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吉财粮〔2019〕200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粮〔2019〕200号《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后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3月25日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外经贸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使用、突出重点、职责明确、科学合理的原则,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会同省商务厅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四)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按照财政国库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六)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撤销后相关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冀财建〔2015〕148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商务局:为规范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10号)等文件,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2014年制定的《河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52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2015年6月30日河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第四章绩效预算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冀政〔2011〕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1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用于与德国、中东欧等国家产业合作项目资金及其它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改善外经贸发展环境,促进外经贸事业稳增长、调结构、强支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03号)、《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自治区开发型经济的发展。
(二)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三)符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原则,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发挥市场主体作用。
(四)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外经贸发展导向。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支持方向第四条管理职责(一)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定项目中长期规划,组织制定项目库建设,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负责项目的筛选、论证、评审、申报、指导和考核;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二)地(市)、县(区)商务局负责项目的筛选、初评和申报,并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对资金使用安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商务厅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选送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督促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应用。
(四)地(市)、县(区)财政局负责上级财政安排外贸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确定项目资金使用额度和拨付方式,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如实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2020新教材高中政治第一单元第二课课时2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讲义+练习(含解析)部编版必修2
课时2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学业要求核心素养1.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
2.能够运用我国政府的经济职能及其作用分析问题。
3.能熟练掌握科学的宏观调控及其经济手段。
1.政治认同:认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科学的宏观调控。
2.科学精神:正确把握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学分析国家经济政策方针。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好像一只“看不见的手”,通过价格、供求和竞争机制来合理配置资源。
市场经济要求必须要发挥市场调节的决定性作用,但市场调节也有弊端,为此,必须发挥政府的经济职能,进行科学的宏观调控,以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对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科学规划。
请在学习新知识之前,思考以下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提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有哪些?提示:①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
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
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通过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国家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政府的经济职能和作用是什么?提示:通过制定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通过实施宏观经济政策,保持宏观经济稳定。
通过实施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
通过实施区域政策和环境政策,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弥补市场缺陷。
通过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最常用的经济手段分别是什么?提示:我国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是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增加就业、实现国际收支平衡。
宏观调控最常用的经济手段: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外贸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外贸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外贸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工作安排,市商务局对《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外贸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8〕3号)予以修订(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实施意见》修订的背景《实施意见》是我市出台的首个外贸专项扶持政策文件,自2018年3月实行以来,共拨付项目110个,惠及企业78家,拨付总资金599.48万元(其中,2018年268.08万元,2019年331.4万元)。
通过《实施意见》的政策引导与支持,有效促进了我市外贸稳定发展。
一是提振企业出口信心。
通过建立外贸企业成长激励机制,突出对我市龙头企业、成长企业、新增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及政策支持,外贸主体规模不断扩大。
三年来,累计新增出口过千万美元企业9家、出口破零企业91家。
有效引导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外贸企业参加国际展会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贴政策。
三年来,共有40家企业参加境外展会72个,产品销往155个国家和地区。
二是促进外贸提质增效。
通过品牌培育计划的实施,引导企业提升产品附加值,全市新增注册国际商标6个,通过国际体系(产品)认证32个,企业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
三是外贸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在《实施意见》的政策引导下,外贸综合服务实现全覆盖,荆门保税物流中心(B型)持续高效运营,作用凸显。
外贸融资环境明显改善,2020年为35家外贸企业逐步解决融资近3亿元。
外贸人才队伍建设、贸易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均有了明显改变。
去年以来,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加剧,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显著增多。
为促进外贸发展,国务院先后出台多项促进政策文件。
省委应勇书记高度重视对外开放高水平发展,针对湖北外贸依存度低等问题,明确要求要加大对外贸发展投入,并要求增加外贸专项资金预算。
大连鼓励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鼓励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和优进优出战略,切实做到稳增长、调结构,积极探索外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着眼于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完成年度外贸进出口目标任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鼓励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贸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贸进出口专项资金。
第四条外贸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及标准1、鼓励企业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对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出口,当年出口额2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补贴30万元人民币;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补贴60万元人民币;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的,补贴100万元人民币。
每个企业享受的扶持上限为500万元人民币。
2、鼓励企业优化贸易结构。
企业通过优化贸易结构扩大出口的,出口额增加1亿美元,补贴100万元人民币。
每个企业享受的扶持上限为500万元人民币。
加工贸易企业通过转型升级,出口额增加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补贴40万元人民币。
3、鼓励企业建立海外营销网络。
在境外建立营销中心、展示中心、售后服务中心经认定并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扶持,每个企业享受的扶持上限为30万元人民币。
被认定为市级海外贸易代表处并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资金扶持。
4、鼓励企业参加展会。
企业参加年度市政府组织参加的重点和推荐展会,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最高扶持4个展位,每个企业享受的扶持上限为20万元人民币。
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境外重点和推荐展会,给予特装费50%的补贴,每个企业享受的扶持上限为20万元人民币。
5、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对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企业50家以上,出口额2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奖励100万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奖励200万元人民币;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财办企〔2011〕62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为支持我省外向型经济突破发展,促进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进一步规范完善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企〔2005〕55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此件依申请公开)主题词:财政印发外贸资金办法通知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6月21日印发打印:武花校对:韩耕共印100份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规范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我省外向型经济突破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是省财政设立的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一、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其他来源。
第四条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为资金管理部门,省商务厅为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第六条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守以下原则:一、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二、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三、符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四、符合本地区外经贸形势发展的需要;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七条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一、加大对我省各类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二、优化我省出口商品结构,推动出口企业的技术进步;三、支持出口品牌产品的培育,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四、支持我省优势企业走出去,带动地产品出口;五、培育我省外经贸企业和人才队伍;六、省上出台的其他鼓励外经贸发展政策。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方案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方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方案的出台,旨在推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加强国际合作与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这一举措的实施对于我国的开放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在过去几十年间,通过对外开放的实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成就。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领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为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担当更大责任、发挥更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加强外经贸基础设施建设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之一,是加强外经贸基础设施建设。
外经贸基础设施如港口、铁路、公路等,是对外贸易畅通的重要保障。
在全球化的今天,我国对外贸易规模巨大,因此建设完善的外经贸基础设施尤为重要。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外经贸基础设施项目,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便捷程度,增强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二、促进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贸易合作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还可以用于促进我国与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合作。
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巨大的市场潜力,是我国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目标。
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我国可以加强与这些国家的贸易合作,推动共同发展。
三、支持企业国际化发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还可以用于支持企业进行国际化发展。
企业国际化是我国外贸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提高我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关键举措。
通过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扶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可以促进企业走出国门,拓展海外市场,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化水平。
四、推动贸易便利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之一,是推动贸易便利化。
贸易便利化是当前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也是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贸易通关便利化、降低贸易壁垒、加强贸易促进等方面的工作,为我国的外贸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五、深化对外经济合作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还可以用于深化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06•【文号】商办财函〔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办财函〔2020〕98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商务发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效益,把各地商务发展的巨大潜力和强大动能充分释放出来,更好支持应对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全力支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经贸领域予以倾斜,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
一是全力稳住外贸基本盘。
对有订单有市场的企业确因疫情增加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在深耕细作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
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引导加大信贷保险支持,以政银保合作等方式加大贸易融资支持。
加大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适度向中小外贸企业,特别是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外贸企业倾斜。
二是全力稳住外资基本盘。
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平台引资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自贸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推进边合区、跨合区“小组团”滚动开发。
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创新企业服务方式。
三是稳住产业链供应链。
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加工贸易,优化国内产业布局。
二、用好服务业发展资金,加大支持促进国内消费一是用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对承担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保供任务,且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9.22•【文号】商流通函〔2014〕790号•【施行日期】2014.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790号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财政部、商务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经贸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10年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14号)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工作平稳衔接,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办法向财政部、商务部上报资金申请且尚未完成相关审核及资金拨付的,可按原办法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对本办法施行前我部已按原办法下达资金,但尚未拨付至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可按原办法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商务部2014年4月9日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和商务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商务部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
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型产品进口,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等等。
下文是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和商务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商务部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省外经外贸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着力解决当前工业经济运行中有关外贸金融等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51号)精神,特制定《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向;(二)符合我省外经外贸发展政策;(三)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企业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扶持,突出重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外经贸厅主要负责资金申报相关业务的政策指导、受理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初审意见;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第一节进出口信用保险第四条扶持范围(一)出口信用保险,包括一般贸易出口、农产品出口、新兴市场出口、软件出口及高新技术类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二)进口信用保险,对全省企业进口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先进技术设备、资源类产品投保进口信用保险;(三)“走出去”投资保险,对全省企业“走出去”境外投资、承接境外总承包、一包工程项目投保投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和买方违约保险业务。
第五条扶持条件(一)在江苏省内注册,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二)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投保,并取得保费正式发票的企业。
(三)申报期间保费总额在3万元以上人民币的企业。
第六条扶持标准(一)一般贸易出口方面1、省属外贸企业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
2、对省内企业出口新兴市场(除欧盟、北美、日本、港澳、台湾地区、中国保税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
3、对省内企业农产品出口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30%资助。
关于开展设立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调研报告
关于开展设立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调研报告1. 引言1.1 概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支持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随着全球化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外经贸领域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形势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变化,推动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提升,设立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成为必然选择。
本报告将深入研究该资金的设立背景、目的,并探讨其重要性及必要性。
1.2 研究背景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持续推进,我国的对外贸易环境也在不断变化。
同时,我们也面临着世界经济增长放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等种种挑战。
在这个背景下,制定并实施针对外经贸发展的专项资金成为了推动中国经济增长和扩大开放的必要手段。
1.3 研究目的本次调研报告旨在全面分析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其对我国经济发展、对外贸易影响的具体作用。
通过深入了解资金设立背景和政策实施效果,进一步明确资金调研方法与步骤,并总结结论,提出对未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方向的建议。
同时,本报告还将探讨后续研究方向,期望对相关领域做出积极贡献。
以上是我撰写的“1. 引言”部分内容,希望能为您的文章提供参考和指导。
2.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重要性2.1 经济发展推动作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国际贸易的规模和复杂性也在不断增加。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可以为企业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帮助其开拓海外市场、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产品竞争力,进而推动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
2.2 对外贸易影响分析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于促进对外贸易具有积极影响。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以往传统的比较优势正在逐渐减弱。
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来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拓展出口市场,可以帮助企业克服资金困难,提高产品品质和创新能力,在国际市场上获得更多机会,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2.3 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一种政策工具,通过资金的使用,可以评估政策的实施效果。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方案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方案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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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1第四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和商务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商务部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
2014年第10期一、资金使用方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支持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
(二)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四)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五)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国外经贸发展事项。
二、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一)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1.支持区域外经贸协调发展。
鼓励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优化贸易投资布局,完善各类公共服务,培育优势、特色外向型经济,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举办国际性展会等外经贸事项,向欠发达区域、边境地区重点倾斜。
2.鼓励各地区对2013年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
包括:企业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
其中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以及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予以优先支持。
3.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
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际营销网络、商品市场、进口贸易促进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提升外贸发展的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加强品牌、产品标准和设计能力建设,创新外贸发展模式,提高外贸发展质量。
4.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
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运发[2013]358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茧丝绸行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商运发[2011]411号)规定,支持有关地区茧丝绸科技研发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开展以下领域的研发、推广和产业化,包括:茧丝绸基础性软课题研究;蚕桑主要病虫害防治;蚕桑资源综合利用开发;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丝绸印染后整理技术升级;创新丝绸营销模式等。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9.06.21•【字号】鲁财工〔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19〕9号各市财政局、商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省黄三角农高区财金局、商务主管部门: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2019年6月21日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商贸发展和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商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贸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全省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商贸公共流通服务体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打造欧亚国际货运大通道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商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贸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商贸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商贸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商贸发展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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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进口贴息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
在广州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含中央驻粤企业或省属有关企业集团)。
对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7年版)》中的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对以一般贸易自南太岛国(含8国:库克群岛、斐济、密克罗尼西亚、纽埃、巴布亚新几内亚、萨摩亚、汤加、瓦努阿图等)的进口给予贴息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近五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申请进口产品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申请进口技术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
(三)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和技术应在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结关和执行合同(技术进口,需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申请企业(单位)本次申报的进口产品、技术未申报过国家进口贴息项目。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产品及技术进口总额不低于10万美元。
三、贴息标准
(一)贴息本金。
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
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2018年
6月 29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 6.6166元)为计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 2018年 6月 29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
(二)贴息率。
按照不超过3%计算并入库。
省商务厅将根据贴息事项年度资金总额及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需求情况,统一确定最终贴息率。
(三)贴息金额。
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家企业(单位)不超过400万元,对贴息总额低于5000元的企业(单位)不予安排贴息。
四、申报和初审要求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单位)(含营业执照住所地址在各区属地的中央驻粤企业或省属有关企业集团)申报和初审工作,申报材料应于2018年10月19日前汇总报市商务委产业处,逾期不予受理。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初审企业(单位)申报材料时应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检查,申报资料必须装订成册,页码清晰。
(二)企业(单位)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审核,复印材料每页必须加盖企业印章,与原件相同,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三)申报材料审核后,需在企业(单位)的申报资料的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进口贴息项目)表上加盖印章,并报送正式公文。
企业(单位)申报材料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报资料按时提交,10月19日为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市商务委时间,各企业应在10月12日前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具体时间以各区商务部门确定时间为准)。
(二)申报资料要完整、清晰,必须装订成册,避免散破;必须编制页码,防止资料丢失。
(三)申报资料准确有效,申报表、申请报告、项目表等必须有印章或法人签字,复印资料必须加盖企业印章。
未按要求整理的申报资料,不予接收。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单位)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进口贴息事项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说明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进口项目的用途及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的绩效目标、本企业(单位)近五年有无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还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 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1-1)及电子数据。
3.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进口贴息项目表(附表1-2)及电子数据。
5.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6.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免增值税项目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
7.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
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8.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
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免予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
(二)各区主管部门申报材料。
各区商务部门报送推荐意见,以及所属区内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六、注意事项
(一)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
(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应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
七、经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广州市商务委产业处
联系人:刘春风电话:81067497 传真:81097443
王凯龙电话:88902315 传真:81097443
附件:1-1.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进口贴息项目)申请表
1-2.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进口贴息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