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于法无据
司法卷二分类模拟题模拟97
司法卷二分类模拟题模拟97不定项选择题1. 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
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案件B.(江南博哥)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C.裁定终止审理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正确答案:C[解析] 要牢记不同的诉讼阶段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同情形的不同处理方式:在立案阶段的处理方式是不立案,如果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在侦查阶段的处理方式是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方式是不起诉;在审判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判决宣告无罪,或者裁定终止审理。
第241条第1款第(9)项进一步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因为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这时法院就无须进行审理,直接裁定终止审理。
所以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2.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下列案件的处理,正确的有哪些?A.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甲的盗窃案中,发现甲盗窃的财产只有200元,又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作出不起诉的决定B.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乙的抢夺案中,发现没有抢夺的事实发生,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C.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丙的故意伤害案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D.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丙爆炸案过程中,丙死亡,决定撤销案件正确答案:ABC[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8题)1、关于罗马私法中的人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罗马法上的自然人就是其权利义务主体B.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父权三种身份权构成C.罗马法已经有初步的法人制度,并且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D.“人格减等”是指具有完全人格的人,丧失自由权、市民权、家父权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权利【答案】 A2、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
刘某同意。
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
(事实一)A.李某接过金饰,协助王某拒不返还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的帮助犯B.李某帮助王某转移犯罪所得的金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李某为窝藏赃物将刘某打伤,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重伤)罪D.王某利用李某打伤刘某的行为顺利逃走,也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罪【答案】 B3、下列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描述错误的是?()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6篇中的篇首B.《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C.《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次刊印颁行的法典D.《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答案】 A4、关于经济制度与宪法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自德国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便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B.宪法对经济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的确认与调整构成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C.我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D.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答案】 D5、甲在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法院依法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但甲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
下列关于如何执行本案判决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刑事优先,应当先执行罚金B.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按比例执行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D.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减免罚金【答案】 B6、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
法律刑事案件撤案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撤案,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特定原因,经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决定,终止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撤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刑事案件撤案的条件进行详细探讨。
二、刑事案件撤案的定义及意义1. 定义刑事案件撤案,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终止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2. 意义(1)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撤案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因错误指控、证据不足等原因,遭受不必要的司法追究。
(2)维护司法公正:撤案有助于消除冤假错案,保障司法公正。
(3)提高司法效率:撤案可以避免因无谓的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三、刑事案件撤案的条件1. 侦查机关撤案条件(1)没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未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但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嫌疑人死亡: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因病、事故等原因死亡。
(3)其他法定情形:如犯罪嫌疑人已满18周岁,但未满16周岁,且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
2. 检察机关撤案条件(1)没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未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但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嫌疑人死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因病、事故等原因死亡。
(3)其他法定情形:如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有罪等。
3. 审判机关撤案条件(1)没有犯罪事实: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但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
(2)被告人死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因病、事故等原因死亡。
(3)其他法定情形:如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无需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有罪等。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234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某甲和某乙涉嫌共同犯罪,某甲在逃。
崔律师为某乙担任辩护人。
案件判决生效后,某甲被抓获并被起诉。
关于崔律师可否担任某甲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崔律师不得担任某甲辩护人B、如果某甲系法律援助对象,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C、如果被告人某甲同意,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2节>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辩护。
根据《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2.某市检察院对卢某涉嫌贿赂案进行立案侦查。
掌握有关证据后,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
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30题,单选)A、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B、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C、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发布通缉令D、不符合通缉条件,检察院发布协查通报>>>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2节>通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通缉的程序和要求。
关于通缉,考生必须明确两点,第一,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检察等)都有权作出通缉决定;第二,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
本题中贿赂案件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公安机关无权作出通缉决定,所以首先排除A;而且,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所以同时排除C。
《最高检规则》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本题中卢某去向不明,可能需要在本市以外通缉,所以需报有关的上级检察院决定。
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建议书
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建议书篇一:本案在庭审的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p 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于法无据检察院建议公安撤销案件的做法于法无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常常提出建议撤案的意见。
公安机关往往也会依据检察机关的意见,不积极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而是简单地将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作撤案处理。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做法于法无据,应当禁行。
首先,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提起公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对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对属于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绝对不起诉)。
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问题研究
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问题研究[摘要]文章通过分析刑事和解机制在批捕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实际适用情况,提出了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需注意的一些问题,认为刑事和解的顺利实施需要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需要相关立法的支持等。
[关键词]刑事和解;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当前,刑事和解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方兴未艾,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有学者从“合作性司法”的视角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很高的评价,并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自生自发的刑事司法改革试验,从一开始就不是法学家们倡导下的产物,而是各地公检法机关进行制度探索的结果[1]。
因而就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尝试解决运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就显得颇有意义。
笔者拟就刑事和解在检察阶段的适用情况以及需注意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笔者认为,一个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的视野,主要表现在两个重要的环节,一是批准逮捕阶段;二是审查起诉阶段。
因而,笔者拟就这两个环节对刑事和解的适用情况做一些探讨。
一、刑事和解在批捕阶段适用情况研究(一)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优点在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就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公安机关基于多种考虑不愿意采用刑事和解机制,而是将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同时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附卷,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和解机制;另一种情况则是案件进入批准逮捕阶段后,当事人提出或者检察人员建议适用刑事和解机制。
笔者认为,在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具有诸多优点:第一,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尽早地进行对话、交流、协商,被害人的损害可以及时得到弥补;另一方面,和解就意味着不予批捕(现实中也就意味着不会被起诉)的情况下,加害人有积极进行和解的动力。
第二,有利于少用逮捕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因邻里、亲属、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案件。
这些案件中,多数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但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没有化解,被害人往往情绪激动,强烈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
案件撤销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撤销是指法院或者相关机关依法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进行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行为。
在我国,案件撤销是司法救济的重要手段,旨在纠正司法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案件撤销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件撤销的法律依据概述案件撤销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宪法依据2. 民事诉讼法依据3. 刑事诉讼法依据三、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对案件撤销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案件撤销提供了宪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以上宪法规定,为案件撤销提供了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的基础。
四、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对案件撤销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论公安机关撤案的检察监督
论公安机关撤案的检察监督作者:刘香玲来源:《大经贸》2017年第07期撤案,又称撤销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程序终结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規定,对那些经过侦查后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所做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的程序处理决定。
一、公安机关撤案活动现状探析(一)公安机关撤案活动存在的问题1、缺乏程序制约的“疑案从挂”。
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普通刑事案件久侦不结,停滞在侦查程序之中,既不移送起诉,也不作撤案处理,而是所谓的“挂起来”这一现象,在基层的检警机构尤为突出。
对于这种情况,检察机关除了有限的以侦查活动监督这种缺乏强制效力的“软性监督”措施外,没有程序上的有效手段进行制约。
在很多情况下,检察机关甚至对公安机关撤案与否无从知情,更加无法监督了。
2、不受监督的自行撤案。
在侦查程序中,还有大量案件通过立案程序进入刑事诉讼后,因为种种原因,公安机关既不提请逮捕,也不移送起诉,无论撤案还是不撤案都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
除了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外,不受任何外部监督,特别是检察机关的监督,使之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存在诸多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公安机关撤案问题原因分析1、撤案制度外在形式上的不规范性。
撤案制度是一种法律规范,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撤案活动依据的主要是自行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缺乏具备规范性、法定性和权威性的撤案规则,检察机关的撤案监督难以开展。
2、撤案规范内部逻辑结构的不健全。
“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制裁。
”综观现行刑事诉讼法涉及撤案的部分,相关条款对于“假定”和“处理”两个要素的规定既不全面,又不具体,而且缺乏可操作性。
“假定”要素是对诉讼规范适用条件的规定,就撤案而言,应当就撤案的适用条件作出全面和具体化的规定。
“处理”要素是对行为模式的具体设定。
侦查撤销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侦查撤销案件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是指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调查取证,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侦查撤销案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本文将详细阐述侦查撤销案件的法律规定。
二、侦查撤销案件的条件1. 没有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没有犯罪事实,即犯罪嫌疑人未实施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包括:(1)犯罪嫌疑人未实施犯罪行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2)犯罪嫌疑人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者正当防卫等,不构成犯罪的。
2. 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情形包括:(1)案件不属于侦查机关管辖的;(2)案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行为;(3)案件不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4)案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5)其他依法不应当立案的情形。
三、侦查撤销案件的法律程序1. 立案决定撤销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撤销条件,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报请上一级侦查机关批准。
上一级侦查机关批准后,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2. 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侦查机关在撤销案件后,应当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列明撤销案件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撤销案件决定书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并通知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3. 送达和公告侦查机关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并公告撤销案件。
公告应当在侦查机关所在地或者案件发生地的公共场所张贴,以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4. 调查取证侦查机关在撤销案件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取证,确保撤销案件的准确性。
调查取证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法取证。
撤销刑事案件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刑事司法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某些刑事案件由于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等原因,导致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关于撤销刑事案件法律条款的建议。
二、建议撤销的刑事案件法律条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理由:该条款规定过于严格,可能导致部分案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修改为: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说明理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理由:该条款对回避的情形规定过于狭窄,可能导致部分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未被纳入。
建议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利益关系、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理由:该条款对起诉书的审查标准过高,可能导致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进入审判程序。
建议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且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在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
理由:该条款对审判人员发现新事实的处理程序规定过于简单,可能导致部分案件因新事实的出现而无法得到公正处理。
刑诉法考真题2
题目:1.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模拟题】A.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B.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不存在控辩对抗C.侦查程序已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D.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关系2.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
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模拟题】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模拟题】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4.张某涉嫌诈骗罪被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侦查人员在3日内讯问了张某两次,但只在第二次讯问时才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亲友等人担任辩护人。
张某遂委托了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王律师向甲县公安局提出了会见张某以及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请求。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模拟题】A.甲县公安局在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B.对于王律师的会见请求,甲县公安局批准其会见张某并派员在场,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表现C.甲县公安局告知张某有权委托亲友担任辩护人,充分保障了张某的辩护权D.若甲县公安局以妨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王律师本案的有关情况,则侵犯了王律师的诉讼权利5.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
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模拟题】A.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6.下列哪一选项所列举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模拟题】A.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同步录音录像B.证明获取被告人口供过程合法,经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C.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极强,并能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物证D.对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佐证的书证7.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模拟题】A.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B.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确定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D.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8.甲与邻居乙发生冲突致乙轻伤,甲被刑事拘留期间,甲的父亲代为与乙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决定对甲取保候审。
刑事案件撤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撤案,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终止刑事诉讼的行为。
刑事案件的撤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重要环节,对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刑事案件撤案的法律后果。
二、刑事案件撤案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不足以认定其有罪的,应当撤销案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不足以认定其有罪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不足以认定其有罪的,应当宣告无罪。
”三、刑事案件撤案的法律后果1.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影响(1)消除犯罪嫌疑:撤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嫌疑状态得以消除,有助于恢复其名誉和信誉。
(2)解除强制措施:撤案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如逮捕、监视居住等,应当依法解除。
(3)终止刑事处罚:撤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不再受到刑事处罚。
2. 对被害人和证人权益的影响(1)赔偿问题:撤案后,被害人可能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2)证人证言:撤案后,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证人有权要求消除影响。
3. 对侦查、起诉、审判机关的影响(1)案件终结:撤案后,案件进入终结阶段,侦查、起诉、审判机关无需再对该案件进行审查。
(2)法律文书:撤案后,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应当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如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60题)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后接举报称,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
关于对许可证的处理,该局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撤回B.撤销C.吊销D.待有效期限届满后注销【答案】 B2、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下列哪一种活动无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A.更换行长B.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C.变更注册资本D.变更分支行所在地【答案】 A3、201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近年来日渐增多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活动,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以及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定罪处罚。
关于法律解释的作用,以下哪个说法是错误的:A.法律解释具有评价作用B.法律解释具有指引作用C.法律解释具有功利作用D.法律解释具有强制作用【答案】 C4、关于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下述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A.磋商、仲裁、调解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B.上诉机构可以维持和变更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C.上诉机构既进行法律审查,也进行事实审查D.专家组是常设机构,上诉机构可以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审【答案】 B5、叶某涉嫌飞车抢夺行人财物被立案侦查。
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实施该抢夺行为的另有其人。
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检察院可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B.在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受理后,不起诉决定视为自动撤销D.如最高检察院认为对叶某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可直接撤销不起诉决定【答案】 D6、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A.城市管理部门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执法工作的主要标准,创新地采用柔性执法手段B.劳动监察部门依照《劳动法》的平等就业原则,对设定歧视性招聘条件的招聘单位进行法治教育,促使其改变歧视性做法C.法院注重法理与情理相统一,要求法官坚决摒弃“合法但不合理”的司法判决D.检察院要求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能动履职的积极性【答案】 C7、张某被县公安局处以15日行政拘留,3个月后张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撤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撤案,即撤销案件,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终止诉讼程序的行为。
撤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法律后果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司法公正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撤案的法律后果。
二、撤案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宣告无罪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撤案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权益的保护(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名誉权得到恢复。
撤案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名誉权得到恢复,有利于消除社会对其的误解和歧视。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撤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受到刑事追究,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财产权、人格权等。
2.司法公正的实现(1)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撤案意味着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这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维护法律尊严。
撤案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原则。
3.社会秩序的维护(1)消除社会矛盾。
撤案有利于消除因案件引起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树立法治观念。
撤案有助于树立法治观念,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4.其他法律后果(1)国家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终结案件调查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调查是司法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法律程序的过程。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案件无法继续进行。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法律规定了终结案件调查的必要条件和程序。
本文将探讨终结案件调查的法律依据,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案件调查的终结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终结案件调查的相关规定:(1)第一百五十九条:侦查终结,应当作出以下处理:(一)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二)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四)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对监察机关调查终结案件的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监察法》中关于终结案件调查的相关规定:(1)第四十二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经过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违法情节较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2)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经过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对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中的终结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
、
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意义
“ 人民法院对 自 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 自诉人在判决宣告 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 自 ” 诉。可见 , 在刑事自
刑事和解制度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 , 经由国家专门
机关的主持加害人和被害人进行协商或由加害人和被害
人直接进行沟通、 协商 , 从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 并经 由 人 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可后生效, 继而对加害人 从轻、 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刑事 和解制度是现代刑法学界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方
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实践中刑事和解的 制度模式大致有以下四种 : 一是转处模式: 这一模式应用
和解制度的追求 目标和价值理念不谋而合 , 为刑事和解 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 最后, 刑事和解程序的雏形已经基本形成, 为我国刑 事和解程序的统一奠定 了基础 。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 司法机关都在尝试用和解的方式来解决案件纠纷, 在刑 事案件中也不例外。另外 , 各地的规章制度对于刑事和 解制度的具体实施也做 了相应的规定 , 针对当地的不同 情况, 制定了和解的具体实行规范等 , 虽然各地的规定不 尽相同, 但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形成 了提供了较好的 雏形, 日 为 后我国确立统一的刑事和解制度奠定 了实践 基础。… 三、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构建 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刑事和解的实例, 而司 法界和理论界却对其规定和研究还不尽一致, 导致了这 种制度在我国统一适用的重重阻碍 , 因此, 尽快对我国的
中图分类号: 1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5 4 (0 1 6 0 9 - 3 D9 51 4 A 1 0 - 9 72 1) - 0 0 0 0
摘要 :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部门探索的解决刑事纠纷的新途径 , 它通过和解 } 生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0.01.13•【文号】[2000]高检捕发第1号•【施行日期】2000.01.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2000年1月13日〔2000〕高检捕发第1号)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应如何理解?答:“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下同)管辖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6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
“不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发现犯罪事实的案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的立案监督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3、84条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不应作为立案监督案件办理。
2.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有何区别?答: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都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监督的客体不同和监督的手段不同。
立案监督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它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立案后又作行政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等降格处理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
立案监督的手段主要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而侦查监督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实务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实务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成因及对策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因一定的原因而将案件撤回的行为,其方式包括公安机关主动撤回和检察机关建议撤回。
这种行为方式突破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缺乏相应的规范依据和监督方式。
本文对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近五年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撤回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进行实证研究,讨论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为规范司法办案提供参考。
一、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2012年至2016年五年来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基本情况201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27件405人,其中移送单位撤回3件4人,撤回率约为1%。
2013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23件333人,其中移送单位撤回案件10件12人,撤回率约为3.6%。
2014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43件450人,其中移送单位撤回案件2件2人,撤回率约为0.4%。
201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550件780人,其中移送单位撤回案件5件11人,撤回率约为1.4%。
2016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95件557人,其中移送单位撤回案件11件44人,撤回率约为7.9%(详见下表)。
表:2012年—2016年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基本情况年份(年)受理案件总数(件)受理案件总人数(人)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数(件)公安机关撤回案件人数(人)撤回率2012 227 405 3 4 1%2013 223 333 10 12 3.6%2014 343 450 2 2 0.4%2015 550 780 5 11 1.4%2016 395 557 11 44 7.9%合计1738 2525 31 73 2.9% 从上表数据中可以看出,撤回人数和撤回率从2012年到2013年都是上升趋势,2013年过后呈现出了递减的情况,但近两年呈现出急速上升趋势,撤回率也由0.4%上升到7.9%,2016年同比2013年就增长了4.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3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已经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月22日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维护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犯罪是指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以及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加强全链条惩治,注重审查和发现上下游关联犯罪线索。
对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应当移送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建立捕、诉、监、防一体的办案机制,加强以案释法,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加强网络犯罪预防和治理,净化网络空间。
第五条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有多个犯罪地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原则确定管辖。
因跨区域犯罪、共同犯罪、关联犯罪等原因存在管辖争议的,由争议的人民检察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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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建议公安撤销案件的做法于法无据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常常提出建议撤案的意见。
公安机关往往也会依据检察机关的意见,不积极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而是简单地将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作撤案处理。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做法于法无据,应当禁行。
首先,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提起公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对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对属于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绝对不起诉)。
在此规定中,并没有关于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的规定。
其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规定,经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1)没有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据此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上述六种情形之一时,即可以按照程序作出撤案决定,无需检察机关另行提出建议。
在此,侦查应当是广义的,包括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后进行的侦查,也包括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退回公安机关后,进行的补充侦查。
只要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属于应当撤案的情形时,有权按照程序,直接作出撤案决定。
第三,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提出撤案建议,容易使公安机关产生依赖心理,不主动深入调查研究,敷衍了事,草率撤案,不利于侦查机关发挥主观能动性。
另外,因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全面,作出的撤案建议有失偏颇,导致公安机关错误执行撤案建议,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影响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