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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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179号(5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按照《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
求及《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
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章程、招股说明书
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四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
任。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入股条件
第五条本行发起人(股东)资格
一、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
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
算;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 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50% (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本行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入
股资金必须一次性缴纳。
1.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2.不得以本行贷款入股;
3.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三章股权设置
第七条根据股金来源和归属,本行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所入股份均为投
资股。
第八条本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九条本行股本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不超过股本总
额的2% ,单个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不超过股本总额的
10% ,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 。
第四章股金管理及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本行股金按照“统一核算、双重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股金在总行清算中心统一核算,按股东所属支行设立账户,并有股
东股金明细账;所属支行设立股金明细账,对扩股、分红、转让、
质押、继承等事项详细记载。
第十一条本行依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法人股东法人代码、法人代表姓名;
(二)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五)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第十二条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议;
(三)依照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质押和优先认购股份;
(七)依照法律法规、本行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免费索取本行章程;
2.有权查阅和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年度报告;
(4)本行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
(八)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依法参
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
(二)依照所认购的股份和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
(四)以其所持本行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五)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六)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七)本行法人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
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
(八)本行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
册地址、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
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应在30 天内书面通知本行;(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
不得退股。但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第十五条本行不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的标的。本行股东以
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
第十六条自然人及法人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之
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持
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离职半年后经本行董事会同意方可转
让。
第十八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
变更股本金。
第十九条本行变更股本金,应当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本行减少股本金后,股本金
总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条本行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行的股份:
(一)为减少本行资本而注销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