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公文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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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制度

为了提高办公室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保证政务工作高效运转,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公文管理

1.凡上下级来文,一律由办公室文书统一收发、登记、备案、用印、归档和销毁。

2.办理文件在运转过程中,均要经办公室文书和综合秘书传递,不得横传,以防丢失或压误。

3.各类密级文件,按照政府领导批示,需有关部门阅知办理的,由对应的综合秘书通知承办部门领导阅办,阅办人员不得将原件和批示复印件带走。

二、公文审批

1.各镇、办事处、区直各单位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按照区长、副区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2.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及承办工作。各镇、办事处、区直各单位报送的公文,经办公室文书登记后,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把关、逐级送审签批的原则进行,防止倒签文件。

3.各镇、办事处,区直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除领导有特殊要求或紧急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受理而直接报送政府领导的公文,一般不予接受,不作批示。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根据政府领导分工呈报,重大问题需报送区长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不予受理或退回报送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报。公文的审批,部门负责人未提出意见的,副区长不予受理;分管副区长未提出意见的,区长不予受理。对报送区政府的请示事项应及时答复来文单位,紧急事项三天内办理完毕。各单位向区政府上一级呈报公文,必须经分管副区长和区长审核同意后上报。

4.上三级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阅送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批签,传阅各副区长。

5.区政府的重要文件要呈送区长审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要由区政府党组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发文程序及要求

(一)发文程序

1.授意。区政府领导向综合秘书交代拟稿任务和制发文件的目的、总体思路、主要内容和措施,综合秘书要认真领会、理解领导意图。

2.拟稿。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秘书负责撰拟相关材料,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做到内容、文字、格式规范。 3.审核。文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文字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审核;会议纪要和特殊情况下的文稿可由交办领导直接审核。未经

区政府办公室审核通过的文稿,不准直接送领导签发。

4.签发。凡区政府发出的文件由区长、副区长按分工签发;凡政府办发出的文件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办公室的重要文件由分管副区长签发;须区长签发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审签把关后呈区长签发。

(二)发文要求

1.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把关,由区长或区长授权的副区长签发。内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送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制发的上行文,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区长签发。

2.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把关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特殊情况下可由办公室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涉及政府工作的重要问题,须经区长或副区长审阅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3.以区委、政府两办联合发文,先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把关后,由两办主任签发。重要文件需呈送区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由两办主任签发;以区委、政府联合发文,先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把关,两办主任审核,然后由分管副区长审签并送呈区委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区委、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4.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题会议所形成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会议材料,区政府不再批转;会议上已经

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不再另行发文。

5.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可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不以政府名义制发;属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单位。

四、公文草拟、印制、归档及督办要求

(一)文件草拟时限:

1.区政府领导的讲话材料,要提前与有关部门进行衔接,待会议时间确定后,立即修改初稿,提前2天将初稿送领导审定。 2.常务会议纪要原则上2日内完成初稿,经分管副主任把关、主任审阅后呈送区长签发。

3.专题研究事项的会议,需要整理会议纪要的,原则上要在当日完成初稿,特殊情况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经分管副主任把关、主任审阅后呈送区长或副区长签发。

(二)文件印制要求:

1.公文打印要保证质量,公文校对后的修改要认真细致,修改后要进行复查,以防错改和漏改。

2.公文装订要整齐规范,不得出现倒装、缺页、复页、顶页、缺行、斜装、油污等现象。

3.一般性文件不超过半个工作日印出,紧急公文必须按要求及时印完。

4.签发程序完成后方可印制材料。

(三)公文归档要求:

1.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文件。

2.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3.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办的重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记录、录音、录像、照片等),由组织会议或活动的人员整理后交综合秘书归档。

4.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整理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印件或公文副本。

5.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四)文件督办

对上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中要求贯彻落实的事项,以及区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采取印发督查督办通知、电话通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按时办理。具体由区委、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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