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指在党的领导岗位上的干部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调整和管理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维护党的纪律和组织的正常工作秩序。
首先,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要求领导干部不能在同一单位连续任职,在一定的任期后必须调整到其他职位。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减少干部长期在同一单位服务而导致的权力过分集中和腐败问题,有利于实现权力的分散和监督的有效进行。
其次,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还规定领导干部应当避免与自己直接管理的单位有商业往来或者与其有其他利益关系。
这样的规定能够有效避免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防止利益输送或者利益输送问题的发生。
此外,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还要求处于退休状态或者将要退休的领导干部不得再在原先领导的单位任职,以免造成权力资源的滥用和党内干部选拔任用体制的不公平。
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干部的流动和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
通过干部的流动,可以促使干部更好地了解各行各业的情况,增强对宏观问题的把握能力,有利于党和国家的决策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但是,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也需要注意平衡,不能过分强调调整的频繁性和范围,以免不利于干部的培养和积累经验。
同时,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考核,确保任职回避制度的有效实
施。
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督和考核,才能确保制度政策的落实,最终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和科学。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注意]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等问题调研报告一、基本情况全县共有党政机关XXX个,科级企事业单位XXX个,县级干部XXX名,科级干部XXX名。
在科级干部中正科级XXX人,副科级XXX人,男XXX人,女XXX人;汉族XXX人,维吾尔族XXX人,其他民族5人。
其中乡镇科级领导XXX人,汉族XXX人,维吾尔族XXX人,其他民族3人。
20xx年以来,共对XXX名科级干部进行交流,其中符合回避条件占XXX人;涉及XXX个部门(单位),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情况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央“5+1”文件精神,以交流回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为突破口,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一大批优秀年轻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领导班子的结构改善了,干部队伍的活力增强了,鼓实劲、干实事、争一流的风气形成了,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快速发展。
在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干部回避制度,不断健全干部回避工作机制,使干部回避工作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迈进。
(一)我县开展干部回避制度的基本情况及做法和成效2、积极推行干部任职地域回避制度。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等重要领导职务,按照干部任职地域回避的要求,积极推行干部异地任职制度,避免在其原籍、出生地、成长地担任上述领导职务。
目前,在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重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中除检察院党组书记、公安局政委未实行回避外,都已实行回避;全县XXX个乡镇领导干部实行回避的XXX人,未实行回避XXX人,乡镇基本上做到了党政正职和主管经济的常务副乡长不在其出生地、成长地任职,XXX个乡镇的政法书记和9个乡镇的纪检书记达到了任职地域回避。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是中组部《组工通讯》就基层在执行规定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问: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副市长兼任局长的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不适用该规定。
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应当适用。
3、问:如果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但所担任的职务不都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职务,是否还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答: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4、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是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的,其任期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5、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干部任期、交流、回避规定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讨论稿)最近,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回避暂行规定》三个党内法规,围绕当前干部人事制度特别是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干部的任期、交流、回避、监督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更加科学、规范、严密的规定,这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成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现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具体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一)为了规范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全省地税系统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实职)和县(市、区)地税局局长的领导干部(以下称领导干部)实行职务任期制度。
(二)领导干部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三)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1、达到退休年龄的;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3、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4、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5、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6、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四)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六)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
(七)对地税系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执行上述第(五)和第(六)条规定,经省局党组批准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坚强领导集体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坚决执行党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同志一道工作。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I{乍研究●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口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课题组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是加强干部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大干部交流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如何贯彻落实好这一要求,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与任职回避制度,做好干部交流与任职回避工作,是当前各级党委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我们就这一课题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查,认真总结了省内近年来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工作的基本做法与主要成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剖析各地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原因,探讨对策思路,为切实完善新形势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提供积极的参考意见和建议.(一)理滑思路,把握完善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制度的目标方向把握实质内涵.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是既有交叉又相对独立的两个概念.干部交流主要是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有计划地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积极的调换. 任职回避主要是指为了保证不因地域,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对其所任职务,任职地区等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明确主要目的.一是培养锻炼干部,使干部得到比较全面的锻炼和考验,积累经验,增长才干.二是优化班子结构,在更大范围内合理调配干部,提高整体效能.三是加强廉政建设,使干部从各种关系和矛盾中解脱出来,坚持秉公办事,廉洁从政.四是促进事业发展,加强地区间的联系协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坚持基本原则.一是依法进行的原则,即严格按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等法规开展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工作.二是适才适用的原则.三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四是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五是成本减量化的原则,即通过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和强化监督,尽可能降低交流成本. (二)调整充实,明确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工作的基本要求明确干部交流的对象和类型.首先,要明确界定干部交流的对象范围.一是易地交流,这是"有限交流",对人事,审计,财政等部门不必易地交流的职位,可不作硬性规定;二是新提拔或在同一岗位满5年的工商,税务,土管等"条"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必须纳入易地交流的对象范围;三是机关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满5年或在同一处室工作满lO年的,必须进行岗位轮换,四是因个人能力或业务专长不适合本职工作需要的应进行交流.其次,要进一步明确干部交流的基本类型.一是培养性交流.重点对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优秀年轻干部进行交流.二是回避性交流.三是优化性交流.重点交流那些符合交流地区班子素质结构需求的领导干部.四是支援性交流.重点交流符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具有丰富领导经验或专业技术特长的领导干部. 明确任职回避的对象和类型.一是回避对象的职级范围可适当扩大到省,市一级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二是人事,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不列为易地<2D06.3④●I作研究●任职回避的对象,而工商,税务,土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列入.三是将有同学,战友,同乡等特殊关系的干部适度纳入任职回避的范围. 四是对党政领导干部近亲属或家族在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的问题进行规定和约束. 任职回避的基本类型可分为以下四种:一是避籍.干部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成长地所在省,市,县担任关键岗位,重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二是避亲.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必须交流或回避.三是避故.有同学,战友,同乡等特殊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四是避利.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除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地区经商办企业外,领导干部也不得在上列亲属关系经营的企业较多或者规模较大的地方担任市,县党政正职和省级以下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领导职务.把握干部交流的适当时机和比例.干部交流的时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干部成长规律及工作需要来把握.届中调整时,一般结合干部"补缺"进行,但当…个班子各项工作难以有所突破或一个班子内部矛盾比较突出, 采取其他措施难以解决时,则要果断进行调整. 还要科学确定交流干部的合适比例.换届时,同一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政正职一律不得同时交流,每次交流人数不超过班子成员总数的30%;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交流,原则上占党政主要领导总数的50%,党政主要领导l0年内至少交流1次;部门党政正职交流占部门正职总数的30%,部门副职交流占部门副职总数的20%.防止频繁交流给少数干部带来不恰当的心理预期.确定干部交流的主体流向和合适跨度.干部交流的基本流向可分为纵向交流和横向交流. 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把优秀领导干部交流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交流到"急,难, 险,重"的岗位,并使之成为干部交流的主体流向.干部交流的跨度主要包括地域跨度,年龄和时间跨度.地域跨度以行政辖区为限,其中党政正职,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等主要领导干部宜省级跨省,市级跨市,县级跨县,对能力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市,县两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交流的地域跨度可上调一级.部门领导干部主要是在同层级跨部门,跨行业进行轮岗交流,对能力全面,表现优秀的可交流到地方任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最高年龄和时间跨度也需有一定的限制.(三)规范程序,理顺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步骤干部交流的基本程序.一是科学规划,制定方案.结合地方换届,制定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的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每次交流干部之前, 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以防止干部交流时紧时松或连续性不够,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二是岗位公开,民主推荐.对支援性交流,挂职锻炼性交流,在一定范围内先公开拟交流职位,岗位要求,资格条件等,通过群众推荐,个人自荐,领导推荐和组织推荐,依据交流地的需要确定人选.三是认真考察,离任审计,防止干部"带病交流".四是集体讨论,科学决策, 努力做到人岗相适,适才适用.五是岗前培训, 跟踪考察.对从下一级新提拔到上一级岗位工作的年轻干部或跨部门,跨行业交流的干部需进行岗前培训;对培养锻炼性交流的干部,特别是挂职锻炼的干部需跟踪考察.任职回避的基本程序.一是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由干部所在单位提出回避建议,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要求.二是组织(人事) 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对确属需要任职回避的及时提出回避方案,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作出任职回避方案.三是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回避决定.(四)健全机制,强化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工作的保障措施(五)统筹推进,解决影响干部交流和任职回避工作的相关问题(摘自1月26日《组织八事报》)<==重要2o06.3t。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指中共和政府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回避的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回避制度,是为了有效防止任人唯亲、考察失真、用人失误等现象的发生。
根据中共中央1995年2月9日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2002年7月正式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行的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是指:(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2)担任县(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3)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1/ 1。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了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推进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交流是指领导干部按照组织决定,在县、市(工、行委)之间、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进行的调动或者挂职锻炼。
第三条干部交流工作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培养锻炼干部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以下人员为重点交流对象:(一)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二)州级部门领导成员,州级有关部门重要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州级部门内设机构中人事、财务及其他需要交流的科室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干部交流的主要类型:(一)培养型交流1、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必须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2、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3、州级部门和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到艰苦地区、关键岗位任职或者挂职锻炼。
(二)回避型交流1、县、市(工、行委)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以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正职,一般不得由本地籍或本地出生、生长的干部担任。
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县、市(工、行委)任职满一届的党政领导班子和上述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必须易地或者在部门之间交流。
2、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者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
(三)任职期满交流1、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xx年的,必须交流。
换届及任职期
先党委然后人大政府政协一起,也就是两会。
人代会换人大和政府,政协会换政协。
一般都是从最基层换起,新的基层代表选举上级的领导班子,在十八大和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之前所有中央以下新一届领导班子都会产生原则上五年一届,一届一换,但可以连任两届。
中国领导人的换届选举在明年的两会上。
关注明年3月5号的全国人大吧。
据新华社北京8月6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全文另发),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一个任期内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一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一)达到退休年龄的;(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领导人员回避制度的暂行办法
关于实行领导人员回避制度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上级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事业部、机关部门副科职以上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亲属是指:(一)配偶;(二)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三)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四)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五)亲家关系。
第二章任用回避第四条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或有垂直领导关系),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同一机关部门、同一项目经理部任职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单位、项目部中任领导职务的;(四)一方在领导班子担任主要领导,另一方在本单位担任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物资和财务负责人的;(五)有关管理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领导人员不得从社会和退休人员中聘用属于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在其本人直接管理的单位、部门从事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或本人提出回避申报。
(二)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作出决定;(三)需要回避的,由领导班子或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如本单位无法调整的,可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予以交流。
第七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低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八条新任用和岗位调动人员在任职或调入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回避或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的,应在三个月内予以调整。
干部任用政策答案
一、是非判断题共30题,计算机随机抽取10题作答,每小题2分,共20分.对下列命题作出判断,你认为正确的选择A,错误的选择B,两项都选择的不得分.1、党的十七大提出,选拔任用干部既要看才、更要看德,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上来.A2、干部的政绩是干部德才素质的集中表现和综合反映,是使用干部的基本依据.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可以直接列为考察对象.B4、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A5、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A6、根据领导班子工作需要和考虑其他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超职数配备干部.B7、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不需要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B8、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必须进一步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好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A9、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B10、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提出,要健全党政机关内部管理人、财、物和执纪、执法等岗位干部的定期轮岗制度,推进机关干部跨部门跨单位交流.A1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A12、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2/3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B13、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其领导职务A14、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保留不变.B15、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在5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B16、在换届工作中,对别有用心利用网络媒体散布谣言的,要迅速依法处理,以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A17、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不必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B18、对须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相关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A19、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A20、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A21、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的处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能同时使用.B22、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暂停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B23、对换届中职务变动的区县委书记,要对其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离任检查,离任检查民主评议中,对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不予提拔使用.A24、全委会投票表决重要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提名该人选.B25、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A26、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A27、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A28、在换届中跑官要官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后,不影响其提拔使用.B29、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A30、对经查实确实存在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要依照纪律处分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处理到位、追究到人.A二、单项选择题共30题,计算机随机抽取10题作答,每小题3分,共30分.下列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均只有一项最符合题意.1、晋升领导职务资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A、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B、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8年以上党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C、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D、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2、因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A年内不得提拔.A、一年B、一年半C、两年D、三年3、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C提出考察对象.A、组织推荐B、党委主要领导C、民主推荐D、组织人事部门4、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B.A、写出推荐材料但不必署名B、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C、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D、征得被推荐人选的同意5、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C提名,作为考察对象.A、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推荐B、群众联名推荐C、组织推荐D、干部署名推荐6、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A以上.A、2年B、3年C、4年D、5年7、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D同意.A、党委主要领导B、党委全委会C、上级党委D、上级组织人事部门8、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的公示期一般为B.A、5至7天B、7至15天C、10至15天D、15至20天9、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C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A、书记碰头会讨论B、组织部门负责人协商C、党委党组集体讨论D、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10、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A等方式进行表决.A、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B、口头表决、鼓掌通过或者无记名投票C、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D、举手表决、鼓掌通过或者投票表决11、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B任职.A、出生地B、成长地C、祖居地D、户口所在地12、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把干部的A放在首要位置,是保持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根本要求和重要保证.A、德B、能C、勤D、绩13、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提出,要注重从优秀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中选拔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县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有3年以上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等领导工作经历的,要保持在C以上.A、30%B、40%C、50%D、60%14、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提出,要完善民主推荐制度,健全不同类型、不同职位干部民主推荐的办法,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B原则,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A、广泛性B、相关性C、了解度D、熟悉度15、2009-2013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应至少各配备A名女干部.A、1B、2C、3D、416、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B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A、1/3B、2/3C、1/2D、4/517、根据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因问责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B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18、我市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实施意见规定,要扩大参与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的范围,在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增加D参与重要领导岗位人选的民主推荐.A、党代表、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B、人大代表、政协委员C、党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D、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19、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实施办法规定,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在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或者政协民主监督评议中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D.A、因公辞职B、自愿辞职C、引咎辞职D、责令辞职20、我市进一步加强市管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规定,区县自治县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在同一地方同一职务任职满年,党委副书记、政府常务副职在同一地方同一职级任职满年,且分管工作相同的,应当交流.BA、5年、5年B、5年、8年C、8年、8年D、5年、10年21、因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受到降职处理的,C年内不得提拔.A、一年B、一年半C、两年D、三年2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了C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A、4B、8C、12D、1623、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B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A、上级党委B、上级党委组织部门C、上级纪委D、上级审计部门24、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A负责.A、考察材料B、考察对象C、组织人事部门D、本级党委党组25、我市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实施方案规定,对反映违反换届纪律的突出问题和考察人选问题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查办,限期B内办结.A、3日B、5日C、7日D、10日26、我市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实施方案规定,对上级批转的有关违反换届纪律的举报,实行立项督查,在C内报送查核结果.A、5日B、10日C、15日D、20日27、反映考察对象违反换届纪律规定的举报问题,查核工作要在A前办结.A、考察工作结束前B、组织部门部务会研究前C、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前D、任职前公示结束前28、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A中选拔.A、后备干部B、年轻干部C、中层干部D、党政机关29、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对上级领导机关和调离领导干部遵守换届纪律提出了什么要求AA、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B、不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建议C、不准对换届工作提出建议D、不准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意见建议30、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要求,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负责同志要与D进行一次严肃换届纪律的专题谈心谈话,提醒督促他们切实负起匡正换届风气的责任,做到带头严格执行换届纪律.A、本级党委管理的主要领导干部B、下级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C、下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D、本级党委管理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三、多项选择题共30题,计算机随机抽取10题作答,每小题5分,共50分.下列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项以上含两项是符合题意的.错选、少选或多选均不得分.1、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民主推荐方式包括AB.A、会议投票推荐B、个别谈话推荐C、领导干部实名推荐D、群众联名推荐2、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有ABCD.A、党管干部原则B、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C、民主集中制原则D、依法办事原则3、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ABC举报、申诉.A、上级党委党组B、上级组织人事部门C、上级纪检监察机关D、上级司法机关4、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有ABCD.A、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B、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C、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D、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5、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处理办法有ABCD.A、不予批准B、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C、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D、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6、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应当AC.A、就地免职B、责令辞职C、降职使用D、停职反省7、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提出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的具体要求是ABCD.A、明确干部选拔任用提名主体B、规范提名形式、提名程序C、合理界定提名责任D、扩大提名环节的民主和监督8、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的规定,有ABCD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A、夫妻关系B、直系血亲关系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D、近姻亲关系9、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下列选项哪些属于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必须坚决禁止.ABCDA、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B、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民主测评、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C、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D、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10、我市提出建立健全“三公、三意、三匹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其内容是指ABC.A、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相统一B、坚持组织意图、群众意见、个人意愿相结合C、坚持干部的品行、才能、资历与任职岗位相匹配D、努力提高选人用人公开度、透明度、公信度11、我市进一步加强市管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规定,干部交流的重点,是权力部门、关键领导岗位的干部,包括ABCD.A、区县自治县党委书记、副书记,区县自治县长、政府常务副职,区县自治县纪委书记、组织部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人B、市委、市政府部分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级领导兼任主要负责人的部门常务副职C、市纪委和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副职,以及市一、二、三、四、五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检察院一、二、三、四、五分院负责人D、市管党政领导班子中分管执纪执法、干部人事、监察审计、财政计划、城建规划、国土交通等工作的领导成员12、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市委严肃干部人事纪律的若干规定,对ABCD的行为,要坚决进行查处和纠正.A、跑官要官B、买官卖官C、拉票贿选D、突击提拔调整干部1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年度工作时,要专题报告本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本年度新选拔任用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其中,本年度新选拔任用干部评议的对象包括哪些人员ABCDA、新任用的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B、新任用的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C、新提拔的下一级其他正职领导干部D、新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14、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哪些原则ABCDA、党委领导、分级负责B、实事求是、客观公正C、权责一致、惩教结合D、严格要求、违规必究15、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对此负有责任的哪些人员的责任ADA、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B、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干部C、党政主要领导干部D、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采取什么办法进行责任追究ABCDA、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B、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C、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D、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7、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对严禁违规用人作出了具体规定,下列哪些属于违规用人行为ABCDA、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B、突击提拔调整干部C、指定提拔调整本人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D、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18、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提出了党政干部制度改革要重点突破11个项目,下列哪些属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突破的项目ABCDA、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B、推行差额选拔干部制度C、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范围D、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19、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ABCDA、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B、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C、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D、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2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ABCDA、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B、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C、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D、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2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按照规定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ABCDA、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B、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C、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D、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22、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CD等A、警告B、记过C、引咎辞职D、责令辞职2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了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六种行为,其中包括ABCD.A、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B、虚报工作业绩C、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D、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24、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就严肃换届纪律作出了“五个严禁”的规定,其中包括ABCDA、严禁拉票贿选B、严禁买官卖官C、严禁跑官要官D、严禁干扰换届25、换届过程中,在召开民主推荐大会时,由考察组组织开展问卷调查,重点了解哪两个方面的内容CDA、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B、参会人员了解掌握换届纪律的情况C、当地选人用人情况D、当地干部遵守换届纪律规定的情况26、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对严禁跑官要官问题明确规定了哪“两个不准”CDA、不准自我推荐担任合适职务B、不准领导干部书面推荐拟任人选C、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D、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27、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规定,对拉票贿选查证属实的,处理方式有哪些ABCDA、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B、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C、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D、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28、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买官卖官行为,应当怎样进行处理BCDA、给予谈话教育B、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C、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D、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29、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规定,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通过下列哪些行为请求他人给予关照的,应认定为拉票行为ABCDA、宴请B、安排消费活动C、当面拜访D、打电话、发短信30、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规定,下列哪些属于干扰换届的行为ABCDA、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B、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C、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D、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是中组部《组工通讯》就基层在执行规定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问: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副市长兼任局长的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不适用该规定。
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应当适用。
3、问:如果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但所担任的职务不都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职务,是否还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答: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4、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是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的,其任期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5、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地方党委副书记、常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如副市长由分管工业调整为分管农业,是否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答:地方党委副书记、常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在任期计算时按同一职位掌握。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1.10•【字号】京国资党发[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回避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6〕19号)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现将市国资委制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2006年11月10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维护出资人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和《关于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中组发〔20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职权,严格执行回避规定,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防止对国家和企业利益造成损害。
第二章任职回避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内部文稿请勿外传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讨论稿2007年4月25日)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1、问: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可以不适用该规定。
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市(地、州、盟)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确定这样的适用范围,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任期制主1题集中反映在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及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管理上;二是先在这部分干部中实施任期制,符合先易后难的原则,有利于干部任期届满后的安排。
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重要部门的副职领导成员,特别是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党校主持工作的副校长等,实施任期制有必要。
考虑到任期制尚处于"暂行"阶段,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实践,可以倡导一些地方对工作部门副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进行探索,因此,对此问题答复为,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可以不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政府的秘书长和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地方党委、政府的秘书长适用,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不适用。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0•【文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正文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1任职回避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职回避亲属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
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
地域回避主要规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这一规定明确,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把关,防止形成回避关系。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学习要点解读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学习要点解读为从源头上规范事业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履职行为,2019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建立了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制度。
回避规定着重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职岗位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约束,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的基本原则、回避种类、适用范围、权限程序、管理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此对回避规定进行归纳梳理,供学习参考。
一、回避什么?《回避规定》规定了两类回避。
岗位回避和履职回避第一种是以亲属关系为界定标准实施的岗位回避。
这位负责人表示,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拟聘人员)之间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第二种是以本人或本人亲属利害关系为主要界定标准实施的履职回避。
这位负责人具体指出,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外请专家等相关人员,参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等需要回避的履职活动时,如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利害关系,则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评议、投票、评分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二、《回避规定》的适用范围《回避规定》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包括了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甚至是外请专家等人员。
这是为了防止回避制度出现“死角”。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为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既有机关,也有事业单位、企业和群团组织,同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还涉及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这一特殊群体,构成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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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七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第八条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九条出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条实行回避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级难以安排的,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需要实行地域回避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任期内调整的,在任期内予以调整;任期内难以调整的,任期届满后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决定前,可以听取领导干部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五条除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外,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驻外机构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