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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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二)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成员实施备案;(三)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

第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核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考试大纲;(二)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三)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和考核结果;(四)管理有关档案;(五)具体负责发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证书。

第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是针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进行规范的文件,旨在加强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无损检验工作的高质量和安全。

一、总则无损检验是指在不破坏被检对象完整性的前提下,通过适用的无损检验方法和技术手段,对被检对象进行缺陷的检测、定位和评价的工作。

为了保证无损检验工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必须建立健全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

二、资格要求1.道德品质要求: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循无损检验的工作原则,保持中立、公正、客观的态度。

2.学历要求:无损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学历,或者取得相关专业技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专业知识要求: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了解无损检验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熟悉各种无损检验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4.技术能力要求: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无损检验实际操作的技术能力,能够独立完成无损检验任务,并解决应急问题。

5.培训要求:无损检验人员应参加国家或者行业组织组织的培训,不定期进行进修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资格认定1.资格认定程序: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行业组织负责,分为初次认定和续期认定两个阶段。

初次认定需要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并通过资格考试。

续期认定需要按照规定的续期周期,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和续期培训证明,并通过资格考试或者继续教育的方式进行续期认定。

2.资格等级划分:根据无损检验人员的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将无损检验人员划分为不同的资格等级,包括初级、中级、高级等级。

不同等级的无损检验人员具备不同的技术职责和工作范围。

四、资格管理1.资格证书领取和使用:无损检验人员通过资格认定后,应领取相关的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和使用。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要进行续期认定。

2.资格证书的撤销和注销: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在无损检验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认定机构有权撤销其资格证书,并在相关信息系统中进行注销。

2023年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障核安全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设备管理机构、检验机构、无损检验人员等。

第三条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对核安全设备的检验工作准确、可靠。

第四条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体系,定期对无损检验人员进行能力评估和培训,确保其技能和知识的更新。

第五条无损检验人员应持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应的无损检验工作。

第六条无损检验工作应遵守机密保密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第七条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与相关人员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完成检验任务。

第八条无损检验人员应保持专业素质和道德操守,不得从事违法乱纪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第二章无损检验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第九条无损检验人员应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无损检验工作。

第十条无损检验人员有权向被检验单位了解设备的情况,获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并对其保密。

第十一条无损检验人员有权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测和测试,并记录相关数据和结果。

第十二条无损检验人员有权对发现的设备问题和隐患向设备管理机构或检验机构提出建议和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无损检验人员应遵守检验机构和设备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安排,按时完成检验任务。

第十四条无损检验人员有权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知识更新。

第十五条无损检验人员有权对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提出修改或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章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第十六条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拥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人员培训机制,对无损检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能力评估。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第 2 页共 2 页(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二)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成员实施备案;(三)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

第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核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考试大纲;(二)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三)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和考核结果;(四)管理有关档案;(五)具体负责发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证书。

第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人员安全与设备可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国内企事业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行为。

第二章人员分类及条件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分为无损检验工程师和无损检验技术员两类。

第五条无损检验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相关专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2. 取得无损检验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3. 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不低于5年; 4.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本领和团队管理本领;第六条无损检验技术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相关专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 2. 取得无损检验技术员职业资格证书; 3. 具备相关工作经验不低于2年; 4. 具备肯定的组织协调本领和团队合作精神;第三章考核与评价第七条对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进行评价和考核,需定期进行,重要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1. 学习和培训情况; 2. 工作实践本领; 3. 复审本领; 4. 问题解决本领; 5. 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遵守情况。

第八条考核评价结果以及相关记录将被纳入人员档案,作为选拔、晋升、聘任和薪酬调整等的依据。

第九条无损检验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升专业水平,其中包含但不限于:1. 相关技术和知识的学习和更新; 2. 集体学习和沟通; 3. 参加行业内的培训和考核; 4. 组织专家讲座和研讨会。

第四章职业行为规范第十条无损检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格遵从从业行为规范,具体包含但不限于: 1. 保持工作纪律,如工作时间和假期的规定; 2. 保护被检设备及数据的安全和机密; 3. 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4. 遵守标准操作规程,不得随便转变和窜改检验结果;5. 敬重委托方的利益,不得从中谋取私利;第十一条无损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应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如穿着个人防护装备、使用合适的工具和设备等。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范文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范文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无损检验工作质量,保障核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专业人员、机构及其相关管理机构。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经过资格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无损检验工作。

第四条无损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体系,负责人员的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人员资格管理第五条无损检验机构应在自主招聘人员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确保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第六条无损检验人员应通过既定的考试成果达到相应的考核标准,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进行考核,如考核合格,则可以继续从事无损检验工作。

第八条无损检验机构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人员进行奖惩以及相应的培训。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无损检验机构应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所属人员进行随机抽查,确保其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第十条相关管理机构应对无损检验机构的人员资格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有问题的机构进行警告、处罚或者撤销资格证书。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规定从事无损检验工作的人员,无损检验机构应责令其停止工作,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无损检验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或者质量问题,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规定拒不停止无损检验工作的机构,相关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资格证书,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相关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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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需要,您可以在此基础上详细阐述无损检验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要求,以及无损检验工作流程等内容。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是为了落实国家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保障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质量和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考试、培训、技能评估、资格证书的发放等方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考试、培训、技能评估、资格证书发放等管理的活动。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无损检验人员是指具备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资质,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考试、培训、技能评估、资格证书的发放等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四条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备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四)取得相关的学历和职称;(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采取的方式包括考试、学历和职业资格审核、技能评估等。

第六条考试方式采取笔试、面试、实践操作等形式进行,应当由国家相关部门或者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

第七条学历和职业资格审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技能评估应当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方面的考核,由国家相关部门或者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

第九条资格认定的结果由国家相关部门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审核并发放资格证书;考试、学历和职业资格审核、技能评估等具体流程和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规定。

第三章培训和继续教育第十条无损检验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继续教育,更新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第十二条培训内容应当与无损检验人员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培养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应当有明确的要求和目标,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3月2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4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6月13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以下简称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统一组织资格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对无损检验人员资格及相关资格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无损检验活动,对无损检验人员进行岗位管理。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无损检验方法是指无损检验活动中的超声检验(UT)、射线检验(RT)、涡流检验(ET)、泄漏检验(LT)、渗透检验(PT)、磁粉检验(MT)、目视检验(VT)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无损检验方法。

第二章证书申请与颁发第七条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在Ⅱ级或者Ⅲ级无损检验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方可承担下列工作:(一)安装和使用仪器设备;(二)按照无损检验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操作;(三)记录检验数据。

第八条Ⅱ级无损检验人员承担下列工作:(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无损检验规程;(二)调整和校验仪器设备,实施无损检验活动;(三)依据标准、规范和无损检验规程,评价检验结果;(四)编制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五)监督和指导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六)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规范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保障国家核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培养、考核与管理。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熟悉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检测技术原理和方法,熟悉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完成无损检验工作。

第四条各级核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注册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试和技能培训。

第二章无损检验人员的注册和考核第五条无损检验人员应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注册。

第六条无损检验人员的注册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第七条无损检验人员的注册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第八条无损检验人员的理论知识考试内容应涵盖以下方面:无损检验原理和方法、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设备使用与维护、检验结果分析与判断等。

第九条无损检验人员的技能操作考核应包括实际操作和实验室仿真实验。

第十条无损检验人员注册考核机构应由核安全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无损检验人员注册考核合格标准由核安全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章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第十二条无损检验人员在注册之前,应接受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无损检验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操作。

第十四条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培训教材和培训师资应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无损检验人员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并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无损检验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最新的无损检验技术和方法、仪器设备的更新、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十七条无损检验人员的继续教育应由核安全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四章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第十八条无损检验人员注册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管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和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维护国家核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核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和管理。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无损检验工作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提高核设施运行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为目标。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单位为国家核安全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检验机构。

第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资格认定标准由国家核安全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认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高中或者中职以上学历。

有相关专业学历者,学历可适当下调;(二)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初级资格申请人需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中级资格申请人需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高级资格申请人需具有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三)具备相关无损检验资格证书。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填写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资格认定单位审查。

第九条资格认定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的技术评审。

第十条资格认定单位审查通过后,应当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并将相关信息记入国家相关人员资格认定系统。

第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丢失、损坏需要重新申领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资格认定单位申请重新颁发。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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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无损检验工作的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无损检验工作人员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无损检验人员应当具备合格的学历和职业培训证书,经核安全设备管理单位或者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检测机构委托,参加相关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四条核安全设备管理单位或者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无损检验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证书、培训记录、工作经历等信息,以便对其进行管理和评估。

第五条无损检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守国家核安全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擅自使用相关机密信息。

第六条核安全设备管理单位或者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无损检验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二章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第七条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主要包括学历认定和职业培训证书认定。

第八条无损检验人员的学历要求为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学历。

相关专业包括材料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电子技术、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等。

第九条无损检验人员的职业培训证书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基础知识培训:包括无损检验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等;(二)技术培训:包括无损检验的各种常用方法和设备使用等;(三)安全培训:包括无损检验的安全规范和操作流程等;(四)实践培训:包括现场实践操作和案例分析等。

第十条职业培训证书的认定应当由核安全设备管理单位或者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检测机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经核安全设备管理单位或者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检测机构认可后方有效。

第十一条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周期为三年,认定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参加资格认定、培训并更新证书。

第三章无损检验人员的标准和要求第十二条无损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具备独立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针对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无损检验方法和设备;(二)熟悉无损检验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能够独立完成无损检验任务;(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守国家核安全技术和商业秘密;(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推动无损检验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无损检验人员应本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进行工作,不得与他人串通作假、徇私舞弊。

第四条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国家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无损检验工作。

第五条无损检验人员应严守岗位纪律,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中掌握的技术资料和技术秘密。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六条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状;(二)取得国家规定的无损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三)具备从事无损检验工作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四)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并获得相关单位的推荐或认可;(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程序如下:(一)申请:无损检验人员向所属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审核: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面试和实际操作技能测试;(三)资格认定:经单位审查合格后,发给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四)定期复核:对已认定的无损检验人员进行定期复核,若有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情况,予以取消资格。

第八条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姓名;(二)性别;(三)出生日期;(四)身份证号码;(五)无损检验专业类别;(六)发证单位;(七)有效期限。

第九条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后应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后,发放新的证书。

第三章培训和考核第十条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包括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

第十一条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3月2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4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6月13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以下简称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统一组织资格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对无损检验人员资格及相关资格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无损检验活动,对无损检验人员进行岗位管理。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无损检验方法是指无损检验活动中的超声检验(UT)、射线检验(RT)、涡流检验(ET)、泄漏检验(LT)、渗透检验(PT)、磁粉检验(MT)、目视检验(VT)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无损检验方法。

第二章证书申请与颁发第七条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在Ⅱ级或者Ⅲ级无损检验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方可承担下列工作:(一)安装和使用仪器设备;(二)按照无损检验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操作;(三)记录检验数据。

第八条Ⅱ级无损检验人员承担下列工作:(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无损检验规程;(二)调整和校验仪器设备,实施无损检验活动;(三)依据标准、规范和无损检验规程,评价检验结果;(四)编制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五)监督和指导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六)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4篇)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4篇)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各类人员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推动人员的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保障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人员素质提升和能力建设。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采取措施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学历,经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部门认定;(四)取得相应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五)具备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主要职责:(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履行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二)熟悉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和使用相关设备和仪器;(三)具备查阅和解读有关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技术文献和资料的能力;(四)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任务,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和可靠;(五)能够准确记录和报告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结果。

第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是评定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资格的重要凭证,具体管理办法由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格评定第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评定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据科学、合理的评定标准,在评定计划、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其行为,保障核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资格要求1.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高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取得与无损检验相关专业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力;–取得国家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具有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的意愿和本领。

2.无损检验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本领:–掌握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熟识各种无损检验方法和操作技能;–具备分析和处理检验结果的本领;–具备故障诊断和问题解决本领;–具有团队合作和沟通本领。

第三条资格认证1.无损检验人员应提交申请,并供应相关证明料子,包含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培训证明、工作经过等。

2.资格认证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申请人的料子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

3.资格认证合格的人员将获得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4.资格认证不通过的人员可在一年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四条岗位职责1.无损检验人员应秉持核安全理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承当以下岗位职责:–进行核安全设备的无损检验工作;–订立无损检验方案和操作规程;–组织和执行无损检验任务;–分析和处理检验结果,提出评价和建议;–参加核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

2.无损检验人员应保持专业素养,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本领。

第五条监督检查1.无损检验人员的岗位职责执行情况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无损检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检验结果及评价的准确性;–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可以采取随机抽查、现场检查、抽样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惩罚措施1.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无损检验人员,将依法予以行政惩罚,包含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时停止资格等惩罚。

2.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损检验人员,将取消其资格证书,且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格认证。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委员会成员实施备案 ;
( ) 查 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 无 损 检 验 人 员 的 三 审
资格 。
资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级 、 方法分别进行。
第 十三条 I 级无 损 检验人 员 可 以承 担下 列工 作:
第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
准 委 员会 由国务 院核安 全 监 管 部 门及 其 派 出机 构 、 技术 后 援单 位 的代 表 以及 特聘 专家组 成 。
得 出具无 损检 验结 果报 告 。 第 十 四条 Ⅱ级无 损检 验人 员 可以承 担下 列工
作:
第八条
职责 是 :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 民用
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 ,其主要
( ) 一 组织 制定 考试 大纲 ;
( ) ~ 根据确定的工艺 , 编制技术操作规程 ;
第十条
承担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
格考核工作的单位应 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 ( ) 一 具有与拟从事的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4一
( ) 一 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 :
第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考核的检验方法 技术等级 无损检验专 理工科 高 中、 中专或 业大专 以上 大专以上 者相当学力 初中 射线检验( T R) 超声检验( T u ) 涡流检验 ( T E) 泄漏检 验( T L) I Ⅱ Ⅲ 三个月 六个月 四年 六个月 一正 五年 一正 二年 八年
( ) 五 具体负责发放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
员 的证 书。
( ) 五 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 I 级无损

新HAF602

新HAF60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办法(HAF602)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章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第四章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二)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成员实施备案;(三)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

第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核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考试大纲;(二)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三)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和考核结果;(四)管理有关档案;(五)具体负责发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证书。

2024年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2024年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2024年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保障核设施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人员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无损检验人员应遵循核安全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国国籍;(二)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三)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四)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无损检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不泄露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无损检验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

第二章资格申请和审核第七条无损检验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所在地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管理部门提交资格申请。

第八条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明和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三)工作经验证明;(四)健康证明。

第九条所在地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管理部门应根据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

第十条审核通过的无损检验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管理部门申请颁发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的格式和内容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格管理第十一条无损检验人员应定期参加无损检验培训和考核,并在相关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无损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无损检验人员如果连续三年未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将被取消资格,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管理部门返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对于因工作需要离职或调动的无损检验人员,应重新申请资格,并在离职或调动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返还原有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无损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接到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返还资格证书:(一)丧失中国国籍;(二)丧失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证书;(三)身体无法履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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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1647(管理制度范本系列)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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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二)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成员实施备案;(三)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

第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核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考试大纲;(二)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三)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和考核结果;(四)管理有关档案;(五)具体负责发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证书。

第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资格鉴定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

资格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承担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制定考核工作程序;(二)具体组织资格考核;(三)管理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者试件;(四)管理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第十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

资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十三条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一)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二)在Ⅱ级或者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并记录检验结果;(三)依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但不得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Ⅱ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二)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三)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价检验结果;(四)编写和签署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五)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第十五条Ⅲ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二)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定检验结果;(三)编制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四)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五)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和Ⅱ级人员。

第十六条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考核的检验方法技术无损检验专业理工科高中、中专初中等级大专以上大专以上或者相当学力射线检验(RT)Ⅰ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超声检验(UT)涡流检验(ET)Ⅱ六个月一年二年八年泄漏检验(LT)Ⅲ四年五年八年 /渗透检验(PT)Ⅰ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三年磁粉检验(MT)Ⅱ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八年目视检验(VT)Ⅲ四年五年八年 /其中,申请报考Ⅱ级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的,其实践经历时间应当加倍。

报考Ⅲ级人员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

上述经历应当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

报考Ⅲ级的人员应当持有2个以上有效Ⅱ级资格证书,且应当含有所申请报考方法的核Ⅱ级资格证书;申请UT、RT和ET的Ⅲ级人员还应当具有PT或者MT的Ⅱ级资格证书,申请PT、MT、LT和VT的Ⅲ级人员还应当具有UT、RT或者ET的Ⅱ级资格证书。

已经取得其他机构相应方法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了相应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同等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视力条件:1、裸视或者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5.0以上;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当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

(三)近3年未被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申请报考的人员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交下列主要证明文件:(一)学力证明;(二)聘用单位出具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证明;(三)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四)已持有的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应当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自收到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

第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Ⅰ、Ⅱ级资格考核包括笔试和操作考试,Ⅲ级考核包括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

笔试采用闭卷模式,笔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试试题内容与范围按照相应方法的各级考试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笔试内容包括“通用考试”和“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两部分。

通用考试主要考查报考人员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检查报考人员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民用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是考查报考人员将有关无损检验技术应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能力,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有关知识和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

专业考试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Ⅰ级和Ⅱ级人员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系统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以及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知识;无损检验操作技能;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尤其是国际公认的核设备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

(二)Ⅲ级人员的考试内容,除前述对Ⅰ级和Ⅱ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容以外,还应当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选材原则、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和运行环境下可能产生缺陷的机理和性质;各主要系统所执行的核安全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核安全级别;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的无损检验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二十一条操作考试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正确应用无损检验仪器进行操作,出具检验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综合答辩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理论、方法和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二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相关资料以及考试结果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

资格鉴定委员会对考试结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的,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第四章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的下列主要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一)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二)学力证明;(三)由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单位出具的考核成绩;(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意见;(五)已持有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并将核准结果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通过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核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人员姓名及聘用单位;(二)考试合格项目及资格等级;(三)有效期限;(四)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限为5年。

无损检验人员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1年以上,该项目自动废止。

第二十八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更新申请,并提交下列主要材料:(一)聘用单位推荐信;(二)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三)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未超过1年的证明;(四)聘用单位出具的未发生过责任事故、重大技术失误的证明。

资格鉴定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申请人方可参加更新证书考核。

Ⅰ、Ⅱ级更新证书考核为操作考试,Ⅲ级更新证书考核包括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

第二十九条考核合格并经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将更新证书考核结果连同更新证明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

经核准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其在资格证书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无损检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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