税款,两者之和即为该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

五、出口退税的审批权限在省局未重新规定前暂按原规定执行。

六、《办法》附表由各地按规定自行印制。

七、对出口企业内销货物的有关增值税征税事项,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及若干具体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略)广东省税务局1994年3月28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1.28•【字号】粤国税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7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国税函〔2007〕135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和简化人工审核,是适应新形势下出口退税管理模式从传统经验型向科学管理转变,有效提高出口退税管理质量和效率,切实减轻基层退税管理部门负担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优化本地区出口退税管理岗位职责,把部分人力从人工审核的繁重工作中解脱出来,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职能,促进出口退税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出口退税人工审核是出口退税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决不能因此放松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各地除要按规定对《意见》所列的重点审核项目进行审核外,还应结合本地实际扩充和细化相关具体审核内容,提高人工审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在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同时,各地要围绕加强和改进出口退税管理这一重点,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预警分析和评估监控机制,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分析及评估监控管理,强化征退税工作衔接,不断夯实出口退税管理基础,堵塞漏洞,防范出口骗税,推动我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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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工作的通

【标 签】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发﹝1999﹞31号
【发文日期】1999-02-08
【实施时间】1999-02-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5]12号、[1996]123号文件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管理权限调整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管理工作,统一由全省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与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业务交接工作。

今后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有关问题,请各地直接与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对口请示解决。

二、外商投资企业原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退税登记的,经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确认后,不再重新办理退税登记。

从1999年1月1日起需要办理退税登记的,一律在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办理。

三、有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文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出口货物税收检查情况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出口货物税收检查情况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出口货物税收检查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7.25•【文号】国税发[1996]129号•【施行日期】199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出口货物税收检查情况的通知(国税发[1996]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出口退税工作,强化出口货物税收监督、检查及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于1995年7月27日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148号),要求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深入的开展1995年出口货物税收大检查工作。

在企业自查和各地检查的基础上,从1995年9月10日至1996年4月29日,总局先后从全国各地税务机关抽调税务干部292人次,组成27个检查组对浙江、宁波、海南、安徽、福建、厦门、黑龙江、哈尔滨、山西、河南、河北、广西、甘肃、新疆、湖北、武汉、上海、广东、北京、江苏等20个地区1995年出口货物税收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这次检查是自1985年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规模最大、时间最长的一次,参加人员、检查户数之多、检查之深和查出的问题之多都是前所未有的。

总局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多次听取检查情况的汇报,及时解决检查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总局领导还亲赴广东和北京两个重点地区直接布置检查工作,保证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税务机关对这次检查工作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

各地克服出口退税工作繁忙,人员少、经费紧张等方面的困难,抽调大批人员参加总局检查组。

对检查组发出的函调信件,各地都认真作了调查函复。

20个被查地区态度明确,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对检查组发现的问题,都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落实。

经统计,1995年全国出口货物税收大检查通过企业自查,各地税务机关检查以及总局组织的重点抽查,已查实有问题的税款17.97亿元。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6.11•【字号】粤国税发[2004]120号•【施行日期】200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20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宣传,让出口企业及时掌握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指导、督促企业做好相关退(免)税凭证的收集工作,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申报退税。

二、《通知》第七条规定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是指生产企业未按《通知》规定的期限收齐退(免)税凭证而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三、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集中及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下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1号)已明确,每月22日前可将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下发各地,各级退税部门应及时将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与认证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立即追回已退(免)税款。

四、凡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并在6月1日以后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本《通知》。

但外贸企业不再提供“专用税票”的时间是指在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并在6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

2004年6月11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穗国税发[2006]251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6〕251号2006年9月27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6〕1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包括:(一)国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

(二)经税务机关审核决定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三)其他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包括:(一)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纳税人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二)虽在规定限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不符合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包括:(一)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二)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能正常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包括:(一)受托出口的纳税人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99)-粤府[1999]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99)-粤府[1999]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99)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粤府〔1999〕2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确保完成1999年我省外贸出口总值力争比上年实绩有所增长、新签合同利用外资额力争继续有恢复性增长和实际利用外资预期目标为130亿美元的工作任务。

省人民政府决定在1998年下发的《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粤府〔1998〕36号)和《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问题的通知》(粤府〔1998〕57号)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作为1999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政策,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出口退税的政策与措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和省政府提出的对进出口企业实行全额出口退税的要求,以1993年出口退税款为基数,上缴中央的20%退税款,应由各级地方财政全额负担,有的地方仍转嫁给进出口企业承担的做法,必须改变。

国税、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对出口退税积极完善分类管理等办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退税进度。

二、继续实行设立出口贷款贴息资金的办法,鼓励企业多出口、多创汇。

1999年由省财政一次性安排3000万元,对当年出口收汇实绩达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且比上年增长5%以上(含5%),或当年出口收汇实绩达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且比上年有所增长的省属国有外经贸公司和省属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贷款贴息。

具体由省外经贸委、经委根据企业超基数出口实际收汇的情况,逐个企业核实数额后由省财政厅核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广东省和大连市开展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广东省和大连市开展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广东省和大连市开展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广东省和大连市开展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出口退(免)税服务质效,更好助力稳外贸工作,税务总局整合金税三期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以下称新系统)。

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税务总局决定先行在广东省和大连市试点推行新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行工作目标新系统的开发建设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原则,通过精简申报表单,简化办理流程,优化系统功能,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加快退税进度,提高服务质效。

(一)丰富申报途径。

新系统将提供离线申报工具、电子税务局和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三个免费申报途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任意一种途径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精简退税资料。

新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优化系统功能和税收数据共享,大幅精简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表。

(三)优化办税服务。

新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提供更智能、更便利的退税申报体验,大幅减少人工操作,提高办税效率:申报环节实现自动接单;自动带入的申报数据实现自动调用或计算;直接导入购货凭证电子信息;通过勾选报关单及购货凭证,自动生成退税申报信息等。

(四)压缩退税时间。

新系统通过自动受理、自动推送、智能分流、批量处理等功能,进一步优化退税办理流程,压缩退税办理时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9.23•【字号】粤国税电[1998]43号•【施行日期】199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紧急通知(粤国税电[1998]43号1998年9月23日)各市国家税务局: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及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的生产项目生产的货物出口,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免抵退税政策或先征后退政策。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此项政策大部分地区执行不到位。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7月15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省局粤国税函[1998]369号文转发),规定已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操作。

为了严肃税法,确保税收政策执行到位,省局要求: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函[1998]432号通知的有关要求对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

凡未按规定对新三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或先征后退政策的,必须立即纠正,及时组织税款入库。

对1997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未按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征税的,一律照章补税。

二、为及时掌握各地对新企业的征税进度,省局要求各地在年内从10月份起,每半个月按《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执行退政策征补税款情况统计表》的要求填报,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三、省局将于10月份组织检查组到各地对新三资企业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执行退政策征补税情况统计表》(略)。

退税分类管理办法

退税分类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8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业经2009年2月6日召开的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省局决定从2009年3月1日起实行。

对现有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工作,省局要求最迟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映。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高出口退税审核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各类纳税人。

二、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工作。

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三、根据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现状,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设置A、B、C、D四类。

四、A类企业的评定标准1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可以定为A类:(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

(二)生产型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三年以上,且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8000万美元或一般贸易出口额超过3000万美元;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五年以上、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且从本省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占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70%以上、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从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及集团公司代理销售单位购进的除外,下同)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20%(其中从外省商贸流通环节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10%)。

五、B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除外),其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可以定为B类:(一)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告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穗国税发[2010]6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3.11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告
(穗国税发[2010]67号2010年3月1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收齐出口退税所需的有关单证,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税有关政策和本企业的出口退税办理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8号)文件要求,我局将于2010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

本提醒业务遵循自愿和免费原则,采用手机短信的方式提供给出口企
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穗国税发[2006]25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09.27【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6〕251号2006年9月27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6〕1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包括:(一)国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

(二)经税务机关审核决定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三)其他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包括:(一)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纳税人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二)虽在规定限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不符合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包括:(一)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后的首个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二)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能正常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包括:(一)受托出口的纳税人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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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标 签】出口退税管理工作【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粤国税发﹝1995﹞240号【发文日期】1995-07-21【实施时间】1995-07-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制度》业经全省出口退税工作会议和有关专题会议讨论并经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广东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制度,加强我省出口退税工作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出口退税登记制度 1、凡需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必须于批准营业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2、退税机关经审核有关证件合格后,发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一式二份)。

出口企业按要求填写盖章后送退税机关。

退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加盖退税分局行政公章,一份退出口企业留存,一份存退税机关备查。

3、凡需变更、合并、撤销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应自工商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附送工商部门批准的文件,退税机关审核后予以办理变更、合并、撤销手续。

对撤销退税登记证的,退税机关应及时注销其退税登记证,并对出口企业的退税进行清理。

4、每年未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实行年审,出口企业应在退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年审,由退税机关重新确认其退税资格。

未申请年审的出口企业,退税机关不予受理下一年度的退税申请。

二、出口退税申报制度 1、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2、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必须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附送退税凭证,报外经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出口退税机关申请退税。

3、退税机关应对出口企业报送的退税申请实行登记、跟踪、核销管理。

三、出口退税审批制度 1、退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出口退税审批权限办理出口退税,不得越权办理。

2、对出口退税的审批,必须经过初审、复审、批准、退库等手续、程序。

3、建立出口退税联审制度,由有关科(股)负责人参加组成联审小组,共同把好出口退税审核关。

4、退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任何时候,一律不准先退后审。

凡有下列情况退税机关不予办理退税: (1)出口企业未经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除另有规定者外)经营出口原高税率、贵重货物(具体品名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办理)的;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凡单证不齐、结汇未讫(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财务上未作销售的; (3)出口企业凡是假购进、假报关、假销售以及虚抬进货价格的; (4)出口企业采用“四自”(即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三不见”(出口企业不见产品、不见供货主、不见外商)方式经营出口货物。

5、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应严格审核出口企业提供的有关退税凭证外,还应加强对出口企业货物购进、货款结算、出口销售等环节会计帐务的审核。

6、出口企业退税申请在办理退库手续后,退税资料一律留存退税机关。

7、凡已申报并经退税机关审核发现有骗税疑问的退税资料,一律不准退给出口企业,须另行登记,待查清后再行处理。

8、地级市退税机关应完善所属县(市)出口退税的报批手续,及时报送、审批出口退税。

四、出口退税清算制度 1、退税机关按规定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布置出口企业对上年度出口退税进行清算。

2、出口企业应按退税机关的要求对上年度办理的出口退税认真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书面报主管退税机关。

3、退税机关应对出口企业的退税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和复查,对违反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清算结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的出口退税申请。

4、退税机关在出口退税清算结束后,将本县(市)、市清算情况书面向上一级退税机关报告。

五、出口退税检查制度 1、退税机关应设立检查组,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出口退税检查工作。

2、工作职责 (1)对出口退税企业开展经常性检查。

(2)组织出口企业自查和对出口企业复查及重点检查。

(3)对大宗出口货物、敏感产品的重点抽查。

(4)对出口骗税案件的处理。

包括税务处理和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协调海关、经贸、商检、外管、银行、税检、检察等部门开展对出口退税的检查。

(6)负责出口退税检查情况和骗税案件查处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综合报告工作。

3、检查方法 (1)按月检查。

每月对上期已办退税的出口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报关单、结汇单证、专用发票、货款结算、货物价格、纳税情况等。

(2)重点产品检查。

包括:出口货物的来源情况、纳税情况、资金流向、企业经营的变化,美元退税额的变化等。

(3)交叉检查。

由省或地级市组织对本地区范围内的出口退税进行交叉检查。

(4)突击检查。

根据群众举报或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线索,组织力量对某个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4、违章处理 (1)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于5000元以下罚款: ①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②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的; ③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2)检查中发现资料不齐,帐务处理不当等,通知被查企业限期纠正如不改正或再次发现问题,按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3)检查中发现出口企业过失造成多退税款的,令其限期返缴入库,逾期不缴的,从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额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按征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4)对有涉嫌骗税的出口企业,应立案检查。

在检查期间,对该项出口货物暂停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通知企业提供补税保证金。

(5)检查发现出口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对骗税税款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审批出口退税的市级税务机关追回骗税款外,给予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罚款处理;对骗税税款十万元以上的,除追回骗税款和给予五倍以下的罚款外,报省局审批停止其一定期限的出口退税权。

骗税数额较大、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报请有关部门撤消其出口权。

六、出口退税计划管理制度 1、合理分配上级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在上级下达的计划内办理退税,不得超退。

2、对出口退税情况实行每季一分析,半年一小结、年终一总结。

并将分析、总结情况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3、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出口退税有关报表,做到上报及时、数字准确。

七、出口退税办税员制度 1、凡经退税机关确认的出口企业,都必须配置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办税员。

未配置办税员的企业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2、退税机关应对出口企业办税员进行培训、考核、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广东省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证》,确认其办税员资格。

每年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进行年审的同时,应对持证办税员进行考核,对不称职的办税员要求出口企业予以撤换。

3、出口企业撤换办税员应及时报告退税机关,退税机关应及时注销原办税员的《广东省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证》。

凡未及时报告退税机关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业务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出口企业负责。

4、出口企业办税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办税员职责,做好办理出口退税工作。

八、出口退税函调制度 1、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对有疑问的退税申请应发函或派人调查,经查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2、对本机关发出的调查函件,应实行登记、跟踪、核销管理。

3、对有关单位来函调查出口退税问题的函件,除实行登记、跟踪、核销管理外,应及时地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不得回避、隐瞒,一时未能弄清情况不能明确答复的,应及时向对方说明原因。

九、出口退税宣传培训制度 1、退税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登记、退税申请、税收法规、退税管理办法、财务会计等的辅导宣传,帮助出口企业及办税员熟悉出口退税政策,正确办理出口退税。

2、每年应举办出口退税业务培训班,加强对出口企业办税员的税收业务培训。

十、资料档案保管制度 1、退税机关应建立出口企业退税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

内容包括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资料,已办理退税资料,以及与该企业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资料等。

2、退税机关应对出口退税的有关资料、收发文件、统计资料、报表等分类管理,年终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十一、请示汇报制度 1、退税机关应加强与上级或下级退税机关的工作联系,下级退税机关应向上级退税机关汇报请示工作,上级退税机关对下级机关汇报请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对不能解决或超出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退税机关请示汇报。

2、退税机关在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过程中,凡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应向上一级退税机关请示,不得擅自变通、自行其是。

3、退税机关在审核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发现骗取出口退税的新问题新动向,应及时向上一级退税机关汇报。

4、退税机关一经发现重大涉嫌骗税案件,应立即向上一级退税机关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十二、干部学习制度 1、加强对干部的政治学习,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

2、加强对干部的税收政策、经贸知识、财务会计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十三、廉政建设制度 1、退税机关应建立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机制,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教育干部廉洁守法、秉公办税。

2、退税机关要教育干部不得以税谋私,不行怂恿、包庇出口企业和不法分子骗取退税。

3、对退税人员营私舞弊而造成国家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以上工作制度,适用于我省各级出口退税机关,从一九九五年八月起实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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