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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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引言农村地区是我国广大人民生活的根基,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以及国家对农村地区的大力扶持和鼓励,村民自治建设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以期为村民自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提供参考。

村民自治建设存在的问题1. 权力过于分散村民自治建设本意是为了让村民们对自己的事务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但是现实中却存在一些村委会成员滥用职权、独断专行的现象。

例如,有些村委会成员会随意更改规划设计,不顾及村民的利益和意见,从而使得自主权和决策权并没有真正落实到村民手中,甚至成为少数人的私利。

2. 村民自治意识淡薄即使村委会成员们高呼“人民当家做主”的口号,但真正能够参与自治决策的村民数量其实并不多。

一些村民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所生活的村庄是一个自治社区,他们有权利也应该有义务去参与村庄的决策和建设。

3. 认识水平不高许多村民不了解自治建设的重要性,认为他们的权利和利益由村委会去维护和保障就行了,自己无需参与。

同时,村庄中还存在一些村民缺乏那些和城市相似的社区公共设施与服务,例如住宿、餐饮、文化活动等,这会导致村民自治建设的发展受限,难以有更多的村民参与其中。

村民自治建设中的对策措施1. 加强村民自治情感教育教育是培育自我自治意识的重要方法。

需要针对村民间素质和文化水平的不同,提供多种多样的自治情感教育方式和学习方式。

有关部门可以在村庄内设置各类自教室、自学堂等自治建设培训场所,邀请专业讲师为村民提供培训。

2. 建立更好的村民自治决策机制村民自治建设应当依法规范发展。

村庄内应有站位固定、职责明确的村自治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自治决策。

同时,应当加强权力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村委会应当接受村民的监督,遇到有影响整体决策的事情,应当公布,让全体村民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从而形成村民自治决策机制。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群众自治是中国人民根据法律规定,在所居住的社会基层区域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一种政治制度。

以下是分享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到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当中,是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地位的重大提升。

改革开放以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健全,在体制、机制创新上,组织建设上,以及在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从客观上看,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其发展的全国性和地区性的问题,需要我们用精心的制度设计和高超的政治技巧来解决,使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消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问题对策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the grass-roots self-government system is gradually perfect. It has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 in system and mechanism innovation, the organ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the team construction, etc. But in fact, there are many national and regional issues which restrict its development. It needs us to solve them with the system design and superb meticulously of political skills. Then we can make the grass-roots self-government system improve continuously.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城乡居民群众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与实践。

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正式实施以来,中国农民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活动中,进行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伟大实践。

10年来,广大村民的民主热情空前高涨,法制意识明显增强,他们在自治中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村干部自己选,村里大事自己讲了算,村里开支村民代表审了算,村里的政务、财务开始在阳光下操作;10年来,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焕发出空前的生机活力,广大农村的干群关系得到实质性改善,乡、村干部的工作方式、工作作风、工作内容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给中国农村带来惊人的变化,去认识村民自治以及怎样发展村民自治,这些都是当前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在经济上要保护广大农民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要尊重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

” 1980年至1982年全国开始的村民自治试点是村民自治的萌芽时期,1982年至1987年为村民委员会建立时期,1990年以后,成为村民自治活动深入开展和基层民主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时期。

实行村民自治是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体的经营机制,政治上实行以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显著特征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存在决定意识,经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实行村民自治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

从1987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到1998年11月4日正式修订颁布这部法律,使我国的村民自治有法可依。

到2008年,我国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实践已进行了七次,从我们灵璧县的实践看,农民群众对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一次比一次关心,参选热情一次比一次高涨,参选的竞争一次比一次激烈,选举的程序一次比一次规范,直选的实践一次比一次成熟,基层民主实践一次比一次进步。

浅析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改善村民自治的法律环境探究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农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我国通过宪法和法律将这种制度确定下来只有二十多年,在确保其实施的法律环境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有针对性的进行改善。

一、当前村民自治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一)宪法和法律对村民自治的定位易引起混淆。

根据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整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自治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独立于其他机关或组织的性质。

但是宪法对村民委员会制度的规定是在第三章第五节,而第三章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机构,第五节规定的内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种规定容易给人以一种错觉: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权机构、是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从而混淆村民自治的性质。

1这种立法上的混淆对之后的执法工作等有着误导作用,对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存在不利影响。

除宪法以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的规定也不完整、不明确。

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践证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但是它有着“先天的不足”2。

因为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自治的一个载体,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重点放在了村委会的组织结构建设,用了大量的法律条文规范村委会组织,对村民自治本身的规定则相对较少,与村民自治立法的宗旨和原意相去甚远。

(二)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不协调。

关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种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政策指导, 保证村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符合党的政策和法规指导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 特别是村委会的选举工作,指导村委会依法做好各项工作, 如调解民间纠纷等。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渑池函授学员李龙龙摘要:村民自治制度是与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制度。

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

20多年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己充分展现了村民自治的生命力和有效性。

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它们严重地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及其深化。

本文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了解决对策。

“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从而开创了村民自治这一空前广泛的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先河。

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其后村民自治的有关规定不断得到修改和完善。

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对加强党的领导、选人、议事、监督方面充实了新的内容,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和相关问题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使村民自治正式步入法制轨道。

自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来,各地广泛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各地村委会换届选举已进行了多次。

20多年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己充分展现了村民自治的生命力和有效性。

村民自治发挥的作用既表现在物质制度又表现在思想精神层面。

一是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二是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已基本确立,使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有了制度保障;三是村民自治的精神和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不容忽视,它们严重地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及其深化。

一、当前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村民自治制度是与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制度。

从1980年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建立,到80年代中期,各地普遍建立了村民委员会组织。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地区的发展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而村民自治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引导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采取一定的对策来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

本文将就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1. 村民自治组织存在薄弱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村民自治组织存在着薄弱的现状。

一些村民自治组织的组织形式单一,领导班子不够稳定,人员结构较为松散,导致组织发挥作用的效果不明显。

一些小范围的村民自治组织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监督,难以有效地履行承担好农村社会管理的责任。

2. 村民自治意识不够强在农村地区,一些村民对于自治意识不够强烈,对于村民自治组织的参与度不高,导致村民自治的基础薄弱,自治参与度低。

一些村民对于村务事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村民自治组织的实际参与度不高。

3. 村民自治的法治意识不够在一些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法治意识还不够强。

一些村民自治组织在处理村务事务上存在着不合法的情况,缺乏有效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导致村民自治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对策探讨1. 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为了推动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发展,我们需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可以通过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培养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人才,提高自治组织的组织效力,加强自治组织的基础建设。

可以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导,指导其规范化、专业化和法治化建设,提升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水平。

2. 提高村民自治的参与度为了增强农村地区村民对于自治组织的参与度,我们需要在加强村民自治教育和宣传基础上,积极引导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和事务,培养村民自治组织的意识和责任感。

可以通过编制村级自治章程,明确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责和权利,鼓励广大村民积极参与到村务事务管理中来。

3. 强化村民自治的法治意识要推动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我们需要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村民对于法律法规的认识程度,培养村民自治组织的法治意识,规范村民自治组织的行为,确保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村民自治的地位和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村民自治是指村民自主组织管理村庄事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
我监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问题存在,并且需要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建立不足。

虽然自2000年以来开始推广村民自治,但由于某些地区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意识,许多村庄没有组织好的自治领导机构。

其次,村民自治的理念普及不足。

有些村庄中的村民群众对村民自
治的理念认识不高,缺乏自我管理能力。

最后,村民自治的运行机制不完善,无法有效发
挥其优势。

尽管村委会的组织机构已得到一定程度的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进一
步审慎处理和解决。

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和对策。

首先是要加强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完善自治领导机构,提高运行效率。

为此,可以采取承包责任制等措施,确保自治机
构的运行更加高效、具有可行性。

其次,需要深入推进村民自治的理念普及,提高村民自
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能力,对村庄进行常规宣传,增强村民的自治意识。

最后,
在加强村民自治的运行机制中,需要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村委会的工作,保证村委会的工作
更加民主、透明、公正,减少通行的贿赂和权力滥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摘要】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包括民主意识不足、权力滥用和资源分配不公平等,需要采取加强宣传教育、建立监督机制和推进制度改革等对策来解决。

本文通过分析现状和问题,提出对策来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加强政府引导与支持,预计可以在未来改善村民自治状况,为农村地区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分析、对策探讨、民主意识、权力滥用、资源分配、宣传教育、监督机制、制度改革、政府引导、支持。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村民自治在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出来。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政治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农村民主、促进村民自治和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

村民自治的开展,不仅是促进乡村振兴和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更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实行民主的基本形式,是农村人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组织形式。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村民自治在改善乡村民生、提高农村治理水平、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农村面貌的变化,村民自治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如民主意识不足、权力滥用、资源分配不公平等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村民自治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推进村民自治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2 目的说明目的说明: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旨在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

通过分析当前村民自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应的解决对策,旨在帮助提升村民自治水平,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本文旨在引起社会各界对村民自治问题的关注,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乡村振兴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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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正式实施以来,中国农民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活动中,进行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伟大实践。

10年来,广大村民的民主热情空前高涨,法制意识明显增强,他们在自治中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村干部自己选,村里大事自己讲了算,村里开支村民代表审了算,村里的政务、财务开始在阳光下操作;10年来,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焕发出空前的生机活力,广大农村的干群关系得到实质性改善,乡、村干部的工作方式、工作作风、工作内容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给中国农村带来惊人的变化,去认识村民自治以及怎样发展村民自治,这些都是当前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在经济上要保护广大农民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要尊重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

” 1980年至1982年全国开始的村民自治试点是村民自治的萌芽时期,1982年至1987年为村民委员会建立时期,1990年以后,成为村民自治活动深入开展和基层民主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时期。

实行村民自治是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体的经营机制,政治上实行以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显著特征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存在决定意识,经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实行村民自治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

从1987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到1998年11月4日正式修订颁布这部法律,使我国的村民自治有法可依。

到2008年,我国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实践已进行了七次,从我们灵璧县的实践看,农民群众对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一次比一次关心,参选热情一次比一次高涨,参选的竞争一次比一次激烈,选举的程序一次比一次规范,直选的实践一次比一次成熟,基层民主实践一次比一次进步。

我们灵璧县2005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一次直接选举成功的占全县326个村的91.6%,有8%的村由于诸多原因进行了二次投票选举。

参选实践的成功、参选热情的高涨、竞选竞争的激烈足以说明群众民主自治意识的不断觉醒和当家作主自治能力的不断提高。

但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辅之以相应的民主法治教育以及村委会与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等都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理顺。

二、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有诸多因素束缚着农村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这些因素主要有:农民文化水平低下,民主素养不高;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村民委员会较好履行服务职能的能力较弱;乡镇与村之间如何解决“附属行政化”与“过度自治化”问题,以及村民委员会与村党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等等。

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推进村民自治健康发展,保障民主权利,推进村民自治建设的必要。

现在村民自治“四项民主”实践,可以这样评价,民主选举很成功,民主决策无章程,民主管理无规范,民主监督不到位。

这是造成目前乡村两级工作难干、事情难办、群众“难管”的根本原因。

具体分析:一是思想观念上有差距。

群众的现代民主意识增强了,当家作主的愿望很强烈,而我们各级干部仍扮演“父母官”的角色,主仆颠倒;二是因势利导实践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过程中缺乏总结,缺乏制度规范,使村民自治这项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推进缓慢,使“四民主”没有很好地或没有真正落实到村民自治的实践中。

由于在政治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缺乏诚意,也使经济上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的具体工作打了折扣,这也是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是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缺乏制度,也即公共品(章程、规则、规范)供给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而是村干部管制,“主人”与“仆人”的关系没有理顺,村民会议与村委会本是决定与执行、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可实践中有相当一些村干部错误地认为只要村民选上我,村务大事就由我说了算,村民就成了我的臣民。

三、推进村民自治的对策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目标任务,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结合20多年来实行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权利保障完善法律制度。

由于历史条件的规制,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首先是从组织建构开始,有关法律也是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

这虽然符合事实逻辑,但毕竟也具有自治法。

从法理逻辑上看,应该是先制定村民自治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组织法。

但由于特殊的历史和国情,使我国先制定的是组织法而未出台相关的基本法律,这不利于凸现以村民为主体的基本自治权利,也不利于农民的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后的维护。

现行的组织法只规定了应该怎样,却未规定违反后应该如何处理,因此组织法的权威大受影响。

虽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但却缺乏相应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如没有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由此使原则性规定因没有程序法律的保障而难以落实。

所以,在村民自治的深化过程中,需要制定有关村民自治的基本法律和程序性法律,以保障广大农民能够依法自治,依法行使并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

自1980年底广西河池地区的宜山、罗城两县农民自发组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开创村民自治,尤其是共和国于1998年颁布并施行《村委会组织法》以来,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建设取得了巨大发展,对中国农村社会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同样村民自治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如:村“两委”矛盾问题、村委会成员薪水问题、村委会中的女成员问题、选民和候选人问题、村委会换届后工作移交问题、村委会成员进行不公平竞选问题、选民投票问题、罢免村委会成员问题、村民会议召开问题等。

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我国《村委会组织法》自身的不完善是一个重要原因。

村“两委”矛盾目前在农村比较普遍,也非常严重,造成村“两委”矛盾的原因有体制上的,有利益上的,还有就是《村委会组织法》上对“两委”权责的不清晰规定。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但同时规定“中共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共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这样的规定事实上一方面承认村民选举产生的材委会的领导权,充当“当家人”的角色;另一方面确认了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赋予了村党支部对村务的“决定”权,这就为村民“支持”的村委会与乡镇党委和政府支持下的村党支部“争权夺利”埋下了“祸根”。

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中共应该在村民自治中发挥领导作用,但是领导的方式有多种,不是领导具体事务,而是应在思想上进行领导。

再者,村委会实质上是一种群众性民事组织,不是政治组织,不是基层政府,中共党组织直接领导村委会内部事务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不合理的。

因此,建议第三条的村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修改为“发挥思想领导作用”,并增加村党支部“不得决定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具体事务。

”目前,我国还有少数村委会成员中没有女性成员,这极大的损害了农村妇女权利,打击了女姓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不利于农村村民自治妇女工作的开展。

出现这种情况与法律中“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规定有很大关系。

因此,为了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民主权利,提高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积极性,更好地开展农村妇女工作,建议将第九条的“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修改为“村委会成员中,妇女至少有一名。

”2、加强选举的公正性。

关于选民和候选人资格问题的讲座已有很多,但大多数人坚定支持《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可剥夺,也就成为一些农村出现精神病患者当选为村委会成员的荒唐闹剧的原因之一。

在理论界,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符合法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但是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应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也许有人说剥夺这些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不公平的,是违背《宪法》的。

但是我要说,首先,未满18周岁,但已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符合法定的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只是没有什么人指出而已。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解释不能直接从《宪法》中移植过来。

利用黑恶势力、家族势力当选为村委会成员引起村民普遍不满,大多数村民认为曾经有过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村民不应或在多少年内不应享有被选举权。

对于这些人剥夺选举权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必要的,合理的,但在目前想通过修改法律来实现很难,不过可以出台一部剥夺出任公职权法。

因此,建议将第十二条的“年满18周岁的村民……”修改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村民……”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不少在职村委会成员利用手中职权之便进行不公平竞争,甚有部分村委会主任落选后,拒绝进行交接工作.为了确保所有参与村委会竞选的候选人能够公平竞争,确保换届选举后村委会交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让新一届村委会尽快步入正常工作轨道。

因此,建议增加“村委会成员参与竞选下一届村委会成员,必须在选举委会员成立或公布候选人名单的第二天辞去村委会的职务,由选委会暂行其职权这一条。

我国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工作,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村民与村集体利益联系较弱,加上农务相当繁忙,很多村民不愿主动到投票点投票,导致村委会选举出现真实投票率低,而现实显示的表面投票率高,尤其是代投率和流动票箱投票率极高的状况。

农民工与农村经济联系弱,对村委会选举漠不关心,亲自回家投票或寄票参与选举的农民工极少,有的村甚至会出现有选举权的村民超过一半成为农民工,村委会选举权投票率过半很难实现。

不过,我国农村的特殊环境,一户内成员与村集体利益基本一致,他们所选的候选人一般为同一人。

因此,村委会选举投票不一定非要实行选民投票制,也可以实行户代表投票制。

如果施行户代表投票制,一方面可以体现民主选举,另一方面可以提高真实投票率,实行起来比选民投票制方便、科学。

但是我国农村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不是每个村都适合实行户代表投票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因此,建议将第十四条“选举村委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修改为“选举村委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直接提名候选人。

”将“选举村委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修改为“选举村委会,在外出务工超过1/3有选举权村民实行选民投票制,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或户代表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有两大难,一是罢免村委会成员难,一是村民会议召开难,直接影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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