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版张明楷老师命制之刑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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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案例100题

张明楷案例100题

张明楷案例100题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

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

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

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

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

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

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

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

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甲在强行闯入被害人的小卖部后,打算先将被害人杀死,然后再拿走被害人财物。

甲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于是将小卖部洗劫一空。

之后,甲为毁灭罪迹,放了一把火将小卖部烧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五章非刑罚的法律后果一、概念题1.非刑罚的法律后果答: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即刑罚之外的犯罪的法律后果。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非刑罚的法律后果:①对犯罪判处刑罚,同时宣告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如禁止令);②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不判处刑罚,但给予一定的非刑罚处罚(处分);③对行为作有罪宣告,既不判处刑罚,也不给予其他非刑罚处罚(处分),即单纯宣告有罪。

2.免除刑罚答:免除刑罚又称免除处罚、免除刑事处罚、免除刑罚处罚,是指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免除刑罚处罚,即不判处任何刑罚。

①免除刑罚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换言之,免除刑罚以原则上应当给予刑罚处罚为前提;②免除刑罚以具备刑法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情节为前提,这种情节表明罪行轻微,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必要性小,即使不判处刑罚,也能够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

3.非刑罚处理方法(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答: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特点为:对犯罪分子适用,但不具有刑罚性质。

换言之,非刑罚处理方法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能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以下三类:①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②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③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简答题简述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特点是:对犯罪分子适用,但不具有刑罚性质。

换言之,非刑罚处理方法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能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以下三类:(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根据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判处犯罪分子给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赔偿的处理方法。

《刑法学》张明楷

《刑法学》张明楷

《刑法学》张明楷作者介绍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

198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

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教授。

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

独著《犯罪论原理》(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1995年版)、《刑法学(上、下)》(1997年第1版)、《未遂犯论》(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外国刑法纲要》(1999年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1999年版)、《法益初论》(2000年版、2003年修订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法》(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2002年版);译《日本刑法典》(1998年版)。

出版说明二十多年前,当中国改革开放开始勃兴,法律和法律教育开始再度崛起之时,法律出版社便以精诚态度和极大力度服务于中国的法律教育。

针对不同阶段的读者,本社陆续推出多种系列的法学教材,迄今已达数百种。

高等学校教材、教学参考书为其中主要部分。

而历年来逐步推出的"八五"、"九五"及正在推出的"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更为重点。

长期以来,"法律版"的众多教材,颇受学林瞩目。

在此,我们深深感谢读者和作者对我们的信任。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法律教育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积极酝酿和展开改革举措,培养高素质的现代法律人才成为法律教育的重要目标。

为此,本社应时而动,力求从教材的品种上、内容上、形式上实现更大突破,为新一代法律人学取专业知识提供更好读本。

就高等学校教材而言,我们立足两种进路:全面革新既有教材,或推出全新教材。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犯罪的法律后果概说)【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犯罪的法律后果概说)【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章犯罪的法律后果概说一、概念题刑事责任与刑罚(华中师范大学2015年研;华南理工2009年研)相关试题:刑事责任(西安交大2004年研)答: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为:①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

②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

二、简答题1.简述中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中南财大2008年研)相关试题:(1)试论述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论述题,浙江工业大学2014年研)(2)试论刑事责任在定罪和量刑中的作用。

(论述题,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1)刑事责任的含义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2)刑事责任的特征①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

将刑事责任归结为一种负担,因为刑事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本身具有某种负担之意。

②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

实施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或者原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就不可能产生。

“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是现代刑法公认的原则。

③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

刑事责任不是承受一般的负担,也不只是承受否定的道德评价,因为这些都说明不了刑事责任的特有性质。

刑事责任是承受刑事处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④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

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所以刑事责任只有犯罪人即实施犯罪行为者才承担;没有参与实施犯罪,即使与犯罪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也不发生刑事责任问题。

⑤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蔡雅奇刑法老蔡编写说明:这次为您呈现的是2018年度的张明楷教授的100个刑法案例,均改编自张明楷教授最新的著作和文章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

讲课干脆利索无废话,直击考点绝不拖泥带水。

人送外号“干货蔡”。

法考圈中跑的最快的老师,每天早上5点起床跑10公里是他坚持多年的雷打不动曲目。

人送外号“蔡跑跑”。

敬业、认真、专注,是他的最大特点。

干货答疑10公里,老蔡带你过法考。

刑法老蔡,你值得拥有。

1、A住在森林边上,对13岁的继子B早就心怀杀意。

在一个雷雨交加的白天,A让继子B穿过森林,到森林的另一边去采蘑菇,A的目的是想让B掉入森林中唯一的一条小路的陷阱中摔死。

B出发,但在离陷阱仅有3米时,遭雷击身亡。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故意杀人罪未遂。

首先,B被雷击身亡的结果,不能归属于A。

既然“行为人希望被害人遭受雷击身亡而让被害人前往森林,被害人果然被雷击死,都不能进行客观归责”,那么,本案就更不能进行客观归责,即不能将B 被雷击死的结果归属于A的行为。

换言之,A的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其次,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结果可以在客观上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时,才能谈论是否存在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这一问题。

故本案也不存在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

最后,需要讨论的问题是,A让B去森林并希望他掉入陷阱的行为,是否已经产生了紧迫的危险,如果离陷阱比较近了,危险具有紧迫性,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反之,如果离陷阱还比较远,如B 刚出门即遭雷击身亡,对A就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预备。

据此,本案中A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2、A、B、C三人于冬日的某个夜晚在一小酒馆喝酒,C很快喝醉了,A、B商量了一下,由A叫了一辆出租车将C送回家。

但到了C家楼下之后,C坚持不下车、不上楼,还要再回那个小酒馆喝酒。

A遂陪C返回那个小酒馆,但小酒馆已经关门了。

A劝说C赶紧回家,改日再喝,C依然不肯回家。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罪数)【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罪数)【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九章罪数一、概念题1.继续犯与状态犯(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1)继续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2)状态犯(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就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来看,状态犯与继续犯主要区别有:①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即发生,一直存在于犯罪行为终止的整个犯罪过程中。

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而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

②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状态犯则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

例如盗窃罪,盗窃犯占有赃物,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盗窃行为已经结束,这是状态犯,而不是继续犯。

2.想象竞合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东财2011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答: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要件有: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行为不只是狭义的行为,也指包括结果在内的广义的行为。

②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

3.(刑法中)法条(规)竞合(南师大2006年研)答: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

数个刑法规范可能表现为不同法律中规定的刑法规范,或者表现为同一法律中不同条款规定的刑法规范。

4.结果加重犯(东北财经大学201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杭州师范大学2014年研;武大2011年研;人大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4年研)相关试题: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答: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形态。

【张明楷100个刑法案例(80)】社长将两千元差旅费改成两万元后报销该当何罪

【张明楷100个刑法案例(80)】社长将两千元差旅费改成两万元后报销该当何罪

【张明楷100个刑法案例(80)】社长将两千元差旅费改成两
万元后报销该当何罪
100个离奇案件
系法考名师
改编自张明楷的著作
该如何定性
答案可能意想不到
江城日报社是一家由政府行政部门主管的事业单位,其社长老王去北京出差回来后,将原本两千元的差旅费改成了两万元,然后成功地从报社财务部门那里报销了两万元费用。

问:老王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参考答案】老王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而非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法考命题人因此认为,贪污罪与诈骗罪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别关系。

亦即,骗取型的贪污罪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前提下,该行为是否另触犯贪污罪,问题的关键便是如何理解和认定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基于职务占有公共财物的权力(便利)或者支配基于职务占有公共财物的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权力。

不是利用这两种权力的行为,即使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可能成立贪污罪的正犯。

只能认定为盗窃、诈骗等罪。

老王的出差行为已经结束,报销时不涉及什么职务内容,换言之,报销差旅费与他的职务是没有多大关系的,所以,直接认定为诈骗罪即可,而非利用职务之便的贪污罪。

在解释刑法相关法条时,可以将那些没有明显利用职务之便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或诈骗行为认定为相应的财产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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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张明楷的100个案例

2017年度张明楷的100个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案例1、甲盗窃乙4000余元的手机之后,觉得对乙下手实在容易,遂决定再对乙下手一次。

第二日,当甲要盗窃乙的汽车(价值11万元)时,被警察抓获。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盗窃罪一罪,同时适用盗窃数额较大的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同时将盗窃11万元未遂的事实,作为在上述数额较大的法定刑内量刑的从重处罚情节(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命题人的观点,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盗窃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及其法定刑的规定内容,是量刑规则,而非加重的构成要件。

前者不存在未遂形态,而后者则存在未遂形态。

2、乙为报复社会,在某居民楼附近安放定时炸弹。

小区居民甲眼见这一事实,为使民众免遭爆炸危险,在炸弹未爆炸之前将乙杀死。

问: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参考答案】不属于。

故意犯罪行为可以是产生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但不能将先前行为作为防卫对象。

首先,在作为犯中,防卫行为可以是致人死亡的方法,但在不作为犯中,不可能是使行为人死亡的防卫方法。

其次,对作为犯的防卫,只要制止了行为本身就不能再防卫。

但对不作为犯的防卫,只要行为人履行了义务,就不能再防卫。

本案中,只要行为人说出了炸弹的位置或拆除了炸弹,就不能再防卫。

据此,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3、A上火车后,发现车辆里放着无人持有(事后查明,是他人遗忘)的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遂将其携带在身上,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

问:A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刑法第130条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为什么?【参考答案】不能。

刑法第130条的罪名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从该条文的表述来看,行为应当表现为:先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然后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问题是:行为人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后,取得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而携带的,能否再适用刑法第130条?首先,不管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还是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后,取得枪支、弹药而继续携带,都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二十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概念题1.绑架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武大2012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②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2.拐卖妇女、儿童罪答: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①本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之一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3.诬告陷害罪(武大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②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③主体是一般主体;④在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4.强迫劳动罪(人大2007年研)答: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①本罪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利;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④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5.刑讯逼供罪答: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三章刑罚的裁量一、概念题1.量刑(人大2011年研)答: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活动虽然最后表现为某种已经确定的结果,但是事实上刑罚裁量活动是一个综合裁量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以下内容: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确认;②对犯罪人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的确认;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方式与制度的确认。

2.法定的量刑情节答:法定的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它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性的量刑情节和刑法分则规定的对具体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3.累犯(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答: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类。

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

即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4.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武大2010年研)相关试题:特殊累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答: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又称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两者的区别包括:①实质条件不同。

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主观条件。

特殊累犯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

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②刑度条件不同。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二)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二)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二)26、某农民甲离婚后,一直对前妻乙怀恨在心。

某日,甲谎称自己是公务员,诬陷乙有盗窃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告发。

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当无疑问。

问:对甲是否需要从重处罚?为什么?参考答案:不需要。

只有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了自己的职务的情况下,被害人才更容易被诬告陷害。

本案中,甲虽然谎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根本就无法利用自己的职务身份,无法实现更大的法益侵害性,故只须一般处罚即可,无须从重处罚。

27、甲欲杀死乙,遂教唆乙去抢劫丙。

与此同时,甲私下告诉丙:“有人要抢劫你,你做好防范准备”。

果然,乙在抢劫丙时,被丙的正当防卫行为杀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死者本人乙成立抢劫罪的正犯。

乙抢劫时被丙杀死了的结果,是正当防卫的结果,不能归责于任何人。

除非甲完全支配了整个事态的发展进程,才能认定甲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8、甲明知丙身上佩戴了枪支,依然教唆乙拿着菜刀去抢劫丙。

果然,乙在持刀抢劫过程中,被丙一枪打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甲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

丙一枪打死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甲只对自己教唆乙所犯的抢劫罪负责。

至于乙的死亡,则是丙正当防卫的结果,无人需要对这一死亡结果负责。

29、甲得知乙要入户盗窃,就借给了乙一把万能钥匙。

乙到达现场后使用甲提供的钥匙,但打不开门。

于是,乙临时找了一根铁丝,顺利地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数额达1万余元。

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乙成立盗窃罪既遂(实行犯),甲成立盗窃罪未遂(帮助犯)。

甲的帮助行为与乙之前的着手行为具有因果性。

但是,在乙发现钥匙不管用进而用铁丝入户盗窃时,甲的帮助行为就没有再起作用了,因而没有因果性。

30、甲用手枪对准其仇人乙头部,马上欲扣动扳机。

这时,警察在80米之外大喊:住手!甲听到警察的喊话仓皇逃走。

2019年-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2019年-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甲超速驾驶,将三人撞成重伤,但甲胆子较小,未敢逃逸,也未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是直接留在原地。

幸好有周边群众报案,三人才被救助存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

2、甲与乙素有恩怨,遂捏造乙的强奸事实,并趁出国旅游期间向外国司法机关举报了该事实,造成了不良的国际影响。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为什么?【参考答案】构成。

诬告陷害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一个罪名,其法益是被诬陷人的人身权利,而非司法管理秩序。

该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捏造犯罪事实和向有关机关告发这两个条件,这里的“有关机关”,不限于中国的国家机关。

据此,本案中的甲成立诬告陷害罪。

3、B在撬他人保险柜时口干舌燥,A见状就递给B一瓶矿泉水,使得B得以继续撬保险柜,最终B盗窃了数万元的现金。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A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日常生活行为),如果对最终结果的发生具有物理的原因力或心理的原因力,应认定为帮助犯。

本案中,A的递水行为为B的盗窃提供了物理原因力,故应认定为帮助犯。

4、A邀请B为自己的入户盗窃实施望风行为。

B在望风过程中,由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而默默离开,但A对此并不知情。

后A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问: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B成立盗窃罪既遂。

只有当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根据命题人的观点,盗窃罪中的望风者(共犯)即便是默默离开现场,但其之前的望风行为依然对正犯的盗窃结果具有物理与心理的原因力,故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刑罚的执行)【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刑罚的执行)【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四章刑罚的执行一、概念题1.减刑(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2.假释(人大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河南师范大学2014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上交2009年研;人大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答: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二、简答题1.简述刑罚执行制度。

(西安交大2006年研)答:刑罚执行制度主要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

(1)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①减刑的条件a.对象条件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实质条件第一,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第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张明楷(3篇)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张明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明楷,男,25岁,汉族,某市人,大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10日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被告人张明楷在网络上结识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向张明楷提供了毒品。

张明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了毒品购买款。

2019年2月,张明楷在李某的指引下,从李某处购买了毒品。

同年3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根据线索抓获了李某,并在李某的住所内查获了部分毒品。

公安机关随后将案件线索延伸至张明楷,并在张明楷的住处查获了剩余毒品。

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100克,属于海洛因。

被告人张明楷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二、争议焦点1. 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 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张明楷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3. 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张明楷应如何量刑?三、案例分析(一)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明楷明知是毒品而购买并持有,且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二)犯罪情节是否严重1. 毒品数量:本案中,查获的毒品净重100克,属于较大数量,可认定被告人张明楷的犯罪情节严重。

2. 毒品来源:被告人张明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毒品,说明其有较明确的购买渠道,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

3. 毒品用途: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被告人张明楷持有毒品的目的并非自用,而是可能用于贩卖、吸食等非法用途,其主观恶性较大。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明楷的犯罪情节严重。

(三)对张明楷的量刑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一、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电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本条?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4.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5.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6.将“财产性利益”(如存款债权)解释为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物”,是否属于类推解释?例如,甲侵入民营银行电脑终端,将乙的存款转入自己账户,在没有提取存款时被查获的,是否成立盗窃罪(既遂)?7.对于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时显示了军警人员身份),能否适用刑法第263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仿真手枪抢劫的,是否属于第263条的“持枪抢劫”?8.硫酸是否属于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凶器”?携带硫酸抢夺的,是否属于“携带凶器抢夺”?9.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刑法第280条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10.乙犯刑法第302条的盗窃尸体罪,被发现后逃走。

张明楷刑法专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

张明楷刑法专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

2.凶器的含义与认定。所谓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
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与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故仅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机能的物品,不属于凶器。例如,行为人为了盗窃财物而携带的用于划破他人衣服口袋、手提包的微型刀片,就不宜称为凶器。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性质上的凶器,是指枪支、管制刀具等本身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性质上的凶器无疑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凶器。用法上的凶器,是指从使用的方法来看,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如家庭使用的菜刀,用于切菜时不是凶器,但用于或准备用于杀伤他人时则是凶器。问题在于: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将具有杀伤力的物品认定为凶器?对此,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物品的杀伤机能的高低。某种物品的杀伤机能越高,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越大。因此,行为人使用的各种仿制品,如塑料制成的手枪、匕首等,虽然在外观上与真实的凶器一样,但由于其杀伤他人的物理性能较低,不能认定为凶器。(2)物品供杀伤他人使用的盖然性程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所携带的物品是否属于违法犯罪人通常用于违法犯罪的凶器,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则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性大;另一方面,行为人所携带的物品在本案中被用于杀伤他人的盖然性程度,这一点与“携带”的认定密切联系。(3)根据一般社会观念,该物品所具有的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感的程度。当不具有持有资格的人持有枪支时,一般人会产生很强的危险感。但是,并非具有杀伤机能的物品都是凶器,物品的外观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汽车撞人可能导致瞬间死亡,但开着汽车抢夺的,难以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这是因为一般人面对停在地面或者正常行驶的汽车时不会产生危险感。(4)物品被携带的可能性大小,即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人外出或在马路上通行时,是否携带这种物品。换言之,根据一般人的观念,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携带凶器是否具有合理性。一般人在马路上行走时,不会携带菜刀、杀猪刀、铁棒、铁锤、斧头、锋利的石块等。携带这些物品抢夺的,理当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刑法学_张明楷_试卷

刑法学_张明楷_试卷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如何判断某种解释方法、解释结论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2.对于严重精神病患者的行凶杀人行为,能否适用特殊正当防卫规定?3.理论上就“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存在哪些观点?你持何种看法?二、案例题(每1、3题各20分,第2、4题各15分,共70分):1.A的商店被盗270余元。

A看到本村B(女,16岁)、甲(女,13岁)二人在商店门前玩耍,遂将B叫到B家门前,让B说出谁拿了商店的钱。

此时,甲亦到B家门前,B遂说是甲拿了商店的钱,A便打了甲一耳光,甲即痛哭并声明这是诬陷。

之后,甲边哭边跑回自己家中拿出一瓶剧毒农药,返回B家门前,声称要死在B家,并当场服毒。

甲服毒后向B 家内走去,B不让甲进其家。

此时A及甲之母C、甲之姐D均在现场,但都没有制止和抢救,致使甲中毒死亡。

A、B、C、D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2.张三从单位盗窃50公斤汽油,倒入自己家的一个水缸中。

汽油倒入水缸后,开始从一条裂缝中慢慢渗出(张三不知水缸有裂缝)。

过了一段时间,张三的母亲李四发现屋内地面上潮湿了一片,不知何故,遂划火柴察看,引起缸中汽油燃烧,造成重大火灾。

张三与李四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3.陈某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

一日,陈某得知许某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往许某家。

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架势,便对其他4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4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

第一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请分别为以上四种观点说明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4.甲得知乙是人贩子,想到自己的表弟丙没有妻子,便对乙说:“你下次弄到人后我给你联系卖。

”后乙两次拐卖妇女,将第二次拐骗的妇女带到甲家,甲与其表弟丙将该女买下给后者做妻。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中)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中)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中)接上⽂: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上)36、甲、⼄⼆⼈共谋⼊户抢劫。

在抢劫过程中,甲下⼿⾮常重,被害⼈⾝受重伤。

甲、⼄⼆⼈旋即离开现场。

⼀会⼉,甲提议返回现场,将被害⼈杀死,以除后患。

甲在动⼿杀⼈时,⼄站在旁边,说了⼀句“算了吧”,再⽆任何阻⽌的举动。

被害⼈被甲杀死。

问:甲、⼄的⾏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抢劫罪(致⼈重伤)与故意杀⼈罪,应实⾏数罪并罚。

⾸先,甲、⼄⼆⼈成⽴抢劫罪(致⼈重伤)的共犯。

其次,由于⼄之前参与了使被害⼈陷⼊不能反抗境地的⾏为,所以具有阻⽌甲杀害被害⼈的义务。

虽然⼄说了⼀句“算了吧”,但不能认定为⼄已经履⾏了救助被害⼈的义务,该⾏为系不作为的故意杀⼈罪(帮助犯)。

综上,甲、⼄成⽴抢劫罪(致⼈重伤)与故意杀⼈罪的共犯,应实⾏数罪并罚。

37、甲的妻⼦和丁长期通奸,甲⾮常⽓愤。

某⽇,甲、⼄与丙⼥约定:由丙⼥将丁约到某宾馆索要通奸费,并重申不能动⼿。

丙⼥照办,丁赶到宾馆后,甲、⼄向丁索要1万元现⾦。

丁不同意,甲、⼄⼆⼈就对丁拳打脚踢。

丙担⼼将丁打伤,就阻⽌甲、⼄的打⼈⾏为,但因⼒⽓太⼩⽽未能阻⽌成功。

最终,丁被迫驾车载着甲、⼄、丙三⼈回到⾃⼰家中,取出1万元现⾦给了上述三⼈。

问:甲、⼄、丙的⾏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甲、⼄成⽴抢劫罪的共犯,丙成⽴敲诈勒索罪(预备)的帮助犯和抢劫罪(不作为)的帮助犯。

⾸先,甲⼄丙三⼈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但甲⼄⼆⼈实施了抢劫罪。

在甲⼄⼆⼈实施殴打过程中,丙具有阻⽌的义务。

毕竟,丁是被丙约到宾馆的。

换⾔之,丁之所以会陷⼊危险境地,是由丙的敲诈勒索(预备)⾏为所致,那么丙就具有救助丁的义务。

38、甲、⼄共谋⼊户盗窃。

甲负责望风,⼄负责⼊户⾏窃。

⼄⼊户后不久,⾥⾯就传来了打⽃的声⾳。

甲意识到了⼄在抢劫,⽽不再是盗窃了,但仍继续在外⾯为⼄望风。

后甲、⼄将财物均分。

问:甲、⼄的⾏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甲、⼄成⽴抢劫罪(⼊户抢劫)的共犯。

司考必考张明楷出题点总结

司考必考张明楷出题点总结

司考必考张明楷出题点总结张明楷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内容涵盖02-09年刑法部分百分之60,司考试题大部分都是由此变化而来.--(张明楷担任国家司法考试刑法部分命题组组长5年)来源:泰美斯的日志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

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6、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7、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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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什么?2、怎样理解“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和“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3、如何判断某种解释方法、解释结论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4、如何理解罪刑相适应原则?5、对于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排列顺6、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具有哪些特征?7、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犯罪行为能否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8、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哪些种类?存在什么学说?9、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抢劫枪支弹药的,应当如何处理?10、犯罪目的可以区分为哪些种类?区分的意义何在?11、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是什么?危险犯与实害犯的区别是什么?12、何谓“承继的共犯”?如何理解“部分实行全部责任”?13、如何认定牵连关系?刑法分则对牵连犯规定了哪些不同的处理原则?14、什么叫义务冲突?对严重精神病患者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能否实施特殊正当防卫?15、举例说明何谓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

16对于严重精神病患者的行凶杀人行为,能否适用特殊正当防卫规定?17、具备什么条件时成立无过当防卫?18、关于“被害人的承诺”的条件存在哪些争议?你对争议问题有何看法?19、刑罚目的与量刑基准是什么关系?20、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与量刑基准是什么关系?21、理论上就“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存在哪些观点?你持何种看法?22、判处“死缓”后会出现哪些结局?23、出现哪几种情形时应当撤销假释?24、具备哪些条件时便可以宣告缓刑?25、刑法理论上对第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存在哪些学说?你的观点是什么?26、司法实践中对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存在几种处理方式?你的看法是什么?27、在网络上玷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行为,成立侮辱国旗罪吗?28、长期在赌博场所向赌徒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29、对于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同时引诱幼女卖淫的,如何适用法律?30、举例说明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31在网络上散布言论的,有无可能成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32、长期在赌博场所为赌徒从事端茶送水活动的,是否构成赌博罪?33、“因逃逸致人死亡”可否出于故意?如何区分故意杀人罪与“因逃逸致人死亡”?34、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什么关系?对单位贷款诈骗的应如何处理?35、暴力逼取被害人陈述的,是否成立暴力取证罪?对尚未立案的被举报人刑讯逼供的,是否成立刑讯逼供罪?36、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区别是什么?遗忘物与遗失物有什么区别?37、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38、获取不正当利益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否成立行贿罪?收受该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成立受贿罪?39、警察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制作虚假的立功材料的,是否成立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的“徇私”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判断题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刑事责任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

2()日本的泷川幸辰是新派的代表人物,小野清一郎是旧派的代表人物。

3()新派学者完全可能采取法益侵害说,旧派学者也可能采取规范违反说。

4()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报应刑论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报应。

5()立法解释的效力与法律相同,所以,立法解释可以作出类似法律拟制的解释结论。

6()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存在溯及力问题,所以不应当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7()行为人刑法是指刑法将行为人规定为犯罪,行为刑法是指刑法将行为规定为犯罪。

8()根据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防卫属于故意犯罪既遂;根据彻底的结果无价值论,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

9()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虽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应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宣告无罪。

10()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如果没有犯罪就不得科处刑罚,所以,“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可见,“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11()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构成要件要素都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所以,只要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要素,就不可能成为构成要件要素。

12()脱逃罪是作为犯,遗弃罪属于不作为犯罪,抗税罪则是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结合。

1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对象是毒品。

14()完结的犯罪构成,也称关闭的犯罪构成;开放的犯罪构成,也称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15()甲入室抢劫取得财物后,仓皇出逃时,不小心将睡在地上的婴儿踩死。

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16()甲以杀人故意开枪射击乙,虽未命中,但乙患有心脏病,因枪声所惊,致心脏病突发而死。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7()二重的因果关系也称重叠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发生,但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的情形。

18()绑架杀人的,成立绑架罪。

刑法第17条第2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对绑架罪负刑事责任,所以,15周岁的人绑架杀人的,不负刑事责任。

19()甲因为一晚没睡觉,第二天开车时睡着了,导致汽车撞死多人。

甲的行为属于原因自由行为。

20()以特殊身份为主体的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具有特殊身份。

例如,贪污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21()甲单位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有害、是否违法,于是请示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答复该行为合法。

于是,甲单位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

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单位仍然构成犯罪。

22()甲故意举枪射击在博物馆工作的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国家一级保护文物毁坏。

甲的行为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23()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由于是散弹枪,结果将乙和丙都打死(打击错误)。

根据具体符合说,应认定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4()目的犯既可能是直接故意犯罪,也可能是间接故意犯罪,但不可能是过失犯罪。

25()甲教唆乙杀害丙,同时又告知丙作好正当防卫的准备;乙在杀害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

甲应对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26()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____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_____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____;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____。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____;关于____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____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______,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这段话的空格中2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27()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28()甲乙共谋伤害丙,但到达现场后,甲发现乙要杀害丙而且正在实施杀害行为,于是甲反过来将乙杀害。

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9()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配制了钥匙后交给乙,但甲后来想放弃犯罪,便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并要回配制的钥匙。

乙将甲配制的钥匙还给甲,并同时告诉甲:“我已用你配制的钥匙又配制了一把钥匙。

”甲只是要回了自己原来配制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

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

30()甲夜间闯入单身汉乙的住宅,以为乙睡在床上,故意向乙的床上开枪。

其实,乙并不在家。

根据行为无价值论,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预备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竞合。

31()甲向乙女住宅投放胁迫信件,要求乙女次日夜到某处与甲发生性关系,否则杀害乙女。

乙女当即报案,警察将甲抓获。

甲实施了分则规定的胁迫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故成立犯罪未遂。

32()甲雇请凶手A杀乙,言明不得造成其他后果。

凶手A几次杀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乙的住宅进行爆炸,结果将乙的妻子、女儿炸死,但乙安然无恙。

甲与A不构成共犯。

33()甲绑架了乙的婴儿,并向乙勒索财物。

但由于该婴儿哭声大,且不吃不喝,甲害怕犯行败露,又担心婴儿死亡,便请丙女帮忙照看婴儿,并向丙女说明了真情。

丙女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34()甲教唆乙实施抢劫行为,乙在实施抢劫预备行为的过程中被查获。

由于实行犯乙属于犯罪预备,故对甲也应按预备犯处罚。

35()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

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丁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6()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造成丙死亡,但丙只有一处致命伤,却不能查明该致命伤由谁造成。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乙成立故意伤害罪。

法02刑法总论试题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如何判断某种解释方法、解释结论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2.对于严重精神病患者的行凶杀人行为,能否适用特殊正当防卫规定?3.理论上就“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存在哪些观点?你持何种看法?二、案例题(每1、3题各20分,第2、4题各15分,共70分):1.A的商店被盗270余元。

A看到本村B(女,16岁)、甲(女,13岁)二人在商店门前玩耍,遂将B叫到B家门前,让B说出谁拿了商店的钱。

此时,甲亦到B家门前,B 遂说是甲拿了商店的钱,A便打了甲一耳光,甲即痛哭并声明这是诬陷。

之后,甲边哭边跑回自己家中拿出一瓶剧毒农药,返回B家门前,声称要死在B家,并当场服毒。

甲服毒后向B家内走去,B不让甲进其家。

此时A及甲之母C、甲之姐D均在现场,但都没有制止和抢救,致使甲中毒死亡。

A、B、C、D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2.张三从单位盗窃50公斤汽油,倒入自己家的一个水缸中。

汽油倒入水缸后,开始从一条裂缝中慢慢渗出(张三不知水缸有裂缝)。

过了一段时间,张三的母亲李四发现屋内地面上潮湿了一片,不知何故,遂划火柴察看,引起缸中汽油燃烧,造成重大火灾。

张三与李四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3.陈某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

一日,陈某得知许某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往许某家。

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架势,便对其他4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4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

第一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请分别为以上四种观点说明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4.甲得知乙是人贩子,想到自己的表弟丙没有妻子,便对乙说:“你下次弄到人后我给你联系卖。

”后乙两次拐卖妇女,将第二次拐骗的妇女带到甲家,甲与其表弟丙将该女买下给后者做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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