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以后公安机关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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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许俊伟、张建英冤案--长沙奇案:长沙奇案思考之十:许、张合同诈骗案起诉书曝光兼评析

15许俊伟、张建英冤案--长沙奇案:长沙奇案思考之十:许、张合同诈骗案起诉书曝光兼评析

长沙奇案思考之十:许、张合同诈骗案起诉书曝光兼评析长沙奇案思考之十:许、张合同诈骗案起诉书曝光兼评析2007年5月10日,长沙刑侦人员孙五经自2006年6月8日将许俊伟拘留以来332个日子的折腾,其对许俊伟、张建英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的意见终于得到长沙市检察院的照准。

长沙检察院制作出古检刑诉(2006)第156号起诉书,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张二人提起公诉。

该起诉书内容如下: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古检刑诉(2006)第156号被告人许俊伟,(自然情况),2006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建英,(自然情况),2006年1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07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6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于2006年12月25日、2007年3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2007年4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5月,经湖南慈顺县老乡唐和清介绍,被害人章胜汉认识了自称在省残联工作的被告人张建英,被告人张建英即伙同被告人许俊伟编造省残联下属子公司湖南好房子有限责任公司有260亩土地正在招商引资,且土地价格比现行市场价格便宜,合93.98万元/亩的事实,同时伪造长沙市国土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它文件,骗取被害人章胜汉的信任,被害人章胜汉于2004年11月16日与湖南好房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签订了长沙市古汉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当被害人章胜汉将40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转让补偿款汇入到两被告人指定的长沙市马王堆古汉城拆迁安置办的帐号后,被告人许俊伟、张建英就将该4000万元迅速大量取现和转帐,据为已有。

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2019-07-31由于长时间羁押被追诉⼈并对其进⾏强制审查,逮捕这⼀最严厉刑事强制措施的积极和消极效应都展现⽆遗。

⼀⽅⾯,逮捕可以保证司法机关在较充裕的时限内从容查清案件事实,准确打击犯罪;另⼀⽅⾯,逮捕完全剥夺被追诉⼈⼈⾝⾃由,将其置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境地。

因此,审查逮捕成为检察机关履⾏侦查监督职能,保障公民⼈权的关键环节,⽽不批准逮捕更是由于体现控制犯罪与保障⼈权⽭盾的直接冲突⽽备受关注,成为侦、诉、辨三⽅审前博弈的焦点。

⼀、不捕退查案件的跟踪监督基于公民基本⼈权优于国家权⼒的宪政理念,作为现代法律制度之⼀,逮捕制度更多地呈现出对逮捕权⼒的限制,并以保障公民⼈⾝⾃由不受任意侵犯为⼰任。

[1]检察机关通过考量逮捕的各种条件,依法分别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权职能。

不批准逮捕案件分为不构成犯罪、⽆逮捕必要和不批准逮捕退回补充侦查(简称不捕退查)三类,其中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不捕退查案件在不批准逮捕案件总数占有较⾼⽐例,且退回公安机关后普遍存在补充侦查时间长、重新移送审查逮捕率低、对犯罪嫌疑⼈变更强制措施后案件被搁置不理等问题。

如何防⽌不捕退查案件流失,防⽌侦查监督职能被虚置,是检察机关必须直⾯的现实课题。

(⼀)不捕退查案件的司法现状从案件本⾝看,不捕退查案件与不构成犯罪、⽆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案件迥然不同。

不捕退查的本义是犯罪嫌疑⼈具有⼀定的犯罪嫌疑,但尚未达到批准逮捕的条件,因⽽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提出补充侦查意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作出不捕退查决定,并⾮彻底推翻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也⾮完全否定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更⾮就此终⽌诉讼进程,⽽是基于证据不⾜提出继续侦查和完善证据的⽅向,从⽽使有罪者被绳之以法,⽆罪者早⽇洗清嫌疑。

在应然意义上,不捕退查案件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的可能结果有三:⼀是查明犯罪嫌疑⼈⽆犯罪嫌疑⽽撤销案件;⼆是补充新的证据后重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三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需要继续侦查。

涉嫌职务侵占检察院不批捕怎么办?

涉嫌职务侵占检察院不批捕怎么办?

The unexamined life is not worth living. 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涉嫌职务侵占检察院不批捕怎么办?导读: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涉嫌职务侵占检察院不批捕怎么办?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2019法考刑诉主观题必背(1)

2019法考刑诉主观题必背(1)

2019年法考刑诉主观题必背经典提问、重点法条、答题模板(附:必背论述题)(新浪微博:@左宁刑诉微信公众号:左宁刑诉课堂)提示:本文没有体现的知识点和法条并非不重要,老师只是总结了最为重点的提问方式、重点法条和答题模板供大家背(lin)诵(zhen)使(mo)用(qiang),如力求完整可参看老师的《主观卷攻略》(基础版和冲刺版)。

一、管辖经典提问:(立案管辖)XXX是否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为什么?重点法条:《刑诉法》第19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答题模板: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典提问:(级别管辖)xxx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由基层法院管辖是否正确?重点法条:《刑诉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答题模板: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x涉嫌xx犯罪(或者可能被判处xx刑罚),应当(不应当)由xx法院管辖。

经典提问:(移送管辖)某县检察院可否直接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该如何处理?重点法条:《高检规则》第362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多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和外国警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

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将第十五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我国检察院不批捕后的程序是什么?

我国检察院不批捕后的程序是什么?

我国检察院不批捕后的程序是什么?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当一起案件发生时,公安机关便会通过蛛丝马迹查找嫌疑人,获得批捕许可后才能将嫌疑人逮捕。

而所谓批捕,也就是批准逮捕,这关系到两个机关的配合,负责批准是检察机关,而逮捕则一般是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工作。

那么,检察院不批捕后的程序该怎么走?相信会有人对此感到疑惑,那就来看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吧!▲检察院不批捕后的程序: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其他相关知识:一、▲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条件刑诉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二、检察机关对请求批捕案件的处理1、刑诉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其中“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三)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1、有证据证明有数罪中的一罪的;2、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刑诉主观题经典提问,重点法条,答题模板

刑诉主观题经典提问,重点法条,答题模板

刑诉主观题一、管辖经典提问:(级别管辖)xxx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由基层法院管辖是否正确?重点法条:《刑诉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答题模板: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x涉嫌xx犯罪(或者可能被判处xx刑罚),应当(不应当)由xx法院管辖。

经典提问:(移送管辖)某县检察院可否直接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该如何处理?重点法条:《高检规则》第362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答题模板:本案中,某县检察院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xxx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将案件移送某市检察院,由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二、回避经典提问:(回避的对象与理由)xxx是否应当回避?xxx申请xxx回避是否正确?重点法条:《高法解释》第23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怎么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怎么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怎么⾛公安机关是我国法定的侦查机关,如果有犯罪⾏为的,需要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如果需要追究犯罪嫌疑⼈、被告⼈的刑事责任的,需要公安机关进⾏侦查,收集证据。

那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怎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怎么⾛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程序,需要当事⼈进⾏报案或者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为,然后进⾏⽴案,由此开展侦查活动。

1、侦查⾏为在我国,侦查⾏为既包括侦查⼈员依法进⾏的专门调查活动,⼜包括为防⽌现⾏犯、犯罪嫌疑⼈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杀等⽽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询问证⼈、被害⼈,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2、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以认定犯罪嫌疑⼈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项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处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并移送同级⼈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若该案应由上级或同级其他⼈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也先移⾄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可以注明具备不起诉条件,由⼈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对于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的⾏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的,应当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犯罪嫌疑⼈已被逮捕的,应当⽴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民检察院。

(2)⼈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处理:⼈民检察院对于⾃⼰⽴案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处理基本与公安机关相似。

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必须撤案吗?

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必须撤案吗?

Human life rushes like a flood, without encountering islands and reefs, it is difficult to arouse beautiful wave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必须撤案吗?导读: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并不是必须撤案,这是由于刑事法律规范之中并未如此规定。

但若是公安机关记录、或者是逮捕了涉案人员,那么需要在收到检察院的不起诉通知之后,释放这些人身自由被限制的公民。

一、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必须撤案吗?1、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并不是必须撤案,这是由于刑事法律规范之中并未如此规定。

但若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人员,需要将其释放。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改变强制措施,或者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3、被害人对检察院不予起诉不服的可以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什么情形下检察院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不批捕后的下一步程序是什么?

检察院不批捕后的下一步程序是什么?

Within the enterprise, there is only cos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检察院不批捕后的下一步程序是什么?导读:检察院不批捕后的下一步程序是将嫌疑人释放,如果还需要调查案件,可以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等措施。

经过检察院审查,嫌疑人不具备犯罪事实,就应该释放不能逮捕。

公安局接到决定,就该办理释放手续。

一、检察院不批捕后的下一步程序是什么?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释放。

如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还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况是什么?1、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程度,或者根本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也不能查证属实,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应负刑事责任;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上述四种情形,均属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中不批捕复议复核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诉讼法中不批捕复议复核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诉讼法中不批捕复议复核存在的问题及完善2012级法硕(非法学)2班孙海波 2012281060276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原则,确立了履行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以及履行审判职能的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相互制衡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能体现检警配合、制约关系的当属审查逮捕及其复议、复核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存在着随意启动复议、复核程序的现象,徒然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关键字:刑事诉讼法不批捕复议复核非诉讼化所谓不批捕复议是指人们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对本院所作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重新进行审议,一决定是否改变原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所谓不批捕复核是指人们检察院根据下级公安机关的提请,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近年来,在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虽然所占比例不大,但是公安机关因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而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复核要求的情况却呈现上升态势,作为具体体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一项制度,复议复核制度其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赋予公安机关复议复核权,从程序上对检察机关行使不批捕权加以制约,有利于防止该捕不捕而放纵犯罪,保证不捕决定的正确性和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1同时,这一规定体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案件,有效地打击犯罪。

案件批捕以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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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当事⼈在被警⽅批捕了之后,案件怎么样发展、犯罪嫌疑⼈会关押多久等等,都是案件的当事⼈需要了解的。

但是对于案件批捕之后的处理,⼤部分⼈也不清楚相关的处理规定跟具体的处理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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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批捕以后怎么处理
检察院下了批捕令,对犯罪嫌疑⼈予以逮捕,⼈可以关押在看守所,公安机关都必须在逮捕后的⼆⼗四⼩时以内进⾏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应对案件进⾏侦查。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的时候,必须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即将被逮捕⼈送看守所羁押。

除⽆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四⼩时以内,通知被逮捕⼈的家属。

第九⼗四条规定:⼈民法院、⼈民检察院对于各⾃决定逮捕的⼈,公安机关对于经⼈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都必须在逮捕后的⼆⼗四⼩时以内进⾏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百⼀⼗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有罪或者⽆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犯或者重⼤嫌疑分⼦可以依法先⾏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应当依法逮捕。

案件批捕后如果当事⼈没有得到具体合适的处理,完全是可以委托给专业的律师,让律师来帮助⾃⼰维护属于⾃⼰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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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高检会[2000]2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强制措施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8月28日高检会〔2000〕2号)为了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职保候审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第二条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第三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

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7)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7)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7)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7)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修正)》(公安部令第95号)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5号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5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已经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施行。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一、将第三百三十一条修改为:“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中的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将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地(市)级公安机关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通缉第十一节侦查终结第十二节补充侦查第十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第三节对罪犯的监督、考察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统一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检察院不批捕标准是什么?

检察院不批捕标准是什么?

检察院不批捕标准是什么?检察院不批捕标准是: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具体的情况我们在正文中展开说明。

▲一、检察院不批捕标准是什么?检察院不批捕标准是: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具体的情况我们在正文中展开说明。

▲二、检察院不批捕的条件有哪些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4、四是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三、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怎么办检察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不批捕复议复核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以2007至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要求

不批捕复议复核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以2007至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要求

情况来看,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多是检察 通适用" 的现象凸显 机关以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为由不予批捕的案件, 经过对全国各地的复议复核案件进行调研, 我 侧面说明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查工作中缺乏完整的 们发现: 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适用不批 证据锁链意识, 急于突破案件, 一旦获得了犯罪嫌疑 准逮捕决定的复议复核程序时, 存在不严格按照法 人的有罪供述便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 律的规定执行, 进行所谓的 " 技术处理 " , 搞 " 变通适 忽视了对相关证据特别是对无罪证据的收集,忽视 了对相关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是否存在矛 盾以及矛盾点是否能够合理排除等关键问题的分析 论证 �而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则更加注重对 如果在侦查环节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检察机 关会以 "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 的决定,造成公 ,检两家对案件处理结果分歧的产 生, 从而导致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对 "逮捕必要性" 的 理解上存在较多分歧 通过调查发现, 在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不服而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中,因 对 "逮捕必要性 "条件的理解不一致而导致公安机关 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异议的占有较 大 检察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 往往认为只要犯罪嫌疑 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符合 " 两个基 本" 就应当批捕, 忽视对逮捕必要性的考量 �而检察 机关在审查是否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 施 时,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逮捕三个方面的条件进行 全面审查, 特别是注重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 � 一旦 公安机关不认同检察机关对嫌疑人以 " 无逮 捕必 要" 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往往通过启动复 议, 复核程序来寻求解决的途径� 案外因素的影响也是促使部分公安机关无正 当理由而提起复议复核程序的动因 通过对 � 年复议复核案件进一步的 分析发现, 有相当一部分案件, 公安机关在报请检 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时, 其本身就认为不符合逮捕 的条件, 但因案件在当地影响较大, 受害人 , 单位 , 78 用" 的问题 �如: 因为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议复核结 果往往涉及公 ,检两家机关内部的绩效考核成绩, 同时, 实践中经过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的可能性极 小, 造成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在复议复核后发现原 核成绩, 通过私下和公安机关协商, 让其撤回复议 复核, 重新报捕, 之后再由检察机关作出批捕决定, 从而绕开复议复核程序; 再如, 还有个别地方的公 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的, 不是通过提起复 议, 复核程序, 而是私下先与法院沟通, 再通过当地 的政法委等部门出面协调, 迫使检察机关被动改变 原不批捕决定� 这些变通方式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 严肃性� 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理由阐释不到位, 影响 了不批捕决定的说服力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应当根 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 需要补充侦查的, 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 但是, 在实践中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应该 如何说明理由, 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相应的 明文规定� 一些检察院办理案件的部分承办人囿于 法律水平和办案能力的限制, 往往就案办案, 简单 地采取以 " 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 " 无逮捕必要 " 或 者以 " 不构成犯罪 " 等笼统或简单的文字结论回复 公安机关� 由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过于简单, 难以 起到释法析理 , 定纷止争的作用, 使公安机关侦查 人员对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难以信服, 一定 程度上引发了公安机关启动复议, 复核程序� (二 ) 法律规定方面的缺失

公安局结案后检察院没有批捕就意味着释放吗?

公安局结案后检察院没有批捕就意味着释放吗?

公安局结案后检察院没有批捕就意味着释放吗?公安局结案后检察院没有批捕不意味着就会释放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会在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决定是否需要退回到下级的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如果反馈的调查结果显示的确实有犯罪事实的将会受到起诉,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释放。

▲一、公安局结案后检察院没有批捕就意味着释放吗?公安局结案后检察院没有批捕不意味着就会释放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会在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决定是否需要退回到下级的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如果反馈的调查结果显示的确实有犯罪事实的将会受到起诉,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释放。

▲二、批捕的概念是什么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实际上这是一个动宾短语,或者是动宾词组,批准逮捕是一个刑事诉讼程序,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的权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三、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院批捕之后的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检察院批捕之后的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For a girl who has been injured, the only thing she learns and understands is to be strong.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检察院批捕之后的流程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批捕以后的流程是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把案件移交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之后做出是否起诉的这一决定。

然后批捕以后侦查羁押的期限在正常情况下是两个月,公安机关觉得有必要的话,可以经过检察院的批准之后延长一个月。

一、检察院批捕之后的流程是怎么规定的?被批捕之后流程件侦查、申请起诉及法院审理等环节。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二、逮捕的实施程序是怎样的?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不批捕还用办取保候审吗?

不批捕还用办取保候审吗?

不批捕还用办取保候审吗?
正常情况下,不批捕可以办取保候审,至于能否通过审核,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不批捕还用办取保候审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检察院不批捕后,可以取保候审吗?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总结:检察院不批捕后,你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至于能否通过审核,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二、人民检察院不批捕为什么公安机关还要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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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以后公安机关应该怎
么做
检察院不批捕以后公安机关就应当立即释放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此情况及时的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还需要继续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释放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将刑事拘留的强制性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是不能继续关押在看守所当中。

一、检察院不批捕以后公安机关应该怎么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
相应采取的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二、检察院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人民检察院之所以不应批捕,公安机关在接到不予批捕决定书的时候都会知道原因的,可是,人民检察院的不予批捕加上公安机关的释放,并不能绝对的说明犯罪嫌疑人就是无罪的。

之后如果经公安机关的侦查符合了批捕的条件,公安机关在取得了合法手续之后,有可能还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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