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本(5篇)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本1. 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居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适用于所有生活饮用水供应单位和使用者。
2. 主要责任2.1 生活饮用水供应单位的责任:- 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供水系统的水质进行检测;- 确保集水源、水源地、水处理设施等设备设施的安全、卫生;-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建立健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2 生活饮用水使用者的责任:- 定期对家庭自来水进行水质检测,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合理使用水资源,减少水的浪费;- 及时维修或更换家庭自来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可靠;- 遇到供水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3. 水质监测3.1 生活饮用水供应单位应定期对供水系统进行水质监测,包括集水源、水源地、水处理设施等;3.2 水质监测应涵盖生活饮用水中的常见微生物、化学污染物等;3.3 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公开向社会公众。
4. 水源地和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管理4.1 生活饮用水供应单位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水源地和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4.2 检查项目包括设备设施的完好性、消毒设备的正常运行、作业人员的卫生状况等;4.3 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水源地和水处理设施的安全、卫生。
5. 拒绝使用和报告不合格饮用水5.1 生活饮用水使用者应定期对家庭自来水进行水质检测;5.2 若发现饮用水不符合卫生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6. 应急预案6.1 生活饮用水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6.2 应急预案应包括突发事件的预警、处置和恢复措施等;6.3 生活饮用水使用者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7. 外部监督和投诉处理7.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活饮用水供应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7.2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接到的饮用水问题投诉及时处理和回复。
小学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小学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是指在小学校内对学生饮用水的卫生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小学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
1. 水源管理:
- 学校应确保饮用水源的卫生安全,定期检测水质并保持合格的水源。
- 定期清洗水源设备,保持设备的卫生。
- 特别是对自来水的管理,必须审查供水厂出具的水质报告,确保供水的卫生安全。
2. 饮水设备管理:
- 学校应配置足够的饮水设备,如饮水机、水桶等,以保证学生饮水的方便和卫生安全。
- 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清洗,确保正常运行和饮水安全。
- 饮水设备应设置在干净、通风、明亮的位置,避免污染和交叉感染。
3. 饮用水通知制度:
- 学校应向学生和家长发布饮用水通知,包括水源情况、水质检测结果、饮水设备维护等内容。
- 学生和家长应了解并遵守学校的饮用水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和保管饮水设备。
4. 饮用水监测:
- 学校应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饮用水进行检测,并及时发布检测结果。
- 如发现饮用水不合格问题,学校应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理措施,保证学生的饮用水安全。
5. 学生饮用水卫生教育:
- 学校应定期进行饮水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学生对饮用水卫生的重视和认识。
- 鼓励学生培养良好的饮水习惯,如勤洗手、用杯子饮水等,并加强学生对饮用水卫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小学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学生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预防水源污染和饮用水引起的传染病的发生。
同时,也提高学生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培养良好的饮水习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保障广大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生活用水的卫生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对象1、饮用水生产企业;2、供水企业;3、水源地、水库、河流、水井等水源单位;4、饮用水水质监测实验室;5、饮用水经营场所。
四、卫生监督1、饮用水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生产卫生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检验,确保生产的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2、供水企业应当对饮用水供应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供水的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3、饮用水水源地、水库、河流、水井等水源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监测,检测数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4、饮用水水质监测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条件和资质,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5、饮用水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并加强卫生监管,确保经营的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
五、监督管理措施1、对于生产、供水、水源地、水库、河流、水井等水源单位及饮用水经营场所,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2、对于质量不合格的饮用水生产企业、供水企业和饮用水经营场所,应当立即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3、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饮用水生产企业、供水企业和饮用水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4、对于饮用水水质监测实验室不符合条件或者监测数据不合格的情况,应当暂停其监测资格,并采取整改措施。
六、监督管理职责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2、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饮用水生产企业、供水企业、水源地、水库、河流、水井等水源单位和饮用水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3、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饮用水质量监督和抽样检验工作;4、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的水质评估和监测工作;5、制定相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监督检查标准。
七、处罚措施1、对于饮用水质量不达标的生产企业、供水企业和饮用水经营场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处罚;2、对于违反卫生管理制度、造成卫生事故或者威胁公共健康安全的情况,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5篇)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1、每天清扫泵房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2、每天打扫蓄水池周围卫生,保持蓄水池周围环境清洁。
3、定期检查供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物,如发现应立即清除并及时消毒。
4、泵房间内严禁堆放杂物。
5、泵房内严禁饲养宠物和植物。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泵房及消毒间。
二、供管水人员上岗制度1、必须持有《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2、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3、体检时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应立即调离本岗位。
三、供水卫生管理制度1、认真执行城市供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认真执行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每天清扫泵房及蓄水池周围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清洁、整齐。
3、供管水操作人员健康证到期,要及时体检、培训、换证。
如发现供管水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应立即调离本岗位。
4、要认真执行蓄水池清洗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清洗情况,并检查清洗人员有无健康证明。
5、每日按时做好水质检测工作,定时巡查加氯机运转情况,并做好消毒记录。
6、购买涉水材料时,要索取卫生许可批件。
7、检修供水设施时,严禁使用卫生不合格产品,以防水污染,并做好维修记录。
8、定期检查水池通气孔网罩有无破损情况,如有要及时更换修理。
9、如发现意外水污染时,按饮用水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要及时汇报,并及时关闭相应供水阀门,配合卫生等相关部门展开调查、救治及其它工作。
四、蓄水池清洗制度1、蓄水池每年至少清洗消毒检修一次。
2、清洗蓄水池必须使用____伏安全电源。
3、认真检查清洗人员有无健康证明。
4、清洗水箱时清洗人员要注意工作安全。
5、检查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2)是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饮用水安全,预防和控制水源污染,促进人民健康。
学校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学校生活饮用水是关系到学生身体健康的重要资源。
为了保障学生饮用水的安全,学校需要建立起科学、严格的学校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学校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饮用水源管理学校应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可靠、安全的饮用水源,确保饮用水的源头安全。
采取各种方法进行水源保护,如开展水源地环境监测,确保水源地周围没有工业废水排放口,没有化肥农药等农业源污染。
二、饮用水处理设施管理学校应配备适当的饮用水处理设施,如净水设备和消毒设备,确保饮用水经过处理后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每天进行消毒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另外,校园内的饮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保证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三、饮用水管网管理学校应建立完善的饮用水管网管理制度,确保饮用水在输送过程中不会受到二次污染。
管网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管道无漏水,无杂质积聚。
四、饮用水监测管理学校应定期对饮用水进行监测,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监测内容包括有害物质含量、微生物指标、PH值等。
监测结果应及时公开,供学生和教职工查询。
五、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学校应制定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例如,当发现饮用水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应急预案中还要包括相关人员的职责分工,以确保应急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六、监督与管理学校应加强对饮用水安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的饮用水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饮用水安全标准,协调相关工作,监督饮用水安全工作的实施。
学校还应定期进行饮用水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对不达标的问题进行整改。
总结:学校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学生饮用水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学校应从饮用水源管理、饮用水处理设施管理、饮用水管网管理、饮用水监测管理、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和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全面加强饮用水安全管理。
小学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模版
小学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模版鉴于小学生对于饮用水的需求与健康的关系,为确保小学生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制定以下小学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饮用水安全保障责任1. 学校负责人负有主要的饮用水管理责任,对饮用水质量负全面责任。
2. 学校成立饮用水安全管理小组,明确成员职责,定期组织饮用水质量检测和相关培训。
3. 饮用水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予以解决。
二、饮用水设施与设备管理1. 学校设施部门负责饮用水设施与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查与维护。
2. 水源设施应得到保护,定期进行检查,保证水源的卫生与安全。
3. 饮水设备应定期清洁、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三、饮用水供应管理1. 学校饮用水供应应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水公司或机构,确保供水质量安全。
2. 学校与供水单位签订明确的供水合同,明确各自责任与义务。
3. 学校定期检查供水单位提供的水质检测数据,确保供水质量稳定可靠。
4. 学校建立完善的饮用水质量档案,记录供水单位提供的检测数据和饮用水质量监测结果。
四、饮用水检测与监测1. 学校应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进行饮用水质量检测。
2. 饮用水检测应包括常规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项目,确保水质合格。
3. 检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学校并记录在案,对于不合格的饮用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4. 学校应建立定期的饮用水质量监测与评估机制,确保饮用水质量长期稳定。
五、学生饮用水倡导与教育1.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饮用水卫生知识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2. 学校鼓励学生养成良好的饮水习惯,如饮水量的适度、频率的合理安排等。
3. 学校应为学生提供清洁的饮水容器,引导学生使用个人饮杯。
4. 鼓励学生主动参与饮用水质量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责任人报告。
六、应急措施与应对方案1. 学校应建立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包括饮用水供应中断、饮用水污染等突发情况的处理措施。
2. 在突发情况发生时,学校应立即组织应急排查,并公开透明地向学生及家长发布相关信息。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_条例_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是如何进行的?下文是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个人以及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水利、环保、质监、价格、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供水单位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阶段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审查合格的,发给卫生审查认可书;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按照书面意见的要求改进后,重新提出申请。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供水单位供水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
供水单位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有水质净化及消毒设施;(三)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四)有供水设施清洗和水质消毒、检验等卫生管理制度;(五)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六)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小学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小学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本制度旨在保障小学生在学校期间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从根本上保障小学生的身体健康。
为了落实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学校饮用水的安全与卫生,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1. 卫生第一。
2. 预防为主。
3. 科学管理。
4. 全员参与。
三、饮用水源的保护与建设1. 学校饮用水源必须符合当地卫生标准,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2. 学校饮用水源的周围环境必须定期清洁、消毒,并设立禁止非相关人员接近的标志。
3. 定期检查水源及管道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并进行维修和维护。
四、饮用水供应系统1. 学校饮用水供应系统的建设必须满足当地卫生标准,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2. 学校饮用水供应系统的日常运营必须有专人负责,并按要求进行水质监测。
3. 定期清洁、消毒饮用水供应设施,并进行记录。
五、饮用水的提供1. 学校应提供干净、卫生的饮用水供学生饮用,供水设施必须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
2. 学校饮用水必须经过过滤、消毒处理,确保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3. 学校应定期进行水质抽查,并制定水质监测及记录制度。
六、饮用水的存储和保管1. 学校饮用水应存放在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中,且容器定期清洁、消毒。
2. 饮用水储存室应保持清洁、干燥,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3. 饮用水存储室内禁止存放杂物,确保饮用水的安全与卫生。
七、卫生技术措施1. 学校应定期对饮用水系统进行检测、维修和清洗,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2. 所有的饮用水设备、器具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确保干净卫生。
3. 定期检查学校饮用水设施的运行状态,确保正常运行。
八、教育宣传和维权1. 学校应开展水质和饮水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对饮用水卫生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学校应建立学生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并指定相关人员负责。
3. 学校应及时处理学生反映的饮用水卫生问题,并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
九、考核和奖惩1. 学校应定期对饮用水系统进行卫生检查和抽样检测,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生活区饮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生活区居民的饮水安全,预防疾病传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生活区所有居民和物业管理单位。
二、制度目标1. 确保生活区饮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2. 建立健全饮水卫生管理机制,落实饮水卫生责任制。
3. 提高居民饮水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饮水习惯。
三、管理职责1. 物业管理单位(1)负责生活区饮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2)定期对饮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确保饮水安全。
(3)加强对居民饮水卫生的宣传和教育。
(4)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饮水卫生检查。
2. 居民(1)自觉遵守饮水卫生管理制度,爱护饮水设施。
(2)发现饮水设施问题及时向物业管理单位反映。
(3)养成良好的饮水习惯,不使用未经处理的生水。
四、饮水设施管理1. 饮水设施建设(1)饮水设施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确保水质安全。
(2)饮水设施设计应符合人体工程学,方便居民使用。
2. 饮水设施维护(1)定期对饮水设施进行检查、清洗和消毒,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发现设施损坏及时进行维修,防止水质污染。
3. 饮水设施清洗消毒(1)每月对饮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
(2)消毒剂选用应符合国家规定,消毒过程需有记录。
五、饮水卫生宣传教育1.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饮水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饮水卫生意识。
2. 利用宣传栏、公告等形式,普及饮水卫生知识,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饮水习惯。
六、监督与检查1.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向居民公布饮水水质检测结果,接受居民监督。
2. 卫生监督部门定期对生活区饮水卫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七、奖惩措施1. 对遵守饮水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维护饮水设施、主动参与饮水卫生宣传的居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饮水卫生管理制度、损坏饮水设施、故意污染水质的居民,依法进行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制度,我们将共同努力,为生活区居民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饮水环境。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之一,对于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展开论述。
第一,监测和评估。
监测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定期抽取样品进行水质监测,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监测内容包括水源地、水处理过程、供水管网和用户端等。
评估工作是在监测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对水质指标进行评价,以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第二,水源保护。
水源是生活饮用水的基础,保护水源是确保水质安全的重要措施。
建立水源保护区,严格限制水源周边区域的开发、污染和破坏行为。
加强水源周边环境的治理和管理,确保水源的清洁和安全。
第三,水处理工艺。
水处理是确保水质安全的关键步骤。
要采用科学有效的水处理技术,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
在选择水处理工艺时,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质特点和水源污染情况,确保处理效果达标。
第四,供水管网管理。
供水管网是将处理好的水送达用户的重要环节。
要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管理和维护,包括定期检查管网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及时清洗管网内壁,消除积水和垃圾等。
第五,用户端管理。
用户端是生活饮用水的最终消费地,也是卫生管理的重要环节。
要加强对用户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用户的水源保护意识和用水安全意识。
鼓励用户安装滤水器、净水器等水处理设备,提高自身的水质安全保障能力。
第六,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要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机制,包括应急预警、应急处置和应急调度等。
在应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七,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基础。
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卫生管理的要求和责任。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确保水质安全。
综上所述,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监测和评估、水源保护、水处理工艺、供水管网管理、用户端管理、应急管理和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生活饮用水规章制度
生活饮用水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们日常生活所需的、符合卫生要求的水。
生活饮用水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水资源的保护政策。
第三条生活饮用水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不能违反,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执法打击。
第四条生活饮用水的管理主要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管理机制,加强监管与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义务和责任,不得污染生活饮用水资源,不得违反卫生法规使用非法的水源。
第二章生活饮用水的保护第六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是保护饮用水安全最基本的环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不得恶意破坏水源保护设施。
第七条生活饮用水水源周边区域为水源保护区,禁止进行任何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工业企业、养殖场等易产生水污染的设施。
第八条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周边建设的农田、养殖场等农业生产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不得对水质造成污染。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系统,定期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水质异常问题。
第十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机构,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巡查和管理,确保水源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生活饮用水的利用第十一条生活饮用水的利用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源供人们饮用。
第十二条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生活饮用水的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确保水质合格,不得影响人们的健康。
第十四条生活饮用水的运输、储存和分配环节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水质不受污染。
第十五条生活饮用水的利用过程中如有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不得随意销售不合格的水源。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生活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保证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对于人们的健康至关重要。
为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是保障饮用水质量的重要措施。
下面是一个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的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乡村和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包括供水企业、饮用水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宗旨是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健康素质。
第四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应当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第五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应当与环境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相衔接,形成协同作用。
第六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管理第七条饮用水水源地应当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禁止水源地周边存在有害物质的污染源。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地应当设立相应的警示标识,明确禁止乱倾倒垃圾、排污等行为。
第九条取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取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输水管线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并按照规范进行安装和维护,防止管道泄露、污染等问题。
第三章生活饮用水处理和消毒管理第十一条生活饮用水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水处理设施和消毒设备,确保饮用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水处理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正常并能够有效去除悬浮物、颗粒物和溶解物等杂质。
第十三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生活饮用水消毒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剂,消毒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五条生活饮用水消毒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操作,确保消毒剂的有效使用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河北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该委员会设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处,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要求1.生活饮用水源–饮用水源应取自符合水质卫生要求的水体。
–饮用水源周边不得有可能污染水源的污染源。
–对于存在污染风险的饮用水源,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生活饮用水处理–生活饮用水处理厂应采用合理、科学的处理工艺,确保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对于特定污染物如重金属等,应加强相应处理工艺的投入。
3.生活饮用水管网–生活饮用水管网应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材质,并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
–对于老旧、破损的管道,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4.生活饮用水供应–生活饮用水供应企业应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供应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水质安全。
四、监督措施1.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将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源、处理厂、管网和供应企业进行检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监管部门将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进行督促检查。
2.抽检监测–监管部门将不定期对生活饮用水进行抽检,检测项目包括水质、污染物含量等指标。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监管部门将要求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或停止供应。
3.公众参与–监管部门将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加强与居民、社区的沟通与合作。
–公众发现问题可通过举报渠道向监管部门反映,监管部门将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改的,经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以上为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确保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水处理安全,提升饮用水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国家出台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制定的法规。
第二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水源地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地保护制度,明确水源地保护区划,制定水源地保护规划,全面整治污染源,并加强水源地环境监测。
第四章,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选择和保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安全可靠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并建设相应的水源保护区和保护措施,保证饮用水水源供应的稳定和安全。
第五章,生活饮用水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水质情况,选择适当的生活饮用水处理技术,并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六章,生活饮用水供应管道和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供应管网和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测、清洗和消毒工作,保证供水设施的卫生安全。
第七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评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评价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价,及时发布检测结果和卫生状况。
第八章,处罚和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其中,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州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
总之,通过《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将能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水处理安全,提升饮用水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卫生第三章涉水产品卫生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
第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相关信息,对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供水、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饮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
定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生活饮用水生产卫生要求
一、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制管水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和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二、健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卫生管理人员,按要求建立、健全卫生档案。
三、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四、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五、健全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未稍应定期放水清洗。
七、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八、必须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质卫生的设施和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
九、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
十、必须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定。
二、做好供水设施、场地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确保周围30米内无污染和污染因素。
三、配备余氯比色计,随时对供水进行检测,发现余氯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补充。
四、加强供水设施卫生安全防护,蓄水设施应加盖加锁,进水孔、溢水孔、排污孔等有密封防护设施。
五、供水设施建设材料必须无毒无害,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年两次,建立清洗消毒记录。
六、供水设施专人负责管理,从事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上岗。
七、新建二次供水单位应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所用的涉水产品必须取得有效的产品批件。
八、发现饮用水被污染或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供、管水人员体检培训及工“五病”调离制度
一、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供管水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佮直接供水管水工作。
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症状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生活饮用水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
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和活动。
六、建立健全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档案。
二次供水设施水池(箱)、水泵房管理制度
一、由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指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负责水池(箱)、水泵房设备的监控、清洁及日常巡视管理工作。
二、水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三、水池(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箱)入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箱)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四、水池(箱)每半年至少由水处理公司清洗消毒一次,并取得水质检测合格证明。
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五、水池(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
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
六、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
七、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豄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涉及生活饮用水产品的采购索证制度
一、采购饮用水消毒药品,必须索取商家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消毒药品的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二、新改扩建项目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索取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三、水厂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用的净水剂、与水体接触的设备、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净水剂质量必须经过入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四、采购所有涉水产品时,须认真仔细查看所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地址、注册商标、保质期限、标签等,禁止采购“三无”和伪劣产品。
五、所有涉水产品索证材料应建立台帐、档案,以备查验。
水污染事件报告处理制度
一、供水单位成立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用水第一责任人。
二、若发现饮用水的感官物理性指标(温度、色度、嗅和味、浑浊度、透明度等)发生改变蝗,供管水人员应即刻核查原因并报告单位领导,单位及时向供水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讲清污染事件发生地点、类型、可能的影响等。
三、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单位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紧急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态蔓延和扩大。
四、协助供水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六、出现饮用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性供水途径。
七、饮用水污染事帮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的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八、因饮用相关饮用水出现不适的人群,应及时就医或观察登记、门诊随访;对接触过污染饮用水的茶具、容器进行彻底清洗和有效消毒。
九、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完成调查、控制、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事故经过、现场调查检测结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经过、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按时逐级上报。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行政处罚。
水质检验消毒制度
一、供水管理严格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配置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人员,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规定。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三、集中式供水单位质检员每月应对出厂水、管网末端水的浊度、Ph值、余氯指标进行自检。
四、无水质检验室的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应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按国家规定对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五、二次供水设施每年至少清洗消毒四次,清洗消毒后恢复供水前对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六、建立清洗消毒档案,详细记录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清洗时间、地址、容积,清洗消毒人员的姓名,使用消毒剂的名称。
七、在水质检测中发现水质突然变化或污染,除加强对水源保护管理外,应及时查找原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查找原因,消除隐患,进一步加强监测,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八、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水质检验报告、水箱清洗记录给卫生监督部门。
九、如实记录消毒检测记录。
供、管水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负责协调集中供水单位、城市节水办等外部机构,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正常供应。
二、定期检查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等设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联系维修、更换。
三、经常巡检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的操作标志,保质正常状态。
四、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垵标准对细菌指标超标的自备水进行严格的消毒,并做好相应记录。
五、按要求对净化处理设备、细菌指标设备的操作,保证设备对水质的净化、消毒效果。
六、负责水源地的卫生安全,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水源地、机房,负责锁好井盖、机房、水池(水塔)。
七、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换衣、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洗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