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引言农村地区是我国广大人民生活的根基,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以及国家对农村地区的大力扶持和鼓励,村民自治建设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以期为村民自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提供参考。
村民自治建设存在的问题1. 权力过于分散村民自治建设本意是为了让村民们对自己的事务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但是现实中却存在一些村委会成员滥用职权、独断专行的现象。
例如,有些村委会成员会随意更改规划设计,不顾及村民的利益和意见,从而使得自主权和决策权并没有真正落实到村民手中,甚至成为少数人的私利。
2. 村民自治意识淡薄即使村委会成员们高呼“人民当家做主”的口号,但真正能够参与自治决策的村民数量其实并不多。
一些村民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所生活的村庄是一个自治社区,他们有权利也应该有义务去参与村庄的决策和建设。
3. 认识水平不高许多村民不了解自治建设的重要性,认为他们的权利和利益由村委会去维护和保障就行了,自己无需参与。
同时,村庄中还存在一些村民缺乏那些和城市相似的社区公共设施与服务,例如住宿、餐饮、文化活动等,这会导致村民自治建设的发展受限,难以有更多的村民参与其中。
村民自治建设中的对策措施1. 加强村民自治情感教育教育是培育自我自治意识的重要方法。
需要针对村民间素质和文化水平的不同,提供多种多样的自治情感教育方式和学习方式。
有关部门可以在村庄内设置各类自教室、自学堂等自治建设培训场所,邀请专业讲师为村民提供培训。
2. 建立更好的村民自治决策机制村民自治建设应当依法规范发展。
村庄内应有站位固定、职责明确的村自治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自治决策。
同时,应当加强权力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村委会应当接受村民的监督,遇到有影响整体决策的事情,应当公布,让全体村民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从而形成村民自治决策机制。
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一、村委会服务功能弱化,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凝聚力下降。
村民自治的一大特点就是村民与集体的联系十分紧密。
因此,集体经济与村民自治的运作有密切的相关性。
集体经济力量为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提供重要的物质支撑;同时集体经济愈发达,愈需要通过村民自治,扩大村民群众的政治参与,保证集体经济规范运作,利益得到合理分配,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
如南方发展地区,一些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村干部的报酬、村集体和乡政府要求农户提供的奖金和劳务,主要由集体组织承担,农民因集体经济和自治组织为自己带来的利益而减轻负担。
因此,村民自治组织享有较高威信,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在缺乏集体经济实力的地方,如我们古浪县,农村基层组织大多是集体经济的“空壳村”,由于村民自治组织难以为村民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缺乏凝聚群众的物质基础,村委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只能完全依靠村民出资出力,因此,村民自治运作效果不理想,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不高。
二、农村基层干部对村民自治的认识不到位,工作存在误区,使村民自治长期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政府主动推进是村民自治由自发起到规范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
作为基层政府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一大部分干部在认识上既没有明确“乡政”与“村治”的关系,没在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和领导被领导的关系,也没有体会到村民自治的真正意义,对村民自治工作认识不到位,似是而非,工作找不着重点,无从下手,推动作用微乎其微,使得村民自治长期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三、个别村委会与党组织位置摆的不正,制约了村民自治进程。
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是否协调和规范,直接影响着村民自治能否正常有效地运作。
目前,大多数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地位和关系是明确和协调的,但在一部分村存在村党组织不适当地干预村民自治,有的村民自治组织把自治理解成绝对自由,不接受村党组织的正常领导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浅谈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肖真亮

《浅谈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肖真亮第一篇:《浅谈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肖真亮目录一、当前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1、选举秩序混乱,选举程序复杂化 (2)2、两委关系未能理顺,制约着村级组织整体作用的发挥 (3)3、乡村关系不顺,出现“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问题 (4)4、经济文化落后,村民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自治意识薄弱 (5)二、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6)1、完善制度法规,在源头上防止不利因素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干扰 (6)2、理顺乡镇政府、村委会、党支部三者之间的关系 (7)3、提高村民民主意识,引导村民使用民主权利增强自治能力 (8)4、疏通信访渠道,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发挥民主监督机制 (9)0 浅谈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肖真亮【内容摘要】作为我国民主建设的“试验田”,村民自治制度实施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村民自治既是农村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和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20多年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己充分展现了村民自治的生命力和有效性,正对我国农村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产生日益深远的影响。
但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村民自治工作中的“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倾向以及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手段不规范甚至违法操作等具体问题,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村民自治工作真正沿着民主、法制的轨道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村民自治问题及对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村群众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基本实现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村民自治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在1998年的正式颁布以及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农村村委会1998年的换届选举,标志着我国村民民主自治体制的确立。
这是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
当前村民自治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也应予以充分注意,并根据各方面的条件逐步使之完善。
一、问题及原因(一)认识不到位,行为不适应。
一是一些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认识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对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村民自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组织法》的刚性及精神实质缺乏应有的认识;对这一历史性的变革认识不足。
因此,对村民自治不重视、不支持,甚至认为“多此一举”,抱抵触情绪。
特别是有的乡镇政府的领导同志,对村务由过去的领导地位变成现在的“指导”地位转不过弯来,不习惯、不顺劲。
二是部分农村党支部没有认识到这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重大改善和发展。
觉得过去是“一统天下”,现在竟然“一分为二”,会“天下大乱”,抱怨上头乱搞“名堂”,心里很不舒服,行动上很不适应。
即使是身兼村委会主任的村支书,对如何搞好村民自治心中也没章法,领导方式、工作方法还未转变,与民主自治的要求相差甚远。
三是村委会成员及村民由于几千年来封建传统思想的束缚和长期处于无自主权的地位,如今被“解放”出来,自己管理自己,一时找不到应有的位置,无所适从。
甚至认为这是上头“糊弄人”,“什么不是上头说了算?”,自治不过是“口号”。
(二)工作力度不够,进展不平衡。
虽然目前全国各地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但据调查,目前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有的县市还有百分之几的村庄没有建立起村委会;8%左右的村委会的成员还没有选足选全。
二是村委会的工作开展不平衡。
县市与县市、乡镇与乡镇、村庄与村庄之间差距甚大。
就乡镇来讲,至今还有1/4左右的停留在一般号上;就村庄来讲,1/3的流于形式。
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思考

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思考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我国农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时代发展的结果。
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它作为一种特殊的历史产物,不仅适应农村社会发展阶段的现实要求,并且有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为其产生与发展提供一定的基础。
当前我国的村民自治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然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对此提出以下对策: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强村民自治的物质基础;完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提高农民民主素养和政治参与能力;加强培训,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村民自治实效性。
标签:村民自治;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干部队伍村民自治制度是农村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是人民公社解体后国家与农村社会联系的重要桥梁。
村民自治制度对推动农村政治民主发展、完善我国农村民主制度有着重要的价值和现实意义。
我国村民自治经历了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从探索、发展到逐步壮大取得了一些喜人的成绩,但在实践的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村民自治还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有的是老问题,有的是新问题,有的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也有一些农村特有的矛盾和问题,现对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稍作阐释。
(一)村民自治形式大于内容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着许多形式大于内容的情况。
如在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村委会选举不按法定程序办事、进行违法操作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然而有的地方却出现了选举不让村委会主持的现象,有的地方则是村选举委员会由乡镇政府、村党支部指定:有的是村支部提名、报乡镇同意后直接张榜;有的是村支部提名、由选民签字后公布,结果由此引起群众大规模上访。
①在某地,当村民选出村主任后,乡政府竟然以不是党员为名不让其上任[1]。
引起群众强烈不满。
此外,村务公开方面有一定的虚假性,形式主义严重。
村民自治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村民自治是继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在农村*体制改革上的一个伟大创举为,推进农村民主化进程,加速农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农村改革开放进程的进一步深入,农村家庭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过程中的新问题、新矛盾也随之逐步暴露出来,村民自治组织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方式的滞后与不断的发展农村社会经济形势;村级赤字和村级债务的重压;村级班子涣散,干部责任心不强和村民自治成员混杂和村民自治阻止效益低下等问题在改革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并逐步演化成制约村民自治组织正常运转的障碍。
一、农村经营方式的转变与管理功能转型的不匹配,导致村民自治组织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方式的滞后,影响了村民自治组织的协调与统筹效能。
随着家庭经营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户成为相对独立生产经营者和利益主体。
农民从对村级组织的人身依附的禁锢中解脱出来,获得了生产的自主权和择业的自由权,农民也从强权体制下的愚忠和盲从变得更加理性。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一言九鼎的、传统的、行政命令式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求,村级组织的权威性受到挑战。
首先,思维方式不适应。
现在村民组织组织的运作方式仍囿于上传下工作思路,思考的出发点,不是如何去发展农村经济,改善民生条件,而是把考虑如何去完成上级任务作为第一要务。
发展粮食生产,调整产业结构,解决农村中出现的问题,不是用市场经济的规则和法律的手段去考虑,而是习惯于计划经济和行政命令的管理手段。
在生产环节上,大包大揽;在结构调整上,求新、求奇、求全,热衷于办样板工程,搞政绩板块,导致产业结构雷同呆板,产品积压滞销。
LOcalHOst既招来民怨,又劳民伤财,进一步离间了农民与村级组织的关系。
其次,管理功能不配套。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农民对村级组织的需求,不仅仅只限于种什么?怎么种的问题,而需要的是农业新技术的指导,同时也对生产和销售信息的快捷和方便等服务上提出更高的要求。
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修改版

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修改版近年来,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逐渐完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既阻碍了农村群众自治制度的顺利运转,也制约了农村现代化的进程。
以下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制度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制度和法律法规尚未完善。
虽然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是在实践中,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与农村现实不相符合,因此需要深入研究农村群众自治制度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2. 村民自治运作机制不健全当前,一些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运作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了很多问题的产生。
例如,在村委会选举或者重新组建村委会的过程中,很多村民并不清楚相关政策,不了解选举规程,这就容易导致木积垃圾、尝试贿选等问题的发生。
而对于那些村民自治组织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不同意见的问题,缺少有效的调解和处理机制,往往会导致争端加剧。
3. 村干部能力参差不齐农村群众自治的推广需要村干部的支持和助力。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村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这就导致了一些村干部无法有效地协助村委会或村民自治组织做好相关工作,甚至有些村干部不法行为,违背了村民的自治权利。
4. 农村社区意识较弱我国农村的社区概念还不够普及,许多村民对自己所在的社区感到陌生和疏离。
这样一个情景,不仅会影响村民之间的沟通和协作,还会阻碍村民自治组织的正常运转,使农村的发展变得缓慢。
5. 村资金管理不规范当前,一些村委会的资金管理和使用仍未得到规范,大量的村民自治资金被挪用,损失的金额巨大。
因此,如何加强村庄的资金管理,防止村庄短期财务难以管理等短板成为不可忽略的问题。
结语总而言之,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
只有紧密地结合农村实际,在加强制度法规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践和机制,才能更好地推进现代化农村建设,促进我国农村的进步和发展!。
村民自治问题及整改措施

村民自治问题及整改措施引言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地区,村级居民通过自我管理和自我决策的方式,参与农村事务的决策过程,对村庄的管理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村民自治面临诸多问题,如权力滥用、利益纷争等,亟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和改进。
本文将分析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以期促进村民自治的良好运行。
问题分析1. 权力滥用在部分农村地区,村级干部滥用职权、权力寻租等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
这些干部往往将村级资源和利益据为己有,不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2. 利益纷争村级资源的分配和利益的纷争是村民自治中的另一个难题。
由于资源有限,往往会引发村级居民之间的争斗和矛盾。
部分村民为了争夺资源,不择手段,导致村级自治难以进行。
3. 决策过程不透明在一些地方,村级决策的过程缺乏透明度,村民无法了解决策背后的原因和考虑。
这导致部分村民对决策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对村级自治的信任度下降。
4. 村民参与度低虽然村级居民有权参与决策过程,但实际上,很多村民对村级事务缺乏兴趣和参与度。
他们对自己的权益和福利缺乏认识,往往不愿意主动参与村级事务,使得村级自治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整改措施1. 建立监督机制为解决权力滥用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村级干部监督机制。
可以通过选举监督委员会,监督村级干部的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加强村级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履职能力,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
2. 强化决策公开为提高决策的透明度,村民自治应加强决策公开机制的建设。
可以通过村庄公告牌、村级网站等渠道,发布村级决策的内容、原因和考虑。
同时,鼓励村民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健全资源分配机制为解决利益纷争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资源分配机制。
可以通过制定公平公正的资源分配规则,明确村级资源的使用原则和标准,避免资源的过度集中或偏袒。
同时,加强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保障村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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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西门无恨【内容提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它将把我国的基层管理体制改革逐渐引入佳境;同时,村民自治也是一项无例可循的新生事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业已出现诸多需要完善的弊症,它不仅涉及九亿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事关我国发展改革的大局和民主法制前进步伐的稳健。
因此,对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尤显重要。
村民自治,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其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而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以村民委员会组织为载体,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依法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一整套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体系的确立和运作,不仅促进了农村经济的阔步发展,使农民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也使村民自治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村民民主自治参与的热情不断高涨。
但无须讳言,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村民自治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
一、当前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问题之一:村民自治配套法规欠缺,“四个民主”难落实。
村民自治制度在设置和可操作性上显得过于粗略和原则化,在行为模式与制裁手段的规范上显得空泛。
如现行法律制度对村民的界定,村民对村务管理的参与途径和方式等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村党支部与村主任之间的关系和权限不明,往往造成乡镇一级或村党支部事实上取代村民自治组织行使村级事务的决策管理权。
问题之二:村民自治参与主体素质较低,自治流于形式。
其一、村民自治过程受村民自身文化素质所限,加上思想观念上的阻碍,导致村民自治制度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由于我国农民总体文化素质较低,而且中国历史上无民主法制的传统与经验,村民普遍自治意识不强。
同时很多村干部素质较差,思想观念未跟上;加上有些地方乡镇领导干部囿于自身经验和素质,对农村工作不熟悉,思想上存在偏差,工作方法僵化简单,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难有作为;甚至有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违规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使村民自治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其二、村民自治的行政化倾向使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流于形式。
村民自治是村民直接管理自己,自主处理村级事务的一种社会管理方式。
然而很多地方的村民自治在实践中,都自觉不自觉以行政手段安排工作,有一些本应由乡镇完成的职责也被“分解”到村委会,使村委会体现出强烈的行政化色彩,在工作中主要考虑的是先向政府负责而不是向群众负责。
自治组织表现为一种政权性组织或者是乡镇的附属行政机构,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演变成领导服从关系,这些都弱化了村民自治的性质。
问题之三:村“两委”矛盾冲突,乡镇与村委会关系不畅。
村“两委”矛盾冲突使党务村务管理两难。
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不协调目前表现为两种:一是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两套班子两种管理模式,导致有的村委会把村民委员会引导村民自治同村党支部的政治领导和保障作用对立起来,有的村党支部组织班子涣散,起不到村级组织的核心作用;而有的村级组织的权力过分集中到村党支部,甚至集中在村支书个人手中,村委会和村民会议的自治权力实际上被悬空。
二是现在很多地方通行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两套班子“二合一”,即通过一些操作,让村支书选上村委会主任,或当选的党员村委会主任当选村支书,两委合一后,村民自治事实上也就大打折扣。
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不畅,也导致乡村事务管理不顺。
目前在基层农村管理体制中, 乡镇政权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行使基层自治权。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工作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
但现实中在一些地方,一方面乡镇党委和政府已经习惯了过去的领导角色,或者还未找到村民自治条件下新的工作方法和思路,对村委会工作基本上还是采取了过去那种领导与被领导的方法;另一方面由于广大农村经济还比较困难,再加上村委会干部普遍素质偏低,无力独自解决农村各种复杂问题,仍然要依赖听命于乡镇党委和政府,这些都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问题之四:村规民约不规范,村级组织配套机制不健全。
村规民约是村民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规范自己行为的公约,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然而实际生活中,村规民约挑战国法及过时的现象严重。
目前村规民约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家长制”严重。
少数村规民约不是依照法律规定由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制定和修改,而是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制定和出台的。
二是“土规定”太多。
有些村规民约明显太多,偏苛失适经不起检验。
三是重罚轻教现象严重甚至涉嫌违法。
有些村规民约的条款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相抵触而未及时修订;而对有些新问题却无明确规定,导致无“民约”可依。
村级组织管理职能已转变,与之配套的服务机制尚未健全。
农村实现农民零负担、产业化经营落实自主经营权后,村支两委的工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已经发生变化,过去管理群众的手段不断弱化,迫切需要村干部的工作方式尽快转变并不断创新,积极主动地帮群众学技术送信息及创立服务代理载体。
问题之五:村级财务监管不规范,“村财乡管”无实效。
当前,一些地方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村务公开不规范,村级财务存在截留收入、虚假报销、私分财物、挪用公款等不良现象。
近几年来,随着村级经济的发展,有的村干部随意截留收入作为小金库,平常财务不公开,为应付上级检查,设置两套报表两本账,通过多种方式贪污公款;其次是白条报销虚开发票或虚构项目重复报销;此外除了私分私占集体财物,还存在挪用公款等不良行为,对这些财务漏洞村民深有诟病。
为了填补村级财务的漏洞,我国很多地方都实行村财乡镇代管的制度。
然而,“村财乡管”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村级财务管理的弊病。
首先,这一制度并不符合《村委会组织法》的村民自治精神。
它不仅剥夺了村民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而且实行”村财乡管”后,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对乡镇无法实行监督,导致出现新的问题。
同时,也由于乡镇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缺乏全面的了解,起不到真正的监管作用。
当前,村级财务存在预决算制度不健全、财务收支票据欠规范等不良倾向;甚至,个别乡镇领导把“村财乡管”变成了“村财乡用”,一是任意挪用村级资金;二是巧立名目截取“村财”;三是乘机推销农用产品从中渔利,甚至直接将自己的开销在村财务报销。
这些做法,侵害了村组织和农民的利益,还滋生了腐败。
二、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村民自治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既有工作经验和方法的问题,又有人的观念和素质的问题,既有历史文化的原因,又有经济基础及其体制的原因。
应当看到,实行村民自治任务还相当艰巨,把村民自治推向深入必将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
对策之一: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规范配套,健全各项民主制度。
当前,国家取消了农业税,进行转移支付补贴的税制改革。
这些为村民自治拓展了广阔的空间。
经过多年的实践,农民开始逐步运用村民自治法律维护和扩展自己的民主权利,但一些配套的制度规范尚待完善。
因此,加强村民自治制度规范配套,完善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尤显迫切。
对此,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一)建议适当调整村委会每届任期。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太短,不利于开展工作。
而且现在乡镇五年才换届,村委会主任绝大部分是乡镇人大代表,三年换届后一些落选的村主任的人大代表资格依然存在,新当选的村主任却无法担当村民的代言人。
建议村委会五年一换届,这有利于基层干部队伍的稳定,也有利于村级工作的连续性。
(二)依法细化并严格候选人任职资格。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但这个标准没有可操作性,是对当选后的村委会及其成员的要求,而不是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规定。
同时,《村委会组织法》应增加违法违纪候选人消极的限制性资格条件,防止个人素养较差的人员被选为村委会成员的尴尬情况发生,使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易于操作。
(三)进一步规范竞选行为,明确界定贿选。
当前,村委会选举竞争越来越激励。
对于非法及不正当的竞争方式,《组织法》虽列举了威胁、贿赂、伪造选票三种,但仍存在贿选认定难、调查取证难、遏制杜绝难等问题。
从实际操作来看,一旦认定为贿选,对当选者只是取消其当选资格,对落选者却是毫发无损,违法成本太低。
建议相关部门对认定贿选的标准、条件、程序作出明确界定,并增加惩处贿选违法行为的条款。
(四)在村民自治中引入回避制度。
在农村,农民大都是世代相居一地,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宗族和血缘、姻亲关系。
目前在有些地方的村委会中,村“两委”成员和乡镇领导之间、村“两委”成员之间、甚至“选委会”成员与候选人之间都存在直系血亲或姻亲关系。
但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禁止条款,因此有必要引入回避制度。
此外,对竞选演讲方式、外出务工村民选举投票方式应适当完善;对村委会成员的年龄、综合素质以及连任的届数也应进行限制。
制度建设是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根本,通过建立健全各项民主制度,把“四个民主”落到实处。
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健全选人、议事、管理、监督四项民主制度,一是由村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委会干部的民主选举制度,二是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制度;三是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四是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
对策之二:理顺乡镇政府、村委会、党支部三者之间的关系。
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做了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能像过去对待行政组织那样,采用行政手段领导村里的工作,而是要从法律、政策上给予指导。
村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中,村党支部是从政治上、思想上进行领导,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而不是党在村级组织的代表,切忌以党治村。
推行村民自治制度,首先就必须从法律上确立村委会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
对策之三:加大村民民主自治意识及文化素质的培养。
村民中高素质人才严重短缺,村“两委”成员素质亟待提高。
除了其中因为村干部待遇较低,大多有能力的村民不是出外打工就是自己经商之外,主要原因是村民文化等综合素质普遍较低所致。
那么,如何提高村民整体素质呢?首先,必须在农村加强文化教育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