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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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一、总论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但同时也面临着水灾等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发展,制定和执行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非常必要。

以下是具体内容。

二、煤矿防治水的法律法规基础1.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煤矿企业要加强防治水措施的责任,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2. 《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企业在防治水方面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3. 《煤矿水害防治技术规程》: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煤矿水害情况,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技术要求和措施。

三、煤矿防治水的管理机构和职责1. 煤矿防治水管理机构:每个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

2. 煤矿防治水管理职责:防治水管理机构应负责煤矿水害防控计划的编制、水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监测与预测、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等工作。

四、煤矿防治水的水害预测与监测1. 水害信息的收集与分析:煤矿防治水管理机构应收集和分析有关水害的历史数据和信息,以便进行预测和防范。

2. 水害预测:根据水害历史数据和信息,结合气象、地质等因素,对煤矿水害进行预测,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水害事故的发生。

3. 水位监测:对煤矿井下的水位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水位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

4. 水质监测:对煤矿井下的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相关要求,不对煤矿工作环境和煤矿生产造成污染。

五、煤矿防治水的技术措施1. 封闭水源:对井下水源进行封闭,防止水流进入采空区和矿井巷道。

2. 排水系统建设:煤矿应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包括排水井、排水泵站等设施,确保矿井排水畅通。

3. 加强矿区地质勘探:通过地质勘探等方式准确了解煤层、地质构造和含水层等情况,为煤矿防治水提供科学依据。

4. 加强巷道支护:对煤矿巷道进行支护,确保巷道稳定,防止水流入巷道。

5. 提高井下设备的密封性:对煤矿井下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密封性,防止水流进入设备。

六、煤矿防治水的应急预案1. 应急预案的编制:煤矿应制定完善的水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员、应急防治措施、应急物资等内容。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企业的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保障矿区的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水资源规划, 合理布局, 合理利用水资源,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网络, 定期对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 提高防治水设施的技术水平和水平节水设备的使用。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防治水知识和技能培训, 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提前制定应对突发水灾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章防治水的管理要求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和协调机制。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控, 防止污水和有害物质对水质的影响。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 严禁对水源地进行破坏性开采和污染。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系统, 及时掌握水质和水量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地下水位下降过快, 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区降雨水的管控, 以减少洪水灾害和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采空区的防治水工作, 防止采空区水突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防治水信息公开制度, 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煤矿防治水相关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 定期向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报告防治水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确保煤矿企业的防治水工作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煤矿防治水工作,包括水源控制、排水系统建设、水质治理等方面。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科学规划,全面推进。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与矿井设计、勘探、开采等环节相结合,实行全过程防治水管理。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水平和效益。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信息管理,提高矿井安全防范和紧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治水意识和技能,增强应对突发水患的能力。

第八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防治水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水源控制第九条煤矿应建立水源控制制度,包括水资源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第十条煤矿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提出合理的用水计划,确保矿井生产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

第十一条煤矿应建立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规范和管理办法,加强用水审批和监督管理,防止非法乱采滥用水资源。

第十二条煤矿应加强对水源污染的防控,建立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污水处理,防止水源受到污染。

第十三条煤矿应加强自然地下水与工业废水的分离,避免废水对自然地下水的污染和侵蚀,保护地下水资源。

第三章排水系统建设第十四条煤矿排水系统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包括井下排水系统和井上排水系统。

第十五条煤矿应按照矿井设计和地质条件,合理选取排水方式和排水设施,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煤矿排水系统应加强水位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水系统中的异常情况,确保矿井排水畅通。

第十七条煤矿应建立排水系统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水质治理第十八条煤矿应加强矿井水质监测,建立水质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矿井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

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

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四篇)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四篇)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保障矿井生产安全,维护矿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备采矿权的矿井,在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管理、监督、协调机构和相关人员。

第二章矿井防治水责任和义务第三条矿井防治水责任的分工:(一)矿井所有者负责组织矿井防治水工作,并为此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物资。

(二)矿井防治水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三)矿工应按照矿井防治水的规定和要求,参加矿井防治水工作。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责任:(一)矿井所有者应确保矿井防治水的资金投入,及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保证防治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矿井防治水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防治水工作,做到安全第一。

(三)矿工应遵守矿井防治水的规定,时刻保持警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配合矿井防治水工作。

第五条矿井防治水义务:(一)矿井所有者应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有全面的义务。

(二)矿井防治水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勤勉尽责。

(三)矿工应服从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自觉维护矿井的安全。

第三章矿井防治水工作内容第六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内容:(一)矿井水文地质勘察和监测,及时掌握矿井水情,进行预测和预报。

(二)矿井防治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三)矿井排水工作,及时排除矿井内的积水,保证矿井正常生产。

(四)矿井应急抢险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提高应急抢险能力。

(五)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记录和报表的填写和归档。

第七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要求:(一)矿井防治水工作要科学有序,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矿井防治水设施要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

(三)矿井排水工作要及时、准确、有效,确保矿井内没有积水。

(四)矿井防治水工作记录和报表要全面、真实、准确。

(五)矿井防治水工作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三篇)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三篇)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一、引言矿井是一种重要的矿产资源开采方式,然而,由于矿井内部存在大量的地下水,如果不加以有效管理,就会导致矿井内涌水严重,给矿井生产和工人的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为了防止和控制矿井涌水,保障矿井的正常运营,制定一套完善的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矿井运营过程中没有发生涌水事故,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科学有效: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矿井进行全面细致的水文地质调查和水文地质分析,制定具体和针对性的防治水方案。

3.全员参与:矿井防治水管理是全体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每个员工都应该参与到防治水工作中,共同维护矿井的安全稳定运营。

4.预防为主:通过对矿区水源、水体状况以及矿井运营情况的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矿井涌水的发生。

三、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矿井涌水风险评估对每个矿井进行详尽的水文地质调查和水文地质分析,评估矿井涌水的可能性和风险程度。

根据涌水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2.矿井涌水监测系统建设在每个矿井内部建设完善的涌水监测系统,通过实时监测矿井的涌水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矿井涌水的动态变化,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3.矿井防治水措施根据涌水风险评估的结果和实时监测的数据,采取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包括加固矿井壁、设置防水层、注浆填缝、泵水降压等技术手段,以减少矿井涌水的发生和减轻涌水带来的影响。

4.矿井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矿井涌水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责任分工和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以应对矿井涌水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培训与教育定期组织矿井从业人员进行涌水防治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监督与检查建立矿井防治水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矿井涌水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针对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即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对已经产生的水灾事故进行有效处理和修复。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推动防治水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提高防治水的效益和可行性。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防治水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防治水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进行,不得遗漏与疏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和地表水监测体系,每日对井下水和地表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绿色环保、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水流的分布、方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

煤矿防治水规定(最新版)

煤矿防治水规定(最新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新-采掘工作面防治水管理规定

新-采掘工作面防治水管理规定

采掘工作面防治水系统管理规定一、回采工作面:明确队长为回采工作面防治水系统管理责任人1、工作面正、副巷排水能力均不低于300m3/h;2、工作面必须形成2趟专用排水管路,压风管、洒水管作为应急排水管;3、工作面按要求施工水仓,水仓内必须配备3台水泵;水泵的二次线不少于100米,开关设置在水仓往巷口方向,距水泵的位置不小于50米,安装高度要高于水仓面1米以上;3台水泵轮流使用,定期检修水泵,确保水泵完好;水泵必须与排水管路连接,与压风管、洒水管并联。

4、水泵供电必须形成双回路、专用供电。

5、考核规定:①工作面排水能力不达标、排水管路未形成严禁回采,否则红牌考核。

②地测科对工作面水仓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处罚队长50元/条。

二、掘进工作面:明确队长为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系统管理责任人1、工作面排水能力不低于150m3/h;2、工作面必须形成2趟专用排水管路,压风管、洒水管用三通与水泵链接作为应急排水管;3、工作面按要求施工水仓,水仓内必须配备3台水泵;水泵的二次线不少于100米,开关设置在水仓往巷口方向,距水泵的位置不小于50米,安装高度要高于水仓面1米以上;3台水泵轮流使用,定期检修水泵,确保水泵完好;水泵必须与排水管路连接,与压风管、洒水管并联。

4、水泵供电必须形成双回路、专用供电。

5、掘进迎头必须配备2台100 m3/h以上水泵,并安装0.5米变6寸的短节。

6、工作面2趟排水管路距离工作面迎头均不能超过30m。

7、掘进工作面必须悬挂探放水起始管理牌。

①中腰线管理牌版悬挂至激光导线点处行人侧,每次延伸中线后及时前移激光、牌版,并由主管技术员及时到地测科抄写点号、标高对牌版进行更新。

②探放水牌版悬挂至探放水起始位置行人侧,每班结束后当班对干进行进尺验收填写有掘必探牌板,确保允许掘进距离填写无误。

当探放水允许掘进距离剩余20米时,队组技术员负责向地测科汇报,地测科及时安排安排下一循环钻探。

③中腰线管理牌版、探放水牌版悬挂高度为距底板1.8米。

防治水管理规定

防治水管理规定

防治水管理规定防治水管理规定为了落实责任,规范防治水管理,减少各类水灾事故的发生,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定。

一、防治水组织机构1.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成员:防治水副总工、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矿长、通风助理、安全指挥中心主任、调度室主任、各科室队正职。

2.成立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治水科,由防治水科长任主任。

二、职责和权限1.矿长全面负责公司防治水工作。

2.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及协调防治水工作现场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各分管矿领导负责本系统内的防治水工作组织安排及防治水工程管理。

4.防治水办公室是矿井防治水工作技术管理科,负责矿井水文地质勘查、水情水害分析预测,负责防治水方案设计、探放水方案设计、矿井防治水规划的编制,负责防治水技术资料档案的管理,负责各种防治水工程的质量管理等工作。

5.机电副矿长负责参与采区、采掘工作面等重点工程的防排水方案设计,保证排水设备的供电,提供采区、采掘工作面防排水所需的设备,负责矿井主排水系统的使用、维护。

6.探放水队负责探放水钻孔的施工及钻孔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封闭墙检查、维护及灌浆区的管理。

7.调度室负责防排水工程及探放水工程的现场施工组织。

8.防治水科负责组织防排水方案、探放水措施及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防治水措施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9.安全指挥中心负责对矿井防治水方案、防治水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水害隐患的治理、整改和落实。

对违反各类防治水方案、措施、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10.各科队负责人是落实本单位管理和施工范围内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执行防治水方案、作业规程和专项防治水措施负责。

三、防治水管理办法1.防治水技术管理1.1防治水科每年必须进行矿井水害因素分析预测,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并纳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1.2防治水办公室负责对井下存在的各类积水区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边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严格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2023年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2023年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2023年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井下水域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城市防洪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本规定将针对城市地下水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范,具体内容如下:一、总则1.1 目标:管理规定的目标是确保城市地下水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实现井下水域的合理利用和综合管理。

1.2 适用范围: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内所有的井下水域,包括地下水库、水源井、排水系统等。

1.3 法律依据:管理规定依据《城市环境保护法》、《水资源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基础设施建设2.1 规划设计:城市规划部门应编制井下水域建设规划,确保井下水域与地上水域的有效衔接。

2.2 建设要求:井下水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包括地下水库设计、水源井开采和排水系统设计等。

2.3 工程质量:井下水域的建设和改造工程必须经过严格的勘测、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4 监测管理:井下水域建设后应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包括水位监测、水质监测等。

三、运行管理3.1 日常运行:井下水域的日常运行由相关单位负责,包括水源井的开采、地下水库的调度和排水系统的维护等。

3.2 运行措施:相关单位应制定运行措施,保证井下水域的正常运转,同时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及时发现和排查问题。

3.3 应急管理:井下水域应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水资源利用4.1 合理开采:水源井的开采应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开采量,并与地上水资源的利用相协调。

4.2 供水保证:地下水库的调度应确保城市的正常供水,根据需求合理调度水量,并保证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4.3 水质保护:管理规定对井下水域的水质要求严格,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井下水域水质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水源的安全和供水质量。

五、环境保护5.1 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单位应加强井下水域周边环境的监测和管理,防止污染源对地下水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煤矿防治水措施最新

煤矿防治水措施最新

煤矿防治水措施最新摘要煤矿防治水是保障矿井安全和生产的重要工作。

本文将介绍最新的煤矿防治水措施,包括技术手段、管理方法和政策措施等方面。

1. 引言随着煤矿开采的不断深入和规模的扩大,矿井水问题越来越成为煤矿安全和生产的重要难题。

因此,煤矿防治水措施的研究和实践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技术、管理和政策三个方面介绍煤矿防治水的最新措施。

2. 技术手段2.1 密封措施煤层的采掘会引起矿井水涌出,为了控制水涌,煤矿常采用密封措施。

最新的密封措施包括使用高强度材料进行密封、采用岩层注浆技术加固煤层,以及使用高效水泥胶凝材料填充空隙等。

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降低矿井水涌的风险,提高矿井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2 排水技术为了降低矿井的水位,煤矿需要采取排水技术。

最新的排水技术包括井下抽水、地面排水和井下排水等。

井下抽水可以通过使用抽水泵组将水抽到地面,地面排水可以通过建设排水系统将矿井水排出,井下排水可以通过设置排水管网络将井下积水引流到井底。

这些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降低矿井的涌水量,提高矿井的排水效果。

2.3 安全检测技术为了及时掌握矿井水情况,煤矿需要采用安全检测技术。

最新的安全检测技术包括使用水位传感器监测矿井水位、使用水质监测装置监测矿井水质,以及使用实时数据采集系统对矿井水进行监测和分析等。

这些技术可以帮助煤矿及时发现和处理矿井水问题,提高矿井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管理方法3.1 建立防治水责任制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管理,需要建立防治水责任制。

该责任制包括矿井负责人、防治水责任人和工人的责任。

矿井负责人需要组织实施防治水措施,防治水责任人需要负责具体的防治水工作,工人需要按照防治水规定进行操作。

建立防治水责任制可以提高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效果,降低矿井水灾的发生率。

3.2 加强培训和教育为了提高煤矿工人的防治水意识和技能,煤矿需要加强培训和教育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矿井水的性质和特点、防治水的方法和措施,以及矿井防治水设备和仪器的使用等。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煤矿安全是煤矿生产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而防治水是煤矿安全管理中的一项关键任务。

为了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关于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水情报告和监测1. 煤矿应当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并按照不同工作面、巷道和采区的特点进行分类分析。

2. 必须建立煤矿水情报告和水位监测制度。

每天要向煤矿领导和地下煤矿管理机构报告水情,并监测矿井的水位变化。

3. 对于水情较为严重的矿井,还需建立专门的水文地质研究小组,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防治水的措施和建议,并及时向煤矿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二、矿井排水系统1. 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矿井排水系统,确保矿井能够迅速有效地排除地下积水。

2. 矿井排水系统的建设应根据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地质条件,采取合适的排水方式和排水设备。

3. 矿井排水系统应确保能够及时排水,保持矿井的排水能力稳定。

4. 矿井排水系统的设备和管理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三、井下排水操作规程1. 井下排水操作必须由熟悉排水流程和操作要求的人员进行。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2. 井下排水操作前,必须对排水设备进行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3. 井下排水操作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擅自改变排水设备的运行参数和工作方式。

4. 井下排水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排水操作,并及时报告煤矿领导和相关部门。

5. 井下排水工作完成后,必须对排水设备进行清洗和维护,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转。

四、排水安全管理1. 煤矿领导应当重视排水安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煤矿排水安全管理制度。

2.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排水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确保其落实到位。

3. 煤矿应当定期组织排水安全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检查和考核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备。

矿井水灾防治管理规定

矿井水灾防治管理规定

矿井水灾防治管理规定1、矿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2、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

3、矿每年雨季必须对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4、矿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

5、地面防止水(1)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建堤坝、沟渠、疏通水路;(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3)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有防止滑坡措施;(4)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井下排水措施矿井涌水,使井下环境恶化,为了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就需要把矿井水排到地面。

排水的主要设备有水泵、水管和配电设备,井下还要修筑水仓、泵房。

再发生水灾时,这些设施还起应急的作用。

一、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

要求水泵从两个方面保证安全:第一,工作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即工作水泵的能力相当于正常涌水量的1.2倍;第二,工作和备用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根据情况另外增设水泵。

二、水管必须与水泵的排水能力相适应,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

即使在涌水量很小的矿井,也必须敷设两趟水管。

三、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的水泵。

有的矿井涌水量小,不重视配电设备和水泵的配套,这样,一旦矿井涌水量大,备用泵无法开动,造成水害。

三、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水仓的进口处要设置箅子阻挡杂物;水仓中的淤泥每年至少清理两次,其中在雨季前必须清理一次,以保证水仓的有效容量。

上面说的水泵、水管、配电设备等主要排水设备,都要经常检查和维护,特别在每年雨季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以保证其安全运行。

矿井探防水措施在有水害威胁的矿井,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是防止井下水害事故的有效措施。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井下水污染和水资源浪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供水系统中的井下设施的防治水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井下水池、井下水管等。

第三条井下防治水是指对井下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监测,确保其安全、有效地防止水污染和水资源浪费的措施。

第四条城市供水系统的运营单位应建立井下防治水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井下防治水工作培训。

第五条城市供水系统的运营单位应采取综合措施,加强井下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供水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城市供水系统的运营单位应制定井下设施的巡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七条城市供水系统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井下设施的维护保养档案,记录设施的检查、维修和更换情况。

第八条井下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严格按照验收规定进行验收。

第九条井下设施出现故障、损坏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维修或更换后应进行验收。

第十条井下设施的沉积物应定期清理,清理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

第二章监测和检测第十一条井下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建立监测和检测机制,定期对井下设施的水质、流量、压力等指标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井下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定期对井下设施的水质进行监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井下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定期对井下设施的流量和压力进行监测,确保供水量和供水压力满足用户需求。

第十四条井下设施的监测和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并记录,对异常指标和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井下设施的检测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监测结果应获得相应认证。

第三章应急预案第十六条井下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井下设施出现突发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井下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并配置必要的应急设备、器材。

第十八条井下设施出现突发情况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置,保障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5篇)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5篇)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1.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2.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3.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4.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5.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6.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7.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

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8.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9.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10.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

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11.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一、总则矿井防治水管理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为确保矿井安全运行,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组织机构矿井防治水管理由矿井负责人负责组织、指挥和监督,设立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并指派专业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三、防治水方案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定防治水方案,明确防治水的目标、措施和责任分工,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水文监测矿井应建立水文监测系统,定期对井下水文进行监测,确保及时掌握矿井水文情况,及早发现和处理水患隐患。

五、矿井排水1. 矿井应建立稳定、高效的排水系统,确保井下保持适宜的液位。

排水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正常运行。

2. 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对井下排水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防止水患的发生。

六、矿井围岩支护1. 矿井围岩支护是防治水管理的重要环节,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制定围岩支护方案,并进行全过程监控。

2. 对存在围岩问题的巷道和工作面,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支护措施,防止涌水和溃坍事故的发生。

七、矿井通风1. 矿井通风是防治水管理的重要手段,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确保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持良好的通风效果。

2. 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通风设备,及时处理通风问题,防止因通风不畅造成的水患。

八、应急预案1. 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在突发水患事件中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 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水患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在水患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九、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是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2. 对存在问题的矿井,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追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十、违章处罚对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024年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2024年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2024年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202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防治水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网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城市水资源的安全和稳定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管网系统的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井下防治水是指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和工程,防止井下水位过高、地下管道泄漏等问题,确保地下管网系统正常运行和城市地下环境安全。

第四条井下防治水的目标是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保护地下水环境,确保地下管网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升城市水资源利用效益。

第五条地下管网系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井下防治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定期开展井下防治水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井下防治水工作机制第六条地下管网系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井下防治水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各方面的合作。

第七条各地下管网系统管理部门应建立监测系统,定期对井下水位、地下管道压力、泵站运行等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八条各地下管网系统管理部门应编制井下防治水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行动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各部门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各地下管网系统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井下防治水工作,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章井下防治水工程建设第十条管线铺设时,应根据地势、地下水位等因素,合理选择管道材质和设计流量,确保管道的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在水源地、供水站等重要区域,应设置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水位、水质等,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二条水泵房应建设在水位相对较高的地方,选用防水材料,防止泵房受到水浸。

第十三条建设井下防治水控制设施,如排水沟、调水井等,以保持地下水位稳定。

第十四条加强地下管道巡检和维护,定期检查管道是否有渗漏、破损等问题,并及时进行修复。

第四章井下防治水水资源管理第十五条各地下管网系统管理部门应制定管网水资源管理方案,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保护地下水环境,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益。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止井下水灾、保障采矿生产秩序和矿工安全,依据《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矿山生产中的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井下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三条井下排水情况调查及监测(一)采矿企业应当建立井下水文地质调查档案,并每年对井下各类水源进行监测,详细记录每季度或每月的水位变化、水色、水质、水温和气体含量等情况,以及积水地址、深度和面积等资料,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二)在巷道、采空区等重点区域应设立水位监测站,并设置水文检测人员负责检测和处理水位变化情况。

第四条加强井下排水工作(一)对于实现经济技术指标和保障工人健康安全的井下排水设施和工程,应当通过完善技术措施加以保护,保持排放稳定和吸走有害气体,防止突水和有毒气体泄漏。

(二)采矿企业应当保证井下排水通道的畅通,及时维修排水设施,保证井下排水系统在任何时候都能正常工作,以防突水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强化井下防水措施(一)在钻孔、房柱、巷道出口等处,应当设立防水墙或防水隔离带,以防止水流向工作面或工作区。

(二)井下通风设施应当设置良好的防水措施,防止周围水源涌入井下,影响人员平安。

第六条加强遇险处理和应急措施(一)对于遇险的突水灾害,应迅速组织救援,开展紧急排水处理、抢通疏散通道等应急措施,保证矿工尽早脱险。

(二)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制定突水灾害预案,针对不同情况,确定应急措施和行动程序,保证应急响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七条监督检查出于加强对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对矿山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防止违规行为及时得到处理和控制。

第八条奖惩措施对于违反《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程度采取警告、罚款、直接停产整顿、吊销矿山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对于有功者或优秀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树立先进榜样,促进安全生产、推进科学发展。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3篇)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3篇)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井下防治水工作,确保井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施工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井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矿山开采、隧道工程等领域。

第三条井下防治水是指在进行井下作业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防止井下水体的渗漏、溢出,维护井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井下防治水应遵守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注重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防护;2. 预防为主,注重井下水体的预防性处理;3. 综合施策,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进行防治水工作;4. 环保可持续,注重井下水体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井下防治水工作应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工具,并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操作。

第二章井下防治水责任第六条井下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井下防治水方案,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井下防治水责任划分如下:1. 施工单位负责制定井下防治水方案,划定作业范围和工作时限,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施工;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井下防治水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3. 业主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资源支持,协调相关单位的工作,并对井下防治水工作的效果负总责。

第八条井下防治水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井下防治水方案,包括防治水措施、施工周期和工序等;2. 组织和指导井下防治水工作的实施,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3. 对井下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4. 如发生井下防治水突发事件,应迅速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救援,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井下防治水措施第九条井下防治水措施应根据井下作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和设备进行处理。

第十条井下防治水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密封处理:采用防水材料、防水膜等进行井下设施的密封处理,防止水体的渗漏;2. 排水处理:通过井下排水系统,将井下积水或渗漏的水体进行排除或集中处理;3. 滤水处理:采用滤水设备和材料,对井下水体进行过滤和净化,保证水质的合格;4. 耐水材料选择:在井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中,选择具有良好耐水性能的材料和设备;5. 定期检测:定期对井下设施和水体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6. 废水处理:对井下排水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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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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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最新版)
1.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2.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3.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4.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5.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6.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7.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

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8.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9.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10.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

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11.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12.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
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1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14.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1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
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防水闸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

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

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

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在两侧各设1道箅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
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八)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老矿井不具备建筑水闸门的隔离条件,或深部水压大于
5MPa,高压水闸门尚无定型设计时,可以不建水闸门,但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

16.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决定,防水闸墙的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
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

17.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18.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19.立井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层涌水量小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

(二)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预注浆堵水。

(三)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且含水层层数多,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进行地面预注浆。

(四)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但含水层层数少,或层段
分散的地段,应进行工作面预注浆或短探、短注、短掘。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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