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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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经营管理
保险经纪人经营管理
基本介绍
再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公司委托,为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再保险分入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
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再保险市场上则有再保险经纪人,即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
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
险经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通晓保险市场规则、构成和行情,为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议
达成保险协议。保险经纪人不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给付赔
款和退费也不负法律责任,对保险公司则负有交付保费的责任。因
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
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
但经纪人的活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招揽了业务,故其佣金由保险公
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支付。
保险经纪人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现在它
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但是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险经纪人应
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因此国际上对它都规定有严格的资格要求。
在我国设立保险经纪人必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
经营管理
国外规定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包括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以及再保险。
在美国,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销售财产和责任保险的经纪人和营销人寿保险经纪人两大类。一般允许地区、全国和全球性的'保险经
纪公司兼营财产和责任保险,团体人寿和健康保险的经纪业务,并
可安排再保险。但在人寿保险营销方面,美国保险中介以保险代理
人为主,在一些州(如纽约州),特别规定保险经纪人不得办理人寿
保险与年金保险业务。
在韩国,保险经纪人主要分为人身保险经纪人和损害保险经纪人,允许二者兼营,前提要分别取得人身保险经纪人和损害保险经纪人
的执业证书。但在韩国。严格禁止保险经纪人兼营保险公司、保险
代理人、保险精算人及理赔理算人的业务。相比之下,英美国家规
定相对宽松,允许个人保险经纪人兼营保险代理业务。
作为中介的保险经纪人主要以收取佣金为利润来源,各国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在英国,佣金率是由保险人和经纪人协商确定,监管
机关不规定佣金率的幅度。如果投保人要求获知保险人所支付的佣
金金额,保险经纪人应及时向投保人披露。在美国保险经纪人根据
不同的险种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一般收取佣金的方式主要是按照
保险费比例支付佣金或按赔付率支付利润分享佣金。佣金支付标准
通常根据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性质和种类等因素不同分别来确定。
现在英国也逐步采用了双方通过讨价还价协商收取佣金的制度,在韩国,保险经纪人的佣金由保险人支付,保险经纪人需将佣金等
相关内容进行记账,以供投保人查阅,法律禁止保险经纪人向投保
人收取中介手续费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