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明火作业的申请、审批、现场控制和焊割具管理的职责、流程和要求,旨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公司财产安全。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2定义
明火作业是指电焊、气割、气焊、碳刨、火工校正等作业。
3引用文件
3.1《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GL/CH04-010)
4职责
4.1施工作业部门负责明火作业实施,布置、落实、监督明火作业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申请一级、二级明火作业,审批三级明火作业。
4.2施工工程总管负责核实一级、二级明火作业。
4.3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一级明火作业,批准二级明火作业。
4.4安环部负责协助制订明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负责一级、二级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5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批准一级明火作业。
5管理要求
5.1明火作业的分级
a)船舶部位的驾驶室、集控室、海图室、报务房、油船和化学品船
的泵仓、液化气船的气罐及管系、电瓶间及二氧化碳房等危险区域,需现场明火作业的燃油管系;
b)门机等大型起重设备及船坞的驾驶室和集控室;
c)油库、化学品仓库、可燃气体供应站房、总降站、档案资料室
等。
a)船舶部位除一级明火作业范围以外的所有船舶部位,包括机舱、
测爆合格的货油舱和涂装舱室、甲板及压载舱等区域;
b)大型起重设备的机舱或机房、船坞的机舱和生活区、拖轮、燃气
管道等;
c)一般物质的仓库、油污水处理站等;
d)动能管道。
5.2明火作业的审批
04-007-R-01),施工作业部门应督促施工班组(或工程队)在作业
前对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确认打钩,
之后分别报工程总管核实、施工管理部门审核,经安环部核查了明
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
04-007-R-02),施工作业部门应督促施工班组(或工程队)在作业
前对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确认打钩,之后分别报工程总管核实、安环部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
位后,报施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施工。
04-007-R-03),报送部门安全员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施工
5.3动火申请单有效期时限与区域
5.4安全管理要求
a)年满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