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政府环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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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办)党委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
2、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政府及其它部门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3、将环境保护纳入公益性、社会化宣传教育范畴,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报道,把握环境保护宣传导向,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宣传舆论氛围。
4、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加大考核权重。全面推行环境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将秸秆、垃圾等生物质禁烧,农村水源地保护,环境安全,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事项纳入村级工作考核,切实巩固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乡镇(街办)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到位。
2、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参与调查处理。
3、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创建工作,加强畜禽和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强化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确保已建成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
4、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确保饮用水源安全,镇(街)、村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5、引导村民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本行政区域年内无秸秆、柴草垃圾等生物质焚烧现象发生。
6、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调解(化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和生态破坏问题。
8、加强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9、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党委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组织部门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考核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情况。
2.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3.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
4.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二)宣传部门工作职责
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协调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2.研究提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科学核定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编制。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
2.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编制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拟订生态保护规划,指导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域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定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规划。
3.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收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减排、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4.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5.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环境问题台账。
6.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优化环境监测点位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7.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污染源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8.编制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环境污染隐患排查,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
9.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10.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11.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1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
14.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15.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相关企业,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