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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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解决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推进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根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若干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第三条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按与施工企业签订并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外限定工程款拨款方式与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和条款。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负主要责任;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对拖欠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
程总造价的2%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纳数额进行减、缓、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分别签订《建设单位清欠工作承诺书》与《施工企业清欠工作告知书》,并报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建筑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并将工资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
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
法支付民工工资。
第六条建筑企业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报县清理拖欠工程款
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支
付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将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七条建设单位要监督承包企业发放民工工资,拨付工程款前要首先拨付经过核实的民工工资部分,并在施工现场张贴告示,监督承包单位发
放民工工资,提醒民工及时索要工资。
第八条总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支付。建设单位须在十日内足额
补缴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及时足额补缴的,暂停办理后续相关建设手续。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
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九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外地施工企业或因对工程非法肢解发
包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对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第十条民工投诉拖欠工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有效证件;
(二)劳务分包合同;
(三)拖欠工资证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应当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民工工资数额。建筑企业逾期不予确认且未提起法律诉讼的,其拖欠工资款项以投诉方提
供的相关资料为准。
第十二条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筑企业对上级部门的督办件和转办通知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并将办理情况
向上级部门反馈。
第十三条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因工程质量、工期扣罚民工工资时,应当出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签证并当场确认,必要时出具录音、影像
证明资料。对争议部分协商不成的,应当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款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一)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三)全县通报批评;
(四)降低企业诚信等级,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五)列为年度建筑市场重点监控企业;
(六)停止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招标资格;
(七)对所建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八)连续两年被列为建筑市场重点监控企业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一)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三)全县通报批评;
(四)降低企业诚信等级,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五)一年内不准企业资质升级和申请资质增项;
(六)列为年度建筑市场重点监控企业;
(七)停止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投标资格;
(八)连续两年被列为建筑市场重点监控企业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总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视情节给予项目经理(建造师)相应处理:
(一)约谈项目经理(建造师);
(二)全县通报批评;
(三)一年内禁止项目经理(建造师)变更注册信息;
(四)每出现县、市、省集体上访事件一次分别扣2分、5分、8分(满分每年度12分),累计扣完12分的,停止一年投标资格;
(五)降低其岗位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岗位资格证书,并记入诚信档
案。
第十七条不具备劳务分包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承揽建筑工程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依法予以取缔并向社会公布;建筑企业雇佣其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追究建筑企业的责任。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对总承包企业合同未履行监督职责,发生总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参照对总承包企业的处罚标准给予监理单位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因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不力,造成农民工集体越级上访,受到市级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依照本办法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进高青施工的外地建筑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依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情节严重的,清出髙靑县建筑市场,通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单位清欠工作承诺书
2、施工企业清欠工作告知书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4年2月11日印发
(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