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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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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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结售汇业务的管理,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制定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总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局的有关规定,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分支机构办理的结汇、售汇业务。

第二章概念解释第四条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

第五条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第六条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中资机构(含金融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七条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第八条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章代客结售汇业务办理原则及要求第一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项下结售汇第九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货物贸易项下结售汇实行分类管理。

分类包括辅导期内、A类、B类和C类。

我行受理境内机构货物贸易项下结售汇业务时,按《xx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xx发[2014]65号)要求审核资料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不得存入外汇帐户,应全额结汇。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按《xx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xx 发[2013]384号)要求审核资料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原则上不要求客户提交交易单证,但对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应要求客户提交交易单证并进行审查。

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当前国际贸易的背景下,以及全球市场的开放程度持续提升之际,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成为了越来越多企业关注的问题。

银行在这一领域扮演着关键的角色,特别是对于b类企业来说,银行的支持和服务对于开展跨国贸易至关重要。

本篇文章将深入探讨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重要性、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重要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是b类企业进行跨国贸易的重要环节。

在进行跨国贸易时,涉及到不同国家的货币和支付体系,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正是实现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和结算。

对于b类企业来说,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是其国际业务的基础,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资金流动和贸易成本。

银行的支持和服务在这一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2. 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中的作用银行在b类企业进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银行作为货币和资金的中介,为企业提供了便利的支付渠道和结算服务,帮助企业实现货款收取和支付。

银行作为外汇市场的参与者,协助企业进行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和汇率风险管理。

银行还能够提供外汇政策解读和相关沟通服务,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外汇管制政策和风险,规避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3.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流程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b类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

企业需要与银行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并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企业需提供相关的贸易合同、发票和清关单据等资料,以便银行进行核查和备案。

企业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银行提交外汇支付申请,并对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银行完成相关核查和操作后,便可实现外汇收支的结算和交割,进而完成整个货物贸易的外汇收支程序。

4. 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正如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对b类企业至关重要一样,银行在办理这一业务时也需要注意一些相关的事项和风险防范。

银行需要对企业的资质和商业信用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企业具备合规合法的交易条件。

银行需要加强对汇率风险和衍生品交易的管理,避免因市场波动而导致的损失和风险。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4: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6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判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相关手续。

二、客户分类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1.涉嫌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管理分类为B\C类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

对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和以下业务,银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对于“关注客户”,不论业务金额,除按照“可信客户”标准审查外,还需按照本规范要求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务审核(一)审核材料1.合同(协议):应具备交易标的、金额、主体等要素,需加盖企业公章;2.发票(支付通知):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等;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对外支付时提供):备案信息应与申请支付项目一致、《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本次付汇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企业申请支付金额。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且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要求客户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

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二)审核原则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时,应严格履行展业原则,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对企业提交的服务贸易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各种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处理。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是指,我国居民与境外非居民之间的服务贸易过程涉及的货币资金的收支。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规范操作对于银行的资金安全、财务稳定和顺利开展外贸业务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

因此,银行需要建立一套合规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二、业务流程1、开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开展,需要银行先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

客户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以及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银行会对客户的资质进行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实和审核。

审核通过后,银行会给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告知客户账户的账号、密码以及相关的业务规定。

2、收款在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中,收款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客户需要按照外汇结算的规定,向境外非居民提供服务,并将收到的货款汇入外汇账户中。

银行需要确保客户的收款是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

银行会对收款金额、货币种类、交易对象进行审核,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后,银行将收款汇入客户的外汇账户中。

3、付款在客户需要向境外非居民支付货款时,银行需要对客户的付款请求进行审核。

银行会核对客户的账户余额,确认资质之后才能宣布出款。

在支付前,银行需要向客户收到的收款人提出确认请求,确认是否能够按约定支付。

4、结售汇在服务贸易中,涉及到外汇的收付。

银行需要根据市场汇率,对客户申请的结售汇进行核算,并进行实际的结汇操作。

银行需要根据客户的申请,进行相应的外汇买卖操作,保证客户得到尽可能好的汇率。

三、业务规定1、客户需按照金融交易法规进行操作。

2、客户应注意缴税,并在交易结束后及时缴纳所得税。

3、客户需注意保证外汇账户安全,并定期核对账户信息。

4、在收款、付款、结售汇等环节涉及的资金需符合国际贸易行规。

5、严格保护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账户信息和核查信息。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为规范我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基本理论一、国际收支概念: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的定义,国际收支是一种统计报表,它系统记载了特定时期内一经济体与世界其他地方的各项交易;大部分交易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其内容包括货物、服务和收入,对世界其它地方的金融债权和债务的交易以及被列为转移项目的交易(如礼赠)。

国际收支涉及了交易,因此处理的对象为流量而不是存量。

就是说,国际收支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发生的经济事件,而不是某一时点存在的经济资产和负债的总量。

二、国际收支体系:有六大体系,涵盖了整个涉外收支申报行为,具体为:1、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2、汇兑申报;3、直接投资统计申报;4、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5、证券投资统计申报;6、境外帐户统计申报。

本操作规程为第一种,即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而制定。

三、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概念: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银行申报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的行为,其资金的进出是通过银行汇入、汇出,与汇兑申报有一定的区别,后者是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

四、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凡是居民与非居民的交易,均应申报。

现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已扩展为所有非银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银行办理的对境外收付汇业务,包括跨境资金流动以及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

五、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

国际收支申报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6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4)一、客户识别 (4)二、客户分类 (4)三、业务审核 (4)四、风险提示 (7)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7)一、运输服务 (7)二、旅行支出 (10)三、旅行收入 (13)四、建设—境外建设 (15)五、建设—境内建设 (17)六、保险服务 (18)七、金融服务 (20)八、电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 (21)九、其他商业服务 (24)十、文化与娱乐服务 (29)十一、别处未涵盖的保护与维修服务 (31)十二、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33)十三、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与服务 (34)十四、职工报酬 (36)十五、投资收益支出 (37)十六、投资收益收入 (40)十七、其他初次收入(其他收益) (41)十八、捐赠与无偿援助支出 (42)十九、捐赠与无偿援助收入 (44)二十、其他二次收入—赔偿 (46)二十一、其他二次收入—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 (48)二十二、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 (48)二十三、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 (51)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推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有关手续。

二、客户分类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1.涉嫌虚构交易或者以有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管理分类为B\C类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

关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与下列业务,银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有关资料备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银行•【公布日期】1998.11.17•【文号】交银发[1998]424号•【施行日期】1998.11.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1998年11月17日交银发〔1998〕424号)交通银行各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制定〈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1998〕9号)的要求,总行重新制定了《交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结合下列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一、结汇、售汇及付汇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业务。

各行要组织有关领导和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全面、深刻领会《规程》的每一个操作细节,依法合规操作。

二、各行可结合当地外汇局的要求和自身的具体情况,将本《规程》再进一步细化,但不得制定与之相违背的条款;并及时根据新出台的相关法规进行修改。

三、各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须向当地外汇局请示,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业务。

违规办理者,总行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罚处。

四、我行售汇实行购汇工作单制度,修改后的工作单格式见附件。

目前各行使用的工作单若无不妥,可继续使用。

待使用完毕,参考总行的格式重新印制。

五、本《规程》第一、二部分的内容与国家外汇管理法规有冲突的,以外汇管理法规为准;《交通银行结汇、售汇实施暂行办法》(交银发〔1994〕161号)、《关于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售付汇业务的紧急通知》(交银外业〔1998〕60号)及其他规定与本《规程》有冲突的,以本《规程》为准。

六、本《规程》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交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总则一、为了加强对交通银行各开办外汇业务分支行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序、合规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南银办发[2012]74号)、《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各级机构。

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境外地域包括所有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经办行应遵守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原则,按照现有规定对每笔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相应贸易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

第四条经办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五条经办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及其项下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时,业务的审查、审批、操作及贸易融资授信等参照我行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融资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本规程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办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应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先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

第七条涉及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业务的,企业应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汇预收延付比例管理。

银行外汇业务政策培训

银行外汇业务政策培训

银行外汇业务政策培训各位员工: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参加本次银行外汇业务政策培训。

外汇业务是我们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也是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提高各位员工的外汇业务水平和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特举办此次培训。

下面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银行外汇业务政策,希望大家认真听讲,积极参与。

第一部分:外汇基本知识1. 外汇的定义及分类:外汇是指以外币形式表示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包括现钞和电子支付。

外汇按照规模和流向可以分为国际收支外汇和国内外汇。

2. 外汇市场:外汇市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分为实物外汇市场和远期外汇市场。

实物外汇市场包括现钞交易和即期交易,远期外汇市场则是指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固定日期进行结算的外汇交易。

3. 外汇市场参与者:外汇市场主要参与者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和个人投资者等。

作为银行员工,我们主要与客户进行外汇交易和服务。

第二部分:外汇业务政策1. 外汇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银行作为市场参与者需要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确保交易合规、风险可控。

2. 外汇业务的种类:银行的外汇业务主要包括外汇兑换、外汇汇款、外汇结算和外汇保证金交易等。

每一种业务都有对应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规定,严格遵守相关政策。

3. 外汇业务的风险管理:外汇业务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因此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银行在开展外汇业务时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定价、风险监控和风险防范等内容。

第三部分:外汇业务操作流程1. 外汇交易操作流程:外汇交易操作包括查询行情、报价和成交确认等环节,操作人员需要掌握相关软件和工具的使用方法,并确保交易流程规范、准确。

2. 外汇汇款操作流程:外汇汇款操作涉及资金转移和结算工作,需要相关操作人员严格核实资金来源、汇款用途和汇款对象等信息,确保交易安全、合规。

3. 外汇结算操作流程:外汇结算操作主要涉及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结算,操作人员需要对结算方式、结算周期和结算费用等进行准确的确认和操作,确保结算效率和准确性。

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

重庆市商业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国际收支申报工作已成为国家外汇局监管的一项重点。

目前,我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由国际业务部代理全行申报操作。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基本规定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所有通过银行办理的跨境的涉外收支都必须进行申报,(银行自身的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除外)。

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居民与居民,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所有交易。

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一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除此之外属于非居民。

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单、表的种类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共有9种申报单、表(附件1):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对外付款日结单;涉外收入统计表;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申报号码的编制申报号码共计22位。

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4位为银行标识码;然后2位为银行顺序码,再后6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收入日期或该笔对外付款的申报日期(按年月日排列,如2002年6月18日的日期码为020618);最后4位为流水码,流水码的第一位为英文字母,后3位为数字。

(附件3)四、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限额规定金额在2000美元以下(含2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交易,可免于填写相应的申报单;但各支行及综合服务部仍须对限额内免于填写申报单的国际收支交易完成“涉外收入统计表”、“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和“对外付款日结单”的有关工作。

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提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是指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除货物贸易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客户指符合国家规定,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境内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承办xx地区(含增城、从化)网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总行会计结算部及承办分行辖内网点业务的分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章业务审查原则及要求第五条我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秉承“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原则,对客户提交的交易单证真实性及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第六条我行审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交易单证要求:(一)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1、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2、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发票(支付通知)或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3、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二)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电子邮件、电子影印件、电子合同等的电子形式。

(三)客户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须其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四)交易单证以外国文字表述的,可要求客户提供中文译本辅助审查。

第七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要求客户提交以下相应交易单证并进行审查:(一)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最新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4

最新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4

:新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41、【单选题】境内企业就设立境外分公司事宜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后,凭外汇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若后续境外分公司需追加资金,应办理什么手续?A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B境外机构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C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D境外机构境内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正确答案:C2、【单选题】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办理。

A境内基金公司B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C证券公司D银行正确答案:B3、【单选题】因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其接口程序)出现问题或与外汇局网络接入出现问题导致连续7日无法通过采集平台按照规定要求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总行。

A4B5C6D7正确答案:D4、【单选题】下列哪项是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不需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的材料?A申请报告B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C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D总行(或总社)获准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复印件)正确答案:D5、【单选题】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基础资产(底层资产)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原基础资产(底层资产)的境内债权人(或债务人)填报()系列报表。

ABBCCDDF正确答案:C6、【单选题】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A纸质B电子C传真D纸质或电子正确答案:D7、【单选题】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的交易基础,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办理外汇收支业务,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外汇管理。

A真实、合法B合规、合理C真实、合理D真实、合规正确答案:A8、【单选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进行信息变更。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4: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6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3一、客户识别3二、客户分类3三、业务审核4四、风险提示6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7一、运输服务7二、旅行支出9三、旅行收入13四、建设—境外建设14五、建设—境内建设16六、保险服务17七、金融服务19八、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20九、其他商业服务23十、文化和娱乐服务28十一、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30十二、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32十三、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34十四、职工报酬35十五、投资收益支出36十六、投资收益收入39十七、其他初次收入(其他收益)41十八、捐赠和无偿援助支出42十九、捐赠和无偿援助收入44二十、其他二次收入—赔偿46二十一、其他二次收入—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47二十二、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48二十三、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51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除按照《总则》规范进行客户识别外,判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相关手续。

二、客户分类除按《总则》规范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1.涉嫌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经管分类为B\C类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

对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和以下业务,银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对于“关注客户”,不论业务金额,除按照“可信客户”规范审查外,还需按照本规范要求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务审核(一)审核材料1.合同(协议):应具备交易标的、金额、主体等要素,需加盖企业公章;2.发票(支付通知):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等;3.《服务贸易等工程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对外支付时提供):备案信息应与申请支付工程一致、《服务贸易等工程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服务贸易等工程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本次付汇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企业申请支付金额。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

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 转。
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局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 3、待核查账
待核查账 4、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 户中的外汇
户收支管 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行解付, 资金必须先
理 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 划入企业经
3、对于 90 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 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
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 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
1、对 业务实 业端进 业务实 系统企 行数据 证明材 2、对 据或收 企业端 外汇局 时修改 相应处 3、区 贸易信 在监测 4、外 留存相
1、按 行表外 实际对 不包括 其中: 期为准 的付款 2、对 过表外 迟对外 物进口 据修改 可通过 进行数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 对收付汇错误数据进 行处理: (1)属于贸易外汇监 测范围的,通过金融机 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 报送; (2)不属于贸易外汇 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 统中直接删除。
贸 汇 息与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待核查账 户开立管

1、金融机构为企业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 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企业是否已在开 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基本信息已登记的,金融机构可 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2、金融机构为企业开户后,应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
账户。
常项目外汇
5、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 账户后方可
的人民币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06•【文号】汇综发[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13]9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现就具体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贸易融资管理重点企业确定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支持守法合规企业正常经营、支持实体经济贸易融资需求的同时,加大贸易融资业务真实性、合规性监管力度,根据辖内2013年1月至10月货物贸易(含转口贸易,下同)收支状况以及企业主体日常监测情况,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A类企业(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注册的企业,下同)确定为贸易融资管理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一)出口多收汇金额较大且收汇率较高,或进口少付汇金额较大且付汇率较低,或转口贸易收支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二)远期贸易融资业务发生额规模较大,且占同期贸易支出的比例在50%以上;(三)具有(但不限于)涉及44号文第二条第(二)项所述情况的跨境融资套利交易典型特征。

确定重点企业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地区业务规模与特点确定上述指标阈值,并重点关注2013年5月以来远期贸易融资业务增长较快的企业。

二、风险提示函发送要求外汇局应当及时通知辖内重点企业于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领取《风险提示函》,并告知企业于收到《风险提示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说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资料,向外汇局做出合理解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汇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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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提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是指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除货物贸易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客户指符合国家规定,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境内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承办xx地区(含增城、从化)网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总行会计结算部及承办分行辖内网点业务的分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章业务审查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我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秉承“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原则,对客户提交的交易单证真实性及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补充
其他交易单证。

第六条我行审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交易单证要求:
(一)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
1、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2、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发票(支付通知)或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3、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二)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电子邮件、电子影印件、电子合同等的电子形式。

(三)客户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须其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四)交易单证以外国文字表述的,可要求客户提供中文译本辅助审查。

第七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要求客户提交以下相应交易单证并进行审查:(一)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三)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

(四)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

(五)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
1、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包括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对外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的,还需提供: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从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

2、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六)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经费预算表。

(七)技术进出口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

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的,还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八)国际赔偿款项下:原始交易合同、赔款协议(赔款条款)和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者仅审核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等。

(九)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十)服务贸易项下退汇: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
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

(十一)其他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第八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业务,除要求客户提交上述交易单证外,还应要求客户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由其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确认)并进行审查。

客户支付以下款项的,则无需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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