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金融衍生品定义及破产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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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5年10月生效的《2005年防止破产滥用及消费者保护法》(Bankruptcy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5,简称BAPCPA)第九章对于涉及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合约”(financial contract)的定义及相关破产处理进行了规定。
BAPCPA第901条通过列举式的方法对证券合约、回购协议、互换协议、远期合约和商品期货合约进行了定义。从形式上看,每个类别的定义都首先对该类别本身进行描述,然后列举各种相关交易,如该类别下数种不同子产品的组合合约、交易该类别产品的期权合约、涉及该类别产品的担保协议或总协议等。以证券合约为例,其定义条款的简单翻译如下:“(1)购买、出售或借贷证券、存款单、按揭贷款或其中任何利益、证券组合或指数的合约,针对上述任何品种的期权,针对上述任何品种及其期权的回购或逆回购交易;(2)就现金或上述任何产品的结算而由或向证券结算机构做出的保证;(3)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任何外汇期权;(4)任何保证金贷款;(5)与本段中提及的任何协议或交易相似的其他协议或交易;(6)本段中提及的协议或交易的任何形式的组合;(7)针对本段中提及的任何协议或交易的期权;(8)涉及上述任何协议或交易的总协议。”
第九章还对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置相关金融合约进行了规定,即上述提及的五类金融合约豁免适用“破产约定条款无效”、“自动中止”、“限制偏颇和欺诈性转让”等破产程序。
“破产约定条款无效”:“破产约定条款”(ipso facto clause):
是指以一方陷入财务困境、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为触发条件的合同条款,允许另一方在此情况下变更或终止合同,或者加速、变更或终止合同下的具体权利义务。此种约定条款在破产程序中无效。
“自动中止”(automatic stay):破产申请一经提起,即构成对此前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或者合同请求权的自动中止,例如合同相对方不得扣押和取得担保物,或者行使抵销权。
“限制偏颇和欺诈性转让”:“偏颇转让”(preferential transfer)是指在破产申请提起之前90天内(如果相对方为内部人,则为1年以内)为清偿先前债务而对特定债权人进行的财产转让,并且该转让可以使得该债权人能够比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更多的利益。“欺诈性转让”(fraudulent transfer)是指在破产申请提起之前1年内进行的具有实际欺诈意图或以不合理低价进行的转让。对于偏颇或欺诈性转让,破产托管人可予以撤销。
具体而言,以雷曼兄弟破产为例,如何处理雷曼兄弟破产中的大量衍生产品合约增加了雷曼兄弟破产案件的不确定性。如前所述,金融合约在破产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豁免条款,如不适用自动中止条款,这也就意味着当其他合同仍然被冻结时,衍生产品的持有者可以和破产机构结清相关权益,即如果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衍生产品的拥有者可以在雷曼兄弟的其他债权人之前取得资产。
此外,无论是1978《破产法典》还是BAPCPA都对豁免主体及其具体的豁免范围进行了界定。豁免主体是指在上述豁免交易中有资格享受豁免的合约相对方,其豁免范围随豁免交易的不同而有所区
别。在互换协议和回购协议中,任何相对方均可享受豁免。在其余金融合约,包括证券合约、商品期货合约和远期合约中,对于自动中止和破产约定条款无效的豁免,只能由期货经纪人、远期合约商、证券经纪人、金融机构和证券结算机构享有;对于偏颇和欺诈性转让限制的豁免,可以由任何相对方享有,但前提是转让方或受让方是上述主体之一。
2005年的BAPCPA保留了相关条款,不过其通过加入“金融参与人”(financial participant)而使豁免主体的范围有所扩大。金融参与人包括两类主体,一是结算组织,二是在破产申请提交之日前15个月内的任何时点所拥有的豁免合约的总价值,名义或实际本金数额(nominal or actual principal amount)不少于10亿美元,或逐日盯市头寸(mark-to-market position)不少于1亿美元的任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