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土资发〔2010〕98号-财政厅

合集下载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规范和加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工作,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主要用于加强基础性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包括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含柴达木盆地及周边重要成矿带)。

第三条专项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共同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审定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计划。

指导、监督专项的实施。

第六条地调局负责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地调局大区中心(以下简称“大区中心”)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评审等管理工作。

全国性、跨区域、综合类的项目由地调局负责管理。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地挂钩试点工作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地挂钩试点工作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地挂钩试点工作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4.10•【字号】豫国土资发〔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地挂钩试点工作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4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规范人地挂钩试点工作中的指标交易行为,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人地挂钩试点工作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2013年4月10日河南省人地挂钩试点工作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省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显化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价值,构建城市反哺农村、城乡统筹发展的机制,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地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2.坚持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总量控制。

3.坚持政府主导。

4.坚持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第二条交易指标将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产生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录入到人地挂钩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形成可使用、交易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

每县(市)要拿出不低于30%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其中进入省级机构交易的指标不得低于县(市)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10%,进入市级机构交易的指标不得低于县(市)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20%。

各市、县每年使用指标的总量不得突破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年度控制规模。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3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申报材料各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涉及的项目区土地平衡情况、拆旧区实施计划、资金安排、拆旧区农民补偿安置方案、建新区是否符合规划、拟安排建设项目性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听证、协议签订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组织审查前,要派专人对建新区是否开工建设进行实地踏勘;涉及使用“三项整治”指标的,还要对现状地类及是否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和台账审查。

联合审查后,要针对上述情况出具具体的审查意见和现场踏勘报告,踏勘报告要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审查意见和现场踏勘报告随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一并上报,各省辖市、各直管试点县(市)要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建新区在上报审批前已实质开工或已建成的,不得上报。

二、严格依法依规用地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要求,在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内严禁安排禁止类项目以及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等淘汰类项目用地。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矿山治理-法律、政策、规范、标准

矿山治理-法律、政策、规范、标准

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5)《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6)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7)《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2005年)2、政策规定(1)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建办〔2009〕162号);(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23号);(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0〕40号)。

(7)《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第45号令)3、规范、标准(1)DZ/T223—200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修订版);(2)《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暂行稿)》(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2004年12月)(3)GB50218-9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4)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04[69]号)(6)DZ/T 0218-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7)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8)GB 12719-1991《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9)SL/T183—2005《地下水监测规范》;(10)DZ/T 0133-1994《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11)GB/T 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12)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13)《土地复垦技术标准》;(14)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15)《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司);(16)GB/T15776-1995《造林技术规程》。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豫国土资办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8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为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行为,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发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134号)。

今后,各地跨省辖市易地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不得再自行协商确定,必须经过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出让方应向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提交出让指标的请示并抄送省厅,加盖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公章。

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应在请示文中注明交易指标的面积、土地整治项目编号等;拟出让补划基本农田指标的,应在请示文中注明出让的面积,并附基本农田补划现状图(注明图幅、图斑)和勘测定界图。

二、申请受让方应向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提交申请受让指标请示并加盖公章,请示文中注明拟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或补划基本农田指标数量及使用方向。

三、2013年1月15日前签订且补充耕地指标未使用完的,请于2月6日前将易地补充耕地报省厅备案。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5日期间签订补划基本农田协议的,也要在2月6日前报备。

过期未备案,按新规定办理。

四、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根据易地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交易申请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有关交易规则组织指标交易活动。

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18号省国土资源厅服务楼209、210房间邮编:450016联系人及电话:张红亮*************2013年1月31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奖代补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奖代补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奖代补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奖代补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的监督管理,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决定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的以奖代补奖励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依据和内容(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是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以奖代补奖励资金的矿山企业。

(二)评价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2.《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312号)。

3.《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22号)。

4.以奖代补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或使用计划。

5.矿山企业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6.实地核查情况。

7.其它相关资料和数据。

(三)评价内容。

1.组织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管理制度建设、组织机构、任务分工和专项资料归档与报送等情况。

2.资金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计划)制定、执行情况,独立核算等情况。

3.资金使用成效。

主要包括开采回采率(采收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指标变化、先进技术研发及应用、资源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二、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一)评价指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6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6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为规范国家出资勘查项目的探矿权管理,经部研究决定,使用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资金开展勘查工作取得的探矿权转让,其成果处置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办理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62号)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结束——。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赣国土资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8]23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矿管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工作,充分发挥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的作用,根据《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07]260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立项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立项指南一、立项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立项要求、立项程序和立项结果公开;对符合资质要求的各类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平等对待;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和勘查单位。

(二)实行多元化投资受益原则鼓励各种所有制法人单位,根据《指南》要求自愿申报地勘基金项目;鼓励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参与地勘基金项目,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鼓励矿业企业与地勘单位、地勘单位与地勘单位、社会投资人与地勘单位等联合申报。

(三)严格合同制管理原则地勘基金项目采取合同制管理,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四)壮大重点经济区和工业基地规模的原则保障我省铜、钨、稀土、盐氟化工和特色陶瓷五大基地建设,加强大中型危机矿山深部、外围勘查力度。

(五)符合矿产资源整装勘查、集约开发的原则省、市级重点勘查规划区实行整装勘查,综合评价,保障矿体和矿区的完整性。

(六)重点突破,分步实施原则国家和江西省急缺矿种,能够取得找矿重大突破的成矿远景区项目,优先勘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豫政办[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六日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二○○九年四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我省“两保一高”(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基本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利用)财政约束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专项资金整合和土地高效利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土地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以及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三条土地专项资金收支分别纳入省、市、县(市、区)政府基金预算和地方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其中: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全部缴入省、市、县(市、区)国库,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和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和耕地开垦费收入全额缴入本级国库,纳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4、拆迁补偿费,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需拆迁的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不可预见费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3%计算。公式为:不可预见费=(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费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具体组成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工程可划分为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
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豫财综2010110号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以部颁定额为基础综合几年来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执行的实际情况河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三)项目规划设计
项目规划设计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项目规划设计。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是确定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图及主要技术措施等内容,合理组织施工的重要文件。
(五)编制项目预算所依据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
第五条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_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2011-55号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_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2011-55号文

豫国土资发【2011】55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27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服务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站位全局,明确目标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重大意义,要站位全局将土地综合整治作为今年实施“八策并举”工作抓手。

土地综合整治在首先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坚守耕地红线的前提下,通过挖潜农村建设用地,以“增减挂钩”服务产业集聚区及大招商等用地需求;通过整治农村基础设施,推进全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完善承接产业转移环境;通过土地有偿流转,扩展农民增收、农村建设、农业发展的资金投入渠道;通过引导社会投资,创新土地综合整治投入机制,规范土地综合整治市场运作,促进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群众参与、乡村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分工协调,强力推进,努力破解河南省当前存在的“钱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粮食怎么保,民生怎么办”等突出问题。

二、借力先行,科学规划各地要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整治规划要做好与耕地保护、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新农村建设、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行业规划的有效衔接。

并严格按照《河南省千村土地整治(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豫土综治发[2009]1号)规定,抓紧组织项目规划编制以及项目申报工作。

1、整合政策,借力先行省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全面启动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即“千村整治”示范工程,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列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的意见》(豫发[2009]28号)确定的350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按照《2011年河南省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专项方案》(豫政201132号)启动的500个城乡一体化改造的迁村并点项目,优先安排。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省部主要领导会谈涉及具体事项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4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省部主要领导会谈涉及具体事项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4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省部主要领导会谈涉及具体事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省部主要领导会谈涉及具体事项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40号)厅机关各处室:5月20日,谢伏瞻省长赴京拜访国土资源部,与姜大明部长举行了工作会谈。

徐德明、汪民、王寿祥、胡存智、张德霖等部领导及有关司局负责同志,省政府秘书长郭洪昌、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盛国民等参加了会谈。

会谈中,省部领导通报了有关情况,就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我省请求支持的事项进行了答复。

现将会谈涉及的具体事项予以分解,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进一步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一、关于构建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的问题姜大明:要把国土资源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紧紧抓在党委、政府手中,列入议事日程进行深入研究,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解决。

上一届中央政治局在学习过程中,提出要构建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

如果这个格局真正形成,我们就会形成很多工作共识,落实共同责任也会共同有一些配合,把事情办好。

反之,如果省长不重视,很多事情就不好办了,国土资源部门一家搞不成事。

责任处室:调控监测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落实。

二、关于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问题姜大明:要破解难题,就是要节约集约。

如果真下功夫的话,存量增量加在一起,很多问题都会解决的。

废弃地、低丘缓坡、“三旧”改造等都可以挖潜。

所以我们讲要以省为单位,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现在讲“亩产倍增”不是指粮食,而是指经济效益。

再一个是城镇化,不要“摊大饼”,不能只有土地的城镇化,可以先把现有城镇化的基础打牢、工作做好。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建[2010]1018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建[2010]1018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文件(财建〔2010〕1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规范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管理,依法维护矿业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定义(一)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所发现的矿产地(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处理)。

探明矿产地的标准,按照《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管理和清理(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严格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的规定,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经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认定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权益属国家所有,各项目承担单位隐瞒不报或擅自向社会泄漏信息的,自发现之日起五年内取消承担国家出资的各类勘查、调查项目资格。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管理登记、统计和报告制度,并与矿业权管理衔接。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地质资料汇交人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实施的国家出资勘查项目进行清理,并将已探明矿产地的项目情况以及相应地质资料,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成果的处置(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矿产品供需和矿业权市场配置情况,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进行配置。

除符合国家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外,其他项目一律以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3•【文号】国土资规〔2017〕17号•【施行日期】2018.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3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体现对粮食主产省及产粮大县的政策支持,缓解其财政配套压力,经研究,从2011年起,进一步降低部分粮食主产省财政配套比例,其中辽宁省、山东省由1:0.6降为1:0.5,河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由1:0.5统一降为1:0.4。

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维持现行配套比例。

同时,对《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中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取消其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各地其他产粮大县是否取消财政配套,由各地自行确定。

取消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区、市)本级财政承担。

为此,财政部对2008年11月28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财政部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一、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一)粮食主产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非粮食主产区1.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中央财政资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2.浙江、福建、广东3省,中央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国家有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实现项目区内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总体要求,对省定产业集聚区和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挂钩试点。

(二)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与土地综合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农村住房建设、村庄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进城购房等涉农政策措施相结合,引导调整城乡用地结构,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依据有关建设标准加强农村居民安置点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2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2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9号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9〕644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4国土资源部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等三项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39号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为扩大内需项目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37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和成果总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4号8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33号9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0号10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1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6号1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重点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8〕68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3关于印发《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3号1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71号15关于土地登记中第三人提出登记异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8〕218号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17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0号18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3号19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14号20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6号关于抓紧组织2007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31号22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及时提交相关成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72号23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地抽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12号24关于矿业权数据核实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69号25关于部执法监察局增设案件审理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78号26关于部执法监察局案件审理处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09号27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44号28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62号29关于清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函国土资厅函〔2007〕372号30关于补办开发区设立审批手续中落实四至范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6号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4号3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86号33关于做好开发区落实四至范围后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94号34关于发布“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4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35关于发布实施《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7号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联合发布36关于 2006年度石油天然气 (含煤层气)矿业权使用费减免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6〕443号37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38关于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43号39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调查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5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编写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52号41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70号42关于尽快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82号43关于布置2006年国土资源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41号44关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54号45关于对部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和设计问题进行核实和整改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132号46关于印发《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资源评价总体设计》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417号47关于检查、核实、查处部分开发区以低价或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541号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勘查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3号49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79号50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51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52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8号5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608号54关于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7号55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5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09号57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15号58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24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59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60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1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5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2关于进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到期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26号63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38号64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65关于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承担土地市场监测事务性工作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2号66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93号67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379号68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深入开展期间几个用地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11号69关于对贵阳市监狱土地地类认定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47号70关于按调整后等别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6号71关于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6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7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7号73关于开展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48号7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75关于实施稀土锡锑矿产专项整治和开采总量控制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53号76关于印发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05号77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57号78关于印发《土地资产管理“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10号79关于做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72号80关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人员编制调整和内设机构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9号81关于印发规划司投资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16号82关于印发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53号83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72号84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85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8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95号87关于严肃执法从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52号88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8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3号90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4号91关于印发《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6号92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1〕327号93关于成立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9号94关于印发调整后的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3号9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22号9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财务审核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31号9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调查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0号98关于印发调整后的政策法规司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99关于规划司增设投资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11号100关于信息中心增设综合统计室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20号101关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城郊村拆迁农民住宅涉及土地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37号102关于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资金管理处更名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83号103关于抓紧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01〕279号104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6号105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106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6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07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44号108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66号109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110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111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112关于港口湾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98号113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勘查地质资料转让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166号114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0号115关于评选土地利用规划优秀成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6号116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52号117关于土地出让发证问题的复函118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71号119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0号120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09号12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12号122印发《关于地质调查与地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81号12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1号124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125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5号126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5号127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128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29对江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31号130关于地勘单位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45号131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1999〕381号132关于基础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41号133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56号134关于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审查意见的函国土资函〔1999〕525号135关于做好省级和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21号136关于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3号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15号138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27号139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140关于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与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23号141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各司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35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66号14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186号144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1998〕403号14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5号14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高级咨询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6号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7号1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8号14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80号——结束——。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07年12月29日
57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领取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办综〔2008〕11号
2008年2月20日
58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综〔2008〕15号
2008年3月17日
59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的批复
豫财办综〔2006〕85号
2006年12月30日
40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豫财办综〔2007〕4号
2007年2月15日
41
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体育总局关于制止彩票入侵校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76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办综〔2009〕78号
2009年10月15日
77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的紧急通知
豫财综〔2004〕47号
2004年7月15日
17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至郑州收费还贷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豫财综〔2004〕69号
2004年9月20日
18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翻译专业资格、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豫财综〔2004〕75号
2004年9月30日
豫财办综〔2005〕17号
2005年4月6日
22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的复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1 —
豫国土资发〔2010〕98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2011年度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工作的
通 知
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及有关企业:
根据《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08〕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9号)、《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5〕68号)和《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7〕226号),现就2011年度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工作通知如下: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
一、指导思想
按照部省合作共同推进《河南省地质找矿行动计划2010—2015年》的统一部署,遵照“科学规划、统一部署、区域展开、梯次跟进、深浅结合”和“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配置、快速突破”的原则,加大国民经济发展中支柱性能源和非能源重要矿产以及其他紧缺矿产的战略性勘查力度,增加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投入,快速实现找矿新突破,为实现中原崛起提供矿产资源保证。

二、立项原则
(一)续作优先、突出成果
优先安排以往年度有成果项目的续作,尤其是已经省政府批准配置给我省优势骨干企业的矿区和具备近期开发条件的矿区勘查工作,要在2011年基本完成阶段性勘查(已配置资源地以详查为主)。

(二)总体部署、整装勘查
按照部省合作制订的《河南省地质找矿行动计划(2010—2015年)》的统一部署,在重要成矿区带已知矿山深部及外围进行探边摸底、深部找矿工作,开展重要矿产资源整装勘查,争取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对列入部省合作制订的《河南省地质找矿行动计划(2010—2015年)》、且2010年已通过专家论证的整装勘查项目,—2 —
其2010年核定的工作量未能达到相应阶段要求的,在2011年立项中补齐相应阶段(以预查为主)工作量,由原申报单位根据地质工作需要论证后按续作申报(具体项目另行通知)。

对列入《河南省地质找矿行动计划(2010—2015年)》、2010年尚未安排的整装勘查项目,各单位可自主申报。

(三)基础先行、综合研究
加大对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及重要基础地质研究的投入力度;选择最有效的勘查技术方法,加强对平原区具有寻找煤炭、铁矿等重要矿产资源潜力的预测区开展矿产资源远景调查评价工作。

对重点勘查区(整装勘查区)可在设计中安排综合研究工作;对重要成矿区带地质资料进行成果集成,安排专题研究项目,进行成矿预测工作,提出更多找矿靶区。

(四)自主申报、注重找矿实效
根据本单位对地质资料掌握情况,结合成矿预测,兼顾新矿种、新地区找矿工作,对省地质找矿行动计划所列整装勘查项目区之外的其他地区自主选择项目进行申报。

具有找矿潜力、勘查实施方案合理的项目优先。

三、项目立项程序
(一)续作项目由地勘单位提出、主管局初审后,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申报。

(二)对已批整装勘查项目之外、成矿条件较好的找矿远景区,
—3 —
各地勘单位可自由申报,经主管局初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立项材料进行评审论证,确定项目是否立项。

四、有关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具备乙级以上相应类别地质勘查资质的省属国有地质勘查事业单位。

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承担单位。

2.续作项目由原承担单位承担。

省内新立项目中的自有矿权合作勘查项目由持有探矿权的勘查单位承担;放弃原探矿权的省内新立勘查项目由原持有探矿权的勘查单位承担。

(二)省财政全额投资勘查项目的要求
1.设置省内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的区域为空白区、地勘单位放弃自有探矿权所有权益的项目,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可以直接设立。

2.已有采矿权允许开采标高之外或者允许开采矿种之外的其他独立存在的矿产,在与采矿权人签订生产与勘查协作协议,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可以直接设立。

(三)合作勘查项目的要求
地勘单位自有探矿权可以参与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合作勘查。

探矿权人要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合作勘查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省—4 —
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其探矿权的找矿前景进行论证后,委托评估机构对探矿权进行评估,并对矿业权评估结果进行总体评价,确定是否列为合作项目,同意合作的与探矿权人签订合作勘查协议。

鼓励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省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或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公司等参与省地勘基金项目(国家规定的保护性、限制性开采矿种除外)勘查资金拼盘。

按照投资的比例享有收益或分担风险。

在本次新立项目立项时,明确提出投资比例意向(需单独出示,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后,签订相关合作勘查协议。

(四)省外、国外地勘基金矿产勘查项目的立项及管理
1.省外、国外地勘基金勘查项目重点支持铁、锰、铜、铝、钾盐等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鼓励类矿产资源。

矿床预期达大型规模。

2.省外项目属于省财政合作投资性质;国外项目属于省财政补贴性质,可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3号)执行。

省外、国外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申请基本条件:
省外项目
(1)设立的省外矿产勘查项目勘查单位必须拥有自主矿权。

(2)省外矿产勘查项目在立项之前必须明确勘查项目类型,即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或合作投资勘查项目,并按照相应的项目类
—5 —
型确定权益。

国外项目
(1)设立的国外矿产勘查项目应已取得矿业权,且探矿权应由我省国有地勘事业单位持有或国外合资、合作单位(我省国有地勘事业单位须控股)共同持有。

(2)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以及项目所在国的法律等规定。

(3)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已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4)国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在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完成备案手续。

(5)实施项目已获得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许可(或同意),项目实施计划已经所在国批准。

(6)合资、合作的应当签订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

(7)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应具备相关条件(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及交通运输等)。

(8)项目所在矿区具有优越的内外部条件,勘查开发的矿产资源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显著的经济效益。

(9)开发项目开采的矿产资源(或粗加工制品)主要运回国—6 —
内。

3.各地勘单位主管局要按照集中人力、财力找大矿、办大事的原则,组织省外、国外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进行初审,择优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对国外项目的实施和成果监管负责。

(五)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1.项目立项材料分正文、附件和标准文本三部分。

正文由各地勘单位主管局或有关单位以正式文件上报。

主要内容包括:2009年省地勘基金已安排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果,并填报有关表格(见附件,采用Excel 格式);2011年省地勘基金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采用Excel 格式)。

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立项概算书》,须由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标准文本具体表格及填报说明可通过电子信箱hnsxmgl@下载。

2.各地勘单位主管局或有关单位要在文件2010年12月3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和有关光盘,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三份,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和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各一份,逾期不再受理。

—7 —
—8 —
— 9 —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地矿 项目 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0年12月15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