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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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 年第4 号《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6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六年七月十二日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营业部,是指由保险机构设立的持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营业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三)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四)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中国保监会审查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审查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实行核准制和报告制。

下列人员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准制:(一)董事和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

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

第六条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当由任命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6.21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管理规定》
为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完善保险公司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公司稳健运营,提升监管质效,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保险高管规定》)。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关系消费者利益、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风险管控能力、合规意识对公司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保险高管规定》共56条,主要对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重点调整了任职条件和审批范围,以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引导公司建立专业管理队伍,稳健合规开展业务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加强任职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保险高管规定》自2021年7月3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根据保监会令〔2014〕1
号第1次修改,根据保监会令〔2018〕4号第2次修改)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6〕6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执行有关事宜的复函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保监厅函[2006]285号
【失效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0.13
【实施日期】2006.10.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有关事宜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6〕285号)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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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通常由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来确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的一些基本要求:
1. 年龄限制:通常,董监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但也可能存在其他年龄限制。

2. 学历背景:大部分情况下,董监高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如本科及以上学位。

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以及不同职位而有所不同。

3. 从业经验:董监高通常需要具备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特别是与保险行业相关的经验。

这些经验可能包括在保险公司或金融领域从业的经验,或者在相关行业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经验。

4. 职业素质和道德标准:董监高需要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标准,包括诚实守信、责任心、专业能力等。

5. 无犯罪记录:通常要求董监高没有严重违法犯罪记
录。

6. 健康状况:董监高需要符合身体健康的要求,以确保能够履行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的基本要求。

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和不同的公司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参考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咨询专业人士。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篇一: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保监会令2021年第1号现发布《更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独立董事会籍管理规定〉的决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2021年1月2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财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会籍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行使区级分公司管理保险职责的分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参照适用前依据两款规定。

”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除外高级雇员的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意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明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董事会秘书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人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条》(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下表所示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专有,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财会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许可人员任职执照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表示保险公司,是指经车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多选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多选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多选试题1.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遵循下列哪些规定( )。

A:不得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B: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 C:具有必要的资质履行职务D: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答案:ABD2.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

A: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B: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C: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D: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答案:ABD3.保险机构出现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 )。

A: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B:临时负责人不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C: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D: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答案:ACD4.保险机构作出下列哪些决定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

A: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B: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C: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D:指定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答案:ABCD5.保险机构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A:要求其上级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B: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C: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D: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答案:ABCD6.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的素质包括( )。

A:诚实信用的品行 B: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C: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D:高尚的品德答案:ABC7.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

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2014年1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35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35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35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完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制度,促进独立董事在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进一步强化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保险监管规定,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于2019年底前将独立董事人数和比例调整到位。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可以通过电子邮箱*************.cn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有关报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30日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科学决策和充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保险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董事是指在所任职的保险机构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保险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社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各项内部配套机制和工作流程。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股占保险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25%以上的保险机构参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6]93号
【失效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9.07
【实施日期】2006.09.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具体
适用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6〕93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明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具体适用,统一执法尺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规定》第五十二条,在中国保监会关于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保险公司在《规定》施行后任命的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可暂不报送任职
资格核准。

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对上述人员补报任职资格核准。

上述人员在《规定》施行后、尚未核准任职资格前,拟担任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对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报送任职资格审核。

二。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4号《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6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六年七月十二日《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营业部,是指由保险机构设立的持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营业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三)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四)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中国保监会审查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审查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实行核准制和报告制。

下列人员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准制:(一)董事和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

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

第六条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当由任命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本办法所表示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缩写高级管理人员),就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职责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代销银行基金代销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职责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银行严禁选聘或者调任高级管理人员,严禁违反规定同意全权履行职责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展开监督管理,制订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内容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供职条件和审查程序第六条提出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供职资格,应具有以下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许可机构非政府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科学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没《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严禁出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一)对时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缩写时任人)供职资格展开审查的提出申请及供职资格申请表;(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人员经历证明;(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对时任人的实地考察意见;(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七)时任人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九)供职条件、供职程序合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1-8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1-8

【法规标题】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0-1-8【失效时间】【法规来源】/web/site0/tab68/i121378.htm【全文】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一○年一月八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1.23
【实施日期】2014.01.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4年第1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
2014年1月2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行使省级分公司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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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面对客观社会环境的变化,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为了促进保障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高度和多样性,本文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条券人士、注册会计师、银行家以及其他专业人士有资格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在确保聘用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经验的同时,担任职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有能力积极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第二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如下任职资格:(1)保持坚定的道德和职业操守,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

(2)具有较强的企业管理知识和能力,能够严格执行公司制度。

(3)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把握市场变化,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4)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管理公司的运营状况。

第三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高等教育学历或至少8年以上关联行业从业经历;(2)受过职业资格认证;(3)能得到保险公司股东对安全经营政策的认可;(4)经过专业机构的职业资格评估。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申请,应表明拟任职的名称和职责、拟任职的期限以及附有相关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的完整信息材料,并提交至保险公司审核。

第五条保险公司新任命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保险公司安排的入职培训活动,以保证他们能够熟练掌握公司营运管理知识,正确遵守公司制度,按照规定工作。

第六条于任职资格审核未通过的申请者,保险公司应及时函告申请者,并向其说明理求,方便申请者依法尽快做出有效处理。

第七条违反规定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有权做出处罚:(1)警告;(2)撤销船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3)暂停任职一段时间;(4)对其拘留或者起诉。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举办2018年5月份保险机构董事监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举办2018年5月份保险机构董事监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举办2018年5月份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的公告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保监公告[2018]8号
【发布部门】60322
【发布日期】2018.04.13
【实施日期】2018.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举办2018年5月份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考试的公告
(保监公告〔2018〕8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根据2018年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5月份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
1.连接原保监会监管专网的保险机构通过网络平台报名。

2.尚未连接监管专网的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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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4)
⽂号:中华⼈民共和国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
颁布⽇期:2014-01-23
执⾏⽇期:2014-01-23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之⽇起施⾏。

主席 ***
2014年1⽉2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条第⼆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机构⾼级管理⼈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第⼗⼆条增加⼀款,作为第三款:“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的⾏使省级分公司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其⾼级管理⼈员的任职条件参照适⽤前两款规定。


三、将第⼗⼋条修改为:“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级管理⼈员任职资格核准,适⽤本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级管理⼈员的有关规定。


本决定⾃发布之⽇起施⾏。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4.01.23,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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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8
修正)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2.13
【实施日期】2018.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10年1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发布根据2014年1月23日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2月13日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
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
(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四)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行使省级分公司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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