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减税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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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减税与免税

今天的讲课主要分为六个方面

一、什么是减免税

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税务总局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10月1日执行。这意味着我国税收减免有了统一的管理标准。

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出台解决了长期以来减免税管理只是分别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种的具体规定中体现,缺乏统一管理标准的问题,具有3个特点。

一是合理划分减免税类型,规范审批手续。《办法》将减免税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的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纳税人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此类减免税只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资料备案即可,不再需要层层审批。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后确认批准的减免税,即通常意义上需要个案审批的减免税。

二是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原有的相关办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对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而《办法》明确为: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对于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且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超过申请期限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是规范减免税的监督管理。明确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过去实行的对减免税每年年审制度,调整为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者其他专项检查相结合,减轻了纳税人每年应付年审的负担,加强了对减免税的监督。同时强调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二、减免税的分类

1、按审批程序分类: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属于报批类税收优惠的项目有:1、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3、软件产品;4、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5、自产自销铂金;6、废旧物资经营单位;7、国有粮食购销企业;8、飞机修理劳务;9、没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减免。

属于备案类的税收优惠项目有:1、饲料产品生产;2、黄金销售;3、血站供应临床用血;4、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课剂;5、军工、军警产品;6、代收污水处理费;7、电影拷贝收入;8、生产销售国产重型燃汽轮机;9、外国政策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10、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

属于省局确认的备案的检测机构有:

一、综合利用检测机构(水泥、建材产品)

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

二、综合利用检测机构(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国家竹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三、饲料产品检测机构

江西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江西省分析测试研究所(中心)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2、按地位划分为:制度减免、临时减免与特定减免

制度减免,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减税、免税,例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销售军队用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其他粮食企业按照规定是免增值税的,这就属于政策性减免。

临时减免税,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的减税、免税。例如2003年“非典”期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就曾出台政策规定,中国国内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SARS防治工作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国务院就今年四川大地震也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比如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等等,这些是因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需要而临时出台的支持地方或是某一行业发展的税收减免税优惠政策。

特定减免。主要是地方政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对纳税人实行的减税、免税。如一些地方政府将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返还给企业,以达到招商引资的效果。

3、按形式划分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指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税收优惠。起征点、免征额、税项扣除、亏损结转、税前还贷、缩短折旧年限、汇总纳税等,均属于税基优惠的范畴。这类优惠方式的最终结果均使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减少,从而使应纳税额减少。这也是运用最广泛、适用性最强的一种减免方式。

税率式减免。是指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税收优惠。税率减征、优惠税率、协定税率、关税中的暂定税率等属于税率优惠的范畴。

税额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免除或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税收优惠。免税、减税、出口退税、再投资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税额扣除、税收抵免、税收饶让、税收豁免、以税还贷、投资抵免等均属于税额优惠的范畴。

三、减免税对与经济的影响

首先必须肯定的是国家制定出台任何一项减免税政策肯定是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的,有利于社会的繁荣与安定的,同时也促进企业、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减少了企业资金压力,增强企业竞争力,从而无形中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受益,比

如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及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为社会扩大了就业面,同时也安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任何事情都有其负面影响,事实上无论哪种类型的减免税,都会造成财政收入的减少。鉴于地方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种种弊端,国务院曾经屡次下令禁止这种做法。1998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发第4号文件中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2000年国务院国发第2号文件进一步规定:对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的做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然而在现行的分级财政体制之下,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只有税收管辖权,再加上各地招商引资的压力,地方政府用地方财政资金进行税收返还的做法难以得到有效的清理。此外,中国减免税的申报数据不全、审核不严、核算统计也不完整,各级政府究竟减免税减免了多少税收,其中多少是合理的,多少是返还的,难以统计,也难以进行管理和监督。

减免税实质是一种隐性财政支出,应该按照国际惯例,将国家减免税纳入国家预算进行管理。从长期来看,税务部门也需要解决减免税政策分析中数据采集的瓶颈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必须进一步规范申报征收环节纳税人填报减免税信息的制度,并和减免税审批部门的信息相互校验;另一方面,完善税收会计核算中有关减免税的核算办法(包括核算范围的界定、明细科目的设置等。

四、减免税政策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有: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废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已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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