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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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室工作制度
一、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与规程。
二、定期讨论在贯彻医院(检验方面)的质量方针和落实质量目标、质量指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并有反馈记录文件。
三、承担并完成医院交给的有关医疗、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
四、接收标本时,检验科工作人员应检查申请单填写、采集的标本是否合格,如不符合要求可拒收。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处理及保管。
五、建立标本采集、运送、签收、核查、保存制度和工作流程。严格检验报告授权制度和审签、发放制度(检验报告双签,急诊报告除外。电子签名有效),建立检验“危急值”理程序,保障医疗安全。检验科应明确出报告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报告。
六、使用的仪器、试剂和耗材符合国家规定;定期对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分析仪器及相关设备和项目进行校准;
七、建立并完善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活动。
八、配合临床医疗工作,开展新的检验项目和技术革新。
九、应制定检验后标本保留时间和条件,并按规定执行。废弃物处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和防护,包括生物安全及化学危险品、防火等安全防护工作,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十一、应征求临床科室对检验服务的意见及建议,尽可能满足临床诊疗活动需要,采用多种形式为临床科室提供临床检验信息服务。
检验室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检验技术操作规程,保证检验质量和安全,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二、普通检验,一般应于当天发出报告,急诊检验应在检验单上注明“急”字,随采随验,及时发出报告,对不能及时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藏。标本不符合要求者,应重新采集。
三、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做好登记,签名发出。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或可疑时,应主动与临床医生联系,重新检查,发现检验项目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
四、检验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器材、容器,经清洗、干燥、灭菌后放原处,污物及检查后标本妥善处理,防止污染。
五、采血必须坚持一人一针一管,严格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
六、检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认真执行检验仪器的规范操作规程,定期保养、检测仪器,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试剂和设备。
七、建立并完善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活动。
八、配合临床医疗工作,开展新的检验项目和技术革新。
九、应制定检验后标本保留时间和条件,并按规定执行。废弃物处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检验室安全管理和防护,做好生物及化学危险品、防火等安全防护工作,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