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合集下载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引言农村地区是我国广大人民生活的根基,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以及国家对农村地区的大力扶持和鼓励,村民自治建设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以期为村民自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提供参考。

村民自治建设存在的问题1. 权力过于分散村民自治建设本意是为了让村民们对自己的事务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但是现实中却存在一些村委会成员滥用职权、独断专行的现象。

例如,有些村委会成员会随意更改规划设计,不顾及村民的利益和意见,从而使得自主权和决策权并没有真正落实到村民手中,甚至成为少数人的私利。

2. 村民自治意识淡薄即使村委会成员们高呼“人民当家做主”的口号,但真正能够参与自治决策的村民数量其实并不多。

一些村民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所生活的村庄是一个自治社区,他们有权利也应该有义务去参与村庄的决策和建设。

3. 认识水平不高许多村民不了解自治建设的重要性,认为他们的权利和利益由村委会去维护和保障就行了,自己无需参与。

同时,村庄中还存在一些村民缺乏那些和城市相似的社区公共设施与服务,例如住宿、餐饮、文化活动等,这会导致村民自治建设的发展受限,难以有更多的村民参与其中。

村民自治建设中的对策措施1. 加强村民自治情感教育教育是培育自我自治意识的重要方法。

需要针对村民间素质和文化水平的不同,提供多种多样的自治情感教育方式和学习方式。

有关部门可以在村庄内设置各类自教室、自学堂等自治建设培训场所,邀请专业讲师为村民提供培训。

2. 建立更好的村民自治决策机制村民自治建设应当依法规范发展。

村庄内应有站位固定、职责明确的村自治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自治决策。

同时,应当加强权力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村委会应当接受村民的监督,遇到有影响整体决策的事情,应当公布,让全体村民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从而形成村民自治决策机制。

《浅谈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肖真亮

《浅谈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肖真亮

《浅谈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肖真亮第一篇:《浅谈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肖真亮目录一、当前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1、选举秩序混乱,选举程序复杂化 (2)2、两委关系未能理顺,制约着村级组织整体作用的发挥 (3)3、乡村关系不顺,出现“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问题 (4)4、经济文化落后,村民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自治意识薄弱 (5)二、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6)1、完善制度法规,在源头上防止不利因素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干扰 (6)2、理顺乡镇政府、村委会、党支部三者之间的关系 (7)3、提高村民民主意识,引导村民使用民主权利增强自治能力 (8)4、疏通信访渠道,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发挥民主监督机制 (9)0 浅谈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肖真亮【内容摘要】作为我国民主建设的“试验田”,村民自治制度实施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村民自治既是农村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和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20多年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己充分展现了村民自治的生命力和有效性,正对我国农村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产生日益深远的影响。

但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村民自治工作中的“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倾向以及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手段不规范甚至违法操作等具体问题,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村民自治工作真正沿着民主、法制的轨道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村民自治问题及对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村群众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基本实现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村民自治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在1998年的正式颁布以及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农村村委会1998年的换届选举,标志着我国村民民主自治体制的确立。

这是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

当前村民自治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也应予以充分注意,并根据各方面的条件逐步使之完善。

一、问题及原因(一)认识不到位,行为不适应。

一是一些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认识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对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村民自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组织法》的刚性及精神实质缺乏应有的认识;对这一历史性的变革认识不足。

因此,对村民自治不重视、不支持,甚至认为“多此一举”,抱抵触情绪。

特别是有的乡镇政府的领导同志,对村务由过去的领导地位变成现在的“指导”地位转不过弯来,不习惯、不顺劲。

二是部分农村党支部没有认识到这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重大改善和发展。

觉得过去是“一统天下”,现在竟然“一分为二”,会“天下大乱”,抱怨上头乱搞“名堂”,心里很不舒服,行动上很不适应。

即使是身兼村委会主任的村支书,对如何搞好村民自治心中也没章法,领导方式、工作方法还未转变,与民主自治的要求相差甚远。

三是村委会成员及村民由于几千年来封建传统思想的束缚和长期处于无自主权的地位,如今被“解放”出来,自己管理自己,一时找不到应有的位置,无所适从。

甚至认为这是上头“糊弄人”,“什么不是上头说了算?”,自治不过是“口号”。

(二)工作力度不够,进展不平衡。

虽然目前全国各地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但据调查,目前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有的县市还有百分之几的村庄没有建立起村委会;8%左右的村委会的成员还没有选足选全。

二是村委会的工作开展不平衡。

县市与县市、乡镇与乡镇、村庄与村庄之间差距甚大。

就乡镇来讲,至今还有1/4左右的停留在一般号上;就村庄来讲,1/3的流于形式。

村民自治问题及整改措施

村民自治问题及整改措施

村民自治问题及整改措施引言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地区,村级居民通过自我管理和自我决策的方式,参与农村事务的决策过程,对村庄的管理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村民自治面临诸多问题,如权力滥用、利益纷争等,亟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和改进。

本文将分析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以期促进村民自治的良好运行。

问题分析1. 权力滥用在部分农村地区,村级干部滥用职权、权力寻租等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

这些干部往往将村级资源和利益据为己有,不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2. 利益纷争村级资源的分配和利益的纷争是村民自治中的另一个难题。

由于资源有限,往往会引发村级居民之间的争斗和矛盾。

部分村民为了争夺资源,不择手段,导致村级自治难以进行。

3. 决策过程不透明在一些地方,村级决策的过程缺乏透明度,村民无法了解决策背后的原因和考虑。

这导致部分村民对决策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对村级自治的信任度下降。

4. 村民参与度低虽然村级居民有权参与决策过程,但实际上,很多村民对村级事务缺乏兴趣和参与度。

他们对自己的权益和福利缺乏认识,往往不愿意主动参与村级事务,使得村级自治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整改措施1. 建立监督机制为解决权力滥用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村级干部监督机制。

可以通过选举监督委员会,监督村级干部的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加强村级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履职能力,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

2. 强化决策公开为提高决策的透明度,村民自治应加强决策公开机制的建设。

可以通过村庄公告牌、村级网站等渠道,发布村级决策的内容、原因和考虑。

同时,鼓励村民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健全资源分配机制为解决利益纷争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资源分配机制。

可以通过制定公平公正的资源分配规则,明确村级资源的使用原则和标准,避免资源的过度集中或偏袒。

同时,加强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保障村民的利益。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摘要】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缺乏规范和制度保障、地方政府干预过多、村干部权力过大以及村民缺乏民主意识和参与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村民自治,推动政府与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以及加强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机制。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才能够建立起健全的村民自治制度,使村民自治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让农村社区更加繁荣和稳定。

【关键词】村民自治, 问题, 对策, 法制建设, 政府互动, 民主监督机制1. 引言1.1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在我国村庄,村民自治是一种传统的组织形式,有着悠久的历史。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村民自治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改进。

在这种背景下,对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着一些普遍问题。

缺乏规范和制度保障是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缺乏规范和制度的约束,一些村民自治组织容易出现权力滥用、腐败等情况。

地方政府干预过多是另一大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过度干预村民自治事务,导致村民自治权受到侵犯,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正常运行。

一些村干部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导致腐败和权力滥用。

部分村民缺乏民主意识和参与度,导致村民自治参与度不高,民主决策不够充分。

针对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村民自治。

推动政府与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建立起政府与村民自治的协作机制,确保村民自治权得到尊重和保障。

加强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村民参与度,确保村民自治事务的公正、透明。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国村民自治才能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 正文2.1 村民自治的定义与重要性村民自治是指在村级组织内,由村民聚集在一起,自主管理和自治自己的事务的行为。

村民自治是我国社区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村民自治能够有效地保护村民的权益和利益。

浅析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改善村民自治的法律环境探究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农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我国通过宪法和法律将这种制度确定下来只有二十多年,在确保其实施的法律环境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有针对性的进行改善。

一、当前村民自治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一)宪法和法律对村民自治的定位易引起混淆。

根据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整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自治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独立于其他机关或组织的性质。

但是宪法对村民委员会制度的规定是在第三章第五节,而第三章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机构,第五节规定的内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种规定容易给人以一种错觉: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权机构、是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从而混淆村民自治的性质。

1这种立法上的混淆对之后的执法工作等有着误导作用,对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存在不利影响。

除宪法以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的规定也不完整、不明确。

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践证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但是它有着“先天的不足”2。

因为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自治的一个载体,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重点放在了村委会的组织结构建设,用了大量的法律条文规范村委会组织,对村民自治本身的规定则相对较少,与村民自治立法的宗旨和原意相去甚远。

(二)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不协调。

关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种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政策指导, 保证村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符合党的政策和法规指导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 特别是村委会的选举工作,指导村委会依法做好各项工作, 如调解民间纠纷等。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地区的发展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而村民自治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引导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采取一定的对策来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

本文将就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1. 村民自治组织存在薄弱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村民自治组织存在着薄弱的现状。

一些村民自治组织的组织形式单一,领导班子不够稳定,人员结构较为松散,导致组织发挥作用的效果不明显。

一些小范围的村民自治组织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监督,难以有效地履行承担好农村社会管理的责任。

2. 村民自治意识不够强在农村地区,一些村民对于自治意识不够强烈,对于村民自治组织的参与度不高,导致村民自治的基础薄弱,自治参与度低。

一些村民对于村务事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村民自治组织的实际参与度不高。

3. 村民自治的法治意识不够在一些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法治意识还不够强。

一些村民自治组织在处理村务事务上存在着不合法的情况,缺乏有效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导致村民自治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对策探讨1. 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为了推动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发展,我们需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可以通过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培养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人才,提高自治组织的组织效力,加强自治组织的基础建设。

可以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导,指导其规范化、专业化和法治化建设,提升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水平。

2. 提高村民自治的参与度为了增强农村地区村民对于自治组织的参与度,我们需要在加强村民自治教育和宣传基础上,积极引导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和事务,培养村民自治组织的意识和责任感。

可以通过编制村级自治章程,明确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责和权利,鼓励广大村民积极参与到村务事务管理中来。

3. 强化村民自治的法治意识要推动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我们需要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村民对于法律法规的认识程度,培养村民自治组织的法治意识,规范村民自治组织的行为,确保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摘要村民自治能够保证社会长治久安,是实现社会协调稳定的重要政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改善乡村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它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调动农民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还可以通过学习和实践村民自治制度,使自己的民主思想和能力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完善。

而且,从长远来看,中国的依法治国之路和实现农村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也离不开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落实。

因此,研究和探索村民自治,对建设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对策目录一、村民自治的内涵 (1)(一)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1)(二)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 (2)二、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 (4)(一)民主选举中存在不规范现象 (4)(二)民主决策多流于形式 (5)(三)民主管理规约尚未普及 (5)三、我国村民自治的对策 (7)(一)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 (7)(二)完善规则制度,规范民主选举 (8)(三)拓宽村民参与渠道,强化民主决策效果 (9)参考文献 (12)一、村民自治的内涵(一)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村民自治是一种群众自治性组织,其目的是为了给予农民更多的话语权和自主权,使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生产和生活,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目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村民自治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四方面的内容,这“四个民主”并不是以孤立主体存在着,它们是相符相成,相互作用的,共同为村民自治发挥着整体作用。

第一,民主选举:村民自治的基础。

“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是指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民主选举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村民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依法选出大家信任和拥护的人组成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中规定,村民可以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并且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任,到届满时应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工作。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摘要】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包括民主意识不足、权力滥用和资源分配不公平等,需要采取加强宣传教育、建立监督机制和推进制度改革等对策来解决。

本文通过分析现状和问题,提出对策来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加强政府引导与支持,预计可以在未来改善村民自治状况,为农村地区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分析、对策探讨、民主意识、权力滥用、资源分配、宣传教育、监督机制、制度改革、政府引导、支持。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村民自治在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出来。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政治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农村民主、促进村民自治和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

村民自治的开展,不仅是促进乡村振兴和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更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实行民主的基本形式,是农村人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组织形式。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村民自治在改善乡村民生、提高农村治理水平、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农村面貌的变化,村民自治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如民主意识不足、权力滥用、资源分配不公平等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村民自治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推进村民自治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2 目的说明目的说明: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旨在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

通过分析当前村民自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应的解决对策,旨在帮助提升村民自治水平,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本文旨在引起社会各界对村民自治问题的关注,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乡村振兴提供参考和借鉴。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村民自治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农村的进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村群众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基本实现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认真分析研究并加以解决,村民自治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一、村民自治在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使广大村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但目前村民自治在运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有:1、观念意识上的阻碍。

中国有极为漫长的君主专制集权的历史,而无民主法制的传统与经验,农民习惯于被动接受“自上而下”的管理,习惯于对清官式政治的渴求,并把自己的命运寄托于清官统治上。

在村民自治的实践过程中,民主观念的缺失使自治的主体——村民往往对自治感到冷漠,无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也就是说,有选举权的村民都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口数千人的村,收到的村民自发候选人推荐票却寥寥无几,要么由乡镇提名推荐,要么在党支部做了动员工作后才能收到推荐票,村民往往显得很被动。

部分村民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不高。

在村委换届选举中,一些村民漠视村委会民主选举的重要意义,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往往是一包烟、一瓶油就可以改变他们的初衷,对选谁当自己的村主任关心不够,持无所谓的态度,致使很多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能力、素质高的干部落选。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村民自治是指农村居民自发组织起来,以自治组织为主体,自治运作为手段,以实施农村公共事务管理为目的的一种行为形态。

在当前我国,村民自治作为基层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推进农村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提高农村公共事务管理能力,提升农村民众参与意识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也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我国目前村民自治普遍存在的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一、村民自治的现状当前我国村民自治存在一些问题。

存在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

一些村寨发展良好的自治组织,但也有一些村庄的自治组织却出现了各种问题,导致自治运作效果不理想。

村民自治存在领导层参与度不高的问题。

有的村庄的自治组织成员大多数年龄偏大,对于村庄发展和村民自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领导层参与度不高。

村民自治存在权力过重的问题。

有的村庄的自治组织由于权力过度集中,导致自治的民主性和村民参与度不够。

村民自治存在制度设计不完善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村民自治体制设计存在瑕疵,导致村民自治无法顺利进行。

二、对策探讨为了提高我国村民自治的水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策探讨。

加强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

要通过加强村庄自治组织的建设,提高村庄自治的质量。

可以采取加强村庄干部的培训和选举制度的改革等措施,提高自治组织的管理能力和民主参与程度。

提高领导层的参与度。

要通过加强对村民自治的宣传和教育,增强领导层对于村庄发展和村民自治的重要性的认识,提高领导层的主动参与度。

加强民主监督和权利保障。

要加强对自治组织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要加强对村民权益的保障,提高村民自治的民主性。

完善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

要通过完善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解决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

可以推动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村民自治的实施程序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村庄自治组织的法治建设。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通过加强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提高领导层的参与度、加强民主监督和权利保障以及完善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等多种方式,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国村民自治的水平,推动农村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AA县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村民自治作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县村民自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基层农民逐步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但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村民自治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一、基本情况2005年乡镇撤并调整后,全县辖7镇3乡,152个村(街)委会,4个社区居委会,2260个村民小组,总人口3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8万人。

占总人口的85%。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部分村民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不高,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不强。

在第四届村委换届选举中,一些村民漠视村委会民主选举的重要性。

对选谁当自己的村主任关心不够,持无所谓的态度,致使很多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能力、素质高的干部落选。

有的村之所以多次选举失败,如桥业片的21个村成为这次换届选举的重点村和难点村,就是由于部分村民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大局意识等造成的。

由此可见,村民的积极性和参与性都直接影响到了换届选举的质量和效果。

(二)村委工作难度大,部分村干部无所作为。

导致村干部完不成任期目标,难以有所作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的村干部以为工作越认真、越积极、越坚持原则、就越容易得罪人,因而工作消极,畏难情绪严重,得过且过,缺乏干事创业劲头。

二是一些人竞选村干部动机不纯,存在私心杂念,担任村干部的目的就是为了捞一把,不能意识到自己所担负的重任。

三是一些村干部不服从村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乡镇政府布臵工作时,有些村干部总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最后,工作都是乡镇政府包办。

四是一些村委经济紧张,工作激励机制,干好干坏一个样,这也是影响村干部积极性的重要因素。

(三)村务公开不够规范。

虽然今年我县头塘、田州、那坡、百育、五村等5个乡镇被评为“百色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乡镇”的称号,从整体上看存在的问题还很突出,一是有的村重视程度不够,村务公开工作的力度被弱化,谈不上规范化管理,与要求差距很大。

农村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农村群众自治制度是历史的产物,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当家作主的必要手段和方式,其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是推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效武器,因此也具有重大历史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大作用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指在党的领导下,由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新型农村基层自治制度。

其一农村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在基层的集中体现。

营造清明的政治环境,使基层群众依法管理自身事务,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期保驾护航。

其二农村群众自治制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前言阵地。

我国农村实行群众自治制度,以制度化方式保证了农村群众行使自治权,管理自身事务,体现了广大农村群众履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义务,是无上光荣的,也是国家的殷切希望。

只有这样每位公民充分行使其权利和义务,才能提高国民意识。

进一步促进农村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

其三农村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在农村实践的源泉。

农村群众自治制度是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事项着手,从而推动了农村群众自治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二、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缺陷(一)村民自治权存在的问题1.救济程序不规范程序是一把双刃剑。

规范的程序可以有效的保护实体权利,反之也可规制权力的滥用。

为了有效保护农村群众的自治权,必须对侵害其权利的行为保护制定相应的救济程序,以此对农村群众自治的私权予以保护。

否则,该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就难以进行有效保护。

村民的合法权益必然会遭到侵犯和破坏,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稳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权威。

2.救济途径不畅通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国家权力机关的主要监督对象是行政机关,因此,当行政机关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时,可以向其监督机关申诉。

而村民自治机构不是国家机关的范畴,所以不能依照此项法律途径请求立法机关解决纷争。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它将把我国的基层管理体制改革逐渐引入佳境;同时,村民自治也是一项无例可循的新生事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业已出现诸多需要完善的弊症,它不仅涉及九亿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事关我国发展改革的大局和民主法制前进步伐的稳健。

因此,对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尤显重要。

一、当前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问题之一:村民自治配套法规欠缺,“四个民主”难落实。

问题之二:村民自治参与主体素质较低,自治流于形式。

问题之三:村“两委”矛盾冲突,乡镇与村委会关系不畅。

问题之四:村规民约不规范,村级组织配套机制不健全。

问题之五:村级财务监管不规范,“村财乡管”无实效。

二、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对策之一: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规范配套,健全各项民主制度。

1、建议适当调整村委会每届任期。

2、依法细化并严格候选人任职资格。

3、进一步规范竞选行为,明确界定贿选。

4、在村民自治中引入回避制度。

对策之二:理顺乡镇政府、村委会、党支部三者之间的关系。

对策之三:加大村民民主自治意识及文化素质的培养。

对策之四:加强审计监督,改进村级财务管理体制。

对策之五: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对策之六:疏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三、结论新的《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相关部门接待的有关村民自治工作的来信来访量呈大幅度增长态势,而且大量的是集体或群体上访。

农民上访反映最多的是村干部违法施政、集体财务管理混乱、村干部贪污腐败、选举程序违法、村务政务不公开等问题。

农民上访说明农民群众还相信党和政府,相信相关部门会给他们一个公正的说法;也说明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在增强,法律意识在提高,以及对自身民主权利的重视。

因此,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认真接待处理农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修改稿)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修改稿)

金坛市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摘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颁布实施以来,金坛市村民自治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广大农民数十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现实中因受我国传统的政治思想与体制的影响,村民自治也逐渐暴露出来许多问题,给基层民主建设带来了很大困难。

有鉴于此,本文在界定村民自治的含义、梳理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我市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三点解决对策。

关键字:村民自治问题对策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群众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制度。

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过实施,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初步建立起来。

金坛市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村民自治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实现基层民主,促进三农问题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村民自治在全国范围内的深入开展,一些引人注目的问题也暴露出来,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我市村民自治的进程,我们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对策,否则我市村民自治就不能深入开展,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村民自治的含义和发展历程1、村民自治的含义关于村民自治的含义,很多学者都做出了界定,比如许勇和于建嵘把“村民自治”定义为“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而白钢,赵秀玲则认为“村民自治除了‘三自’,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外更应该强调自尊、自爱和自由的精神”,“村民是否拥有自觉、自尊、自爱、自由和自决权,是认识和评价村民自治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尺度”。

党的十六大提出以人为本的精神,把人本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上,因此村民的自尊、自爱、自由也应该做为村民自治的一个基本方面,在村民自治的研究中被充分重视。

在本文中,采用白钢和赵秀玲对村民自治所做的界定。

2、我市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改革开放,在城市里推行各项富民政策的同时,在农村确定了以包产到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联产责任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吴中区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吴中电大 10秋行政管理(本科)范镇南内容摘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颁布实施以来,苏州市吴中区村民自治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广大农民数十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现实中因受我国传统的政治思想与体制的影响,村民自治也逐渐暴露出来许多问题,给基层民主建设带来了很大困难。

有鉴于此,本文在界定村民自治的含义、梳理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吴中区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三点解决对策。

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对策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群众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制度。

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过实施,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初步建立起来。

苏州市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村民自治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实现基层民主,促进三农问题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村民自治在全国范围内的深入开展,一些引人注目的问题也暴露出来,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吴中区村民自治的进程,我们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对策,否则吴中区村民自治就不能深入开展,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村民自治的含义和发展历程(一)村民自治的含义关于村民自治的含义,很多学者都做出了界定,比如许勇和于建嵘把“村民自治”定义为“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而白钢,赵秀玲则认为“村民自治除了‘三自’,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外更应该强调自尊、自爱和自由的精神”,“村民是否拥有自觉、自尊、自爱、自由和自决权,是认识和评价村民自治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尺度”。

党的十六大提出以人为本的精神,把人本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上,因此村民的自尊、自爱、自由也应该做为村民自治的一个基本方面,在村民自治的研究中被充分重视。

在本文中,采用白钢和赵秀玲对村民自治所做的界定。

(二)吴中区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改革开放,在城市里推行各项富民政策的同时,在农村确定了以包产到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联产责任制。

这项制度不仅打破了集体经济对农村经济的束缚,而且人们的思想也开始解放出来。

自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开始出现秩序失调,公益事业无人关心等问题,迫切需要一个新兴的村民组织,在这种状况下村委会应运而生,拉开了农村村民自治的帷幕。

从1980年果作村村委会自发成立直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通过,村民自治处于没有法律规范的自发的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不仅村委会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而且经过试点地区的实践性试验开始向较大的范围推广出去,村民自治的制度在这一阶段也开始初步建立起来,为以后正式立法打下坚实基础。

1987年到1990年村民自治的制度逐步完善了起来,学术界对于村民自治的关注也多了起来,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推广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讨论,不仅在理论上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方向,而且在实践上也促使村民自治的稳步前进与大面积推广。

吴中区到1990年全市一半以上的乡镇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从这以后村民自治的制度逐渐完善起来,特别是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过,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村民自治在吴中区已经如火如荼地蓬勃发展起来。

二、吴中区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一)选举问题要研究村民自治就要先研究村委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干部,是实施村民自治的基础和前提。

村委会成员的选举直接关系到村委会对农村的管理,关系到各种促进农村发展的活动是否能顺利开展,是村级权力的集中点。

正因为如此,选举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需要我们研究解决。

吴中区新华村部分村民因为2003年未参加新农合,被村里开除“村籍”,选举权、村民福利待遇被剥夺。

村民为此上访多年无果。

(二)选举模式问题在村民自治的前提下,村民委员会不再是由党组织和上级直接确定,也不再是由少数人酝酿,协商圈定,而是完全按照村民自己的意愿确定。

吴中区的村民选举基本上已经确立了直接选举,普遍选举,无记名投票选举,差额选举,秘密选举和竞争选举的原则,村委会的海选和公开竞争已经成为农村民主选举的发展趋势。

但是由于吴中区的村民自治制度还不完善,法制也不健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可是并未规定如何提名候选人,也未规定候选人的名额,这样在“海选”时同一个人可能被选为多种候选人,这时就可以选择其中较低职位参选,其较高职位的选票也可以记作该职位的选票,这就为各类领导展开“工作”、进行“安排”提供了方便,使民主选举失掉其应有的意义。

(三)行政干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帮助和支持的关系。

可是在现实中,由于体制残留,思想僵化,利益引导等原因,乡镇政府仍然把村委会看成推行政令的下属机构,过分的干预村委会的选举。

造成有少数的村干部是由乡镇党政部门直接任免,还有的虽然不直接任免村干部,可是仍然想方设法干预村委会的选举,例如对选举结果不满意时,乡镇政府要么找借口不予批准,重新安排选举,或者不再经过选举直接任免其他人。

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村委会失去了其独立性,实际上变成了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

久而久之,村民自治就变成了行政控制下极为有限的自治,农民对村民自治就失去了信心,产生厌选情绪,对于村委会干部的工作不予配合甚至加以抵制,农村的工作就很难开展下去。

(四)贿选问题严重所谓贿选是用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来收买选民、候选人和工作人员,从而达到自己多得选票而当选的目的。

自从实行村民自治以来,贿选问题就已经存在。

豫北山区的一个村就是代表,当村委会主任被问及村里选举是否公正时,该主任摇头叹息说,总的来说比以前要强,农民也很重视村里的选举。

但以各种不正当方式拉拢村民投自己票的现象在各个村里都很常见,尤其是一些大村、富村更是如此。

贿选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吴中区农村民主化的进程,多数贿选出身的村官其初衷并不是为村民谋福利,而是为了家族或自己的私利。

这样的村官对于农村建设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五)、村务公开问题1、政务公开改革开放20多年来。

吴中区农民的民主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我国的政治文化长期以来都不怎么注重农民的参与,加之目前村民自治的制度还不健全,导致农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并不高。

但是农民对于涉及切身利益的事情还是相当关心的,对于这类事情能够表现出强烈的参与的热情。

如吴中区某乡草田村建造一座桥,修筑与外村相连的村级公路以结束村民摆渡过河和基本上靠小船水上运输的历史,村民对此积极参加讨论,大多数同意和少数不同意的都表明了自己的意见,每户的代表都还在征求意见的表格上表明态度签字画押。

大多数村民的拥护使建桥所需的款项顺利筹集到位,桥也又快又好的建了起来。

村民关心与他们利益,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

一些农村在村级事务中决策无程序,办事不规范,少数人垄断决策权,已经引起了农民的强烈不满。

很多地方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实际控制了村里大小事务的决策权管理权和执行权,侵吞了村民的自治权。

不少村庄的决策和管理在实行村民自治后依然还是由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少数人进行决策,而多数村民被排除在决策之外,尽管设立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但是要么经年不开要么就是小事由村民讨论,村务大事仍由村领导个人决策,这种现象在全市农村某些地方还是相当广泛的存在,不利于发挥农民参与政治决策,进行民主活动的积极性,不利于村民自治的深入开展。

2、财务公开经济因素对于我国乡村民主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甚至可以说起着关键的作用,中国乡村民主的很多方面都证明这一点。

在村民自治中,我们需要阐释明白的是村财务的管理这一点。

当前农村财务管理中也有很多问题:⑴账目混乱一些乡村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会计事项核算不清,收支不实,利润失真。

吴中区曾经对16个村的财务调查中发现,白条单据占总数的10%以上,有的高达20% ,20%以上的村半年甚至一年只做一次帐,有的甚至多年不做帐,大部分没有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存款帐。

某个较富裕的村,集体固定资产帐目与实际相差105万元,其中包括无故丢失,外借,以权占用,正常报废而不做帐目处理,责任赔偿,新购买固定资产不入账等。

导致村财务不清,给管理增加了难度。

⑵侵占贪污吴中区某村党支部书记1995年前后,强行征收费用,肆意挪用公款,吃喝嫖赌无所不能。

先是将村砖厂承包给哥哥弟弟3年,村里没得到起一分钱,继而将收取的村民电费,建校的土地费20000元据为己有,再则利用职权插手工程,偷工减料赚得数万元中饱私囊;另外还拖欠民工和运输机构的工资,极尽贪污之能事,被村民们称为“日本人的宪兵队”。

某个村委会主任竟然将10多万公款私存,其他4名村干部虚报冒领1.56万元。

这些村干部贪污村财的行为会引起村民公愤,使村民丧失对村干部的认同感,对于党和国家农村工作的开展危害极大。

(六)其它问题中国的村民自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自治形式,是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党支部是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和领导机构。

党支部对村级事务的领导本应是在宏观上,方针政策性的领导,而不应该过多干涉村里的具体事务,但是由于受传统领导体制的影响,相关法律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白,吴中区仍然有少数村党支部把这种领导核心作用理解为由村党支部完全负责村务工作的决策权和决定权。

而如果这样做的话就会把村委会架空了,成为有名无实的组织,没了存在下去的必要。

因此农村两委关系长期不和谐,甚至经常激烈冲突。

一方面少数村党支部书记大权独揽,不注意支持协助甚至包办、替代村委会工作,完全无视村委会的存在;另一方面一些村委会主任认为自己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比村支书更有群众基础,因此拒绝甚至否定村党支部的领导地位,不服从村党支部的指导,不完成党支部的指示,任意妄为。

两委之间的矛盾形成了村领导班子的严重内耗,制约了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

三、完善吴中区村民自治制度的对策建议(一)加强依法行政意识,推进吴中区村民自治的规范化管理村民自治就是依法治理。

因此加快吴中区村民自治的法律意识,遵守自治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

健全清晰的法律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必要前提,要尽快在全市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配套的法律,不仅对村民自治的组织作出规定也对村民自治的制度等作出相应规范。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对村民自治的概念、性质,有选举权的村民资格范围,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召开时间议事规则等作一个详细界定。

还要明确村民自治的代议机构和常设机构各自的组织结构及职权范围、村民委员会和各种权力机关的隶属或指导关系,包括和党、政、等部门的关系,并对这些关系作出明确的规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