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等制度7.22
干部回避制度总结汇报
干部回避制度总结汇报干部回避制度是组织机构中一种重要的规范管理制度,旨在保证公正、客观、透明的决策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它在干部选拔任用、参与决策、管理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对干部回避制度的相关内容的详细总结汇报。
一、干部回避制度的概念和作用干部回避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于可能受到利益冲突或可能导致疑似违规行为的干部,要求其自觉回避,不参与相关决策和管理行为的一种制度。
其作用主要有:1. 维护决策的公正性和执行的合法性。
通过要求干部回避,避免利益冲突,保证决策的公正性,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2. 提升组织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干部回避制度的实施,使组织管理更加透明,增加公众对组织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3. 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干部回避制度可以避免利益输送,确保公共资源按照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进行配置和利用。
二、干部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原则1. 适用范围。
干部回避制度适用于涉及利益冲突的决策和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干部选拔任用、项目投资决策、招投标活动、资源配置、档案管理等。
2. 回避原则。
干部回避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性原则。
干部回避应自觉自愿,自行申报,并主动退出相关决策和管理活动。
(2)确定性原则。
回避的情形应具体明确,应根据法律法规、党内规定或组织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确定。
(3)关联性原则。
干部回避应与其直接利益相关。
直接利益包括个人经济收入、亲属利益、个人事业发展等。
三、干部回避制度的实施方式和程序1. 制定制度文件。
组织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干部回避制度,明确适用范围、回避情形和回避程序等内容。
2. 回避申报。
当干部发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有疑似违规行为时,应主动向组织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填写回避申报表。
3. 组织审查。
组织机构应对干部提出的回避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4. 决策执行。
经过审查后,组织机构对干部的回避申请作出决策,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5.09•【文号】法[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一)宣传动员。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
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事项的规定和政策界限
第三部分 政策界限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公务回避
任职回避事项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界限
为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国有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按照有关规定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其目的是避开嫌疑,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维护其公正、客观的履行职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做了如下禁止性规定: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本项是关于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后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职务后行为:离职或者退休后所从事的与原任职务有一定关联或者没有关联的从业行为。与原任职务没有任何关联的从业行为不属于应受到约束的范畴。
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任职回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担任某特定的职务涉及亲属关系时必须回避。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主要有: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特定的职务:
(1)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2)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7)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
(8)、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技术职称评聘、发展党员、调资、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与党政机关任职的上述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回避。
(3)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提供加工产品、备品备件或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
任职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制度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任职回避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防止个人或组织在特定场景下利用职权进行不当行为,保障公众利益和组织的公平性。
本文将探讨任职回避制度的定义、意义、原则、程序和应用范围等方面,为读者提供全面的了解和理解。
1. 定义任职回避制度,简称“回避制度”,是指在特定的公职或职位中,对个人或组织在特定场景下的利益冲突、利益输送或其他不当行为进行法律、制度或行为规范上的限制和规定。
其目的是确保公务人员和组织在履行职责时,能够保持公正、廉洁、透明和专业的原则。
2. 意义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2.1 保障公正性回避制度确保了公共事务的公正性,避免了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侵害。
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组织可能面临利益冲突,容易偏袒一方并产生不公正的结果。
通过回避制度,公务人员和组织在关键决策时能够自觉远离利益冲突,从而保证决策的公正性。
2.2 维护廉洁回避制度对于防止利益输送、贪污腐败等行为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公共事务涉及的利益往往庞大,利益输送可能导致腐败和不正当行为。
通过回避制度,可以限制或消除这些不当行为,维护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的廉洁性。
2.3 提升公共信任回避制度的严格执行可以提升公众对公共事务的信任度。
当公共决策者能够在关键时刻坚守原则并避免利益冲突,公众将更加信任其决策和执行能力。
这种信任将促进公众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
3. 原则回避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3.1 自愿原则回避应该是自愿行为,公务人员和组织应当自觉遵守回避原则,确保廉洁和公正的原则能够得到落实。
3.2 适用原则回避制度应适用于不同的公职或职位,以确保所有的公职人员都能遵守回避规则。
3.3 公开透明原则回避制度应在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公示公开,并向公众解释和说明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3.4 有效执行原则回避制度应制定明确的执行标准和程序,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追责机制,以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度。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实行回避制度
新华社北京7月23日电(记者翟伟孙承斌)中共中央近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干部任用条例》同时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领导干部应该主动回避与某些事物或利益的关系,以避免出现利益冲突、便宜行事等问题。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实施对于营造廉洁政治环境、提高领导干部的公信力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从回避制度的必要性、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建立在我国反腐倡廉的大背景下的,对于防止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具有重要意义。
回避制度的实施可使领导干部始终保持清白之身,确保公务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其次,回避制度有助于严格约束领导干部的行为,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
通过明确规定哪些事项需要回避,指导领导干部依法依规行事,避免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不正之风。
同时,回避制度可以让群众对领导干部的行为更加放心,增加与群众的互信和联系。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财产和利益回避,二是人身回避。
在财产和利益回避方面,领导干部应向组织单位报告自己和配偶、子女、父母以及近亲属的业务往来、合作、投资以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情况,并主动回避可能涉及利益冲突的事项。
在人身回避方面,领导干部应避免与具体案件相关的人员、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等情况,以维护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
首先,回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领导干部的纪律意识和廉洁自律,降低腐败风险,净化政治生态。
其次,回避制度的严格执行可以防止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维护公正秩序,提高组织单位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再次,回避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避免利益输送,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增加政府的公信力。
最后,回避制度的实施可为领导干部提供清白之地,让那些真正为民众利益奋斗的党员干部以较大的动力从事工作,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
总之,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实施对于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回避制度,可以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保证公共资源的公正分配,彰显政府的公信力。
任职回避专项整治 方案
任职回避专项整治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才流动的日益频繁,一些组织在人事管理上存在任职回避方面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提高组织人事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本专项整治方案旨在明确任职回避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回避制度,防范不正当的职务安排和权力行使,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形象。
二、整治范围与对象本次整治范围涵盖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社会团体等组织。
对象为各级领导干部和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整治内容与措施1. 深入宣传教育。
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学习讨论等方式,加强对任职回避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的思想认识和纪律观念。
2. 摸底自查自纠。
要求各级单位组织开展任职回避的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回避问题进行摸底调查,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不当的职务安排。
3. 强化制度建设。
完善任职回避制度,制定更加科学、严谨的回避规定,明确回避的范围、程序和责任追究方式,使回避制度更加符合实际、易于操作。
4. 加强监督检查。
成立专项监督检查组,对各单位任职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5. 推行信息公示。
建立任职回避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各单位将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增强任职回避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工作安排与步骤1. 制定方案阶段(X月)。
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
2. 宣传教育阶段(X月)。
组织开展任职回避制度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的思想认识和纪律观念。
3. 自查自纠阶段(X月)。
各级单位开展任职回避的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整改措施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4. 监督检查阶段(X月)。
专项监督检查组对各单位任职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024版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回避规定
存在问题分析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部分公务员对回避规定的认识不足,执行力度不够;回避范 围和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一些潜在的利益冲突难以被有效识别;监督机制不完善,对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惩处不 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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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和改革方向探讨
2024/1/28
发展趋势预测
其他需要公务回避情况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凡涉及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况,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回避。
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况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需要保密的事项;涉及与 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利害关系的事 项;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事项。
国家公务员局公务 员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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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024/1/28
• 回避制度概述 • 任职回避 • 公务回避 • 离职回避 •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 总结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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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回避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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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定义与意义
回避制度定义
国家公务员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保持 清正廉洁,防止因亲属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制度,主要包括任职回避、公 务回避。
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定期开展公务员回避 规定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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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程序和标准明确
明确责任追究主体
对违反公务员回避规定的行为, 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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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责任追究程序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程序,包括线索 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决定、执行 等环节,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 性和权威性。
公司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层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突出重点、主动预防。
聚焦关键岗位、重点业务,从严规范回避管理,防止利益冲突,确保公正履职。
(二)坚持关口前移、从严管控。
强化源头管理,注重日常监督,推动从严回避管理常态化规范化,着力控制回避情形。
(三)坚持规范管理、严肃追责。
积极稳妥做好回避问题治理,加大追责问责力度,从严把好回避规定落实关。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中层领导人员是指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
第四条中层领导人员需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其中:(一)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三)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五条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情形包括:(一)中层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内任职;(二)中层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在同一机关部门内任职;(三)中层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四)中层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担任有上下级直接隶属关系的职务;(五)中层领导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任职单位所在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财务、采购、计划投资等工作;(六)中层正职领导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所在单位担任基层领导职务;中层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所任职单位担任基层领导职务。
第六条中层领导人员公务回避情形包括:(一)中层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公司及关联企业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二)除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外,中层领导人员其他亲属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其所任职单位发生经营业务往来、投融资关系、混合所有制改革时,本人应申请回避;(三)中层领导人员所任职单位在组织涉及其亲属的选人用人、员工招聘、工作调动、职称评聘、专家选聘、评先选优、纪检、巡察、审计、信访等公务活动时,本人应申请回避,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四)中层领导人员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及时申请回避,不得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的情况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的情况一、概述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以及促进干部队伍的良好交流和合作,建立和完善的制度安排。
这些制度旨在保障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执行能力,是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我国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的情况。
二、回避制度的落实情况1. 回避制度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干部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进行回避,以确保公平公正。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回避制度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并不清晰,操作性不强,导致回避制度的落实存在较大的困难和障碍。
2. 回避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机制针对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目前在各级组织中,对于回避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不够到位,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渠道,导致回避制度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三、交流制度的实施情况1. 交流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交流制度是指干部在一定期限内调往其他单位或地方,进行工作经验的交流和学习。
该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对于拓宽干部的视野、提高综合素质和执行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交流制度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缺乏标准化和规范化,容易引发干部关系的错综复杂和工作效率的下降。
2. 交流制度的评估和总结对于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的情况,应该及时进行评估和总结。
通过对交流制度的评估,可以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提高制度执行效果。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对于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执行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制度的不完善和落实的困难依然存在。
应该加强制度设计和改革,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提高制度执行的效果和效率。
总结通过对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和交流制度的探讨,可以得出结论:回避和交流制度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但目前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了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推进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交流是指领导干部按照组织决定,在县、市(工、行委)之间、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进行的调动或者挂职锻炼。
第三条干部交流工作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培养锻炼干部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以下人员为重点交流对象:(一)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二)州级部门领导成员,州级有关部门重要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州级部门内设机构中人事、财务及其他需要交流的科室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干部交流的主要类型:(一)培养型交流1、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必须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2、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3、州级部门和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到艰苦地区、关键岗位任职或者挂职锻炼。
(二)回避型交流1、县、市(工、行委)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以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正职,一般不得由本地籍或本地出生、生长的干部担任。
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县、市(工、行委)任职满一届的党政领导班子和上述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必须易地或者在部门之间交流。
2、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者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
(三)任职期满交流1、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xx年的,必须交流。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指中共和政府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回避的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回避制度,是为了有效防止任人唯亲、考察失真、用人失误等现象的发生。
根据中共中央1995年2月9日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2002年7月正式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行的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是指:(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2)担任县(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3)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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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政策: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管制办法.doc
公务员政策: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管理办法公务员政策: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任职回避范围。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
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当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领导人员回避制度的暂行办法
关于实行领导人员回避制度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上级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事业部、机关部门副科职以上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亲属是指:(一)配偶;(二)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三)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四)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五)亲家关系。
第二章任用回避第四条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或有垂直领导关系),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同一机关部门、同一项目经理部任职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单位、项目部中任领导职务的;(四)一方在领导班子担任主要领导,另一方在本单位担任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物资和财务负责人的;(五)有关管理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领导人员不得从社会和退休人员中聘用属于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在其本人直接管理的单位、部门从事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或本人提出回避申报。
(二)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作出决定;(三)需要回避的,由领导班子或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如本单位无法调整的,可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予以交流。
第七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低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八条新任用和岗位调动人员在任职或调入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回避或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的,应在三个月内予以调整。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解答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解答第一篇: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解答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解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现就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理解和执行问题,解答如下: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有哪些?答: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外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除父母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
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到孙、外孙为第三代。
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有回避亲属关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时有何要求?答: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3、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是否应当进行回避?答: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其任职回避主要按以下原则掌握:(1)与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2)与地方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该副职领导成员所分管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2008-12-20 15:12:00
实行党政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以来,xxx市从实际出发,积极抓好市直部门、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取得了一些成效。现就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结合xxx实际,谈几点不成熟的观点。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改善干部队伍结构的重要途径。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个别人从小圈子选人的不良现象,注重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干部,有利于把那些政治上成熟、业务上过硬、作风上正派的干部选拔上来,有利于提高本部门、单位以及整个干部队伍素质,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近三年来,xxx市通过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先后调整交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37名。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避免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一项决策的正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策者的立场,取决于决策的利益取向。长期以来,有的党政干部的亲属在本人直接领导的机关工作,从而造成一些领导干部受各种复杂关系困扰和不利因素的羁绊,处理问题丢不开情面,放不开手脚。有的干部长期在一个部门担任领导,缺乏领导才能,不能驾驭全局,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一些部门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不尽合理,班子内部关系不够协调,影响了工作和整体功能的发挥,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可以有效避免领导干部为了局部或个别亲属利益而决策失误,使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都出于公心,站在全局的高度,心中始终装着群众,有利于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公检法等部门是一个地区比较重要的部门,实行任职回避,将这些部门置于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可以克服和改善党政干部在工作中因地域、亲属关系等一些因素造成的消极影响,有利于保证党政干部的为政清廉,为干部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促进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需把握的几个原则 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的原则。要通过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对真抓实干、长期在一个部门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要及时交流提升;对缺乏领导才能、不能驾驭全局、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干部,要果断采取组织措施,形成求真务实、踏实苦干的浓厚风气,形成培养、吸引和用好各类人才的科学机制和良好环境。 坚持遵循干部人事工作规律的原则。要准确把握需回避干部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积极稳妥、适度地对干部进行调整交流,配强配顺各级领导班子,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坚持适度交流、增强活力原则。要全面准确地考察、客观公正地评价、有的放矢地培养、人尽其才地使用、持续有效地激励和严格及时地监督干部,建立健全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制度,通过交流,实现干部的任职回避,改善干部的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的全面素质,增强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制度建设,提供任职回避的制度保证。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一要靠教育,二要靠制度。要走制度创新的路子,总结探索干部任职回避的成功经验。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推进任职回避的规范化、制度化。一是要研究出台一批保证、监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相关制度,如《任职回避保证制度》、《任职回避监督制度》、《任职回避考核制度》等。二是要严格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包括将任职回避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领导本人及任命机关的考核范畴,形成任职回避的意见。同时建立了领导干部亲属档案,对领导干部的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及近姻亲关系亲属全部进行登记,为监督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提供依据。 (二)加大监督力度,构建任职回避监督体系。健全完善任职回避监督体系是规范干部任职回避的重要手段。一是构建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要扩大干部监督中的民主,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坚决克服班子副职对班子正职不愿监督和不敢监督的现象。二是构建完善社会监督体系。要疏通监督渠道,健全监督制度,坚持在完善群众监督体系、人民团体监督体系、行政监督体系、舆论监督体系等四个方面寻找突破。组织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设立监督投诉想等方式,方便群众监督。 (三)加强干部交流,保证有序流动。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大领导干部任职地域回避和一些敏感、热点专业职务的重点回避,把干部交流与班子换届、班子调整和实行干部任期制度结合起来,与锻炼、培养年轻干部结合起来。在交流中,注意做好干部岗位轮换工作,使干部在多个岗位上经受全面锻炼。同时,加强做好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干部自觉服从党的需要和组织上的工作安排,强化服从组织的意识,做到那里要求就到那里去,到那里要努力把工作做好。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文化执法工作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2、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3、“限期整改”的验收;4、人民来信来访的查处;5、行政处罚;6、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1、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2、与行政行为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四条、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执法队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条、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局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有关事项的工作。
第六条、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科室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行政执法回避制度卫生第一条为保证能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执法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4、案件调查人员不能担任案件听证主持人;5、其它需要案件调查人员回避的情形。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领导干部回避制度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下面就从背景、建制、实施和监督等方面,来探讨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一、背景1. 高层领导干部的利益冲突领导干部的权力与职务,不仅会带来权力的享受,更会伴随着一系列的利益与责任,有些领导干部可能会因为职务利益关系,而出现利益冲突。
由此可见,领导干部利益冲突是建立回避制度的重要背景。
2. 更高的廉政标准针对现今不断升级的治理生态,对廉政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持良好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需要遵守更加严格的行为准则、严格的法律道德规范。
二、建制1. 从政经验的回避领导干部在担任重要职务时,可能会因为其过去从事的工作,而与其现在的职务出现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建立从政经验的回避制度。
换言之,领导干部需要在避免冲突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其对治理工作的经验与能力。
2. 岗位、职务的回避领导干部在卸任或调换职务前,需要明确赋予其的职权与职责内容,对其与其家人的投资和财产进行清晰而严格的披露,同时还要建立岗位、职务的回避制度,以确保其职务在转任后不能继续干预先前的职权。
三、实施1. 避免任意使用公权力任意使用公权力往往会导致不正当的获利行为,进而危害国家整体的利益,领导干部需要明确自己的权力范围,并严格执行权力准则,不得利用自己的职权谋取不当利益,任意使用公权力。
2. 自我监督建立领导干部回避制度后,领导干部需要以身作则,同样履行好廉政建设的职责。
通过自我监督,及时发现自身的问题,以一种主动而积极的态度防患于未然。
四、监督1. 反腐惩恶的力度要想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更加得到有效执行,监察部门的反腐惩恶的力度是关键。
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不仅应该受到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制裁,也需要公众的监督,才能更好地实现廉政建设与反腐惩恶。
2. 社会的共同监督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离不开社会的共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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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等制度
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具体要求如下:
一、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等;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有关要求:部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人员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亲属任职回避等情况登记表”,将电子版及纸质版于7月28
日前报政工科。
附件:领导干部亲属任职回避等情况登记表
政工科
2015.7.22
领导干部亲属
任职回避等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水矿后勤部填报时间:2015年7月22日
领导人员姓名蒋运东
现任
职务
水矿后勤部服务队支部书记
亲属关系姓名
关系
名称
现在单位职务
或岗位
是否副科
以上干部
是否属任职
回避范围
是否需调
整交流
夫妻
关系
直系血
亲关系
三代以
内旁系
血亲关
系
蒋华侠妹妹后勤部托儿所否否否
近姻亲
关系
其他
单位领导签字:填报人:蒋运东
(注:亲属登记对象为在水矿集团公司范围内工作的干部职工,此页不够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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