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8《清代档案中直隶布政使司为知照修例事宜咨研究》 载北京档案史料》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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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档案中《直隶布政使司为知照修例事宜咨》研究

苏州大学档案系副教授王铭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清代档案“永定河道”卷中,留存有《直隶布政使司为知照修例事宜咨》一文。它是反映清代纂修则例、废除旧例及谋求例、案划一的第一手资料;对考证清代公文特定专门用语,也有一定研究价值。但迄今为止,尚无专文论及。本文试从古文书学角度加以探讨。

一、《直隶布政使司为知照修例事宜咨》结构层次

钦命直隶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级纪录二十次方

嘉庆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蒙总督部堂温宪牌:‚嘉庆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准吏部咨:‘文选司案呈:嘉庆十六年遵旨清查例案。本部议复:‚自十二年修例以后起,至本年止,逐一查出题、咨各成案。有例所未备而办理尚属允协将来应遵照者,即于稿内注明应存字样,另立册档,逐件载入,以便援引照办。俟修例时,分别增注入例。其与例未协者,将原稿即行销毁。仍造册注明事由,钤印存贮,嗣后永不许援引比照。其应销之案,摘叙事由,开单知照京内外衙门:嗣后均不许援照;亦不得因案已查销,将从前议结缘由藉词声请改议。至十二年修例以前旧案,悉令贮库钤封,不许再为引用。庶自此例、案(画)[划]一,可以永绝弊端‛等因。奉旨:‚依议‛钦此。相应将应销各案摘叙事由,开单知照各直省遵照。本部现在开馆纂修则例,俟告成后,再为通行颁发,悉遵定例办理可也’等因到本部堂。准此,拟合就行。为此,仰司官吏,即转行各属一体遵照办理,仍饬该经历刊刷例本,通颁各属。并[另备]六十番,呈送本部堂衙门备查。毋违‛等因到司。

蒙此,除移、[饬]遵照并刊刷例本另行颁发、呈送外,拟合就移。为此,合咨贵道,希即转行各属一体遵照办理施行。

计移抄咨一本。

正文依现段落分为三层:(1)事由。以前衔和表达行文目的的“为知照事”组成。(2)缘由。引述牌文,叙明事之缘起。(3

该文内容单纯,缘由部分构成该文主体文字。缘由段采用层层装叙的表述方法。(1)布政使司咨文,引用了总督牌文。(2)总督牌文,基本上全引了吏部咨文。(3)吏部咨文,就是装叙文选司案呈。到“可也”为止,装叙的案呈结束,吏部咨文也同时结束。(4)案呈中,

就上述运转过程各自标明的日期考察:(1)吏部咨直隶总督为八月二十七日,总督用《牌文》转达为九月十六日,相隔二十天,已欠迅速。(2)直隶布政使司咨永定河道,则为十一

二、《直隶布政使司为知照修例事宜咨》文种考证

其一,咨文种源流考证。

咨,是地位相当的高级官署间相互行文时使用的平行公文文种。

咨的本义是商量、询问,东汉许慎《说文解字》曰:“谋事曰咨。”在唐以前,是作为一种行为,未发展为公文。

公文用咨,约始于唐朝。据少林寺所存《柏谷坞庄碑》碑文载:武德(唐高祖李渊在位的年号)八年(公元625年),秦王李世民出教,赐少林寺地四十顷、水碾一具。秦王府主簿咨于田曹,田曹判“依咨”二字。但是,唐朝法定的平行公文是“刺”,后世才易刺为咨。

宋代,学士院移文于三省、枢密院,称咨报。元代,中书省发文各地行中书省,称咨付。明代,六部之间,及六部行都指挥使司,均用咨文。

清代,咨用于平行或不相隶属的司、道以上高级官署之间。具体辨析:(1)在京各部院之间。(2)各部院与总督、巡抚、都统、将军之间。(3)总督与巡抚之间。(4)布、按二司与道员之间。(如本文即为典型实例。)(5)总督、巡抚与提督之间。(6)巡抚、司、道与总兵之间。(7

清代,咨、关、移均为平行文种。其分工是:咨用于高级衙署之间;关用于中、低级衙署间;移用于低级衙署间。

其二,案、例、例案、则例考证。

清代,一事之始末的全部公文归档,称为一案。既往已确定之案,谓之成案。

凡在皇帝谕旨中,或奏经皇帝批准的公文中,在“嗣后”字样后的规定性文字,称为“例”。

凡内容可作为例的文书、案卷,遂称“例案”。

则例,是将历年之例分门别类汇编成的专书。在政务实践中,又分为两类:其一,抄白事例,为未经正式刊行,留本部备查的则例。其二,刊刷例本,为经批准正式编印颁行的则例。该文所述“开馆纂修则例”,即指后者。

清代行政陈旧、保守,俗称“无例不兴稿”。即使是中央政府各部长官交办的稿件,若与“例”相违背,司员、书吏亦可借口“与例不合”,而予以推翻。为规范行政规章,清代纂修则例,屡见史书记载。

该《咨》成文于嘉庆十七年。“嘉庆”,是清仁宗顒琰在位的年号。“十七年”,为公元1812年。由《咨》文内容可知:吏部在嘉庆十二年纂修则例后,仅隔五年,于十七年再度开馆纂修则例。

这一事实,既显示了清政府对行政规章的重视,有利于例、案划一,约束、减轻书吏的舞弊。但从另一个角度,也反映了清代书吏挟例案以乱政的严重程度。

文表述粗疏的反映。如仅就字面理解,易误解为刊刷尚可比照之例。但经查阅卷内相关档案文件,此处的“例本”,恰恰指将所注销的各例案刊印成小册子,并严格要求不再比照。原吏部咨文后,列有已注销的例案60余条,而总督牌文将其作为附件。即该《咨》文附件标注所称“计移抄咨一本”。(此句中的“移”字指发文动作。)要求经历司照此刊印,以备颁发。并多印六十本(原文称为“六十番”稍欠明晓),上呈总督衙门,以备发给省级各衙署。

三、该《咨》文所涉制度解析

其一,清代说堂制度和呈堂稿用语源流考证。

清代,各部的正、副长官尚书、侍郎坐大堂办公,故统称堂官。清代部文,通常由各司司员起草,当面向本部长官宣读并解释,以供审定,称为说堂;此稿遂称呈堂稿。

“案呈”,为呈堂稿的首称用语。

案呈一词,渊源于宋朝。宋代,在六部之内,各自按职能划分为“司”,“司”下划分为“案”(类似于今天国家各部所设的司之下有处)。例如,“度支司”下划分为七“案”,刘禹锡就曾任度支司“盐铁案”。宋代下发的部文,启首语“某司某案呈”,指明承办机构。

后代,部下分司,司下不再分案,但呈堂的文稿仍循例称为“某司案呈”。沿用日久,“案”字词义,与“司”字分离,而与“呈”字结合。“案呈”就成为部文装套呈堂稿的领述词。例如,直隶总督《牌文》中引述吏部《咨》文。而吏部咨文本身内容,即装套了文选司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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