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若干问题研究_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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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若干问题研究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兰光其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其次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及挑战的措施与对策,再次阐述了深入推进村民自治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对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义。

【关键词】自治形式 中国 农村 村民自治 基层民主

在中国,农村问题往往是革命和建设的起点。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中国共产党正是在广大的农村发动土地革命,并带领农民赢得革命的胜利。七八十年代,也正是在农村率先掀起了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改革,从而在根本上松动了农村僵化的经济关系。作为当前政治学界、社会学界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村民自治的重要性在于它是活生生的实践,并被不少学者视为中国政治发展的社会基础,亦或是当前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部分。或许在农村兴起的村民自治实践有可能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由基层向高层发展的新起点,按萨托利的说法,这种基层民主能够为“政治上层建筑提供社会支柱和基础结构”。任何政治实践既是过去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未来政治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当前政治现象都可以从过去的历史中找到源头和出发点。马克思主义告诫我们,研究任何课题都应将问题放置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之下。

从1980年初村委会诞生至今,村民自治走过了二十多年的风雨历程。尽管在发展历程中有过坎坷,有过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作为一项涉及亿万农民的伟大事业,其在调动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对其给予了高度评价,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当前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活动中,加强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总结村民自治的经验,找出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具有现实和深远的重大意义。

一、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挑战

1、认识不到位,行为不适应

一是一些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认识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对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村民自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

《组织法》的刚性及精神实质缺乏应有的认识;对这一历史性的变革认识不足。因此,对村民自治不重视、不支持,甚至认为“多此一举”,抱抵触情绪。特别是有的乡镇政府的领导同志,对村务由过去的领导地位变成现在的“指导”地位转不过弯来,不习惯、不顺劲。二是部分农村党支部没有认识到这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重大改善和发展。觉得过去是“一统天下”,现在竟然“一分为二”,会“天下大乱”,抱怨上头乱搞“名堂”,心里很不舒服,行动上很不适应。即使是身兼村委会主任的村支书,对如何搞好村民自治心中也没章

注:福建省委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基地课题

法,领导方式、工作方法还未转变,与民主自治的要求相差甚远。三是村委会成员及村民由于几千年来封建传统思想的束缚和长期处于无自主权的地位,如今被“解放”出来,自己管理自己,一时找不到应有的位置,无所适从。甚至认为这是上头“糊弄人”,“什么不是上头说了算?”,自治不过是“口号”。

2、工作力度不够,进展不平衡

目前全国各地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基本结束,但据调查,目前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有的县市还有百分之几的村庄没有建立起村委会;8%左右的村委会的成员还没有选足选全。二是村委会的工作开展不平衡。县市与县市、乡镇与乡镇、村庄与村庄之间差距甚大。就乡镇来讲,至今还有1/4左右的停留在一般口号上;就村庄来讲,1/3的流于形式。

3、个别村委会难以胜任

一是因下列情况而当选为村委会主任的:靠宗族宗派关系;采取贿选手段;许诺不搞计划生育;干群关系紧张,村支部班子弱;乡镇不重视,执法不严等。二是村委会组成人员特别是主任委员,年老体弱,文化水平低而又不注重学习,工作能力差,“老好人”。以上两种情况都不称职,有待于依法予以调整。

4、规章制度不完备、不落实

《宪法》、

《组织法》虽然为村民自治制订了法律法规,但是可操作的细则还待完善:一是作为民主自治重要组织形式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制度还未建立或很不规范;与推动民主法制密切相关的自治章程普遍未有制订,“自治”形同虚设;村务公开和上墙的制度及村规民约多数是几年前订立的,未作相应修改。某些规定已过时,个别条文与现代法律法规相抵触。二是还没有制订发展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壮大集体经济及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计划。三是村级财务制度、村民参与民主监督、村委会加强自身建设等尚无章法,缺乏制约机制,或者制度已经写在纸上,落实乏力。

5、有的“两委”两股劲,工作难以协调

一是村党支部委员会认为我是“大哥大”,我说了算,情况不沟通,工作下命令,处处刁难村民委员会,不支持其工作。二是村委会觉得自治了,“独立了”,村里的事你支部管不着。双方矛盾表面化,严重地影响了工作。

二、解决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面临挑战的措施与对策

1、要落实“一法”、“一条例”,将村民自治提高到执行党纪国法的高度去认识去落实

一法指《组织法》,一条例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法一条例是党和国家现阶段领导、规范农村工作的根本性文件。《条例》明确指出“党在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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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重点是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组织法》是村民自治的专门大法。农村村民自治的情况如何,直接涉及到依法治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各级党政部门及社会各界要清除几千年来残余的“官贵民贱”、“官本位”等封建思想,尊重农民的民主自治的权利,为其自治扫清道路,作出贡献。

2、要协调好村党支部与村民自治委员会工作

在村民自治的组织建设方面,要统筹兼顾,“两委”适当兼职。德才兼备、政治、经济、科技、民主法制等素质高的又深孚众望的村支书可兼任村委会主任。但这种兼职不可过多;过多,则又回到过去的旧体制,“自治”将成为一纸空文。素质高的又有办事能力的党员村委会主任也可到村支部兼职,但也不可过多。在村委会成员中,要注重培养、发展党员,增加党在农村基层的力量。

3、要建章立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是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系列章法。如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及程序;干部述职评议、财务、村务公开、民主监督、村规民约等制度。二是村支部要制订“支持和保障”民主自治的规章制度。三是两委要统筹制订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及两个文明建设的规划和计划,要壮大集体经济,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四是乡镇、县市也要制订相应的制度及实施细则,但不可过多过滥过繁琐,以免束缚农民的手脚。并要抓好督促落实,搞好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村民自治组织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要切实尽到指导、支持和保障的责任与义务,村委会要自觉接受。主动争取乡镇政府的指导,积极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保证法令、政令的畅通。二是与村支部的关系,村支部和村委会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村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要积极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和按其章程充分行使职权,村委会要自觉接受村支部的领导,坚决执行支部的决定并向支部请示汇报工作,“两委”要明确职责范围,建立约束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三是与“两会”的关系,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委会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两会”拥有决策权、立约权、组织权和监督权,“两会”要从村民整体利益出发,及时正确地作出决定,支持和监督村委会的工作,村委会既要负起召集“两会”的责任,又要对两会作出的决定认真组织实施,并实事求是地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5、要提高村两委成员素质,肩负起建设新农村使命

村委会村支部成员是我国村民自治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实践者,因此,提高自身素质,行使好职权,已摆到了议事日程。一是村委会成员要提高思想、政治、民主法治、道德方面的素质,加强思想修养,增强党性观念,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办事,自觉地置于村支部的领导之下,作风民主,依法办事,联系群众,培养民主自治、开拓创新的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要严于律已,为政清廉,用高尚的品格作出表率,增强凝聚力和感召力,要提高市场经济、文化、科技方面的素质,三管齐下,努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村民生活水平,壮大集体经济,向农业现代

化迈进。二是提高村支部成员的素质,支部要加强自身建设,迅速适应新形势、新特点,发挥核心领导和先锋模范作用,贯彻《组织法》,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自治,与村委会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齐心协力地将民主自治工作做好。三是提高村民素质,村民是实行自治的主体,其素质如何,直接涉及到民主自治的成败兴衰,加之历史遗留下来的种种惰性的因素,目前严重的问题仍是教育农民,这是摆在村委会、村支部面前的一项经常的、大量的、长期的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农民方方面面的素质,既要有长远的规划,又要从眼前出发扎扎实实的做好,使这个庞大的群体为自治作出应有的贡献。

6、县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指导与扶植,使村民自治体制正常有效地运转起来

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地方权力机关,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贯彻落实《组织法》责无旁贷。9亿农民搞自治是旷古之举,离不开各级特别是县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指导与支持。一是将村民自治列人议事日程,除用好用足现行的政策法律法规外,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自治体制,并监督有关部门不折不扣地实施落实《组织法》。二是搞好调查研究和动态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尤其是基层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三是抓典型带动一般。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阻挠、破坏自治的人和事要敢抓敢管,批评教育直至依法惩处。四是发现、培养民主自治活动中的人才和干部,不拘一格,依法加以提拔重用。

三、深入推进村民自治的意见和建议

村民自治是一个渐进的历史发展进程,必须作长期不懈的努力。对于深入推进村民自治提出以下的意见和建议:

1、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

各级干部特别是县、乡镇领导应深刻认识和全面掌握村委会组织法精神,制定政策规划,组织农村基层工作须按村民自治的原则进行,摒弃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定势和工作方式。同时,要对广大农民进行经常性的宣传和引导,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政治参与意识。

2、要正确处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使之协调有序运转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是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力并存,即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和村民自治权,二者运行方式存在差别,应当进行适当、有效的整合。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侵占村级集体财产。同时,村委会应引导农民学会正确使用民主权利,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应由村委会承担的工作。村党支部具有领导核心地位,应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委会也应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组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3、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村民自治的法制化、规范化

民主的推进必须与法律化、制度化相匹配。目前,以四个民主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的主体框架已基本建立,但发展不够平衡,缺乏具体规范和实施(下转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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