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公建配套一览表
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标准表-新乡市
新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凤泉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新乡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新乡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获嘉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获嘉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原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原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原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原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延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延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延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封丘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封丘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封丘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封丘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长垣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长垣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长垣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长垣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卫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卫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卫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辉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辉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辉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辉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新政文[2008]217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2008]217号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废止《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告》(新政〔2004〕49号)等62件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26号)等28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确认《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新政〔2007〕51号)等57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四、修改《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新政〔2005〕50号)等47件规范性文件,待修改后重新公布。
五、2003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本决定确认继续有效和列入修改计划重新公布的外,一律宣布失效。
本决定规定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本决定规定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内容不得继续执行,确定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按计划期限要求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本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作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2019【城市进入研究】新乡平原新区市场调研报告
2018.2.06
4月新乡出台了最新的绿化管理条 例, 对新乡的城市绿化进行规定和 要求,如 城市居民居住绿地不能 低于30%,绿 化面积需在购房合 同体现等,绿地需在 小区进行公示 。
2018.4
5月新乡开展扬尘整改,逾期未整 改 到位的,在处罚的同时责令停工5 天整 顿,发现两次,在处罚的同时 责令停工 30天整顿,发现三次,在 处罚的同时责 令停工90天整顿。
• 郑济高铁规划有平原新区站点,目前正在修建,预计 2019年10月份平原新区站将全部完工。
区域发展/区域配套
平原区域内配套日益完善, 7所教育学校, 3所规划医院,7个在建大型商业,产业园分 布较多,周边教育、医院等配套资源遍布,打造独特生活圈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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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19
2018.1.01
2月6日,新乡市政府印发《新乡市城镇土 地开 发利用与改革实施方案》,对土地开 发利用进 行大改革。预计2018年消化 利用城镇空闲 土地20%,4年内将空闲 土地全部消化完毕。
2018.4
4月份,新乡公积金发文,对新乡的个人住 房贷 款额度进行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 由原来的 最高可贷55万,降低到最高 可贷30万。
华润置地平原府
凤湖·梧桐湾
2018年 恒大金碧天下三期半城湖:大量高层、洋房 中昂朗悦:小高层、洋房 华润置地平原府:
高层、洋房 凤湖·梧桐湾:小高层
2013年 恒大金碧天下一期: 七大鼎பைடு நூலகம்航 母配套,世界富豪的生活样本, “开创豪
门生活价值里程”
属性转变
2018年 恒大金碧天下三期: 筑造高品质、人性化、 智能化的生活模式, “携双湖湿地胜境,安放万千郑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新乡市城乡规划局2012.3.30目录1总则 (1)2规划编制体系 (1)3用地适建范围与建设容量 (4)4建筑控制 (9)5道路工程 (17)6市政管线 (18)7停车泊位配建 (21)8其他规定 (23)9证后管理 (24)10适用范围 (27)1 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结合新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1.2各类工程建设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2规划编制体系2.1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首先进行各项专题研究,然后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或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2.2.1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域划分根据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结构,确定“片区-街坊-地块”三级地域划分体系。
“片区”一级由市规划局划分、确定编码;“街坊-地块”两级由规划设计单位划定、确定编码。
2.2.1.1片区划分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规划结构确定规划编制片区,一般面积在20²左右。
2.2.1.2街坊是为实现“一张图管理”而建立的地域单元。
应以街坊为载体,进一步通过划分地块全面表达规划确定的各类指标。
街坊划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居住社区、行政辖区界限范围;(2)明确的四边及围合界线(如主次干道、河流、铁路等);(3)土地使用功能的内在关联性和兼容性;(4)合理的公共设施服务半径;(5)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中心区以30-50公顷为宜,新区以50-100公顷为宜)。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新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三条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〇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在进行详细规划编制时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示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块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建筑规模小于1万平方米的,且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做出详细的总平面布置,经批准后实施。
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规定的指标折减。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新政文[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1]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新乡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以下简称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确保电网安全和人民群众可靠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配电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包括新建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及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各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不含表后线)止;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室低压屏(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止的所有电力设施。
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高压电缆分支箱)、开闭所、配电所、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
临时施工电源工程除外。
第五条市规划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规划设计监督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住宅配电设施的社会平均建设成本的核算和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等向供电企业申请施工用电,供电企业应及时为其提供基本建设施工电源的供电方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新政办〔2023〕 68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新政办〔2023〕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2—2035年)》已经2023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更新对象与规模第一节更新对象第二节更新规模第三章城市更新目标第四章城市更新策略第一节更新策略分区第二节空间格局优化策略第三节产业优化升级策略第四节人居环境提升策略第五节道路交通畅行策略第六节城市韧性提升策略第七节特色风貌彰显策略第五章更新方式与功能指引第一节更新方式第二节用地功能指引第六章城市更新分类指引第一节旧住区类第二节旧村庄类第三节旧工业类第四节其他类第七章人口及配套设施指引第一节更新人口分区第二节配套设施指引第三节城市道路设施更新指引第八章各区城市更新引导第一节红旗区第二节卫滨区第三节牧野区第四节凤泉区第五节高新区第六节经开区第九章统筹片区与更新单元第一节统筹片区和单元划定第二节统筹片区更新指引第三节单元更新指引第十章近期重点更新片区第一节近期重点项目选取原则第二节近期重点更新片区第十一章实施与保障机制第一节更新工作机制第二节更新规划传导机制第三节政策保障机制第四节城市更新资金保障机制新乡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2—2035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有效引导和有序推进新乡市城市更新工作,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加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完善城市功能、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护与传承历史文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统筹存量更新资源与要素合理配置,强化资源的有序供给与精准施策,破解城市更新困难问题,切实改善城市面貌和提升城市竞争力,特编制本规划。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22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8日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
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新政办〔2024〕 2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各项惠企财政支出政策,严格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现对《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新政办〔2022〕35号)作如下修订:一、将“(二)加大汽车零部件企业扶持力度,对汽车零部件企业进入整车供应体系,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10亿元、15亿元、30亿元的,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修改为“(二)加大汽车零部件企业扶持力度,对汽车零部件企业进入整车供应体系,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且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二、将“(五)大力发展预制菜产业。
对企业进入大型商超、连锁酒店、餐饮企业供应体系的,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按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
对连锁加盟模式类企业自产自销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修改为“(五)大力发展预制菜产业。
对企业进入大型商超、连锁酒店、餐饮企业供应体系的,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且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新乡市城乡规划局2012.3.30目录1总则 (1)2规划编制体系 (1)3用地适建范围与建设容量 (4)4建筑控制 (9)5道路工程 (17)6市政管线 (18)7停车泊位配建 (21)8其他规定 (23)9证后管理 (24)10适用范围 (27)1 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结合新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1.2各类工程建设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2规划编制体系2.1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首先进行各项专题研究,然后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或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2.2.1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域划分根据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结构,确定“片区-街坊-地块”三级地域划分体系。
“片区”一级由市规划局划分、确定编码;“街坊-地块”两级由规划设计单位划定、确定编码。
2.2.1.1片区划分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规划结构确定规划编制片区,一般面积在20km²左右。
2.2.1.2街坊是为实现“一张图管理”而建立的地域单元。
应以街坊为载体,进一步通过划分地块全面表达规划确定的各类指标。
街坊划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居住社区、行政辖区界限范围;(2)明确的四边及围合界线(如主次干道、河流、铁路等);(3)土地使用功能的内在关联性和兼容性;(4)合理的公共设施服务半径;(5)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中心区以30-50公顷为宜,新区以50-100公顷为宜)。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修订版)新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2)第三章用地管理 (7)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7)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 (12)第三节建设容量控制 (13)第四节建筑计算规则 (14)第五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22)第六节城市绿地 (23)第四章建筑管理与城市景观 (26)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26)第二节建筑退让控制 (28)第三节建筑高度控制 (32)第四节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35)第五章交通规划管理 (38)第一节城市道路 (38)第二节公共交通 (42)第三节慢行交通 (43)第四节公共停车场 (44)第五节停车设施配建 (44)第六章市政工程管理 (48)第一节竖向设计 (48)第二节供水工程 (48)第三节排水工程 (49)第四节电力电信工程 (50)第五节供热工程 (52)第六节燃气工程 (52)第七节管线综合 (53)第八节海绵城市 (55)第九节综合管廊 (56)第十节环卫和消防工程 (56)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 (58)第八章附则 (60)附录一标准用词说明 (61)附录二名词解释 (61)附录三建筑间距控制图 (63)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修订版)(新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二〇一八年第七次会议研究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和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新乡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增强城市活力,提高城市人居坏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新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类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外,还须满足本规定。
第三条.新乡市城乡规划管理中应统一使用新乡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 (1980)年国家黄海高程基准系统。
新乡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新乡市城乡规划局2012.12.27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结合新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1.2各类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外,还须满足本规定。
第二章规划编制体系2.1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应首先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编制各项专题研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或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然后按照程序进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2控制性详细规划2.2.1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域划分根据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结构,确定“片区-街坊-地块”三级地域划分体系。
“片区”一级由市规划局划分、确定编码;“街坊-地块”两级由规划设计单位划定、确定编码。
2.2.1.1 片区规模及命名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城市总体布局结构合理划定规划编制片区的规模,一般面积在20km²左右。
各编制片区除以编码表达外,还应以片区内最主要地理名称命名该编制片区,一般以编码后加括号形式标明。
2.2.1.2 街坊是为实现“一张图管理”而建立的地域单元。
应以街坊为载体,进一步通过划分地块全面表达规划确定的各类指标。
街坊划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行政辖区界限范围;(2)明确的四边及围合界线(如主次干道、河流、铁路等);(3)土地使用功能的内在关联性和兼容性;(4)合理的公共设施服务半径;(5)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中心区以30-50公顷为宜,新区以50-100公顷为宜)。
新乡平原公园规划方案
新乡平原公园规划方案1. 项目背景新乡平原公园项目位于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紧邻市中心商业区,是新乡市政府提出的重点公园建设项目,旨在打造文化艺术、休闲娱乐、运动锻炼等多元化功能的城市公共空间,为市民提供一个优美舒适的环境,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提升和城市品质的提高。
2. 总体规划新乡平原公园总体规划面积约1000亩,位于千龙山至亲和实业园东侧,整体呈南北长条形,南北长约2200米,东西宽约500米,规划总建筑面积约300万平方米,规划总投资3亿元。
公园内主要功能区分为三个区域,包括文化艺术区、生态景观区和体育健康区。
文化艺术区包含多功能演艺厅、美术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艺术设施;生态景观区包括湿地公园、滨水公园、植物园等多处景观区域;体育健康区包括中央湖泊、多功能运动场、健身步道等多个体育健身设施。
3. 文化艺术区文化艺术区面积约200亩,主要包含了多功能演艺厅、美术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艺术设施。
其中,多功能演艺厅可举办各类演出、展览、会议等活动,面积约1000平方米,厅内座位数可达2000人;美术馆面积约3000平方米,可举办国内外大型艺术展览;图书馆面积约5000平方米,藏书量达200万册,为全市最大的图书馆;博物馆面积约1000平方米,主要收藏新乡地区历史文化遗迹和珍贵文物。
4. 生态景观区生态景观区面积约300亩,主要包含湿地公园、滨水公园、植物园等多处景观区域。
其中,湿地公园面积约100亩,汇聚了新乡市东部溪流水系的多条支流,形成了一个生态湿地系统,可以保持地区水源量和水质;滨水公园面积约150亩,紧靠湿地公园,主要由宽敞的草坪和绿树林带组成,提供了市民休闲娱乐、户外野餐的场所;植物园面积约50亩,收集和展示了大量珍稀植物,成为全市植物文化的重要窗口。
5. 体育健康区体育健康区面积约500亩,主要包含中央湖泊、多功能运动场、健身步道等多个体育健身设施。
其中,中央湖泊面积约150亩,边缘建有水上游泳池和水上乐园,可以满足市民水上活动的需求;多功能运动场包括篮球场、足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等多个运动项目,总面积约2000平方米,可以满足各类人群的运动需求;健身步道是一条环绕湖泊的长约5公里的步道,是市民们进行跑步、散步等锻炼的好去处。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新政办[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3]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日新乡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为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推动我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绿色建筑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发展绿色建筑,建设低碳城市,是推进节能减排、提升城乡建设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提升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建设宜居新乡的必然选择,对于促进建设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推动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更加突出位置,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努力提高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完善绿色建筑发展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四节一环保”工作,着力提高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消耗,实现人、建筑、自然的和谐相处,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改造整治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改造整治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3•【字号】新政办(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改造整治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改造整治提升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7年4月19日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3日新乡市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改造整治提升活动实施方案为提高市城区物业管理水平,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按照2017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重点要求,结合我市城区住宅实际情况,决定开展市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改造整治提升活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参与相结合、属地为主和部门协作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各区为主、部门协调、文明帮扶、分类施治”的工作方针,开展市城区老旧住宅小区集中改造行动,使整治改造后的老旧住宅小区达到“有物业管理用房、有公共保洁、有秩序维护、有停车管理、有设施维保、有绿化养护、有道路保养、有房屋维修”的“八有”目标,建立物业服务站,有条件的实行市场化管理,切实提高居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幸福指数。
二、整治内容(一)拆除围墙、统一管理。
以住宅建筑面积每3万平方米左右为一个整治改造单位,拆除各小院围墙及违章搭建,进行统一管理。
(二)退建补绿。
对绿地损毁、侵占等问题进行整改,制定补绿方案,做好补绿工作。
(三)完善设施。
对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二次供水等公共设施、设备损坏进行更换和维修。
对水、电施行一户一表分户计量,收费到最终用户。
(四)规范停车秩序。
全国各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目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6)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9)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11)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15)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17)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1)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 (25)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7)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1)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3)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35)山东省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8)青岛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1)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43)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46)烟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7)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50)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2)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56)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6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64)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67)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 (70)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73)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75)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驻新单位、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实施意见(试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驻新单位、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6•【字号】新政文〔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驻新单位、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加快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发展,鼓励驻新单位和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项目进场交易(以下简称“能进则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公管委〔2020〕2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豫公管委〔2017〕2号)、《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放管服改革,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功能,引导驻新单位和国有企业规范组织招标采购活动,进一步解决驻新单位不能就近交易,国有企业招标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受限、管理环节薄弱、采购成本较高等问题,实现驻新单位、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降本增效,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能进则进”工作基本原则公开透明:确保交易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平竞争: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标。
规范操作:遵循法律法规,确保交易规范有序。
效率优先:通过平台电子化交易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自愿进场:对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外的项目,项目进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实施,也可自愿选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新乡市新公务员小区位置规划
新乡市新公务员小区位置规划
报告编写
新乡市新公务员小区位置规划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下将对这项
工作给出一些具体合理的建议。
首先,综合考虑新乡市城市地理位置优势。
新乡市距京广清路最近,
交通便捷,可有利于小区融入其他城市的经济发展脉络。
考虑到城市
拥挤的状况,新乡市的小区位置可以考虑适当距离城市,但又使交通
运输便利,以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其次,要综合考虑居住环境的优劣。
新乡市的新公务员小区应该位于
居住环境良好的位置,可以考虑在紧邻郊区、临近公园等自然风景优
美的地段布局,加上环境优美的绿化景观,有利于为居民提供良好的
生活环境。
然后,要考虑资源类型及可利用性。
新乡市的新公务员小区位置需要
考虑它的周边资源,尤其是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例如市政服务中心、学校、健康服务中心等,使得居住者生活更加方便。
此外,考虑居民
站点、一般购物场所、社区文化活动设施等,有助于居民精神文化生
活的活跃,满足居民多元化生活需求。
最后,必须考虑建设条件及运行经费,以确保投资回报及小区未来发
展能力。
因此,新乡市的新公务员小区位置要综合考虑地势高低、土
地属性、土地利用程度、建设手续的便利性及费用合理性等因素,审慎确定位置,以保证小区建设得以顺利进行,未来投资经营可持续发展。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新乡市城区及凤泉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新乡市城区及凤泉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4.03
•【字号】新政文〔2024〕31号
•【施行日期】2024.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新乡市城区及凤泉区土地级别
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区及凤泉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已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17)的技术标准完成,并通过省级验收。
现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2019年2月26日印发的《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新乡市城区及凤泉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通知》(新政文〔2019〕1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新乡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一览表
2.凤泉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一览表
新乡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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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居住区公建配套一览表
1、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精【2004】219号):各地在城市的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建设中,必须配套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青少年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30000—50000人以上的居住区应(按照每千人用地200—60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100—20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7000—15000人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用地40—6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20—3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站;重点镇和县城关镇也要设置文化活动站或青少年之家。
对未配套规划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2、社区服务中心:《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新政【2005】43号):继续执行开发商预留社区服务中心办公用房政策,不再收取社区建设配套费。
任何住宅开发项目,开发单位必须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配置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特别是老人和儿童活动必要的场地,场所和设施。
住宅开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组团在300户以下的,按住宅总面积的0.5%配建社区服务用房。
开发单位在住宅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时必须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公共性服务设施统一设计,规划部门将其列入规划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
社区工作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商品住宅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对未按本规定同时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交付使用的住宅开发项目,规划、建设等部门不予验收。
社区服务中心用房建好后,由市民政局统一管理,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
3、养老服务设施:《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新政【2014】8号):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
市、县(市、区)年度用地计划,要合理安排养老服务用地需求,明确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向社会公布。
对社区服务类设施,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也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优先供地。
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的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严禁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以任何方式变相出售,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民政部门将撤销养老
机构登记,土地部门将依法责令其交回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
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社(小)区开发建设,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旧城改造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4、群众健身相关设施:《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47号):完善规划与土地政策。
各县(市)、区要制定体育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体育用地,保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目标实现。
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
凡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指标要求的,各级政府要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
鼓励基层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
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的企业、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5、物业管理用房:《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新乡市无业管理用房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房文【2013】95号):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2。
6、保障性住房:《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5】84号):商品房项目应按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的比例配建公租房,公租房单套户型面积可放宽到90㎡。
(管委会【2015】54号)。
7、公厕:《平原示范区环卫专项规划》,环卫专项规划中公厕原则上与环卫设施配建,商住用地周边公厕均列入规划条件中,由项目方代建,工业用地周边列出单独用地,由政府建设。
每处公厕建筑面积30~50㎡。
项目内部原则上需配建供社区内部使用的公厕(结合垃圾收集点),此项内容不在规划条件中列出。
8、生活服务市场:住宅用地原则上每100亩宗地配建用地面积不少于300㎡,建
筑面积不少于500㎡,需根据周边规划用地情况逐项分析。
9、其他要求:
1、绿色能源方面:《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新政办【2012】13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3】77号)。
2、工业方面:《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3、其它见《规划管理工作常用文件规定》
4、二次供水设施相关文件(新政办【201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