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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同法全文
【协议法】协议法全文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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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协议法全文内容相关内容请关注实用资料栏目!在我国, 协议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它重要规定协议的订立、协议的效力及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目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协议的订立第三章协议的效力第四章协议的履行第五章协议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协议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协议第十一章赠与协议第十二章借款协议第十三章租赁协议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协议第十五章承揽协议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协议第十七章运送协议第十八章技术协议第十九章保管协议第二十章仓储协议第二十一章委托协议第二十二章行纪协议第二十三章居间协议附则分则第九章买卖协议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协议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协议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 还可以涉及包装方式、检查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协议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 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严禁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协议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 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五章合同法
〔1〕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合同被追认之前,好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益。
留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只要〝好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恶意的,不能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必需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已行使了追认权,那么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好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2.利息
3.主债务
商定不明的处置
合同失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实行地点,实行费用等外容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白的:
1.总原那么: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买卖习气确定。
2.详细规那么:
〔1〕质量要求不明白的,按国度规范,行业规范实行。没有的,依照通常规范或契合合同目的的特定规范实行。
〔2〕价款或许报酬不明白的,依照〝订立合同时〞〝实行地〞的市场价钱实行。
格式条款的有效
自始就是有效的。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扫除对方主要权益的格式条款有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则的情形时有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有效,违犯法律的强迫性规则的格式条款有效,以合法方式掩盖合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有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则的情形时有效〔形成对方人身损伤的免责条款有效,因故意或许严重过失形成对方财富损失的免责条款有效。〕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怕当事人钻空子,谁提供的,作出不利于提供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分歧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订立的方式
〔简,综〕
要约
1.应具有的条件
〔1〕内容详细明白的,对方一摇头,这个合同就可以实行了的。内容不明白的是要约约请。
于飞、青岛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飞、青岛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0【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67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刘昭阳【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刘昭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飞;青岛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于飞青岛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于飞【当事人-公司】青岛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于飞;青岛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青岛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飞之间就物业管理及装饰装修签订相关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在涉案小区诸多业主均加装阳台的的情况下,原审依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秉持公平及绿色原则的要求,判决驳回双方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附条件代理违约金建筑物恢复原状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青岛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飞之间就物业管理及装饰装修签订相关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但在之后合同履行过程中,青岛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按照约定履行征询包括于飞在内的业主,对于加封闭阳台的意见,并对业主封闭阳台进行统一规划;于飞自行封闭阳台,亦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方式,向青岛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
基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在涉案小区诸多业主均加装阳台的的情况下,原审依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秉持公平及绿色原则的要求,判决驳回双方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法律,共有12章,207条。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等一系列内容,是中国合同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用本法。
第二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共利益,遵循社会风尚。
第三条中国人民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出身、长期居住地等因素,一律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第四条当事人利用合同订立和履行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该合同无效。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通行的行业惯例。
第七条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应当提供必要的保护。
第八条国家实行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
第九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履行合同。
第十条妨害公共利益的合同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不履行;合同当事人对此应当从轻重中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
第十三条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合同关系。
第十四条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国合同。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Article 1 For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order, standardizing the trading activities of the parties, safeguarding the public interests and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this Law is enacted.Article 2 In making and performing contracts, the parties shall observe the principles of equality, voluntariness, fairness and good faith, respect social public interests and observe social ethics.Article 3 The peopl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gardless of their nationality, race, sex, occupation, property status, religious belief, education level, family origin and duration of residence, shall enjoy civil rights and assume civil obligations equally.Article 4 A contract is invalid i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intend to evade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laws o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r infringe upon public interests or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 third party.Article 5 In making a contract, the parties shall not violate the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laws o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morals or public interests, or infringe upon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s.Article 6 The parties may choose to apply international business practices or industry practices widely applied and followed international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Article 7 The contractu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persons with no or 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or persons with restric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shall be protected as necessary.Article 8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contract shall be observed by the State. The parties shall enjoy freedom to enter into contrac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Article 9 In making and performing a contract, the parties shall observe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Article 10 Contracts that jeopardize public interests, or infringe upon the national interests, public interests of society or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s, are void.Article 11 Where a contract cannot be performed due to force majeure, the contract is not required to be performed. The parties shall bear liabilities in light of the actual circumstances.Article 12 In making and performing contracts, the social public interests and social ethics shall be observed.Article 13 This Law applies to contract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rticle 14 This Law applies to international contract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icle 15 This Law applies to foreign-related contract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合同法电子版下载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法电子版下载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法电子版下载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6部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关联资料:关联案啊共97部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4部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03部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421部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法条串讲--民法讲义-于飞-(建议下载保留)
法条串讲--民法讲义-于飞-(建议下载保留)民法串讲讲义建议下载保留串讲点1:形成权⼀、抽象层⾯的掌握――理解形成权的含义依效⼒进⾏权利分类:⽀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形成权:依单⽅意思表⽰变动双⽅法律关系的权利。
⼆、具体层⾯的掌握――民法中典型的形成权。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
可撤销民事⾏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撤销权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特别注意: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限制民事⾏为能⼒⼈的法定代理⼈的追认权(合同47条)追认权⽆权代理中本⼈的追认权(合同48条)⽆权处分中权利⼈的追认权(合同51条)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解除权法定解除权⼀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串讲点2:撤销权的内部体系⼀、撤销权之⼀――可撤销民事⾏为中的撤销权:撤销原因:合同订⽴时的意思表⽰瑕疵。
(⼀)撤销原因:1、欺诈:因⼀⽅的欺诈⾏为使对⽅陷⼊错误(合同54条第2款)2、胁迫:因⼀⽅的胁迫⾏为使对⽅陷⼊恐惧(合同54条第2款)3、乘⼈之危:⼀⽅故意利⽤对⽅的危难处境(合同54条第2款)4、重⼤误解:因⾃⼰过失对合同内容有认识错误(合同54条第1款)5、显失公平:⼀⽅由于缺乏经验或紧迫⽽订⽴合同,另⼀⽅获利利益超过必要限度;(合同54条第1款)(⼆)撤销权的⾏使:1、由受损⼀⽅当事⼈依诉讼⽅式⾏使,2、除斥期间为⼀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算。
⼆、撤销权之⼆――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构成要件:1、债权⼈对债务⼈有合法且已届⾄的债权;2、债务⼈有以下⾏为之⼀;(⽆偿⾏为⽆须主观要件,有偿⾏为必须主观要件)(1)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2)⽆偿转让财产;赠与(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为恶意,受让⼈也须为恶意;3、债务⼈实施上述⾏为,已危及债权⼈的债权。
(⼆)撤销权的⾏使⽅法:1、⾏使⽅式:诉讼⾏使;2、权利限制:1年(诉讼时效,⾃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算),5年(除斥期间,⾃撤销事由发⽣之⽇起算);三、撤销权之三――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原则:标的交付前得撤销(合同186条第1款)任意撤销权公益性赠与(合同186条第2款)例外道德性赠与赠与合同中公证赠与的撤销权严重侵害赠与⼈或赠与⼈的近亲属(合同192条)法定撤销权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串讲点3:监护的知识点体系⼀、监护⼈的确定(⼀)未成年⼈的监护⼈的确定(民通16条)1、法定监护⼈:(1)第⼀次序:⽗母(当然监护⼈)(2)第⼆次序:祖⽗母、外祖⽗母;(3)第三次序:成年兄姐;(4)第四次序: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5)未成年⼈⽗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
合同法课件详解
这里所说的民事权利关系主要是指财产 关系。根据本款规定,婚姻、收养、 监护、等身份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 理活动,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 不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课件详解
平等
自愿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公平 诚信 合法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
商场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平等
自愿
公平 合同法案例分析的一般步骤
诚信
合法 合同是否订立
合同是否有效
承担何种责任
分析违约事实
由谁承担责任
有无免责事由
合同法课件详解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发盘、发价) (一)要约的概念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
★ 2.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 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 示的约束。
公管处找到司机桂某合,同法要课件求详解其交还酬金,3月10
管处将酬金退还失主。 此事经新闻媒体披露后, 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 后桂某向法院起诉,要 求公管处退还酬金。
(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合同法课件详解
平等
自愿 公平
合同法在分则中明确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
诚信
合法1.买卖合同
2.供用电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9.运输合同
10.技术合同
11.保管合同
12.仓储合同
13.委托合同
14.行纪合同。
15.居间合同。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 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5篇篇1一、引言条款基于公平原则,为确保合同双方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利共赢的原则,达成以下合同协议。
二、合同主体及法律关系定义条款(一)甲方(供方):具体信息包含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乙方(需求方):具体信息包含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三)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定义及权利义务关系界定。
三、合同标的条款本合同标的是____________(具体内容根据项目性质填写,如:商品、服务、知识产权等)。
乙方对合同标的的要求如下:(具体要求和标准)。
甲方应确保提供的标的符合乙方要求。
四、合同履行条款(一)履行方式:双方约定采用何种方式履行合同,如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
(二)履行期限:双方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包括具体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三)履行地点:双方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以及物流运输等相关事项。
五、权利与义务条款(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范围。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范围。
(三)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事项进行约定。
六、违约责任条款(一)违约情形:列举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
(二)违约责任: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三)解决争议的方式:约定在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七、不可抗力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协商解决。
八、法律适用条款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合同变更与解除条款(一)合同变更:双方可经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二)合同解除: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
十、其他条款(一)通知与送达:约定通知的方式、送达地址等。
(二)合同的生效与备案: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和备案要求。
(三)争议解决条款的补充说明: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进一步说明或补充。
于飞、钱银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飞、钱银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60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卫红姚兰莫雪【审理法官】王卫红姚兰莫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飞;钱银亮;王代俊;钱薇羽【当事人】于飞钱银亮王代俊钱薇羽【当事人-个人】于飞钱银亮王代俊钱薇羽【代理律师/律所】朱宁四川思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宁四川思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宁【代理律所】四川思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于飞【被告】钱银亮;王代俊;钱薇羽【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系赠与款还是借款以及金额。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系赠与款还是借款以及金额。
于飞上诉主张其与钱薇羽及双方父母购房时曾协商约定由钱薇羽方负责房屋首付款,钱薇羽父母钱银亮、王代俊支付的款项系赠与款。
对此,钱银亮、王代俊予以否认,于飞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飞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于飞父母是否向于飞、钱薇羽支付房屋装修款和家电等物品购置款以及款项性质,本案不作审查和处理。
于飞上诉233500元中的50000元系向钱薇羽三嬢所借且于飞父母已将现金交予钱薇羽父母委托其代为归还,钱银亮、王代俊予以否认,于飞也无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飞的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于飞的上诉请求因缺乏证据证明而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飞、肖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飞、肖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4【案件字号】(2020)豫96民终10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存智孙东杰聂文峰【审理法官】黄存智孙东杰聂文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飞;肖磊【当事人】于飞肖磊【当事人-个人】于飞肖磊【代理律师/律所】张桂玲河南明砥律师事务所;李朋朋河南明砥律师事务所;戴琳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桂玲河南明砥律师事务所李朋朋河南明砥律师事务所戴琳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桂玲李朋朋戴琳【代理律所】河南明砥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于飞【被告】肖磊【本院观点】一、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肖磊于2019年10月25日将一张借款人为肖磊、金额为51万元借条的照片发给于飞,并向于飞要地址,于飞将自己的地址发给肖磊,故肖磊称其并未发送该照片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肖磊于2019年10月25日将一张借款人为肖磊、金额为51万元借条的照片发给于飞,并向于飞要地址,于飞将自己的地址发给肖磊,故肖磊称其并未发送该照片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诉讼中,于飞称曾收到肖磊的51万元借条原件,又因肖磊索要而寄还肖磊,现在不能提供借条原件,于飞所称交还原件的理由不符合常理,也未举证证明双方的协商借款过程,故一审判决对该借条不予认定,并无不当。
2019年于飞以自己名义投资的21万余元,系其个人投资行为,于飞称该21万元肖磊确认为向其借款,证据不足,一审判决对于飞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公文教材__合同法
则认为不接受。
•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 定到达:
• 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b.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 限内到达,否则认为不接受。
• D.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 。
• 第二,德国等大陆法国家认为要约人实际收到承 诺的时间(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与地点,为隔地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4)承诺的撤回
•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 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 时到达要约人。
• 承诺只可能撤回,而不可能撤销,因为承 诺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益损害) •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 3、情形
•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致合同不能。 •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
提供虚假情况。 • (3) 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 保密问题
• 4、赔偿范围:只赔偿实际损失,不赔偿预期利益。
• 三、合同的效力
• (五)缔约过失责任
• 1、定义
• 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 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 的民事责任。
• 2、特征(构成要件)
• (1)发生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 •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
义务; •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信赖利
• (一)生效
• 1、一般原则: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就生效,这是一般的 规则。
3合同法.pdf
第三章 合同法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和成立合同的订立和成立 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节第七节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第一节 概 述二、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和立法目的(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 2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 3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 4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5 5.合法原则.合法原则 6 6.法律约束力原则.法律约束力原则(三)合同法的历史沿革11.西方国家合同法的历史沿革.西方国家合同法的历史沿革2 2.我国的合同立法.我国的合同立法.我国的合同立法合同的相对性之例外例外一: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受益人的权益在保险合同中予以约定,即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以直接基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就保险金直接向保险人予以请求。
但其他合同领域,却鲜有这种规定。
合同的相对性之例外例外二:合同保全制度合同法第合同法第合同法第7373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合同法第合同法第7474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合同的相对性之例外合同法司法解释2中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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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1 债的概念和要素 债作为法律关系,有主体、客体、内容。
内容又分为权利和义务基本点1:债的含义。
(1) “债”的含义的扩张: 金钱-各种;债务-债权债务。
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2)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
各自内容:合同和单方允;无因不当缔约过失。
(3)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
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各种各样的权利义务。
(4)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平等主体考应用。
比如:以下哪些属于民事上的债? CA. 甲企业拖欠税款(不是平等主体)B. 甲对乙的质押权的不侵犯义务。
(担保物权的义务人的,物权的一种)C. 甲借乙1万元但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缺失了法律保护的自然债)D.甲乙签订合同的行为。
(债是关系,是行为的结果。
)基本点2:债的客体一一特定行为(给付)。
给付金钱、货物、劳动力,交付智力成果… 也可为不作为,晚10点之后不能唱歌。
基本点3:债权的特征一一与物权相对比。
(1)请求权;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的权利。
物权是支配权是主体对客体的直接支配 (2) 相对权:义务人范围特定。
(3)相容性与平等性: 可以有N 个人同时买一个标的,不相互排斥,共同存在,无时间效力的先后。
(好几个人都可以支配的,谁都不可以支配。
而请求权只是请求,N 个人都可以请求,只是仅向一个人履行而已) (4)期限性; 有期限,有时效约束。
(因为债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消灭,消灭了才可以真正实现此债的利益。
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存在本身,故不会受到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这样的限制)1.2 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都在其他地方涉及了。
基本点:单方允诺。
表意人向相对人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义务,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新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考内容。
比如: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遗赠。
(赠与是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遗嘱是单方意思表示但不是单方允诺, 并不是设定新的权利,只是内部调整顺序)1.3 债的分类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种类物特定化,比如消费者选择商品)替代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
只有特定物可以约定,否则动产交付转移。
(2)区分意义:使对一方当事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本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考点:连带债务(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对任意债务人要求任意份额的清偿。
基本点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1)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约定在届临清偿时可以现金 10万或者专利权清偿。
(2)区分意义:选择权的行使。
若债务人在合理期限不行使,选择权转归债权人。
基本点1: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 区分标准⑵ 区分意义基本点2: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 区分标准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2.1 债的保全防止义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改增加的没增加,不该减的减了)2.1.1 代位权基本点1: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2)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3)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4) 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 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人身。
(排除了人身关系如抚养和有特定目的如养老金、抚恤金、劳动报酬、安置费、人身伤害赔偿请求) 基本点2:代位权的行使方法:(1) 主体: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2) 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3) 清偿:债权人胜诉后,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4) 抗辩权转移:次债务人得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次债务人不会因代位而受损,只是主张对象变化了。
(5)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被告)承担。
习题:甲是乙的债权人,无力清偿,丙尚欠乙钱,现已到期,甲欲行使代位权。
正确的是( A)A. 我胜诉后,丙直接向我履行,不再转手。
B. 我多次登门向丙索要未果,因此不是怠于行使权利。
(只有起诉或者仲裁才不算怠于行使权利)C. 丙欠钱是因为其之前侵害我名誉。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代位)D. 这次损害是乙引起的,因此由乙支付诉讼费。
(错,次债务人丙支付)2.1.2 撤销权基本点1、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已届至的债权;核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A.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B. 无偿转让财产:赠与C.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3) 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明知低价会损及债权人基本点2:撤销权的行使方法:(1) 行使方式:诉讼行使(撤销之诉)(2) 诉讼主体:原告一一债权人,被告一一债务人,第三人一一受益人;(3) 除斥期间:1年(主观知悉起),5年(客观发生之日起算)★考点1: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完全不搭界的两种制度,权利主体完全不同。
比如:女方离婚后把孩子的姓改成女方了,男方为此不再支付抚养费。
官司打赢了,可是发现男方提前把名下的房子赠与其弟了。
男方无业,此时女方可不可以行使撤销权把赠与行为撤销?可以,符合构成3要件。
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瑕疵,才有民事可撤销行为。
此案中赠与合同双方没有瑕疵。
不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不是可撤销效力状态,因此是有效的合同。
只有经女方起诉,合同经撤销了才会归于无效。
因此,此时依据的是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而进行撤销。
可以被撤销的合同工可撤销■ l-r—Li™-匚-^—srr-v •一■- H--- - — - — - - ■处于可撤销效力状态的合同只有一种,就是意思表示瑕疵。
★考点2: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恶意恶意的层次:第一层而已,知晓存在债权人。
第二层恶意,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而不是以交易为目的。
属于恶意串通,是无效合同。
比如,若男方和其弟弟同谋,为了不让女方拿到钱,而赠与房子。
这时没有撤销权的存在,因为自始无效。
债权让与一债权人变化 Y 债务承担一债务人变化'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买卖双方都既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3.1 债的移转债的移转债的变更(-主体变动(广义)债的变更(债的内容变动)(狭义)3.1.1 债权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事实。
基本点1: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如赌债就不属于(2) 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财产权是以流转为特征的,但有例外,重点考不可转让的。
①基于合同性质:A基于个人信任关系发生,如雇佣和委托;B专为特定人利益而设定;C不作为行为债权,比如公司对董事有主张竟业禁止的权利,该公司不可以把此权转移给另一公司;D从债权,不可单独转让。
如保证债权②基于合同约定不可转让。
③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 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债权让与协议,原本的债权产生时需要什么法律要件,转让时也需要同样的要件。
如审批(4) 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不需债务人同意,只是为了防止错误清偿。
★考点:已签订协议而未作通知的债权让:对内生效,只需合同协议达成立即生效。
对外生效,对于债务人只有通知才生效。
债务人欠债权人1万,把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但是没有通知债务人。
1. 债权让与协议是否生效?生效。
2. 受让人能否向债务人主张还 1万?不能。
3. 债务人未受通知,但是其履行期限已到,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合法消灭,但是真正的债权人是受让人,债权人没有法定原因而受益,构成不当得利。
4. 债务人受到通知,但是仍向原债权人还钱?此时债务不能消灭。
债务人仍需向受让人还钱。
同基本点2:债权让与的效力(1)内部效力: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时他可以向原债权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2)外部效力:对债务人通知到达决定产生外部效力注意:“表见让与”通知债务人之后,债权让与协议无效,但是债务人此时已向受让人清偿。
此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进而维护交易安全,所以,即使让与协议无效,债务人清偿仍有效,债务消灭民商法表见制度: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表见让与,表见股东,表见合伙等3.1.2 债务承担两种订立债务承担协议的方法: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两种债务承担类型:免责的债务承担一一》承担全部,原债务人免责。
并存的债务承担一一》新旧债务人并存,连带债务。
(考试没有明说,就是免责顾务承担) 基本点1:构成要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
(2) 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不可移转的:①性质上不可移转。
人身信任关系的,雇佣和委托②当事人约定不可移转的。
③不作为债务。
(3) 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需不需要同意,取决于该债的移转对于第三方会不会造成损害,不影响的通知即可。
债权人变化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变化需要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同意是协议生效的要件】基本点2:债务承担的效力:(1)第三人成为债务人。
(2) 抗辩权主体移转。
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的抗辩转移给第三人。
(3) 从债务随主债务移转,有人身专属性的从债务除外本金债务,利息债务,本金转利息转。
但是保证债务除外3.1.3债的概括承受依概括承受的多寡 一'全部债权债务移转 -部分债权债务移转依概括承受的发生原因'意定概括承受(合同承受)-法定概括承受(企业合并、分立)基本点1: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协议才能生效。
基本点2:企业合并、分立中的债的概括承受★考点:企业分立中债务分担协议的效力一一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不得对抗第三人比如:甲企业分立成乙丙。
乙丙达成协议:乙企业承担A 、B 债务,丙企业承担C 、D 债务。
此时,A 企业找丙要求清偿,发生纠纷,则乙丙协议效力如何?无效。
因为题目问的是在外部关系下。
3.2 债的消灭 3.2.1清偿★考点:代为清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 65条)、代为受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 64条) 第三人法律地位?不是债的主体。
就是第三人。
违约责任?第三人不承担。
债的相对性。
第三人不需负担违约责任,也无权要求他人承担违约责任。
3.2.2抵销基本点1 :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互负债务。
其中主动债务不能超过诉讼时效(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比如货币都是人民币,货物都是一级品(3) 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被动债权不必,因为这等于我对对方提前清偿。
(4) 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
不可抵消:A.不作为之债。
B.故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甲乙互殴基本点2:法定抵销权的行使:(1)法定抵销权的性质:形成权--单方意思变动双方法律关系(民法特例权)追认,选择权,撤销(2)行使方法:单方依通知方式行使解除(3)限制: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因为抵消根本目的是立即确定双方法律关系。
基本点3:合意抵销| (1) 双方债务品质、种类不必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