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限售股的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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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的会计税收处理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税收处理

股权激励涉及的财务税务处理(未考虑上市公司股利分发)股权激励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及期权激励,其中限制性股票激励又包括非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激励及二级市场回购股票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

一.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财务及税务处理总结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对相关人员进行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所涉及的财务及税务处理(假设解锁日所有未离职激励对象全部满足解锁条件)。

授予、锁定、及行权步骤:一是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规定锁定期、解锁期和解锁条件;二是授予对象一般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三是锁定期和解锁期内,已发行给公司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不得上市流通及转让。

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锁,可自由流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立即回购并注销。

但某些情况下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能还存在其他相关限售规定,例如,有些公司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中规定,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在其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等;四是解锁条件通常包括服务期限条件(例如员工留任至解锁日并考核合格)和业绩条件(例如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或营业收入等业绩指标达标)。

1.限制性股票激励的财务处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A.授予日的会计分录处理情况:借:银行存款(即激励对象向公司支付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总和,即: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每个激励对象被授予的股票数量*激励对象总人数)贷:股本(激励对象总人数*每个激励对象被授予的股票数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银行存款-股本)同时,借:库存股(即激励对象向公司支付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总和,即: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每个激励对象所授予的股票数量*激励对象总人数)贷: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不满足解锁条件的总人数所持限制性股票的总价值)B. 等待期内各期确认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的会计分录第一年确认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的金额=(激励总人数-第一年预计N年离职的总人数)*每个激励对象所授予的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N年)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第二年确认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的金额=(激励总人数-第二年预计N年离职的总人数)*每个激励对象所授予的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N年)-第一年的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第N-1年确认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的金额=(激励总人数-N-1年预计N年离职的总人数)*每个激励对象所授予的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N-1)/N年)-第一年的管理费用…-第N-1年的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C. 解锁日确认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的会计分录假设解锁日为第N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到N-1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之和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限制性股票的税务处理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需要知道限制性股票的内在价值:限制性股票内在价值=股票收盘价-购买价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所得税会计处理: 1.如果税收上确认的限制性股票内在价值金额小于会计当期确认的费用,那么所有税收利益应该进入当期损益(我们假设企业未来有足够所得可以扣除)。

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怎么处理?

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怎么处理?

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怎么处理?股权转让中目标企业可以解散,也可以不解散。

如果不解散,则无论股权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目标企业作为法人的地位没有改变,所有的纳税事项均由目标企业延续,股权转让交易不会使目标企业产生纳税事项。

当个人因为某些原因要把自己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的时候,这时候便会涉及到各种税费,若不明确的处理好这些税费,就会引发各方矛盾,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到底怎么处理呢?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1、企业所得税(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 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8)9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3)45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 (或投资方 )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持有限售股的会计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持有限售股的会计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取得限售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会计规定 企业应按照所持限售股的控制权和该限售股的来源方式,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规定作账务处 理。限售股依不同情形,可被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常为交易性 金融资产)。 企业对被投资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限售股,不
2.税法规定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属于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属 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投资资产。企业持有限售股的计税基础按如下方 式确定:①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限售股,以购买价款为成本;②通 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限售股,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 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持有限售股期间该限售股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其计税基础。 例如,H 公司于 2001年 1 月上市交易,股票总数为 10000万股,每股 面值 1 元。A 公司、B 公司、C 公司为发起人。A 公司出资 6600万元持有 H 上市公司 6000万股的限售股,占 H 上市公司 60%股份,为 H 公司的控 股股东。B 公司、C 公司各出资 110万元持有 H 上市公司 100万股限售 股。发起人持有的限售股解禁期为 3 年。其余为流通股,股数为 3800万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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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取得的还是 IPO形成的,均应确认 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限售股, 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 资本公积。除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外,企业应将其确认 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

企业转让限售股的涉税处理【经验】

企业转让限售股的涉税处理【经验】

企业转让限售股的涉税处理限售股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属于金融商品。

限售股的涉税处理包括持有期间和出售两个环节,由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股息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本文主要探讨限售股转让的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售股转移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附件1)(二)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转让限售股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100万股,每股2.8元,支付手续费0.084万元。

当月卖出其中的50%,卖出售价130万元。

因重大资产重组,6月5日股票停牌,6月4日收盘价为2.9元。

9月4日复牌,10月4日解禁,卖出剩余的50%,卖出价200万元,支付手续费0.06万元,印花税0.2万元。

该企业2016年10月应缴纳增值税多少万元,假设停牌期间未发生金融资产转让业务。

解: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企业2016年10月应缴纳增值税=(200-2.9*50-10)÷(1+6%)×6%=2.55(万元)(三)限售股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2)理解:购买方不凭票抵扣,转让方全额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可根据“卖出价-买入价”差额征税。

(四)买入价的确定1.股改限售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IPO限售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7号)下发,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产生重大影响。

转让股权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包括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收入,以及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股票股权收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优先在股东之间进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对此《公司法》第三章、第五章第二节分别作出详细规定。

一、会计处理转让股权日应以被转让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购买方,且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标志。

相关条件比如《财政部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购买协议已获取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购买公司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购买公司已支付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购买公司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

”转让股权转让收入通过“银行存款”等科目核算。

二、税务处理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在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价不能低于企业资产净值。

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股权捐赠,应计算的股权转让收入额为其历史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遍的方法方式,我国《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法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规章制度规章,是现代责任公司规章制度规章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事业机构改革及责任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事业机构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

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

本文从税收角度探索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

一、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相关流程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了解股权转让相关流程,可以清晰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转让股东与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二)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约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责任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三)受让人与转让股东、责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责任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责任公司承认新股东、注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责任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四)由责任公司向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责任公司登记变更事项——责任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责任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中涉及税收分类(一)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要点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要点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要点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随着国务院简政放权战略实施的逐步深入,企业并购重组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由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

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将可以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并购重组交易划分为“六加二”的类别,且涉及到非居民企业的重组交易备案方式也具有特殊性,使得此项备案工作十分复杂。

笔者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就企业所得税“六加二”类并购重组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实操要点进行汇总,供读者参考。

一、企业并购重组交易的基本类型(一)六类交易类型: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对于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七类并购重组交易,符合一定条件的,重组各方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政策。

同时,《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程序及后续管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两类特殊交易类型:资产划转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1、资产划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交易类型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几种资产划转类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和备案程序。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经验:公司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卖出后在增值税上应该怎么处理

会计经验:公司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卖出后在增值税上应该怎么处理

公司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卖出后在增值税上应该怎么处理
问:公司持有的限售股近期内将要解禁,如果解禁后卖出这些股票,在增值税上应该怎么处理?
 答:
 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转让金融商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单位持有的限售股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在确定买入价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的规定,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
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
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最新知识]限售股所得税如何缴纳

[最新知识]限售股所得税如何缴纳

限售股所得税如何缴纳限售股所得税如何缴纳,会计们日常工作中一定会遇到所得税的各种问题,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热门内容,一起来看下。

限售股所得税如何缴纳?限售股不同于流通股,它的自由度虽然不如流通股,但是它的利益性却要高于普通流通股。

限售股也是要依法扣税的,尤其是在限售股改革之后,限售股也可以自由买卖,所以对限售股的税收绝不会比流通股更占便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限售股解禁时个人交税是在哪个环节扣?限售股解禁时,个人交税在是获利后抛售后,进行收取。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转让限售股所得将征20%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是,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据北大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表示,持有限售股的大部分是大的机构,少部分是个人,这里所说的“个人”其实包含机构。

以上就是我们小编整理的关于限售股所得税如何缴纳的全部内容了,限售股解禁时个人交税是在哪个环节扣?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析,希望通过本文能给大家带来帮助,请持续关注我们网的更新哦!以上就是关于限售股所得税如何缴纳的详细介绍,更多与所得税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税收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税收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税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出现了股权转让的情况。

对于参与股权转让的各方来说,税收问题是一个关键的考虑因素。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的税收问题,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以便各方在转让股权时能够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一、股权转让应纳税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益应纳税。

但是,是否需要纳税以及纳税的比例和方式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股权持有时间、转让收益金额和卖方的身份等。

1. 股权持有时间在股权转让方面,如果股权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则可以享受长期持有优惠政策,纳税比例相对较低;如果股权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则需要按照一般纳税政策进行纳税,纳税比例较高。

2. 转让收益金额转让收益金额也是决定应纳税额的关键因素之一。

根据税法规定,转让收益是指股权转让价款减去股权成本。

然而,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通过创业投资认购的股权在持有三年以上并满足其他条件,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3. 卖方身份卖方身份也对应纳税额产生影响。

个人股东和非个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需要纳税的程度不同。

在一些地区,对个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收益实行个人所得税税制,而对非个人股东则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制。

二、合理避税的方法和措施在进行上市公司协议股权转让时,可以通过以下一些方法和措施来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1. 合理安排转让时间对于股权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的情况,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股权转让的时间点,使其超过12个月。

这样一来,可以使用长期持有优惠政策来降低纳税比例。

2. 转让价款结构的优化在协议转让股权时,可以优化转让价款的结构,使得转让价款不仅仅包括现金,还可以包括其他资产的转让。

这样一来,可以在纳税方面进行一定的优化,减少纳税额。

3. 转让方式的选择在股权转让时,还可以选择以部分转让或分批转让的方式来进行,以避免一次性转让所带来的巨额税负。

这种方式可以使得纳税额分散到不同的时间段,减少税务风险。

公司股权转让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公司股权转让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公司股权转让账务处理会计分录股权转让,说白了就是把公司的一部分“股份”给别人。

这个过程看似简单,但在账务处理上可是有不少讲究的。

接下来,就让我们简单明了地聊聊这个话题,带你步步为营地搞清楚每一笔分录的处理方式。

1. 股权转让的基本概念首先,咱们得搞清楚什么是股权转让。

简单来说,就是公司股东把自己持有的股份出售给他人。

这个过程就像是转让自己的小船给别人一样,不过这个“小船”可不便宜哦!1.1 股权转让的账务处理股权转让的账务处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处理。

对于转让方,主要是确认股权转让的收益或损失;对于受让方,则是确认购买股权的成本。

1.2 转让方的会计分录转让方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确认股权转让的损益。

这就像是在打麻将时,要记清楚自己赢了还是输了。

在转让时,首先要做的是:1. 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如果卖出价格高于账面价值,那就要记入“投资收益”。

分录就是:```借:银行存款(卖出款项)贷:投资收益(转让收益)```2. 核对股权账面价值如果卖出价格低于账面价值,那就要确认“投资损失”。

分录如下:```借:投资损失(转让损失)贷:银行存款(卖出款项)```2. 受让方的会计分录对于受让方而言,账务处理则是要准确记录购买股权的成本。

这一块儿就像是买了一件贵重的商品,必须要明确这个“价格”到底是啥样的。

2.1 确认股权购买成本受让方购入股权时,要记账时把所有的费用加在一起。

具体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购买股权的总成本)。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款项)```2.2 处理相关费用在购买股权过程中,可能还会产生一些相关费用,比如律师费、审计费等。

这些费用也是需要在账务上做记录的。

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费用)贷:银行存款(支付的费用)```3. 财务报表的影响股权转让不仅仅是账务上的事,它还会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想象一下,当你给自己的家做了大装修,整个房子也会焕然一新。

股权转让后的财务报表也会有所变化,具体来说:3.1 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股权转让会导致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变化。

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股权转让是指公司的现有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或其他公司的过程。

该过程通常包括交易、转移和登记,具有重要的财务和税务影响。

本文将讨论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方式,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基本会计处理方式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将股权出售收益或股权转移的成本作为收入或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股权转让的收入超过成本,则差额被记录为资本利得。

如果股权转让的成本高于收入,则差额被记录为资本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面临一些会计处理的挑战。

例如,股权转让前的拆分和重组,已经存在的同类股权交易以及股权价值的确定都可能给会计处理带来困难。

在这些情况下,企业需要仔细考虑如何适当地处理股权转让带来的财务和税务影响。

二、拆分和重组拆分和重组是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的一种常见方式。

这种方式可以使企业更好地管理其资产和负债,以及优化其业务结构。

但是,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企业需要考虑如何会计处理这些交易。

当企业进行为期一年或更长时间的股权拆分时,需要按照股权转移的成本进行会计记录。

如果这些股权不在一年内被转移,企业仍然需要继续记录这些资产和负债,直到它们被转移或出售。

当企业进行股权重组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将这些重组交易作为单独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三、同类股权交易同类股权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不同人持有的对于公司股权的交易。

这种交易需要特别处理,以避免重复计算同样的交易,导致财务数据失真。

当同类股权交易发生时,企业应进行会计调整,以反映这些交易的实际影响。

四、股权价值的确定股权价值的确定是进行股权转让的关键步骤。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企业需要确保在评估股权价值时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例如公司财务状况、市场前景和竞争对手的影响等。

这些因素都会影响股权的价格和交易的质量。

股权价值的评估需要通过专业化的评估机构对于公司或项目进行评估,以确保评估结果准确且客观。

同时,企业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反映股权价值变化的影响并确保会计记录准确。

合伙企业转让IPO限售股的税务问题

合伙企业转让IPO限售股的税务问题

合伙企业转让IPO限售股的税务问题⼀、背景⾸先,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虽然带有“企业”⼆字,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条,它们并不适⽤《企业所得税法》。

其次,个⼈独资企业转让IPO限售股的税务问题与合伙企业相同。

⼆、合伙企业转让IPO限售股涉及的税种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条:“在境内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为)的单位和个⼈,为增值税纳税⼈,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同样,根据该⽂件,销售服务中的⾦融服务包括“⾦融商品转让”,⽽⾦融商品转让是指“⾦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货物期货和其他⾦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因此,合伙企业转让IPO限售股需要交增值税。

在计算销售额时,根据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且⾦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

接下来,需要进⼀步了解如何确定买⼊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财税〔2016〕36号的解释⽂件),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价:公司⾸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解禁⽇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次公开发⾏(IPO)的发⾏价为买⼊价。

因此,上市⾸⽇⾄解禁⽇期间发⽣送转股的,针对送转股的这部分股票,在确定其买⼊价时是不考虑除权除息的,⽽是同样按照发⾏价确定。

如果是解禁⽇后发⽣送转股,由于取得这部分股票没有⽀付对价,相关⽂件也没有规定可以按照发⾏价确定买⼊价,因此这部分股票的买⼊价为0,当然,本⽂仅讨论转让IPO限售股的税务问题,解禁⽇后发⽣送转股的这部分股票已经不再属于IPO限售股了。

根据《增值税暂⾏条例》(2017年11⽉修订),销售服务的税率为6%,因此:合伙企业转让IPO限售股的增值税=(卖出价-IPO发⾏价)×6%对于出现“破发”的情况,卖出价将低于发⾏价,在⼀年之内多次卖出,根据卖出价的不同可能时⽽盈利时⽽亏损,根据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转让⾦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老会计经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

【老会计经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案
例解析
陈发树避税引发财税【2009】167号文件根据财税字【1998】61号文件规定,我国二级市场转让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大小非解禁后,大小非股东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费尽心机。

从紫金矿业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查到,紫金矿业股份公司成立时,与陈发树有关的3家公司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即新华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602.15万元,持有1729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18.2%,是第二大股东。

上杭县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资1000.83万元,持有665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7%,是第4大股东。

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46.35万元,持有163.69万股,占紫金矿业股份的1.72%。

从招股说明书看,紫金矿业成立之初陈发树个人并没有直接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

随着紫金矿业谋划A股上市,陈发树等人也谋划直接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

紫金矿业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2007年2月5日,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每股面值0.1元的价格合计转让给陈发树35888.16万股紫金矿业股份,陈发树总计支付转让款3588.82万元。

于是,经过股份转让,紫金矿业股份就从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名下转移到陈发树个
人名下。

新华都工程以0.1元的面值无偿转让给陈发树3.5亿股紫金矿业,同样以0.1元的面值转让给柯希平2.6亿股,新华都工程没有赚到一分钱,明知紫金矿业上市必然产生大幅溢价收益,赚取超额利润,新华都工程为何如此慷慨转让给陈发树和柯希平一个巨大的馅饼呢?陈发树通过自己控制的新华都实业集团股。

股权转让之税务筹划

股权转让之税务筹划

股权转让之税务筹划股权转让在企业运营发展的各个阶段频繁出现,税收成本成为股权转让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

由于股权转让涉及金额普遍较大,所得税就成为最主要的税收成本。

股权转让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征税范围更加具体,征纳程序更加严格,这无疑挤压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在这样的情形下,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空间何在?股权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一)增值税:按税法相关规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无需缴纳增值税。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应根据转让主体的不同而有区别。

如股票转让方是个人,免征增值税;如股票转让方是境内企业,应由转让方缴纳增值税。

税率:一般纳税人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

以股票卖出价减去当初股票买入价的差额作为应纳税增值额计征。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作为公司股东,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月度、季度预缴,年度汇总缴纳,因此,企业转让公司股权不需要受让人代扣代缴,直接在当月或当季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以股权转让价款减去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若行为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按《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同时,例外情形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30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三)个人所得税:1、个税的缴纳个人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按税法相关规定,应由转让方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让方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税率为20%。

以股权转让价款减去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2、代扣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人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受让人是代扣代缴人。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缴纳所得税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缴纳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励证券投资基⾦发展的优惠政策:(⼀)对证券投资基⾦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债券的利息收⼊及其他收⼊,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证券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
⾹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根据《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从2014年11⽉17⽇起,对QFII、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2014年11⽉17⽇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涉税行为指南-

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涉税行为指南-

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发布时间:2019-05-20 11:42: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一、企业所得税(一)居民企业1、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二)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企业代持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会计处理(sddzayc)

企业代持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会计处理(sddzayc)

最近,本人遇到一家企业代持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业务,这类业务企业到底怎样进行会计核算,查遍网站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

综合各家之长,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我们对代持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设计,供各位同仁交流,并请提出宝贵意见,不胜感激。

假设:A公司出资300万元(其中100万元代B公司持股),于2008年投资于C公司,2009年度分配股息15万元(A公司占10万元,B公司占5万元),C公司于2010年度上市,A公司转让该股票,取得投资收益1500万元(A公司占1000万元,B公司占500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1、A公司收到被代持单位B公司的款项100W借:银行存款100贷:其他流动负债—代持股份—B公司—成本1002、代持股单位A公司投资C公司300W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本单位200—成本—B公司100贷:银行存款3003、A公司收到C公司分红15W借:银行存款15贷:投资收益15借:利润分配—其他5贷:其他流动负债—代持股份—B公司—分红 54、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假如是30W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本单位20—公允价值变动损益—B公司1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05、A公司转让C股权,取得的投资收益1500W(不含相关税费)借:银行存款150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本单位200—成本—B公司10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本单位20—公允价值变动损益—B公司10投资收益1200(1500+30-200-100-20-10)借:利润分配—其他300(1200/3)-(1200/3*25%)(扣缴企业所得税,其他因素未考虑)贷:其他流动负债—代持股份—B公司—损益调整3006、A公司还B公司投资款及投资收益借:其他流动负债—代持股份—B公司—成本100 其他流动负债—代持股份—B公司—分红5其他流动负债—代持股份—B公司—损益调整300 贷:银行存款405。

转让股权税务和账务处理

转让股权税务和账务处理

转让股权税务和账务处理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税务和账务处理非常重要,这涉及到股东的财务状况、交易所得的税收处理、转让手续费的计提等方面。

首先,股权转让涉及到税务处理。

在股权转让中,参与交易的各方需要履行相应的税务义务。

对于出售股权的一方,根据中国税法规定,该收入应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股权转让所得为依据计算纳税额度。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目前存在两种税率,分别为20%和30%,具体的纳税率根据转让股权的持有时间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减免政策而定。

对于收购股权的一方,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对股权转让行为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暂定为3%。

此外,还需要注意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

其次,账务处理也是股权转让中需要重视的一点。

股权转让涉及到交换资产的流转,需要对交易双方的账务进行处理。

在股权转让交易发生后,卖方需要将股权转让收益计入收入,对应地,买方需要将购买股权的支出计入成本。

此外,在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一些转让费用,如律师费、评估费等,需要将这些费用计入相关成本。

对于买方来说,还需要将所购买的股权计入资产负债表中,并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报表编制。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还需要关注转让手续费的处理。

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往往需要借助第三方机构,如证券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等,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这些机构会对提供服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在账务处理中,需要将这些手续费用计入相关成本,并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报表编制。

此外,还需要注意税务和账务处理的合规性。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交易的合规性。

尤其是在涉及到税务处理的环节,需要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和相关法规,履行相关的税务义务。

同时,账务处理需要符合会计准则和规范,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总之,股权转让涉及到税务和账务处理,不仅需要关注交易双方的税务义务,还需要注重账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会计实务:转让限售股所得的个税应该怎样计算

会计实务:转让限售股所得的个税应该怎样计算

转让限售股所得的个税应该怎样计算“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167号,下称“财税〔2009〕167号文”)这不仅堵住了此前资本市场中颇受争议的“大小非”转让存在的漏洞,也一并解决了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转让的征税问题。

 3种限售股纳入征税范围 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3种,其一是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其二是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其三是财政部、国家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而对个人在上海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财税〔2009〕167号文则明确,要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09〕167号文明确,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自2010年1月1日起,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要注意两点:一是政策执行时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即:2010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只要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规定计算所得并依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在政策执行前已经减持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并不在征收范围之例,文件也没要求进行补征。

二是征税项目,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这和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相统一。

 计税方法有两种 财税〔2009〕167号文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所得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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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限售股的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限售股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属于金融商品。

限售股的涉税处理包括持有期间和出售两个环节,由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股息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本文主要探讨限售股转让的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售股转移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附件1)
(二)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转让限售股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100万股,每股2.8元,支付手续费0.084万元。

当月卖出其中的50%,卖出售价130万元。

因重大资产重组,6月5日股票停牌,6月4日收盘价为2.9元。

9月4日复牌,卖出剩余的50%,卖出价200万元,支付手续费0.06万元,印花税0.2万元,该企业2016年9月应缴纳增值税多少万元?
解: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企业2016年9月应缴纳增值税=(200-2.8*50+(130-2.8*50))÷(1+6%)×6%=2.83(万元)
假设A上市公司2017年10月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解禁,销售限售股时以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2.9元为买入价。

(三)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1.产生转让收益时: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产生转让损失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3.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上例中:2016年6月产生转让损失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0.57
贷:投资收益0.57(10/1.06*6%)
(四)限售股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2)
理解:购买方不凭票抵扣,转让方全额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可根据“卖出价-买入价”差额征税。

(五)买入价的确定
1.股改限售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IPO限售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
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六)免税规定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7.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8.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6〕39号、财税〔2016〕70号)
二、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主体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转让所得
1、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2、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例:限售股转让收入100万元,不能准确核算原值,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15%)=85万。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三)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理解:甲公司1994年1元/股,买了1000万股股票,1995年,因股权分置改革,不允许转让,只能协议转让,2元/股卖给乙公司2000万,但股票没有过户;2000年乙公司3元/股协议转给丙女士,2005年大小非解禁,丙女士20元/股出售给丁公司,卖了2亿,虽然甲公司是代丙女士持有的,但税法只看法律交易形式,甲公司转让限售股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经法院裁定,把股票过户到丙女士名下,由丙交个人所得税,税率20%。

甲公司将代持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丙女士名下,不视同转让限售股,即司法裁定不算卖股票。

(四)转让收入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
三、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1‰征收。

四、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纳增值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县城、镇1%;
2、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3%
五、小知识
1.每10股送3股转增7股派5元如何理解?
分红来源有从税后利润来的,叫送;从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来的叫转增(资本公积除溢价外是税后利润,溢价转的不属于分红);派指分现金,可用来代交个人所得税;
2.永清环保,现在总股本2.15亿,股价39.83,10送20,请问除权后总股本多少?股价多少?除权前股价*除权前股本=除权后股价*除权后股本,股本*股价=总市值
除权后总股本=2.15*3=6.45,股价39.83/3=13.28;
3.送股与转增股本有何区别?
送股俗称送“红股”,是上市公司采用股票股利形式进行的利润分配,它的来源是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

送股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的一种方式。

送股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

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
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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