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促进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中央财政特别设立了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笔专项资金,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要求,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是该管理办法的完整版,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服务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的相关要求以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各自承担以下管理职责: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与财政部一起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的原则。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
具体包括:一)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改善外经贸发展环境,促进外经贸事业稳增长、调结构、强支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03号)、《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自治区开发型经济的发展。
(二)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三)符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原则,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发挥市场主体作用。
(四)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外经贸发展导向。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支持方向第四条管理职责(一)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定项目中长期规划,组织制定项目库建设,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负责项目的筛选、论证、评审、申报、指导和考核;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二)地(市)、县(区)商务局负责项目的筛选、初评和申报,并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对资金使用安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商务厅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选送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督促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应用。
(四)地(市)、县(区)财政局负责上级财政安排外贸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确定项目资金使用额度和拨付方式,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如实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施行日期】2014.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开发区)财政局、商务局: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88号)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4]12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2014年9月2日附件: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88号)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4]12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鼓励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鼓励境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落户南京,支持中高端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等。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按“择优扶持、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照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共同管理使用。
第二章申报企业条件第四条申报国际服务贸易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具备条件是:(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南京境内,注册成立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二)已列入市重点领域优先发展的服务贸易类企业;(三)企业已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在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里填报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12.06
•【字号】甬商务服贸〔2021〕137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贸易发展专
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商务服贸〔2021〕137号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商务局联系人:王向阳,电话:89387172。
市财政局联系人:章志成,电话:89388033。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2021年12月6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7.01•【字号】深商务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2019年7月1日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采取因素法分配的用于支持深圳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进出口和其他国家重点支持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发展资金应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自愿申报、组织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限额资助、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组织实施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商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牵头制定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沪府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3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本市加快建设“五个中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巩固发挥服务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全面提升服务业的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本市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投入,进一步完善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
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管理推进部门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
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引导资金项目库管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引导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评审小组推荐本行业领域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并配合各区做好引导资金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晋商服〔2023〕176号•【施行日期】2023.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商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相关机构、企业:为促进我省服务贸易业务发展,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3号)和《省级商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资函﹝2021﹞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支持方向(一)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品牌建设、数字化转型,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培养引进国际化复合型人才。
鼓励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二)鼓励开展技术出口业务。
支持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
(三)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支持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资源统筹利用。
支持基地及基地内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等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资源要素支撑、信息共享及云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贸易促进、品牌及宣传推广、法律支撑、专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开展各类有助于服务贸易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鼓励重点联系企业开展统计直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内财贸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商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商务局:为促进我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和商务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2021年9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式和方向第三章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内贸流通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发展、促进内贸流通服务业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共同管理。
财政厅、商务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商务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商务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二)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支持重点及绩效目标建议;会同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拟支持项目原则上从入库项目中择优选取。
青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17〕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青岛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稳定外贸增长优化外贸结构、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省、市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 1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促进扩大对外经济贸易,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市商务局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编报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财政批复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可行性、真实性,提出具体资金使用方案;建立管理体系,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三)市财政局审核市商务局提报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按规定组织预算评审,提报市人代会审议;及时批复经人代会审议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具体资金使用方案拨付资金。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豫财贸〔2023〕117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服务贸易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3〕11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商务局:为加强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修订了《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2023年12月29日附件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21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省外经贸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提高国际化双向投资水平,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支持打造内陆开放高地。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6年。
期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商务厅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外经贸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服务贸易产业发展,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两级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支持自治区服务贸易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在我区注册成立的从事服务贸易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商务厅、乌鲁木齐市商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和奖励等。
第七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专项资金给予奖励的额度,每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支持内容(一)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1、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国际认证。
凡通过软件开发能力成熟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单位,对相关认证及认证维护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2、服务外包企业租用数据专线的给予租赁费用补贴。
3、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购置必要的设备。
重点对服务外包企业交换器、服务器、网络传输设备等购置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4、鼓励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为目的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对服务外包企业设立的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给予一定的资助。
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
文章标题: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及其影响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旨在支持服务贸易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推动服务贸易业态升级,提高服务贸易水平,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
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的设立,将对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服务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服务贸易的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则可以被视为对服务贸易行业创新发展所做的有力支持。
这个主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对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其影响进行全面评估。
1. 了解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的背景我国是一个大国经济,服务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的设立,正是对当前服务贸易发展的需求做出的顺应。
这个基金的设立,是基于对我国服务贸易行业发展的战略考量而做出的重要举措。
在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个基金的设立背景,以便更好地理解其意义和作用。
2. 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的设立意义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的设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它将对服务贸易行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市场拓展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有利于提升我国服务贸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对其设立意义进行深入分析,从不同角度全面评估其影响。
3. 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的运作机制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的运作机制,将决定其对服务贸易行业发展的实际影响。
我们将对这一机制进行详细解读,分析其运作模式、资金投向、支持项目类型和评价标准等方面,深入探讨其运作模式与效果。
4. 我对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文章的作者,我将共享对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我认为这个基金的设立对于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有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其运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沪府办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4号)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贸易全面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09〕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根据沪府发〔2009〕24号文的要求,对获得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和项目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专业服务等领域,根据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12〕64号)的要求,支持中医药服务,并逐步扩大试点领域范围。
服务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
服务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一、项目背景和意义服务业是一个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发展、提升国民生活水平、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服务业发展仍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服务质量不稳定、服务业结构不合理、创新能力不足等。
因此,为了进一步促进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本项目旨在通过资金投入和相关支持措施,提升我国服务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项目目标和内容本项目的目标是提升我国服务业的整体质量和水平,通过改善服务品质、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和提升服务创新能力,实现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通过引进先进的服务技术和设备,提升服务业的效率和质量水平,提供更加便捷、快速、高效的服务。
2.人力资源培训与能力提升: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为用户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服务。
3.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推动服务业向高端、特色化、创新型的方向转变,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兴服务产业,提升服务业结构的合理性和竞争力。
4.服务创新与协同发展: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促进服务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协同发展,形成良性互动的产业生态系统。
三、资金使用计划本项目拟申请专项资金5000万元,预计使用计划如下:1.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3000万元,用于引进先进的服务技术和设备,提升服务业的效率和质量水平。
2.人力资源培训与能力提升:1000万元,用于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3.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800万元,用于推动服务业向高端、特色化、创新型的方向转变,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兴服务产业。
4.服务创新与协同发展:200万元,用于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促进服务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协同发展。
四、项目预期效益和可行性评价本项目的预期效益包括:1.提升服务业整体质量和水平,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提升用户满意度。
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一、引言现代服务业是指以知识、信息、技术为特征,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所产生的服务,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我国不断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其中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是其中一项重要举措。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现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升级,现代服务业正逐步成为我国经济的新增长点,对于推动经济增长、提高产业竞争力、改善民生状况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代服务业还存在一定的发展差距和不足,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支持,推动其发展势在必行。
三、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意义1. 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发展。
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将资金用于支持现代服务业的技术研发、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应用,促进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涌现,推动现代服务业的转型升级。
2. 提升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通过资金的支持和扶持,我国现代服务业在国际上将更具竞争力,提升在全球服务价值链中的地位,实现服务贸易的均衡发展,并进一步扩大对外服务贸易的规模。
3. 推动就业增加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
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的实施将创造大量就业岗位,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更高品质、多样化服务的需求,从而提高居民消费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1. 资金投入方向的选择。
根据现代服务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资金投入的方向应包括人才培训、技术研发、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提升等方面,以满足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紧迫需求,并促进其长期健康发展。
2. 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评估。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防止出现资金挪用等问题。
应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及时跟踪资金使用效益,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方向。
3. 政策支持和激励措施。
除了资金投入外,还应结合税收政策、财政补贴政策等多种政策措施,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激励,创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
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综述一、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简介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是国家为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旨在支持和引导服务业创新,推动服务贸易发展。
该基金是我国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支持政策,对于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贸易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的发展历程自2015年,国家开始试点设立服务业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到2019年,国家开始全面推广设立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
经过多年的发展,基金规模不断扩大,支持领域逐步丰富,成为服务业创新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三、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的资金运作机制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的资金运作机制灵活多样,包括政府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等多种形式。
基金还会与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等进行合作,在项目甄别、资金投放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以最大程度地发挥资金的作用。
四、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的支持领域及案例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数字经济、文化创意、教育培训、医疗健康、旅游服务等多个领域。
多家企业凭借基金的支持取得了业务突破,比如某本人教育公司凭借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的资金支持,在人工智能教育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
五、个人观点和总结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的设立,为服务业创新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发展。
基金的运作机制灵活多样,为服务业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持。
未来,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基金政策,扩大支持领域,深化基金运作机制,为服务业创新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
总结完毕。
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是我国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支持政策,旨在支持和引导服务业创新,推动服务贸易的发展。
本文将从基金的运作机制、支持领域及案例等方面对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进行详细解析,同时分析其对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服务业在中国的地位日益重要。
服务业的发展对于提升国民经济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服务业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如缺乏高质量人才、创新能力不足、供给结构不合理等。
为了促进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政府决定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资金目标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目标是支持服务业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三、资金用途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人才培养: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的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提高服务业人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2.创新研发:支持服务业创新研发项目,鼓励技术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提升服务业的核心竞争力。
3.产业升级:支持服务业的产业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服务业从传统模式向现代化发展转变。
4.品牌建设:支持服务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提高服务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5.服务改善:支持服务业改善服务品质和提升服务水平,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四、资金管理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将遵循以下原则:1.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运行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审批程序:明确资金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3.风险防控:加强对资金使用风险的评估和防控,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绩效评价:建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五、资金来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财政拨款:政府根据财政情况和服务业发展需要,通过财政拨款来支持服务业的发展。
2.捐赠和捐助:政府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服务业发展,可以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捐助。
3.其他收入: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以通过其他收入渠道获取,如资产处置收入等。
六、资金监督为确保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需要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督机制:1.监督机构: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杭州市商务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加快服务贸易发展资金扶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商务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加快服务贸易发展资金扶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杭商务〔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商务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加快服务贸易发展资金扶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商务〔2022〕55号各区、县(市)商务局、财政局:为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加快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0〕127号)要求,现将加快服务贸易发展资金扶持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杭州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长三角一体化战略,发挥好服务贸易对稳外贸、稳外资的重要支撑作用,高起点推进杭州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再上新台阶,进一步提升“杭州服务”城市品牌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为奋力展现“重要窗口”的“头雁风采”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2020年-2023年服务贸易同口径年均增速达到6%以上,大力发展数字服务、文化贸易、旅游服务三大优势领域;持续推进金融服务、会展服务、教育服务三大重点领域;稳步培育医疗健康服务、物流运输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三大潜力领域,构建以“数字+”为先导的优势明显、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的服务贸易产业体系,建设服务贸易示范园区、特色出口基地10家以上,龙头骨干企业50家以上。
通过全面深化试点,形成一批被商务部认可并在全国予以推广的试点经验和案例,力争我市试点评估结果位列全国前5位。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方案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方案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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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一、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意义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为了促进商贸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而设立的资金,旨在支持和引导商贸服务业发展,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该资金的设立对于促进商贸服务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的内容1. 目标一:促进商贸服务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促进商贸服务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发展新型商贸模式,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 加强对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支持,推动商贸服务业在数字化、智能化方面取得突破。
2. 目标二:提高商贸服务业发展综合实力- 提高商贸服务业主体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综合实力,推动商贸服务业向高质量发展。
- 促进商贸服务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商贸服务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更高附加值。
3. 目标三:推动商贸服务业创新发展- 加强对商贸服务业创新要素的支持,推动商贸服务业不断提升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 引导商贸服务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提升行业整体影响力和竞争力。
4. 目标四:提升商贸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 推动商贸服务业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拓展海外市场,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 支持商贸服务业企业开展出口贸易,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商贸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的评估和总结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的内容涵盖了促进商贸服务业结构调整、提高发展综合实力、推动创新发展和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目标的评估和实施,可以有效引导和支持商贸服务业的发展,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对于促进商贸服务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可以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推动商贸服务业在数字化、智能化方面取得突破。
也可以通过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促进新型商贸模式的发展,从而促进商贸服务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提高商贸服务业发展综合实力也是非常重要的目标,这需要提高商贸服务业主体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综合实力,推动商贸服务业向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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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上海市财政局沪商服贸…2011‟640号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本市从2009年起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贸易资金”),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快本市服务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36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服务贸易发展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本市服务贸易资金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服务贸易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和专业服务等四个服务贸易试点领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给予绩效支持、认证补贴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支持、聘请外国专家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翻译费支持;支持企业参与境内外服务贸易展会、洽谈会等各类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三)支持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主要用于建立服务贸易统计平台系统等工作。
(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二、申请服务贸易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服务贸易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为: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2、依法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二)申请服务贸易资金的企业(单位),设立时间须三年以上(含三年),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国际物流企业(1)企业持有由商务部颁发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每年登录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三)‣。
(2)符合市商务委发布的•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所列条件,并被认定为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
2、信息技术企业(1)已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网址:)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按期如实进行协议金额、执行金额的合同登记的企业。
(2)符合市商务委和市经济信息委发布的•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所列条件,并被认定为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
3、文化企业(1)登录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网址:http://)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并按要求如实填报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情况的企业。
(2)符合商务部等六部门2007年第27号公告•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中所列条件的文化企业。
4、专业服务企业(单位)(1)依法从事咨询服务、会计(资产评估)服务和法律服务的专业服务企业。
已登录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网址: http://)进行注册登记,并按要求如实填报专业服务进出口情况的企业。
(2)符合市商务委等发布的•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所列条件,并被认定为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服务贸易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单个申请主体当年度获得服务贸易资金资助的总额不超过250万元。
(一)绩效支持。
对在服务贸易出口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按其2010年度服务贸易出口实绩(年收汇额不得低于10万美元),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的支持。
已获得上年度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绩效支持的企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申请本年度绩效支持。
(二)认证补贴。
对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在2010年度通过的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ISO9000、ISO14000、ISO20000等国际管理体系系列认证(复审)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为实际认证(复审)费用的50%,对每个企业(单位)的认证项目补贴最多为3个,合计补贴资金额度不高于100万元。
(三)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
对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在2010年度开展与涉外业务相关的中高级专业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项目经理以上职位)的业务培训(不包括学历教育)给予相关培训费用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每人年实际支出培训费用的50%,补贴额最高为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可获支持人数不超过20人,每个企业(单位)获得该项补贴总额不高于50万元。
(四)聘请外国专家补贴。
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为改进服务贸易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提高服务出口国际竞争力聘请外国专家,对企业(单位)在2010年度支付外国专家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每人每年实际支出费用的50%,额度最高为5万元;每个企业(单位)获得该项补贴总额不高于30万元。
与本市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签订相关项目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三年以内),并符合以下标准中的一项或多项的外籍专业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外籍专家,相关标准如下:1、在业内享有一定声誉,并在国际性相关领域活动中获得相关奖项或荣誉的;2、在业内出版过相关研究成果,或相关代表作品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3、在国际性行业组织担任顾问或一定领导职务的;4、达到相关领域所规定的高级专业人员的(包括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副编(译)审、艺术总监等以上职称的);5、具有特殊专长、从事我国紧缺专业技术的。
(五)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
对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参加经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相关活动的注册费、展位费和宣传推广费等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单位)参加每个促进活动实际支出注册费、展位费和宣传推广费等费用的50%,支持总额不高于10万元。
(六)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支持。
对企业2010年度在国际网络营销平台建设中的设备购置、软件购买及平台升级更新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该平台建设总投资的30%,单个平台建设支持总额不高于50万元,每个企业(单位)只可申报一个平台建设支持。
(七)翻译费用支持。
支持2010年度文化企业在出口书报刊、互联网出版物、影视作品与节目、动漫游戏、音像制品、软件等过程中投入的翻译费、外语配音费等,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翻译等费用的50%,每个企业支持总额不高于30万元。
四、申报材料要求(一)所有申报企业(单位)均需填报•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上年度经审核的会计报告复印件;出口收汇有效证明或有效出口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有效凭证;申报企业(单位)就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承诺书等。
(二)申请相关类别支持资金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1、绩效支持(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绩效支持资金申请表‣;(2)企业(单位)上年度外汇收汇凭证;(3)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2、认证补贴•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认证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单位)相关认证证书、认证项目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3、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中、高级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申请表‣;(2)中、高级专业人才与企业(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担任项目经理或以上职位)的复印件;(3)相关培训的合格证书、证明和相关培训费发票复印件;(4)中、高级专业人才身份证、学历证明的复印件;(5)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4、聘请外国专家补贴(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聘请外国专家补贴申请表‣;(2)企业与聘请外国专家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3)外国专家简历及取得的荣誉、研究成果、职称等相关资历证明复印件;(4)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5、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资金(1)•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资金申请表‣;(2)参加会展活动的总结报告,包含参加促进活动的效果、存在问题和今后打算等;(3)服务贸易促进活动的费用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6、企业(单位)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支持。
(1)•上海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资金申请表‣;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包括系统(平台)基本情况、设备和软件购置情况等);(2)与平台建设承接单位签订的合同(自建企业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或立项书)、费用支出相关合同与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3)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7、翻译费用支持(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翻译费补贴资金申请表‣;(2)企业(单位)相关项目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三)所有申报材料应提供纸质文件一份(需装订成册)。
申报企业(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一)资金申报。
申请服务贸易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商务委提交资金申请和相关申请材料。
(二)项目审核。
市商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由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组成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开展项目评审, 并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三)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根据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企业(单位)。
六、使用监督市商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对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审计经费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
服务贸易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此页无正文)上海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主题词:商务服贸资金通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31日印发(共印30份)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