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金融衍生品定义及破产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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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破产关系的法律适用(2篇)

国际破产关系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企业破产现象也随之增多。

在国际破产关系中,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一个复杂且重要的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破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其原则、冲突解决机制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国际破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1. 破产能力原则破产能力原则是指破产程序应适用于具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

在国际破产关系中,破产能力原则要求债务人在不同国家均具有破产能力。

然而,不同国家的破产法对破产能力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 破产程序优先原则破产程序优先原则是指破产程序在处理债务人的财产时具有优先权。

在国际破产关系中,破产程序优先原则要求各国在处理债务人财产时,应尊重其他国家的破产程序。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国际破产关系中,各国应公平对待债务人和债权人。

公平原则要求各国在处理破产案件时,既要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4. 国际协调原则国际协调原则是指在国际破产关系中,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协调原则要求各国在制定和实施破产法时,应充分考虑国际破产法律体系。

三、国际破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机制1. 破产管辖权冲突在国际破产关系中,破产管辖权冲突是常见的法律适用问题。

解决破产管辖权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债务人所在地原则:以债务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为破产管辖地。

(2)债权所在地原则:以债权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为破产管辖地。

(3)法院选择原则:由债务人或债权人选择某一国家的法院进行破产程序。

2. 破产程序冲突在国际破产关系中,破产程序冲突主要表现为不同国家的破产程序在适用范围、程序规则、债权申报等方面存在差异。

解决破产程序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承认与执行外国破产程序:一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另一国破产程序的结果。

(2)相互协助:各国在处理破产案件时,相互提供协助,如交换信息、提供证据等。

美国银行破产制度值得借鉴

美国银行破产制度值得借鉴

美国银行破产制度值得借鉴摘要:美国银行破产立法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与一般公司破产法明显旳差别。

研究美国银行破产法旳特殊制度设计可为加快我国银行破产旳立法工作提供有益启示。

核心词:银行;破产法;比较研究;启示银行业是具有公共性、外部性、风险性特性旳特殊行业,需要建立安全、有效旳专门市场退出机制――破产法律制度。

银行作为提供金融服务旳特殊公司,该机制必须反映银行主体旳特殊性。

为此,美国在破产立法上建立了两套截然不同旳法律程序,分别解决商业银行和一般公司旳破产问题。

一、美国银行破产法旳特殊制度设计(一)初期介入破产启动旳程序。

在美国,一般公司旳破产受破产法旳规制。

启动破产程序旳权利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分享。

其中,非自愿破产由债权人提出,自愿破产由破产公司提出。

所有旳破产申请均需向地方联邦破产法院提出,法院一旦受理,破产程序正式启动。

与债权人或破产公司启动一般公司破产程序不同,美国银行破产程序旳启动权排他性地予以了银行主管当局,即银行破产由银行许可机构、监管机构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根据法典列举旳破产因素来提出。

美国银行破产并不是简朴合用一般公司破产所通用旳“资不抵债”原则。

1933年《联邦存款保险法》开始强调不必具有资不抵债旳明显证据,只要有为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旳利益而保护银行资产旳必要就可启动破产程序。

例如银行没有按照安全稳健旳方式运营,银行没有履行提存存款保证金义务时就可启动破产程序。

1991年美国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案》(FDICIA)将银行资本严重局限性作为银行破产旳最重要因素。

该法案规定,“资本严重局限性银行”(资本充足率在2%如下)时,不必等到资本耗尽,在进入资本严重局限性状态90天内就可并且必须采用接管措施,提前将其关闭。

根据这一规定,虽然银行资产负债表显示其所有者权益为正数和尚未浮现资不抵债旳流动性危机,但只要资本充足率在2%如下,达不到银行资本旳监管规定,银行旳财务状况就可被视为不再符合“安全和稳健”旳运营规定,监管当局就必须采用措施。

美国破产法律制度

美国破产法律制度

美国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无法偿清债务,无法继续经营或生活,而寻求法律途径,保护自身的法定权利并帮助其重组或清算债务。

在美国,破产法律制度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破产者的利益之间取得了平衡,包括两个主要类型的破产程序:第七章和第十一章破产。

第七章破产在第七章破产中,破产者的非豁免资产都被出售,以支付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豁免资产(如房屋和一些其他财产)被排除在外,破产者可以选择保留这些豁免资产,而不受清算限制。

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者的未偿债务将被清除。

然而,这也意味着破产者必须交出任何非豁免财产,并接受一定期限内的财务监管。

第七章破产程序在一些方面比第十一章更简便,但只适用于企业或个人的暂时性困境。

此外,第七章破产程序对于某些种类的债务可能不适用(例如学生贷款),并且在提交第七章破产前可能需要通过信贷咨询申请程序。

第十一章破产第十一章破产程序是一个更为复杂的破产程序,适用于企业和个人的长期破产情况。

在第十一章破产程序中,破产者仍然有权管理自己的资产,但在破产程序期间需要获得法院的批准。

与第七章不同的是,破产者需要提交破产重组计划,而非清算所有非豁免资产。

破产重组计划是指一个由破产者和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它规定了债务重组的方式,从而使破产者能够偿还债务,并在短时间内实现有效的财务重组。

在第十一章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也会形成一个大小不等的委员会,负责审批破产重组计划并代表所有债权人解决争议。

破产重组计划通常包括延迟偿还债务、减少利息、削减债务本金或者一次性支付债务。

破产程序的影响破产程序将对破产者和债权人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于破产者而言,破产程序可能会影响他们的信用记录,使他们难以获得借贷或租赁住房等。

此外,破产程序也可能导致破产者失去非豁免财产,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其职业生涯。

对于债权人而言,破产程序可能会导致债权人收回的资产大大减少。

在严重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不会得到债务的任何回报。

债权人可能还需要注意法院命令的变化,这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收回财产的时间。

美国破产法典pdf

美国破产法典pdf

美国破产法典pdf
美国破产法典简介
1、美国破产法:美国破产法是美国联邦法律的一部分,是保护债务人
的财产免受债权人进一步掠夺和索赔,使债务人可以重整资产以清偿
相关债务的联邦法律集合。

关于美国破产法,需要提到它的两个主要
部分,即美国破产条例和美国破产法第七部分——管辖章节,它们分
别由联邦破产条例和破产法修正案7框架的11篇章节组成。

2、美国破产条例:美国破产法的第一部分是此法令的结构性框架,被
称为美国破产条例。

此条例包括七个部分,其内容涉及倒闭公司发展
后的破产程序,投资方投资回报保护,破产管理机构(破产担保公司)等提供破产管理服务及其补贴方案等有关破产管理的规定。

3、破产法第七部分:美国破产法第七部分——管辖章节(第七部分)
是美国破产法的第二部分,与美国破产条例共同构成了美国破产法的
基础框架。

管辖章节涵盖了破产公司的定义、解散和合并、确定破产
公司的管辖范围、破产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破产过程中的债权和债务
以及破产过程中的费用等领域。

破产法第七部分根据不同情况划分了
11篇章节,分别细致描述了破产程序中每方可能涉及的内容。

4、美国破产法的目的:美国破产法赋予了债务人及其财产一个合理的
过渡期,同时也保证了债权人可以获得尽可能有效的偿付。

破产稄序的目的,是确保破产公司的债权人得到公正的、尽可能合理的债务偿还,同时保护破产公司的财产免于进一步的掠夺和索赔。

破产法的宗旨在于,通过双赢的结果,以实现债权人得到应有而又恰当的偿付,同时又能让债务人可以解除压力,重整资产并重新开始。

美国破产法的基本规定及程序

美国破产法的基本规定及程序

美国破产法的基本规定及程序破产法是一个国家经济制度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旨在确保经济系统的平衡和社会的稳定。

美国作为全球经济大国,其破产法体系在国际上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本文将介绍美国破产法的基本规定及程序,以便更好地了解美国破产制度的运作。

一、破产法的基本规定美国破产法是由联邦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主要目标是保护债务人的权益,同时平衡债权人的利益。

在美国破产法中,主要涉及两种类型的破产程序: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

具体规定如下:1. 个人破产个人可以根据美国联邦法第11章颁布的“个人破产规定”(Chapter 11)进行破产申请。

个人破产主要分为两个类型:第7章(Chapter 7)和第13章(Chapter 13)。

第7章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个人破产形式,也被称为清算破产(Liquidation Bankruptcy)。

根据该章规定,债务人必须出售其非豁免财产,通过清偿债务来获得破产解救。

此时,由破产法庭任命的破产受托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并将其按照优先次序进行清偿。

第13章则是另一种个人破产形式,被称为重组破产(Reorganization Bankruptcy)。

债务人在该章下可以制定还款计划,有能力偿还债务的部分或全部金额。

还款计划一般在3至5年内执行,期间债务人必须遵守还款协议。

重组破产的好处是债务人可以保留一定的财产,同时通过分期付款还清债务。

2. 企业破产企业破产通常涉及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

同时,美国破产法对企业破产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7章、第11章和第13章。

第7章企业破产是一种清算破产程序,即企业全部停业、解散,并将其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

第11章企业破产则被广泛用于企业重组和重组破产。

债务人可以根据该章规定在破产法庭的监督下进行重整。

这通常涉及到制定债务重组计划、削减债务、重新安排公司结构等。

第13章企业破产则适用于一些小型企业或个人经营者。

美国破产法资产清算与债权人保护

美国破产法资产清算与债权人保护

美国破产法资产清算与债权人保护美国破产法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企业破产问题,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在美国的资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保护是一项关键的工作,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美国破产法的资产清算和债权人保护。

一、破产法概述美国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体系。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破产程序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七章和第十一章破产。

第七章破产,即清算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其资产的情况下,将其全部资产变现以清偿债务。

而第十一章破产则是重组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根据破产计划进行债务重组。

二、资产清算程序在美国破产法中,资产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破产申请和自动停止令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

一旦破产申请被批准,自动停止令会生效,禁止债权人采取任何追债行动。

2. 破产管理人的任命根据破产程序的需要,破产法院会任命一个破产管理人来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管理人负责组织和监督资产的变现过程。

3. 资产辨认和变现破产管理人将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辨认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这些资产变现。

这可能涉及到拍卖、出售、租借或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

4. 分配资金给债权人在资产变现后,破产管理人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照债权人的优先顺序把变现所得分配给债权人。

债权人的优先顺序通常根据其债权种类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三、债权人保护在美国的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保护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以下是一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1. 自动停止令一旦债务人提交破产申请,自动停止令会禁止债权人采取任何追债行动。

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他们采取可能导致其他债权人受损的行动。

2. 债权人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院会组建一个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决策过程,并确保债权人获得其合法权益。

美国金融危机中的主要衍生品

美国金融危机中的主要衍生品

• 通常是以信贷资产或债券为标的资产,是证券 化金融创新下创造出的一种衍生品。即信贷资 产的证券化或债券的再证券化 • 是一种固定收益证券,现金流量之可预测性较 高,不仅提供投资人多元的投资管道以及增加 投资收益,更强化了金融机构之资金运用效率, 移转不确定风险。凡具有现金流量的资产,都 可以作为证券化的标的。
现金型CDO的构造
投资者
发起人 (资产组合) 资金 资金
SPV
真实销售 本金利息
优先级
中间级
股权级
信用违约互换 CDS
CDS:Credit Default Swap 信用违约互换又称为信贷违约掉期, 是一种将参照实(即信贷资产的借款人) 的违约风险从合同买方转移到合同卖方 的协议。
CDS的构造:
抵押支持债券 MBS
2. 利息要素 • 利率 • 付息频率 债券利息 = 现有面值* 利率* 计息天数 3. 现金流偿付 • 每月该债券偿还的现金流由利息和部分本金偿 还两部分组成。 部分偿还本金额 = 现有面值* △ factor
抵押债务权证 CDO
CDO: 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
mortgagebackedsecurity把贷出的住房抵押贷款中符合一定条件的贷款集中起来形成一个抵押贷款的集合体利用贷款集合体定期发生的本金及利息的现金流入发行证券并由政府机构或政府背景的金融机构对该证券进行担保
美国金融危机中的主要
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与美国金融危机
SM 次级按揭贷款
MBS 抵押支持债券
抵押支持债券 MBS
特征:
与普通债券相比,抵押债券要素不 仅包含原始面值、利率、年付息频率、 计息方式等,还包含债券现有面值、未 偿还本金系数( 即 factor) 、利息和部 分本金偿还迟付期限等。

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郭兵一、美国破产法的历史沿革“破产”一词来源于拉丁文,意指“其柜台被打破的商人”。

柜台被打破的商人无法再继续做生意。

破产制度源于罗马法上的财产委付程序制度(cessio bonorum)。

罗马法上的财产委付,经历了欧洲中世纪商事习惯法的提炼,形成了商人破产习惯法。

现代破产法起源于英格兰。

最初,英格兰的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人(merchants),并在十六世纪获得进展。

英格兰早期破产法仅同意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而不同意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

那时,无力支付债务的债务人能够被投进监狱。

根据早期的破产法,满足债权人债权的唯一方法就是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

破产清算具有三大作用:一、使得债权人能够从债务人处获得部分金钱;二、使债务人失去继续经营的资格,由于清算后,债务人已一无所有;三、破产财产的清算可使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

美国在1776年独立前,基本上无条件地习惯英国破产法。

美利坚合众国成立后,在加快汲取英国法的进程中,正式宣告以英国法为根据而使用适合美国国情的英国法,但是,美国法仍然继续同意了英国破产法的传统术语与原则。

美国宪法将破产立法的权力授予联邦立法机关,规定由国会负责制定“适用于全美国的有关破产事项的统一法”,保持了破产立法权的统一。

根据宪法的授权,美国国会在1898年前就通过了三部破产法,但是,这三部破产法的制定并未取得成功。

美国最早由国会颁布的破产法是1800年破产法。

该法只适用于商人,却没有规定债权人自愿申请破产的程序。

由于众多的原因,这部法律无什么有用价值而在1803年被废止了。

1841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第二部破产法,该法适用于所有的债务人,同时同意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确立了破产免责主义。

但是该法仍未获得成功,在1843 年又被废止了。

1867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第三部破产法,该法之规定与第二部破产法并无太大的差异,只是特别引进了破产程序中的与解制度(composition)。

美国企业的破产与破产保护

美国企业的破产与破产保护

美国企业的破产与破产保护
根据美国《破产法》第七章,如果公司申请破产,公司全部业务必须⽴即停⽌。

由破产财产托管⼈清理公司资产,所得资⾦⽤来偿还公司债务,包括对债权⼈和投资⼈的债务。

如果公司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申请破产,股民⼿中的股票通常会失去价值,因为⼀旦破产法庭确认债务⼈⽆清偿能⼒,就可不归还股东投资。

⽽且,公司资产经清算后还要优先偿还给债权⼈。

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申请破产保护的企业可以通过“重组”业务,争取再度赢利。

破产公司,即债务⼈,仍可照常运营,公司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务也在市场上继续交易,但公司所有重⼤经营决策必须得到破产法庭的批准。

《破产法》第11章的规定给予债务⼈和债权⼈相当⼤的弹性,以便他们合作重组公司。

这种做法有利于破产公司⾛出困境。

通常情况下,多数上市公司会按照《破产法》第11章申请破产保护,以便继续运营,重新实现赢利。

但如果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司重组失败,最后还是要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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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紧急银行法律规定(3篇)

美国的紧急银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其稳定运行对于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在美国,为了确保银行在面临突发金融风险时能够及时应对,维护金融稳定,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紧急银行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美国紧急银行法律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背景1. 金融危机的启示2008年,美国爆发了一场严重的金融危机,导致全球金融体系遭受重创。

这场危机暴露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如监管缺失、风险管理不足等。

为了防范类似危机再次发生,美国政府加强了对金融体系的监管,并制定了紧急银行法律规定。

2. 金融稳定的重要性金融稳定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

在美国,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运行对金融稳定至关重要。

因此,美国政府高度重视银行监管,并制定了一系列紧急银行法律规定。

三、主要内容1. 紧急流动性援助(ELA)紧急流动性援助(ELA)是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美联储)为应对突发金融风险而设立的一种临时性援助措施。

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可以向美联储申请ELA,以缓解流动性压力。

(1)申请条件申请ELA的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在美联储设有账户;②符合美联储规定的贷款条件;③面临临时性流动性困难。

(2)贷款利率ELA的贷款利率通常高于正常贷款利率,以体现其临时性援助的性质。

(3)还款期限ELA的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最长不超过1年。

2. 银行救助计划银行救助计划是美国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而设立的一项援助措施,旨在帮助陷入困境的银行恢复稳健经营。

(1)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主要包括:①面临严重流动性危机的银行;②陷入财务困境的银行;③存在系统性风险的银行。

(2)救助方式救助方式主要包括:①资本注入:政府向银行注入资本,以提高其资本充足率;②债务重组:政府与银行协商,对银行的债务进行重组,降低其债务负担;③资产剥离:政府帮助银行剥离不良资产,减轻其财务负担。

美国破产法基本内容

美国破产法基本内容

美国破产法美国破产法的实体法律内容分列于以下各章:•第1章,一般条款、结构的定义和规则;•第3章,破产案件管理;•第5章,债权人、破产债务人和破产财团;•第7章,清算;•第9章,市政当局债务的调整;•第11章,重组;•第12章,有固定收入的家庭农场主的债务调整;•第13章,有固定收入的个人的债务调整。

对公司来说,一旦陷入无清偿能力的状态,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选择何种破产程序解决债权债务的问题。

基本的选择是在清算和重组之间,也就是第7章和第11章之间进行的。

当公司根据第7章的规定申请清算时,法庭将会任命一个破产财产管理人(trustee),此人将企业关闭,出售企业的财产,将出售所得收益分配给债权人,最后解散公司。

债权人试图从企业收回资金的努力将会被中止,他们的索取权(claims)必须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实现,无论这些权利是在现在还是在将来到期。

清算财产在债权人之间的分配遵循“绝对优先权原则”(absolute priority rule,APR)。

APR要求只有在债权人得到足额偿付后,股东才能得到偿付,而且只有高等级的债权人得到足额偿付后,低等级的债权人才能得到偿付;但是,在债权人之前还存在更高级别的优先权。

优先权的次序分别是:(1)破产程序的管理费用(包括申请费、律师费和破产财产管理人费用);(2)具有法定优先权(statutory priority)的索取权,包括税金、租金、未付的工资和受益索取权(benefits claims);(3)无担保债权人(包括贸易债权人、债券持有者、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的索取权;(4)股东。

有担保的债权人不在此序列中,他们将基于特定的资产受偿。

第11章“重组”的根本目的是拯救企业,使企业摆脱无力偿债的困境,重新恢复生机和活力。

按照第11章的要求,企业将凭借未来收益支付部分或全部债务,而不是通过出售财产来支付。

为此,第11章规定了一系列支持破产公司的条款,以增加其持续经营的可能性。

美国破产法律制度

美国破产法律制度

美国破产法律制度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章典法之上的,它提供给个人和企业一个通过法律程序清算债务的途径。

破产程序的目标是保护破产债务人的权益,并在债权人之间公正地分配剩余财产。

以下是美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主要方面。

1.破产的类型:根据美国联邦法律,破产分为两种类型: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

个人破产适用于个人和家庭,企业破产适用于公司和商业实体。

2.破产的章节:3.破产保护:一旦个人或企业申请破产,破产程序会自动起诉,以便保护债务人免受债权人的追债。

这被称为自动停止权,它禁止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追逐债务人的债务。

4.债务清算:在个人破产中,债务人的所有非豁免财产将被出售,所得款项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配给债权人。

一些财产可能是免于执行的,这取决于州法律和联邦法律。

企业破产中,公司的财产也将被清算并用于偿还债务。

5.重组计划:在企业破产中,债务人可以提交一个重组计划,以重新组织其负债情况,并通过和债权人的谈判达成协议。

重组计划需要获得法院的批准,并需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6.优先债权:有些债权在破产中具有优先权,这意味着它们有权在其他债权人之前获得偿还。

例如,员工工资和税款都是优先债权,在其他债权人之前获得偿还。

7.破产法院:联邦法院负责处理个人和企业破产案件。

这些法院具有专门的破产部门和法官,专门负责审理和决定破产案件。

8.破产申请:个人和企业都可以在破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在个人破产中,需要提供详细的财务信息,包括债务和资产清单。

在企业破产中,须提交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破产申请。

总结起来,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提供了一个法律程序,让个人和企业能够通过清算或重组来解决负债问题。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债务人免受债权人的追债,同时公正地分配剩余财产给债权人。

破产申请需要通过破产法院,并按照法庭的判决进行处理。

通过这一法律制度,债务人有机会恢复经济状况,并继续他们的生活和商业活动。

方案-由安然破产案透视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方案-由安然破产案透视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由安然破产案透视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美国安然公司(Enron Corp)于2001年12月正式破产,这不仅是美国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一宗破产案,更意味着在美国500强公司中排名第七、连续6年被《财富》杂志评为“最富创新能力”的明星公司一瞬间从顶峰坠落到谷底。

在申请破产时,安然的股票价格由最高时的90.75美元跌至约50美分。

接下来必将是一系列讼案,机构投资者以及许多个人投资者已对安然公司、29位公司层人士和董事以及安然的公司安达信师事务所提起集体诉讼,诉讼事由包括欺诈、误导性陈述、假账和内幕交易。

整个20世纪90年代的10年间,安然从一家天然气、石油传输公司变成一个类似美林、高盛的华尔街公司。

差别仅在于,安然交易能源证券,而美林和高盛交易金融证券和股票。

安然公司是金融创新的巨擘,其发明的一系列金融工具复杂到令专业人士都未必尽然了解,加之有意识地隐藏了大量的重要信息及高度复杂的关联交易,多年以来其财务报表在华尔街其实无人真正理解,但很少有人敢于挑战这个资本市场的宠儿。

虽然安然公司在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中有违反公认会计准则(General Accepted AccountingPrinciple,GAAP)的行为,但是,其大量利用衍生金融工具,打GAAP的“擦边球”,构造出形式重于实质的财务报表,从而误导投资者的决策,使大多数投资者在安然事件败露之前对投资安然公司的巨大风险一无所知。

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这一日显重要的问题的关注。

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需要公开、透明的信息。

美国证券法的一个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全面和公允的信息披露来保证诚实有效的市场和信息充分的投资决策。

一份投资者能够理解的透明的财务是形成有效、流动、有弹性的市场的基本条件。

而安然公司的年报曾令一般投资者望而生畏,其中复杂金融工具的使用和处理连一般专业人员都很难看懂。

在丑闻败露后对安然公司2000年年报的研读似乎不再那么令人困惑了。

美国破产法金融衍生品定义及破产处理规定

美国破产法金融衍生品定义及破产处理规定

于2005年10月生效的《2005年防止破产滥用及消费者保护法》(Bankruptcy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5,简称BAPCPA)第九章对于涉及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合约”(financial contract)的定义及相关破产处理进行了规定。

BAPCPA第901条通过列举式的方法对证券合约、回购协议、互换协议、远期合约和商品期货合约进行了定义。

从形式上看,每个类别的定义都首先对该类别本身进行描述,然后列举各种相关交易,如该类别下数种不同子产品的组合合约、交易该类别产品的期权合约、涉及该类别产品的担保协议或总协议等。

以证券合约为例,其定义条款的简单翻译如下:“(1)购买、出售或借贷证券、存款单、按揭贷款或其中任何利益、证券组合或指数的合约,针对上述任何品种的期权,针对上述任何品种及其期权的回购或逆回购交易;(2)就现金或上述任何产品的结算而由或向证券结算机构做出的保证;(3)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任何外汇期权;(4)任何保证金贷款;(5)与本段中提及的任何协议或交易相似的其他协议或交易;(6)本段中提及的协议或交易的任何形式的组合;(7)针对本段中提及的任何协议或交易的期权;(8)涉及上述任何协议或交易的总协议。

”第九章还对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置相关金融合约进行了规定,即上述提及的五类金融合约豁免适用“破产约定条款无效”、“自动中止”、“限制偏颇和欺诈性转让”等破产程序。

“破产约定条款无效”:“破产约定条款”(ipso facto clause):是指以一方陷入财务困境、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为触发条件的合同条款,允许另一方在此情况下变更或终止合同,或者加速、变更或终止合同下的具体权利义务。

此种约定条款在破产程序中无效。

“自动中止”(automatic stay):破产申请一经提起,即构成对此前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或者合同请求权的自动中止,例如合同相对方不得扣押和取得担保物,或者行使抵销权。

美国破产法的适用条件

美国破产法的适用条件

美国破产法的适用条件破产是指一个人或者法人不能支付其债务的状况。

为了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并促进经济发展,各国都建立了破产法律体系。

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其破产法律体系备受关注。

本文将重点讨论美国破产法的适用条件。

一、无力偿还债务根据美国联邦破产法,破产程序适用于无力偿还债务的个人、家庭、企业和组织。

破产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的资产无法覆盖其债务,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此外,破产申请人还必须证明自己目前收入无法满足其债务还款的要求。

二、债务达到最低限额美国破产法规定了债务达到一定最低限额才能申请破产。

个人和家庭通常通过申请第7章或第13章破产来解决债务问题。

在第7章破产中,个人或家庭的债务必须超过一定金额,以证明他们无力偿还这些债务。

而在第13章破产中,个人或家庭的债务则不能超过另外一定的金额。

对于企业和组织来说,最低限额的规定取决于其种类和特定情况。

三、经过合理的谈判和调解在申请破产之前,债务人要证明他们已经经过了合理的债务谈判和调解。

这就意味着债务人需要尝试寻找其他还款计划或重组方案,以解决其债务问题。

如果债务人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共识,破产法庭才会考虑其破产申请。

四、证明身份和逗留情况根据美国破产法,破产申请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和逗留情况。

这是为了防止潜在的恶意破产申请和欺诈行为。

合法居留美国的非公民也可以申请破产,但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和报备要求。

总结起来,美国破产法的适用条件包括: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务达到最低限额、经过合理的谈判和调解,以及提供身份和逗留情况的证明。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债务人才能成功申请破产保护,从而获得债务重整或清偿的机会。

破产法的适用与否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了解这些适用条件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美国金融法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定

美国金融法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定

美国金融法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定美国金融法: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定美国金融市场扮演着全球金融体系中重要的角色,其法律体系起到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促进经济稳定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美国金融法在金融市场中的法律规定。

一、金融监管机构美国的金融市场监管分为联邦层面和州层面。

在联邦层面,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联储(Federal Reserve)、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等。

而各个州也设有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如纽约州银行和证券局(NYSBD)、加州金融监管局(DFPI)等。

二、证券法律美国证券法律是金融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针对证券的发行、交易和披露进行规范。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规是1933年的《证券法案》(Securities Act)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这些法案规定了证券的注册制度、信息披露要求、内幕交易禁止等,并设立了SEC作为监管机构。

三、银行法律美国的银行法律以《美国国家银行法案》(National Bank Acts)为基础,并由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进行监管。

该法案规定了银行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存款保险、信贷监管等。

此外,美国还通过《银行保险法》(Bank Insurance Act)和《金融稳定法案》(Dodd-Frank Act)等法规来规范银行业务和维护金融稳定。

四、期货法律美国期货市场的法律监管主要由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负责。

CFTC负责监管期货合约的交易,确保市场的公平、有序和透明。

此外,美国还通过《商品交易法案》(Commodity Exchange Act)来规范期货市场的运作,并设立了衍生品产品交易所监管委员会(CME)等机构进行监管。

五、保险法律美国的保险法律由各个州的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每个州都设有自己的保险法律和保险监管机构,如纽约州的纽约州金融服务部(DFS)。

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是指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且无力应对债务的情况下向法院递交申请,使其财产被出售,收回资金以支付债务的行为。

美国破产法律制度主要由联邦法律和各州的法规共同组成。

它们共同确立了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破产法律体系,为美国的企业和个人在破产时提供了法律保护。

个人破产根据美国法律,个人可以通过向法院递交文件申请破产,以保护其不受债权人攻击。

美国破产法律体系中,个人破产程序主要由两种类型的程序组成:第七章和第十三章。

第七章破产第七章破产程序也被称为“清算破产”,它主要适用于那些没有财产或财产价值低于债务数额的人。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资产将被出售以偿还债务。

剩余的债务将被清零。

第十三章破产第十三章破产程序允许个人保持其财产,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计划管理还款。

在计划期限内,债务人必须按照计划向破产法庭支付一定的金额,以分期偿还债务。

一旦计划完成,这些债务将被清零。

企业破产美国的企业破产主要由两种类型的程序组成:清算破产和重组破产。

清算破产清算破产是指企业停止运营,在破产法庭的监督下,将其财产出售以偿还其债务。

清算破产通常适用于已经无法恢复运营的企业。

重组破产重组破产同样也是在破产法庭的监督下完成的。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制定出一份重组计划,该计划需要得到法庭和债权人的批准。

重组计划通常涉及企业的债务重组、资产出售和削减成本等方面的措施,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破产法律制度的优缺点在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中,债务人可能会放弃一部分财产,但最终会获得一份“清零”债务的奖励,这通常可以更快地从一场债务危机中恢复过来。

此外,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还允许企业在保持其运营的同时重组其负债结构,从而提高其经济效益。

然而,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并非完美无缺。

在一些情况下,人们可以利用破产法律规则来逃避它们所欠的债务,这导致许多债人变得非常不满。

此外,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信用记录往往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使他们在未来难以获得贷款和信用卡等金融产品。

雷曼破产案之法律分析

雷曼破产案之法律分析

雷曼破产案之法律分析2019-06-07风⾬飘摇,辉煌不再,拥有158年历史的美国第四⼤投⾏――雷曼兄弟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雷曼”),最终没能避免被次贷危机击溃的厄运,于2008年9⽉15⽇向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庭申请破产保护。

雷曼申请破产保护对该公司、股东、债权⼈和其他利益关系⽅⽽⾔,意味着什么?在跨国破产中,我国债权⼈是否能获得最⼤限度的和公正的受偿,应如何维护⾃⾝的利益?如果雷曼得到重整,公司以前的债券还具有什么价值?在冗长繁杂、前景难料的破产案审理中,⼈们对以上问题颇为关注。

雷曼破产与中国各⼤商业银⾏涉及资产雷曼是由遍布世界的⼏百个法律实体组成的⾦融帝国,在许多国家设有分⽀机构和⼦公司,客户和资产分布于全球各地。

其规模加上⾦融业务的复杂使得破产处理难上加难,该案的复杂性和索赔数额也远远超过历史上任何其他破产案件。

由于关系到各国债权⼈的巨⼤利益,雷曼破产案必将引起全世界范围内的⼀场激烈争⽃。

雷曼申请破产保护的⽂件显⽰,该公司总债务为6130亿美元。

其中,前⼗⼤⽆担保债权分别以债券、银⾏贷款(同业拆借)和信⽤证三种形式存在,⾦额超出1570亿美元。

花旗集团、纽约梅隆银⾏、⽇本青空银⾏和瑞穗⾦融集团位列雷曼最⼤的⽆担保债权⼈之列。

花旗集团持有雷曼约1380亿美元的债券资产,花旗⾹港关联公司向雷曼发放2.75亿美元的银⾏贷款。

巴黎银⾏对雷曼的贷款敞⼝达2.5亿美元,为雷曼最⼤的欧洲银⾏贷款债权⼈。

摩根⼤通拥有230亿美元雷曼担保债权,是其最⼤的担保债权⼈。

同样,我国不少银⾏也因持有雷曼债券⽽深陷泥潭,具体涉及资产状况可见表1。

消息传出,雷曼债券价格应声⼤跌。

时⾄今⽇,多数雷曼相关债券价值⼏乎为零,雷曼次级债和优先股已被连降15档⾄C等级,低于“可投资”等级11档。

债权⼈在雷曼破产案中的巨额损失难以避免。

雷曼破产保护申请之法律分析破产保护并不意味着⽴即倒闭清算申请破产保护给了雷曼⼀段“缓刑”时间,公司有可能起死回⽣。

美国私人破产法律规定(3篇)

美国私人破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是指债务人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按照法定程序,对债务进行清理、分配,以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在美国,破产法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美国私人破产法律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美国私人破产法概述美国私人破产法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破产申请前的债务重组和破产申请后的债务清理。

以下是具体规定:1. 债务重组阶段(1)债务重组申请:当债务人面临债务危机时,可以申请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债务人已无力偿还到期债务;②债务人已尽力协商,但未能达成还款协议;③债务重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2)债务重组程序:债务人申请债务重组后,需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债务重组协议需经法院批准,并报联邦破产法院备案。

2. 债务清理阶段(1)破产申请: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债务重组失败时,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2)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分为以下阶段:①破产申请受理:债务人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后,法院受理并公告。

②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人的破产事宜,包括债务清偿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

④破产财产分配:法院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方案,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⑤破产终结: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美国私人破产法律的主要内容1. 破产申请资格(1)美国公民:美国公民有权申请破产。

(2)外国居民:外国居民在美国有住所或居所,且债务产生于美国,可申请破产。

2. 破产类型(1)第七章破产:适用于债务人希望清算资产、偿还债务的破产类型。

(2)第十一章破产:适用于债务人希望继续经营业务,进行债务重组的破产类型。

3. 破产程序(1)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债权将不予考虑。

(2)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人的破产事宜,包括债务清偿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

金融协议中的破产和追索权益

金融协议中的破产和追索权益

金融协议中的破产和追索权益在金融领域,破产和追索权益是十分重要的概念,它们涉及金融交易中的风险和保障。

本文将探讨金融协议中的破产和追索权益的基本概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作用。

一、破产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资产无法覆盖债务的情况。

当债务人宣告破产时,破产程序将启动,以确定如何管理和分配其资产。

金融协议中的破产往往涉及大量资金和各方的利益。

因此,各国有着一系列法律规定来保护金融交易中的各方权益。

以美国为例,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宣告破产和其债权人追索债权的程序。

美国联邦破产法允许个人和企业通过申请破产保护,以减轻其债务负担并重新组织财务状况。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资产将被评估,债权人将按照优先顺序进行偿还。

这些法律规定为金融协议中的各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追索权益的途径。

二、追索权益的概念及实践应用追索权益是指金融协议中一方可以追回其债务的权利。

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主张其追索权益。

追索权益通常通过债权人向债务人或其他相关各方提起诉讼来实现。

在金融协议中,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其追索权益。

例如,在贷款协议中,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其债权。

追索权益的实践应用有助于保护金融交易中各方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金融协议中的保护措施为了保障金融协议中各方的权益,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一系列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帮助各方在破产和追索权益的情况下保持相对稳定和有限的风险。

一种常见的保护措施是抵押权。

在贷款协议中,借款人通常会将其财产作为抵押物,以提供给债权人作为保障。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满足其债权的追索。

这种抵押权的设立可以有效地降低债权人的风险,增加其追索权益。

此外,还有其他保护措施,如信用担保、先付权益等。

这些保护措施可以在法律适用的前提下,确保金融协议各方的权益得到相应的保障,并提供一定的风险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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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5年10月生效的《2005年防止破产滥用及消费者保护法》(Bankruptcy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5,简称BAPCPA)第九章对于涉及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合约”(financial contract)的定义及相关破产处理进行了规定。

BAPCPA第901条通过列举式的方法对证券合约、回购协议、互换协议、远期合约和商品期货合约进行了定义。

从形式上看,每个类别的定义都首先对该类别本身进行描述,然后列举各种相关交易,如该类别下数种不同子产品的组合合约、交易该类别产品的期权合约、涉及该类别产品的担保协议或总协议等。

以证券合约为例,其定义条款的简单翻译如下:“(1)购买、出售或借贷证券、存款单、按揭贷款或其中任何利益、证券组合或指数的合约,针对上述任何品种的期权,针对上述任何品种及其期权的回购或逆回购交易;(2)就现金或上述任何产品的结算而由或向证券结算机构做出的保证;(3)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任何外汇期权;(4)任何保证金贷款;(5)与本段中提及的任何协议或交易相似的其他协议或交易;(6)本段中提及的协议或交易的任何形式的组合;(7)针对本段中提及的任何协议或交易的期权;(8)涉及上述任何协议或交易的总协议。


第九章还对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置相关金融合约进行了规定,即上述提及的五类金融合约豁免适用“破产约定条款无效”、“自动中止”、“限制偏颇和欺诈性转让”等破产程序。

“破产约定条款无效”:“破产约定条款”(ipso facto clause):
是指以一方陷入财务困境、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为触发条件的合同条款,允许另一方在此情况下变更或终止合同,或者加速、变更或终止合同下的具体权利义务。

此种约定条款在破产程序中无效。

“自动中止”(automatic stay):破产申请一经提起,即构成对此前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或者合同请求权的自动中止,例如合同相对方不得扣押和取得担保物,或者行使抵销权。

“限制偏颇和欺诈性转让”:“偏颇转让”(preferential transfer)是指在破产申请提起之前90天内(如果相对方为内部人,则为1年以内)为清偿先前债务而对特定债权人进行的财产转让,并且该转让可以使得该债权人能够比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欺诈性转让”(fraudulent transfer)是指在破产申请提起之前1年内进行的具有实际欺诈意图或以不合理低价进行的转让。

对于偏颇或欺诈性转让,破产托管人可予以撤销。

具体而言,以雷曼兄弟破产为例,如何处理雷曼兄弟破产中的大量衍生产品合约增加了雷曼兄弟破产案件的不确定性。

如前所述,金融合约在破产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豁免条款,如不适用自动中止条款,这也就意味着当其他合同仍然被冻结时,衍生产品的持有者可以和破产机构结清相关权益,即如果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衍生产品的拥有者可以在雷曼兄弟的其他债权人之前取得资产。

此外,无论是1978《破产法典》还是BAPCPA都对豁免主体及其具体的豁免范围进行了界定。

豁免主体是指在上述豁免交易中有资格享受豁免的合约相对方,其豁免范围随豁免交易的不同而有所区
别。

在互换协议和回购协议中,任何相对方均可享受豁免。

在其余金融合约,包括证券合约、商品期货合约和远期合约中,对于自动中止和破产约定条款无效的豁免,只能由期货经纪人、远期合约商、证券经纪人、金融机构和证券结算机构享有;对于偏颇和欺诈性转让限制的豁免,可以由任何相对方享有,但前提是转让方或受让方是上述主体之一。

2005年的BAPCPA保留了相关条款,不过其通过加入“金融参与人”(financial participant)而使豁免主体的范围有所扩大。

金融参与人包括两类主体,一是结算组织,二是在破产申请提交之日前15个月内的任何时点所拥有的豁免合约的总价值,名义或实际本金数额(nominal or actual principal amount)不少于10亿美元,或逐日盯市头寸(mark-to-market position)不少于1亿美元的任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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