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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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也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的活动.第三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第四条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进度款时,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的分账比例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确定,按拨款进度划拨至工资专户中。

预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水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承担因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六条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者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工资专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地区(施工地)就近同一家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统一为“法人名称+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户”或“法人名称+工资专户"。

与开户银行约定配合实施工资专户代发工资工作。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07-28来源:人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精心整理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精心整理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提高工程经营管理执行力,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建筑行业中,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雇用农民工参与建设项目,以及农民工因在建设项目上劳动而取得的报酬。

第二条工资支付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收据和工资结算单等相关资料,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其工资报酬。

建设单位应当将支付工资的凭据、记录和资料妥善保管,保存至少5年。

第三条工资支付周期建设单位应当每月30日前将上一月的农民工工资结算清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并根据合同约定将工资款项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工资支付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支付银行转账或现金,不得支付虚假工资或采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

第五条工资支付顺序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支付应付的正常工资报酬,必要时按法律规定,支付农民工的加班费、休息时间工资、津贴、补偿金和退休金等法定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条工资支付的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与农民工工资报酬相关的标准、项目、方式和时间等内容明确写入合同,并在后续的工程过程中,保证农民工按照约定工作量和标准予以支付。

第七条工资拖欠和拒付行为建设单位不得因经营成本、资金协调或为保证工程质量等原因,拖欠或拒付农民工工资报酬。

对于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农民工进行沟通协商,并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妥善。

对于长期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或经济惩罚等处理措施。

第八条监督管理和法律途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农民工查询本人从事劳务作业的工作记录、计酬明细等情况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企业应当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电子支付方式进行。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农民工工资条例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条例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条例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和
谐稳定劳动关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从事建筑施工、市政公用工程、园林
绿化等建设工程领域的用工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资支付
用工单位应当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或使用工作证明,并按期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方式应当合法、安全、及时。

第四条工资结构
用工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明确告知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资组成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工资支付保障
用工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及所承揽工程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检查。

发现农民工未及时足额领取工资或者发现经营单位未按照政府规定缴纳对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和保险费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催促用工单位和经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条法律责任
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工单位限期支付,必要时可以公开曝光,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条维权途径
农民工认为自己的工资有未支付或者被拖欠的情况,可以要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调解;也可以通过起诉、仲裁等方式依法制止和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建筑工程领域的农民工,制定的工资管理规定和机制,旨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
们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并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

1. 工资支付方式:规定工资支付的方式,通常会采用银行转账
等方式进行工资支付,确保工资发放的安全和及时性。

2. 工资核算标准:明确工资核算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避免任意、不合理扣减工资。

3. 工资支付时间:规定工资支付的时间,通常是每月固定的日期,确保工资按时支付。

4. 工资支付记录:建立工资支付记录,记录每位农民工的工资
发放情况,提高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可查性。

5. 工资异议处理:明确农民工对工资支付存在异议时的申诉渠
道和处理方式,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6. 工资保护措施:建立工资保护措施,如工资保险、工资担保等,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7. 违规处罚措施:规定对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违规处罚,提高工资支付的合规性和法律约束力。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农民工三方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宣传,确保制度的落地和执行效果。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九月十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福建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福建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用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用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根据事实形成的劳动关系,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建筑工程分级管理原则,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制度,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资金,并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到建筑业企业指定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建筑单位不按前款规定支付工程款而引发农民工工资纠纷,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工程承包企业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等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用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与工资有关的事项。

企业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和各种有效证件。

第九条用工企业必须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应当剔除延长法定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际支付不得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群体性欠薪纠纷多发的势头,深化“亲水XX”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在2020年将XX县打造为“无欠薪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及《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含外地进XX企业,下同),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责任第三条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一律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直包企业)职责:1. 总包企业(直包企业)在开工前应到本县内具备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项目建立专户),同时签订《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1),并到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进行登记备案,各商业银行凭施工总承包企业确认的工资明细表直接拨付农民工工资。

各建设项目班组、劳务公司或专业施工队伍负责造具并审核有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由建筑劳务公司书面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附件2);2.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为工程承包总价款的3%,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承包总价的5%缴存,实行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3. 总包企业(直包企业)在签订劳务作业协议时,必须将人工费和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分账管理,明确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东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是指建设领域工人为施工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协调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事宜。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

第五条施工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支付日期和支付方式,并按照约定支付工人工资。

约定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银行卡由工人本人保管,施工单位和其他个人不得非法代持工人银行卡。

工人已持有相应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可以作为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可不再办理新的银行卡。

第七条受理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本市至少具备一家服务网点。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开户银行应定期将工资专用账户信息、流水及异常情况反馈至东莞市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

第八条实行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工人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人工资代发委托书。

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人工资表,经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和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盖章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建设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区外进疆建筑施工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本人为农业户口在城镇务工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协助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统计制度,会同同级建设行政部门做好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

第六条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第七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协调所辖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问题。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依法对其使用专用账户拨付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投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欠薪逃匿、以暴力手段对待农民工讨薪、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城管、水务、园林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合于在工程建设领域从事建造、装修、土木、电力等相关工作的农民工。

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义务第四条工程建设领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义强令农民工无偿加班。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保证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第七条工程建设领域单位和个人可以采用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农民工工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开户便利。

第四章工资支付保证第九条工程建设领域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信息应当告知农民工,并定期发布在单位或者个人的办公场所。

第五章工资支付监督和维权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农民工享有工资支付查询的权利,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农民工有权依法维权,如遭受工资拖欠或者少发情况,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附件:1. 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信息公示表格2. 相关法律文件及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指雇佣关系双方就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等方面达成的书面协议。

2. 工资支付保证金:由单位或者个人以预留资金的方式,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定金额。

3. 工资支付查询:农民工有权通过向单位或者个人查询的方式,了解工资支付的情况和支付明细。

4.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指由政府部门设立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独立机构。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其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三)管理原则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实时监控、足额支付”的原则。

二、专户设立(一)开户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二)专户名称专户名称统一为“_____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三)专户标识开户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对专户进行特殊标识,确保资金往来清晰可查。

三、资金缴存(一)缴存比例和时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数额,将人工费用按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拨付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每月_____日。

(二)资金来源人工费用应当从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缴存证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资金缴存凭证留存备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缴存情况。

四、工资核算与发放(一)工资核算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台账,准确核算每名农民工的应发工资数额。

(二)发放方式农民工工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三)发放时间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每月_____日。

(四)工资清单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发放工资后,应当向农民工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明确工资的构成和支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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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解决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推进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根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若干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第三条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按与施工企业签订并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外限定工程款拨款方式与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和条款。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负主要责任;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对拖欠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
程总造价的2%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纳数额进行减、缓、免。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分别签订《建设单位清欠工作承诺书》与《施工企业清欠工作告知书》,并报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建筑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并将工资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
和个人。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
法支付民工工资。

第六条建筑企业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报县清理拖欠工程款
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支
付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将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七条建设单位要监督承包企业发放民工工资,拨付工程款前要首先拨付经过核实的民工工资部分,并在施工现场张贴告示,监督承包单位发
放民工工资,提醒民工及时索要工资。

第八条总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支付。

建设单位须在十日内足额
补缴民工工资保证金。

未及时足额补缴的,暂停办理后续相关建设手续。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
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九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外地施工企业或因对工程非法肢解发
包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对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第十条民工投诉拖欠工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有效证件;
(二)劳务分包合同;
(三)拖欠工资证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应当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民工工资数额。

建筑企业逾期不予确认且未提起法律诉讼的,其拖欠工资款项以投诉方提
供的相关资料为准。

第十二条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筑企业对上级部门的督办件和转办通知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并将办理情况
向上级部门反馈。

第十三条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因工程质量、工期扣罚民工工资时,应当出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签证并当场确认,必要时出具录音、影像
证明资料。

对争议部分协商不成的,应当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款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一)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三)全县通报批评;
(四)降低企业诚信等级,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五)列为年度建筑市场重点监控企业;
(六)停止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招标资格;
(七)对所建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八)连续两年被列为建筑市场重点监控企业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一)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三)全县通报批评;
(四)降低企业诚信等级,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五)一年内不准企业资质升级和申请资质增项;
(六)列为年度建筑市场重点监控企业;
(七)停止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投标资格;
(八)连续两年被列为建筑市场重点监控企业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总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视情节给予项目经理(建造师)相应处理:
(一)约谈项目经理(建造师);
(二)全县通报批评;
(三)一年内禁止项目经理(建造师)变更注册信息;
(四)每出现县、市、省集体上访事件一次分别扣2分、5分、8分(满分每年度12分),累计扣完12分的,停止一年投标资格;
(五)降低其岗位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岗位资格证书,并记入诚信档
案。

第十七条不具备劳务分包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承揽建筑工程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依法予以取缔并向社会公布;建筑企业雇佣其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追究建筑企业的责任。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对总承包企业合同未履行监督职责,发生总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参照对总承包企业的处罚标准给予监理单位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因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不力,造成农民工集体越级上访,受到市级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依照本办法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进高青施工的外地建筑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依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情节严重的,清出髙靑县建筑市场,通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单位清欠工作承诺书
2、施工企业清欠工作告知书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4年2月11日印发
(印50份)
建设单位清欠工作承诺书
为认真做好清理拖欠民工工资工作,维护广大民工切身利益及和谐稳定大局,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我单位承诺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合同中人工工日单价定额不低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及最低单价的通知》(鲁建标字[2013]7号)所规定的地区最低取费标准,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并建立工程款拨付台账。

二、认真执行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制度,每次拨付工程款前,优先100%拨付本阶段实际发生工程量的人工费,并监督施工企业发放,工资发放表经公示无异议后再拨付剩余工程款。

三、因我单位未优先支付民工工资或监督民工工资发放工作不到位造成民工集体上访的,我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并同意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使用我单位缴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直接支付。

保证金使用后,缺额部分由我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缴。

如我单位未执行以上承诺,自愿接受在建工程停工、不予阶段验收及竣工备案、新开工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等处理。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施工企业清欠工作告知书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动态管理,落实施工现场务工人员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防范民工工资纠纷,维护企业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施工企业清欠工作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要实行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劳务合同应明确约定100%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民工工资。

二、工程量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核算,经双方及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留存备查。

三、民工工资应全额发放到务工人员手中,经本人签字按手印领取,工资发放过程要录像并存档,以免发生恶意讨薪。

四、使用劳务市场务工人员,也应进行实名登记,工资发放必须一日一清。

对未按规定执行的施工企业,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拖欠民工工资工作的意见》(淄建发[2009]91号、《高青县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等要求,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工、约谈法人代表、全县通报批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停止投标资格3个月至1年等处罚。

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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