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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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资支付的效率和透明度,本办法制定。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办法的目的是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所有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活动。

第二条:工资支付方式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采取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支付方式。

用工单位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工资支付。

第三条:工资支付时间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及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无故延迟支付。

第四条:工资支付条目用工单位应当在工资支付明细中列明工资基本金额、加班费、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

工资支付明细应当明确清晰,便于农民工核对。

第五条:工资支付信息公开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农民工公开工资支付的相关信息,包括工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用工单位应当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用工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开立工资支付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安全。

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农民工使用工资支付账户。

第七条:工资支付记录用工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包括工资支付凭证、工资支付明细等。

用工单位应当确保相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违规行为和处罚对于拖欠工资、虚报工资、无故延迟支付工资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罚款、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第九条:法律责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工享有维权的权利。

如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民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用工单位应当立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通过制定和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可以有效管理工资支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的稳定。

同时,用工单位也应当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做到公平合理地支付工资,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种的农民工。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遵循合法、及时、足额、现金的原则。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标准、方式、周期和日期。

第五条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

第六条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且支付日期应固定。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资保障第八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保证金、工资支付监控系统等。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设立专项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条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农民工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拖欠工资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包含更详细的规定和程序,并且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制定正式的管理办法之前,应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广泛的公众咨询。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管理行为,加强劳动关系维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管理。

第三条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按时足额支付的原则,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义务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并明确工资支付义务。

第五条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形式,确保农民工工资安全。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实际工资计算公式、工资结构及支付标准明示于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书面文本中。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不得擅自调整工资支付标准。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自行承担因工资支付问题引发的法律责任,并向农民工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工资支付程序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工资清单等形式,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信息。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工资支付凭证等工资支付相关证据,至少保存五年。

第四章工资支付监管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农民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介入调解和处理工资支付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根据拖欠时间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公示其失信信息。

第十六条农民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1. 工资支付清单模板2. 农民工工资支付申诉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劳动双方确立和变更劳动关系的协议文件。

2. 工资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构成的比例和项目。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执行。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分别为一个月、一周、一日、一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三、工资支付流程(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农民工公示。

(二)每月工资支付日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算,编制工资支付表。

(三)工资支付表应当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扣除项目及数额、实发工资数额等内容,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表等相关支付凭证保存至少两年以上备查。

四、工资清偿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结清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五、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非农业户口所在地从事劳动并具有劳动报酬获得权的城乡劳动者。

第三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及其合法权益,依法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有关信息,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及时、准确和规范。

第五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向农民工告知工资支付情况,并向农民工发放个人工资支付凭证。

第六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

工资支付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安全、便捷。

第二章工资支付档案第八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档案完整、及时、准确和保密。

第九条工资支付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农民工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二)工资支付单、工资清单、工资表、工资明细等工资支付凭证;(三)绿色通道、中介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保证书、担保协议、按月支付工资方案等保障措施;(四)工资支付单位与农民工达成的其他协议和约定。

第十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工资支付档案,对于涉及农民工隐私的信息,应当进行保密。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第十一条工资支付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农民工的实际需求。

工资支付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银行汇款、转账、现金等多种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对工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并在工资支付前告知农民工。

第十三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落实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责任,不得将其支付责任转移到中介公司或者其他机构。

第四章工资支付时间第十四条工资支付时间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并参照国家规定的支付周期及其它要求,不得擅自更改。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旨在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为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制定以下支付原则: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2.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3.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4.及时、足额发放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X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具体制定农民工工资标准的责任由协作队伍负责人,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1.每月2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标准。

(具体见附表2)2.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3.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工资拖欠处理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

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

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时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代发法律程序为规避法律风险,所属各项目部与协作队伍完善农民工工资代发法律程序,新上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条款写入公司与协作队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现在建项目签订工资代发条款补充合同。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的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足额的原则。

第二章工资支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其他合法支付方式,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农民工工资无差别支付,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三章工资计算和结算第七条农民工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和结算。

工资项目应当详细明确,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项目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计算和结算告知农民工,确保其了解自己的工资情况。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时间和频率第十条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一个自然月,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定期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可以与农民工协商一定周期不超过三个月进行工资支付,但是不得以此规避支付工资的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工资支付日前提前告知农民工,确保农民工了解工资支付的时间。

第五章工资支付的方式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倡导农民工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开展工资支付,为农民工提供银行卡办理服务。

第十四条对于农民工没有个人银行账户的,如果其本人同意,用人单位可以代为办理临时银行卡或者使用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在选择非银行机构开展工资支付时,应当选择有良好信誉和有能力履行支付义务的机构。

第六章工资支付的记录和证明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的记录和证明制度,确保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情况可以查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将每次工资支付的记录和相关凭证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七章工资支付争议的解决第十八条农民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或者支付工资数额有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十五、南部铁路公司各部门有责任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六、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本办法由XX铁路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八、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公司与工程总承包企业、承包企业共同确认,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三、施工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施工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五、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十、建设资金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一、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二、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六、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施工企业必须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开户银行由XX公司和施工企业共同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
2.争议调解: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3.法律途径:如调解不成,农民工可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十五、农民工工资支付透明度
1.工资支付信息公开: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信息,包括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2.工资支付凭证:为农民工提供规范的工资支付凭证,便于其查询和核对工资支付情况。
本管理方案的实施,需要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以及与合作方的紧密协作。通过不断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体系,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十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与持续改进
1.改进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持续改进机制,定期收集反馈,优化支付流程。
2.问题整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
3.创新实践:鼓励员工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中创新实践,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十四、总结
本管理方案从工资支付原则、标准、流程、监督管理、争议处理、文化建设、技术创新、政策法规跟进、跨部门协作、外部合作、持续改进等多个方面,全面构建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体系。通过实施这一方案,公司将能够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同时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全体员工及合作伙伴应深刻理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本管理方案,共同努力,实现工资支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人性化。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农民工提供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工资支付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十一、合作方管理
1.签订合作协议:与分包商、供应商等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2.合作方监督:加强对合作方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3.联合惩戒:对违反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的合作方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取消合作资格。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桥隧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具体制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一、每月2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标准。

(具体见附表2)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

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时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为规避法律风险,所属各项目部与协作队伍完善农民工工资代发法律程序,新上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条款写入公司与协作队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现,在建项目签订工资代发条款补充合同。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三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三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提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章工资支付责任主体第一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或劳动纠纷调解协议的约定,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第二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银行、支付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或平台进行工资支付。

对于确实无法进行银行支付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运营商支付短信通知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工资支付。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第三条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工资支付。

发放现金的,应当确保足额支付、及时发放,在记录上应当标明农民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工作地点、发薪日期和薪资数额等信息。

采用银行转账或电子支付的,应当保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及时将工资款项划入农民工个人账户。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农民工个人隐私,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向外泄露。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支付账号和支付时间等相关信息,确保农民工知晓。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流程和责任人,并配备专门的工资支付人员或部门,负责工资支付工作。

第四章工资支付管理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工资核算和工资支付台账,记录农民工的工资核算情况和支付明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工资核算,确保工资计算的准确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工资支付核对,核对支付金额与实际支付情况是否相符。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异议处理机制,接受农民工对工资支付情况的投诉和申诉,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工资未按时足额支付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工资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并处以罚款;拒不支付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工资管理的规范化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一节工资支付方式1. 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方式一般以现金形式进行,但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采取银行转账、邮局汇款等方式支付,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第二节工资支付周期1. 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即每月底前支付上月工资。

第三节工资支付标准1. 农民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 支付的工资应该经过正常的扣除项目,如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等。

第三章工时管理第一节工时制度1. 农民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长不得超过40小时。

2. 加班工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支付。

第二节休息休假1. 农民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休息日不得安排加班。

2. 法定节假日应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休假,并支付相应的工资。

第四章工资保障第一节工资保证1.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提供正式的工资支付凭证。

2. 如发生工资拖欠,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农民工的经济损失。

第二节监督管理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工资拖欠等问题。

2.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工资支付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如有工资拖欠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2. 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节严重,对相关责任人员将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农民工工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为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希望能够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和保障,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保证措施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保证措施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保证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制造等行业对农民工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长效机制,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及保证措施。

一、管理办法(一)实名登记制度施工单位或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建立农民工个人信息档案,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种、工作时间等。

实名登记信息应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无误。

(二)劳动合同签订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重要条款。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持一份。

(三)工资核算制度建立规范的工资核算制度,根据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质量等因素,准确计算其应得工资。

工资核算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农民工的监督。

(四)工资支付方式优先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用人单位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对于无法通过银行代发的,应当以现金形式支付,并要求农民工签字确认。

(五)工资支付周期明确工资支付周期,原则上应当按月支付,不得超过一个月。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特殊形式的,支付周期也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详细记录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对象等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二、保证措施(一)资金保障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工程预算的一定比例,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

保证金的数额应当足以支付工程项目中所有农民工的工资。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确保施工单位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监督检查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抽查。

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完整版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完整版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提供劳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工单位,以及农民工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用工。

第三条工资支付的主体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工资支付的主体单位应当于每月底前将当月工资款项足额支付给农民工。

第五条工资支付的主体单位应当将支付工资情况及时通知农民工,并出具工资清单,确保工资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工资支付的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档案,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和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以上。

第二章工资结构和核算第七条工资结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加班工资、津贴等。

各项工资由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商议确定且明确列入劳动合同。

第八条工资核算应当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工作小时数和工作质量进行,不得存在剥削、拖欠、克扣工资行为。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核算制度,明确工资核算方式、计算规则和绩效评估标准。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定期核算工资,做好相关记录,并由农民工参预审查。

第三章工资支付程序第十一条工资支付程序包括工资计算、工资审核、工资发放和工资记录等环节。

第十二条工资计算应当依据正常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进行,并按照规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工资审核应当由专门人员进行,确保工资核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工资发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确保工资款项的安全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工资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情况,包括工资数额、发放时间、支付方式等。

第四章工资支付监督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工资支付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农民工及其代表组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协助解决工资支付争议。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监督机制,接受农民工的监督和检查。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本企业(以下简称“雇主”)就业的农民工。

第三条工资发放责任1.雇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雇主和农民工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支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3.雇主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岗位工资标准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章工资发放机制第四条工资发放时间1.雇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固定的工资发放时间,不得延迟支付工资。

2.如因特殊情况需延迟支付工资,雇主应提前通知农民工,并在延迟期限届满后立即支付。

第五条工资支付方式1.工资支付应当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2.流动性差或无法自主支配工资的农民工,可以通过银行卡、邮政汇款等方式进行工资支付。

第六条工资明细及计算1.雇主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明细,并明确列示工资组成、计算公式及调整方式等。

2.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计算周期进行结算,一般为月结。

第七条扣除与补偿1.工资支付过程中,雇主不得随意扣除农民工的工资。

2.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扣除项目,应当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并告知农民工。

3.如因农民工违背劳动纪律、合同约定或需支付的赔偿等,雇主有权从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八条工资监督机制1.雇主应建立健全工资发放的监督机制。

2.雇主应配备专职工资管理人员,负责工资发放及相关事务的处理。

第九条违规处罚1.若雇主未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等相应处罚。

2.若雇主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法律适用本管理办法的解释与适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十一条生效与变更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需变更,应经雇主和农民工共同协商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其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三)管理原则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实时监控、足额支付”的原则。

二、专户设立(一)开户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二)专户名称专户名称统一为“_____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三)专户标识开户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对专户进行特殊标识,确保资金往来清晰可查。

三、资金缴存(一)缴存比例和时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数额,将人工费用按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拨付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每月_____日。

(二)资金来源人工费用应当从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缴存证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资金缴存凭证留存备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缴存情况。

四、工资核算与发放(一)工资核算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台账,准确核算每名农民工的应发工资数额。

(二)发放方式农民工工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三)发放时间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每月_____日。

(四)工资清单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发放工资后,应当向农民工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明确工资的构成和支付情况。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企业、个体经营者、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民工工资支付应遵循公正、公平、及时、规范的原则,从劳动者的利益出发,确保劳动者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加强与民工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了解民工的需求和诉求,建立健全两者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工资支付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一)支付应当按月计算、按期给付,不得拖欠工资。

(二)工资支付应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津贴和社会保险等项目。

(三)工资支付应当以现金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替代。

(四)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其工资的构成、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第三章工资支付的具体内容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支付工资:(一)基本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基本工资,其计算方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

(二)津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的津贴,包括但不限于住房、餐饮、交通等方面的补贴。

(三)奖金: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符合业绩和绩效考核标准的奖金。

(四)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五)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向劳动者支付社保福利。

(六)其他支付:根据实际需要,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支付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酬项目。

第七条工资支付应当在设定的时间内支付完毕,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按期领取工资的权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规范用工纪律和工资支付流程,确保工资支付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监督与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督和管理机制,开展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资支付方面的问题。

2023年修改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2023年修改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2023年修改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工资支付的义务和权利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扣或克扣工资。

第四条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有权了解工资计算的依据。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者无故延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六条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任何理由非法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计算和支付的程序和标准。

第三章工资支付的程序和标准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工资支付的具体程序和标准,并向劳动者进行公示。

第九条工资支付的程序和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得歧视劳动者。

第十条工资支付的程序和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的程序和标准应当与劳动者的劳动量、质量和效益相适应。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的台账和记录,并保存至少五年。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应当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劳动者对工资支付问题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工会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劳动者的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对拖欠或者无故延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应当予以警告、罚款等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辞退、降职等方式对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或者无故延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拒不限期支付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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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桥隧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1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具体制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
一、每月2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标准。

(具体见附表2)
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
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

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2时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为规避法律风险,所属各项目部与协作队伍完善农民工工资代发法律程序,新上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条款写入公司与协作队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现,在建项目签订工资代发条款补充合同。

第八条为便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与管理,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员招聘、选用的劳务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将劳务人员分班组建制,合同甲方必须由协作队伍所挂靠公司的盖章;乙方由劳务人员本人签字,报项目部备案。

第九条保障措施
一、项目开工前,农民工工资按工程款的10%做为工资保证金(中铁六桥隧人
(2009)51号文件规定)存入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预防拖欠情况发生。

二、每月签字后的工资单,在项目部及劳务队伍驻地进行公示。

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留存备案。

三、每月30日前,各项目把发放农民工工资报表及时报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部,汇总各项目发放情况后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3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组织机构
农民工工资发放实行两级机构管理。

公司设置农民工工资管理部,各项目部相应成立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设主任1人、成员1人,在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部的整体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管理职责
一、公司设置农民工工资管理部负责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全面工作。

二、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
1、建立健全劳务队伍管理和劳务工资发放制度。

2、建立健全劳务队伍管理各项台账。

3、、及时上报劳务队伍管理的各项信息及报表。

4、、负责本项目劳务队伍的考核、考评工作及进场劳务队伍资质认定,上报准入资料等工作。

5、、协同各部门做好日常劳务队伍管理及基础资料整理工作,迎接公司及集团公司定期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相关要求
一、各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配备的电脑、照相机等必要4办公设备,以使工作正常开展。

二、各项目部按要求做好每月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影像资料并保存。

三、协作队伍必须配备一名财务人员,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及管理工作。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纳入年度协作队伍考核及项目部评先争优工作。

5第四章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实行项目部和写作队伍双向考核。

第十四条项目部考核。

一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部对项目部进行考核评价。

二考核评价内容
1、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有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且人员配齐,办公设备配全。

2、农民工管理办公室基础资料齐全,两个台帐建立清楚。

对协作队伍的人员,工资发放,拖欠情况等问题底数清淅。

3、工资发放制度健全,措施有力,可操作性强。

4、协作队伍积极配合,建立和谐高效的用工关系。

5、协作队伍有专人管理农民工工资底数清,资料全,发放及时。

能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保证施工生产顺利完成。

三结果:
年终评先。

第十五条协作队伍考核。

农民工工资发放及拖欠情况纳入年终劳务队伍信誉考核,做为劳务队伍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

对不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各项考核资格6达标的,建议评为A级(优秀);对出现拖欠工资现象,切有不稳定因素存在的,建议评为B 级(合格);对个别队伍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理由发生闹事、纠纷的,建议评为C级(不合格),纳入六局黑名单。

2、考评结果年终在公司公示栏里公示。

7第五章责任追究
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是桥遂公司今年以来新推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项目部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对执行迟缓,措施不力,人员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责任双向追究。

第一,追究项目党政主要领导责任;视情况对项目部进行年终评先及期薪兑现挂钩。

第二,追究协作队伍的责任;对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闹事,围攻项目部或到当地政府部门上防事件的项目,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对恶意拖欠闹事的队伍,年终信誉考核评价直接降为C级【不合格】上报局列入黑名单。

8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项目部党、政领导主抓,重视此项工作,关系到协作队伍稳定,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和谐、高效的用工关系,保证施工生产任务顺利完成的大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2010年10月日执行,中铁六局桥隧人[2010]20号文件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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