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土资发〔2010〕98号-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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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土资发〔2010〕98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2011年度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工作的

通 知

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及有关企业:

根据《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08〕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9号)、《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5〕68号)和《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7〕226号),现就2011年度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工作通知如下: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

一、指导思想

按照部省合作共同推进《河南省地质找矿行动计划2010—2015年》的统一部署,遵照“科学规划、统一部署、区域展开、梯次跟进、深浅结合”和“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配置、快速突破”的原则,加大国民经济发展中支柱性能源和非能源重要矿产以及其他紧缺矿产的战略性勘查力度,增加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投入,快速实现找矿新突破,为实现中原崛起提供矿产资源保证。

二、立项原则

(一)续作优先、突出成果

优先安排以往年度有成果项目的续作,尤其是已经省政府批准配置给我省优势骨干企业的矿区和具备近期开发条件的矿区勘查工作,要在2011年基本完成阶段性勘查(已配置资源地以详查为主)。

(二)总体部署、整装勘查

按照部省合作制订的《河南省地质找矿行动计划(2010—2015年)》的统一部署,在重要成矿区带已知矿山深部及外围进行探边摸底、深部找矿工作,开展重要矿产资源整装勘查,争取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对列入部省合作制订的《河南省地质找矿行动计划(2010—2015年)》、且2010年已通过专家论证的整装勘查项目,—2 —

其2010年核定的工作量未能达到相应阶段要求的,在2011年立项中补齐相应阶段(以预查为主)工作量,由原申报单位根据地质工作需要论证后按续作申报(具体项目另行通知)。

对列入《河南省地质找矿行动计划(2010—2015年)》、2010年尚未安排的整装勘查项目,各单位可自主申报。

(三)基础先行、综合研究

加大对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及重要基础地质研究的投入力度;选择最有效的勘查技术方法,加强对平原区具有寻找煤炭、铁矿等重要矿产资源潜力的预测区开展矿产资源远景调查评价工作。对重点勘查区(整装勘查区)可在设计中安排综合研究工作;对重要成矿区带地质资料进行成果集成,安排专题研究项目,进行成矿预测工作,提出更多找矿靶区。

(四)自主申报、注重找矿实效

根据本单位对地质资料掌握情况,结合成矿预测,兼顾新矿种、新地区找矿工作,对省地质找矿行动计划所列整装勘查项目区之外的其他地区自主选择项目进行申报。具有找矿潜力、勘查实施方案合理的项目优先。

三、项目立项程序

(一)续作项目由地勘单位提出、主管局初审后,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申报。

(二)对已批整装勘查项目之外、成矿条件较好的找矿远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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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勘单位可自由申报,经主管局初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立项材料进行评审论证,确定项目是否立项。

四、有关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具备乙级以上相应类别地质勘查资质的省属国有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承担单位。

2.续作项目由原承担单位承担。省内新立项目中的自有矿权合作勘查项目由持有探矿权的勘查单位承担;放弃原探矿权的省内新立勘查项目由原持有探矿权的勘查单位承担。

(二)省财政全额投资勘查项目的要求

1.设置省内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的区域为空白区、地勘单位放弃自有探矿权所有权益的项目,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可以直接设立。

2.已有采矿权允许开采标高之外或者允许开采矿种之外的其他独立存在的矿产,在与采矿权人签订生产与勘查协作协议,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可以直接设立。

(三)合作勘查项目的要求

地勘单位自有探矿权可以参与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合作勘查。探矿权人要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合作勘查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省—4 —

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其探矿权的找矿前景进行论证后,委托评估机构对探矿权进行评估,并对矿业权评估结果进行总体评价,确定是否列为合作项目,同意合作的与探矿权人签订合作勘查协议。

鼓励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省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或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公司等参与省地勘基金项目(国家规定的保护性、限制性开采矿种除外)勘查资金拼盘。按照投资的比例享有收益或分担风险。在本次新立项目立项时,明确提出投资比例意向(需单独出示,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后,签订相关合作勘查协议。

(四)省外、国外地勘基金矿产勘查项目的立项及管理

1.省外、国外地勘基金勘查项目重点支持铁、锰、铜、铝、钾盐等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鼓励类矿产资源。矿床预期达大型规模。

2.省外项目属于省财政合作投资性质;国外项目属于省财政补贴性质,可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3号)执行。省外、国外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申请基本条件:

省外项目

(1)设立的省外矿产勘查项目勘查单位必须拥有自主矿权。

(2)省外矿产勘查项目在立项之前必须明确勘查项目类型,即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或合作投资勘查项目,并按照相应的项目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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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确定权益。

国外项目

(1)设立的国外矿产勘查项目应已取得矿业权,且探矿权应由我省国有地勘事业单位持有或国外合资、合作单位(我省国有地勘事业单位须控股)共同持有。

(2)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以及项目所在国的法律等规定。

(3)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已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4)国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在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完成备案手续。

(5)实施项目已获得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许可(或同意),项目实施计划已经所在国批准。

(6)合资、合作的应当签订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

(7)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应具备相关条件(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及交通运输等)。

(8)项目所在矿区具有优越的内外部条件,勘查开发的矿产资源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显著的经济效益。

(9)开发项目开采的矿产资源(或粗加工制品)主要运回国—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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