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工业以太环网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井下工业以太环网管理规定

井下工业以太环网是我矿全面实现井下工业自动化和信息化整合的基础,是井下各类设备工况信息采集、传输的基础和平台。我矿将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井下电网、皮带运输、轨道运输、采掘设备、煤仓仓位、供排水、供液等系统信息的采集、传输、集成。为保证井下工业以太环网、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可靠、稳定、高效运行,特制定

本管理规定。

一、井下工业以太环网管理规定

第一条信息中心负责井下工业以太环网的整体规划、设计、延伸、改造、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条信息中心负责井下工业以太环网相关线路和设备的巡检、保养、维护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换上备用零件(更换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条未经信息中心允许,不得私自改变井下工业以太环网及其上运行的其他系统相关线路、设备、

附属设施及其接连关系。

第四条机电工区负责井下工业以太环网及运行系统相关设备电源防爆管理。

第五条井下工业以太环网交换机主要安装在各个采区配电室,设备安全及用电保障由责任单位负责。

布设地点如下表:

第六条井下工业以太环网光缆铺设在大巷和轨道巷中,运输工区负责大巷中光缆线路安全,通风工区负责轨道巷中光缆线路安全。

第七条因生产实际需要井下工业以太环网线路改路、延长或出现其它情况的,由当事单位和信息中心协调,信息中心负责方案的提供及施工组织,相关

单位积极配合。

第八条由于生产施工造成工业以太环网相关线路、设备及附属设施故障影响井下工业以太环网通讯时,由事故单位及时向矿总调和信息中心汇报,由信息中心组织相关人员抢修。

第九条信息中心对工业以太环网线路、设备及附属设施进行巡检或维修时,运输工区和通风工区安

排专人配合。

第十条在井下工业以太环网上运行的相关系统

另行制定管理制度。

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条信息中心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整体规划、设计、延伸、改造、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条在井下工业以太环网上运行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相关线路设备由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未经信息中心许可,不得私自改变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相关线路、设备、附属设施及其接连关系。

第三条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安装人员定位分站12台,设备安全及用电保障由责任单位负责。布

设地点如下表:

第四条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安装识别器18台,安装位置处于大巷的封闭区,运输工区负责设备的日常卫生清洁、设备安全及用电保障。

第五条人员定位识别器共铺设信号线约8KM,由信息中心负责巡检及维护。运输工区负责在大巷中

铺设的通讯线安全保障,通风工区负责在轨道巷中的

通讯线安全保障。

第六条由于事故造成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相关线路、设备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事故单位向矿总调和信息中心汇报,由信息中心负责组织人员进行维修或

更换。

第七条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软件由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人力资源科负责软件的基础数据更

新维护、考勤业务管理应用。

第八条维运工区负责对矿帽及识别卡的管理。所有用于井下人员定位的矿帽统一编号管理,做到一帽一卡,矿帽发放时交旧领新,并随人员调整实现动

态管理。

维运工区负责识别卡的安装、测试、维护、更换、

注册、更改。

对矿帽及识别卡进行人为破坏的一定要从严处理,加大考核力度。对临时下井任务人员暂行借用矿帽管理,借用矿帽由维运工区灯房集中管理并负责在系统进行登记,同时在客房澡堂放置部分矿帽备用。

凡因工作调动不再使用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人员,必须由维运工区办理完成交帽手续,方可办理调动手

续。

三、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条通风工区负责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整体

规划、设计、延伸、改造、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及交换机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进行地面调试,在井下安装后要进行运转前的井下调试,在正常运行期间

还要定期进行检查调试。

第三条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时间达到6—1 2月,必须要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

扫、调试、校正。

第四条瓦斯监测维修工对井下安全监测装置要经常维修、校正。综采工作面每3天一次,掘进工作面每周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运行中发生故障,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换上备用零件(更换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上的机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每班至少检查清扫一次断电仪上的

积尘,以保证仪器正常工作。

第六条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和协助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需要经常移动的探头、声光箱及电缆,只许采、掘、队、班、组长在瓦斯检查员或专职放炮员的监护下按规定进行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沼气报警断电装置必须经矿长、矿总工程师批准。停用其它监测装置必须经通风区主管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并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四、考核规定

第一条因员工不熟悉井下工业以太环网、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实施的重要性及相关管理规定而造成各系统运行故障,每出现一次,联责考核责任人所在队组党政正职各200元、车间党政

正职各100元。

第二条私自改变井下工业以太环网、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相关线路、设备、附属设施及其连接关系,从而造成系统运行故障的,除要求责任人照价赔偿外,考核责任人2000~10000元。

第三条凡发生故意破坏、盗窃私自改变井下工业以太环网、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相关线路、设备、附属设施的,考核责任人20000~500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必须由公安保卫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因光缆故障影而无法确定责任人时,考核线路责任单位1000元,党政正职500元。

第五条在各类故障排除过程,因信息中心或各配合单位人员组织不到位时,考核责任单位分管领导100元;因施工人员工作不到位时,考核责任人每人

100元。

第六条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矿帽和识别卡造成丢失和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500元,由维运工区重新

配发。

第七条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矿帽和识别卡出现人为拆卸、破坏等情况的,由责任人赔偿500元,视情节考核责任人2000~5000元,联责责任人所在队组党政正职各1000元,单位党政正职及人事主任各500

元。

第八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凡发生探头、分站、电源、交换机被损坏,采区电缆、采掘工作面电缆、光缆被砸断、损坏等事故,经矿组织事故分析,要追究所在队组当班区(队)班、组长及责任人的责任,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