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题集1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识别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
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
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继承案例分析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继承案例分析题篇一:国际私法案例1、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四方在日本签订协议,共同在中国上海设立合资企业生产轿车。
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适用被告方国家法律。
其后中方与外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以其他三方为被告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法院应如何确定准据法?为什么?此案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1)中国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此案系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纠纷,故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2)本案中国法院应以我国相关法律为其准据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此种规定系强制规则,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得违背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据此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2.20XX年10月,中国建筑承包商A公司在甲国首都举办的某工程博览会上与该国b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书,并于此后在中国上海市签订合同,由A公司承建位于甲国乙地的某工程,后在合同执行中由于b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国b公司。
(1)本案中我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2)此案如应适用某外国的法律,该外国法律内容应由谁负责查明或提供?此案系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此案中当事人如在法庭一审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了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学生用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学生用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一、(1986年)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台山与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11月,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华达州结婚。
1981年7月,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
在伯康的遗产中,有一栋位于的四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素贤得知伯康在美国去世后,到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领得房屋产权证。
周乐蒂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在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留下的上述房产。
法院认为,(香港居民)素贤是(定居美国38年的)伯康之结发妻子,伯康在未与素贤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在美国的周乐蒂结婚属重婚,确认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
提示:参见我国《民法通则》第147、149条提问:1.本案存在先决问题吗?如果有,主要问题与先决问题,分别是什么?2.本案是否会发生先决问题?为什么?先决问题的发生为什么要符合相关条件?3,你能否从本案判决看出法官国际私法的分析过程?请阐述你的理由。
4.本案如果是动产继承,是否会发生先决问题的法律冲突呢?5、我国规定是如何解决先决问题的?二、(1889年)安东夫妇为马耳他人,其婚姻在马耳他缔结,住所地在马耳他。
后来,夫妻二人移居(法属)阿尔及利亚,丈夫个人在当地购置了一些不动产。
1889年,安东去世,其妻在阿尔及利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享有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还主享有亡夫1/4的用益权,其理由是根据马耳他法律她有这种权利。
马耳他法律规定,未亡配偶贫穷者以配偶身份可取得已亡配偶1/4的遗产用益权。
法院需要确定,本案原告依据马耳他法律(要求)享有其亡夫1/4遗产的用益权,这属于夫妻财产制(问题),还是属于继承法制度(问题)。
按照马耳他法律它属于婚姻法上的夫妻财产制,而按照法国法律则属于继承法上的制度。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1)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1)《国际私法》典型案例精选案例分析题21假设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l9岁的8国公民⼄于B国依8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婚后住所设在B国。
l995年,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经中国c地时突发急病,⽣命垂危。
甲在中国E地有个⼈财产l00万⼈民币。
甲死后,⼄和甲⽗丙为继承遗产发⽣纠纷。
【提问】1.中国何地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假设甲在死前依中国法规定的⽅式作了录⾳遗嘱,把他在 E地的个⼈财产作了分配,⼄和其⽗丙各得⼀半。
现⼄向中国法院提出:甲的录⾳遗嘱依8国法是⽆效的,应按法定继承进⾏遗产分配;⽽依中国《民法通则》第l49条的规定应适⽤B国法,⽽B国法规定只有妻⼦才是唯⼀的第⼀顺序继承⼈,因⽽甲的财产应全部归其所有。
丙则提出:8国是l961年《遗嘱处分⽅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规定,该遗嘱⽅式是有效的。
关于该录⾳遗嘱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为什么?【答案要点】答:l.由于甲未⽴遗嘱,故本案为涉外法定继承纠纷。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甲的财产包括位于8国的住所以及位于中国E地的l00万⼈民币,甲死亡时住所在B国,故动产及不动产的继承均由8国法院管辖,中国E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2.丙的主张成⽴。
8国是l961年《遗嘱处分⽅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遗嘱处分⽅式凡符合公约所述各连结点所指向的内国法,均应视为有效。
该公约规定的可供选择的遗嘱⽅式准据法的多种连结点包括⽴遗嘱⼈作出处分或死亡时的国籍所属国,甲是中国公民,因此,该录⾳遗嘱⽅式的准据法是中国的有关法律即《继承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书遗嘱、录⾳遗嘱、⼝头遗嘱、代书遗嘱和公正遗嘱五种⽅式,从⽽肯定了录⾳遗嘱⽅式的有效性。
因此,该录⾳遗嘱有效,分析题22美籍华⼈朱昂及其妻余杏芳,⽣前在⼴州置有坐落在南堤⼆马路六号的混凝⼟楼房⼀栋,另有座落在吉祥路20号的⼆层楼房⼀栋。
国际法律私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华(中国国籍)与被告李娜(美国国籍)于2010年在美国某城市相识,后相爱并于2011年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在美国生活了两年。
由于文化差异和家庭原因,张华和李娜在2013年决定离婚。
然而,由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分歧,离婚诉讼在美国进行得并不顺利。
张华考虑到自己的国籍和子女抚养问题,决定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
2014年,张华在中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子女。
被告李娜则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子女。
双方在两个国家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引发了跨国婚姻家庭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二、争议焦点1. 争议一:本案中,我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2. 争议二:如果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应如何确定本案的法律适用?三、案例分析1. 关于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李娜为美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因此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关于法律适用(1)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适用共同财产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美国,因此财产分割应适用美国法律。
(2)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抚养,适用子女一方住所地法律或者原住所地法律。
”本案中,子女在中国境内生活,因此子女抚养应适用中国法律。
四、判决结果我国法院受理了张华的离婚诉讼,并根据上述分析,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华与被告李娜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根据中国法律,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原告张华。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跨国婚姻家庭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在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分别确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一、题目。
中国公民甲某,1990年与妻子乙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
1996年,甲某去美国留学,之后一直未归。
2002年乙某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与甲某离婚,并主张儿子丙的抚养权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甲某在美国法院起诉,请求美国法院判决他与乙某离婚,并主张对儿子丙的探视权。
在诉讼过程中,中国法院需要确定若干问题的法律性质以便确定准据法。
其中一个问题是:对于甲某在美国的起诉行为,在中国法下是视为对管辖权的积极争夺还是对中国法院管辖权的规避行为?(1)这是一个国际私法上的______问题。
(识别问题)(2)识别的依据通常有哪些?(解析:识别的依据主要有法院地法说、准据法说、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等。
法院地法说是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依据,即按照法院地国家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识别。
准据法说认为应根据适用的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某特定国家的实体法(准据法)进行识别,但该学说在逻辑上存在循环论证的问题。
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主张识别应基于建立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研究结果之上的一般法律原则,但这种学说在实践中较难操作。
)(3)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依据法院地法(中国法)进行识别,你认为可能会得出什么结论?(解析:如果依据中国法,可能会考虑到甲某出国多年未归,且乙某已在中国法院起诉,甲某再在美国起诉可能被视为有规避中国法院管辖权的嫌疑。
因为中国法院对于本国公民的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甲某这种行为可能不符合中国法律对于正当诉讼行为的界定,更倾向于管辖权规避行为。
但这只是一种基于一般情况的分析,具体还需要结合案件的更多细节,例如甲某在美国起诉是否存在特殊合理的理由等。
)。
国际私法案经典案例大全
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得父母同意。
而且,法国法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为婚姻形式问题,受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1908年,此案在英国法院起诉。
(一)问题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问题,依哪国法进行?2.本案如何判决?(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由于各国的法律存在差异,同一事实在各国法律上的定性不同,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有关的人、物、行为进行识别。
比如,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婚姻形式问题。
只有先明确这一点,才能恰当地援引冲突规范去选择准据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
这是援引有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的前提。
关于这个问题的做法有三种: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来决定婚姻形式,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三)参考答案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应依法院地法即英国法进行识别。
2.依英国法识别,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为婚姻形式问题,依“场所支配行为”这一规则,应由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即由英国法调整。
依英国法该婚姻是合法成立的,故判决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案例二、福尔果案福尔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
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68岁时,福尔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
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国际私法案例集锦
国际私法案例集锦案例一:跨国离婚纠纷背景:小明和小红是中国籍夫妻,两人在美国定居并生活了十年。
不幸的是,他们的婚姻破裂了,并决定离婚。
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孩子,同时在美国拥有财产。
问题:在这种跨国情况下,双方应如何处理离婚和财产分割的问题?解决方案: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和相关法律条款,以下是可能的解决方案:1. 确定管辖权:首先,需要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通常,根据居住地或离婚时双方的国籍等因素来确定。
2. 适用适用法律:确定适用的法律是解决国际离婚案件的重要步骤。
根据相关国际条约或双方的选择,可以选择适用某个国家的婚姻法或离婚法。
3. 财产分割:在财产分割方面,根据适用的法律,可以考虑均等分割或根据财产归属原则进行分割。
此外,还需要考虑谁有权管理、受益或处置财产。
4. 子女抚养权:关于子女抚养权,需要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
可以协商达成共识,或由法院根据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作出判决。
案例二:国际商业合同纠纷背景:公司A总部位于中国,公司B位于印度。
双方签订一份商业合同,涉及供应链合作和产品交付。
然而,由于不可抗力和其他问题,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双方出现纠纷。
问题:在这种跨国商业合同纠纷中,双方应如何解决纠纷?解决方案: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和相关法律条款,以下是可能的解决方案:1. 选择法律和法院: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
通常,双方可以选择遵循一方国家的法律和在该国的法院解决争议。
2. 协商解决: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端。
可以通过会议、谈判或通过中间人进行调解等方式来解决。
3. 简易程序或诉讼程序:在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诉诸于国际仲裁或法院的程序。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应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处理。
4. 仲裁或法院判决:最终,根据国际仲裁或法院的判决,双方必须履行判决结果并解决争议。
结论:国际私法案例集锦提供了一些典型案例,展示了在跨国情况下,适用的原则和解决方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
案例题:国际私法案例【案例一】原告:张某(中国籍)被告:李某(美国籍)、某公司(中国公司)原告张某在中国境内购买了被告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使用后出现皮肤过敏反应。
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被告则以产品符合美国标准为由拒绝赔偿。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产品责任并赔偿损失。
问题:1. 本案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2. 被告以产品符合美国标准为由拒绝赔偿是否合法?为什么?3. 原告的损失应如何赔偿?【案例二】原告:赵某(加拿大籍)被告:李某(中国籍)、某公司(中国公司)原告赵某在被告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事故受伤。
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赔偿要求,被告则以原告已经与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问题:1. 本案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2. 被告以原告已与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是否合法?为什么?3. 工伤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什么?应如何确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分析】1. 对于第一个案例,由于产品责任纠纷涉及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因此应适用产品制造国或销售国的法律。
由于被告某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2. 对于被告以产品符合美国标准为由拒绝赔偿是否合法的问题,需要考虑到产品标准在不同国家可能存在差异,但产品的基本安全标准应当是一致的。
因此,如果产品存在安全问题,无论其符合哪个国家的标准,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被告以产品符合美国标准为由拒绝赔偿是不合法的。
3. 对于原告的损失赔偿问题,根据中国法律,产品责任纠纷中受害人的损失应当得到全额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应当得到全额赔偿。
对于第二个案例,由于工伤赔偿责任涉及到劳动法、雇佣关系等问题,因此应适用雇佣国(即被告所在国)的法律。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赔偿责任主体应为用人单位(即被告某公司),即使员工已经与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1995年.中国籍公民超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
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
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
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1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作准据法?2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还是应由其母抚养?1)本案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
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
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
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
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2).我国对涉外监护、抚养亦无明确的实体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中国公民和前苏联公民之间的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作过批复。
批复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其子女由中国公民监护、抚养为宜。
我国法院可参照这一批复.判赵小虎由赵耿虎监护、抚养。
2. 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
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级。
合同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
交货时.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收。
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的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
国际法律私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被告: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案由:合同纠纷基本事实:2019年,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由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值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标准,交货期为2019年12月31日。
合同中还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9年12月30日,中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至美国公司指定的仓库。
但在货物检验过程中,美国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国际标准。
美国公司遂要求中国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因其造成的损失。
中国公司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国际标准,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于2020年1月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庭审理情况仲裁庭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按照仲裁规则进行审理。
1. 仲裁庭查明的事实(1)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2)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标准,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没有异议。
(3)货物于2019年12月30日运至美国公司指定的仓库,但美国公司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4)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仲裁庭对争议焦点问题的分析(1)关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的问题。
仲裁庭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标准。
虽然美国公司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需要进一步查明该标准的具体内容,以及货物是否符合该标准。
(2)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仲裁庭认为,如货物质量确实不符合国际标准,中国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货物符合国际标准,则中国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仲裁裁决1.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合法有效,且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2. 仲裁庭认为,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标准,但需要进一步查明该标准的具体内容,以及货物是否符合该标准。
【最新精选】国际私法案例答案
第一套七、案例分析题1、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
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长江轮"相撞。
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
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
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
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请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
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
2)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第二套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1、1935年3月,李明与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
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
李明、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1970年前去世。
李信于1938年与范素珍结婚,婚后无子女。
1943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967年与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39道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39道(附答案)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
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
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
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
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
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案例题
国际私法案例题国际私法是指处理跨国家之间的私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国际私法中,案例是非常重要的教学工具,通过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则。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国际私法案例题来深入探讨这一领域的知识。
案例一,跨国婚姻纠纷。
甲国籍的小明与乙国籍的小红在丙国相识并结婚,婚后生活在丁国。
然而,由于生活习惯和价值观的差异,两人的婚姻出现了矛盾,最终导致了离婚。
小明希望在乙国提起离婚诉讼,而小红则希望在甲国解决离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应当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案例二,国际债务纠纷。
甲国公司与乙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国公司向乙国公司提供货物,并在货物送达后支付相应款项。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甲国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乙国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国公司希望在其国家提起诉讼要求甲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如何规定合同的履行地和违约责任的适用?案例三,国际继承纠纷。
甲国籍的老人在乙国拥有大量财产,他在乙国去世后,其子女们发生了继承纠纷。
其中一名子女认为应当按照甲国的继承法来分割财产,而另一名子女则主张应当适用乙国的继承法。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如何确定适用的继承法和财产分割方式?结语。
通过以上案例题,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私法在处理跨国法律事务时所涉及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充分考虑各国法律的适用和司法管辖权的确定,以及国际公共政策的影响等因素。
同时,也需要重视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和相关国际公约的影响。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讨论,可以加深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并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应用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
国际私法案例1
1.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
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
1996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
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居住。
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
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
王美玫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
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1997年、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
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
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一、取消儿子的继承权。
二、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爱犬的生活费用。
爱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师照料。
一、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律师所有。
王美玫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
律师安葬了死者。
王美玫的爱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壮死去2.中国籍公民宋菊茹是年73岁,已丧偶10余年。
宋的两个女儿先后东渡日本。
在日本的两个女儿于恩嘉、于恩英放心不下在中国的老母,再三劝说母亲在日本找个老伴到日本生活,并在日本为母亲物色对象。
1994年初,经日本东京长城集团公司介绍,是年65岁的日本人渡边睦义表示愿意考虑这门婚事。
1994年4月3日,渡边睦义飞抵天津市与宋菊茹相亲。
见面后,两人均感满意。
4月6日,两人到天津市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到天津市公证处进行了婚姻公证。
婚后,渡边睦义回到日本。
此后,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宋菊茹多次联系未果。
8月26日,宋菊茹办理好手续到日本寻夫。
按照渡边睦义留下的地址,宋菊茹找到了渡边睦义在日本静冈县清水市的住所,但被告知渡边睦义正在国外工作。
无奈,宋菊茹只好住在女儿家中。
当宋菊茹为了签证到区役所开具在籍证明时,得知渡边睦义已盗用她的名义单方解除了婚姻关系。
最新最全电大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1.中国公民忻××与中国公民曹××1.曹××在美国获得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是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2.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
因为曹××未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
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实行宣告制。
只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宣告我国承认某一判决,该判决在我国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中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忻××在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应适用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4.根据:《民法通则》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
2. 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3.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国普遍选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必须与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如果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本案中,中国某土产公司交付的发票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4.1995年,中国籍公民超耿虎1.本案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
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
国际私法案例题
国际私法案例题国际私法是指处理跨国家之间的私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国际私法中,案例题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案例题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私法的相关知识。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国际私法案例题。
案例一,张某在法国旅游时,因为意外事故导致受伤,需要进行医疗治疗。
根据国际私法相关规定,张某可以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吗?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可以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根据国际私法的管辖规则,法国法院有管辖权,因为事故发生地在法国,根据“地方法则”,法国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同时,根据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法国法院也适用法国法律来处理此案。
因此,张某可以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案例二,李某在中国与美国的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根据国际私法相关规定,李某可以在哪个国家提起诉讼?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可以在中国或美国提起诉讼。
根据国际私法的管辖规则,中国和美国都有管辖权。
根据“被告住所地法则”,李某可以在美国提起诉讼,因为被告公司的住所地在美国。
同时,根据“合同履行地法则”,李某也可以在中国提起诉讼,因为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
根据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中国法院适用中国法律,美国法院适用美国法律来处理此案。
案例三,王某在澳大利亚与日本的一家公司发生了商务纠纷,想要解决纠纷问题。
根据国际私法相关规定,王某可以选择什么方式解决纠纷?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可以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问题。
根据国际私法的仲裁规则,王某可以选择在澳大利亚或日本进行仲裁。
根据“仲裁协议地法则”,如果仲裁协议中规定了仲裁地点,那么仲裁地点就是仲裁的地点。
如果仲裁协议没有规定仲裁地点,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仲裁地点。
因此,王某可以选择在澳大利亚或日本进行仲裁来解决纠纷问题。
以上就是几个国际私法案例题,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私法的相关知识。
国际私法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法律领域,对于处理跨国家之间的私事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案例题题库及答案(a试卷号:1020)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案例题题库及答案(a试卷号:1020)一、案例题1. 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2011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
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
2011年10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
2012年8 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
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
柳某对此表示同意。
问:(1)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2)如受理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答:(1)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7分)(2)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该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8分)2.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2008年辞职到美国留学。
2011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
回国前夕,李某在芝加哥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美国料理后事。
经协商,美国方面赔偿200多万美元a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国际私法案例一、假设在我国某外资企业工作的甲国公民A和乙国公民B
国际私法案例一、假设在我国某外资企业工作的甲国公民A和乙国公民B ...本文档由无尘大哥上传至豆丁网国际私法案例一、假设在我国某外资企业工作的甲国公民A和乙国公民B签订了一项赠与合同,合同规定A赠送给B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钻石戒指一只,但条件是B必须和A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10年,并且在10年内B不得与他人结婚,否则A可收回赠送的钻石戒指。
双方明示选择甲国法作为该赠与合同的准据法,而依甲国法该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
三年后B与他人结婚,A欲讨回钻石戒指不成,诉之中国法院。
1、中国法院对该合同纠纷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当事人是否可以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为什么?3、该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甲国法是否有效?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章对有关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了这样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的,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的,可以由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B是乙国公民,在我国没有住所,并且合同是在中国履行的,所以中国法院对此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
再来看第二个问题:我国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时所遵循的原则之一是:意思自治原则。
也就是说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地约定解决合同纠所适用的法律,所以A与B可以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
现在回答第三个问题:该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甲国法是有效的。
因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适用本国或第三国的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准据法。
二、法籍华人保罗来华投资,与我国深圳一企业合资,建立一家化妆品厂。
保罗在深圳购住宅一套,以便来华时居住。
保罗在法国有一栋别墅,有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
在法国一家银行有300万美元存款。
1997年8月,保罗在华工作期间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
保罗的亲属因遗产继承发生纷争,在中国深圳法院提起诉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
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分析】
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反致制度。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 1 )当事人举证证明。英美等普通法系及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取这种做法。它们把外国法视为被当事人引用来主张自己权利的事实。
( 2 )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欧洲大陆一些国家,都把外国法视为法律。
( 3 )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这种做法采取折衷主义,较为合理。
????2 、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 2 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案例 2】 识别问题
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
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分析】
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 “ 识别 ” ,识别是给一个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分类,目的是要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并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用于解决本案纠纷的实体法(准据法)。
( 1 )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如英国。
( 2 )以内国法为代替。这是大多数国家的做法。
( 3 )驳回请求。
( 4 )适用相近的法律。
【案例10】
原告威尔顿是美国阿肯色州居民。在沙特阿拉伯短暂停留时,他驾驶的汽车与被告拥有的、由被告雇员驾驶的卡车相撞,原告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回到美国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给予损害赔偿。法院要求威尔顿提交侵权行为地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有关法律,威尔顿提供不出。法院继而要求威尔顿在一年内提供有关法律,再行审理。一年后,威尔顿仍提供不了有关法律,因为沙特阿拉伯王国当时没有这类法律。
【案例6】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问题】
(1)本案涉及 国际私法 上的哪一基本问题?
(2)依照英美普通法系的惯常做法,本案应如何判决?
(3)我国法律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分析】
(1)本案涉及外国法的查明。
(2)按照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做法,它们把外国法看做是事实,用确定事实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而原告不能举证侵权行为地沙特阿拉伯的法律,故应判决原告败诉。
万美元。
【问题】
(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分析】
(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不符合国际法的。因为主权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2)本案应适用美国法律。因侵权行为(产品在美国购买及损害结果发生在美国。
【案例5】
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 3 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 25 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9 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2)在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这个问题上分成尖锐对立的两派:一派主张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另一派主张以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解决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如依第一种观点,本案应判决该女子的再婚有效。
案例 4 反致问题
【案情】
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 1995 年死亡。查理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查理的住所地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案例3】先决问题
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 婚姻 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问题】
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反致制度中的哪一种?并谈谈我国立法对反致制度的态度。
【分析】
本案是间接反致。我国 1988 年最高院《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 178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说明我国不承认反致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但是从本质上讲反致制度的确立主要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我国立法不承认反致制度,并不能很好的保护我国公民的利益。
【问题】
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分析】
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制度。该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
【问题】
1 、什么是外国法查明?外国法查明一般有几种方式?
2 、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分析】
1 、外国法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分为三类:
2 .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问题】
1 .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 .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分析】
1 .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 2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 问题】
(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
(3)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外国法的查明问题。实践中,依据我国冲突法指定,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人民法院有责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也有举证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由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分析】
(1)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这个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本案中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为先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