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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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建委(建设局):

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农民工已成为建筑业发展的一支骨干力量。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中无故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以及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大幅度增多,由此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甚至群体打架斗殴、闹事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已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1号)的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研究,决定在我区的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预划支。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四、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以下规定

存入:

(一)建筑业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得退回企业,须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障金不足中标价的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四、建筑工程的建设方与承建方签订正式合同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指定的帐户,持银行凭证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没有银行出具的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六、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

(一)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二)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

工程竣工以后,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垫支后剩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给建筑业企业。

七、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

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工程竣工后,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垫支后剩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给建设单位。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建筑业企业逾期不予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后,应即作出是否先予划支以及如何划支的决定。

九、工程竣工后,由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分别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该工程项目中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凭此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的退还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筑业企业或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将其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或余额及其利息一并退还建筑业企业或建设单位。

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有关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情况。如有以下情况

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一)审查该建筑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表时发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职工工资拖欠案件的;

(三)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的;

(四)调查发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的。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和配合,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建立以及有效运转,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要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违法违规使用工资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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