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干部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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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了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推进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交流是指领导干部按照组织决定,在县、市(工、行委)之间、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进行的调动或者挂职锻炼。

第三条干部交流工作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培养锻炼干部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以下人员为重点交流对象:(一)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二)州级部门领导成员,州级有关部门重要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州级部门内设机构中人事、财务及其他需要交流的科室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干部交流的主要类型:(一)培养型交流1、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必须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2、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3、州级部门和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到艰苦地区、关键岗位任职或者挂职锻炼。

(二)回避型交流1、县、市(工、行委)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以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正职,一般不得由本地籍或本地出生、生长的干部担任。

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县、市(工、行委)任职满一届的党政领导班子和上述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必须易地或者在部门之间交流。

2、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者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

(三)任职期满交流1、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xx年的,必须交流。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一、基本情况全县共有党政机关XXX个,科级企事业单位XXX个,县级干部XXX名,科级干部XXX 名。

在科级干部中正科级XXX人,副科级XXX人,男XXX人,女XXX人;汉族XXX人,维吾尔族XXX人,其他民族5人。

其中乡镇科级领导XXX人,汉族XXX人,维吾尔族XXX 人,其他民族3人。

20xx年以来,共对XXX名科级干部进行交流,其中符合回避条件占XXX人;涉及XXX个部门(单位),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情况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央“5+1”文件精神,以交流回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为突破口,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一大批优秀年轻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领导班子的结构改善了,干部队伍的活力增强了,鼓实劲、干实事、争一流的风气形成了,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快速发展。

在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干部回避制度,不断健全干部回避工作机制,使干部回避工作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迈进。

(一)我县开展干部回避制度的基本情况及做法和成效2、积极推行干部任职地域回避制度。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等重要领导职务,按照干部任职地域回避的要求,积极推行干部异地任职制度,避免在其原籍、出生地、成长地担任上述领导职务。

目前,在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重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中除检察院党组书记、公安局政委未实行回避外,都已实行回避;全县XXX个乡镇领导干部实行回避的XXX人,未实行回避XXX人,乡镇基本上做到了党政正职和主管经济的常务副乡长不在其出生地、成长地任职,XXX个乡镇的政法书记和9个乡镇的纪检书记达到了任职地域回避。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注意]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一、基本情况全县共有党政机关XXX个,科级企事业单位XXX个,县级干部XXX名,科级干部XXX名。

在科级干部中正科级XXX人,副科级XXX人,男XXX人,女XXX人;汉族XXX人,维吾尔族XXX人,其他民族5人。

其中乡镇科级领导XXX人,汉族XXX人,维吾尔族XXX人,其他民族3人。

20xx年以来,共对XXX名科级干部进行交流,其中符合回避条件占XXX人;涉及XXX个部门(单位),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情况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央“5+1”文件精神,以交流回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为突破口,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一大批优秀年轻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领导班子的结构改善了,干部队伍的活力增强了,鼓实劲、干实事、争一流的风气形成了,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快速发展。

在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干部回避制度,不断健全干部回避工作机制,使干部回避工作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迈进。

(一)我县开展干部回避制度的基本情况及做法和成效2、积极推行干部任职地域回避制度。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等重要领导职务,按照干部任职地域回避的要求,积极推行干部异地任职制度,避免在其原籍、出生地、成长地担任上述领导职务。

目前,在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重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中除检察院党组书记、公安局政委未实行回避外,都已实行回避;全县XXX个乡镇领导干部实行回避的XXX人,未实行回避XXX人,乡镇基本上做到了党政正职和主管经济的常务副乡长不在其出生地、成长地任职,XXX个乡镇的政法书记和9个乡镇的纪检书记达到了任职地域回避。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坚强领导集体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坚决执行党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同志一道工作。

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

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

四、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了好干部标准
• 一是完善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突出 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 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 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 绩的要求。 • 二是在考察内容上按照好干部标准,突出了品德、实绩、作 风和廉政情况的考察。
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 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干部工作 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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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对改进和完善公开选拔、
竞争上岗工作的新举措
• 一是合理确定范围。明确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 数量和范围,并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情形作了限定;本着 就近取才的原则,规定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 二是严格资格条件的设置。明确选拔方案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 干部资格条件的规定,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 核同意。 • 三是加强组织把关。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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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修订《干部任用条例》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近些年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 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 一是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 了一系列新要求;
• 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新 变化新调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与这些新政策相衔接; • 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 制度层面加以改进。

解读修订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解读修订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解读修订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近日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解读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欢迎阅读!解读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细节一: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这二十字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

“干部工作首先要选出好干部,但好干部不能泛泛而谈,讲感觉凭印象,一定要有标准。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说。

专家表示,这二十字标准既坚定不移地体现着党对干部任用一以贯之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又充分体现出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体现了正确的用人导向。

以此为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要求,加强道德、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这些要求既确立了统一的干部任用基本标准,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又为充分发挥干部的个性风格留出了广阔的空间。

”辛鸣说。

细节二:干部任用第一环节从“民主推荐”改为“动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

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我们过去选拔干部,‘民主推荐’是第一环节。

”辛鸣说,从干部工作的实际操作程序看,某一干部的任用不可能是在党委和组织部门完全心中没数的情况下突然冒了出来。

辛鸣表示,负责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和组织部门的同志往往会对岗位状况、干部结构、人选要求等有个初步的酝酿,这一过程客观存在,但过去没有明确进入干部工作程序,因而导致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临时动议、突击提拔等不规范之处,现在把“动议”这一环节明确提了出来作为初始环节,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既为党组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和把关提供依据,也强化了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责任。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解读与研究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解读与研究

【2014年】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解读与研究一、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解析2014年开始施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二、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一)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干部交流工作,优化各级地税部门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地税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全省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实职)和县(市、区)地税局局长的领导干部要有计划的实行交流。

(二)全省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地税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方式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三)领导干部交流的重点是市(州)、县(市、区)两级领导班子成员及省局和市(州)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3、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020年干部任用条例最新解读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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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干部任用条例最新解读干部任用条例:有利于选人用人机制挑选出优秀人才,有利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20xx新《干部任用条例》解读的内容!《干部任用条例》解读1、《干部任用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干部任用条例》自20xx年颁布以来,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近些年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是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与这些新政策相衔接;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

这些变化使得《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

本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中央决定重新修订并颁布《干部任用条例》。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进干部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设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干部任用条例》的总体框架和主要特点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I{乍研究●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口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课题组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是加强干部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大干部交流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如何贯彻落实好这一要求,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与任职回避制度,做好干部交流与任职回避工作,是当前各级党委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我们就这一课题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查,认真总结了省内近年来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工作的基本做法与主要成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剖析各地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原因,探讨对策思路,为切实完善新形势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提供积极的参考意见和建议.(一)理滑思路,把握完善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制度的目标方向把握实质内涵.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是既有交叉又相对独立的两个概念.干部交流主要是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有计划地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积极的调换. 任职回避主要是指为了保证不因地域,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对其所任职务,任职地区等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明确主要目的.一是培养锻炼干部,使干部得到比较全面的锻炼和考验,积累经验,增长才干.二是优化班子结构,在更大范围内合理调配干部,提高整体效能.三是加强廉政建设,使干部从各种关系和矛盾中解脱出来,坚持秉公办事,廉洁从政.四是促进事业发展,加强地区间的联系协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坚持基本原则.一是依法进行的原则,即严格按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等法规开展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工作.二是适才适用的原则.三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四是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五是成本减量化的原则,即通过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和强化监督,尽可能降低交流成本. (二)调整充实,明确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工作的基本要求明确干部交流的对象和类型.首先,要明确界定干部交流的对象范围.一是易地交流,这是"有限交流",对人事,审计,财政等部门不必易地交流的职位,可不作硬性规定;二是新提拔或在同一岗位满5年的工商,税务,土管等"条"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必须纳入易地交流的对象范围;三是机关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满5年或在同一处室工作满lO年的,必须进行岗位轮换,四是因个人能力或业务专长不适合本职工作需要的应进行交流.其次,要进一步明确干部交流的基本类型.一是培养性交流.重点对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优秀年轻干部进行交流.二是回避性交流.三是优化性交流.重点交流那些符合交流地区班子素质结构需求的领导干部.四是支援性交流.重点交流符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具有丰富领导经验或专业技术特长的领导干部. 明确任职回避的对象和类型.一是回避对象的职级范围可适当扩大到省,市一级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二是人事,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不列为易地<2D06.3④●I作研究●任职回避的对象,而工商,税务,土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列入.三是将有同学,战友,同乡等特殊关系的干部适度纳入任职回避的范围. 四是对党政领导干部近亲属或家族在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的问题进行规定和约束. 任职回避的基本类型可分为以下四种:一是避籍.干部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成长地所在省,市,县担任关键岗位,重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二是避亲.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必须交流或回避.三是避故.有同学,战友,同乡等特殊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四是避利.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除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地区经商办企业外,领导干部也不得在上列亲属关系经营的企业较多或者规模较大的地方担任市,县党政正职和省级以下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领导职务.把握干部交流的适当时机和比例.干部交流的时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干部成长规律及工作需要来把握.届中调整时,一般结合干部"补缺"进行,但当…个班子各项工作难以有所突破或一个班子内部矛盾比较突出, 采取其他措施难以解决时,则要果断进行调整. 还要科学确定交流干部的合适比例.换届时,同一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政正职一律不得同时交流,每次交流人数不超过班子成员总数的30%;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交流,原则上占党政主要领导总数的50%,党政主要领导l0年内至少交流1次;部门党政正职交流占部门正职总数的30%,部门副职交流占部门副职总数的20%.防止频繁交流给少数干部带来不恰当的心理预期.确定干部交流的主体流向和合适跨度.干部交流的基本流向可分为纵向交流和横向交流. 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把优秀领导干部交流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交流到"急,难, 险,重"的岗位,并使之成为干部交流的主体流向.干部交流的跨度主要包括地域跨度,年龄和时间跨度.地域跨度以行政辖区为限,其中党政正职,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等主要领导干部宜省级跨省,市级跨市,县级跨县,对能力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市,县两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交流的地域跨度可上调一级.部门领导干部主要是在同层级跨部门,跨行业进行轮岗交流,对能力全面,表现优秀的可交流到地方任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最高年龄和时间跨度也需有一定的限制.(三)规范程序,理顺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步骤干部交流的基本程序.一是科学规划,制定方案.结合地方换届,制定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的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每次交流干部之前, 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以防止干部交流时紧时松或连续性不够,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二是岗位公开,民主推荐.对支援性交流,挂职锻炼性交流,在一定范围内先公开拟交流职位,岗位要求,资格条件等,通过群众推荐,个人自荐,领导推荐和组织推荐,依据交流地的需要确定人选.三是认真考察,离任审计,防止干部"带病交流".四是集体讨论,科学决策, 努力做到人岗相适,适才适用.五是岗前培训, 跟踪考察.对从下一级新提拔到上一级岗位工作的年轻干部或跨部门,跨行业交流的干部需进行岗前培训;对培养锻炼性交流的干部,特别是挂职锻炼的干部需跟踪考察.任职回避的基本程序.一是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由干部所在单位提出回避建议,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要求.二是组织(人事) 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对确属需要任职回避的及时提出回避方案,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作出任职回避方案.三是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回避决定.(四)健全机制,强化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工作的保障措施(五)统筹推进,解决影响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工作的相关问题(摘自1月26日《组织八事报》)<==重要2o06.3t。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指中共和政府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回避的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回避制度,是为了有效防止任人唯亲、考察失真、用人失误等现象的发生。

根据中共中央1995年2月9日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2002年7月正式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行的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是指:(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2)担任县(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3)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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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解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解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解读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下文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欢迎阅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大力宣传《干部任用条例》,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把关。

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审批。

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不允许个人说了算。

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

干部任职回避情况说明

干部任职回避情况说明

干部任职回避是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目的是避免因亲属关系或其他私人关系对公务产生不当影响。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需要干部进行任职回避的情形:
1. 亲属关系:如果干部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在同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该干部需要回避。

2. 关联关系:如果干部与某单位或部门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如持股、投资等,也需要进行任职回避。

3. 私人关系:如果干部与某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关键岗位人员有私人关系,如朋友、同学等,为了避免产生偏见或利益输送,需要进行任职回避。

4. 特定情况: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等,也需要进行任职回避。

在出现以上需要回避的情形时,干部应该主动向组织提出申请,并根据组织的安排进行职务调整或其他处理。

同时,组织也应该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行为符合规定和纪律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刘春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大家好,我们今天讲座的主题是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

20XX 年1月15日,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而在20XX年的时候,中央就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任用选拔条例(暂行)》,到今年老的《选拔任用条例》已经12年了,过去的暂行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最近十多年,我们党的领导干部队伍的发展变化也很快,形势发展、任务发展都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实践证明,老的《选拔任用条例》已经不适宜形势和任务发展的要求了。

在多方面、多个环节落后或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特别是在一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关键环节和一些重要问题上,老的《选拔任用条例》还是空白,没有设计。

这样就难以满足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实践需求。

正因为要针对这种情况,所以中央决定予以修订,经过系统的研究、调查、修改,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成熟了,于是,在今年1月份就正式发布推出实行。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就其内容涉及的问题等方方面面,同过去的《条例》相比,都有极大的完善和扩展。

特别是它体现了中央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新要求和新标准,这就是“时代在发展,事业在前进,我们对新时期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选拔标准也在丰富和扩展”,所以,新的《条例》就把中央的新标准、新要求吸纳进来加以固定了。

同时,也对这十多年干部任用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和有效的做法反映和体现在了新《条例》中。

这个《条例》是针对的实践发展的需要,反映的我们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践中方方面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的那些诉求。

所以它是最新的,也是最全面的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一个基本章程。

而且,20XX年党的十八大结束之后,尤其是去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发布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20XX年、20XX年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都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的方方面面提出了新要求,尤其是中央对目前什么叫做“好干部”提出了判断、衡量的标准,什么叫“好干部”?是这一次《选拔任用条例》也规定下来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这五句话(20个字)是中央对什么是“好干部”,应当选拔什么样的干部,起用什么样的人才的新标准,这都写进来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问答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问答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工作心得体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工作心得体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三一文库()/心得体会范文/工作心得体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实行党政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

《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以来,XXX市从实际出发,积极抓好市直部门、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取得了一些成效。

现就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结合XXX实际,谈几点不成熟的观点。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改善干部队伍结构的重要途径。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个别人从小圈子选人的不良现象,注重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干部,有利于把那些政治上成熟、业务上过硬、作风上正派的干部选拔上来,有利于提高本部门、单位以及整个干部队伍素质,改善干部队伍结构。

近三年来,XXX市通过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先后调整交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37名。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避免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

一项决策的正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策者的立场,取决于决策的利益取向。

长期以来,有的党政干部的亲属在本人直接领导的机关工作,从而造成一些领导干部受各种复杂关系困扰和不利因素的羁绊,处理问题丢不开情面,放不开手脚。

有的干部长期在一个部门担任领导,缺乏领导才能,不能驾驭全局,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

一些部门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不尽合理,班子内部关系不够协调,影响了工作和整体功能的发挥,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可以有效避免领导干部为了局部或个别亲属利益而决策失误,使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都出于公心,站在全局的高度,心中始终装着群众,有利于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公检法等部门是一个地区比较重要的部门,实行任职回避,将这些部门置于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可以克服和改善党政干部在工作中因地域、亲属关系等一些因素造成的消极影响,有利于保证党政干部的为政清廉,为干部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促进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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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23日电(记者翟伟孙承斌)中共中央近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干部任用条例》同时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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