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受 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 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6.2 第一审程序 16.2.2 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 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答辩状。
16.4 审判监督程序 16.4.1 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是指法定机关 和人员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 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 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必经 程序,其目的是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 因此,提起再审的案件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 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 院印章。
16.4 审判监督程序 16.4.2 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 (1)人民法院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生效判决、裁定,提交审 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 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审或者指令 再审。 ③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决 定再审。
16.4 审判监督程序 16.4.3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法定情形
(1)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 错误的。 (2)当事人 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的法定情形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行为的。 此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 审。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详解民事诉讼是指为解决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进行的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起着重要的监督和保证司法公正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并分析其在保障当事人权益和司法公正中的重要性。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与作用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指导的程序,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1.维护司法公正。
审判监督程序能够及时纠正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错误、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2.保障当事人权益。
审判监督程序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及时审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当事人的诉权得到保护,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提高司法效率。
审判监督程序能够纠正和排除上级法院错误判决的结果,确保案件能够在尽快时间内得到正确处理,提高司法效率。
二、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上诉、抗诉和再审等程序,下面将对这些程序逐一进行详细介绍。
1.上诉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要求重新审理的行为。
上诉程序一般包括递交上诉状、上诉受理、审查立案、开庭审理、裁判宣告等步骤。
上诉的目的是让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复审,纠正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结果。
2.抗诉抗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服,向相应的法院起诉要求改判的程序。
抗诉程序分为两级,一般须经过地方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再由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抗诉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监察权。
3.再审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因发现重要事实,或原判决遗漏重要证据、违纪裁判等情况,经上级法院裁定重新审判的程序。
再审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或者由上级法院发现后提起。
再审的目的是纠正错误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保障措施为确保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效运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法院加强业务监督、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工具。
近几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为适应强化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需要,均设立了审判监督庭,推行"审监分立"。
但由于审判监督程序在各诉讼法中的规定都过于原则,使从事审判监督的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总会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就民事再审过程中法律未曾作出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又不断遇到的各类审判监督程序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1.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1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其启动有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
再审制度是对上诉等常规程序的补充,其实质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裁判再次进行审理,以期纠正原有错误的一种救济制度。
由于再审程序与判决的既判力及终极性的内在冲突,频繁地启动再审,必然会动摇裁判的既判力。
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终局性,权威性和稳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的提起方式,再审事由等均作了相对严格的限制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启动再审程序是十分审慎的。
1.2再审案件的审理是在原审裁判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或抗诉机关不会对原审裁判涉及的所有问题都有异议,只是对其中的一部份要求再审。
因此,再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应主要围绕检察院的抗诉内容和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进行。
此外,再审案件往往案情复杂,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和裁决,绝大多数案件得到了解决,只有极少数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这些案件大多属于争议较大,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不同看法。
且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经不是单纯的诉讼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
但无论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如何,都是针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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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选】2016《民事诉讼法》全文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1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2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民事诉讼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呢,它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我们来看看最新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
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6、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
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二、再审提起的程序1、该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变更。
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则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在该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是该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对该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因此,该院院长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法学》第16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各类型案件的审判程序独立 2.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3.没有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4.审判组织简单 5.实行一审终审制 6.审限较短 7.免交案件受理费 8.纠错程序特殊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特别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特别程序是一种独立、特殊的审判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 理的案件均实行一审终审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 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审理和裁判。因此,特别程序 只能由基层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法院不可能适用特别程序。
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
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
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
院管辖。
第九章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裁定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裁定
(一)申请
2.申请的形式 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目的是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体现司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 程序是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的一种独立、特殊的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的独立性表现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能适用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均不能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特别程序的特殊性表现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既不存在民 事权益争议,也没有地位平等和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各类型案件的性 质不同,在审理原则、制度和程序上均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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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 修正后的再审事由更加尊重当事人 的处分权。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原 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 予以再审的规定。所谓超出了诉讼请求的 情形,主要是指法院对当事人没有主张的 实体权利,作出了判决或裁判。例如,当 事人仅提出给付直接损失的请求,而法院 在判决直接损失的同时,对间接损失也作 出了裁判。
❖ 在证据方面,与以前的规定相比,此次修 改增加了三项再审事由,即“原判决、裁 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 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 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并且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 证据不足的”修正为“原判决、裁定认定 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 2.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提 出抗诉。这是对生效裁判自上而下检察监 督的例外,这种特定的例外,是为了保证 检察监督的完整性。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 起的抗诉案件,不论其理由是否充分,人 民法院都应当再审。
❖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
❖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概述
❖ 1.概念。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 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认定有错误,向上一级法院或原审法院提 出申请,请求再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 (4)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一是 将检察院可以提请抗诉的法定情形与当事 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统一起来。二是明 确了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三是对于检察 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如果下放管辖,仅限 于证据和事实问题,其他问题导致的抗诉 再审不能下放。这也解决了实践中法院和 检察院关于管辖方面的级别之争。
❖ 但另一方面,从作出正确、公正的裁判的理想来 说,不管有什么样的瑕疵一律不准撤销已确定的 判决,也是不合理的。于是,法律规定在判决里 有特别重大并且对当事人也有严重瑕疵时,应准 许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事诉讼法(2012.8.31)
民事诉讼法(2012.8.31)中新网9月3日电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种程序。
它的实施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有效行使,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一、监督程序的主要内容1.受理监督申请当一方认为法院对其案件作出错误的审判决定时,可以通过申请监督程序来追究法院的错误。
监督程序的受理应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定,包括监督申请的形式、期限和受理主体等。
2.审查监督申请法院收到监督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的重点在于确定该申请是否符合监督程序的受理条件,以及申请人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是否足够支持其主张。
3.决定受理与驳回经过审查后,法院应当根据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决定受理或驳回监督申请。
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则应当受理监督申请;如果不符合或申请人未提供足够的证据,则应当驳回监督申请。
4.审查案件材料法院受理监督申请后,应当审查相关的案件材料,包括原始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通过审查材料,法院可以进一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有审判错误的存在。
5.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可以安排听证会或安排申请人到庭进行陈述,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意见和理由,有助于判断案件中是否存在审判错误。
6.调查取证如果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必要进行调查取证,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
调查取证的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获得更充分的证据,有助于正确判断案件。
7.作出裁定在审查完相关材料、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后,法院应当根据监督程序的规定作出裁定。
裁定可以确认原审判决的正确性,也可以改变原审判决或者撤销原判,给予新的处理决定。
二、监督程序的意义和作用1.维护司法公正监督程序的实施使得当事人有权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保持公正和严肃。
它是司法独立和审判权威的重要保障,有助于预防和纠正司法错误。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程序的实施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保护和维权的途径。
当当事人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或受到不公正对待时,可以通过监督程序申请重新审查案件,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分类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分类导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有七种,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七种。
具体适用哪一种程序审理,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分类民事诉讼程序种类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七种。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起诉书送达的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3、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随着人们的维权意识的增强,近年来民事诉讼变得越来越普遍,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我国法律对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有明确的规定。
那么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启动该程序?又需要什么材料呢?下面小编一一地为各位解答。
一、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三、申请监督程序的条件:1、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2、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司法机关对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进行审查、监督和裁决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程序具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推动法治进程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作用及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及作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于第一审、第二审中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有权向更高级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这一条款明确了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的监督权利和申请再审的途径。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案件裁判错误进行矫正的重要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对错误的一审、二审判决进行再审,从而纠正审判中的错误,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此外,审判监督程序还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推动法治进程。
司法机关通过实施监督程序,可以监督和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有效提高司法质量和公信力。
这有助于推动法治社会,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操作1. 再审的适用条件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1)证据不足或者证据认定错误,对判决结果有重大影响;(2)对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致使本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3)审判人员或者人民陪审员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行为;(4)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有重大错误。
2. 再审申请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当事人向上级法院递交申请书,并提供申请再审的理由和相应证据;(2)上级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3)受理再审申请后,上级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执行原判决;(4)上级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并对最终结果进行裁决。
3. 再审决定的效力和执行再审决定是对原判决的一次审查和改判,具有终审效力。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9节-审判监督程序(1)-杨秀清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一、提起再审的程序(一)提起主体民诉法第198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二)客体:判决、裁定与调解书二、重审、提审与再审的比较第二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一、人民检察院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具体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第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抗诉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提出抗诉;第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抗诉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第三、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二、抗诉的条件1.抗诉与检察建议的主体(民诉法第208条)【注意】抗诉情形是民诉法第200条,调解书抗诉情形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同级人民检察院 针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针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向自己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针对地方同级人民法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得抗诉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该上级检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典例题】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49)1A .甲县检察院认为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出检察建议B .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C .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D .戊县检察院认为戊县法院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存在程序错误,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2.抗诉的对象: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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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再审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
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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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 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 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作为裁判基础的刑事裁判已被其他确定判决所取消;
6、当事人发现对同一请求或同一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的确定裁判在再审程序的当事人之间创设了新 的权利,并且当事人还可以利用这种新创设的权利。
7、当事人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方法,如果过去的诉讼程序提出这些事实或证据方法的话,法院
将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 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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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与裁定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 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 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 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 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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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的再审事由
德国的再审是通过两种特殊的诉讼请求来实现的,一是取消之诉,一是回 复原状之诉。 取消之诉的事由为: 1、作出判决的法院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组成的; 2、依法不得执行法官职务的法官参与了裁判,但主张此种回避原因而提出 回避的申请或上诉没有得到许可的除外; 3、法官因有偏颇之虑应行回避,并且回避申请已经被宣告有理由,但该法 官仍参与裁判; 4、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未经合法代理,但当事人对于诉讼进行已明示或默 示地承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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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问题:再审程序功能定位检讨
立法目的
解决申诉难
维护既判力
强化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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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多重性
纠错、吸收不满
补救
监督
上诉审
再审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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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多元悖论
目的多元=目标不明
纠 错
行动者 目标置换
监督
目的不明
政 绩
补救
功能定位 模糊
功能定位:监督
启动方式:
审判监督权 决定
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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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启动途径
1
当事人申请再审
审判监督 权决定
2
检察院抗诉
再审检察建议
3
院长提出、审判委员 会讨论决定
上级法院提审、指令再审
再审对象
生效判决
•第一审判决 •第二审判决
生效裁定
· 第一审裁定 · 第二审裁定 · 违反自愿原则
文书(刑法第224条)、伪造认证(刑法第225条)、间接制作违法文书或认证、藏匿文书(刑法第
229条)、移动界标(刑法第230条); 4、法官在裁判时或以前作出某一个裁判时(该裁判成为本案裁判的依据)违反职务上的义务,并 应受到刑法的处罚,而法官的这些行为因与本案诉讼的关系,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利的影响;
生效调解协议
· 内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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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申请再审的对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
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抗诉权
附条件的法律监督权
审判 监督权
附条件的审判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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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 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 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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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权行使的期限限制
《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
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 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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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
理念:事实求是,有错必纠
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 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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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定事由。
防止:角色错位、滥用法律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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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与裁定再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 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案件事实认定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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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 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 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真实义务,属于应受处罚的行为;
4、当事人的代理人或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犯有与诉讼案件有关的罪行,而判决是基于这种行为 作出的; 5、参与判决的法官犯有与诉讼案件有关的、不利于当事人的,违反其职务上义务的罪行;
6、判决是以某一普通法院、或原特别法院或某一行政法院的判决为基础,而这些判决已由另一确
定判决所撤消; 7、当事人发现以前就同一案件所作的确定判决,或者发现了对当事人有利的文书,依据该判决或 文书当事人就能够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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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的再审事由
提起回复原状之诉的事由为:
1、对方当事人作出了宣誓陈述,判决又是以其陈述为基础,而该当事人的此项陈述违反了真实义
务属于应受处罚的行为; 2、作为裁判基础的证书是伪造或变造的; 3、判决系以证言或鉴定结论为基础,但该证人或鉴定人的行为(作证或鉴定过程中的行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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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原理
恢复司法公正
严 重 瑕 疵
补救
纠错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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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核心功能:补救
既判力欠缺 正当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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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再审的纠错功能
纠错与不信任
择案而审,有限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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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启动权
申请 再审权附条件的程序异源自权YOUR SITE HERE
抗诉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 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