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与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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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公安局 法院的关系

检察院  公安局  法院的关系

市长和法院院长的关系根据中国的法律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行政,司法及检察机关是从属于立法机关的,而市长是由市人大选举出来的,市法院院长也是由市人大选举出来的,但市法院隶属于市人大和上级人民法院,是双重隶属关系。

所以,它们应当是平级的,但根据法律关系和机构关系,在现实中,市长级别大于市法院院长,市长和院长的晋升关系1、市长是正厅级,下步可以当市委书记,如果年龄大可以当人大主任;2、副市长是副厅级,下步可以进常委,当秘书长、宣传部长等;3、法院院长是副厅级,下部可以进常委,当政法委书记,也可到人大做副主任。

4、这样比较看,市长级别高于法院院长。

副市长与法院院长同级别,但是下部去向副市长更好些。

但是也不完全,事在人为最高人民法院是法院系统级别中最高的法院,独立行使司法职能,不隶属于任何部门。

但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也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因此政法委似乎有那么一点点领导的性质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公安机关也属于领导关系济南军区和济南市市长的关系济南军区司令员是大军区司令,级别与四总部首长相同(当然受四总部指挥),相当于副总理级;济南市长是副省级,相当于山东省军区副司令(省军区司令和省长同级)。

因此,济南军区司令至少比济南市长高3级。

济南市长一辈子也混不成副总理的。

注意的时,楼主不要把济南军区和济南警备区混淆。

济南军区序列是:济南军区辖26集团军、54集团军和山东省军区、河南省军区。

山东省军区辖济南警备区、德州军分区等。

平常说的是一府两院啊!一府就是政府、国务院,两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啊!所以从理论上说两院几乎是跟国务院同级的。

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察机关。

两院中一般是最高法院强点(审判权优先嘛!)张律师一府两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并负责,所以县法院的领导是县人大,这是地方人大组织法规定的,法院的副院长,各级法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检警结对共建协议书范本(3篇)

检警结对共建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协议编号: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甲方:_______人民检察院乙方:_______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指导思想本协议的签订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检警协作,实现检警双方优势互补,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共建目标1. 提高刑事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质量;2. 严格依法办案,坚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3. 深化检警协作,形成打击犯罪合力;4. 优化检警关系,构建和谐司法环境。

三、共建内容1. 案件信息共享(1)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将案件基本情况、侦查进展、犯罪嫌疑人供述等情况向检察机关通报。

(2)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将案件进展、侦查方向、证据收集等情况向公安机关通报。

2. 侦查监督与协作(1)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公正。

(2)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

3. 指导侦查与提前介入(1)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提前介入侦查,提供法律指导。

(2)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以邀请检察机关进行会商,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4. 人员培训与交流(1)双方定期组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2)双方互派业务骨干进行交流学习,分享办案经验。

5. 法律宣传与普法教育(1)双方共同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2)双方共同开展普法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

四、共建机制1.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共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司法局关于整顿沈阳地区法律服务市场的通告

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司法局关于整顿沈阳地区法律服务市场的通告

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司法局关于整顿沈阳地区法律服务市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司法局关于整顿沈阳地区法律服务市场的通告为了加强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取缔非法的法律服务活动,保障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整顿法律服务市场的指示精神,决定对我市的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全面彻底整顿。

特作通告如下:一、依法清理法律服务机构1、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私设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一律取缔;2、跨地区建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一律撤销;3、过去批准成立的,因故未注册年审的,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二、依法查处非法律服务人员1、取得律师咨格未取得律师职业证的非法从业人员;2、未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照的非法从业人员;3、持未经年度注册的《律师执业证》和《法律服务执照》从业的;4、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以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名议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充律师办案的;6、社会法律咨询机构人员以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名议从事法律服务的;7、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办案,私自收费不开规定收据的。

三、严禁任何人在法院门前介绍、办理法律服务案件,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22824557、22825103。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作者:韩大元于文豪我国现行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条做了相同规定。

宪法第135条不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权限界定问题,在实践中,该条的运作状况对三机关的职权和职能进而对公民权利保障产生了实质影响。

对于三机关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上的体现,尤其是对该条的核心内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此前学术界已有较多探讨,观点见仁见智,也有不少争议。

必须指出的是,过去的讨论侧重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然而三机关关系本质上体现为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行,这毋宁是一个宪法问题。

如果不以宪法价值和宪法规范为根据,那么对三机关关系的讨论很难形成令各方信服的共识,对三机关关系的调整也无法从根本上获得正当性与合理性。

本文以制度演进历史为脉络,力图还原三机关关系的演变历程,并从宪法规范中找寻合乎立宪主义原理的三机关关系演变逻辑。

一、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关系:1949—1978在法律规范的层面上,最早对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三机关相互关系做出规定的,分别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5条以及1982年宪法第135条。

但在该条款成为文本规范之前,三机关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比较明确的关系准则。

从新中国政权建立之初,到“文革”结束,三机关的现实关系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屡有变迁,同时也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一)三机关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的初步形成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第18条规定:“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下列各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公安部;……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

公安局撤案需要检察院同意吗

公安局撤案需要检察院同意吗

公安局撤案需要检察院同意吗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发生刑事类型的案件的话,可以到公安机关来进行报案,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调查取证。

那么,公安局撤案需要检察院同意吗?
网友咨询:
公安局撤案需要检察院同意吗
律师解答:
公安撤案不需要检察院同意,检察院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后,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撤销立案。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

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律师补充:
同时检察院立案后是可以撤案的,其撤案的情形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法律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

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检察院和法院哪个权大

检察院和法院哪个权大

检察院和法院哪个权⼤从级别来说,公安局是⽐法院和检察院低的,但是公安局管的都是⾮常切实的事情,所以能直接使⽤的权⼒蛮⼤的,检察院权⼒⽐法院⼤⼀点,因为他有监督法院的职能嘛。

那么究竟是不是这样呢?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检察院和法院哪个权⼤⽐较⼆者职权,要从其职能来看,通过其职能的⼤⼩可以看出权⼒的⼤⼩。

检察院职能职权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的国家机关,⼈民检察院是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民共和国设⽴最⾼⼈民检察院、地⽅各级⼈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民检察院。

这种⾃上⽽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的特点,这与⼈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检察机关必须⼀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性。

检察院职能职权:(⼀)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实施的重⼤犯罪案件⾏使国家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侦查;(三)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监督;(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持公诉;对于⼈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监督;(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监督;(六)对于民事诉讼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监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院职能职权法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的国家机关。

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解决社会⽭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民法院是中华⼈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民共和国设⽴最⾼⼈民法院、地⽅各级⼈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民法院。

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律公开进⾏。

被告⼈有权获得辩护。

⼈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检察院和法院哪个权⼤职责不同,没有⼤⼩之分,都是为⼈民服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7.11.24•【文号】公通字〔2017〕2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了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认真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实际,研究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是好事还是坏事沈阳刑事律师

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是好事还是坏事沈阳刑事律师

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是好事还是坏事?沈阳刑事律师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是好事是坏事没有绝对,具体如下:
1、看检察院想补充什么证据,如果是定罪证据不足,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可能是件好事,
2、如果是量刑证据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许补充侦查完毕,证据更加充足,量刑更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
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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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绵阳市公安局关于提前介入命案侦查活动的若干意见-绵检会〔2017〕13号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绵阳市公安局关于提前介入命案侦查活动的若干意见-绵检会〔2017〕13号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绵阳市公安局关于提前介入命案侦查活动的若干意见正文:----------------------------------------------------------------------------------------------------------------------------------------------------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绵阳市公安局关于提前介入命案侦查活动的若干意见绵检会〔2017〕1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命案侦查活动,确保命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命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命案侦查活动,是指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命案,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时或者应公安机关商请,派员介入侦查活动,参加案件讨论,对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工作。

第三条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强化以证据为核心的诉侦模式,确保证据收集和证明标准的统一,提升诉侦工作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命案侦查活动,应当坚持依法、适时、适度、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下列命案,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主动或者应公安机关商请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一)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等犯罪行为致人死亡,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命案;(二)有重大社会影响、舆论媒体高度关注的命案;(三)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有重大争议的命案;(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命案;(五)依法可以提前介入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命案。

第六条一般重大、疑难、复杂命案,由案发地基层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

北京市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部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部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部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8.06.28•【字号】京公法字[1988]435号•【施行日期】1988.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管辖正文北京市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部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京公法字[1988]435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有关处和分县局:为了保障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1980年1月,市公、检法发出《关于转发两院一部<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由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现根据几年来的实践,本着改革的精神,对通知中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需做进一步调整,以便理顺分工,提高办案工作效率,通知如下:一、原由市公安局预审处负责审理的市公安局有关业务处以及地铁、公交、机场分局等单位办理的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分别交有关分县局负责审理。

分工如下:1.公交分局审查处理的案件(包括二处直接查获送公交分局审查的案件),十三处收审审查的流窜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统一由公交分局负责向有关区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起诉。

移送起诉时,案犯由区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换押手续,由公交分局负责将案犯送至当地分局、县局看守所羁押。

2.市劳改局、市公安局四、五、七、十、十四、十五处和地铁、机场分局等单位查获的案件,需要逮捕追究刑事责任的,仍由市局法制办公室审查,经市局领导同意后向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提请逮捕,经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批准逮捕后,由市高法制办公室开具逮捕证和交办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办案单位在2小时以内将案卷材料、赃证物和案犯一并送交到分县局预审科。

由分县局预审科宣布逮捕,发被捕人家属通知书。

经预审,需移送起诉的案件,由分县局直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说明
(公通字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 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次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 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08年6月25日
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 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 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侦查,经济犯罪侦查,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补充侦查是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完善证据的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等情形,适用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必要性原则。

补充侦查工作应当具备必要性,不得因与案件事实、证据无关的原因退回补充侦查。

2.可行性原则。

要求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应当具备收集固定的可行性,补充侦查工作应当具备可操作性,对于无法通过补充侦查收集证据材料的情形,不能适用补充侦查。

3.说理性原则。

补充侦查提纲应当写明补充侦查的理由、案件定性的考虑、补充侦查的方向、每一项补证的目的和意义,对复杂问题、争议问题作适当阐明,具备条件的,可以写明补充侦查的渠道、线索和方法。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之间有何不同?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之间有何不同?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之间有何不同? 本⽂“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之间有何不同?”,跟着店铺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下吧。

希望能帮到您!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之间的区别要考司法考试的⼩伙伴们都知道分别是什么吗?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

法院和检察院的区别 1、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其⾃侦案件的侦查,以及审查起诉,和所有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与出庭作控⽅。

政法系统⼏个机关: 1 政法委员会 从中央到地⽅县级单位都有设置,中央军委也有设置,属于党委部门,政法委书记⼀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中央政法委书记有中央政治局委员担任,统⼀管理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政法委书记也属于实⼒派官僚; 2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属于政府组成部门,属于⾏政机关,有公安部、公安厅、公安局等不同设置,公安机关⾸长⼀般由政府副⾸长担任,例如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副省长兼公安厅长、副市长兼公安局长,不少的政法委副书记由公安机关⾸长担任,也有的书记由公安机关⾸长担任的;上下级公安机关有业务指导关系;公安机关需要接受同级⼈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3 检察院 检察院设置有最⾼⼈民检察院、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市⼈民检察院、县⼈民检察院,⾸长为检察长,检察院属于公诉机关,与政府和法院⼀样,属于同级⼈⼤设置的,在⼈⼤会需要汇报⼯作,检察长的选举需要上级检察院报请同级⼈⼤常委会批准。

例如郑州市⼈民检察院检察长需要河南省⼈民检察院报请河南省⼈⼤常委会批准,河南省⼈民检察院检察长需要最⾼⼈民检察院报请全国⼈⼤常委会批准;上下级检察院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省检察长副省级、常务副检察长正厅局级、检察长副厅级;其他类推; 4 法院 法院设置最⾼⼈民法院、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地级市中级⼈民法院、县⼈民法院,各级法院属于审判机关,由于司法独⽴精神的要求,法院审判⼯作不受到任何⼲扰,各级法院在法理上没有任何⾪属关系。

公安局移送检察院的程序是什么

公安局移送检察院的程序是什么

公安局移送检察院的程序是什么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每个机关的职责和分⼯都是有所不同的,有的机关负责审查,有的机关负责审查起诉,有的机关负责审判。

公安机关主要是负责⽴案侦查的,然后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那么,公安局移送检察院的程序是怎样的?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公安局移送检察院的程序是什么公安局认为需要移送到⼈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需要将案件材料全部移送到⼈民检察院,⼈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个⽉以内作出决定,重⼤、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予以⽴案,并制作《⽴案决定书》。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不予⽴案。

公诉案件可以上下级移送吗可以。

⼈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级⼈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由下级⼈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民检察院向同级⼈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或⼀罪属于上级⼈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关于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办法

关于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惠州市公安局关于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互相配合,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规范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保证刑事诉讼依法顺利进行,维护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主要任务是,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对公安机关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工作依法、客观、全面,确保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

第三条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引导而不越位;(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三)依法,适时,适度。

第四条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重点案件包括:(一)涉外犯罪案件;(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案件;(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四)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五)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六)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七)集团犯罪案件;(八)上级机关交办或者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以及侦查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九)本地区首次办理的新罪名犯罪案件和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十)立案监督案件;(十一)公、检双方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在案件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前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公诉部门认为需要或应邀请介入侦查的,可以与侦查监督部门共同进行。

案件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由公诉部门负责。

第六条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一般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进行。

下列案件,公安机关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刑事立案当日通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介入侦查:(一)致死3人以上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或情节特别恶劣、影响大的杀人案;(二)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的投放危险物质案;(三)公共场所、敏感重要部位、重要设施发生的爆炸案及情节恶劣、影响大的纵火案;(四)抢劫金融网点、运钞车及抢劫现金或财产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案件;(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证券违规操作案、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案;(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冰毒、摇头丸等毒品5千克以上案件;(七)劫机(船、车)、暴狱、劫持人质等情节恶劣、影响大的案件;(八)盗抢军火、非法制售贩运枪支弹药、枪支弹药失窃及放射性物质、剧毒物质被盗案;(九)案值500万元以上的制假、售假案;(十)伪造货币总面额3万元以上的伪造货币案;(十一)情节严重、致人伤亡的暴力妨碍执行公务及情节严重的暴力抗法案;(十二)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方面的重大失密、泄密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十三)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者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水陆交通、安全生产、火灾和食品安全事故案;(十四)立案监督案件。

我国检察院不起诉为什么公安局不撤案?

我国检察院不起诉为什么公安局不撤案?

No matter what you are going through, please don't give up lightly, because there is never a kind of persistencethat can be disappointe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我国检察院不起诉为什么公安局不撤案?导读:我国检察院不起诉公安局不撤案的原因是: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后果上属于无罪,但是还是需要保留案底。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会撤销案件,因为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后果上属于无罪。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并且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到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的单位。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后果上属于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县级检察院公务员编VS市级公安局事业编?

县级检察院公务员编VS市级公安局事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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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estbrook. 27楼 11-8-22 22:25
检察院没多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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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沉雁落鱼 28楼 11-8-22 22:25
Re:回 21楼(palermo28)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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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ongfan88 24楼 11-8-22 21:41
编制才是王道,见过市直事业编考县区级公务员,不见县区级公务员考市直事业编
↑ ↓
作者:palermo28 25楼 11-8-22 21:56
引用
一听谁谁考上市事业编了,都从心里羡慕嫉妒恨
综上所述,县公务员表面风光,实际穷b(百强县除外)
市事业编虽然在单位地位差些,但比起县局不但表面风光,而且待遇好很多

公安局结案后检察院没有批捕就意味着释放吗?

公安局结案后检察院没有批捕就意味着释放吗?

公安局结案后检察院没有批捕就意味着释放吗?公安局结案后检察院没有批捕不意味着就会释放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会在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决定是否需要退回到下级的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如果反馈的调查结果显示的确实有犯罪事实的将会受到起诉,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释放。

▲一、公安局结案后检察院没有批捕就意味着释放吗?公安局结案后检察院没有批捕不意味着就会释放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会在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决定是否需要退回到下级的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如果反馈的调查结果显示的确实有犯罪事实的将会受到起诉,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释放。

▲二、批捕的概念是什么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实际上这是一个动宾短语,或者是动宾词组,批准逮捕是一个刑事诉讼程序,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的权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三、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的顺口溜

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的顺口溜

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的顺口溜接警之后应受案,受案不分管辖权。

归我管辖迅速办,不属我管及时转。

受案程序要求严,各项登记要填全。

受案要有回执单,应交事主手里边。

受案能否够立案,迅速审查三条件。

犯罪发生已涉嫌,需要追究嫌疑犯。

以上条件都俱全,归我管辖才立案。

三条缺一不全面,应当做出不立案。

不立原因告一遍,控告享有复议权。

呈请立案把表填,法制审核领导签。

立案手续都办完,立案告知要从严。

立案才有侦查权,技术措施和手段。

传唤一定重时限,起止时间很关键。

只限被传本市县,异地之间不能传。

坚决杜绝连续传,变相拘禁嫌疑犯。

讯问突出抓重点,七个要素应记全。

讯问不是随便谈,之前先要亮证件。

讯问计划做在前,办案应两侦查员。

讯问笔录要求严,废话错字要避免。

各种笔录制作完,不识字给读一遍。

能够阅读自已看,遗漏差错可更变。

询问证人别随便,询问通知要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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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与检察院的关系
通俗的讲,检察院在中国属于法律监督机关,主要的职能是对公安机关提交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贪污贿赂类犯罪自己侦查,自己提起诉讼,在法院开庭审判的时候,出庭支持公诉。

同时还有监督的职能。

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最主要的职能是侦查案件,侦查完毕后提交人民检察院。

此外,还办理户籍管理等事项。

一、公安局:
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部门。

(一)级别
公安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区分局。

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领导、受上级公安厅、局指导。

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部门的公安部门,有别于地方政府的公安局,比如:铁路公安、森林公安、民航公安等。

(二)工作职责
公安局承担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3)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4)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
(5)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6)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9)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10)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三)业务划分
公安局的业务可以简单划分为:刑事、治安、交通管理、消防、出入境、人口管理、国内安全保卫等等。

公安局通常下分:若干机关业务处(如政治处、法制处、装备财务处、信通处等等),派出所(按职能可分为刑侦、治安、户政、特业),若干工作队(如刑警队、巡警队、治安队、交警队。

公安局的级别不同,具体称呼有别,如××总队、××支队、××大队等),现役机构(具体有边防、消防部门、警卫局)等。

二、检察院:
在作为社会主义法系的中国大陆,检察院与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

其职权主要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
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职权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是否起诉,并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监所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三、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的关系
1,分工负责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法院判决。

(除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外)
检察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及抗诉。

2,互相制约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的,要经过检察院批准。

公安机关对不予批准认为有错误的,可要求复议或向检察院申请批准。

检查机关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行为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认为检查院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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