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所列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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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EP/POPS/POPRC.2/11 5. 全氟辛烷磺酸特设工作组根据 POPRC-1/7 号决定和委员会通过的标准工作计划编 制的风险评估草案载于本说明的附件中。风险评估草案未经正式编辑。 委员会可能采取的行动 6. 委员会或愿: (a)经修正后通过载于本说明附件中的风险评估草案; (b)根据《公约》第 8 条第 7 款并在风险简介的基础上决定该化学物质的远距离 迁徙是否有可能产生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和/或环境的影响,需要对其采取全球行动,并继 续审议该提案; (c)根据对上文(b)所作决定,同意: (一) 邀请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依照《公约》附件 F 提供资料,成立一个特 设工作组负责制定风险管理评估草案,并商定一个完成该草案的工作计 划;或 (二) 将风险简介分发给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并搁置之。
2. 全氟辛烷磺酸特设工作组成员及观察员在文件 UNEP/POPS/POPRC.1/10 中列出。
3. 委员会在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编制风险评估草案的标准工作计划。2
4. 风险评估草案的编制过程概述于文件 UNEP/POPS/POPRC.2/INF/14 中。
* 1 2 K0652252
UNEP/POPS/POPRC.2/1。 UNEP/POPS/POPRC.1/10,附件一。 同上,第 42 段和附件二。 180906 180906
图 1. 图中显示是其钾盐的结构式 全氟辛烷磺酸是完全氟化的阴离子,以盐的形式被广泛使用或渗入较大的聚合物。全氟 辛烷磺酸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化合物,即包含全氟辛烷磺酸杂质或能够形成全氟辛烷磺酸的物 质,都是全氟烃基磺酸盐物质大族系中的成员。全氟辛烷磺酸钾盐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如表 2 所示。
DDT对环境的污染及其防治 2
DDT对环境的污染及其防治DDT对环境的污染及其防治摘要:DDT是首批列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一,我国在60到80年代曾大量生产和使用。
本文集中阐述DDT作为一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它的历史发展阶段,基本概念和毒理机制,以及通过环境污染实例阐述对环境的危害,最后,在对近年来国内外关于DDT研究的热点问题进行讨论的基础上,对DDT的废弃处理技术与环境修复技术进行概括。
关键词:DDDT、环境污染、环境修复技术、有机氯农药1.DDT历史发展阶段1874年德国化学家Othmar Zeidler 首先合成了DDT,之后的65年无人问津,这是DDT的第一个历史阶段—是一个不为人知的阶段。
1939—1961年是DDT的第二个历史阶段—是一个大显生手的阶段。
1930—1940年代,世界农林害虫日趋严重,蚊、蝇、虱等害虫猖獗,并导致疟疾、霍乱、斑疹、伤寒的多种疾病流行,对人类构成极大地威胁。
1939年瑞士化学家Paul Hermann Muller首先发现DDT可以作为杀虫剂使用,而且DDT符合了当时杀虫剂的许多理想指标:杀虫谱广、药效强劲持久、生产简单、价格便宜……DDT首先在卫生领域取得了成功。
经过几年的有效杀虫后,DDT直接使用在人体上。
1943年,意大利的平明百姓同军人一样排队讲DDT喷洒到身上。
到1945年,蚊、蝇、虱等明显减少,DDT的大面积喷洒防止了整个欧洲斑疹、伤寒病的流行。
1948—1970年DDT控制了疟疾和脑炎病的传播,挽救了5000多万人的生命。
此外,在防治农业害虫上DDT也获得了巨大成功,因此DDT被誉为“万能杀虫剂”而风靡全球。
其产量和销量急剧增长。
DDT在控制疾病流行和增加粮食产量上都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为拯救亿万人的生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1962—2005是DDT的第三个历史阶段—是一个基本上被否定但却充满争议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里,根据争议和认识的发展又可分为4个时段:①1962—1969年,开始否定并酝酿禁用DDT;②1970—1995年,各国逐渐禁用DDT并争论DDT 的毒性;③1996—2000年,肯定DDT的毒性并酝酿全球消除DDT;④2001—2005年,制定并执行《斯德哥尔摩公约》。
斯德哥尔摩公约 聚硅氧烷
斯德哥尔摩公约聚硅氧烷什么是斯德哥尔摩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Stockholm Convention)是在2001年5月22日于瑞典斯德哥尔摩通过的一项全球性环境条约,该公约旨在减少和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威胁,特别是针对一类被广泛认可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简称POPs)的化学物质。
这些化学物质不易分解,可在大气、水体和陆地中长期存在,并且能够通过长距离转移,对全球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
POPs是一类包括农药、工业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的人造物质,它们具有毒性、持久性和可生物蓄积性的特点。
这些物质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持续影响已被科学界广泛研究和证实。
其中一些物质被列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名单,并通过斯德哥尔摩公约进行监管和控制,以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其威胁。
POPs的影响和潜在风险:一些POPs被认为是高度毒性的,并且可能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稳定性产生严重的影响。
它们可以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科学研究表明,长期接触POPs可能导致癌症、生殖障碍、免疫系统受损以及神经系统和发育迟滞等病症。
此外,POPs还对野生动物和生态系统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例如,水生生物可能受到这些化学物质的直接损害,陆地生物则可能通过食用受污染的食物链中的猎物而受到影响。
这导致了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和生态系统的不稳定,可能对全球环境产生长期影响。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目标和原则: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目标是减少和消除POPs的使用、产生和排放,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公约修正协议于2009年进一步扩大了其目标,将控制的物质范围扩大到新的化学品,并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公约的执行依赖于签约国家的合作和共同行动。
根据公约的规定,各成员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立法、信息交流、科学研究、监测和报告等,以确保公约目标的实现。
由于POPs是全球性的问题,签约国需要共同努力,分享信息和经验,采取合作措施来减少这些化学物质的使用和排放。
(环境管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本公约缔约方,认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产生生物蓄积以及往往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作跨越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随后在那里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蓄积起来,意识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人们对因在当地接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产生的健康问题感到关注,尤其是对因此而使妇女以及通过妇女使子孙后代受到的不利影响感到关注,确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物放大作用致使北极生态系统、特别是该地区的土著社区受到尤为严重的威胁,并确认土著人的传统食物受到污染是土著社区面对的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意识到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行动,铭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1997年2月7日通过的第19/13 C号决定,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采取包括旨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和释放的措施在内的国际行动,回顾有关的国际环境公约,特别是《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及在该公约第11条框架内缔结的各项区域性协定的相关条款,并回顾《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中的有关规定,确认预防原则受到所有缔约方的关注,并体现于本公约之中,认识到本公约与贸易和环境领域内的其他国际协定彼此相辅相成,重申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依照其本国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其自有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或其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的具体国情和特殊需要,特别是有必要通过转让技术、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及推动缔约方之间的合作等手段,加强这些国家对化学品实行管理的国家能力,充分考虑到于1994年5月6日在巴巴多斯通过的《关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注意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能力以及《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7中确立的各国所负有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认识到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可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和释放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强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者在减少其产品所产生的有害影响并向用户、政府和公众提供这些化学品危险特性信息方面负有责任的重要性,意识到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其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产生的不利影响,重申《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6,各国主管当局应考虑到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费用的方针,同时适当顾及公众利益和避免使国际贸易和投资发生扭曲,努力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和各种经济手段的应用,鼓励那些尚未制订农药和工业化学品管制与评估方案的缔约方着手制订此种方案,认识到开发和利用环境无害化的替代工艺和化学品的重要性,决心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兹协议如下:第1条目标本公约的目标是,铭记《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5确立的预防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条目标本公约的目标是,铭记《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5确立的预防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第2条定义为本公约的目的:(a)“缔约方”是指已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b)“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一个特定区域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组织,它已由其成员国让渡处理本公约所规定事项的权限、且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c)“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是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第3条旨在减少或消除源自有意生产和使用的排放的措施1. 每一缔约方应:(a)禁止和/或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消除:(i)附件A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但受限于该附件的规定;和(ii)附件A所列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但应与第2款的规定相一致;和(b)依照附件B的规定限制该附件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2.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确保:(a)对于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予进口:(i)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为环境无害化处置进行的进口;或(ii)附件A或B规定准许该缔约方为某一用途或目的而进口;(b)对于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特定豁免的附件A所列化学品,或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特定豁免或符合可予接受用途的附件B所列化学品,在计及现行国际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各条约所有相关规定的同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予出口:(i)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为环境无害化处置进行的出口;(ii)出口到按附件A或B规定获准使用该化学品的某一缔约方;或(iii)向并非本公约缔约方、但已向出口缔约方提供了一份年度证书的国家出口。
此种证书应具体列明所涉化学品的拟议用途,并表明该进口国家针对所进口的此种化学品承诺:a.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防止排放,从而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b.遵守第6条第1款的规定;和c.酌情遵守附件B第二部分第2款的规定。
2023年食品安全知识“食物中毒及食品污染”知识试题与答案
2023年食品安全知识“食物中毒及食品污染”知识试题与答案一、单选题.下列哪种属食物中毒的范畴(c )A、伤寒B、甲性肝炎C、肉毒中毒D、暴饮暴食性胃肠炎E、禽流感.以下食物中毒最为常见的是(B )A、化学性食物中毒B、细菌性食物中毒C、真菌性食物中毒D、有毒动物中毒E、有毒植物中毒.沙门菌食物中毒的主要食物来源是(A )A、家畜、家禽B、海产品C、人化脓性伤口D、苍蝇E、尘埃4.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食物中毒的临床表现为(C )A、高烧+腹泻B、高烧+呕吐第1页共33页A细菌菌相B菌落总数C细菌种类D优势菌E大肠菌群5、霉菌毒素的性质包括(ABDE)A耐高温B无抗原性C耐低温D主要侵害实质器官E致癌作用6、最容易受到黄曲霉毒素污染的食品为(CDE )A稻谷B小麦C玉米D花生E棉籽油7、黄曲霉毒素的特性有(ABCDE )A对许多东有有强烈毒性,属于剧毒毒物B急性毒性中,最敏感的动物是鸭雏C小计量长期摄入,动物出现生长障碍D是强的化学致癌物第10页共33页E黄曲霉毒素污染严重地区人群肝癌高发8、杂色曲霉毒素在动物体内主要可导致(ABDE )A肝癌B肾癌C胃癌D皮肤癌E肺癌9、黄变米毒素可分为(ACD )A岛青霉毒素B展青霉毒素C黄绿青霉毒素D桔青霉毒素E赭曲霉毒素10、降低渗透压来防止食品腐败变质的常用方法为(CD )A冷冻B充氮C盐腌D糖渍E辐照11、油脂酸败的化学过程主要是(DE )A氢化反应B甲基化反应C还原反应D氧化反应E水解反应12、食品腐败变质的坚定指标包括(ACDE )第11页共33页A感官指标B放射性指标C物理指标D化学指标E微生物指标13、食品的化学保藏法包括(ABD )A盐藏B糖藏C阴干D酒藏E冷藏14、食品加热杀菌的方法包括(ACDE )A巴氏杀菌B y射线杀菌C欧姆杀菌D微波杀菌E远红外线杀菌15、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特点是(ABCE )A药效快B选择性较高C毒性较低D容易在生物体内蓄积E容易土壤微生物分解16、影响有毒金属毒作用强度的因素是(ABCD )A、金属元素的存在形式B、机体的健康和营养状况第12页共33页C、食物中某些营养的含量与平衡D、金属元素间的相互作用E、金属与非金属元素间的相互作用17、需经过体内的代谢活化后才具有致癌作用的物质是(ABD )A PAH (多环芳烧)B亚硝胺C亚硝酰胺D杂环胺E金属毒物18、下属物质中(ABCD )属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禁用或严格限用的POPs。
持久性污染物pops与斯德哥尔摩公约
副产物
1 六氯代苯和多氯联苯同时也是非故意副产物,同时列在附件 A 和附件 C 中;
2. POPs的特性和危害
◎持久性(Persistent):
水中的半衰期大于2个月 在土壤中的半衰期大于6个月 在沉积物中的半衰期大于6个月
◎生物累积性 (Bioaccumulate):
因脂溶性,生物浓缩系数(BCF)或生物积累系数 (BAF)大于5000,或log Kow值大于5。 经环境媒介进入生物体,并经食物链生物放大作用
机体对DDT的积累是可逆的, 例如禁用DDT后美国密歇根湖鱼体内的DDT含 量至今已减少90%
部分地区DDT已重新用于疟疾防疫, 但是用量及地点都受到严格限制 (例如室 內使用DDT的环境影响较低)
例2:多氯联苯, PCB, C H Cl 12 n (10-n)(0≦n≦9)
多氯联苯的发明, 生产, 使用与禁止
瑞典的 S·延森研究证实PCB的环境污染
日本&台湾米糠油中毒事件, 生产过程中PCB泄漏污染米糠油
研究表明从1944年前后PCB就明显污染生态系统; 据估计存在于全世界 海洋, 土壤和大气中的PCB总量达到25-30万吨以上; 污染范围广泛, 从 北极的海豹, 加拉帕戈斯的黄肌鲔, 到南极的海鸟蛋; 日本, 美国和瑞典 等国母乳中都能检出PCB
杀虫剂POPs执法检查培训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与『斯德哥尔摩公约』
刘建国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09.7
内容提纲
1. 问题背景 2. POPs定义和类别 3. POPs特性、污染和危害 4. POPs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
问题背景
1930’s以来,人工化学品急剧增长,现已达1000万种 以上,有10余万种进入环境。
_斯德哥尔摩公约_禁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第18卷 第3期2003年6月大学化学知识介绍《斯德哥尔摩公约》禁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任仁(北京工业大学环境与能源工程学院 北京100022) 摘要 、特点以及《斯德哥尔摩公约》禁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种类、组成、结构、应用和危害。
2001年5月23日,包括中国在内的127个国家和地区的环境部长和高级官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签署了一项国际公约,决定在世界各地禁止或限制使用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这是自从1997年2月以来,长达4年的多轮政府间谈判取得的重要成果。
1 什么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持久性物质(persistent substance)是指化学稳定性强,难于降解转化,在环境中不易消失,能长时间滞留的物质。
符合这些条件的有机污染物就叫作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缩写为POPs)。
通常用污染物在环境中消失一定百分率所需的时间作为判断其持久性的指标。
如消失50%所需的时间,称为半衰期(t1/2)。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附件D对持久性的规定是:“在水中的半衰期大于2个月、或在土壤中的半衰期大于6个月、或在水体沉积物中的半衰期大于6个月”。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生物积累性,由于它们具有低水溶性、高脂溶性的特性,可以被生物有机体在生长发育过程中直接从环境介质或从所消耗的食物中摄取并积蓄。
生物积累的程度可以用生物浓缩系数来表示。
某种化学物质在生物体内积累达到平衡时的浓度与所处环境介质中该物质浓度的比值叫生物浓缩系数。
各种化学物质的生物浓缩系数变化范围很大,与其水溶性或脂溶性有关。
有人测定农药等多种有机化学物质的生物浓缩系数(K oc)是其水溶性(S)或正丁醇/水分配系数(P)的函数,而分配系数可以由水溶性资料估计出来,也可以根据生物的摄取和排出速率常数估计出来,这样可以大大节约实验时间,因为有些持久性化学物质达到积累平衡要持续很长时间。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指的是那些不易分解、长期存在于自然界中并具有毒性的有机化合物。
由于POPs具有对人类和环境的威胁,1995年5月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签署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全面解决POPs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书。
斯德哥尔摩公约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公约的概述和目的,它规定了公约的目标,即减少和逐步消除POPs的排放和随之发生的环境和健康风险。
第二部分是对决策和实施公约的几个具体规定,其中包括确定POPs的清单和控制措施,解决国际交流问题,以及为公约实现提供资金等。
公约的第三部分则是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其中定义了共同机构,例如秘书处、缔约方大会和执行委员会,作为协作的框架,以促进公约的实施。
斯德哥尔摩公约制定之初,指出该公约旨在通过采取监测、调查、替代、控制和减少排放等一系列措施来防止、减少和逐步消除POPs的现有污染和永久消除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
内含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多氯联苯、农药和有机氯化合物等,这些有机污染物的产生和使用已经被禁止或限制,在减少和防止POPs的土壤、水和大气排放上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制约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最大原因在于它们能够长期存在于大气、水、土壤和生物体中,它们的生物寿命很长。
在斯德哥尔摩公约签订这20年时间里,科学家们通过测试和研究将其中一些污染物和非传统化学物质列入了禁用名单,并逐步禁止使用。
斯德哥尔摩公约对于全球环境和生态健康发展提出了重要而及时的警示,及提出了对策方案。
但还有很多工作待完成,它需要各国签署公约、批准公约,并计划财政预算去实施公约,全球共同努力,管理POPs,减少其对生态环境和人类身体的危害。
只有通过全球联合努力,才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实现POPs的控制和消除。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哪些种类?监管要求是什么?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哪些种类?监管要求是什么?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污染监管主要依据2007年批准实施的《中国履行<关于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其明确了我国履约总体目标和具体行动,旨在减少、消除和预防PoPs污染,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公约中首批POPs受控物质共12种:①附件A(有意生产化学品,公约要求消除):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灭蚁灵、毒杀芬、多氯联苯;②附件B(有意生产化学品,公约要求限制):滴滴涕;③附件C(无意产生化学品,公约要求减少或消除排放):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二者以下合称二恶英),六氯苯,多氯联苯。
新增列POPs受控物质共11种:①附件A(消除类):五氯苯、六溴联苯、十氯酮、α-六氯环已烷、β-六氯环已烷、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林丹、硫丹、六溴环十二烷(HBCD)②附件B(限制类):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PFOSF);③附件C(无意产生类):五氯苯。
监管方面,公约要求针对首批受控的12种POPs采取措施:①附件A:除豁免用途按照规定的时限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外,逐步消除此类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出口;②附件B:除豁免用途按照规定的时限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外,允许部分不可替代应用领域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逐步消除或限制此类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出口;③附件C:在公约对缔约方生效两年内制定并实施旨在查明附件C中所列化学物质的排放和逐步采用BAT/BEP减少其排放行动计划;对于附件C第二部分所列类别中的新来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使用,应尽快、并在不迟于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起四年内分阶段实施;对于现有各种附件C排放源,逐步采取BAT/BEP减少其排放;④附件A、附件B和附件C库存和废物:制定适当战略以便查明POPs库存和废物,酌情以安全、有效和环境无害化的方式管理库存,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此类废物、包括即将成为废物的产品和物品,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予以处置、收集、运输和储存,逐步减少或消除库存和废物的排放。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001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07年11月19-23日,日内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工作报告增编林丹风险管理评价在其第三次会议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根据文件UNEP/POPS/POPRC.3/12所载草案,通过了关于林丹的风险管理评价。
下文即经修正的风险管理评价案文。
该案文未经正式编辑。
林丹风险管理评价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目录执行摘要 (4)1. 导言 (5)1.1 该拟议物质的化学特性 (5)1.2 审查委员会的结论 (6)1.3 数据来源 (7)1.4 在国际公约管辖下该化学品的现状 (7)1.5 国家或地区采取的任何控制行动 (7)2. 与风险管理评价相关的摘要资料 (8)2.1 可行控制措施的确认 (8)2.2 达到降低风险目标的可行控制措施的效能和效率 (10)2.3 关于替代物的信息(产品和程序) (11)2.4 关于实施可行控制措施的社会影响的信息 (14)2.5 其他考虑因素 (16)3. 信息综述 (18)4. 结论声明 (18)参考资料 (20)执行摘要墨西哥于2005年6月29日提议将林丹增列于《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附件A。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评价了墨西哥在第一次会议上提交的附件D资料,并得出结论认为,“林丹符合筛选标准”。
审查委员会在第二次会议上按照附件E评价了林丹的风险简介,并得出结论认为:“林丹因其所具有的远距离环境迁移潜力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有害影响,因此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对之采取行动。
”国际上针对林丹采取了各种举措,如缔结了《远距离跨境空气污染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议定书》和《鹿特丹公约》,并成立了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委员会(东北大西洋环保委员会)。
林丹在52个国家被禁止使用,在33个国家被限制或严格限制使用,在10个国家没有注册,在17个国家已注册。
斯德哥尔摩公约
斯德哥尔摩公约一.《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主要内容《斯德哥尔摩公约》旨在减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排放,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其危害。
根据公约将采取国际行动的最初12种(类)POPs包括三类:1)农药:艾氏剂、氯丹、DDT、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灭蚁灵、毒杀酚和六氯苯(HCB)(即是农药,也是工业化学品);2)工业化学品:六氯苯(HCB)和多环芳烃(PCBs);3)副产物:二恶英(PCDD)和呋喃(PCDF)。
《公约》分前言、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前言中阐述了一些原则和认识,如共同而有区别的原则、预先防范原则等等。
正文包括目的1条、定义1条、实质性条款14条和常规性条款14条。
规定了通过控制生产、进出口、使用和处置等措施减少并最终消除有意生产的POPs的排放。
对于某种POP,各国只有经过特定豁免申请,才能在规定的时间限内继续生产或使用这种POP。
政府应包括促进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实践在内的措施,尽可能尽可能消除无意产生的POPs。
以安全、有效和环境无害化的方式管理POPs库存和处置含POPs的废物。
通过制订并实施行动计划等方法执行公约的有关规定。
公约同时规定了增补POPs的标准和程序。
还规定了公约的资金资源和机制、公约的临时资金安排和技术援助,要求发达国家提供新的额外的资金资源,提供技术援助。
此外,公约包括了关于信息交换、公众宣传认识和教育、研究开发和监测、报告、成效评估等方面的条款。
6个附件对公约正文的规定进行更为详尽的说明二.《斯德哥尔摩公约》谈判背景60至70年代期间,某些化学品和农药的用量迅速增加。
其中许多化学品对现代社会而言是很重要的,但同时也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带来严重危害。
尤其是POPs这类化学品,越来越多的科学证据表明,即使接触的剂量很低也可能致癌、中枢和外周神经系统损伤、免疫系统患病、生殖系统紊乱、婴幼儿正常生长发育受阻。
POPs是一类持久性的、易于生物蓄积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风险的化学物质。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 年)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本名录中,《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简称《水俣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
序号化学品名称CAS号海关商品编号管控类别允许用途1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全氟辛基磺酸1763-23-12904310000《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2023年12月31日前)全氟辛基磺酸铵29081-56-92904320000全氟辛基磺酰氟307-35-72904360000全氟辛基磺酸钾2795-39-32904340000全氟辛基磺酸锂29457-72-52904330000全氟辛基磺酸二乙醇铵70225-14-82922160000全氟辛基磺酸二癸二甲基铵251099-16-82923400000全氟辛基磺酸四乙基铵56773-42-32923300000N-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4151-50-22935200000—4—序号化学品名称CAS号海关商品编号管控类别允许用途1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31506-32-82935100000《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2023年12月31日前)N-乙基-N-(2-羟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1691-99-22935300000N-(2-羟乙基)-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24448-09-72935400000其他全氟辛基磺酸盐-29043500002汞(包括汞含量按重量计至少占95%的汞与其他物质的混合物,其中包括汞的合金)7439-97-6汞2805400000贵金属汞齐2843900091铅汞齐2853909023其他汞齐2853909024其他按具体产品的成分用途归类《水俣公约》管控的化学品《<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38号)限定时间内的允许用途3四甲基铅75-74-12931100000《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工业用途(仅限于航空汽油等车用汽油之外的防爆剂用途)—5—序号化学品名称CAS号海关商品编号管控类别允许用途4四乙基铅78-00-22931100000《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工业用途(仅限于航空汽油等车用汽油之外的防爆剂用途)5多氯三联苯(PCT)61788-33-82903999030《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工业用途6三丁基锡化合物三丁基锡氧化物56-35-92931200000《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工业用途(涂料用途除外)三丁基锡氟化物1983-10-4三丁基锡甲基丙烯酸2155-70-6三丁基锡苯甲酸4342-36-3三丁基锡氯化物1461-22-9三丁基锡亚油酸24124-25-2三丁基锡环烷酸85409-17-2—6—序号化学品名称CAS号海关商品编号管控类别允许用途7短链氯化石蜡185535-84-868920-70-771011-12-685536-22-785681-73-8108171-26-2不具有人造蜡特性38249999913824890001具有人造蜡特性3404900010《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在特定豁免有效期内(2023年12月31日前)仅限于以下用途:(1)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2)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3)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4)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5)户外装饰灯管;(6)防水和阻燃油漆;(7)粘合剂;(8)金属加工;(9)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
中国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两件修正案
稻谷 和茶 的农药 。他 对人 类和 多 种其 他动 物 的毒 害性 大且 其 术 干预 的方 法 。
如果某种有毒物质长期滞 留于空气,土壤和水中,在食 任观察员 ,他在电邮中表示 ,硫丹的非化学替代品正式被联
物链 中浓 度 加大 ,在 世界 范 围 内广泛 传播 ,那 么 该物 质就被 合 国大会 接受 , “ 为 印度和 其 他 国家探索 和 成 为无 农药 农业
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 。
国务 院提请审议的议案提 出,两个修正案 内容符合我国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受国务院委托 向全 国人大常委 法律 的基 本 原则 ,符 合 我 国利益和 实 际需 要 ,对保 护 我 国公 会作说明时表示 ,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 尔摩公 民健 康 和环境 安全 具有 积极 意义 。 约 于 2 0 0 1 年 5月 2 2日 在斯德哥尔摩通过,并于 2 0 0 4 年
正 案 已对 1 6 3 个公 约缔 约 国生 效 。
新增列硫丹修正案 增列的硫丹 ,目前在我国有充足多样 的
2 0 1 1 年 4月 2 9日,公 约缔 约 方大 会 第五 次 会议 通 过 了 替 代 品 。因此 ,接 受两 个修 正 案不 会给 我 国经济社 会 造成 实
<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 质 影 响 。
非化学替代品的推荐与以往的做法明显不同。对大会接
o I 震化 市埸I o. 薹 l 0农 化 行 业 资 深 媒 体 2 7 / 6 9 9
2 0 0 9 年 5月 8 日,公约 缔 约 方 大 会 第 四 次 会议 通 过 了 国从 未 生产 和 使用 过 的 ,两 种 是上 世 纪 8 0 年 代 已经停 止 生
uneppopspoprc415add2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SC环境署UNEP/POPS/POPRC.4/15/Add.2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Distr.: General30 October 2008ChineseOriginal: English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08年10月13-17日,日内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工作报告增编五氯苯风险管理评价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 在其第四次会议上, 按照文件UNEP/POPS/POPRC.4/7载列的草案,通过了经修正的五氯苯风险管理评价。
风险管理评价案文载述如下,未经正式编辑。
K0842402 101108 101108UNEP/POPS/POPRC.4/15/Add.22五氯苯风险管理评价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五氯苯问题特设工作组编写2008年10月UNEP/POPS/POPRC.4/15/Add.2目录执行摘要 (4)1. 导言 (5)1.1 该拟议物质的化学特性 (5)1.2 审查委员会关于附件E信息的结论 (5)1.3 数据来源 (6)1.4 国际公约项下化学品的现状 (6)1.5 采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性控制行动 (7)2. 与风险管理评估有关的信息综述 (8)2.1 其他信息 (8)2.1.1关于来源释放物和措施的一般信息 (8)2.1.2 五氯苯的生产和使用 (10)2.1.3 欧洲经委会《议定书》范围内的五氯苯 (11)2.2有意点源 (12)2.2.1确定拟采取的控制措施 (12)2.2.2拟采取的控制措施在实现减少风险目标方面的成效和效率 (12)2.2.3关于替代手段的信息(产品和工艺) (12)2.2.4实施拟采取的控制措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方面的信息综述 (13)2.3 无意点源 (13)2.3.1确定拟采取的控制措施 (13)2.3.2拟采取的控制措施在实现减少风险目标方面的成效和效率 (13)2.3.3关于替代手段的信息(产品和工艺) (14)2.3.4实施拟采取的控制措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方面的信息综述 (14)2.4无意扩散源 (14)2.4.1确定拟采取的控制措施 (14)2.4.2拟采取的控制措施在实现减少风险目标方面的成效和效率 (14)2.4.3关于替代手段的信息(产品和工艺) (15)2.4.4实施拟采取的控制措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方面的信息综述 (15)2.5 其他因素 (15)3. 信息综述 (16)4. 结论意见 (17)参考资料 (18)3UNEP/POPS/POPRC.4/15/Add.2执行摘要欧洲共同体及其身为《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国的成员国根据《公约》第8条第1款提交了关于把五氯苯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B和(或)C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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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所列物质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清单为开放式的。
目前,列入公约的化学物质共有23种,分别为艾氏剂、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氯丹、十氯酮、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氯代苯、林丹、灭蚁灵、五氯苯、多氯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毒杀芬、硫丹、六溴环十二烷、滴滴涕、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并呋喃(最后两种合称“二恶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