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登记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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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出生登记管理制度

实名出生登记管理制度

实名出生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个人身份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产生登记1. 新生儿出生后应在出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出生登记。

2. 产妇或新生儿父母可选择到本地派出所或民政局进行出生登记。

3. 需要提供产妇及新生儿的身份证明及相关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

4. 登记人员应核对身份证明、出生证明等资料,核实信息准确无误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5. 如产妇或新生儿父母因特殊情况无法到派出所或民政局登记的,可委托亲友代办,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内容1. 新生儿出生登记应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父母姓名、父母身份证号等。

2. 核实无误后,应及时录入电脑数据库并办理出生证明等相关资料。

3. 出生登记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数据更新。

四、登记保密1. 出生登记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透露或公开。

2. 登记工作人员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应保密出生登记信息,不得私自泄露、出售或篡改登记资料。

3. 出生登记信息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系统中,防止信息泄露。

五、登记查询1. 公民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到派出所或民政局查询自己或家庭成员的出生登记信息。

2. 查询工作人员应核实查询人身份信息,核对登记信息后,及时提供查询结果给查询人。

3. 查询人可要求打印出生证明等相关资料,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责任追究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出生登记、迟延登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相关单位应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可依法进行处罚。

2. 对违反出生登记管理制度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检查1. 派出所和民政局应定期开展出生登记管理工作的自查和互查,并报告上级机关。

2. 相关监管部门应组织对出生登记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对于《出⽣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签发机构《出⽣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参考⽂本)⼀、空⽩证件领发保管制度(⼀)签发机构应明确《出⽣医学证明空⽩证件管理责任⼈,配备空⽩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专⼈、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20⽇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的活产婴⼉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出⽣医学证明空⽩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证件⼊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底对库存空⽩证件进⾏⼀次盘底,并核对空⽩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证件领发⼿续,空⽩证件⼊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续,详细记录⼊库、出库时间、出⼊库数量、起⽌编号和库存数量,经⼿⼈和审核⼈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助产技术服务项⽬的,应于6个⽉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医学证明空⽩证件,并上交县级卫⽣⾏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出⽣医学证明签发制度(⼀)签发机构应设⽴《出⽣医学证明签发窗⼝,并在签发窗⼝公⽰《出⽣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员、联系电话,⽅便群众办理《出⽣医学证明。

(⼆)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的⽅式,向新⽣⼉⽗母或监护⼈明确告知办理《出⽣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员应指导新⽣⼉⽗母或监护⼈填写《<出⽣医学证明>⾸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

《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一)入院登记。

凡15-49岁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

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孕产妇死亡。

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区妇幼保健院,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

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死亡网络直报登记》及《死亡证明存根》,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需向辖区内的区妇幼保健院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围产儿死亡、婴儿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于每年4、7月20日前及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卡》上报辖区的区妇幼保健院。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篇一: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

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

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

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定期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篇二: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玛莱妇产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首次签发制度。

一、我院医务科〃办公室和妇产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工作。

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我院只负责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出生当日起应及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所有项目填写要求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如实填写分娩信息(《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人员应查验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和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档,永久保存。

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

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

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一、背景和目的为了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生活稳定,减少员工家庭更改对企业的影响,提高企业对新生儿和流动儿童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新生儿和流动儿童的报告登记要求和管理标准,加强对员工各类家庭更改情况的统一管理和服务支持,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以及外包人员等。

三、报告登记要求1. 新生儿报告登记要求1.1 当员工有新生儿降生时(包含员工本人和配偶的子女),应在新生儿降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供应相关证明料子。

1.2 相关证明料子包含:新生儿降生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颁发的降生医学证明和员工自述申报表。

1.3 申报表中应包含新生儿的姓名、性别、降生日期、降生地方、户籍所在地以及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和职务等信息。

1.4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相关证明料子后,将及时进行登记,并将新生儿相关信息通知公司的相关部门。

1.5 公司将依据新生儿的情况,供应相关福利政策和服务支持。

2. 流动儿童报告登记要求2.1 当员工的子女由流动儿童转入公司服务范围时,员工应在子女入职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供应相关证明料子。

2.2 相关证明料子包含:流动儿童户口迁移证明、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流动儿童离职证明、流动儿童学校转学证明和员工自述申报表。

2.3 申报表中应包含流动儿童的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流动前工作单位和学校等信息。

2.4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相关证明料子后,将及时进行登记,并将流动儿童的相关信息通知公司的相关部门。

2.5 公司将依据流动儿童的情况,供应相关政策和服务支持,帮助员工解决子女教育和生活等问题。

四、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1. 管理标准1.1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新生儿和流动儿童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1.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订立相关登记表格,建立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档案,及时更新和调整信息。

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背景新生儿死亡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家庭和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失。

针对新生儿死亡问题,国家当局采取了多项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建立起了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目的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掌握和统计新生儿死亡的数量、属性和原因。

依据这些统计数据,制定预防和减少新生儿死亡的措施,促进婴儿保健事业的发展。

实施范围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出生的婴儿,包括在家出生和在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

实施程序死亡登记当新生儿死亡发生时,家庭或医疗机构应该按照以下步骤登记死亡:1.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死亡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

2.在死亡证明上填写相关信息,如死亡日期、死亡原因、家庭住址等。

3.主管部门根据登记信息,进行相关统计和分析工作。

报告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新生儿死亡的统计情况报告到国家卫生计生委。

具体要求包括:1.按照区域、性别、年龄等属性统计新生儿死亡数量。

2.按照死亡原因统计新生儿死亡数量。

3.对新生儿死亡数量和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信息公开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将新生儿死亡信息及其统计情况进行公开。

公开形式包括官方网站、报刊媒体等,其中应当包括以下信息:1.新生儿死亡数量和比例。

2.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以及这些原因的比例。

3.新生儿死亡的地域和人口属性情况。

效果评估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实施后,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1.按照新生儿死亡数量的下降情况,评估制度实施的效果。

2.按照公众对制度信息公开的满意度、参与度等情况,评估制度的社会效应。

总结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的实施对于减少新生儿死亡、促进卫生计生工作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宣传和推广,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众参与,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其实施效果。

新生儿出生检测 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检测 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检测报告制度背景新生儿出生时,体内可能存在先天性疾病,如白化病、先天性心脏病等。

如果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如果不及时找到并治疗,可能会对孩子未来的身体和智力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新生儿出生后要进行一定的检测,以便及时发现先天性疾病并进行治疗。

检测项目我国对新生儿出生时的检测项目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项目:1.新生儿常规五项筛查:主要检测先天性代谢性疾病,如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等。

2.听力筛查:此项目用于检测新生儿的听力是否存在问题。

3.心脏筛查:此项目用于检测新生儿的心脏是否存在结构异常。

4.酸中毒筛查:此项目用于检测新生儿体内是否存在酸中毒。

5.突发病毒感染筛查:此项目用于检测新生儿体内是否感染了某些病毒。

报告制度新生儿出生检测报告是指在进行新生儿出生检测后,由检测机构出具的一份检测报告。

该报告将记录新生儿进行的每项检测项目及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说明。

对于检测结果异常的新生儿,检车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新生儿出生检测报告应当及时公布,以便及时发现新生儿的先天性疾病。

实施环节在我国,具体负责新生儿出生检测的是该地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检测的具体实施环节可以总结如下:1.家庭签约:家长可以选择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约,预约新生儿出生检测。

2.筛查实施:按照签约协议和计划,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将组织医疗机构进行新生儿出生检测。

检测前,需要家长了解检测过程和注意事项,并签署同意书。

3.报告发布: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将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向家长反馈检测结果,并告知下一步的治疗和随访措施。

总结新生儿出生检测报告制度是一个保护婴儿健康的重要制度。

通过对新生儿进行全面的检测,及时发现并治疗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婴儿,可以为孩子的身体和智力发展打下重要基础。

因此,需要大力推进该制度的实施,提高新生儿在出生后的健康保障水平。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医院出生医学证明是指医院向新生儿及其家庭出具的关于婴儿出生情况的医学证明文件。

这份证明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其管理制度对于医院和相关部门来说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目的和作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以及管理制度的意义三个方面,详细介绍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目的和作用:1.记录新生儿的出生情况,包括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身长等重要指标,为家庭提供正确、科学的信息。

2.了解新生儿的身体状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提供必要的治疗和干预措施,保障婴儿健康成长。

3.作为社会管理部门对人口计划实施的重要依据,用于编制人口统计报告和制定相关政策。

二、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证明的设立和申请:明确规定医院应当设立医学证明办公室或窗口,明确申请流程和材料要求,确保申请人能够便捷地申请到出生医学证明。

2.检查和评估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检查和评估标准,例如测量新生儿的体重和身长、检查新生儿的听力和视力等,确保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3.证明的格式和内容:规定医学证明的格式和内容,明确列出需要包含的基本信息,例如新生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检查结果等。

4.证明的签发和核验:确保证明的签发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权限,对证明的签发进行严格管理和核验,避免个人恶意或错误签发证明。

5.证明的保存和查询:制定证明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确保证明能够长期保存并便于查询,避免证明遗失或丢失。

三、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意义:1.保障新生儿的权益:通过科学合理的检查和评估,确保新生儿能够得到及时的医学照护和治疗,保障其健康成长。

2.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医学证明作为人口计生管理的重要依据,能够帮助政府部门了解人口状况和人口流动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3.提高管理效率:通过规范证明的申请流程、证明的格式和内容以及证明的保存和查询等环节,能够提高管理效率,减少人力和时间成本。

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相关材料范本

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相关材料范本

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相关材料范本一、概述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管理的需要,国家制定了出生实名登记制度,旨在确保每个人的身份信息真实准确,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程序和材料要求。

二、背景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流动性的加大,原有的出生登记制度已经无法完全满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决定引入出生实名登记制度,以确保每个人的身份信息可追溯和准确记录。

三、目的1. 确保身份信息真实准确:通过实名登记,能够真实记录每个人的出生信息,减少身份信息虚假、冒用等情况的发生。

2. 维护社会秩序:实名登记制度有助于打击犯罪行为,提高社会安全保障水平。

3. 保障个人权益:实名登记制度能够为每个人提供身份证明,确保其享有公民权益,并方便其办理相关事务。

四、适用范围出生实名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新生儿,必须在出生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登记。

具体适用范围如下:1. 永久居民:适用于中国公民及其子女。

2. 长期居留人员:适用于持有有效长期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及其子女。

3. 临时居留人员:适用于持有有效临时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及其子女。

五、登记程序1. 登记时限:出生后的30天内必须进行实名登记。

2. 登记地点:出生医院或户籍管理所。

3. 登记材料:(1) 出生证明文件:由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证明文件,包括出生日期、性别、出生地等信息。

(2) 父母身份证复印件:父母双方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号码、姓名、户籍等信息。

(3) 父母婚姻证明文件:已婚夫妇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未婚夫妇需提供未婚证明材料。

(4) 父母户籍证明文件: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文件。

(5) 其他证明材料:如父母一方或双方的外国人身份证明文件、临时居留证件等。

4. 登记流程:(1) 父母到出生医院或户籍管理所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2) 提供登记所需材料,并填写登记表格。

(3) 工作人员在登记表格上记录相关信息,并签字确认。

出生实名登记工作制度

出生实名登记工作制度

出生实名登记工作制度一、背景及意义实名登记制度是一种社会管理手段,通过对个人身份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登记,实现对个人行为的有效管理。

在我国,实名登记制度已经广泛应用于户籍管理、身份证办理、电话开户、网络实名等方面,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预防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出生实名登记工作制度是指在新生儿出生后,对其父母身份信息和新生儿基本信息进行登记的制度。

实行出生实名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新生儿合法权益,加强人口管理,预防拐卖儿童等犯罪行为,同时也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

二、出生实名登记工作制度的内容1. 登记对象:出生实名登记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出生的所有新生儿。

2. 登记主体:出生实名登记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医疗机构、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部门协助开展。

3. 登记内容:包括新生儿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等)、父母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以及新生儿户籍信息(户口簿、身份证等)。

4. 登记时间:新生儿出生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其出生后24小时内将新生儿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登记。

5. 登记方式:采用电子政务系统进行在线登记,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6. 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应当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出生实名登记信息在户籍管理、身份证办理、社会保障、教育等方面得到应用。

三、出生实名登记工作制度的好处1. 保障新生儿合法权益:通过实名登记,确保新生儿出生后能够及时获得户籍、身份证等合法权益,为今后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提供保障。

2. 加强人口管理:实名登记有助于准确掌握人口数量、结构和分布,为政府制定人口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3. 预防犯罪:通过实名登记,可以有效预防拐卖儿童、非法买卖户口等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4. 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出生实名登记工作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政府在人口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治理能力。

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制度[修改版]

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制度[修改版]

第一篇: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制度1、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2、各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内信息统计上报,各级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信息汇总、审核并逐级上报。

3、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按照上一级管理机构的要求,填报《出生医学证明》当年申领数、首次签发数、废证数等相关信息。

4、各地管理、签发机构及人员要正确理解各指标的含义及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并认真填写,各指标不得出现空项,没有数据的填“0”。

5、各级管理机构应通过数据核查、逻辑关系检错等方式认真审核辖区内上报的准确性,并汇总上报至上一级管理机构。

6、各地积极开展《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建设工作,通过《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网络化管理,实现卫生领域各业务应用系统数据的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

7、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篇: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制度浚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制度1、各签发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2、各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内信息统计上报,各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信息汇总、审核并逐级上报。

3、管理和签发机构要按照上一级管理机构的要求,填报《出生医学证明》当年申领数、首次签发数、废证数等相关信息。

4、各签发机构及人员要正确理解各指标的含义及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并认真填写,各指标不得出现空项,没有数据的填“0”。

5、管理机构应通过数据核查、逻辑关系检错等方式认真审核辖区内上报的准确性,并汇总上报至上一级管理机构。

6、积极开展《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建设工作,通过《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网络化管理,实现卫生领域各业务应用系统数据的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

7、各签发机构及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三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申领制度1、妇产科应根据我院上一活产数和上一《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2、依据及季度计划向保健院进行申领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保健院追加申领。

新生儿出生异常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异常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异常报告制度一、背景为有效提高对新生儿出生异常情况的监测和应对能力,制定本报告制度,旨在及时获取和记录相关信息,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新生儿的健康与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报告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孕产妇健康管理机构、婴幼儿保健机构等涉及新生儿服务的单位。

三、报告内容及要求1. 报告对象:所有新生儿出生异常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早产、低体重、先天畸形、窒息和其他严重疾病等。

2. 报告时限:医疗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异常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将报告复印件随新生儿医疗记录一同保存;孕产妇健康管理机构和婴幼儿保健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异常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3. 报告方式: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以下内容:新生儿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异常情况的描述、相关医疗记录和诊断结果等。

4. 报告责任:医疗机构的主治医师、孕产妇健康管理机构的责任医师和婴幼儿保健机构的医生均应负责报告相关情况。

四、报告处理和保密性1. 报告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核实报告内容,对于确诊的严重疾病和先天畸形,卫生主管部门应将情况通报给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进一步治疗和管理。

2. 保密性:所有报告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卫生主管部门在处理报告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五、报告数据的利用卫生主管部门可利用报告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以推动新生儿健康管理的改进和政策制定。

六、违反规定的处理对违反本报告制度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附则本报告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以上为新生儿出生异常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为确保新生儿健康,各相关单位应认真遵守该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报告义务。

同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报告数据的掌握和分析,推动新生儿健康管理的提升与改进。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制度,旨在收集、分析、报告和利用孕产妇、新生儿和婴儿死亡信息,以促进母婴健康,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本文从制度概述、报告流程、数据分析、利用和改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概述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是我国母婴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相关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孕产妇、新生儿和婴儿死亡信息。

二、报告流程1. 孕产妇死亡报告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国家卫生行政部门。

2. 新生儿死亡报告(1)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 婴儿死亡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数据分析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信息,掌握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情况。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分析结果,制定和完善母婴保健政策、措施,提高母婴健康水平。

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医疗机构,指导医疗机构改进母婴保健工作。

四、利用和改进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信息,为政策制定和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规定

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管理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一、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二、加强年报统计工作,并于每年1月30日,上报前一年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三、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购及领发;四、负责受理辖区内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相关投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未取得县卫生局核发的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要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十、对伪造、倒卖、转让、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专业人员,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查验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确认新生儿在本单位出生,手续齐全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存档;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三、若申领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证件、港、澳、台地区护照或外籍护照,应在“身份证号”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号码,此栏若有空格以“●”填满;四、签发机构需在新生儿出生当日起6个月内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做到规范打印:一项目齐全;二内容真实准确;三字迹清楚;四严禁涂改;五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六全部联次准确位置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五、新生儿出生6个月以上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申请签发人需提供以下一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二具有助产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新生儿分娩证明;三父母双方户籍登记部门未上户口的证明;四单位或居村委会的亲子证明;六、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外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申请签发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一新生儿父母双方亲笔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三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或婴儿出生时的见证人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四婴儿父母双方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的证明;五父母双方户籍登记部门未上户口证明;七、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当地的出生医学证明;八、凡在港、澳、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凭据出生地签署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到其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再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外籍新生儿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外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使用汉字,有条件时可使用双语;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翻译材料;十、对于单亲新生儿,除按上述相关规定外,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本人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父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父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十一、若申领人仅为新儿父亲一方,由申领人出具单亲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记录的母亲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填写母亲信息;若不能提供以及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母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十二、对于丧失生父母的孤儿,若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能提供该孤儿生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生父母相关信息的证明,并能出具和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可由其他监护人为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明;十三、国内公民收养弃婴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如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规定的信息,不予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依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十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管理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被盗、遗失或其它原因致已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由新生儿父母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确认情况属实后予以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一、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时,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补发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补发机构;二、申请补发者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二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三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四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未落户证明;审核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五在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复印件;三、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补发者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二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朋”;三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和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四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未落户证明;审核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五在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发放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订购和发放制度;二、县妇幼保健院和签发单位根据需要制定年度订购计划,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下一年所需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数量以及当年实际使用数量;填写“订购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加盖公章于每年11月30日前逐级上报订购计划;三、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负责领取、发放,建立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签发和管理人员档案;各助产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签发和管理人员要向妇幼保健院备案;如更换人员,应提前申请备案;四、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须当场审验数量、质量,核对无误后领取;对运输、发放、保管过程中出观的损毁、丢失,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运输,发放和签发等工作中出现的破损、作废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单上分别标明作废标识;并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每月底将作废证明逐级上交管理部门;五、证件管理和签发单位要建立领取和发放登记制度,核对申购数量及编号做好出入库登记,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领发和发放登记本”项目认真登记;六、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不得将信息倒卖、泄露;签发机构不得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向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工作的任何机构和人员发放、倒卖出生医学证明;七、出生医学证明应按照永久保存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管理人员定期对存储证明和存根进行检查,发现潮湿、破损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证明清洁、完整;出生医学证明出现被盗、丢失、损毁等情况要立即报告上级证件管理部门;出生医学证明换发与报废制度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打印字迹不清或项目不全,不真实、不准确;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四出生医学证明上未按要求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六未盖出生医学证明明专用章,而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七损毁的出生医学证明;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二、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一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核实情况并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二非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签发单位报县级证件管理部门审批后,予以换发;换发新证同时,原证由签发机构收回和换发所开具证明一并存档;1、未落户前,户口登记机关出具因变更新生儿姓名而不能办理户口登记的,可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已申报落户后,变更新生儿姓名的按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2、因添加或变更父母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新生儿父母须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亲笔签字的相关声明及相应的亲子鉴定证明,可予以添加或变更;3、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破损和无效需换发;三、妇幼保健院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编号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设专门废证登记簿;每年底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报市卫生局备案;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本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接生单位”处加盖的印章;二、印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需要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单位,需经县卫生局审批后由县卫生局报市卫生局批准,市卫生局开具刻章证明到市公安局备案的刻章部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三、将所辖区全部“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印模式样留存备案,并上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印模送同级公安户籍部门备案;四、对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机构造册登记,擅自刻制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理,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盖章;六、机构变更名称,应将原印章交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将印章交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七、“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丢失,须向批准刻制印章的县卫生局报告,并在新闻媒体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出生医学证明系统管理制度一、微机信息管理系统是石家庄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的一部分,全部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包含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接收、登记、签发、补发、作废、统计、查询、打印等多种功能;二、出生医学证明由市卫生局妇幼处统一管理,以县为单位统一申领后再下发到所辖助产单位,并将申领下发信息录入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系统;三、石家庄市母子保健卡一卡通是实现出生医学证明微机管理的索引;市妇幼保健院负责石家庄市母子保健卡的管理与发放,县依据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后,根据领取数量到市妇幼保健院领取等量石家庄市母子保健卡四、按照一比一比例向助产、单位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五、妇女确认怀孕后,在我院办理石家庄市母子保健卡,可在我市任何一家具有合法资质助产单位生产后,凭卡和此办法规定有效证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六、对建卡妇女要进行至少一次B超孕情检查,确认怀孕后方可建册和发放石家庄市母子保健卡,并建立怀孕妇女健康档案;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必须配备能够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和打印机,要求专人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按时接甄报送相关信息;八、助产单位签发人员确认新生儿在本单位出生后,按照新生儿分娩情况录入计算机,录入数据要真实、准确、完整,核实无误后方可打印;九、已保存或已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需要修改,要逐级申报、审核县市区妇幼机构管理员权限、修改市级管理员权限后方可重新打印;十、石家庄地区出生医学证明通过石家庄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微机打印签发,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视为有效;十一、凡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婴儿和在医疗机构以外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打印我院负责审核相关资料,签发打印;十二、补发、迟发超过6个月、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2007年4月1日前签发的需将原出生证明信息补录后换发由助我院负责审核办理;。

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科室主要负责人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孕产妇死亡由医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死胎、死产、活产新生儿死亡按照市卫生局有关规定,科室如实填报告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3、出生缺陷由科室填具报告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4、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由专人负责。

5、医院定期分析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及时调整工作。

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一、建立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表,如实填写围产儿出生缺陷登记表,并每月定期上报。

二、分娩室发现出生缺陷儿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科出生缺陷监测负责人,并做好原始登记。

三、一旦发现并确诊的出生缺陷儿或残疾儿童,在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注意收集出生缺陷病例或疑似病例照片。

四、无法确诊的报告科负责人,在24小时内组织上报医院妇产医师及新生儿医师会诊.
五、已经确诊的出生缺陷儿,应告知家属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断或治疗纠正。

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1、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医生、妇幼卫生人员,要如实填写新生出生性别,同时,详细填写孕妇姓名和所属乡(镇)、村(居)及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的,要及时通报孕妇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查,按时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2、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孕期保健、产期保健、分娩登记,并及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3、凡出生婴儿,在各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不论是否足月分娩,实行双向报告制度。

取生育证夫妻应向所管辖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助产医生应向本单位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报告,助产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在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孕妇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4、新生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二人以上医生签字出具死亡证明,由其父母将死亡证明及时送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公安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必须要作好档案登记备查。

5、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与当地进行联系进行核实,登记备案。

6、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将辖区内出生婴儿统计情况和婴儿死亡情况每月底向区计生行政部门如实统计上报。

(2024.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2024.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汇编XXXX医院2024年3月目录一、出入库登记制度 (1)二、领取登记制度 (1)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 (1)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及管理制度 (2)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4)附件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图 (6)五、《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制度及流程 (7)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流程图 (8)六、《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制度 (8)七、《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制度 (10)八、《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12)九、《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13)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14)十一、《出生医医学证明》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由国家统一印发,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印章,明确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任,严格签发流程,落实人员责任。

严禁违法违规出具伪造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按照相关规定,本院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一、出入库登记制度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签字制度,落实专人运送和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入库时证件管理人员验收并登记。

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妇幼保健上报情况,《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出库,不得进行调剂。

二、领取登记制度指定专人到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本,将领取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库,并由领证人和发放人签字,做好登记。

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1.保存场所房间独立,布局合理,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2.证件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至40度,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鼠和防火等措施齐全。

3.《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

新生儿备案管理制度

新生儿备案管理制度

新生儿备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新生儿备案管理工作,维护新生儿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新生儿备案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对新生儿进行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生儿备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公平、公正、保护孩童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新生儿备案管理应当遵循病人隐私保护原则,保护新生儿和家长的隐私权。

第五条新生儿备案管理工作应当以医疗安全和病人利益为中心,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新生儿备案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新生儿备案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七条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新生儿备案管理工作档案,确保备案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八条新生儿备案管理工作应当贯穿全程,包括婴儿出生信息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等环节,确保新生儿备案信息的留存和传递。

第二章新生儿备案管理程序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新生儿的出生信息报送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助行政部门进行出生人口统计登记工作。

第十条医疗机构在为新生儿进行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认真审核并准确填写证明内容,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送达新生儿家长手中,并妥善保管备份材料,确保备案材料的完整性。

第十二条家长应当携带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婴儿户口登记手续,确保新生儿的合法身份认证。

第十三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对新生儿进行户口登记,确保新生儿的户口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新生儿的出生信息及时送达当地公安机关,便于公安机关及时为新生儿办理身份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已备案的新生儿信息进行清点核对,确保备案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家长宣传新生儿备案管理制度,提醒家长及时办理新生儿相关手续,确保新生儿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新生儿备案管理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新生儿备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备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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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登记报告制度
篇一: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一、妇产科和妇幼管理人员要如实填写新生出生性别,同时,详细填写孕妇姓名和所属乡(镇)、村(居)及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的,要及时通报孕妇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查,按时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二、妇产科和孕产妇管理科要建立孕期保健、产期保健、分娩登记,并及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三、凡出生婴儿,在我院死亡的,不论是否足月分娩,实行双向报告制度。

取生育证夫妻应向所管辖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助产医生应向本单位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报告,助产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在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孕妇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四、新生儿在我院死亡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医生签字出具死亡证明,由其父母将死亡证明及时送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公安部门备案,妇产科必须要作好档案登记备查。

篇二: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
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
1、由专人负责新生儿报告、登记工作。

各县区CDC 免疫规划科专人每月定期到所属的产科接生点收集接生儿资料,并将新生儿信息反馈到新生儿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接种单位,由接种单位与新生儿家长联系建立预防接种证。

2、建立例会制度。

接种门诊指定辖区内的乡村医生作为联络员,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例会。

联络员负责上报本辖区本月新生儿资料,核对本月接种门诊收集的新生儿资料。

3、及时查访。

接种门诊收到新生儿出生信息后,及时查访,在新生儿出生1个月内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4、登记入册。

属于本辖区的新生儿,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建立底册并录入信息系统。

按照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预约,及时给家长发放有关疫苗接种的通知书,督促家长按时间接种有关疫苗。

5、资料保存。

新生儿入册后妥善保存底册,以备核查。

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流动儿童均须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实施预防接种,并将其纳入当地儿童管理。

6、对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非本地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专用底册。

每月定期收集流动儿童资料。

每季度组织专人到流动人口聚集地、出租屋、(来自: 小龙文
档网:新生儿登记报告制度)市场、等流动人口聚集地开展流动儿童调查摸底工作和预防接种工作。

无接种证的应补发接种证,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相关疫苗补种。

7、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

每年秋季入学时派专人到本辖区内的托幼机构、小学核查新入托、入学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无接种证的,须补发接种证,并按免疫程序补种疫苗。

篇三: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1、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医生、妇幼卫生人员,要如实填写新生出生性别,同时,详细填写孕妇姓名和所属乡(镇)、村(居)及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的,要及时通报孕妇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查,按时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2、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孕期保健、产期保健、分娩登记,并及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3、凡出生婴儿,在各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不论是否足月分娩,实行双向报告制度。

取生育证夫妻应向所管辖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助产医生应向本单位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报告,助产单位
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在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孕妇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4、新生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二人以上医生签字出具死亡证明,由其父母将死亡证明及时送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公安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必须要作好档案登记备查。

5、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与当地进行联系进行核实,登记备案。

6、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将辖区内出生婴儿统计情况和婴儿死亡情况每月底向区计生行政部门如实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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