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

合集下载

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田灌溉、排水、防洪、水土保持等水利活动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农田水利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保护生态、节水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田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水利设施的现代化改造。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农田水利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第七条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应实行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制度。

第八条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四章水资源管理第九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推广节水灌溉技术。

第十条农田水利用水应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逐步推行水权交易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农田水利设施损坏或者影响农田水利正常运行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田水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实际的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2021年7月新政

2021年7月新政

2021年7月新政7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开始实施,那么下面就跟一起来了解下20xx年7月新政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全国大中城市启动身份证异地受理7月1日起,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将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将历年积累的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信息及时导入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对收到的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妥善保管并将信息录入全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系统。

网络支付账户须实名认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7月1日正式生效,支付机构将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7月1日前,各支付机构实名率需满足95%。

未进行实名登记的,支付宝、微信账户将受限。

我国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7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把过去矿产品按照销售量的从量定额征税方式,改为按照销售价格进行征缴的从价计征方式。

此次改革由中央统一规定了矿产品的税率幅度,在规定的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拟定或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中央行政单位禁配高端设备、豪华家具7月1日起,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将执行更严格配置标准,并禁止配置高端设备、豪华家具。

与现行标准相比,部分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用上限也调低。

如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上限分别为5000元和7000元,现行标准为6000元和11000元。

保健食品新规严控虚假宣传《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保健食品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等词语;明确不得使用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文字。

公安机关六种现场执法活动须视音频记录7月起,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对于六种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包括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当场盘问、检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党员和公职人员违反交规处罚更严了党员和公务员开车要特别小心了!因为,7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交通违法作出行政处罚时,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将被调查,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将被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

《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

《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
《农田水利条例》是中国农田水利的重要法律,主要内容包括:
1. 农田水利规划:规定农田水利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求,确保农田水利的有序发展。

2. 农田水利建设:规定农田水利的基本设施建设及改造、扩建的要求,包括农田水利
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

3. 农田水利管理:明确了农田水利的管理体制和职责,规定了农田水利项目的审批、
验收和监督制度,保证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 农田水利运行:规定了农田水利设施的操作、维护和保养,包括渠道的疏浚、水闸
的调节等工作。

5. 农田水利用水:规定了农田水利的用水原则和用水管理制度,包括农田灌溉、排水、渔业水利等方面的要求,保证农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6. 农田水利绩效评价:规定了农田水利项目的绩效评价方法和标准,对农田水利工程
的效益和社会效果进行评估,为优化农田水利建设提供参考依据。

《农田水利条例》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农田水利工作的法律制度,促进了农田水利
事业的发展。

水法答案

水法答案

请答题控制在两小时以内,否则需重新登录答题。

一、单选题1、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和生态环境用水。

•A、生产经营•B、工业生产•C、农业生产•D、经济发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A、水流•B、水资源•C、河湖•D、河道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为加强(),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A、河道卫生•B、河道安全•C、河道管理•D、防洪措施施行4、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A、谁主管,谁清除•B、谁设障,谁清除•C、谁执法,谁清除•D、谁审批,谁清除5、取水申请批准后( )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A、5•B、2•C、4•D、36、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的原则。

•A、减轻灾害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B、预防为主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C、减轻灾害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D、预防为主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7、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办理有关手续。

•A、《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C、《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

•A、湖泊、行洪区、蓄洪区•B、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C、湖泊、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D、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9、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指:()•A、从江苏省扬州市附近的长江干流引水,调水到江苏省北部和山东省等地的主体工程•B、从丹江口水库引水,调水到河南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北省的主体工程•C、从工程分水口门以下,配置、调度分配给本行政区域使用的南水北调供水的工程•D、从丹江口水库引水,调水到河南省、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的主体工程10、《农田水利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农田水利条例全文

关于农田水利条例全文

关于农田水利条例全文农田水利条例是指国家制定的法规性文件,旨在规范和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行为,以确保农田水利的可持续发展。

该条例主要针对农村地区的农田水利工作,以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原则为指导,旨在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的稳步发展。

农田水利条例全文共篇,共31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目的,即规范和促进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的生产和生活用水。

第二条规定了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方针,包括因地制宜、土地与水资源协调利用、科技先导、重点突破、政府主导等。

第三条规定了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职责,包括制定水利计划和政策、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强水利科技研发等。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四条规定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科学设计、生态环境保护、节水用水、有效维护使用等。

第五条规定了水资源利用的原则和要求,包括优化农田水利工程、加强节水措施、挖掘地下水潜力等。

第六条规定了农民自筹资金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定,包括政府补贴、贷款支持等。

第三章:灌溉管理第七条规定了灌溉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分类管理、适度施肥、水肥一体化等。

第八条规定了灌溉制度的分类和要求,包括土地灌溉、管道灌溉、滴灌等。

第九条规定了灌溉计量和定价的原则和要求,包括定期计量、合理定价、维护计量设施等。

第四章:排水管理第十条规定了排水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统一规划、科学设计、维护管道、加强安全管理等。

第十一条规定了排水制度的分类和要求,包括开沟排水、井架排水、排水泵站等。

第十二条规定了排水计量和定价的原则和要求,与灌溉计量和定价相似。

第五章:防洪管理第十三条规定了防洪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制定防洪计划、加强防洪建设、强化防洪预报预警等。

第十四条规定了防洪工程的分类和要求,包括堤防、拦河闸、涵洞等。

第十五条规定了防洪应急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包括加强预报预警、科学应急处理等。

第六章:水坝管理第十六条规定了水坝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科学设计、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环保、实现综合效益等。

营口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营口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营口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营口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九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一节前言 (2)第二节编制依据 (3)第三节目标任务 (5)第四节基本原则 (6)第五节规划范围 (7)第二章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 (7)第六节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 (7)第七节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 (19)第八节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 (24)第三章养殖水域功能区划 (25)第九节功能区概述 (25)第十节禁止养殖区 (27)第十一节限制养殖区 (27)第十二节养殖区 (28)第四章保障措施 (29)第十三节加强组织领导 (29)第十四节强化监督检查 (30)第十五节完善生态保护 (30)第十六节强化科技宣传 (30)第十七节规划实施管理 (31)第五章附则 (32)营口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前言营口市地处辽东半岛西北部,渤海东岸,与锦州、葫芦岛隔海相望;北与大洼、海城为邻;东与岫岩、庄河接壤;南与瓦房店、普兰店相连。

营口市南接大连,西邻渤海,背靠东北腹地,市域总面积5402平方公里,水域滩涂资源丰富,中国七大水系之一的大辽河从这里注入渤海,境内有大、中小河流150余条,流域面积在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有大辽河、辽河、大清河、虎庄河、熊岳河、浮渡河、碧流河等7个水系。

拥有大型水库1座、中型水库3座、小Ⅰ型水库12座、小Ⅱ型水库18座。

全市海岸线122公里,管辖海域面积1542平方公里,其中滩涂面积132万平方公里,浅海面积1410平方公里。

营口市处于暖温带半湿润气候区,四季分明,雨热同季,气候温和,降水适中,光照充足,气候条件优越。

近五年平均气温9.8摄氏度,降水量559毫米。

营口市经济产业结构以港口、临港产业、滨海旅游、沿海城镇建设等新兴产业为主,养殖产业的发展空间有限。

针对当前营口市的区域发展定位和海洋经济发展特点,如何协调养殖产业与其它产业的发展关系,在有限的水域滩涂条件下发展养殖产业,提升养殖品种的质量和产量,并发展现代渔业以优化海域生态环境,亟需科学的规划以实现营口市水产养殖业的合理健康发展。

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

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

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05.31•【文号】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6.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水利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要求,水利部对改革开放以来以水利部和水利部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水利部决定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等情形的455件水利部文件宣布废止和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水利部文件,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水利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2.水利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水利部2016年5月31日附件1水利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年份文件字号文件名称1 1978(78)水电水管字第006号关于规定报汛电报传递报类等问题的通知2 1979 (79)水财字第36号关于“水利部举办全国培训中心经费开支暂行规定”的通知3 1979 (79)水基字第5号关于颁发《加强中小型水库基本建设管理》和《加强地方大型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两个试行规定的通知4 1979 (79)水农字第1号关于重新颁发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包括水土保持费)和抗旱经费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5 1979 (79)水农字第48号关于小水电业务归口管理的通知6 1980 (80)水财字第42号关于颁发《水利基本建设内包工程价款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7 1980 (80)水财字第21号关于试行《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和收入留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 1980 (80)水财字第56号关于试行《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和收入留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说明及帐务处理和报表编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9 1980 (80)水技字66号关于加强水利科技情报工作的通知10 1980 (80)水农字54号对电力部《农村人民公社电力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11 1980 (80)水环字4号关于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12 1980 (80)水干字192号关于颁发《水利部直属单位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3 1981 (81)水财字105号关于试行《水利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14 1981 (81)水财字5号关于修订《基本建设其他工程和费用》及《施工管理费定额》的通知15 1981 (81)水财字63号颁发《水利部直属工业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16 1981 (81)水财字74号关于《水利基本建设竣工工程决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17 1981 (81)水财字69号关于从水电厂发电成本中提取库区遗留问题基金的规定18 1981 (81)水财字3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 1981 (81)水管字73号关于颁发《关于水利工程设计、施工为管理创造必要条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 1982(82)水电财字第163号关于试行《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电力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和增收节支分成办法》的通知21 1982(82)水电物字第19号颁发《水电部供销企业整顿合格验收标准》和《关于整顿物资供销企业财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2 1982(82)水电财字第139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财务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23 1982(82)水电水管字第89号关于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24 1983(83)水电财字第115号颁发《水利电力部直属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利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25 1984(84)水电财字第203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设备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26 1984(84)水电财字第209号关于颁发《水电部机电产品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7 1984(84)水电基字第09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优质工程项目奖评选试行办法》的通知28 1985(85)水电水文字第12号关于颁发《水文勘测站队结合试行办法》的通知29 1985(85)水电水文字第2号印发《关于拍发水情报实行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30 1985 (85)水文字第1号关于颁发《水文情报预报规范》的通知31 1985(85)水电教字第58号印发关于改革部属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办法几点意见的通知32 1986(86)水电财字第60号关于颁发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3 1986(86)水电水建字第002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中小型水利施工专用机械开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34 1986(86)水电技字第22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5 1986(86)水电基字第1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36 1986(86)水电基字第5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施工企业资格等级标准》和做好定级、发证工作的通知37 1986(86)水电基字第70号关于试行水利电力工程承包公司管理条例和水利电力工程承包公司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38 1986(86)水电基字第47号关于试行“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条例”的通知39 1986(86)水电基字第81号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40 1986(86)水电基字第67号关于颁发电力、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分级标准的通知41 1987(88)水电财字第36号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42 1987(87)水电技字第13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试行)》、和《水利电力部抽查专用机电设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3 1987(88)水电技字第20号关于发送《水利电力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4 1988 (88)水财7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利用外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45 1988 (88)水财30号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及《固定资产目录》的通知46 1988 (88)水综经7号关于印发水利综合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47 1988 (88)水管字1号关于颁发《土坝坝体灌浆技术规范》的通知48 1989 水财[1989]36号印发《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49 1989 水科教[1989]6号关于颁发《水利部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等办法、条例的通知50 1989 水科教[1989]7号关于印发《水利部标准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51 1989 水建[1989]7号关于颁发《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52 1989 水建[1989]1号关于颁发《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53 1989 水电[1989]12号关于颁发《地方中小水电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54 1989 水管[1989]19号法》的通知55 1990 水财[1990]74号关于加强小水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56 1990 水管[1990]37号关于规范河道管理单位名称的通知57 1990 水建[1990]5号关于加强水利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和《水利工程58 1990 水建[1990]9号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9 1990 水电[1990]1号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及其供电电网工作的通知60 1990 水电[1990]24号关于加强农村水电供电地区配套小火电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水文资料的密级和对国外提供水文资料的试行61 1990 水文[1990]1号办法》的通知62 1990 水资[1990]12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和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63 1991 水财[1991]11号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会计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64 1991 水财[1991]88号关于印发《乡镇供水水价核订原则 (试行) 》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65 1991 水财[1991]54号的通知关于印发《河道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承包责任制试点办法》66 1991 水管[1991]23号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部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达标、升级办法(试67 1991 水建[1991]13号行)》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水电)系统地方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办68 1991 水电[1991]19号法》的通知关于颁发《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69 1991 水移[1991]4号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实施细70 1992 水办[1992]17号则(试行)》的通知71 1992 水办[1992]9号关于加强水利科技档案收集工作的通知72 1992 水财[1992]11号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73 1992 水科教[1992]17号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74 1992 水科教[1992]5号补充规定的通知75 1992 水科教[1992]16号关于发布《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01-92 的通知76 1992 水企管[1992]7号关于加强水利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试行) 》77 1992 水建[1992]15号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78 1992 水建[1992]25号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系统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试79 1992 水企管[1992]4号行)的通知80 1992 水人劳[1992]44号关于加强水利系统地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意见81 1992 水文[1992]12号关于发布《重要水文站建设暂行标准》的通知82 1992 水文[1992]2号关于国家基本水文站中重要测站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行业举办镇水利 (水保) 员音像函授中专教83 1992 水科教[1992]32号育意见的通知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84 1992 水人劳[1992]92号的通知印发《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暂行规85 1992 水人劳[1992]131号定》的通知86 1993 水财[1993]312号关于加强水利基建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实体意见的通87 1993 水财[1993]211号知关于《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试88 1993 水建[1993]454号行意见的通知89 1993 水资[1993]458号关于依法征收水资源费的通知90 1993 水科教[1993]5号关于印发加快改革我部普通高等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部机关兴办的经济实体人事管理暂91 1993 水人劳[1993]127号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关于加强水利系统农村用电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92 1994 电综[1994]26号知关于印发《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标准> 和 <水利水电93 1994 水建[1994]284号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4 1994 建技[1994]11号关于收取定额编制管理费的几项规定95 1994 办部字[1994]38号关于印发建立水利五大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使96 1995 水财[1995]278号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97 1995 水财[1995]226号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98 1995 水建[1995]130号通知99 1995 水农发[1995]37号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建设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100 1995 水审[1995]60号通知101 1995 水政资[1995]485号关于发布《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102 1995 水人劳[1995]100号通知关于印发《水利水电设备监造规定(试行)》《水利水电103 1995 水建[1995]424号设备监造单位与监造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104 1996 水办[1996]159号印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宣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05 1996 水财[1996]5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106 1996 水规计[1996]376号通知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的通107 1996 水规计[1996]608号知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108 1996 水建[1996]397号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109 1996 水建[1996]580号关于印发《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110 1996 水建[1996]396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111 1996 水审[1996]515号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112 1996 水人教[1996]329号通知113 1996 水人教[1996]330号关于印发《水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行业特有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114 1996 水人教[1996]589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实施意115 1996 水建[1996]160号见》的通知116 1997 水科技[1997]460号关于印发《水利部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17 1997 水科技[1997]286号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01-97的通知118 1997 办水管[1997]10号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19 1997 水建[1997]63号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20 1997 水经济[1997]469号关于印发《水利系统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121 1997 水农水[1997]121号关于印发《建设300个节水增产重点县和节水新型井灌区实施办法》的通知122 1997 水政资[1997]527号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123 1997 水保[1997]410号关于印发《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的通知124 1997 水政资[1997]3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的通知125 1997 水管[1997]349号关于印发《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26 1998 水规计[1998]330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7 1998 水建[1998]275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128 1998 水建管[1998]481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9 1998 水建管[1998]541号关于印发《提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提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130 1998 水科技[1998]222号关于批准发布《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的通知131 1998 水政资[1998]153号关于换发取水许可证加强水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32 1998 水资文[1998]569号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通知133 1998 水保[1998]546号关于印发《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134 1998 水建[1998]44号关于印发《水利部优秀工程勘测奖、优秀工程设计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135 1999 水经调[1999]293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水利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36 1999 水政法[1999]448号关于对《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137 1999 水政法[1999]460号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函138 1999 水政法[1999]484号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139 1999 水规计[1999]77号关于印发《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0 1999 水规划[1999]353号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1 1999 财农字[1999]238号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42 1999 水建管[1999]590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3 1999 水建管[1999]78号关于印发《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4 1999 水建管[1999]488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45 1999 水建管[1999]637号关于修改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146 1999 水办[1999]115号关于印发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当前水利系统农电“两改一同价”147 1999 水电[1999]707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48 1999 水资文[1999]245号关于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149 1999 水资源[1999]519号关于加强用水定额编制和管理的通知150 1999 水移[1999]133号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51 1999 水保[1999]398号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52 1999 水保[1999]470号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规定》的153 1999 水保[1999]288号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利勘测设计质量工作的若干意见》154 1999 水总[1999]493号的通知155 2000 水经调[2000]558号关于印发《水利经营及收费情况报表》的通知关于批准发布《小型水力发电站自动化设计规定》SL229 156 2000 水国科[2000]224号-2000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157 2000 水建管[2000]62号的通知158 2000 水建管[2000]2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等前期工作规定159 2000 水保[2000]187号的通知160 2000 水建管[2000]47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管理实施161 2001 水农[2001]229号细则》的通知162 2001 水农[2001]263号关于印发经济发达地区农村水利现代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163 2001 水移[2001]246号关于加强水利扶贫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享受教授、研究员同等有关待遇的高级工程师选164 2001 水人教[2001]576号拔评审条件的通知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设165 2001 水建管[2001]217号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水利财政性资金实行直接支付的166 2002 水经调[2002]159号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科学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167 2002 水经调[2002]161号法》的通知168 2002 水经调[2002]394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69 2002 水经调[2002]65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经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170 2002 水资源[2002]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71 2002 水资源[2002]121号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国水功能区划(试行)的通知172 2002 水资源[2002]145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173 2002 水移[2002]357号关于加强水利部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全国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意174 2002 水人教[2002]541号见》的通知175 2002 办水保[2002]58号关于简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审批程序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176 2002 水保[2002]596号则》的通知177 2002 水保[2002]5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试行)178 2003 水经调[2003]491号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179 2003 水办[2003]461号通知关于发布《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和《水利计量认证评180 2003 水国科[2003]60号审员管理细则》的通知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通181 2003 水国科[2003]18号知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的182 2003 办建管[2003]120号通知183 2003 水农[2003]252号印发关于加强灌溉试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灌区管理体制184 2003 水农[2003]69号和运行机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印发《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185 2003 水资源[2003]118号通知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186 2003 水资源[2003]133号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颁发《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187 2003 水人教[2003]548号法(修订稿)》的通知188 2003 水保[2003]202号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89 2003 办水保[2003]168号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190 2003 水建管[2003]79号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191 2004 水规计[2004]29号行办法》的通知192 2004 财农[2004]241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193 2004 水国科[2004]284号关于印发《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94 2004 水电[2004]308号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195 2004 水电[2004]33号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建设管理的通知196 2004 水移[2004]636号关于加强水利部定点扶贫对口联系工作的通知197 2004 水移[2004]55号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8 2004 水移[2004]154号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199 2004 水建管[2004]168号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 2005 水财经[2005]462号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预拨款管理的通知201 2005 办财经[2005]1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项目成果管理和绩效考评的通知202 2005 水财经[2005]575号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3 2005 水农[2005]502号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204 2005 办资源[2005]2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205 2005 水移[2005]73号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内部审计办法》的通知206 2005 办水保[2005]67号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7 2006 水办[2006]513号关于印发《水利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8 2006 水办[2006]205号关于印发《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209 2006 水国科[2006]542号关于印发水利部《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10 2006 水建管[2006]240号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211 2006 财农[2006]124号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12 2006 水电[2006]274号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13 2006 水电[2006]210号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14 2006 办资源[2006]32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备案与统计工作的通知215 2006 水资源[2006]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部系统并网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的通216 2006 办建管[2006]132号知217 2006 水人教[2006]583号水利部关于大力发展水利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218 2006 水监[2006]256号定》的通知219 2006 水建管[2006]144号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220 2006 水综合[2006]102号关于印发《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研究建立与水有关的生态补偿机制工作意见的通221 2007 水规计[2007]374号知关于印发《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222 2007 水建管[2007]164号行)》的通知223 2007 水人教[2007]246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224 2007 办水保[2007]210号关于转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全国优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225 2007 水总[2007]76号知226 2008 水财经[2008]2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227 2008 办财经[2008]137号关于印发《水利部预算执行监控工作互动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228 2008 水财经[2008]243号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水利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基本建设财务229 2008 水财务[2008]494号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实230 2008 办财经[2008]120号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231 2008 水财经[2008]268号编制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水利部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232 2008 水规计[2008]601号室工作规则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233 2008 办农水[2008]6号管理的通知234 2008 办农水[2008]119号关于印发《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与共享指导意见的235 2008 水文[2008]316号通知236 2008 办移民[2008]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部定点扶贫对口联系工作的通知237 2009 水办[2009]309号关于印发水利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38 2009 办综[2009]512号关于印发《水利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239 2009 办宣[2009]4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240 2009 水财务[2009]253号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241 2009 水财务[2009]337号批规定》有关解释的通知242 2009 办财务[2009]442号关于印发《中央级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

《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

《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

《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农田水利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田水利条例》的主要内容有七项:一是明确了农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

规定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

二是建立了农田水利规划制度。

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等因素,广泛征求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是强化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强化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四是完善了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机制。

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工程运行维护主体和维护责任,建立了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规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应当予以补偿。

五是规范了农田灌溉与排水管理。

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合理确定水价,加强水质监测、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鼓励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和措施。

六是规定了保障扶持措施。

规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国家从金融信贷、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技能培训等方面对农田水利发展给予扶持。

七是针对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水利是农业的命脉。

国务院2日公布《农田水利条例》,明确发展农田水利,要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专家们认为,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有助于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为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规划引领统筹协调条例明确,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教授级高工李原园表示,近年来,水利部门牵头编制了一系列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全国96%有农田水利建设任务的县编制完成了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

农田水利工程法规

农田水利工程法规

农田水利工程法规农田水利工程是农业生产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为了确保农田水利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能够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文件,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相关法规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法》是我国最主要的关于农田水利的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护农田水利设施、促进农业生产、完善农田水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规,各级政府都要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力度,确保农田水利设施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是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做出规范的法规文件。

该办法明确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设计标准、建设监理等方面的要求,为确保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农业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规范》《农业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规范》是我国有关农业水利工程预算编制的规范性文件。

该规范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原则、内容要求、编制程序、审核程序等内容,对规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具有重要意义。

四、《农田水利工程验收规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是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规范的文件。

验收是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最后一道关口,合格的验收是农田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重要保障。

该规程明确了验收程序、验收标准、验收组成等内容,为确保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供了技术支持。

五、《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规定》《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规定》是针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做出规范的法规文件。

该规定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责任、管理要求、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为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提供了规范依据。

六、结语农田水利工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完善制度体系 强化法治保障——关于推进农田建设法规制度建设的思考

完善制度体系 强化法治保障——关于推进农田建设法规制度建设的思考

加强我国农田建设,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展现代农业及实现乡村振兴目标的重要举措。

而完善农田建设制度体系,促进农田建设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更好发挥法治对农田建设的保障作用,有助于规范调整农田建设中的社会关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推进农田建设管理工作。

当前,随着高标准农田建设不断深入推进,以及项目建设专项债等创新融资方式的推出,基于当前农田建设法制现状,有必要尽快完善农田建设法律制度体系,以形成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配套的法律制度规范。

一、 农田建设法制现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位阶和效力级别梳理,截至目前,尚未有农田建设专门的规范性法律出台。

现行与农田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以具体条文的形式分布在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9部全国性法律中,而在不同的法律框架下,有关农田的规定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关于农田的规定较之其他相关法律更为详细,主要体现在第三章“农业生产”、第五章“粮食安全”、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中,共有5个法律条文对此进行了规范,凸显了政府在制度安排上重视发挥农田保障、农业生产及国家粮食安全的作用,为国内支持农田建设作了基本制度安排。

如,第三章“农业生产”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第五章“粮食安全”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第四十条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等”。

农田水利法内容

农田水利法内容

农田水利法内容
农田水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和发展农田水利事业,保障农业生产的需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该法规定了与农田水利相关的重要内容和要求,以下为农田水利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1. 农田水利建设:农田水利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并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确保
农田基本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农田灌溉的需求。

法律强调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和改进工作,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优化农业生产结构。

2. 农田水资源管理:农田水利法设立了农田水资源管理制度,其中主要包括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该法要求建立健全农田水资源的监测、评价和调控体系,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确保农田灌溉的需要。

3. 农田水利服务体系:农田水利法强调建立完善的农田水利服务体系,提供农
田水利技术咨询、维修和管理等服务。

该法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力支持,促进农田水利设施的合理运行,提高农户的灌溉效益。

4. 农田水利生态保护:农田水利法强调保护农田水利生态环境,要求加强农
田水库、农田渠道等水利设施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农田水利工程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同时,该法规定了对农田水土流失、农田水质污染等违法行为的惩罚。

农田水利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维护农田水利秩序、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农业生
产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积极贯彻执行农田水利法,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提高农民群众的农田水利意识,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施行日期】2016.07.0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农田水利条例》解读

《农田水利条例》解读

《农田水利条例》解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9号国务院令,公布《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发展农业必须大力发展农田水利。

制定《条例》,对于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发展农田水利,要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条例》对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程序作了规定,要求编制规划要统筹考虑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条例》明确,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要求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竣工验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代表参加,并建立工程档案。

《条例》指出,要按照不同工程类型和投资主体,确定农田水利工程相应的运行维护主体,明确运行维护职责,加强对履行管护责任的监督,完善工程设施保护要求。

《条例》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农田灌溉用水有偿使用并合理确定用水价格,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条例》明确,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经营,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排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工作。

6月2日,国务院公布《农田水利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就条例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何制定条例?答:水资源短缺、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近些年来,随着人增地减水缺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障粮食等农产品供求平衡的任务更加艰巨,而农业比较效益持续下降又制约了农田水利投入的积极性,农田水利建设组织难、管理难等问题突出。

最新关于农田水利条例2

最新关于农田水利条例2

2016最新关于农田水利条例(2)(三)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四)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五)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灌溉排水管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制定灌区内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

第二十九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促进盐碱地和中低产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减少肥料流失,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排水试验工作。

农田水利条例

农田水利条例

宁夏 回 族

治 区人 民政府公报

20




No

1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令
第6 6 9Fra bibliotek 号
次 常 务会 议 通 过
现予公布


田 水 利条 例


已经
20 1 6



27

国 务院第
1 3 1



20







起施 行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规 划
第五 条
应 当 征 求 农 村 集 体 经济 组 织


农 民 用水 合
国 家 鼓 励 和 引 导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作 组 织

农 民 等方 面 的 意 见





第九条

规《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人 民 政 府 公 报 》
的 组织 领导

水 土 资 源 供需 平 衡


农业 生 产

采 取 措 施 保 障 农 田 水 利 发 展 需 求


灌 溉 排水 发展 需求
环 境 保护 等 因 素

第 四条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农 农 田 水 利 规 划 应 当 包 括 发 展 思 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农田水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农田水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农田水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5.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农田水利条例》已经2016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5月17日农田水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完整版)水法题库

(完整版)水法题库

一、单选题1、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

 A、调节库容 B、防洪库容 C、兴利库容 D、最低库容2、在长江()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A、扬州 B、江阴 C、常州 D、宜宾3、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

 A、省级 B、市级 C、县级 D、乡级4、《农田水利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A、2011年 B、2016年 C、2014年 D、2009年5、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A、兼顾发展水平 B、经济优先发展 C、重点发展 D、可持续发展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为加强(),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A、河道卫生 B、河道安全 C、河道管理 D、防洪措施施行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农业、工业、生态、环境、航运等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A、不同流域 B、同一城市 C、同一流域 D、不同地区8、2020年“中国水周”的主题是()。

 A、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 B、节约水资源,保障水安全 C、坚持节水优先,建设幸福河湖 D、坚持节水优先,强化水资源管理9、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开发。

 A、多目标梯级 B、梯级 C、多梯级 D、多目标10、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办理有关手续。

 A、《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C、《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1、洪泛区、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计划,控制蓄滞洪区()。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农田水利条例》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农田水利条例》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农田水利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农化市场十日讯》
【年(卷),期】2016(000)018
【摘要】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9号国务院令,公布《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要求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竣工验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代表参加,并建立工程档案.《条例》指出,要按照不同工程类型和投资主体,确定农田水利工程相应的运行维护主体,明确运行维护职责,加强对履行管护责任的监督,完善工程设施保护要求.
【总页数】1页(P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27
【相关文献】
1.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J], 李克强
2.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J],
3.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J],
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J],
5.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农田水利条例》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农田水利条例》已经2016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5月17日农田水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

农田水利调查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下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农田水利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田水利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工程建设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田水利标准。

农田水利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五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公示工程建设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代表参加。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

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竣工验收。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田水利信息系统建设,收集与发布农田水利规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信息。

第四章工程运行维护第十八条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二)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规定交由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四)农民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五)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按照约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

第十九条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实行灌区管理单位管理与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灌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

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度,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农田水利工程水量调度涉及航道通航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发现影响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形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二)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三)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四)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五)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灌溉排水管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制定灌区内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

第二十九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促进盐碱地和中低产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减少肥料流失,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排水试验工作。

灌溉试验站应当做好农田灌溉排水试验研究,加强科技成果示范推广,指导用水户科学灌溉排水。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三十三条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国家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节水灌溉设施,采取财政补助等方式鼓励购买节水灌溉设备。

第三十四条规划建设商品粮、棉、油、菜等农业生产基地,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

水资源短缺地区,限制发展高耗水作物;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田灌溉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六章保障与扶持第三十五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保障农田水利建设投入。

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条件、补助标准等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农田水利工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提供农田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保障其合法经营收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经营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七条国家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农田灌溉和排水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三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和排水、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等公益性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