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公建配套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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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居住区公建配套一览表

1、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精【2004】219号):各地在城市的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建设中,必须配套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青少年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30000—50000人以上的居住区应(按照每千人用地200—60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100—20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7000—15000人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用地40—6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20—3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站;重点镇和县城关镇也要设置文化活动站或青少年之家。对未配套规划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2、社区服务中心:《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新政【2005】43号):继续执行开发商预留社区服务中心办公用房政策,不再收取社区建设配套费。任何住宅开发项目,开发单位必须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配置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特别是老人和儿童活动必要的场地,场所和设施。住宅开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组团在300户以下的,按住宅总面积的0.5%配建社区服务用房。开发单位在住宅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时必须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公共性服务设施统一设计,规划部门将其列入规划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社区工作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商品住宅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对未按本规定同时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交付使用的住宅开发项目,规划、建设等部门不予验收。社区服务中心用房建好后,由市民政局统一管理,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

3、养老服务设施:《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新政【2014】8号):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市、县(市、区)年度用地计划,要合理安排养老服务用地需求,明确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向社会公布。对社区服务类设施,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也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优先供地。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的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严禁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以任何方式变相出售,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民政部门将撤销养老

机构登记,土地部门将依法责令其交回土地。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社(小)区开发建设,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旧城改造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4、群众健身相关设施:《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47号):完善规划与土地政策。各县(市)、区要制定体育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体育用地,保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目标实现。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凡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指标要求的,各级政府要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鼓励基层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的企业、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5、物业管理用房:《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新乡市无业管理用房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房文【2013】95号):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2。

6、保障性住房:《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5】84号):商品房项目应按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的比例配建公租房,公租房单套户型面积可放宽到90㎡。(管委会【2015】54号)。

7、公厕:《平原示范区环卫专项规划》,环卫专项规划中公厕原则上与环卫设施配建,商住用地周边公厕均列入规划条件中,由项目方代建,工业用地周边列出单独用地,由政府建设。每处公厕建筑面积30~50㎡。项目内部原则上需配建供社区内部使用的公厕(结合垃圾收集点),此项内容不在规划条件中列出。

8、生活服务市场:住宅用地原则上每100亩宗地配建用地面积不少于300㎡,建

筑面积不少于500㎡,需根据周边规划用地情况逐项分析。

9、其他要求:

1、绿色能源方面:《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新政办【2012】13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3】77号)。

2、工业方面:《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3、其它见《规划管理工作常用文件规定》

4、二次供水设施相关文件(新政办【201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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