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XXXX大学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的专利管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师生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X)1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工作的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专利权与专利申请第三条我校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或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等做出的发明创造,以及退职、退(离)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均系职务发明创造。
相关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四条我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或者在接受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工作任务中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任务的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
第五条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为“XXXX大学”。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凡将专利权人改为发明者本人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将取消其科研奖励资格,相关专利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六条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第七条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专利时必须履行下列程序:(一)对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二)为促进专利质量提升,专利发明人(设计人)需填写《XXXX 大学专利申请登记表》,由其所在学院组织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提交科研处审核评估。
专利费用按照《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01 制定过程
03 内容范围 05 引用文件
目录
02 标准目次 04 认证学院 06 意义价值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是2017年1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归口于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规定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的文件管理、组织管理、资 源管理、获取、运用、保护、检查和改进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适用于中国 各类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其他教育组织可参照执行。
重点搜集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委托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广泛调研127所 高校(包括985高校34所、211非985高校37所、其他高校56所)知识产权工作现状,明确了国家标准的理念和思 路。
制定标准编制方案,形成《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标准项目建议书》,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立项建议,国家标 准委批复确定立项。
国家标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部 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和《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 确定方法》(GB/T1.2-2009)规则起草。
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贺化、马维野、雷筱云、周静、马鸿雅、陈明媛、徐俊峰、张立、李昶、王欣、王燕、唐恒、 岳高峰。
标准目次
参考资料:
内容范围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规定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的文件管理、组织管理、资 源管理、获取、运用、保护、检查和改进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适用于中国 各类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其他教育组织可参照执行。
厦门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护学校以专利和专有技术为主的知识产权,规范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专利和专有技术的申请、维护、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是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备案、维护、确认成果权属的管理部门,并负责组织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的对外洽谈、价值评估、实施转化等工作。
专利和专有技术以折价出资入股形式转化的,在明确股权组成和收益分配后,由厦门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相应股份并进行入股后的经营管理。
第二章专利和专有技术的申请、维护第三条教职员工和学生在进行科研工作前应对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进行详细检索,在研发过程中及完成之后也应进行成果的跟踪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和专利纠纷。
第四条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
第五条科研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研究成果以书面形式向所在课题组和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报告。
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对相关项目专利申请的状况进行查新和审查,对应申请而没有申请的内容,应责成有关人员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上述研究成果经所在课题组和所属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批。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请的必要性以及申请知识产权的类型;对不宜申请专利的专有技术,项目负责人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必须经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认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校为第一申请人的专利事务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授权后三年内年费)、软件登记费等有关费用。
2022年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真题(含答案解析)
2022年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真题(含答案解析)一、单选题1.我国已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不包括()。
A.《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B.《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C.《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军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解析:我国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2.专利保护客体涉及三类问题,其中不包括()。
A.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下的发明创造B.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C.是否违反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德D.是否有图片、照片展示该发明创造√解析:专利保护客体涉及三类问题:①是否违反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德,所依据的法条为《专利法》第五条;②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下的发明创造,所依据的法条为《专利法》第二条;③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所依据的法条为《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可按()倍数处罚。
A.该商标许可使用费B.侵权导致权利人损失数额C.违法销售额√D.因侵权获得的利润解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以惩罚性赔偿为补充。
赔偿数额首先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其次,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银行在进行专利质押贷款调查中,不属于贷前调查内容的是()。
A.企业员工规模√B.企业再融资情况C.企业法人治理结构D.知识产权授权许可使用情况解析:银行贷前调查是指银行对企业业务经营和知识产权有关状况开展的法律调查,调查内容一般包括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实际控制人资信状况、企业经营模式与现状、企业经营规划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融资现状、知识产权注册登记情况、知识产权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知识产权授权许可使用情况等。
天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doc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2019]128号天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天津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协调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人员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学校发生的利益关系,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及学校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知识产权包括:㈠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㈡商标权,指学校拥有的注册商标。
㈢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建筑作品、计算机软件、模型作品、美术、艺术作品(如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口述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㈣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学校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所述“技术信息”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等信息;所述“商业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标底、标书等信息。
㈤学校的名称、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
本办法所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院级单位及教学单位、机关部处、直属非独立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工作和学习的各类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在校从事研究或学习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在站人员、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各类进修人员。
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我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发挥我校的智力优势,使科技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促进我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院(部)。
校办各企业、我校拥有控股权的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我校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我校的职务科技成果(以下简称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范围:1.执行我校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1)执行我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科技成果;(2)完成我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其它任务中做出的科技成果;(3)退职、离职、离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4)研究生毕业后三年以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在读期间接触的科研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5)对于计算机软件,除以上所述情形外,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所形成的科技成果。
2)主要利用我校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物质条件是指:(1)我校的资金;(2)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拔款或者贷款;(3)我校的仪器、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等;(4)我校的房地产、水电等资源、资料;(5)我校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情报信息等;(6)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交付的科技研究、开发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成果的归属,并以我校的资金、动产、不动产为抵押的。
第四条我校知识产权的标的包括:1.我校的专利申请、专利;2.我校的计算机软件;3.我校的商标;4.我校的名称(XXXX大学或XXXX工业大学)、简称(XXXX、兰理工或XXXX工大、甘工大),包括外文名称及其缩写;5.我校的校徽、校标;6.以我校为作者单位发表在国内外书刊上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7.我校的商业秘密;主要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我校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我校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试行)(经1996〜1997学年度第16次校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清华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调整学校师生员工与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利益关系,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鼓励创新开拓,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院、系、所、校机关各部、处和校办企业、后勤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技术秘密。
例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半导体芯片及集成电路等。
商标和名称专用权。
例如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清华大学校名等。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例如文学作品、科技作品、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学位论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出版物、摄影、录音及录相作品等。
商业秘密。
例如不为公众所知,只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及财务信息等。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定义的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章有关专利的规定第四条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校及其所属法人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及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持有或所有。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XX大学专利工作实施细则
XX 大学专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管理工作,提高专利申请质量,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依法保护学校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提升高1 号)等相关规定及《XX 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专利是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学校的专利工作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称“科研院”)归口管理。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与维护 第四条 师生员工对所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前应注意严格保密,在申请专利后再进行成果鉴定、发表论文、网络传播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发明内容。
第五条 发明人申请专利前,应进行查新检索,根据检索结果,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初步判断。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需向国防专利机构申请国防专利。
第六条发明人申请专利需首先在科研管理系统上填报成果信息,履行学院和科研院的审批手续。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发明人应在科研院办理向该机构出具的由学校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代理委托书。
申请国防专利还需要填写密级证明加盖学校保密委员会公章。
第七条以XX大学为单一权利人,或其他共同权利人均为财政供养单位的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可以由纵向课题经费支付。
与企业或个人联合申请的专利,相关费用不得由纵向课题经费支付。
专利授权后,科研院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依照相关政策办理各级政府专利资助金。
第八条凡由XX大学作为单一权利人的专利申请,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可申请费用减缓,由科研院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办理费用减缓备案手续。
第九条专利申请递交后,发明人须将受理通知书及专利申请材料电子版交科研院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
专利授权后,将专利证书交科研院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部统一归档,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
高职院校贯彻《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实践——以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
陕西国防职教研究ShaanxiGuofangVocationalEducationResearch第31卷第1期2 0 2 1年3月Vol. 31No. 1Mar 2021高职院校贯彻《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实践——以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孙宾宾,董灵光,程晓宇(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陕西西安710300)摘要:《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是新时期国家规范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国家标准。
我校于2018年启动贯彻《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试点工作(以下称"贯标"工作),经过知识产权管理诊断,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运营机构、服务支持机构及知识产权专员,编写管理体系文件,知识产权“贯标”培训,体系实施运行,检查改进等环节,我校“贯标"工作于2019年12月顺利通过专家组验收。
同时专家组对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通过“贯标",我校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且富有活力,对学校长远发展的促进作用" 益显现。
关键词:高职院校;知识产权;贯标;实践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SY047—(2021)01 —0022 —04我校一贯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自1993年 起,我校教师即开始有专利申请活动,但是为非职务 专利。
2009年,我校教师首次有职务专利申请活 动;2010年6月,我校第一项职务实用新型专利获 得授权;2011年6月,我校第一项职务发明专利获 得授权。
截至2018年5月25日“贯标”启动会召开 前,学校共获授权职务专利158项,其中发明专利8 项、实用新型专利128项、外观设计专利22项% 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三年,在陕西省知识 产权局、陕西省教育厅公布的陕西省高等学校专利 统计中,我校国家专利授权数量位居全省高职院校 前三位1 %近几年来,我校国家专利授权数量也一 直处于全省高职院校前列。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正文:----------------------------------------------------------------------------------------------------------------------------------------------------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年4月8日教育部令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商标权;(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四条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四)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领导和宏观管理,全面规划、推动、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四)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五)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六)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八)组织开展本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九)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1999.04.08【实施日期】1999.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至立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商标权;(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四条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四)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领导和宏观管理,全面规划、推动、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四)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五)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六)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使用,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创造、使用、保护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知识产权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2. 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3.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4. 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界定与分类第四条知识产权是指依法受保护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包括但不限于:1. 著作权;2. 专利权;3. 商标权;4. 工艺秘密;5. 专有技术。
第五条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以下类别:1. 创新性成果;2. 产业化成果;3. 软件著作权;4. 数据库著作权;5. 商标图案设计。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第六条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进行创新性研究和技术开发,保护其知识产权。
第七条员工在进行创新性研究和技术开发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2.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3.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1. 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2. 建立知识产权档案;3. 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培训;4. 加强知识产权的监测和预警。
第九条单位应当对员工在创新性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取得的成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
第十条单位应当对员工在创新性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取得的知识产权,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1. 专利权:单位应当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2. 商标权:单位应当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商标权;3. 著作权:单位应当对员工创作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4. 工艺秘密:单位应当对工艺秘密进行保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使用与许可第十一条单位内部使用知识产权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2.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3. 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办法
2023年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办法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国防专利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办公室,并依法设立中南大学专利中心。
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制定学校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协调校内的专利纠纷;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协调校内各单位之间有关专利工作的关系。
中南大学专利中心是由国防专利局批准、设立在我校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办理国防专利申请及学校普通专利正式申请的各项事宜。
第三条进行专利申请时,依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判定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
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的,需经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和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凡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国防专利。
第六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工作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不应当被列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七条校内不同的发明人、设计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发明人排名有争议的,由所在单位或知识产权办公室主持协商,协商不成由知识产权办公室确定后,方可申请专利。
第八条发明人、设计人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首先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再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外专利申请。
第九条职务发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知识产权办公室批准,并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学校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第二章专利申请前的准备和咨询第十一条为了促进学校专利工作的发展,科研项目选题时,应当注意研究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是学校发展的重要财富,必须做到合理、有效的管理,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一、知识产权的概念1.知识产权是指只有特定主体或者一定具体制定程序才能够有权利、获得利益或者行使控制权,而这些权利、利益和控制权均受到有效的法律管辖的一类财产性权利。
2.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有自己的独立属性,其市场上的价值无可限量,其价值在知识社会有日益提高。
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1.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2.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由校领导评聘专业人员负责保护知识产权。
3.高等学校应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问题,对于确定的知识产权归属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其发放知识产权授权书。
4.高等学校应当与外部有关机构订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约,保护学生和教师知识产权,并在其合同订立相应的条款,通过合法渠道认可和保护知识产权。
5.高等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教师发明创造,对发明创造成果在法律上予以保护,如需要申请专利权,高等学校还应给予相关的技术支持和财政支持。
三、知识产权的运用1.高等学校应当落实经济运用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将经济效益作为激励专利重要技术及尤其是共性技术发明创造和有效应用的条件,对知识产权实施合理的分配管理。
2.高等学校应当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教育力度,增强教职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为学校的知识产权工作提供支持。
3.高等学校应该借助外部资源支持知识产权的管理,进行商用开发,将知识产权挖掘的收益,合理的分配给原创者或需用者。
四、对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处理1.对于违反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据学校规定进行给予行政处理。
2.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高等学校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追偿损失。
3.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教学管理规定,对教师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和教育,增加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减少违规行为。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阐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编制任务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提出,报国标化管理委员会同意并纳入国标制修订计划。
项目编号20230419-T-424。
(二)背景高等学校是科技研究和技术开发旳重要阵地,是生产和传播知识旳重要场所,是知识产权发明、保护、运用和管理旳重要主体。
高校拥有旳知识产权是其重要旳无形资产,首先体现了高校及其科研人员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另首先也是高校服务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旳职能体现。
高校旳知识产权管理是关系到关键科技成果保护、科技创新能力提高旳重要环节。
近年来,我国各高校不停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教师及科研人员在愈加积极进行科技创新旳同步,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旳意识也在不停提高。
不过,与发达国家高校相比,我国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技术转移运行模式、知识产权权属和收益分派等方面,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和技术转移成效方面存在着相称差距。
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地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尚需加强。
《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紧实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旳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鼓励创新旳基本保障”。
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旳重要地位规定必须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而制定并推行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原则是切实加强高校知识产权工作旳有力抓手,是激发高校创新活力、增强创新能力旳有效方式,也是因应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规定旳重要手段。
(三)重要工作过程本原则起草组在结合国内原则体系最新进展及国际上原则体系研究成果旳基础上,历经预研、立项、起草及初步征求意见等,形成本原则旳征求意见稿。
其重要过程为:预研:重点搜集美、日、德等发达国家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状况,并委托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广泛调研127所高校(包括985高校34所、211非985高校37所、其他高校56所)知识产权工作现实状况,明确了国标旳理念和思绪。
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
试论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摘要】在高校的教育教学中,不仅应当对学生们的知识技能提高做足功夫,而且应当真正做到让他们在学成知识的同时学到面对知识产权受到损害时要付诸于法律手段,这些不仅是对自身成果发挥能量的保证,也一定会是对高校大学生学有所成的一种保障。
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课程和内容,可根据不同专业提出相同和不同的要求。
【关键词】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很多时候我们更愿意看到一个具有法律意识的人,因为他能为我们提供正面的东西,进而推动事物的发展,而知识产权保护仅仅只是一种义务,它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但法律意识却是需要在一个特定是时间段,由环境等因素去塑造,一旦塑造,变渐渐成型,慢慢朝一个方向发展。
在高校校园的环境里,正是培养这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好时机。
知识产权公共课程应当从本科生的选修课程提升为全国所有非知识产权专业全部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限选课程以至必修课程。
一、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一)建设和谐文明校园的重要前提。
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不仅仅只是开展教学工作的顺畅和高效与师生的文明礼仪谦让,同时也应该是重视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和塑造了人的内心和谐文明,以人为本,注重了个人对整体的影响和发挥的作用。
学生是校园整体中的重要一环,也是校园存在的前提,在建设和谐文明校园中,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向,而我们不断加强学生和教师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必然要努力加快他们的申请专利。
所以,在建设和谐文明校园的时代要求下,我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设力度和关注程度,必然影响着我们建设和谐文明校园的成就,是建设和谐文明校园的重要前提。
(二)高校人才培养精髓的重要体现。
高校不仅仅是技能的培养,更是其素质的塑造。
一个技能过硬素质平庸的人才,固然能为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推力,却无法将他的贡献不断扩大和发展,而一个技能过硬素质优秀的人才,必然能为社会发展提供无限的推力和不断创造更多的价值。
无论大学给了他们多么高超的学识和技能,倘若他们在现在和将来不能以诚信塑造自我,就无法在人群中树立起值得信任的人格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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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编制任务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2013年提出,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纳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项目编号20130419-T-424。
(二)背景
高等学校是科技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阵地,是生产和传播知识的重要场所,是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的重要主体。
高校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其重要的无形资产,一方面体现了高校及其科研人员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另一方面也是高校服务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体现。
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是关系到核心科技成果保护、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我国各高校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教师及科研人员在更加积极进行科技创新的同时,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的意识也在不断提升。
但是,与发达国家高校相比,我国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技术转移运行模式、知识产权权属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和技术转移成效方面存在着相当差距。
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地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
用能力尚需加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
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要求必须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而制定并推行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是切实加强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力抓手,是激发高校创新活力、增强创新能力的有效方式,也是因应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求的重要手段。
(三)主要工作过程
本标准起草组在结合国内标准体系最新进展及国际上标准体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历经预研、立项、起草及初步征求意见等,形成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其主要过程为:预研:重点搜集美、日、德等发达国家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委托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广泛调研127所高校(包括985高校34所、211非985高校37所、其他高校56所)知识产权工作现状,明确了国家标准的理念和思路。
立项:制定标准编制方案,形成《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标准项目建议书》,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立项建议,国家标准委批复确定立项,项目编号20130419-T-424。
起草并初步征求意见:组织政府、高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单位专家完成标准文本讨论稿,向江苏、重庆、陕西等地区部分高校征求意见,并邀请中国标准院的专家等对标准内容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形成《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的编制原则和依据
(一)编制原则
一是全面覆盖。
本标准力求全面覆盖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各方面,以知识产权文件管理为抓手,明确高校各层级的管理职责,通过将知识产权工作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实现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并提出了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的要求。
二是重点突出。
第七章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是本标准的重点,突出了贯彻于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现了以专利信息利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以创新成果产权化和市场化促进其价值实现的导向。
三是简洁明了。
基于我国高校基本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现状,本标准对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要求力求简单易行、表达力求简洁明了。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三、标准内容的具体说明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共八个章节,其内容为:
1.范围
范围部分明确了本标准适用的组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部分说明了本标准引用其他标准的相关内容。
3.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部分界定本标准中提到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教职员工、学生、项目、科研项目、项目组的定义,是理解标准的基础。
4.知识产权文件管理
知识产权文件管理部分规定了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文件要求。
总体要求是实现知识产权管理的文件化和持续性,知识产权文件是高校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
本标准要求对文件要高度重视。
5.管理职责
管理职责部分规定了管理者及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
校长(或院长)应作为高校的第一责任人,从战略层面关注知识产权工作。
管理委员会要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事项。
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机构是高校落实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工作的重要部门。
知识产权服务支撑机构是高校建立、实施与运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服务支撑性机构。
知识产权专员是各院系、科研机构具体落实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力资源。
知识产权专家和顾问是协助高校开展重大知识产权事务的人力资源。
6.资源管理
资源管理部分规定了高校对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包括人力资源、基础设施、财务资源、信息资源的要求。
人力资源规定了高校在与教职员工签订人事合同应加强对知识产权问题的约定,建立知识产权激励与评价机制,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
基础设施规定了高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资源配备和基础设施的知识产权管理。
财务资源规定了高校应设立知识产权经常性预算费用,以满足知识产权日常事务、机构运行等的经费保障,并统筹建立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资金保障机制,作为科研项目管理的知识产权费用。
信息资源规定了高校应加强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
7.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
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部分规定了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管理、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管理、知识产权运用、重点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将知识产权全过程的理念贯穿于科研项目管理及科研成果保护和运用。
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管理包括选题、立项、实施、结题等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
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管理规定了加强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创作过程中产生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管理。
知识产权运用规定了基于知识产权分级管理基础上的策划推广、许可和转让、作价入股等要求。
重点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了高校有关重点环节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8.评价和改进
评价和改进部分规定了知识产权管理持续改进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高校应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高校和院属各院系、各科研机构年度绩效考核的评价,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以确保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起草组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