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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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复议申请书范本三篇

民事复议申请书范本三篇

民事复议申请书范本申请人:××市××贸易公司地址:××市××区××街××号法定代表人:刘××职务:经理请求事项:申请人因与××市××科技开发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申请本案审判人员陈××回避的决定”,现提出申请复议,请求法院对申请人的回避申请依法复议,变更原决定。

事实和理由:(应祥述,此略。

)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市××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公章)××年××月××日先予执行复议申请书范本复议人(申请人)xxx,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组。

申请执行人xxx,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组。

被执行人xxx,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组。

(异议人之夫)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山执异字第126号执行裁定特申请复议,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山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并未将异议人列为被告且判决有支付申请执行人xxx货款的给付义务,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辉广虽属夫妻关系,但属两个独立人格的自然人,xxx的经营行为属于个人负债并非家庭负债,异议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被执行人,并非裁定中所讲“可以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也可以不追加为被执行人。

对刑事复核决定不服怎么处理

对刑事复核决定不服怎么处理

对刑事复核决定不服怎么处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般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侦查的时候,⼀般会作出很多的决定,⽽当事⼈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那么对刑事复核决定不服怎么处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对刑事复核决定不服怎么处理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能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

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诉讼代理⼈、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对没收保证⾦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或者其法定代理⼈可以提出;(三)保证⼈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可以提出;(四)对不予⽴案决定不服的,控告⼈可以提出;(五)移送案件的⾏政机关对不予⽴案决定不服的,该⾏政机关可以提出。

第七条刑事复议申请⼈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第⼗六条收到控告⼈对不予⽴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控告⼈是否就同⼀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进⾏审核。

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对同⼀事项的控告、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就同⼀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对刑事复核决定不服如何处理”问题进⾏的解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能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刑诉法第三十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刑诉法第三十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刑诉法第三十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机关规定办理案件。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回避制度,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如果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回避。

而回避决定则会由相关负责人决定,这在我国刑诉法第三十条中作了具体规定。

那刑诉法第三十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诉法第三十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公安司法人员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或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依法应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各级法院的正职院长有权决定本院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各级检察院的正职检察长有权决定本院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各级公安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有权决定本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的回避。

回避复议申请书

回避复议申请书

回避复议申请书答:依据《高民院关于执行〈华民共刑事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百八十四条规定事民院罚款、拘留决定服向级民院申请复议申请既直接向级民院提向作拘留决定民院提提申请员应同向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原件、拘留决定书、申请身份证明材料及证明拘留行违反律规定证据材我想申请法官回避,请问法院回避申请书怎么写法官回避申请书申请人:姓名,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地址:XX 省XX市XX区XXXXX室。

被申请人:XX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XXX请求事项及理由:请人民法院审查,更换审判长XXX为其他法官审理此案。

事实及理由:XXXXX民事调解书之诉,贵院已立案受理,现贵院已发传票给XXX,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上显示主审法官XXX 担任审判长,而法官XXX 正是所撤销之诉案件XXXX民事调解书的合议庭成员,其在该案中担任审判员。

为了使案件依法得到公正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特向贵院提出回避申请,请贵院审查,更换审判长XXX为其他法官审理此案。

此致X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可以申请复议的民事决定有那些?《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本解释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

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怎么申请复议一、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四种决定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1、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回避复议申请书精选9篇

回避复议申请书精选9篇

回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为公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住所地)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此致_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人:________(签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附:证据及材料注: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项目及签署方法同于其他申请书。

回避复议申请书范例申请人:刘______,______省______ 市人,本市______厂干部,住本市______路___号。

请求事项:申请人因诉本市______小学教学设施事故罪一案,不服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申请本案审判员黄______回避的决定”,现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复议,变更原决定。

事实及理由:原决定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原决定认为:“______市______小学法定代表人齐______与本院审判员黄______不是兄弟关系,非近亲属,因此,申请黄______回避的理由不足。

”这不符合事实。

实际情况是,齐______与黄______系同父同母的亲兄弟。

在二人年幼时,由于同他们的父母关系较好的一位战友婚后一直未能生育,他们的父母遂将年龄较小的黄____给战友马______一家收养,秘密办理了有关收养手续。

待齐_____与黄_____成年后,双方父母便将这一收养关系告知了两个孩子。

事实证明,黄______与齐_____正是由于具有这种血缘关系,相处甚好,平日里也以兄弟相称正是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齐______与黄______是亲兄弟,法定近亲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的规定,提出了黄______应当回避的申请。

原决定驳回请求人的申请是错误的。

特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复议,依法变更原决定。

此致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刘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附:证人金______,本市______公司职员,住本市______路___号复议申请书(公证业务)复议申请书(公证业务) 复议申请书(公证业务)申请人: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在______工作,现住______,电话______案由:对______公证处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具(作出)的______公证书或决定______不服,要求______司法局(厅)进行复议。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现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第一百三十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第一百三十一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一般应当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

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第一百三十五条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回避复议申请书范文(二篇)

回避复议申请书范文(二篇)

回避复议申请书范文回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钱××,女,××年××月××日出生,×族,××省××市人,本市××公司职员,住本市××路××号。

请求事项:申请人因诉本市齐某××罪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申请本案审判员樊××回避的决定”,现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复议,变更原决定。

事实及理由:原决定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原决定认为:“××市齐某与本院审判员樊××不是兄弟关系,非近亲属,因此,申请樊××回避的理由不足。

”这不符合事实。

(事实应祥述,此略。

)正是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齐××与樊××是亲兄弟,属法定近亲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提出了樊××应法回避的申请。

原决定驳回请求人的申请是错误的。

特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复议,依法变更原决定。

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钱××××年××月××日附:证人廖××,本市××公司职员,住本市××路××号。

回避复议申请书范文(二)尊敬的学院领导:您好!我是XXX学院XXX专业的一名学生,现就我辅导员对我的申诉事宜向贵校提出回避复议申请。

我对我辅导员在评分过程中的不公平行为感到非常愤慨与不满。

在XXX课程的期末考试中,我提供了详尽的答卷并认真地针对试卷中的每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办理程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是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刑事复议、复核工作。

第五条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在本级公安业务费中列支;办理刑事复议、复核事项所需的设备、工作条件,所属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第七条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第八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个工作日以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申请期限内。

前款规定中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一)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二)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四)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第⼆⼗九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或者是当事⼈的近亲属的;(⼆)本⼈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辩护⼈、诉讼代理⼈的;(四)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不得接受当事⼈及其委托的⼈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及其委托的⼈。

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的回避,由同级⼈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员不能停⽌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可以申请复议⼀次。

第三⼗⼆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于书记员、翻译⼈员和鉴定⼈。

辩护⼈、诉讼代理⼈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回避的理解1、回避的第⼀种情形即“是本案的当事⼈或当事⼈近亲属”其实也是⼀种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应该包含了物质利益与精神关联性,因⽽在列举利害关系时可参照国外⽴法列进债务关系、监护⼈关系、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并以兜底条款涵盖未列举事项。

其中上下级关系对当前我国司法⾏政氛围较浓厚的现状。

有⼀定现实意义,并可解决法院整体回避于法⽆据的局⾯。

其实申请单个法官回避与申请全体法官回避,只是量不同⽽已,当然,在此情况下调整刑事管辖制度更能实现诉讼经济。

2、回避是以对⼈性的不信任为前提的,界定“其他关系”时,以“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即有“偏袒之虞”即可,因此《》第2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以及《若⼲规定》列举的申请回避的五项情形,亦可统⼀列⼊“其他关系”。

申请检察人员回避怎样处理

申请检察人员回避怎样处理

申请检察⼈员回避怎样处理当事⼈及其法定代理⼈申请出庭的检察⼈员回避的,属于刑诉法29、30条情形的,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否则驳回申请。

关于申请检察⼈员回避怎样处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申请检察⼈员回避怎样处理1、当事⼈及其法定代理⼈申请出庭的检察⼈员回避的,⼈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作出处理:(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2)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1、回避的种类⾃⾏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2、申请主体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辩护⼈、诉讼代理⼈。

3、申请期间诉讼的任何阶段。

4、申请⽅式书⾯或者⼝头,不论是检察⼈员、审判⼈员⾃⾏回避,还是当事⼈申请办案⼈员回避。

5、告知程序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员名单。

6、决定主体(1)院长:审判⼈员、法院书记员、翻译⼈员、鉴定⼈。

(2)检察长:检察⼈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翻译⼈员。

(3)侦查机关负责⼈:侦查⼈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员、鉴定⼈。

(4)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

7、申请回避后的处理和救济程序⾮法定情形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当事⼈及其法定代理⼈申请出庭的检察⼈员回避的,属于刑诉法29、30条情形的,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否则驳回申请。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 回 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 回 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回避第三章回避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释义】这里规定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不再参加审判、检察、侦查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本条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指参加本案的审判、检察、侦查工作的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侦查人员(包括刑侦人员和预审人员等)。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首先要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这一项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本条共规定了四种应当回避的情形: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这种情形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或者是他们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020法考背诵考点:回避决定的形式及效力.doc

2020法考背诵考点:回避决定的形式及效力.doc

2020法考背诵考点:回避决定的形式及效力
一、回避决定的形式及效力
(一)回避决定的形式
公、检、法处理回避问题,不论是决定回避,还是驳回回避申请,一律采用“决定”的形式,“决定”可以口头作出,也可以书面作出;采取口头方式的,必须将“决定”记录在案。

(二)回避决定的效力
(1)同意回避申请的,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不服不可申请复议。

(2)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1次。

对公安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1)复议申请时间: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2)复议决定时间:5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1)复议申请时间:5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2)复议决定时间:3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被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符合法定回避申请理由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刑事案件用)(二)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刑事案件用)(二)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刑事案件用)(二)
______人Hale Waihona Puke 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 ) 刑 字第 号
申请复议人……(写明提出申请回避复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______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犯_________________罪(自诉案件写“自诉人_________________控诉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犯_________________罪”)一案中,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申请……(写明职务及姓名)回避。本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不服,申请复议。
经本院复议,……(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复议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
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院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回避的复议申请作出决定时使用。
二、制作本决定书时,可以参阅样式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刑事案件用)的说明第二、三、四、五条。

回避的救济途径

回避的救济途径

回避的救济途径-------2011级诉讼法符娅随堂课件《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高法解释》第28条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由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由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第29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1、《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谈江萍饶兰兰,江西社会科学2008.9 回避救济的设定不合理。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则权利等于虚设,《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而《若干解释》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予以驳回,不得申请复议。

从立法体系看,这两项内容有冲突;从法律位阶看,回避救济应以刑事诉讼法为准,且复议机关为原作出决定的主体,这不合乎正当程序的设计要求。

应进一步明确强化回避的法律后果、合理化回避的救济途径1、关于申请回避提出后产生之果,可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如德国被要求回避法官在申请处理前,只能实施不允许推延的行为,当然若查明当事人是滥用该诉权,以致拖延诉讼的,可对其施以罚款等制裁措施。

2、对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效力,结合诉讼过程予以全面的立法规定。

在侦查阶段违反该制度取得的证据,应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在审查起诉阶段违反该制度而起诉或不起诉的,应重新审查,而对应回避未回避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应予以强化。

3、关于回避的救济途径,可借鉴德国的相关立法,由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避免复议人与原决定人的角色冲突,而被决定回避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2、《刑事回避制度的观念更新与改革》(一)增设“全体回避制度”司法实践中,当某一案件的处理结果涉及地方国家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私人利益乃至地方部门利益时,在某一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很可能损害公正审判,当事人对法院整体的公正性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申请变更审判法院的权利。

公安局长回避谁决定

公安局长回避谁决定

公安局长回避谁决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侦查时,是有回避制度的,公安机关侦查⼈员在⼀定的条件下需要回避的,那么公安局长回避由什么⼈决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公安局长回避谁决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局局长是属于公安机关负责⼈,如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的回避,由同级⼈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没有⾃⾏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或者是当事⼈的近亲属的;(⼆)本⼈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辩护⼈、诉讼代理⼈的;(四)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三条侦查⼈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的回避,由同级⼈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规定1、申请回避的期限。

根据回避制度的⽴法宗旨,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例如,在审判阶段,⼈民法院在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员、书记员、公诉⼈、鉴定⼈和翻译⼈员申请回避。

当事⼈在知悉其权利后,可⽴即申请有关⼈员回避。

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的回避,由同级⼈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翻译⼈员和鉴定⼈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决定。

参与检查活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员、鉴定⼈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翻译⼈员和鉴定⼈的回避,由⼈民法院院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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